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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農信社改革歷程及其合作內核變遷研究

摘要: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在50多年的發展歷程中,曾提出過種種改革設想,也有過激烈的爭論。其爭論核心是農村信用合作社前進的方向和未來的歸宿:要回歸合作本質,還是進行股份制改造,走商業化運作的可持續之路。通過回顧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路徑選擇,評述了其合作本質的變遷,同時提出順應市場的自主抉擇、分化組合以及漸進式的增量改革等政策建議,具有較強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關鍵詞:農村信用社;改革路徑;合作本質

1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發展歷程

1949—1996年發展歷程

新中國成立初——1957年底,全國成立由農民“自愿入股”的農村信用社萬多個,絕大部分地區實現了“一鄉一社”。

20世紀70年代國家將信用社先交給中國人民銀行、后交給中國農業銀行管理,實際上走上了“官辦”的道路。這是一條自我否定的道路,農村信用社所呈現出的是僅有“合作”之名而無“合作”之實。

1984年以恢復和加強農村信用社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經營上的靈活性為目的,農村信用社在農業銀行的領導下開始了以上述“三性”為主要內容的改革。但事與愿違。實行經營責任制后,農信社的實力得到明顯增強,存貸業務占當時農村金融市場的六成以上。可由于其“官辦”的行政色彩日趨濃厚,恢復“三性”成為一紙空文。

1996年改革方案

1996年8月,《國務院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要求,農信社與農業銀行脫離行政隸屬關系,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逐步改革為“由農民入股、有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服務的合作性金融組織”。這一輪改革的核心是要把農村信用社從越走越遠的“官辦”路上拉回來,重新賦予“民辦合作金融”的性質。

1996年的方案認識到農村信用合作社背離合作性質的現狀,提出在一些地方設立農村合作銀行的設想。但是隨后1997年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指出,農村信用社是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這實際上又否定了1996年的方案。因此盡管在1996年就提出了農村合作銀行的大膽設想,但是直到2003年4月8日,我國第一家農村合作銀行浙江寧波鄞州農村合作銀行才正式掛牌。

1998年改革方案

1998年,國務院轉發了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整頓規范管理工作的意見》,對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做了新的安排。該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必須按合作制規范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總體思路,把農村信用合作社真正辦成合作金融組織,促進我國農業和整個農村經濟發展,同時促進農村信用合作社自身的完善發展。但事實上,我國各地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大多數盡管有“信用合作”之名,卻缺乏“信用合作”之實,許多農村信用合作社事實上進行的是商業化的經營。因此,1998年的方案注定是一個難以成功的方案。所以很快2003年的改革方案就問世了。

2003年改革方案

2003年,為加快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步伐,國務院下發了《深化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試點方案》,確定了本輪農村信用社改革的目標。而且,2003年方案指出了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模式有以下三種:將農村信用合作社發展成為股份制商業銀行;在農村信用合作社現有基礎上建立縣級聯社一級法人結構和縣鄉鎮二級法人結構;組建農村合作銀行為單位的統一法人社1825家)。

方案設計的三種改革模式應該說是承認了中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現狀。從某種意義上說,2003年方案“破”了中國現有的所謂農村信用合作體系,指出了農村信用合作社向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度的轉變,但卻沒有立起中國真正的農村信用社合作體系。

從本質上說2003年方案只是解決了目前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去路而沒有解決中國真正的信用合作組織的來路。

2規范的信用合作組織的改革原則

筆者認為,真正的信用合作組織改革應堅持以下三個基本原則:1堅持自愿選擇的原則

合作組織的發展歷程已經表明,合和組織的建立必須在充分自愿的條件下進行,否則,合作組織的效率難以保證。中國農村信用社50多年的坎坷發展也說明了,只有充分尊重農民的選擇,尊重農民的意愿,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健康快速發展才有可能。因此,在農村信用社的改革過程中,究竟農民是否加入農村信用合作社,究竟某個地方是否建立農村信用合作社,都應當由農民自己決定,而不可由政府或他人代替決定。

堅持分化重組的原則

中國農村信用社已經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信用合作社,大多數農村信用社已經偏離了合作的初衷和本質,而在一步步靠近商業性金融組織。因此,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應該允許那些已經進行商業性經營并且能夠正常運轉的農村信用合作社逐步演變為農村的商業金融機構。事實上,只要農村能夠承載商業金融機構的存在,那么,收縮信用合作社是一個組織演進的必然路徑。因為,農村信用社存在的一個重要理由是農民不能從商業性金融機構融到資金。如果這一個前提不存在,農村信用社也就可以退出,這也是市場選擇的結果。3按合作原則為主規范農村信用社

在分化重組實施后,留下來的農村信用社應該按照信用合作的基本原則規范管理。合作原則是經濟理論和合作實踐長期積淀的結果,反映了合作的本質和基本要求,是合作組織的基本制度規范。那么,留下來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就可能也應該按照自愿、互助、平等、非營利等合作原則規范管理,這將有利于信用合作社的長期健康發展。

這里,筆者引用一下北京大學中國金融研究中心王曙光教授的觀點:我國目前3萬多家信用社,已經在實質上成為遍布城鄉的社區銀行,我們應該尊重這一事實。在此基本定位下,農信社應著力進行產權結構的多元化改造,增加投資股的比重,應該改善現有的內部治理結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應該建立跨地區的競爭體系和全國性的結算支付網絡。在這一前提下,按照增量改革的思路來建立新的真正的合作制度。這樣,一旦這個增量的部分成長起來了,那么原有的農村信用社的商業化改革也就順理成章。

3信用合作組織的改革新進展

2006年12月,銀監會發布《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的若干意見》,首次允許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到農村地區新設銀行,并提出要在農村增設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三類金融機構。開放農村金融市場的政策意圖十分明顯,被金融業界稱作第四輪中國農村金融改革破冰之舉。

作為新規定的實踐者,2007年3月9日,中國第一家全部由農民自愿入股組建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百信農村資金互助社在吉林四平梨樹縣閆家村正式掛牌營業。2007年7月5日,常熟農村商業銀行戰略入股江蘇省啟東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實現了跨區域的機構整合。截至2007年末,三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股金共計億元。

2008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下發《關于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充分肯定了新型農村金融服務機構對改善農村金融服務的重要性。

4結論

不論走向市場化的農村信用社是要回歸合作本質,抑或走商業化運作的可持續之路,擺在我們面前的確是一個包括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農業發展銀行等機構在內的競爭性的農村金融體系正逐漸在中國廣大的農村地區生根、發芽,并最終造福于千千萬萬的中國農民。美國作家倫納德?里德《我,鉛筆》中有一句話“只有上帝才能造出一棵樹”。讓我們相信市場這雙無形之手的自主抉擇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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