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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頁。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2頁。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3頁。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4頁。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5頁。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6頁。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7頁。84、經濟法體系經濟法體系

市場主體法企業法企業破產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公司法、“三資”企業法等市場運行法市場管理法市場協作法證券法、票據法、環境法、銀行法、貿易法等合同法、擔保法、招投標法、拍賣法等宏觀調控法價格法、審計法、知識產權法、會計法等社會分配法勞動法、保險法、個人所得稅法等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8頁。9第二節經濟法律關系一、定義:是指經濟關系被經濟法律規范確認和調整之后形成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其特征表現為:①是人們有意識、有目的的形成的特定經濟關系;②是主體之間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③是以經濟法律規范的存在為前提;④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社會關系。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9頁。10二、經濟法律關系構成要素主體主體經濟義務經濟權利經濟義務經濟權利內容客體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0頁。11(1)資格:①取得方式:法定取得;授權取得。②條件:具備經濟法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2)種類:①國家;②國家機關(國家行政機關中的經濟管理機關);③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④企業內部組織和有關人員;⑤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及公民。1、主體“指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1頁。12

⑴定義: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⑵種類:①物(特征:具有流通性、可控性、有經濟價值)②經濟行為(包括完成工作行為、經濟管理行為、勞務等)③非物質財富(包括智力成果、道德產品、經濟信息等)④權利2、客體道德產品: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等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2頁。13

⑴定義:指法律確認并保證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應承擔的經濟義務。

⑵種類:①經濟權利(包括經濟職權;所有權;法人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②經濟義務(包括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合法義務;違法承擔責任義務)3、內容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3頁。14三、經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條件

①經濟法律規范;②經濟法主體;事件(絕對事件;相對事件)③經濟法律事實

行為(合法行為;違法行為)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4頁。15四、代理法律關系1、代理定義: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的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這種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5頁。162、代理種類: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直接代理、間接代理(3)本代理、復代理(4)獨家代理、共同代理、總代理(5)有權代理、無權代理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6頁。17

(1)行使原則:①代理權限范圍內行使代理權,不得無權代理;②親自行使,不得任意轉代理;

③積極、勤勉、謹慎行使。

(2)禁止濫用代理權:常見的代理權濫用的情況有:①自己代理;②雙方代理;

③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3、代理權的行使: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7頁。184、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指行為人既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所為的代理。

①沒有代理權的代理;②超越代理權的代理;③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

種類

①本人追認為有權代理。

②本人不追認后果由行為人自己承擔,對本人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

善意相對人有催告權與撤銷權。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8頁。195、表見代理:如果無權代理人所為的代理行為,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應當承擔有權代理的法律后果。學理界稱此種情況為“表見代理”。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9頁。20(1)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而實際并未授權;(2)被代理人將某種有代理權的證明文件(如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等)交給他人,他人以該種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3)代理授權不明;(4)代理人違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權,第三人無過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之進行法律行為;(5)代理關系終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表見代理常見情形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20頁。216、代理法律關系的終止:①代理人不知被代理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②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追認;③代理期限以某代理事務完成為準限;④會給被代理人的繼承人造成損失的代理事務。

(1)代理期滿;

(2)代理期內,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期內,代理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代理期內,被代理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但特情除外。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21頁。22第三節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

1、履行方式:①責任人主動實施;②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實施。

2、承擔方式:⑴民事責任:返還財產;修理、重做、更換;

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⑵行政責任:①行政處分②行政處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吊銷營業執照);⑶刑事責任:①主刑②附加刑(罰金;沒收財產;驅逐出境)一、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22頁。23二、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協商和解他方調解經濟仲裁經濟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不服時不服時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23頁。24調解書沒有法律強制力(1)民間調解(2)行政調解(3)仲裁調解(4)訴訟調解

他方調解調解書具有法律強制力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24頁。251定義:

經濟仲裁是經濟糾紛各方自愿將爭議提交經濟仲裁機構裁決并受其裁決約束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法。(1)自愿原則(2)公平原則(3)獨立原則(4)一裁終局原則(5)法院監督原則經濟仲裁2基本原則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25頁。26①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撫養、繼承糾紛;②行政爭議;③勞動爭議;④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

不可經濟仲裁的爭議3適用范圍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26頁。274仲裁協議

Ⅰ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Ⅱ仲裁事項;Ⅲ選定的仲裁委員會。Ⅰ補充仲裁協議未達成時;Ⅱ約定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仲裁范圍的;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Ⅳ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1)內容Ⅰ設定的義務不能任意更改、終止、撤銷;Ⅱ當協議約定有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不能起訴;Ⅲ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Ⅳ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其效力。(2)效力(3)無效情形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27頁。285仲裁程序

(1)申請(3)組成仲裁庭(4)開庭和裁決(5)裁決書效力(2)受理5日內條件:ⅰ有仲裁協議;ⅱ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ⅲ屬于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有1名或3名仲裁員組成,其中包括1名首席仲裁員。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28頁。29ⅰ仲裁應當開庭進行,但一般不公開;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作出裁決。ⅱ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對于被申請人則可缺席裁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請求延期開庭。ⅲ申請人可自行和解。ⅳ作出裁決前可先行仲裁調解,調解書簽收后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ⅴ裁決的做出依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4)開庭和裁決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29頁。30(5)裁決書效力ⅰ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ⅱ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裁決應當依法撤銷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30頁。311訴訟管轄

經濟訴訟(2)地域管轄①一般地域管轄: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則,但有四種特殊情形除外: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1)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港口作業等所在地法院管轄。

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31頁。32ⅰ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轄;ⅱ保險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標的物所在地管轄;ⅲ票據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據支付地管轄;ⅳ鐵路、公路、水路、空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事故發生地或運輸工具最先到達地管轄;……②特殊地域管轄(3)級別管轄:根據案件性質或影響由基層、中級、高級、最高級人民法院分別管轄。

(4)協議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32頁。332訴訟參加人

(1)當事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人,一般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中的第三人、訴訟代表人。(2)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經濟訴訟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33頁。34ⅰ身體受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ⅱ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訴訟;ⅲ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訴訟;ⅳ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3訴訟時效

①訴訟時效期滿消滅的是訴訟請求權,而不是實體權利。②訴訟權利保護期為20年,即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③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從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算起。④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3年、4年或5年,具體情形指:ⅰ涉外技術合同的訴訟;ⅱ涉外買賣合同的訴訟。環境污染損害賠償人壽保險金給付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34頁。35(1)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相關概念(3)訴訟時效延長

(2)訴訟時效中斷

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35頁。36(1)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失后,時效繼續進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開始發生的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前發生上述法定事由,至最后六個月時法定事由已消失,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但若該法定事由至最后六個月時仍然繼續存在,則應自最后六個月時中止時效的進行。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36頁。37(2)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有:權利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向義務人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37頁。38(3)訴訟時效延長

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據特殊情況而予以延長。這是法律賦予司法機關的一種自由裁量權,至于何為特殊情況,則由人民法院判定。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38頁。394審判程序

(1)第一審程序Ⅰ簡易程序: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下達裁定書,簡單靈活。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39頁。40(1)申請(3)審理前準備(4)開庭審理(5)下達判決書(2)受理7日內Ⅱ普通程序條件:a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b有明確被告;c有具體訴訟請求、事實、理由;d屬于訴訟法院受理范圍,辦理了相應手續。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40頁。41Ⅰ上訴條件

ⅰ只有第一審案件當事人可提出;

ⅱ只有第一審案件當事人不服時;

ⅲ第一審判決未生效時;

ⅳ必須是依法可以上訴的判決、裁定。(2)第二審程序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41頁。42

Ⅱ審理方式:ⅰ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級人民法院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ⅱ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上級人民法院則依法改判;ⅲ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不清、證據不足,上級人民法院則依法查清事實改判或依法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ⅳ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上級人民法院則依法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42頁。43Ⅰ適用條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訴訟調解書、裁定書、判決書。(3)審判監督程序或再審程序Ⅱ適用情形:ⅰ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ⅱ最高人民法院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ⅲ當事人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ⅳ當事人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43頁。445執行程序

Ⅰ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Ⅱ申請執行期限: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44頁。仲裁、訴訟中當事人的權利有申請仲裁、起訴的權利;有答辯、反訴的權利;有變更、駁回仲裁、訴訟請求的權利;有委托他人代理進行仲裁、訴訟活動的權利;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有申請保全的權利;有上訴、陳述、質證等權利。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45頁。仲裁、訴訟中當事人的義務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有遵守仲裁、訴訟秩序的義務;有繳納仲裁、訴訟費的義務;有履行法律文化素養的義務。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46頁。471適用范圍

行政復議①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有關證書變更、中止、撤銷、自然資源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決定不服的;②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經營自主權的,包括變更或終止農村承包合同自主權的侵犯;③行政機關沒有履行法定手續或職責的,如辦證、批項、保護權利、發放撫恤金、生活費等;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47頁。48(1)復議申請(3)復議決定(2)復議受理5日內2復議程序60日內本章結束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48頁。49內容:

第一節概述第二節有限責任公司第三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二章公司法重點:

1、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與組織機構;

2、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3、公司財務會計。

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49頁。50第一節《公司法》概述一、公司二、公司法三、公司登記管理四、公司財務會計五、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六、公司解散、清算七、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50頁。51一、公司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企業法人。分類:從股東的責任角度看,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無限責任公司和兩合公司;從公司信用基礎看,分為人合公司、資合公司和人合兼資合公司;從控股程度看,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從管轄范圍看,分為總公司和分公司;從公司注冊地看,分為本國公司和外國公司。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51頁。52一、公司權利義務民事權利(法人財產權);自主經營權;投資權;分支機構設置權。承擔民事責任;接受國家的宏觀調控;守法守德;接受監督;保護職工權益;支持工會活動。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52頁。53二、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訂頒布,2006年1月1日實施,現已第三次修正,2014年3月1日實施。適用范圍: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與三個涉外企業法的關系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于2005年12月8日修訂頒布,隨《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實施,2014年2月19日補充修訂。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53頁。54三、公司的登記管理1.注意事項:公司登記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縣(市)三級管轄制度。公司登記事項包括八項: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公司登記法規:《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登記名稱: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且只能有一個名稱。注冊資本一般以人民幣表示。公司應報告和公示年度報告: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54頁。552.登記內容: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申請設立登記,提交有關文件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登記駁回通知書》核準(保留期6個月)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申請分公司登記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55頁。56四、公司財務會計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依法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公司應當依法披露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公司應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1.基本要求: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56頁。572.利潤分配順序:再次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繳納所得稅在法定期限內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取任意公積金向股東分配利潤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57頁。583.公積金種類用途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來源于資本溢價、法定財產重估增值、捐贈資產等)法定公積金(按稅后利潤10%提取;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任意公積金(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提取)轉增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公司留存額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彌補虧損(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擴大經營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58頁。59五、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1.公司合并、分立:形式債權債務吸收合并、新設合并派生分立、新設分立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程序:作出合并、分立決議通知債權人(10/30,30/45)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簽訂合并、分立協議依法進行登記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59頁。602.公司增資、減資:增資減資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60頁。61(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六、公司解散、清算1.公司解散理由:第183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61頁。62清算組成立期限: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清算組人選: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職權清算程序:

2.公司清算:清償債務注銷、公告公司終止清理財產,制定清算方案登記債權(10/60,30/45)剩余分配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62頁。63債務清償順序$$$(1)清算費(3)社會保險費用(2)職工工資(4)法定補償金(5)所欠稅款(6)清償公司普通債務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63頁。64七、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1.設立(2)工商登記(1)提出申請條件:必須在中國境內指定負責該分支機構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該分支機構撥付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程序:2.權利:合法經營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3.義務其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的民事責任由該外國公司承擔;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該外國公司的國籍及責任形式;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本機構中置備該外國公司章程;被撤銷時必須依法清償債務。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64頁。65第二節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50個以下(包括50個)的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65頁。66第二節有限責任公司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二、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四、國有獨資公司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66頁。67(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1.條件2.程序:辦理工商登記制定公司章程簽發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置備股東名冊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67頁。68Ⅰ非貨幣資產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2方式1注冊資本定義:指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Ⅱ貨幣資產土地使用權實物知識產權其他財產權利如實作價與繳付,否則承擔違約責任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68頁。69(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公司章程是關于公司組織及其活動的基本規章。由股東共同制定,所有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章程包括兩方面的內容: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任意內容法定內容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69頁。70二、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董事會股東會經理監事會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70頁。71(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1性質: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2職權3議事規則議事程序:議事會議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臨時會議: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出席會議股東簽名制定會議記錄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一般事務:由《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增減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重大事務議事方式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71頁。72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72頁。73(二)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2職權3議事規則議事程序:由《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實行“一人一票”制。

議事方式:出席會議董事簽名制定會議記錄按章程規定通知全體董事1人員組成一般:3---13人

特殊:1名執行董事議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其中應當有職工大會選舉的職工代表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73頁。74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74頁。75(三)有限責任公司經理2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1產生: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由執行董事兼任。

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75頁。76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四)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2職權3議事規則議事程序:由《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議事方式:出席會議監事簽名制定會議記錄按章程規定通知全體監事1人員組成一般:3人以上

特殊:1名或2名監事議事會議其中職工代表不少于1/3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每屆任期為三年)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76頁。77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五十五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77頁。78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三、一人公司1設立要求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須先制定公司章程;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78頁。792組織機構:3財務會計:4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的關系:不設股東會,股東會職權由股東行使,行使時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79頁。80

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四、國有獨資公司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80頁。81決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委派董事會中非職工代表成員;委派監事會中非職工代表成員;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副董事長;批準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批準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其他經濟組織的兼職資格。國務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董事會監事會經理不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不低于1/3。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應有職工代表。組織機構委托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81頁。82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2外部轉讓1內部轉讓: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征求轉讓

法院強制轉讓: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

條件: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程序:優先購買權書面征求同意過半同意收到書面通知過半不同意購買不購買視為同意轉讓未答復30天內20天內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82頁。833股權回購4股權繼承第7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第76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達成收購協議達成股權收購協議起訴公司60天內90天內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83頁。84第三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將股東全部出資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84頁。85一、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異同比較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三、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四、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特別規定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第三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85頁。86一、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異同比較聯系都是依《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舉辦的企業法人;均實行“三權分立、三會制衡”制度;可依法進行相互轉化。不同點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1)性質人合兼資合企業資合企業(2)籌資方式封閉式開放式(2)設立方式發起設立發起設立募集設立(2)設立程序簡單復雜(3)發起人數[1,50][2,200](4)股權轉讓受一定的法律限制自由轉讓(5)出資證明出資證明書股票(6)組織機構靈活嚴格(7)董事人數[3,13]或1人[5,19](8)信息披露不必公開必須公開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86頁。87(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公司住所。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1.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字樣發起人[2,200],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87頁。88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發起設立注冊資本定義: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募集設立注冊資本定義:指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88頁。89Ⅰ非貨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出資方式Ⅱ貨幣資產土地使用權實物知識產權其他財產權利如實作價與繳付,否則承擔違約責任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89頁。90(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設立方式;(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法定內容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90頁。91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1)發起設立程序:辦理工商登記制定公司章程等相關登記文件發起人認購全部股份(2)募集設立程序:發起人認購35%以上股份公告招股說明書、制認股書證券機構承銷銀行代收股款依法驗資召開創立大會30天內30天內2.程序交付股東股票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91頁。92Ⅰ職權創立大會的職權與召開Ⅱ召開(1)審議發起人關于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2)通過公司章程;(3)選舉董事會成員;(4)選舉監事會成員;(5)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6)對發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7)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公告;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認股人出席;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方可生效。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92頁。93發起人返還責任(第90條);發起人連帶責任(第94條);發起人賠償責任(第95條);發起人、認股人除法定情形外不可抽回股本(第92條)。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3.發起人責任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93頁。94第90條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第94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第92條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第95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94頁。95三、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董事會股東會經理監事會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95頁。96(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1性質:最高權力機構。2職權3議事規則議事程序:出席會議者簽名制定會議記錄會議召開前20(15)/30日通知/公告全體股東一般事務: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修改公司章程增減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重大事務議事方式必須經出席會議的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議事會議年會臨時會(2個月內)詳見第103條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96頁。97臨時股東會的召開: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97頁。98第99(第37)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98頁。99(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2職權3議事規則議事程序: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實行“一人一票”制。議事方式:出席會議董事簽名制定會議記錄(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1人員組成:5---19人

其中可以有職工大會選舉的職工代表;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議事會議定期會:每年至少2次。臨時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10日內)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99頁。100第108條(第46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114條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00頁。101(三)股份有限公司經理2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1產生: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01頁。102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四)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2職權3議事規則議事程序:由《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議事方式:出席會議監事簽名制定會議記錄按章程規定通知全體監事1人員組成:3人以上

議事會議其中職工代表不少于1/3(每屆任期為三年)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02頁。103第108(53)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03頁。104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1.股份發行(1)概念股份:公司資本的計量單位,代表股東在公司中的權利義務。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是股份的書面表現形式。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04頁。105第128條發行種類記載事項(2)股票記名股不記名股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用公示催告程序處理;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相關事項。

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05頁。106(3)方式設立發行新股發行(4)原則三公:公開、公平、公正;三同: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同次同價;不得折價發行。公司募集設立時向特定200個以內的對象募集股份不公開。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06頁。107(5)新股發行程序公告國務院證監機構核準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對相關事項作出決議(第133條)證券機構承銷銀行代收股款股款募足變更登記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財務會計報告、制作認股書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07頁。1082.股份轉讓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無記名股票: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1)場所: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138條)。(2)方式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08頁。109(3)限制性規定對股東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09頁。110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對公司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公司原則上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10頁。111五、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特別規定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對股東會新增了重大決議項:2.對董事會新增了第121條第124條董事關聯關系的決議項:上市公司應設獨立董事和董事會秘書3.披露經營信息

(第145條):第145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11頁。112第四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一、資格限制的規定第146條

……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第148條

……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作為的行為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12頁。113四、董事會、監事會、股東的起訴權第147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第149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50條151條:有利于法人治理的加強與完善;第151條:加強和完善法人治理,切實維護公司法人財產權不受侵害;第152條:加強和完善法人治理,切實維護股東利益不受侵害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本章結束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13頁。內容:

第一節合同法概述第二節合同的訂立第三節合同的效力第四節合同的履行第五節合同的終止第六節有名合同重點:

1.合同法調整范圍;

2.合同的效力認定;

3.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4.合同的違約責任。第三章合同法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14頁。合同的訂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終止違約責任合同法概述合同訂立過程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抗辯權合同的擔保合同的保全合同的轉讓合同的變更十五類有名合同一、《合同法》框架結構:總則分則締約過失責任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15頁。一、合同第一節合同法概述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2條)1、合同特征:

①合同是反映交易或保障交換實現的法律形式;②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③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16頁。雙務合同2、合同種類單務合同有償合同無償合同諾成合同實踐合同有名合同無名合同確定合同射幸合同非要式合同主合同從合同束己合同涉他合同有效合同無效合同要式合同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17頁。118雙務合同:指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單務合同:指當事人僅單方負擔給付義務的合同。有償合同:指一方通過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給對方某些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指一方付給對方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并不支付任何報酬的合同。2.合同的常見種類(1)(2)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18頁。119諾成合同: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為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實踐合同: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要式合同:指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的方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3)(4)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19頁。120有名合同:又稱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經確認了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的名稱與規則的合同。主合同:指不依賴其他合同而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又稱附屬合同,指必須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的合同就是從合同。(5)(6)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20頁。121束己合同:指訂約當事人為自己設定權利義務的合同。涉他合同:指訂約當事人為第三方設定權利義務的合同。確定合同: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締約時已經確定的合同。射幸合同: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締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7)(8)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21頁。二、合同法

1、調整范圍:

合同法確認的15類有名合同單行法確認的合同無名合同涉外經濟合同各類民事合同注:不適用于各類人身合同法人、其他組織內部管理關系的合同行政合同國家主權與管理關系的合同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22頁。④平等原則2、合同法遵循的基本原則②自愿原則③公平原則①誠實信用原則⑤守法原則ⅰ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ⅱ在某一合同關系中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ⅲ交易機會平等;ⅳ平等受法律保護;ⅰ合同當事人充分表示真實意思;ⅱ合同當事人訂立自愿;ⅲ合法;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23頁。一、訂立合同當事人資格第二節合同的訂立

1、自然人條件①有生命;②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包括①有國籍人和無國籍人;②個體工商戶;③農村承包經營戶。受法律強制性規定限制與民事主體的意識能力或精神狀態有關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24頁。

2、法人

條件①依法成立的組織;②具備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如:黃金的專營權只有法人才擁有。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一、訂立合同當事人資格第二節合同的訂立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25頁。

3、非法人

條件①依法成立的組織;②具備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一、訂立合同當事人資格第二節合同的訂立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26頁。我國目前非法人組織:①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②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型聯營企業;③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但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④經民政部門核準依法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⑤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⑥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⑦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⑧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⑨符合上述規定的其他組織;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27頁。一、訂立合同當事人資格第二節合同的訂立

4、代理當事人

包括①被代理人②代理人如:1濫用代理權;

2訂合同違法;

3未經委托人同意進行轉委托代理。①應依法委托;②必須明確代理權限。①應當具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能力;②必須取得委托人的授權;③必須在授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28頁。二、合同表現形式包括①口頭形式②書面形式③其他形式ⅰ一般書面形式ⅱ特殊書面形式:公證、審批、登記等;:合同書、信件、數據電文等。ⅰ推定形式ⅱ沉默形式第二節合同的訂立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29頁。格式條款法律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對條款予以說明、告知;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故意免除責任,排除對方權利的,條款無效;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以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以非格式條款為主。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30頁。三、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①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和住所;②標的;③數量;④質量;⑤價款或酬金;⑥履行期限、地點、方式;⑦違約責任;⑧解決爭議辦法;⑨協商一致的其他合法條款。必備條款第二節合同的訂立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31頁。四、訂立合同過程(1)要約(2)承諾①有效要件②生效條件:“到達主義”或“了解主義”。③撤回④撤銷⑤失效①有效要件②撤回③生效時間④生效地點:只適用于書面形式的要約。:“到達主義”。:“到達主義”。(3)合同成立: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二節合同的訂立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32頁。①要約的有效要件ⅰ必須是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的意思表示;ⅱ內容必須具體確定;ⅲ必須向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ⅳ表明經受要約人的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注:應同時具備經濟法與建設法規全文共243頁,當前為第133頁。⑤要約的失效要件ⅰ拒絕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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