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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職業資格之法律職業主觀題練習題(一)+答案
大題(共10題)一、何佳、趙樂、唐蜜、鐘欣四人投資設立嘉恒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嘉恒公司),從事文化產品的研發與生產。嘉恒文化傳播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800萬元,各股東認繳的出資比例為30%、20%、20%、30%。其中,何佳以貨幣300萬足額出資,趙樂以辦公設備出資,唐蜜以用戶數據收集技術專利出資。且該專利實際市場價格為人民幣100萬元,鐘欣以二手奧迪A6出資但并未轉移奧迪A6的所有權。嘉恒文化傳播公司的股東名冊記載了四位股東的姓名等事項,但辦理公司登記時由于工作人員疏忽遺漏了趙樂的名字。此后,據知情人士爆料,何佳的300萬出資實際上是由其妹何歡提供的,何歡不愿意暴露巨額財產,故而與何佳簽訂合同,約定其為實際出資人并享受投資權益,后來兄妹二人反目成仇,雙方因投資收益歸屬發生爭議,何歡主張收益歸自己所有并將自己記載于股東名冊。趙樂知道何歡才是實際出資人后,決定退出公司,對外轉讓其股權,于是書面通知了另外三位股東,唐蜜、何佳分別于收到通知后的第15日和第25日表示不同意,但唐蜜不愿購買趙樂的股份,鐘欣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滿30日仍不置可否。由于內耗不斷,公司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只能申請破產,陸仕是債權人之一,強烈要求并成為清算組成員,其保證人蕭媚以其對嘉恒文化傳播公司的將來求償權進行債權申報,同時蕭媚也是債權人,以其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進行申報,法院宣告破產,民工王科主張農民工工資不能拖欠,應當優先清償,不久,嘉恒文化傳播公司申請和解。問題:1.上述出資存在哪些問題?應當如何改正?2.趙樂有無股東資格?能否參與分紅?為什么?3.趙樂的股權轉讓是否有效?為什么?4.何歡與何佳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5.何歡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6.如果上述主張不能成立,何歡怎樣才能使上述主張成立?7.嘉恒文化傳播公司申請破產過程中都存在哪些錯誤認識?【答案】二、案情:2015年7月8日,家住朝陽區的甲向海淀區法院起訴乙,要求法院判決乙交付合同項下的三輛小轎車。法院于8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乙在判決生效后1個月內向甲交付A、B、C三輛小轎車(價值均為10萬元/輛),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乙繳納了訴訟費用,但并沒有將小轎車交給甲。上訴期滿,雙方均未上訴。10月12日,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接受了申請,指派執行員丙負責執行。在執行中,乙的朋友丁提出異議,主張其中一輛小轎車是其所有的財產。丙經過審查認為異議理由不成立,駁回了丁的異議。10月18日,甲與乙告知丙達成和解協議:A、B兩輛小轎車折算成人民幣20萬元,乙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交付;C轎車折算成人民幣7萬元,在2016年10月底之前將7萬元交給甲。丙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2015年12月底,乙按照協議約定,交付20萬元現金。2016年11月,由于乙不愿交付剩余的7萬元現金,甲向原申請強制執行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法院接受申請后,作出執行裁定:責令乙在執行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A、B、C三輛小轎車交付甲。問題:(1)甲應向哪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在什么期間內申請強制執行?(2)如果丁提出的異議理由成立,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3)甲、乙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是否有效?為什么?(4)法院接受甲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的申請是否正確?作出的執行裁決是否正確?為什么?【答案】三、顧某(中國籍)常年居住M國,以豐厚報酬誘使徐某(另案處理)兩次回國攜帶毒品甲基苯丙胺進行販賣。2014年3月15日15時,徐某在B市某郊區交易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偵查中徐某供出了顧某。我方公安機關組成工作組按照與該國司法協助協定赴該國偵查取證,由M國警方抓獲了顧某,對其進行了訊問取證和住處搜查,并將顧某及相關證據移交中方。檢察院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對顧某提起公訴。鑒于被告人顧某不認罪并聲稱受到刑訊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證據,一審法院召開了庭前會議,通過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及調查證據材料,審判人員認定非法取證不成立。開庭審理后,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兩次分別販賣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另一包重7.6克甲基苯丙胺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6個月。顧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發回重審。原審法院重審期間,檢察院對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明確為2.3克并作出了補充起訴,據此原審法院以被告人兩次分別販賣2.3克、7.6克毒品改判顧某有期徒刑7年6個月。被告人不服判決再次上訴到二審法院。問題:1.M國警方移交的證據能否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對控辯雙方提供的境外證據,法院應當如何處理?2.本案一審法院庭前會議對非法證據的處理是否正確?為什么?3.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后,檢察院對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為2.3克的補充起訴是否正確?為什么?4.發回重審后,原審法院的改判加刑行為是否違背上訴不加刑原則?為什么?5.此案再次上訴后,二審法院在審理程序上應如何處理?【答案】四、案情:高某受振興服裝廠的指派在本縣范圍內收購棉花,振興服裝廠給高某提供了介紹信和營業執照副本。高某在當地收購棉花后沒有向稅務機關納稅。縣稅務局知道情況后即作出決定,要求高某繳納稅款6000余元。高某認為自己是接受振興服裝廠的指派,與該廠是委托關系,這6000余元的稅款應當由振興服裝廠繳納。縣稅務局沒有采納高某的意見,堅持要求高某納稅,并責令其限期繳納。問題:1.在這種情況下,高某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為什么?2.如果高某提起復議申請,應該由哪個機關作為復議機關?3.對該案件復議機關能否進行調解?為什么?4.如果經復議后,復議機關改變原納稅決定的處理結果,但對原納稅決定所認定的主要事實沒有改變,高某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誰為被告?5.如果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高某對其不作為行為不服的,如何確定管轄法院?法院應當如何判決?6.在訴訟期間,超過了縣稅務局規定的繳納期限后,縣稅務局從高某的存款中強制扣繳稅款,縣稅務局的做法是否正確?哪些情形下可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答案】五、案情:甲乙共有店面一間,各有一半份額,產權證登記在甲一人名下,乙不在家,甲與丙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期四年,未辦理租賃登記,當年,在丙租賃期間中,甲未通知乙、丙就將該店面房出售給丁,并在該年的8月1日辦理了所有權轉移登記。某日,戊酒后駕車失控沖撞該店面,致丙所自行未經懸掛妥當的招牌掉落而砸中一路人庚,庚花去醫藥費1萬元,由丙支付。問題:1.甲丙之間租賃合同是否生效?為什么?2.甲丁之間的買賣合同效力如何?如該合同對丙造成不利,丙可主張何種救濟?3.丁可否取得店面所有權?為什么?4.8月1日之后,該租賃合同應該如何履行?5.庚的傷害應由誰承擔責任?為什么?6.假設甲乙的店面房原先是自住房屋,系甲擅自“住改商”,則本小區利害關系業主應如何維權?【答案】六、案情:甲與安泰汽車租賃行簽訂合伙協議,約定:甲僅負出資義務,不參與經營。但參與企業的盈余分配,對外不顯示自己的合伙人身份。乙系汽車銷售公司。2010年11月5日,安泰汽車租賃行從乙公司購買伊蘭特轎車兩輛,當天付款并交貨,均尚未過戶登記。結伴來京旅游的丙和丁各向乙公司租了一輛伊蘭特轎車自駕游,由于安泰汽車租賃行工作人員的疏忽,未注意到丁尚未取得駕駛證。丙和丁在駕車前往長城途中,丁為了展示車技,在丙駕駛的車輛前方出乎意料地漂移掉頭,丙剎車不及,急向右打方向,仍將丁駕駛的車輛車頭撞壞,并將路邊的行人戊撞傷,丙、丁也均受輕傷。經查明,乙公司曾將這兩輛伊蘭特轎車抵押給A銀行,借款20萬元,均未登記。經交通事故責任鑒定,丁應當負全責。問題:1.甲與安泰汽車租賃行存在什么法律關系?2.安泰汽車租賃行是否取得了該伊蘭特的所有權?請說明理由。3.A銀行的抵押權是否設立?若A銀行行使抵押權,安泰汽車租賃行應如何維護自身利益?4.丙對戊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為什么?5.丙丁之間的交通事故,責任應當如何承擔?6.若保險公司理賠后,戊尚有部分損害未獲賠償,戊能否向安泰汽車租賃行請求損害賠償?為什么?【答案】七、材料:2012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報告時指出: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力監督下,各項工作取得新進展,為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積極努力;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將繼續堅持以審判工作為中心,認真踐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著力在深化上下工夫、在落實上見成效、在鞏固中求提高,努力實現人民法院工作新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做出積極貢獻。問題:根據以上材料,請結合我國社會主義條件下大局的基本特征,談談社會主義法治實踐活動中如何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答題要求:1.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2.無觀點或論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3.不少于400字。【答案】八、看到周圍的人紛紛發家致富,戶口所在地為洛陽市桃城區的張強經過考慮,于2011年2月前往鄭州市河西區經營服裝銷售業務。因張強為人精明,銷售渠道寬,于是,生意頗為紅火。2011年12月3日,鄭州市河西區地方稅務分局的工作人員劉某、趙某二人前往張強服裝店征收稅款,因稅款額發生爭議,張強以重復計算、多征稅款為由拒不繳納,劉、趙二人將其強行帶至鄭州市河西區稅務分局,并稱“交錢放人”。12月10日,張強的妻子孫某繳納稅款后將張強“贖出”,張強即向鄭州市地方稅務局提出復議申請,市地方稅務局認為劉某和趙某的行為雖然不當,但其征收的稅款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征收的款項低于法律規定的數額,于是,復議機關將稅款數額由原來的3,000元改為5,000元。張強不服行政復議決定,遂提起行政訴訟,同時,經人指點,張強欲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根據以上案情,請回答下列問題:1.若張強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不服,應以誰為被告,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為什么?2.若張強對復議機關的決定不服,應以誰為被告?向哪個法院起訴?為什么?3.若張強向法院起訴后,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裁定的,則張強可以怎樣做?4.若張強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應如何提出?5.若賠償義務機關接受了張某的賠償申請書,其應在什么期限范圍內作出決定?【答案】九、材料一:必須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共同富裕。(摘自《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材料二:據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微博消息:2018年10月13日,楊某在其住宅內直播時,篡改國歌曲譜,以嬉皮笑臉的方式表現國歌內容,并將國歌作為自己所謂“網絡音樂會”的“開幕曲”。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依法對楊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第15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問題:根據以上材料,談一談自由的限度。【答案】一十、2016年10月,長春縣百貨公司和定府縣五星公司在康安縣訂立供銷合同,合同約定百貨公司向五星公司提供一批電器。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價款、履行期限、交貨地點等事項,并確認如果發生糾紛由康安縣法院管轄。后來,雙方經理又口頭約定,可以優先選擇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百貨公司依約向五星公司提供了電器。然而,五星公司由于投資失誤,資金周轉存在問題,一直拖欠百貨公司50萬元的貨款,百貨公司遂向康安縣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開庭審理。后原被告雙方在訴訟中達成協議,約定被告方在半年內分兩次還清欠款50萬元。法院根據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制作了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半年內五星公司只還30萬元,尚欠20萬元。百貨公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和解協議,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經過調查發現五星公司的賬戶資金所剩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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