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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解讀2021070602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優惠政策01目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一、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西部大開發政策執行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3號):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若干規定的通知》(藏政發〔2021〕9號)第四條規定:
“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從事《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產業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含本數)以上的,執行西部大開發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關于主營業務占比23號公告第一條明確:“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關于主營業務占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從原來的70%以上降為60%以上。企業收入總額:企業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包括:
(1)銷售貨物收入;(2)提供勞務收入;(3)轉讓財產收入;(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8)接受捐贈收入;(9)其他收入。關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23號公告第二條明確:“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由發展改革委牽頭制定。該目錄在本公告執行期限內修訂的,自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關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0號,《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于2021年1月18日進行了發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4年發布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4年第15號)同時廢止。關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國家現有產業目錄中的鼓勵類產業西部地區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中的鼓勵類產業。(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9年第29號)《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0年版)》中的產業。(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2020年第38號)目錄第五條:西藏自治區41項。西部地區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新舊對比舊目錄: 《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2014年本)中我區西部地區新增鼓勵類產業共13項,主要集中為農畜產品、特色食品飲品、民族工藝品生產加工,太陽能發電、旅客運輸、機場運營、寬帶網絡建設、醫療機構經營、農村供水和污水處理等13個產業。新目錄:
《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中我區西部地區新增鼓勵類產業由13項增加至41項,涵蓋了我區大部分企業。
該目錄不僅涵蓋了之前的13項產業,還重點將我區的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住宿和餐飲業,建筑安裝,部分批發零售業等納入了我區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中。13項41項關于鼓勵類產業目錄變化2018.1.11、老企業除限制類、淘汰類之外15%2、新企業符合《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本)中鼓勵類+《西部地區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2014年本)西藏新增13項鼓勵類產業項目的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15%。2020.1.12021.1.1除《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本)限制類、淘汰類之外,15%1、老企業除限制類、淘汰類之外15%2、新企業符合《產業指導目錄》(2019年本)中鼓勵類+《西部地區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2014年本)中西藏新增13項鼓勵類產業項目的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15%。所有企業符合《產業指導目錄》(2019年本)中鼓勵類產業+《西部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中西藏新增41項鼓勵類產業項目的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15%。關于爭議解決機制23號公告第三條明確:“三、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不能準確判定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時,可提請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出具意見。對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條件的,由稅務機關按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具體辦法由省級發展改革、稅務部門另行制定。”西部鼓勵類產業認定權限在發展改革部門,但稅務機關應對主營業務占比是否達到60%進行核查。關于后續管理優惠事項辦理:“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后續管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第十條:企業留存備查資料應從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次日起保留10年。
第十二條:企業享受優惠事項后,稅務機關將適時開展后續管理。在后續管理時,企業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管理服務的需要,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以證實享受優惠事項符合條件。
第十三條:企業享受優惠事項后發現其不符合優惠事項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及時自行調整并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第十四條:企業未能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情況、相關技術領域、產業、目錄、資格證書等不符,無法證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條件的,或者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繳其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等相關規定處理。總分機構區內、區外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第六條規定,在優惠地區內外分別設有機構的企業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稅率問題:
(一)總機構設在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地區的企業,僅就設在優惠地區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含優惠地區外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在優惠地區內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的所得確定適用15%優惠稅率。在確定該企業是否符合優惠條件時,以該企業設在優惠地區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主營業務是否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及其主營業務收入占其收入總額的比重加以確定,不考慮該企業設在優惠地區以外分支機構的因素。
(二)總機構設在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地區外的企業,其在優惠地區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含僅在優惠地區內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僅就該分支機構所得確定適用15%優惠稅率。在確定該分支機構是否符合優惠條件時,僅以該分支機構的主營業務是否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及其主營業務收入占其收入總額的比重加以確定。總分機構區內、區外問題總分機構5種情形: 1、總機構、二級分支機構均在區內的,全部計算確定適用; 2、總機構區內、二級分支機構區外的,總機構單獨確定適用; 3、總機構區外、二級分支機構區內的,二級分支機構單獨確定適用; 4、二級分支機構區外、三級分支機構區內的,均不確定適用; 5、僅三級分支機構區內的,不確定適用。總分機構區內、區外問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十八條規定:
對于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后加總計算出匯總納稅企業的應納所得稅總額,最后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總分機構區內、區外問題—案例案例:某總公司注冊地在上海,成立時間為2017年11月1日,總公司下設2個分公司,分別在林芝市、廣州市,成立時間均為2019年1月份。其中,林芝分公司符合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稅率為15%,廣州市適用25%稅率。各分公司2020年相關情況如下:第一步: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 1.計算應納稅所得額:(-400+1000+1500)=2100(萬元) 2.分公司分攤應納稅所得額:2100×50%=1050(萬元) 3.各分公司應分攤應納稅所得額:
(1)林芝分公司:分配比例:(20000/50000)×0.35+(1500/4000)×0.35+(12000/32000)×0.30=0.38
應分配應納稅所得額:1050×0.38=399(萬元)
(2)廣州分公司:分配比例:(30000/50000)×0.35+(2500/4000)×0.35+(20000/32000)×0.30=0.62
應分配應納稅所得額:1050×0.62=651(萬元)單位名稱本年應納稅所得額上年營業收入上年工資上年總資產總公司-400林芝分公司100020000150012000廣州分公司150030000250020000合計210050000400032000
總分機構區內、區外問題—案例第一步: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 1.計算應納稅所得額:(-400+1000+1500)=2100(萬元) 2.分公司分攤應納稅所得額:2100×50%=1050(萬元) 3.各分公司應分攤應納稅所得額:
(1)林芝分公司:分配比例:(20000/50000)×0.35+(1500/4000)×0.35+(12000/32000)×0.30=0.38
應分配應納稅所得額:1050×0.38=399(萬元)
(2)廣州分公司:分配比例:(30000/50000)×0.35+(2500/4000)×0.35+(20000/32000)×0.30=0.62
應分配應納稅所得額:1050×0.62=651(萬元)第二步:計算總分機構應納稅額
林芝分公司:399×15%=59.85(萬元)
廣州分公司:651×25%=162.75(萬元)
總公司:2100×50%×25%=262.5(萬元)第三步:計算總分機構應分攤繳納所得稅額 1.計算總分機構應納稅金額: 59.85+162.75+262.5=485.1(萬元) 2.再次分攤總分機構應繳納企業所得稅金額:
總機構應分攤金額: 485.1×50%=242.55(萬元)
林芝分公司: 485.1×50%×0.38=92.17(萬元)
廣州分公司: 485.1×50%×0.62=150.38(萬元)
季度預繳申報表填寫二、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優惠政策地方分享優惠政策執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九條規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若干規定的通知》(藏政發〔2021〕9號)
第五條規定:企業符合2項條件之一的,“減半征收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部分。”
第六條規定:企業符合14項條件之一的,“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減免政策執行截止日期為2021年12月31日,到期后按新制定西藏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藏政發〔2021〕9號文件第五條?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半征收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部分:1.企業吸納西藏常住人口達到企業職工總數50%(含本數)以上的;2.企業在西藏的營業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比例40%(含本數)以上的(利用西藏資源生產產品或產品原產地屬于西藏的企業不受40%比例限制)。本條款不適用于從事限制類、淘汰類行業的企業。藏政發〔2021〕9號文件第六條?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1.從事特色優勢農林牧產品生產、加工的企業或項目;2.符合條件的鞏固脫貧攻堅成果企業或項目;3.生產經營民族手工產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紀念品及民族習俗生產生活用品的企業或項目;4.從事新型建筑材料生產和裝配式建筑產業的企業或項目;5.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的企業或項目;6.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水處理、垃圾利用、再生資源回收的企業或項目;7.投資太陽能、風能、地熱等綠色新能源建設并經營的企業或項目,或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和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節能減排要求的其他綠色產業或項目;8.經國家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且高新技術產品產值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產值達不到國家規定比例的,僅對該產品進行免稅);1.所稱特色優勢農林牧產品生產、加工是指從事我區農、林、牧、漁產品生產以及以上述產品為主要原料,經過物理或化學等方式加工生產的各類產品。農林牧產品生產、加工免稅范圍不包括木材采運。2.企業從事的經營活動是否符合條件,由項目所在地政府相關部門審核并出具審核確認意見。3.所稱民族特色的旅游紀念品及民族習俗生產生活用品是指具有鮮明的藏民族及我區其他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特質和元素,作為旅游紀念品或生產生活用品銷售的產品。民族手工產品是指利用傳統工藝且產品制作工序70%以上依靠手工制作完成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紀念品及生產生活用品。上述產品的適用范圍和制作工序的確定具體參照西藏自治區民族工藝品協會制定的相關標準和鑒定執行。4.所稱新型建筑材料是指區別于傳統的磚、瓦、灰、砂、石等建材,具有輕質、高強度、保溫、節能、裝飾等優良特性的建筑材料新品種;裝配式建筑是指用預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裝配而成的建筑。新型建筑材料和裝配式建筑的具體標準參照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或住建部門或其授權部門制定的相關標準和鑒定執行。5.所稱創新創業的企業是指符合要求的創新企業和創業投資企業。其中創新企業是指自治區發改委、科技廳和工信廳按有關規定進行資格認證并聯合自治區稅務局對外統一公示名單內的企業。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創業投資企業必須經自治區發改委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并向企業發出“已予備案”的書面通知。6、7.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和符合條件是指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公布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及有關文件規定標準要求的企業或項目。8.所指高新技術企業是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由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和稅務局對外統一公告名單內的企業。藏政發〔2021〕9號文件第六條?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9.從事新藥研究、開發和生產,傳統藏藥二次開發和規模化生產,中(藏)藥材種植、養殖、加工的企業或項目;10.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11.福利院、養老院、陵園、圖書館、展覽館、紀念館、博物館等從事與其主業有關的生產經營所得;12.報刊業、圖書出版業、廣播影視業、音像業、網絡業、廣告業、旅游業、藝術產業和體育產業等九類產業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務的文化企業和項目,及其涵蓋上述產業的文化創意企業和項目;13.天然飲用水、電力、燃氣的生產和供應等自治區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14.吸納我區農牧民、殘疾人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員、高校畢業生及退役士兵五類人員就業人數達到企業職工總數30%(含本數)以上的,或吸納西藏常住人口就業人數達到企業職工總數70%(含本數)以上的企業。10.所指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規定,由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和稅務局對外統一公告名單內的企業。條款事項說明第五條、第六條所稱西藏常住人口是指:在藏居住或經常居住半年(含半年)以上并辦理人口登記的人員(含辦理居住證6個月以上的常住人員)。第五條、第六條所稱企業職工具體包括:
(1)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即與企業訂立了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
(2)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
(3)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包括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關于后續管理優惠事項辦理:“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后續管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第十條:企業留存備查資料應從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當年的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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