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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養豬專業合作社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本社的活動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經全體社員協商,制定本章程。第二條本社以從事養豬生產經營的農戶為主體,由發起,按照自愿、自立、互利原則成立。本社定名為養豬者合作社。第三條本社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以提高社員組織化程度和增加社員收入為目的,為社員提供產前、產中、產后系列服務,依法維護社員的合法權益。第四條合作社不以盈利為目的。嚴格控制利用合作社機構對外開展盈利活動。第五條本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和“一人一票制”方式,實行民主管理、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本社公共財產歸全體社員所有。社員享受平等權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第六條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組織生產經營,在經濟活動中承擔有限責任。第七條本社的主要任務:(一)建設標準化專業生產基地,開發、引進、試驗和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成果,提高社員生產管理水平;(二)組織社員開展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咨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社員編發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資料;(三)貫徹政府制定的生豬生產生產質量標準,生產無公害產品、綠色食品;(四)組織收購、多渠道社員的仔豬、育肥豬。(五)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險、擔保等服務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業。(六)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移風易俗,樹立農村新風尚,提高社員科技文化素質。第八條本社自成立,辦公地址設在。第二章社員第九條凡從事與本社相同或相關產業,承認并遵守本社章程,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農民、組織和其他人員,自愿提交入社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查批準,核發社員證,即可成為本社社員。從事相關產業的非農民身份社員要從嚴控制,其人數不得超過社員總數的10%。第十條社員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本社社員(代表)大會,并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享有本社為社員提供的各項優惠服務;第十八條社員(代表)大會至少每二個月開一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一)理事會提議;(二)監事會建議;(三)銷售農產品季節,研究銷售合同;(四)五分之一以上社員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第十九條社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體社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要設簽到薄并存檔。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社員(代表)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社員(代表)代理,一個社員(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員(代表)。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員(代表)同意,方可生效。第二十條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天向社員(代表)通知會議內容,否則社員(代表)有權拒絕參加。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是社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本合作社理事會由理事5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人。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推薦選舉理事長,要充分尊重社員的意愿,由社員選舉產生,不能由政府和村委會指定。理事長、副理事長應以為全體社員提供服務為宗旨,不能對社員進行行政管理,不能對社員從事本社業務范圍以外的事項進行干預。經社員(代表)大會確定下來的工資由合作社在銷售農產品收入中提取;辦公經費、項目資金提多少可根據社員的數量和農產品銷售額大小來確定,在社員數量和農產品銷售額很少的情況下,所聘人員工資一般每人每月300元,在社員數量和農產品銷售額較大時,一般每人每月不能超過600元,理事長有特殊貢獻時,可由社員(代表)大會予以確定提高工資或給予獎金。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組織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執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二)向社員(代表)大會提交需討論審議的章程修訂草案、建設項目、合同草案、提留總額等需要討論決定的會議事項;(三)決定本社內部業務機構的設置;(四)討論決定本社社員的入社、退社、除名、繼承等事項;(五)決定對本社社員與職員的獎勵和處分;(六)代表本社對外簽訂合同;(七)組織本社社員參加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八)聘用或解雇本社職員;(九)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十)履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責,辦理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負責本社經營活動,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如因瀆職失職、營私舞弊等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議最少每個月開1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參加理事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召開理事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應邀請監事代表列席,必要時可邀請社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第二十五條理事長的職責:(一)必須帶頭遵守合作社章程,大公無私,公道正派,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切實為廣大社員服務,堅決按照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定辦事,堅決貫徹執行理事會、監事會的決定。(二)必須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的制度,按照章程規定及時召開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對待定事項進行研究決定,決不允許凌駕于社員之上,個人專斷,以權謀私。(三)要代表廣大社員的意愿,與那些向合作社提供種豬、獸藥、添加劑或資金等各種養殖生產資料的龍頭企業、工廠、公司、市場、協會等進行談判,談判內容必須經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集體討論,記錄在案,并推選出談判代表2人,參與談判,以代表和維護群眾利益,與龍頭企業簽訂購進各種養殖生產投入品供應或農產品銷售協議。(四)要對與合作社簽約的協會(或各類龍頭企業)負責,凡協議中規定合作社應承擔的工作任務,如畜產品的質量、數量;技術培訓的組織;購進各種生產資料,都要通過組織社員,落實到位,以保證合作社與社會各方簽訂的協議落到實處。(五)積極接受龍頭企業為合作社提供的有償或無償系列服務,積極聘請其它各種專家、技術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為社員提供有償技術服務,提高生產率。(六)要有計劃地組織廣大社員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提高社員政治素質和科技文化素質,培養新時代農民。(七)要不斷增強對外開放的觀念,大力發展創匯畜牧業,開展畜牧業招商引資,經常與各類規模較大的龍頭企業溝通,洽談,通過多方合作使合作社在市場競爭中取得更好的經濟效益。(八)自己要積極學習有關法律法規,積極鉆研科研技術,不斷提高自己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更好地為廣大社員服務。第二十六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社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監事會由監事3人組成,監事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2人。第二十七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監督理事會對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經營活動和財務收支情況;(三)監督理事和本社職員的工作情況;(四)向社員(代表)大會提出監察工作報告;(五)派代表列席理事會議,向理事會提出工作改進意見和建議;(六)提出臨時召開社員(代表)大會的建議;(七)履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責。第二十八條監事會由監事長主持,會議決議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理事會。理事會應在接到通知10日內作出響應,否則為理事會失職。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對討論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通過,方能作出決定。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第三十條理事會與監事會的成員不得相互兼職。理事的近親屬及本社職工不得擔任監事。第三十一條對社員(代表)大會以及理事會、監事會所召開的各種會議,要有專人記錄,并經理事會或監事會全體成員簽字后,貫徹執行,并存檔備查。第四章財務第三十二條本社根據有關財經紀律,制定、執行財務會計和統計制度。第三十三條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一)社員股金;(二)會費(從社員的農產品銷售收入中提取或上交);(三)政府扶持的資金;(四)銀行貸款;(五)公積金、公益金(每年從結余中提留);(六)未分配利潤;(七)接受的捐贈;(八)其它資金。第三十四條本社初次籌集的股金總額,每個社員一股,每股起點為1000元,多者要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每個社員最多只能認購2股。本社社員的股份采用記名方式登記,由本社出據股權證明,作為分紅的依據。第三十五條本社初次交納的會費定為每個社員0元。第三十六條本社接納外部無償資助,或政府扶持款,龍頭企業返還款,均按接收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本社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挪用本社資產。第三十七條理事會須在每月(或每一季度)初將上月(或上一季度)財務收支情況向社員公布一次,并及時解答社員提出的問題。理事會須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員(代表)大會提供上年經監事會審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同時提出下年度的財務收支計劃,向社員詳細介紹,提交社員(代表)大會討論,經社員(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后執行。第三十八條扣除當年服務成本,年終盈余按下列順序和項目分配:(一)公積金,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在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提高服務能力或彌補虧損;(二)公益金,按照合作社章程規定,在利潤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文化、教育福利事業;(三)股金分紅,按照作社章程規定,在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四)二次返利,按照合作社章程,按利潤分配情況,依社員產品交售額大小進行返還;(五)風險基金,按利潤分配情況,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提取數額。上列分配項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后實施。第三十九條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合作社可以本社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企業,企業實行獨立核算。本社作為產權單位可派出代表對企業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第四十條本社如有虧損,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用公積金彌補。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虧損的,可用以后年度利潤彌補;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社員(代表)大會應酌情規定補充的辦法和期限。第五章終止和清算第四十一條本社遇下列情況之一時,經社員(代表)大會決定,報原確認部門確認后予以解散,并及時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一)人數過少無法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二)與其他組織合并;(三)經營嚴重虧損不能繼續經營;(四)本社生產經營活動消亡;(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社員要求解散或重組。第四十二條在確認解散或重組后,理事會應在30天內向社員和社會公告。第四十三條本社決定解散時,應由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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