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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年4月19日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員工獎懲管理辦法修訂文檔僅供參考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員工獎懲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正常生產、管理和工作秩序,進一步規范員工行為,完善公司管理,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提高通信生產效能和經濟效益,調動員工的勞動熱情和創新增值,為企業的科學發展創造優異成績的積極性,根據國家和上海市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電信集團公司相關制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在公司范圍內,要求全體員工必須共同遵守的有關公司管理、生產操作、學習和行為等各方面的規則、章程、辦法、規定與制度的統稱,本辦法是規章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第三條實行獎懲制度,必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在獎勵上,堅持以精神鼓勵為主、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在懲處上,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員工的處理,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全體合同制員工。勞務派遣制用工參照執行。第二章 獎懲管理第五條公司是按現代企業制度運作的綜合信息服務提供商。要確保通信、信息服務的暢通、安全,不斷提高客戶服務水平,必須實行嚴格的科學管理。公司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以及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忠誠于企業,愛護公共財產,努力學習,不斷提高職業素養和工作技能,團結協作,努力完成生產(管理)任務。各級管理責任者(系指公司各直屬單位、各部門的負責人和其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必須履行職責,負起教育和帶領員工共同遵章守紀、完成經營發展任務的責任。第六條公司員工遵守規章制度的實績和管理責任者管理的考核結果應與薪酬分配相結合。第七條員工的獎懲管理,實行二級管理模式。在公司和各直屬單位分別設立相應的獎懲管理領導小組,獎懲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獎懲管理辦公室設在各級單位人力資源部門。第八條獎懲管理領導小組一般由同級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人力資源負責人組成。公司獎懲管理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為:(一)負責公司員工獎懲管理規定的審核;(二)負責在權限范圍內對公司員工獎懲的審批。各直屬單位獎懲管理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為:(一)負責在權限范圍內對本單位員工獎懲的審批。(二)負責對本單位員工獎懲處理意見進行審核,并按權限范圍報公司獎懲管理辦公室。第九條公司獎懲管理辦公室由人力資源部、企業發展部、監督部等部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為:(一)負責起草、修訂公司員工獎懲管理規定;(二)負責在權限范圍內對各直屬單位員工獎懲的審批;各直屬單位獎懲管理辦公室由同級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及相關部門的人員組成,主要職責為:(一)負責對本單位員工獎懲的初審并提出意見;(二)負責對本單位員工獎懲的記錄、實施及歸檔等日常管理。第十條如果發生員工獎懲爭議,可按程序由公司依法成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第三章 獎勵第十一條員工在完成企業經營發展任務中,積極勞動,創造優異成績;在維護法紀,維護公司信譽,保衛國家、公司財產,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應當給予獎勵。第十二條獎勵的種類可分為:通令嘉獎、記功、授予榮譽稱號。第十三條在給予員工上述獎勵時,能夠發給一次性獎金,具體獎勵標準一般為:(一)通令嘉獎:一次性獎勵一個半月公司月平均工資;(二)記功:一次性獎勵二個月公司月平均工資;(三)授予榮譽稱號:根據相應榮譽稱號的獎勵標準進行獎勵。第十四條對員工進行獎勵時,能夠采取發給一次性獎金,也能夠給予期獎、年金或給予實物等不同形式的獎勵。受到獎勵的員工事跡將在公司內外媒體廣泛宣傳。第十五條員工凡有以下表現或事跡之一的可給予“通令嘉獎”、“記功”的獎勵:(一)保護公共財產,防止或者挽救通信、生產、設備、人身事故,使企業信譽、財產和員工免受或減輕重大損失的;(二)勇于檢舉和揭露違法違紀、破壞通信生產的壞人壞事等,并進行堅決斗爭有突出表現的;(三)維護財經紀律,抵制不正之風,廉潔奉公事跡突出的;(四)堅持優質服務,受到客戶、協作單位及社會、新聞媒體表揚,為公司贏得極佳信譽的;(五)在緊急情況下,不避艱險,堅守崗位,千方百計保證通信暢通,出眾完成通信任務,或搶救、搶修通信線路、通信生產設備等有特殊貢獻的;(六)其它方面有特殊貢獻的。第十六條榮譽稱號主要包括:勞動模范、優秀管理者、優秀員工等。第十七條實施獎勵的辦理程序:(一)“通令嘉獎”、“記功”的獎勵程序:“通令嘉獎”、“記功”的獎勵一般在事跡即時發生后上報請獎,按員工單項事跡,結合日常表現為評選依據。1、請獎提議:由各單位提出建議(包括獎勵對象、事跡和獎勵種類),特殊情況亦可由本人提議請獎,請獎提議應填寫《請獎審批表》;2、核實材料:請獎提議同時應聽取擬授獎人員所在部門職工代表以及同級工會的意見;3、公示:在本單位范圍內對擬授獎人員情況及事跡公示,公示時間一般不少于三個工作日。優秀事跡影響較大或涉及范圍較廣的,可在公司范圍內進行公示。4、宣告施行:由公司根據優秀事跡的突出程度和員工表現討論確定獎勵種類,授予受獎員工榮譽證書,并在一定會議或以文件、公告形式宣布,并記入本人檔案。(二)授予榮譽稱號的獎勵程序:授予榮譽稱號的獎勵一般按員工在一定周期內的綜合表現為評選依據。根據相應榮譽稱號的獎勵辦理程序分別進行辦理。第十八條獎勵的審批權限:(一)公司內部的獎勵,由總部或各直屬單位提名,公司討論批準;(二)國家部委、集團公司和上海市的獎勵,由公司上報。第十九條給予期獎、年金或給予實物等獎勵的,需由公司獎懲管理辦公室提出獎勵方案,經獎懲管理領導小組討論同意,并聽取公司工會意見后實施。第二十條如發現給予獎勵的主要事跡有失實或虛假的,凡已獎勵的,應由審批單位重新審理,辦理撤消獎勵的手續。未經“宣告實施”的應即停止獎勵的施行。對已發放的獎金、期獎、年金或給予的實物獎品應當追繳。對虛報獎勵的直接責任人員和管理責任者按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第二十一條員工被獎勵之后受各種處分時,不辦理其原有獎勵的撤銷手續。第四章 懲處第二十二條對違反勞動紀律、安全生產紀律、財經紀律、治安保衛要求、保密紀律、通信紀律等紀律要求,營私舞弊,失職瀆職,貪污盜竊,違反社會法紀和其它危害社會或企業及客戶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應按本辦法予以懲處。對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三條對于故意違反公司各項紀律、社會法紀的行為給予從重處理,對于過失行為則可從輕處理。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反公司各項紀律、社會法紀的行為,將引起不良的后果,依然從事該行為,并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發生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不良的后果而沒有預見,或者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不良的后果可是卻輕信自己能夠避免結果的發生、但最終導致不良后果發生的行為。行為人的行為是故意或者過失,由相關事件直接處理人員提出認定意見,并由上級審批機關根據相關事實進行審核確定。從重處理的含義是在不改變最終處分種類的情況下,適用比較高的處分;從輕處理的含義則是在不改變最終處分種類的情況下,適用比較低的處分。第二十四條在應受懲處行為的規定中,“造成財產損失”是指造成損失在十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情況;“造成很大損失”是指損失額大于人民幣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下的情形;“造成巨大損失”是指損失額大于人民幣三十萬元的情形。第二十五條處分的種類和輕重順序如下:(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第二十六條員工的不當行為尚未構成違紀,或基本未造成損害后果,或需要在企業內部予以警示教育的,可采用通報形式進行一定范圍的處理告知。通報不作為一種處分形式,能夠單獨適用或與相關的處分種類合并適用。單獨適用通報處理的員工,可停發本人一個月及以下的月度績效工資。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將直接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七條凡因違法違紀行為造成公司、客戶或其它有業務往來單位經濟損失的,除依本辦法給予懲處外,還應視具體情況,由直接處理部門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一并上報公司獎懲管理辦公室審批。如果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從本人月工資性收入中扣除的,依據法律規定,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性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月工資性收入應不低于本市職工的最低工資標準。凡違法違紀所得的不正當收入、物品或贓款贓物應全部追退。第二十八條受處分的員工在受處分的同時應在一定時期內停發其績效工資,不再勝任原崗位工作的,應調整崗位,一般規定為:(一)受警告處分:停發本人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月度績效工資;(二)受記過處分:停發本人四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月度績效工資;(三)受記大過處分:停發本人七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的月度績效工資。(四)依據以下條款規定受記大過處分的員工,應認定為不能勝任原工作,在停發月度績效工資的同時,應解除原崗位聘任或在崗位聘任期滿后終止聘任:1、第二十九條第(十一)款;2、第三十條第(七)款、第(八)款;3、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停發績效工資后,如員工月工資性收入在扣除稅收和各類保險金后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解除或終止崗位聘任后新聘任崗位的等級應低于原崗位等級。不再適合管理崗位工作的,應改聘專業崗位。第二十九條員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一)一個月內無故遲到或早退三次以上(含三次),并因此影響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的;(二)在工作時間擅離工作崗位或者經常串崗,經勸阻仍不改正的;(三)工作時間未按生產現場著裝規定著裝,經勸阻仍不改正的;(四)病假期間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經營性活動,經勸阻仍不改正的。給企業信譽造成極大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解除勞動合同;(五)利用工作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經勸阻仍不改正的。利用公司財產設備、其它資源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或私自為其它單位或個人提供不應有便利的,給予記過處分。以此謀取私利,或給企業造成財產損失的,解除勞動合同;(六)進入工作崗位前酗酒或工作時間內私自飲酒者。影響正常工作秩序或因此發生生產事故的,給予記過處分。給企業造成巨大損失或者給企業信譽造成極大損害的,解除勞動合同;(七)曠工1天的。連續曠工2天以上,或連續12個月內累計曠工6天以上的,給予記過處分。連續曠工7天以上,或連續12個月內累計曠工15天以上的,給予記大過處分;(八)在禁止吸煙的生產(工作)等場所吸煙,經勸阻仍不改正的。造成財產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很大損失的,給予記大過處分。給企業造成巨大損失的,解除勞動合同;(九)在工作單位謾罵、侮辱她人,無理取鬧的。經勸阻仍不改正的,給予記過處分。其間,有聚眾鬧事、毆打她人等情節的,或者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或社會秩序,或給企業信譽造成極大損害的,解除勞動合同;(十)無證駕駛企業機動車輛,或酒后駕駛企業機動車輛,或擅自動用企業機動車輛的。造成財產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財產損失的同時,有人員損傷的,給予記大過處分。造成巨大損失,人員傷亡,或給企業信譽造成極大損害的,解除勞動合同;(十一)擅自將單位的通信設備、生產工具、電腦等貴重物品出借的。因此造成物品損壞,或物品無法追回,造成企業財產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企業很大損失的,給予記大過處分;(十二)利用虛假材料或證明騙取企業信任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給予記過處分。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金額達到500元人民幣以上的,或給企業造成財產損失的,給予記大過處分。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金額達到1000元人民幣以上的,或以此在公司謀取工作職位的,或給企業造成很大財產損失或信譽造成極大損害的,解除勞動合同;(十三)有證據證明是因個人管理不善被她人盜用僅限個人使用的公司內業務運營系統、通信網絡系統或企業信息系統的帳號密碼,且盜用人已經按本辦法或相關規定受到相應處理的;(十四)未按公司業務操作流程辦理導致客戶有理由投訴,并被確認的。認識態度差、沒有及時改正,或給企業造成很大損失,或被市級新聞媒體曝光,給企業信譽造成損害的,給予記大過處分。給企業造成巨大損失,或被中央級等重大媒體曝光,給企業信譽造成極大損害的,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條員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一)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合理工作安排,經教育后,仍不接受安排的;(二)使用企業車輛違章駕駛,造成財產損失達到5萬元人民幣或造成人員損傷的。如在該損害事故中被公安機關等有權部門認定為應當負全部責任的,給予記大過處分。如在損害事故中被公安機關等有權部門認定為應當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且造成巨大損失,或人員傷亡,或給企業信譽造成極大損害的,解除勞動合同;(三)違反消防管理規定,造成一般火災事故的。在一般火災事故中,發生人員傷亡或造成通信阻斷的,給予記大過處分。造成較大火災事故的,給予記大過處分。造成重大或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解除勞動合同;(“一般火災”、“較大火災”、“重大火災”、“特別重大火災”的認定標準以當年度公司安全生產責任書的具體規定為準)(四)違反企業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履行崗位職責,造成設備損壞或人身傷害的,或者違反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有關規章,阻撓事故調查處理的。造成通信設備阻斷事故或人身傷害事故的,給予記大過處分。造成重大通信設備阻斷事故,或人員傷亡,或雖不構成重大通信設備阻斷事故,但社會影響較大,給企業信譽造成極大損害的,解除勞動合同;(五)揮霍、浪費國家和企業資產的。給企業造成很大損失的,給予記大過處分。給企業造成巨大損失的,解除勞動合同;(六)捏造或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造成不良后果的。若經勸阻仍不改正的,給予記大過處分。若影響生產、工作和正常秩序,造成嚴重后果的,解除勞動合同;(七)將僅限個人使用的公司內業務運營系統、通信網絡系統或企業信息系統的帳號密碼交由她人使用的。因該行為造成企業財產損失的,給予記大過處分。以此謀取私利,或給企業造成很大及以上財產損失或信譽損害的,或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解除勞動合同;(八)因工作失職,違反公司各項管理制度或內控制度規定,不按正常業務流程辦理或擅自越權操作,給企業造成財產損失的。造成很大損失的,給予記大過處分。嚴重失職,給企業造成巨大損失或給企業信譽造成極大損害的,或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解除勞動合同;(九)利用企業內部工作網絡發送、傳播與工作無關的內容,影響正常生產經營或管理秩序的。若經勸阻仍不改正的,給予記大過處分。嚴重影響生產、工作和正常秩序的,解除勞動合同;(十)故意披露帶有誤導性、重大遺漏或者虛假的公司信息的。給企業造成財產損失或影響企業信譽的,給予記大過處分。以此謀取私利的,或給企業造成很大損失或給企業信譽造成極大損害的,解除勞動合同;(十一)違反本人崗位說明書中一般禁止行為的。第三十一條員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一)利用工作便利,向客戶或其它有業務往來單位敲詐勒索、索要或騙取財物,或者接受供應商等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賄賂、回扣或其它可能影響員工獨立作出商業判斷的重大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現金、各類有價證券、消費卡、高檔禮品、旅游及其它高消費服務項目等的。因此損害客戶、其它有業務往來單位利益,或者給企業造成財產損失或使企業信譽受到損害的,解除勞動合同;(二)參與傳播黃色、淫穢文字圖片、出版物、照片、音像制品等物品的。如被公安部門查處的,解除勞動合同;(三)出于過失,將工作上獲知的國家秘密、企業的商業秘密、商業機會或者客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戶身份信息、聯系方式、使用產品信息、通話記錄、短信內容、影像錄音等泄露給企業內外部,且基本沒有損失或損失較小的;(四)管理責任者違反國家政策規定或企業財經紀律,有利用職權私設會計賬簿、設立小金庫、偷逃稅款、私存私放、截流、挪用企業資金或公款等行為之一的,或有違反公司薪酬管理規定、分配制度行為的。因以上一種或幾種行為給企業造成巨大財產損失或給企業信譽造成極大損害的,解除勞動合同;(五)未經企業書面同意,在企業任職期間,本人在外自營、合營或者為她人經營與企業相同或相近業務的,或本人利用職務之便為親屬謀取利益的。經勸阻仍不改正或者給企業造成財產損失的,解除勞動合同;(六)利用工作便利,擅自變更涉及客戶的各類資料數據,包括但不限于客戶記費資料、客戶屬性、收據帳單、資費標準、收費項目等內容的。以此謀取私利的,或給企業、受害單位或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或給企業信譽造成極大損害的,解除勞動合同;(七)利用工作便利竊用各類信息服務或給她人提供不應有的信息服務,包括但不限于話音、數據通信服務等的。以此謀取私利的,或給企業、受害單位或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或給企業信譽造成極大損害的,解除勞動合同;(八)利用工作便利侵占或協助她人侵占客戶應享有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積分、各類補貼、禮品等的。以此謀取私利的,或給企業、受害單位或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或給企業信譽造成極大損害的,解除勞動合同;(九)在工作職責范圍以外向與公司有業務競爭關系的單位(以下統稱競爭單位)提供勞務、與公司相關的各項信息或者其它不應有的便利的。給企業造成財產損失或使競爭單位從中受益的,解除勞動合同;(十)盜用僅限她人個人使用的公司內業務運營系統、通信網絡系統或企業信息系統的帳號密碼的。以此謀取私利的,或給企業造成財產損失或信譽損害的,或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解除勞動合同;(十一)違反公司誠信經營原則,提供虛假財務憑證、會計信息和報表,或組織簽訂沒有真實內容的虛假合同,或虛構經濟事項,一經查實有以上行為之一的。以此謀取私利的,或給企業造成財產損失或信譽損害的,或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解除勞動合同;(十二)參與或協助她人實施套機(即經過辦理終端補貼套餐,套取終端的行為)、套卡(即騙取電話卡話費,協助她人惡意撥打長途電話、發送短信的行為)、飛單(即由自有銷售渠道向社會渠道或其它運營商進行訂單轉移的行為),有以上任一行為,或有其它故意違反公司制度、業務操作規程等行為的。以此謀取私利的,或給企業、受害單位或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或給企業信譽造成極大損害的,解除勞動合同;(十三)超越工作職責范圍或權限,侵入公司網絡或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它技術手段,獲取公司網絡或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網絡或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或者明知她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網絡或信息系統的行為而為其提供便利,或對網絡或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網絡或信息系統非正常運行,有以上任一行為的。以此謀取私利的,或給企業、受害單位或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或給企業信譽造成極大損害的,解除勞動合同;(十四)違反本人崗位說明書中重要禁止行為的。第三十二條員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將作為違紀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一)連續曠工15天,或連續12個月內累計曠工30天的;(二)挪用公款、行賄受賄、貪污盜竊企業財產的;(三)有故意制造通信差錯、通信事故、生產事故,或故意破壞通信設備,或擅自變更業務運營系統、通信網絡系統、企業信息系統內數據等任一行為的;(四)組織、策劃、挑唆和誘使不明真相的員工擅離崗位,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或造成惡劣影響的;(五)參與淫穢色情、吸毒、賭博活動,或侮辱婦女,賣淫嫖娼等流氓活動的;(六)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出賣國家秘密、企業的商業秘密、商業機會或者客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戶身份信息、聯系方式、使用產品信息、通話記錄、短信內容、影像錄音等,或者故意將工作上獲知的國家秘密、企業的商業秘密、商業機會、客戶信息泄露給企業內外部。或者雖非故意,但因泄漏以上信息,致使國家、企業遭受很大損失及以上的;(七)違反本人崗位說明書中關鍵禁止行為的。(八)觸犯記過、記大過等處分規定條款兩條及以上的;(九)連續12個月內累計受行政處分兩次的;(十)違法犯罪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第三十三條員工在知悉以下任一事項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必須按規定要求向本級監察部門報告該事項,具體包括:該員工或其直系親屬(一)在公司的任何客戶、供應商或競爭者中持有重大股本權益或其它形式的投資者權益;(二)與公司的任何客戶、供應商或競爭者存在任何咨詢、顧問或雇用關系;(三)從與公司有現存或潛在商業關系的公司獲取任何重要利益;(四)從事任何占用和分散其履行職務的時間或精力,且與公司利益無關的重大商業活動;(五)擔任監督、審查或以其它方式可能影響其任何直系親屬的職務考核、薪酬、福利的職務。知悉或應當知悉上述情況而未按規定報告的,給予警告處分。因其未報告而給企業造成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給企業造成很大財產損失或信譽損害的,給予記大過處分。給企業造成巨大財產損失或信譽較大損害的,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四條協助她人從事違紀行為;或者雖未協助,但明知她人從事違紀行為,因收受她人各項好處,謀取私利,而不予以阻止或者舉報的,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從警告到記大過的處分,該處分一般應較直接違紀員工所受處分為輕。第三十五條對本單位、本部門員工應受懲處行為或造成的損失后果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部門負責人,根據其過錯程度給予從警告到記大過的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管理責任是指有關管理人員對其下屬員工從事的應受懲處行為或造成后果所承擔的與管理工作職責相關的責任,分為主要管理責任和重要管理責任。主要管理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管理責任的管理人員。重要管理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管理責任的管理人員。(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據性質、情節、損失或危害程度以及失職瀆職表現,追究管理責任:1、對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不傳達、不貫徹執行的;2、不履行或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未在所管理范圍內及時制定有效規章制度或操作流程與規范,形成管理疏漏的;3、不履行或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監督管理控制不力,使制度不落實的;4、違反“三重一大”制度,違規決策,造成簽訂顯失公平的合同或合同被騙等失職瀆職損失的;5、發現案件苗頭、事故隱患以及各種潛在風險等未能及時采取措施的,或者在發現案件后不報告、不采取措施挽回經濟損失和影響的;6、在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進行打擊報復的;7、違反其它有關規定的。(二)對以上負有管理責任的責任主體,根據其情節輕重,給與以下處理:1、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后果的,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處理;2、情節一般造成企業財產損失或信譽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處分;3、情節較重造成企業很大損失或對信譽造成較大影響的,給予記大過處分。不適合繼續擔任管理崗位工作的,轉至專業崗位工作;4、情節、后果嚴重或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或信譽極大影響的,可解除勞動合同;5、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三)如發生對公司造成很大經濟損失以上,或雖未造成很大經濟損失但對公司信譽造成較大影響的經濟案件和責任事故的,其上一級單位的主要管理責任者和重要管理責任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參照本條第(二)款對直接管理責任主體的處理追究相應責任:1、對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不傳達、不貫徹,致使下一級機構未能及時了解和落實的;2、對下一級單位管理不嚴,監督檢查不力或對管理工作中已暴露的重大隱患、漏洞不重視,未能及時制定有效規章制度或予以解決的。(四)員工應受懲處的行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在追究員工責任的同時,必須同時對員工所在單位、部門的管理責任者的管理行為進行調查,明確界定管理者是否有過錯及過錯程度:1、員工應受懲處行為對公司或客戶造成直接損失的;2、員工因違反所在崗位禁止行為受到懲處的;3、該單位、部門內員工發生相同或相近似違紀行為兩次以上的;4、該單位、部門內發生員工兩人以上群體性違紀行為的。第三十六條員工因接受司法機關調查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的,在強制措施執行期間,勞動合同能夠中止履行,由所在直屬單位通知員工,并停發工資,封存社會保險帳戶,待司法機關依法作出正式結論后,視具體情況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被司法機關判定為無罪的,恢復原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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