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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論身份權的界定
一、身份權在我國大陸的內涵身份權是什么?中國和大陸科學家的理解與傳統(tǒng)民法中身份權的概念有很大不同。在傳統(tǒng)民法中,身份權主要指親屬法的權利,即“指如親與子、夫與妻等基于身份法上的地位所給予的權利。一般與親屬法在相同意義上使用,但也有人用于包括繼承權在內。身份權不是基于其地位的概括的權利,即使有親權、夫權等概括的名稱,也不過是一個權力的總稱。而且,其中除純粹是身份的權利以外,也有撫養(yǎng)請求權,財產(chǎn)管理權等財產(chǎn)權利”。我國大陸學者,對身份權概念的界定形形色色,代表性的觀點有兩種。一種觀點認為,“身份權是基于身份而產(chǎn)生的倫理性并且與財產(chǎn)有關的權利”,“身份權包括親屬權、親權和配偶權”。對于上述兩種觀點,筆者傾向于前一種。首先,“身份”一詞在傳統(tǒng)民法中是一個具有特定含義的詞,本來指處于一定家族關系中的居于支配地位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特權,羅馬法中的“家父權”即其適例。這一點,正如英國學者梅因所指出的那樣,“‘人法’的一切形式的‘身份’都起源于古代屬于‘家族’所有的權利和特權,在某種程度上,至今仍就帶有這種色彩”。基于上述理由,筆者認為,身份權就是婚姻家庭法上的權利,包括親權、配偶權和親屬權。二、人身權的客體是一種非物研究身份權的客體問題,首先涉及的問題是:到底何為私權的客體?權利,依大陸法系通說,其本質上是受法律保護的特定利益,此特定利益之本體,即為權利客體,又稱為權利標的,權利對象。例如,物權為直接支配其標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權利,其中,“支配標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即所謂特定利益,此特定利益之本體就是物,故物權客體為物。關于私權客體,各國民法典并未作一般性的規(guī)定,而僅是規(guī)定其中最重要的客體:物。實際上,不同類型的民事權利有不同的客體,物只是諸多民事權利客體中的一種,對于一般財產(chǎn)權的客體,已形成了較為一致的看法,但對于人身權的客體,尤其是身份權的客體是什么,學者之間則有較大差異。據(jù)筆者所知,主要有三種學說,即特定人人身說、利益說和身份說。(一)對特定人人身的支配傳統(tǒng)民法中,身份權的實質在于對人的支配,身份權的客體為具有一定身份關系的特定人的人身。在古代,這種對特定人的人身的支配是絕對的,幾乎不受限制。在羅馬法中,“家父”對“家子”享有生殺予奪之權,便是這種支配的極端表現(xiàn)。近代,乃至現(xiàn)代,仍有學者堅持身份權的客體是特定人的人身,認為“親屬權亦系以有一定親屬關系之人的人身為其客體”(二)雇傭契約時代下身份權客體的相關問題法國啟蒙思想運動和法國大革命對近現(xiàn)代法學理論的發(fā)展產(chǎn)生了深遠的影響,權利客體理論也不可避免地受到?jīng)_擊。18世紀的自然法學理論認為,所有人類支配關系均有反于正義,要求將一切束縛人的法制廢除,并確認個人以自由意思工作生存的權利。這種觀點首先對債權客體理論產(chǎn)生了影響。在雇傭契約,由于受日耳曼法的“忠勤契約”利益說的貢獻在于,它將身份關系中權利義務指向的與特定人人身相關聯(lián)的某種有形無形的要素,從特定人人身中抽象出來,確定為身份權的客體,從而使身份權客體理論走出了與現(xiàn)代法律思想相矛盾的困境,并為研究身份權客體提供了一種新的研究思路。但是利益說并沒有正確解決身份權的客體問題。身份權是一種具有權利義務雙重性的“權利”。僅就其權利一面而言,其內容就是基于身份而產(chǎn)生的利益,將權利客體界定為身份利益,責權利內容與權利客體相互重疊,難以區(qū)分。正因如此,楊立新先生所列舉的具體身份權的身份利益有些就是權力的內容。就其義務一面而言,基于身份而產(chǎn)生的各種“權利”,對于權利人來講,則是不利益,如親權人即使精疲力竭仍不得放棄其權利。因此,利益說并沒有正確解決身份權客體問題。(三)主體與身份權的關系由于利益說所存在的明顯不足,又有學者提出了身份權的客體是身份這一學說。民法學者張浚浩教授認為:“人身權的作用,在于對本身人格和身份的支配……”“人身權依其客體究竟是人格抑或是身份,而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筆者認為,身份是身份權的客體的觀點未盡妥當。因為,在婚姻家庭領域里,主體除需具備一般的民事權利能力外,還須具備一定的親屬身份。此種親屬身份,是婚姻家庭主體的內在的本質的屬性,是主體取得一切婚姻家庭法上的權利義務的前提和資格,與主體有著不可分離的關系。這種身份和主體的關系,與財產(chǎn)法上的“物”和“人”的關系不同。在財產(chǎn)法上,“物”對于“人”是一種外在的存在,故“人”需要以權利做媒介始能與“物”相結合,而“身份”作為婚姻家庭主體的內在的本質的屬性,其和主體之間,無需媒介,故親屬的身份只是一種主體地位資格,而不是身份權的客體。三、純粹身份權的客體身份權為基于特定身份而產(chǎn)生的權利的集合。這些權利既包括純粹身份權,又包括身份財產(chǎn)權。筆者認為這兩類不同性質的權利各有其不同的客體。從純粹身份權的角度觀察,親權中的保護教養(yǎng)權、懲戒權、允許或撤銷、限制營業(yè)權、子女住所決定權,其客體都是子女的身心安全、健全成長,如果作進一步的抽象,則可概括為子女的人格完滿要素;配偶權中的同居權、貞操請求權、住所決定權等,其客體則可以概括為夫妻共同生活、相互忠誠、相互關愛的情感要素;親屬權中的撫養(yǎng)、贍養(yǎng)僅就其精神性的一面而言,其客體也是一種親屬間相互關愛的情感要素。因此,純粹身份權的客體可以進一步概括為與具有一定身份關系的他人有關聯(lián)的人格完滿要素及情感要素。從身份財產(chǎn)權的角度觀察,身份財產(chǎn)權的客體具有復雜性和多樣性。身份財產(chǎn)權主要表現(xiàn)為親權中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chǎn)的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以及配偶權、親屬權中的撫養(yǎng)請求權等。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chǎn)的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的客體為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chǎn);撫養(yǎng)請求權的客體為相對人的行為。筆者認為,純粹身份權與身份財產(chǎn)權具有不同客體的觀點,蘊含著深刻的法理。純粹身份權是從傳統(tǒng)民法中以特定人人身為客體的身份權演變而來的,其客體必然具有著共同的屬性,因而可以從理論上作進一步的抽象。身份財產(chǎn)權雖然基于身份關系而發(fā)生,但實質上已與民法中一般的財產(chǎn)關系無本質區(qū)別。父母雖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chǎn)享有管理權,但此時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就是財產(chǎn)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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