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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3年公司分包管理制度公司分包管理制度1

1.總則

(1)本公司承接的工程項目一般均由本公司直屬項目部負責施工,特別專業性很強的工程由項目部向公司工程部提出申請,由建設單位認可后方可實施分包;

(2)分包單位必需具備相應的資質,嚴禁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3)分包單位根據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公司負責,公司與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擔當連帶責任;

(4)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5)本公司所承接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不得參加分包;

(6)本公司工程分包的詳細工作由工程部負責實施。

2.資格預審制度

(1)經建設單位批準可分包的項目,由工程部負責分包單位的資格預審工作。

(2)由工程部發布發包信息,在規定時間內,有意向的'施工單位前來報名,領取資格預審表,并約定送審時間。送審時須攜帶以下證件:

1)營業執照(年檢副本及其復印件);

2)資質證書(年檢副本及其復印件);

3)平安資格審查認可證(有效副本及其復印件);

4)法人證明或法人托付書(原件);

5)企業簡介;

6)項目經理簡歷(含項目經理證書原件);

7)銀行資信證明。

(3)各報名單位必需在規定的送審時間,將預審表送至工程部。由工程部驗證有關原件有效后參與預審。

(4)預審由工程部組織,建設單位派代表參與。當符合如下條件時,視為預審通過并書面通知對分包單位總部進行考察:

1)具備完成該項目相應的資質;

2)公司組織機構健全,財務狀況良好,技經人員配備合理,機械設備齊全;

3)參加施工的項目的優良率在80%以上;

4)分包方項目經理有兩個以上相應工程的施工經驗,且工程質量為優良以上。

3.分包單位的考察制度

(1)由公司分管經理參與,工程部組織,項目部負責人、建設單位代表參與對分包單位總部進行考察,以驗證預審內容的真實性與牢靠性。同時由分包單位擬定考察項目(正在施工的或兩年來已經完成的作品)。

(2)考察時,對相應內容應作具體記錄,回來后由工程部進行信息處理,形成《分包單位考察報告》,報總經理批閱。

(3)公司分管經理參與由工程部組織,質安部與項目部負責人、建設單位代表參與,對分包單位擬定的考察項目實施考察。

1)正在施工的項目,考察內容主要有:現場的質量管理;現場的平安管理;現場的勞動力配置;現場機械設備配置及運行狀況;現場的技術人員比例;現場的文明施工;現場的材料管理;現場的財務管理。

2)已竣工的項目,考察內容主要有:外觀質量;甲方評價;有關竣工資料。

(4)考察結束后,由工程部負責整理有關記錄,形成《分包單位工程考察報告》,報總經理批閱。

(5)依據《分包單位考察報告》與《分包單位工程考察報告》,工程部組織總經理、質安部、項目部負責人、建設單位代表參與對分包單位進行評審,確定人圍分包單位(一般3一4家)。

(6)人圍分包單位由工程部建立《合格分包方》檔案,必要時備查。

(7)由工程部通知各合格分包單位,帶押金來工程部領取圖紙與有關文件,并考察現場。約定時間將標書(施工圖預算與施工方案)送至工程部,標書須密封。

4.中標簽約

(1)工程部依據項目有關資料測定分包價格(標底)。

(2)分包單位在規定時間之前將標書送達工程部,遲到10min以上者視為放棄處理。

(3)開標由法人或法人托付主持,在規定送標時間10min后,由工程部宣布標底,開標宣讀各家報價,在標底+3~-5范圍內視其為有效標書。如分包單位報價均溢出范圍,取其加權平均作為標底(按此讓利),標書均為有效。

(4)有效標書由工程部收齊,組織有關技術人員進行評審,有針對性地提出問題。

(5)各分包單位就提出問題經現場一段時間打算后,必需做出書面答復。

(6)定標由法人或法人托付與工程部、質安部、項目部、建設單位代表一起,對書面答復進行分析、評價,選擇讓利較多、方案較好的分包單位作為最終分包單位。

(7)當場公布決標結果,并由工程部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必要時應進行公證。

(8)未中標單位交回圖紙與有關文件,退回押金。

5.分包單位的考核與管理制度

(1)分包單位簽約后,應按合同條款履行自己的義務。

(2)項目部應負責對分包單位的質量、平安、進度進行全面限制與監督,項目部兩周一次對分包單位進行全方位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應隨時召開會議,指出問題,拿出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考核整改結果應上報公司工程部存檔。

(3)由項目部定期核實分包單位管理人員是否與分包方原先提出的項目經理班子一樣。不一樣時,由項目部提出申請,交工程部審核后要求分包單位剛好撤換并處以肯定數量的罰款(20xx~20000元)。

(4)分包單位將分包項目再次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一經發覺,視情節處以罰款(20xx~200000元),取消分包資格,由工程部備案,不得參加本公司分包。

(5)施工過程中,項目部考核連續3次以上不合格者,由項目部責成分包單位向公司總部做出書面承諾。如承諾仍不能兌現,則由項目部提出終止合同書面申請,經總經理批準后,雙方達成一樣協議,準予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6)合同終止通知單,由工程部負責下達。

公司分包管理制度2

一、對工程分包單位資質驗證

1、審核分包單位營業執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圍、注冊資金、執照的有效期限。

2、審核企業性質。

3、審核經營手冊,查閱其擔當過的施工項目、施工面積或擔當過的工作量。

4、審核資質等級證書、外省市施工隊伍的進滬許可證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員的核定數量。

5、審核平安資質證書,對以往有無重大傷亡事故作必要調查。

二、對勞務分包單位核驗

1、審核勞務分包單位的務工人員持證狀況(身份證、暫住證、健康證、就業證、資格證)。

2、審核證件有效性,是否符合當地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對勞務人員的持證要求。

三、分包單位的選擇

1、從本企業發布的《合格分承包方名錄》中選擇工程分包單位。

2、從本企業發布的《合格勞務分承包方名錄》中選擇勞務分包單位。

3、對名錄以外的分包單位,按本企業規定程序進行評定和審批。

四、分包合同簽訂要求

1、必需嚴格執行先簽合同,后組織進場施工的原則。

2、簽訂分包合同的同時,必需簽訂有關附件:“平安生產協議書”、“治安、消防管理協議”等。

3、合同應明確總包與分包的平安生產權利和義務,分包單位應對總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必需聽從總包單位的平安管理。

五、分包隊伍進場時

1、工程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向分包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進行施工平安總交底。

2、以分包合同為依據,交底內容包括施工技術文件、平安體系文件、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應以書面形式,一式兩份,雙方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簽字,并保留交底記錄。

4、總包負責解決分包方住宿、就餐、飲用水等生活需求。

5、合同規定施工過程中應由總包向分包供應的機械設備、平安設施和防護用品,雙方必需辦理書面移交手續,簽字生效。

六、分包隊伍施工過程平安限制

1、分包隊伍施工人數超過50人以上,應由分包單位指派專職平安人員,幫助總包方對施工全過程執行監控。

2、分包隊伍進入施工現場后,必需遵守總包各項規章制度,聽從和接受總包的監督管理。

3、分包隊伍自帶各類機電設備,必需向總包供應有效的驗收合格證明。

4、分包隊伍各施工班組必需進行“三上崗一講評”活動,并設立臺帳記錄。

七、業主指定分包隊伍的'管理

1、原則上總包單位有權利及義務對其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

2、業主指定的分包方與總包簽訂分包合同,總包應同自己選擇的分包方一樣實施評價、管理和限制。

3、建立分包方評價檔案。

4、各項目部對分包方施工過程進行限制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資料的積累,為以后對分包方的業績評定供應證明材料。

5、分司有關部門對分包方平安管理狀況和實力進行年度平安業績評定。

6、分包方如對平安管理松懈,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頻發,總包方將賜予懲罰,還可作清退處理。

公司分包管理制度3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項目部對工程分包工作的管理,確保施工平安,現依據“電力建設平安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國家電網公司以國家電網工[20xx]122號文“關于進一步加強送變電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結合項目部的施工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1條嚴格分包工程的施工范圍和對分包方資質的要求

1、嚴格限制分包工程的施工范圍,變電工程的主要設備安裝、調試等項目分包,分包方應當具備相應電壓等級的施工資質。也可依據實際狀況進行勞務分包。

2、送變電工程的勞務分包要求分包方必需具備“送變電工程專業承包企業三級及以上資質”或“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

3、變電工程的主控樓等建筑項目可進行分包,但分包方必需具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三級及以上資質”或具有相應電壓等級的“送變電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

4、送變電工程的基礎和土建工程可進行分包。但分包方必需具備“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企業三級及以上資質”和“土石方工程專業承包企業三級及以上資質”或具有相應電壓等級的“送變電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

第2條嚴格對分包方平安資質審查,資質審查的內容:

1、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施工資質證書原件。

2、法人代表授權托付書。

3、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平安生產許可證”;施工簡歷和近三年平安施工記錄。

4、平安施工的技術素養(包括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及特種作業人員取證狀況。

5、平安施工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配備(30人以上的分包單位必需配有專職平安員,設有二級機構的分包單位必需有專職的平安管理機構)。

6、保證平安施工的機械(含起重機械平安準用證)、工器具及平安防護設施、用具的配備。

7、平安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3條加強分包合同的管理

1、發包方與分包方應依法簽訂施工合同,合同中應明確三點:第一必需明確各自的平安施工責任。凡由分包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應由分包方擔當全部經濟損失。發生事故后必需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調查處理,并按規定統計上報。其次嚴禁分包方擔當的工程項目再次分包。第三明確分包方的隊伍和人員必需是分包方自己的隊伍和人員。

2、分包合同除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電網公司有關規定外,還必需符合公司與業主簽訂的有關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的要求。

3、公司作為送變電工程施工的總承包商對業主負責,對工程的平安、質量、進度等全面負責。不得將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有關平安、質量等責任以簽訂分包合同、平安協議等形式轉移給分包單位。

第4條嚴格分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的平安管理

1、公司、分公司或工程項目部(簡稱發包方)招用分包單位或勞務分包單位時(簡稱分包方),首先由分包方提出申請并填寫“供方平安資格審查表”,由發包方有關職能部門會同安監部門嚴格審查其資質。未經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分包方,嚴禁錄用。公司、分公司及其工程項目部下屬的工地等不得越權自行招用分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

2、平安資質審查應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開工前進行。資質審查不得自行降低標準,不得簡化審查手續,不得逾期不辦。對于管理混亂或上年度發生過平安、質量事故的分包方,不得接著運用。

3、發包方對承建項目的分包單位平安施工負有監督檢查和指導的責任,并對其施工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平安措施進行審核。將分包單位的`平安管理工作列入本單位的重要議事日程,嚴禁以包代管、以罰代管。

4、在對勞務分包單位的平安管理工作中,發包方是平安施工第一責任者,對施工平安負全責。

5、勞務分包單位施工中的技術措施、平安措施必需由發包方負責,并按施工技術措施編制、審核、批準和交底的有關程序執行。對勞務分包單位自行編制的技術措施、平安措施,仍應由發包方負責并按技術措施編制的有關程序嚴格執行。

6、勞務分包單位在現場施工過程中,發包方應指派有事業心、有責任感、技術嫻熟、有較豐富施工實踐閱歷的技工擔當現場負責人和平安監護人。并對勞務分包單位的現場組織、工器具的配置、現場布置和勞務分包人員實際操作技能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勞務分包人員應在發包方的干脆指揮和監督管理下進行勞務作業。

7、分包單位必需按國家規定為施工人員配備職業防護用品、用具。發包方對分包單位在工程中運用的施工機械、工器具和平安用具檢驗合格狀況必需進行檢查,嚴禁不合格的器械、用具等在施工現場運用。

勞務分包中勞務人員的平安用具必需由發包方供應。施工中運用的施工機械、工器具,原則上由發包方供應或租賃。對勞務分包單位自行配置的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平安用具,必需供應經檢查試驗合格的證明資料,并經發包方審核同意后方可運用。

8、發包方應加強勞務分包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平安教化,培訓要有針對性,注意實效,并能滿意施工中應具有的平安和技術素養要求,施工前應組織技術措施和平安措施的交底,并進行考試,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考試成果應由發包方登記造冊。

9、發包方應監督分包方定期組織職工體檢。體檢不合格或有職業禁忌癥者,以及老、弱、病、殘、未成年者應堅決清退,嚴禁錄用。凡已注冊的人員不得隨意更換,不得冒名頂替。

10、工程開工前,分包單位必需組織全體人員分工種進行平安教化和考試,受教化人員名單和考試成果必需報發包方安監部門備案,并經抽考合格后,方可進入現場施工。凡增補或調換人員、更換工種,在上崗前必需進行平安教化和考試,并報發包方安監部門備案。

11、分包單位對所擔當的施工項目必需編制平安施工措施。大型獨立施工項目還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經發包方施工技術、安監等部門審查合格后執行,并作為分包合同的附件。無此附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因無平安施工措施而發生事故,發包方簽約者應負全部責任。

12、分包單位的行政負責人是平安施工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平安施工負全責。分包單位必需仔細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平安健康與環境愛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電力建設平安工作規程、規定,遵守發包方有關平安健康與環境的管理規定,聽從發包方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并定期向發包方安監部門匯報工作。

13、發包方的安監人員應組織分包單位參與定期或不定期的平安檢查活動和平安工作例會,應剛好向分包單位傳達上級有關平安工作的文件及通報等,并監督學習與貫徹執行。

14、對特別作業、危急作業的施工項目,發包方施工技術部門應監督分包單位編制平安施工措施,并在施工時派員監督。

15、對分包方必需實行平安工作與經濟掛鉤的管理方法。由發包方依據工作量的大小,預留承包合同價款的10%作為平安施工保證金。發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證金的100%;發生重傷事故扣除保證金的50%。

16、對平安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分包方的集體和個人,發包方應賜予嘉獎。對由于實行了緊急措施而避開了重大事故發生(或事故擴大)的集體或個人應予重獎。對負責人不聽從發包方管理或嚴峻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事故不斷的分包方,必需馬上終止合同,限期退出并嚴禁重新錄用。

17、本規定用于調整公司內部平安管理關系和規范平安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不作為處理和判定民事責任的依據。

18、本規定與國家頒發的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規定為準。

公司分包管理制度4

1、對分包單位的資格狀況,即企業營業執照、施工資質等級、企業信用管理手冊及項目管理人員等資料進行審查評價,建立合格分包單位名錄。

2、對分包單位的施工業績進行考察評估,主要對分包方施工工程質量,施工實力水平,平安技術措施,現場管理實力等依次評定其能否滿意工程項目平安體系的要求。

3、簽訂項目分包合同和平安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平安責任、權利和施工管理要求。

4、對分包方制訂的項目平安技術措施方案,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組織有關部門人員進行審核和認證,審核工作由企業技術部門及平安科共同負責,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平安部門責任人及總監工程師審批實施。

5、分包方參加現場施工的管理人員及施工人員,必需具有相應的'平安管理資格證件及上崗操作證書,并建立有關管理檔案,由項目部平安責任人進行核實、檢查、督促,分包方協作實施。

6、分包單位必需配備足夠的工程項目平安生產管理人員,其現場施工人員在50人及其以上時,每50人應配備專、兼職平安員一名。

7、對不仔細履行項目分包合同條款及平安生產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剛好提出整改要求,并進行監督檢查,屢教不改的取消合格分包方名單,隨時解除項目分包合同,并追究平安責任及經濟責任。

公司分包管理制度5

1、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及各分包單位。

2、分包單位負責人對其作業人員的平安負干脆領導責任。分包單位必需仔細執行國家有關平安的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的各項平安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同時加強對其作業人員的平安培訓教化,切實做好施工中的平安管理工作。

3、項目部對其分包單位具有平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對分包單位的平安管理進行檢查、監督,并擔當相應的責任。

4、分包單位資質審查

(1)凡進入項目部的`分包單位必需持有效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平安生產許可證、相應的設備檢驗合格證、進津許可證等證件,并配備平安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且必需持證,并報項目部平安管理部門備案。

(2)分包單位進場必需簽定《平安生產協議書》,明確雙方在施工現場、機具設備、個人防護用品、平安教化、規章制度以及發生傷亡事故后的報告、調查和善后處理等方面應擔當的責任,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5、分包單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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