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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學法學院民法總論1/29第四章自然人第一節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第二節監護制度第三節宣布失蹤與宣布死亡2/29第一節自然人能力民事主體制度自然人自然人權利能力自然人行為能力宣布失蹤與死亡監護制度法人合作3/29

自然人是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人。即根據自然規律出生有生命人。4/29第二節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一、民事權利能力概述(一)概念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權利、承當民事義務資格。它是自然人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承當民事義務法律根據,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體資格標志。5/29(二)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開始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取得在世界各國大都要求為始于出生法條鏈接

6/29《民法通則》第9條要求: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當民事義務。7/291、出生要件:

思考:出生時間確定?+“出”“生”脫離母體并保有生命8/292、出生時間確定:“受孕說”“陣痛說”“一部分露出說”“所有露出說”“斷帶說”“獨立呼吸說”“爸爸認可說”

9/293、對胎兒利益特殊保護(1)目前世界各國作法:標準上認可胎兒有民事權利能力標準上不認可胎兒有權利能力,在立法上給予其特殊保護10/29(2)我國有關要求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要求:“遺產分割時,應當保存胎兒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保存份額按照法定繼承接理。”

11/29有關出生時間思考問題:張家為其孫子張名出生日期犯愁。其母記得是8月27日黃昏出生,醫院接生統計簿記載是8月28日,醫院出生證是記載是8月29日,其戶口簿上記載是8月30日。張名出生日期為()A、8月27日B、8月28日C、8月29日D、8月30日12/29(三)自然人權利能力終止1、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終于死亡。死亡因方式不一樣可分為自然死亡和宣布死亡。

2、終止時間標準:“心跳停頓說”“呼吸停頓說”“腦死亡說”“脈搏停頓說”

13/29二、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一)概念:民事主體據以獨立參與民事關系,實行各項民事法律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當民事義務資格。(二)劃分標準:(1)年紀標準(縱向)(2)智力標準(橫向)14/29(三)分類:1、完全行為能力人年滿18歲智力正常人16——18周歲以自己勞動收入做為主要生活起源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主要生活起源標準為達成能夠維持本地居民生活標準。2、限制行為能力人10——18周歲未成年人,能夠進行與其年紀、智力相適應民事行為活動,其他活動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精神病患者15/29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歲下列幼年人,行為完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完全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精神病患者16/29第二節監護一、監護概念化民法要求由特定自然人或組織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人身和財產,及其他合法權利進行監督和保護法律制度。是一種救濟行為能力欠缺者制度二、監護類型根據監護設置方式1、法定監護:法律上直接要求監護人范圍和次序監護。A、對未成年人(有次序):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③兄姐④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樂意承當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其他親屬和朋友⑤父母所在單位或住所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17/29B、對精神病患者: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兒女④與精神病人關系密切、樂意承當監護責任,又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其他親屬和朋友。⑤患者所在單位或住所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18/292、指定監護有監護資格監護人之間有爭議,由法院或有關機關指定,事實上是法定監護延續。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要求,對擔任未成年人監護人有爭議,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裁決。17條對擔任精神病人監護人有爭議,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裁決。19/293、意定監護根據當事人意思產生監護A、委托監護根據委托協議設置監護人監護B、遺囑委托:立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某人做監護監護,有負擔監護20/29二、監護職責1、保護被監護人人身權益2、保護被監護人財產權益3、保護被監護人其他合法權益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5、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并對被監護人侵權行為承當民事責任6、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應依法承當法律責任21/29第三節宣布死亡和宣布失蹤一、宣布失蹤(一)宣布失蹤概念和條件宣布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住所,下落不明達成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布其為失蹤人法律制度。這是對一種不確定自然事實狀態法律確認,目標在于結束失蹤人財產關系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利益和利害關系人利益。22/29我國宣布自然人失蹤須具有下列條件:(1)須有自然人下落不明連續滿2年事實。(2)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3)須由人民法院根據法定程序宣布。23/292、宣布失蹤法律后果根據《民法通則》要求,宣布失蹤所產生法律后果主要是為失蹤人設置財產代管人。(1)財產代管人指定(2)財產代管人職責24/293、失蹤宣布撤消《民法通則》第22條要求:被宣布失蹤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確知他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消對他失蹤宣布。失蹤宣布一經撤消,代管人代管資格隨之終止,應當將其代管財產及其收益交還給本人,并將代管理期間對其財產管理和處置詳細情況通知該人。25/29二、宣布死亡(一)概念自然人宣布死亡制度:自然人離開住所或最后居所下落不明達法定期限,經其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推定其死亡,并宣布結束其生前住所地為中心民事法律關系。26/29(二)條件:(A)被宣布死亡人下落不明(B)下落不明滿法律期限一般下落不明滿4年戰爭期間下落不明,戰爭結束之日起滿4年意外事故滿2年;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C)需由利害關系人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落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試行)》以為,申請宣布死亡利害關系人是有次序,其次序為:(1)配偶;(2)父母、兒女;(3)弟兄、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兒女、外孫兒女;(4)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人。但申請撤消死亡宣布則不受上述次序限制。27/29(D)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告期一年,意外事故公告期3個月判決宣布之日即為死亡之日法律后果:和自然死亡同樣,權利主體能力終止,主體資格消失宣布死亡效力空間:以其原住所地為中心區域。28/29(三)撤消失蹤人被宣布死亡只是法律上推定死亡。當被宣布死亡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確知他沒有死亡時,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消對他死亡宣布。死亡宣布被撤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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