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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內容提綱第一節概述第二節精神衛生工作規劃制定(第60條)第三節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第61、63、65條)第四節籌資保障(第62、63、68條)第五節人力資源保障(第11、64、66、67條)第六節生活救助、教育和就業保障(第69、70條)第七節精神衛生人員權利保障(第71條)第八節開展科學研究和國際交流(第11條)2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第一節概述3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本講立法背景精神障礙的突出特點精神衛生服務的需要4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精神障礙的突出特點1、病因多數不明2、患病率高3、致殘性高4、社會危害風險高5、患者家庭負擔重6、社會的疾病負擔重7、社會經濟損失大5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精神衛生服務的需要1、服務內容廣泛、對象數量多2、服務關鍵在于早期發現、早期治療3、治療效果有時不確定4、服務重點全病程治療和康復、連續管理5、服務醫防一體,人員依賴6、服務人員的人生安全有一定的風險6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小結精神障礙,特別是嚴重精神障礙,與其他疾病相比有很強的負外部性。精神衛生服務通過治療疾病、管理患者,從而減輕社會危害、維護社會穩定,幫助維護其人格尊嚴減少歧視,救助家庭,改善民生。具有社會管理措施,有很大的正外部性。必須體現“防治結合、醫防一體”7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第二節精神衛生規劃制定8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精神衛生法第六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規劃要求,制定精神衛生規劃并組織實施。精神衛生監測和專題調查結果應當作為制定精神衛生規劃的依據。9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綱領性文件10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全國或某一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綱要,具有戰略意義、宏觀可調控性的文件。各級政府在規劃的基礎上將有配套政策,并給與一定的人力、財力保障。五年制定一次11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國家規劃和中央政府文件中的“心理和諧”(1)人的心理和諧是社會和諧的重要基礎,精神衛生工作成為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組成部分。2006年10月,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構建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注重促進人的心理和諧,加強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引導人們正確對待自己、他人和社會,正確對待困難和挫折”12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國家規劃和中央政府文件中的“心理和諧”(2)2007年10月,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用正確的方式處理人際關系。”2011年7月,中央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意見要求,建立健全心理衛生服務體系,建立對具有肇事肇禍傾向的精神病人的監測預警、救助服務管理機制。13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國家規劃和中央政府文件中的“心理和諧”(3)2012年11月,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向上的社會心態。14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醫改文件中的“精神衛生”2009年4月中央關于深化醫療改革的文件中已明確將精神衛生納入公共衛生。要求落實公立醫院政府補助政策,逐步加大對精神衛生等公共衛生政府投入力度,明確指出對精神病院在政策上予以傾斜。
15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醫改文件中的“精神衛生”2012年3月,國務院在“十二五”期間醫療改革實施方案中提出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衛生經費標準,免費提供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加大專門人才培訓。16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婦女發展中的“精神衛生”2011年8月,國務院印發《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11-2020年)》。要求:提高婦女精神衛生服務水平。建立覆蓋城鄉、功能完善的精神衛生防治和康復網絡。針對婦女生理和心理特點,開展咨詢和服務。開展產后抑郁預防與早期干預。17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兒童發展中的“精神衛生”2011年8月國務院印發《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要求:構建兒童心理健康服務網絡。兒童醫院、精神專科醫院和有條件的婦幼保健機構設兒童心理科(門診),配備專科醫師。18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老齡事業發展中的“精神衛生”2011年9月,國務院印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提出:要增強老年人的心理健康意識。重點關注高齡、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狀況。2012年統計老年癡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早期識別率達到40%。19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二精神衛生規劃指導精神衛生事業發展20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中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02-2012年)》規劃將精神分裂癥等重性精神病、抑郁癥、老年期癡呆等為重點防治的疾病,圍繞重點人群心理行為問題干預和重點疾病的預防、治療、康復提出了具體措施。規劃確定的精神衛生工作指導原則、工作重點、策略措施等內容,成為后期國家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的基礎新一輪的精神衛生工作規劃正在組織制定中。21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Mrazek和Haggerty的預防概念預防僅用于精神疾病發生前的干預,二級與三級被分別替換為治療與康復,從而使精神疾病的預防、治療與康復統一起來,成為一個連續體。22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新預防概念的優點Mrazek和Haggerty提出的預防是比較精細的概念框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啟發性,因此,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及可利用的資源,有的放矢地針對普通人群、高危人群、個體開展預防性干預。23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三、精神衛生規劃的建立基礎24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精神衛生規劃要建立在調查和循證研究的基礎上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國際性25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第三節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26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政府職責精神衛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建設和完善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加強精神障礙預防、治療和康復服務能力建設。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統籌規劃,建立精神障礙患者社區康復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醫療機構和精神障礙患者康復機構。”27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基層服務體系建設精神衛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國家加強基層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扶持貧困地區、邊遠地區的精神衛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區、農村基層精神衛生工作所需經費。”基層服務體系構成(四類機構)老少邊窮地區農村是重點人、財、物保障28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綜合醫院精神衛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開設精神科門診或心理治療門診,提高精神障礙預防、診斷、治療能力。”設精神科或心理治療門診,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的主體之一提倡設精神科床位。29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一、精神衛生服務體系框架與職能30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精神衛生服務體系框架(1)
以精神專科醫院和有精神專科特長的綜合醫院等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為主體,一般綜合醫院為輔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精神疾病康復機構等為依托,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為補充。2004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要按照精神衛生機構為主體,綜合性醫院精神科為輔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精神疾病社區康復機構為依托的原則,建立健全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和網絡。”31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精神衛生服務體系框架(2)2010年9月,發展改革委、衛生部、民政部印發《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提出:“精神衛生防治體系以精神專科醫院和有精神專科特長的綜合醫院等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為主體,一般綜合醫院為輔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精神疾病康復機構等為依托,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為補充。”32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精神衛生服務機構功能(1)1、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四級):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急性住院治療的主要機構,承擔精神疾病的預防、醫療、康復和心理行為問題干預等任務。2、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包括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基層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和居家康復指導、居民心理健康指導等任務。33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精神衛生服務機構功能(2)3、精神疾病社區康復機構:承擔康復訓練期和收養期的精神疾病患者生活和職業技能康復訓練以及生活照料等任務。4、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公眾心理健康教育、指導和相關信息收集與分析任務。5、綜合醫院:承擔常見精神疾病診療、康復、心理行為問題干預和重性精神疾病轉診等任務34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二、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與發展35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當前我國精神衛生存在的突出問題重性精神病患者數量多,兒童青少年精神衛生問題突出,群眾精神衛生知識缺乏,精神衛生工作任務艱巨。精神衛生服務資源總量不足,配置不平衡,精神衛生機構在區縣級短缺。投入不足,補償不合理。精神衛生專業人才短缺,技術力量薄弱。信息化建設不完善。36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發展精神衛生服務體系要求2008年1月,衛生部等17部門和組織印發《全國精神衛生工作體系發展指導綱要(2008年-2015年)》,強調“堅持防治結合,增強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的預防和社區康復功能,按照區域衛生規劃,整合調整現有資源并逐步實現功能分化,健全完善精神衛生服務網絡。”37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責任要求省級政府結合區域內精神衛生資源情況,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加強能力,建設和完善精神衛生服務體系。要求縣級政府根據區域實際,統籌規劃,建立精神障礙患者社區康復機構。本法要求國家加強基層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和精神障礙患者康復機構,要求政府措施,給予支持。38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第四節籌資保障39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精神衛生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醫療機構應當為在家居住的嚴重精神障礙提供精神科基本藥物維持治療,并為社區康復機構提供有關精神障礙康復的技術指導和支持。40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精神衛生法第六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精神衛生工作需要,加大財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衛生工作所需經費,將精神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41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精神衛生法第六十三條國家加強基層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扶持貧困地區、邊遠地區的精神衛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區、農村基層精神衛生工作所需經費。42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機構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43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一、背景與現狀44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政府財政投入(專項經費投入、經常性投入)(1)1、到2013年,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項目經費從全國人均15元,達到人均30元,服務項目從最初9項增加到11項。居家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是該項目內容之一。2、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項目始于2004年為中央補助地方衛生專項資金項目,在2009年醫改啟動后,成為重大公共衛生專項。到2012年累計投資2.8億元。45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政府財政投入(專項經費投入、經常性投入)(2)3、2010-2012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共計投資154億元,建設549家精神專科醫院和綜合醫院的精神科。4、目前,我國各級財政對精神衛生工作的經常性投入,主要是對精神專科醫院及綜合醫院的財政補助差額撥款。46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包括三種: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2、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47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國家基本醫療保險1、2011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將重性精神病納入住院大病報銷和門診大病統籌范圍。2、2012,衛生部等3門又進一步求地方建立新農合重大疾病醫療保障試點,重性精神疾病等20個病種包括其中。3、截至2012年11月,將重性精神病納入新農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圍的縣(市、區)達90%以上。48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精神衛生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精神障礙患者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保障范圍。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給予資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民政、財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協調,簡化程序,實現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結算。49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存在的問題未能考慮精神障礙治療和康復的特殊性,依然按照普通疾病“保大病”的思路給予住院補償政策傾斜,門診治療、社區隨訪、康復等補償較低,甚至缺乏。導致醫療機構將本應門診治療、社區隨訪、康復的患者納入住院服務,刺激了不合理的醫療費用增長,不僅加重了患者負擔,還導致對導致對社區患者服務和管理缺失。50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精神衛生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精神障礙患者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后仍有困難,或者不能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的,民政部門應當優先給予醫療救助。51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醫療救助1、2009年,民政部等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要求實行多種方式救助。2、2012年新農合重大疾病醫療保障試點建立后原則上要求醫療救助基金對于符合條件的患重性精神病的困難群眾大病的實際補償比例達到20%左右。52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商業醫療保險1、2012年,國家發改委、衛生部等6部委印發《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大病保險的保障范圍要與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相銜接。2、2012年11月醫改監測數據,有29個縣(市、區)利用新農合基金購買了大病商業健康保險。53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個人支付(1)1、2010年北京大學《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成本經濟分析及財政保障研究》課題組家戶抽樣調查結果顯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家庭用于購買藥品及醫療服務的支出約占家庭總消費性支出的23%,占家庭總收入的14.67%,患者家庭的經濟負擔極為沉重。54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個人支付(2)2、2012年新農合重大疾病醫療保障試點建立后,參加新農合的普通重性精神病人就醫自付比例為30%左右,其中貧困病人自付比例為10%左右。55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慈善捐助2008年起,財政部批準針對精神殘疾者設立“重性精神病救治彩票公益金項目”,由中國殘聯組織實施。“十二五”期間重性精神病人救治彩票公益金項目計劃共投入11億元,5年累計向32萬名重性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費抗精神病治療藥物或住院治療。56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二、籌資原則57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原則1.保障門診治療。2.區別保障急性期與慢性期住院。3.提高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經常性撥款例。4.保障精神衛生醫療機構日常公共衛生服務經費。5.建設患者康復、福利機構降低服務成本6.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困難地區開展工作進行補助。58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國內研究李玲2011年對《重性精神病管理治療經濟成本分析與財政保障研究》中指出:由于重性精神病人中80%需終身康復治療,這使許多患者家庭難以承受長期的規范化治療,因此家庭社會負擔過重,從而導致患者“入院治療-康復-疾病復發-再次入院”的“旋轉門”現象頻發。59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國際數據WHO2011年的統計數據顯示,我國各級財政對精神衛生的投入占當年衛生總投入的2.3%,不僅遠低于發達國家,甚至低于一些發展中國家的水平(埃及9%、蒙古5%、巴西2.5%、泰國2.5%)60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戰略思想防治結合,醫防一體。統籌規劃,分類管理。強化能力,依法服務。外添動力,內增活力。循序漸進,因地制宜。61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第五節人力資源保障62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一、背景與現狀63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人力資源現狀(1)1、衛生部統計,2011年底全國有精神科執業醫師2.05萬人(平均1.49人/10萬),精神科注冊護士3.53萬人(平均2.58人/10萬),精神科其他衛技人員1.30萬人(平均0.95人/10萬)。心理治療師、康復治療師、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員極少,幾乎空白。64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人力資源現狀(2)2、根據世界衛生組織《2001年全球精神衛生資源》報告,我國人均擁有的精神科醫師、護士等專業人員數量,與人均GDP同屬中高收入水平的國家相比差距較大。65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全國精神衛生人力資源配置標準研究報告》預測到2015年,全國每10萬人口需要配置6.73名精神衛生技術人員,其中,精神科執業醫師1.85名、注冊護士3.85名。66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人才籌備現狀及規劃1、目前我國醫學院校的精神病學和精神衛生學的課程設置相對薄弱,教學時數多數在30-50學時左右,和發達國家存在明顯差距。2、2012年6月國務院印發《國家教育事業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將精神衛生人才培養納入社會發展重點領域與急需人才培養范疇。67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二、知識培訓及人才培訓、培養68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知識培訓精神衛生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醫務人員學習精神衛生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第六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務人員進行精神衛生知識培訓,提高其識別精神障礙的能力。”69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人才培訓(1)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精神衛生專門人才的培養,維護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精神衛生專業隊伍建設。”第六十四條規定:“醫學院校應當加強精神醫學的教學和研究,按照精神衛生工作的實際需要培養精神醫學專門人才,為精神衛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70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人才培訓(2)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師范院校應當為學生開設精神衛生課程;醫學院校應當為非精神醫學專業的學生開設精神衛生課程。”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進行上崗前和在崗培訓,應當有精神衛生的內容,并定期組織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人員進行專業培訓。”71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人才培養(一)基礎教育1.醫學院校本科教育中的精神衛生教育2.合理設置精神衛生專業3.精神專科護理教育4.其他高等院校的精神衛生教育(二)精神科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和專科醫師培養(三)繼續醫學教育(四)其他專業的精神衛生人才教育和培養1.綜合醫院的精神衛生培訓2.全科醫師的精神衛生培訓3.對在職教師崗前和在崗培訓72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三、人力資源建設途徑及措施73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人力資源建設精神衛生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精神衛生專門人才的培養,維持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精神衛生專業隊伍建設。”74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人力資源建設的措施盡快制定《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開源節流75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人力資源建設的途徑人力資源建設主要有四個方面:1、高等院校的基礎教育2、住院醫師規劃化培訓和專科醫師培訓3、精神科的繼續醫學教育4、其他專業的精神衛生教育和培養。其中從高等醫學教育到專科醫師培養的體系,即所謂的5+3+X模式。76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精神衛生法第六十四條醫學院校應當加強精神醫學的教學和研究,按照精神衛生工作的實際需要培養精神醫學專門人才,為精神衛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77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精神衛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師范院校應當為學生開設精神衛生課程;醫學院校應當為非精神醫學專業的學生開設精神衛生課程。78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精神科醫師培訓基地現有16家基地每年能夠接受約100名以上的住院醫師。這個規模遠遠不能滿足我國精神衛生人才資源的培訓缺口,估計至少要擴展到50家。精神專科培訓的專科階段(X)暫時設定為2年。79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第六節生活救助、教育和就業保障81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貧重者的社會救助第六十九條規定:“對符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將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對屬于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以及城市貧重者的社會救助,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供養、救助。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確有困難的,民政部門可以采取臨時救助等措施,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82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救助對象和內容(1)1、城市低保對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2、農村低保對象: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村居民。83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救助對象和內容(2)3、臨時救助的主要對象有三類:(1)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救助對象和內容制度覆蓋范圍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低收入家庭,重點是低保邊緣家庭;(2)雖然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專項社會救助制度覆蓋范圍,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的家庭;(3)當地政府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84精神衛生法保障措施救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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