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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茨榆坨采油廠汽車吊吊裝作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汽車吊吊裝作業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裝事故的發生,依據《遼河油田公司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第二章汽車吊吊裝安全管理第三條

汽車吊吊裝作業實行作業許可管理,吊裝前需辦理吊裝作業許可證。第四條

使用前汽車吊各項性能均應由汽車吊操作人員檢查合格。第五條

在雪、雨、霧等惡劣天氣及風力達到六級時應停止起吊作業。第六條

任何情況下,嚴禁汽車吊帶載行走;無論何人發出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第七條

在可能產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的環境中工作時,應進行氣體檢測。第八條

汽車吊吊臂回轉范圍內應采用警戒帶或其他方式隔離,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該區域內。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應進行起重吊裝作業:(一)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時不吊;(二)指揮信號不明確時不吊;(三)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動時不吊;(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吊;(五)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及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時不吊;第二章汽車吊吊裝安全管理第二章汽車吊吊裝安全管理(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時不吊;(七)歪拉斜吊重物時不吊;(總監月度通報中水電大隊吊線桿施工)(八)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吊;(九)重物棱角處與捆綁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吊;(十)吊裝運行路線上有障礙物且與吊裝高度間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員不吊。第二章汽車吊吊裝安全管理第十條可拆卸物件吊裝時必須完全拆開,分體吊裝。嚴禁單點吊裝(除有固定吊耳)。第十一條汽車吊的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應當遵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的要求。第十二條吊裝作業安全要求(一)進入作業區域之前,應對基礎地面及地下土層承載力、作業環境等進行評估。起重司機必須巡視工作場所,確認支腿已按要求墊枕木,發現問題應及時整改。(二)較復雜的吊裝作業還應編制吊裝作業計劃。第二章汽車吊吊裝安全管理第二章汽車吊吊裝安全管理(三)需在電力線路附近使用起重機時,起重機與電力線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6kV以下距離2.5m)。在沒有明確告知的情況下,所有電線電纜均應視為帶電電纜。(四)起重作業指揮人應佩戴特種作業人員證胸卡,并與起重機司機保持可靠的溝通。(五)操作中汽車吊應處于水平狀態。在操作過程中可通過引繩來控制貨物的擺動,禁止將引繩纏繞在身體的任何部位。(六)任何人員不得在懸掛的貨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隨同貨物或起重機械升降。第二章汽車吊吊裝安全管理第三章許可證申請、審批和延期第十三條

許可證申請、審批任何非固定場所的臨時吊裝作業都應辦理吊裝作業許可證。(一)廠基層單位組織的吊裝施工由基層隊(中心站)提出申請,科級生產單位負責人或授權人審批。(二)承包商吊裝施工,許可證的申請應由吊裝作業負責人辦理,由施工組織科室(部門)負責人審批,大型吊裝作業由廠直線領導審批。申請前應準備好以下相關資料:風險評估結果(工作前安全分析);吊裝作業計劃;(施工方案)起重機外觀檢查結果、鋼絲繩和吊鉤檢查結果;相關安全培訓記錄。第十四條

吊裝作業許可證的分發、延期、關閉和取消具體管理執行《茨榆坨采油廠作業許可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安全科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表第四章附則遼河油田茨榆坨采油廠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茨榆坨采油廠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控制高處作業風險,依據《遼河油田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高處作業包括: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進行的作業(除量空高作業外)。第三條

高處作業實行分級管理。作業級別作業高度作業許可證審批層級批準人第一級2m-5m班組級班組長第二級5m-20m基層隊級基層隊(中心站)長第三級20m以上科級生產單位、職能管理部門級科級生產單位、職能管理部門主管領導第四條

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應進行相關的教育培訓。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嚴重關節炎、手腳殘疾、飲酒或服用嗜睡、興奮等藥物的人員及其他禁忌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茨榆坨采油廠所有單位及承包商高處作業施工。第一章總則第六條

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靈便,禁止穿帶釘易滑的鞋。第七條

高處作業應使用符合標準規范的吊架、梯子、腳手板、防護圍欄和擋腳板等。第八條

高處作業應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第九條

高處作業禁止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工具應有防掉繩,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應堆放平穩,作業點下方應設安全警戒區,應有明顯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第二章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第十條禁止上下垂直進行高處作業,如需分層進行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30m以上的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設有相應的通訊裝置。第十一條

梯子使用前應檢查結構是否牢固。踏步間距不得大于300mm;人字梯應有堅固的鉸鏈和限制跨度的拉鏈。用靠梯時,腳距梯子頂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時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過6m,應在中間設支撐加固。第二章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第十二條 在平滑面上使用梯子時,應采取端部套、綁防滑膠皮等措施。直梯應放置穩定,與地面夾角以60°~70°為宜。在容易滑偏的構件上靠梯時,梯子上端應用繩綁在上方牢固構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設梯子。第十三條同一架梯子只允許一個人在上面工作,不準帶人移動梯子。作業人員應沿著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著繩索、立桿或欄桿攀爬。第十四條應避免臨邊作業,如必須進行臨邊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第二章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第十五條禁止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禁止在平臺、孔洞邊緣、通道或安全網內休息。第十六條 安全帶應系在施工作業處的上方牢固構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凈空。安全帶應高掛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掛方式。禁止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帶。第十七條嚴禁在六級以上大風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氣象條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溫、-20℃及以下寒冷環境下從事高空作業,在30℃--40℃的高溫環境下的高空作業應進行輪換作業。第二章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第十八條

高處作業由各單位按照高處作業分級管理要求,進行高處作業許可申請和審批。第十九條

承包商高處作業由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按照高處作業分級管理要求進行申請和審批,辦理前應準備如下相關資料:高處作業內容詳細說明;工作前安全分析結果;相關安全培訓證明和會議記錄;其他。第二十條 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審批、延期、關閉及分發具體執行《茨榆坨采油廠作業許可管理暫行規定》。第三章許可證申請、審批和延期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安全科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茨榆坨采油廠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附表2第四章附則遼河油田茨榆坨采油廠挖掘作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茨榆坨采油廠挖掘作業安全管理,控制挖掘作業風險,依據《遼河油田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挖掘作業包括:在生產、作業區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通過移除泥土、石方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作業;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墻壁開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撐的作業。第三條挖掘作業實行作業許可,并辦理挖掘作業許可證,挖掘作業進行分級管理(地面挖掘深度不超過0.5m除外)。挖掘作業許可證參見附錄A。第一章總則一、常規挖掘作業許可證分級審批按下表執行:表1

常規挖掘作業分級管理表級別挖掘深度作業許可證審批層級批準人第一級0.5m-1.2(1.5)m班組級班組長第二級1.2(1.5)m-3m基層隊級基層隊(中心站)長第三級3m-6m科級生產單位、職能管理部門級科級生產單位、職能管理部門主管領導第四級6m以上二級單位級二級單位業務主管領導注:括號內1.5指:在穩固巖層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經過技術負責人員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時,不需要設置保護系統。第一章總則二、對于地下情況復雜、危險性較大的挖掘項目,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制定挖掘方案(安全施工

方案),制定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內容:交通狀況;附近的振動源;隱蔽電氣、管網等設施的分布情況;鄰近的建筑結構及其狀況;土質類型;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一章總則對土壤和水的污染;架空的公用設施;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泄漏);使用的工器具;氣候;其他。第一章總則建設單位應根據情況,組織電力、生產、機動設備、調度、消防和隱蔽設施的主管單位(部門)聯合進行現場地下設施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管道、埋地電力電纜、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等情況,向施工單位提出具體要求,并審批其挖掘方案(安全工作方案).施工單位執行過程中,在上表所列的分級基礎上提高級別辦理《挖掘作業許可證》并進行審批。施工單位要認真執行審批后的挖掘方案,如有改動,須經雙方審批人員重新審批后方可執行。第一章總則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茨榆坨采油廠所有單位及承包商挖掘作業施工。第二章挖掘作業管理流程第一節 施工前準備□第五條本規定由安全科歸口管理,各業務主管部門(項目組織部門)負責執行本規定。□第六條挖掘作業施工準備階段,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地面、地下及周圍環境等與安全環保有關的準確的信息、資料。□第七條挖掘作業前應確定附近結構物是否需要臨時支撐。必要時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對鄰近結構物基礎進行評價并提出保護措施建議。第二章挖掘作業管理流程第八條

挖掘作業開始前,施工單位必須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據分析結果,確定應采取的相關措施,現場相關人員應擁有最新的地下設施布置圖,明確標注地下設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采用探測設備進行探測。第九條

在挖掘開始之前,技術負責人應根據土質類型確定是否需要支撐和擋板。第二節 挖掘作業管理第十條

采用機械設備挖掘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第十一條 挖掘作業現場應設置護欄、蓋板和明顯的警示標志。在人員密集場所或區域施工時,夜間應懸掛紅燈警示。第十二條 挖掘作業如果阻斷道路,應設置明顯的警示和禁行標志,對于確需通行車輛的道路,應鋪設臨時通行設施,限制通行車輛噸位,并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第十三條 采用警示路障時,應將其安置在距開挖邊緣至少1.5m之外。如果采用廢石堆作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在道路附近作業時,存在車輛傷害的相關作業人員應穿戴警示背心。第十四條 如果挖掘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墻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應當使用支撐系統或其他保護措施(如支撐、加固或托換基礎來確保這些結構物的穩固性,并保護員工免受傷害)。第二章挖掘作業管理流程第十五條 不得在鄰近建筑物基礎的水平面下或擋土墻的底腳下進行挖掘,除非在穩固的巖層上挖掘或已經采取了下列預防措施:提供諸如托換基礎的支撐系統;建筑物距挖掘處有足夠的距離;挖掘工作不會對員工造成傷害。第十六條

手工工具(例如鏟子、鍬、尖鏟)來確認1.2m以內的任何地下設施的正確位置和深度。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設施都應及時予以確認,不能辨識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施工區域所在單位,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重新作業。第二章挖掘作業管理流程第十七條

對于挖掘深度6m以內的作業,為防止挖掘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置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于挖掘深度超過6m所采取的保護系統,應由專業人員設計。第十八條

在穩固巖層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經過技術負責人員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時,不需要設置保護系統。作業負責人應在挖掘作業許可證上說明理由。第十九條

技術負責人應根據現場土質的類型,確定斜坡或臺階的坡度允許值(高寬比),制定施工方案,并以書面形式保存在作業現場。土質類型及密實度的確定參照GB

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執行,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見表2。第二章挖掘作業管理流程第二章挖掘作業管理流程表2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土質類型密實度或狀態坡度允許值(高寬比)坡高在5m以內坡高在5~10m碎石土密實1:0.35~1:0.501:0.50~1:0.75中密1:0.50~1:0.751:0.75~1:1.00稍密1:0.75~1:1.001:1.00~1:1.25粘性土堅硬1:0.75~1:1.001:1.00~1:1.25硬塑1:1.00~1:1.251:1.25~1:1.50第二十條

保護性支撐系統的安裝應自上而下進行,支撐系統的所有部件應穩固相連,嚴禁用膠合板制作構件。如果需要臨時拆除個別構件,應先安裝替代構件,以承擔加載在支撐系統上的負荷。工程完成后,應自下而上拆除保護性支撐系統,回填和支撐系統的拆除應同步進行。第二十一條

挖出物或其他物料的堆放位置應距坑、溝槽邊沿大于1m,且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第二十二條

當需要在坑、溝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機械、起重機、卡車時,應在坑、溝槽邊沿安裝板樁并加以支撐和固定,設置警示標志或障礙物。第二章挖掘作業管理流程第二章挖掘作業管理流程第二十三條

挖掘深度超過1.2m時,應在合適的距離內提供梯子、臺階或坡道等,用于安全進出。第二十四條 作業場所不具備設置進、出口條件,應設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機械升降裝置等,并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第二十五條 當允許員工、設備在挖掘處上方通過時,應設置帶有標準欄桿的通道或橋梁,并明確通行限制條件。第二十六條在坑、溝槽內作業時,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不得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升降設備、挖掘設備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第二十七條 雷雨天氣不得進行挖掘作業。雨后復工時,技術負責人應檢查受雨水影響的挖掘現場,監督排水設備的正確使用,檢查土壁穩定和支撐牢固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驟然崩坍。第二十八條 如果有積水或正在積水,應采用導流渠,構筑堤防或其他適當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進入挖掘處,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排水,當確認沒有危險時方可進行挖掘作業。第二十九條對深度超過1.2m,可能存在危險性氣體的挖掘現場,應進行氣體檢測,同時執行茨榆坨采油廠進入受限空間管理規定。第二章挖掘作業管理流程第三十條在填埋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等可能產生危險性氣體的施工區域挖掘時,應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并采取相關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風設備和防爆工具等。第三十一條

施工區域所在單位應指派一名監督人員,對開挖處、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檢查,發現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連續挖掘超過一個班次的挖掘作業,每日作業前應進行安全檢查,挖掘作業安全檢查表參見附錄B。第三十二條

施工結束后,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施工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單位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第二章挖掘作業管理流程第三章挖掘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第三十三條挖掘作業前,作業負責人按分級管理要求向作業批準人提出作業申請,作業批準人組織相關專業人員審查施工方案,進行現場勘察,合格后簽發挖掘作業許可證。第三十四條挖掘作業許可證的審批、延期、關閉及分發具體執行《茨榆坨采油廠作業許可暫行規定》。第四章

則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安全科負責解釋。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茨榆坨采油廠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附表338遼河油田茨榆坨采油廠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規范腳手架管理,控制工作風險,確保作業人員健康和安全,根據《遼河油田公司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腳手架是指:一種臨時搭建的、可供人員在其上施工、承載建筑設備和物料的平臺。安全爬梯(斜道)是指:附著在腳手架或建筑物上的供人員行走和運送材料的通道,分為人行斜道和

運料斜。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茨榆坨采油廠所有單位及承包商腳手架作業施工。第一章總則第四條本規定由安全科歸口管理,各業務主管部門(項目組織部門)負責執行本規定。第五條腳手架搭設作業單位應具有腳手架作業相關資質,腳手架作業人員應經過培訓并具有相應資質。第六條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等不適宜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允許進行腳手架作業。第七條腳手架作業實行作業許可,應辦理作業許可證,具體執行茨榆坨采油廠作業許可管理規定。作業前,作業單位應編制腳手架作業方案,并經建設單位審查。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八條

腳手架設計人員應向作業人員進行作業方案交底,使作業人員了解腳手架搭設作業技術要求、存在危害,確保作業人員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第九條

腳手架作業前應進行工作安全分析,具體執行茨榆坨采油廠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工作前安全分析時應考慮但不限于:(一)高處作業;(二)現場存在的電力線或工藝設備;(三)危險區域劃分;(四)作業環境;(五)鄰近工作人員的相互影響;(六)腳手架基礎或鄰近區域挖掘作業的影響;(七)氣候的影響。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十條

腳手架管理實行綠色和紅色標識:(一)綠色表示腳手架已經過檢查且符合設計要求,可以使用;(二)紅色表示腳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設或待拆除,除搭設人員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十一條

腳手架的搭建、拆除、移動、改裝作業應在作業技術負責人現場指導下進行。第十二條

作業中,作業人員應正確使用安全帽、安全帶、防滑鞋、工具袋等裝備。第十三條

腳手架應正確設置、使用防墜落裝置,每一作業層的架體應設置完整可靠的臺面、防護欄桿和擋腳板。第十四條

腳手板除了用做鋪設腳手架外不可它用。第三章腳手架的搭建、拆除、移動、改裝第三章腳手架的搭建、拆除、移動、改裝第十五條 腳手架的支撐腳應可靠、牢固。不得將模板支架、纜風繩、泵送混凝土和砂漿的輸送管等固定在腳手架上。嚴禁懸掛起重設備。第十六條

當腳手架的高度超過其最小基礎尺寸的4倍時,應在其頂部采取防傾覆的措施。第十七條

腳手架搭設作業當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應進行檢查,并采取臨時性加固措施。第十八條

腳手架與架空輸電線路的安全距離、工地臨時用電線路架設及腳手架接地措施等執行JGJ46《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第十九條

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大雪及雷雨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腳手架搭設作業,正在使用中的腳手架應以紅色掛牌替換綠色掛牌。雨雪過后,應把架面上的積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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