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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訴訟時效的適用圍田出處:中國民商法律網日期:2011年8月31日一、既有理論與其批評既有理論認為,消滅時效的客體即消滅時效適用的權利的圍,而各國消滅時效的客體可士債法典》第127條);(3)債權與其他非所有權之財產權(《日本民法典》第167條);(4)請求權(《德國民法典》第194條)。而依通說,我國的訴訟時效的客體為勝訴權。但是,所謂"訴權"或(者勝訴權的)消滅,僅僅具有程序上的意義,因時效完成而在實質上受到影響的,應當是某種實體權利。實質上,在任何一種時效的立法模式中,時效的最終效果都必須通過兩個具體的效果而得以發生:一是時效完成時,賦予義務人以時效抗辯權;二是義務人在訴訟中一旦為時效抗辯,則導致權利人敗訴。這就表明,在任何一種時效的立法模式中,權利人的敗訴(無勝訴權都)是必然現象。因此,時效的客體不應是訴權而應是某種實體權利,而我國訴訟時效的客體,應當是因時效屆滿而喪失強制力的民事權利,該權利的具體圍,即訴訟時效的適用圍。保護的"民"事權利的"具體圍,故較長時期中,訴訟時效被認為可以適用于一切民事權利。但此種認識在司法實踐中很快遭到質疑。在處理請求返還被他人長期不法占有的房屋的訴訟糾紛中,法官在援用訴訟時效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同時,發現存在兩個在觀念上無法接受的事實:一是房屋所有人雖然仍享有房屋所有權,但卻永遠無法行使其權利;二是房屋占有人可以永遠占有房屋,但卻永遠無法取得其所有權。于是,人們漸漸知道訴訟時效并不能適用,時效便成為跛腳的制度。而仿德國以與我國地區立法例,認為訴訟時效的適用圍僅限于"請求權的"觀點,也就逐漸成為我國民法理論的主流。但相關理論或者相關結論至少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論證前提的錯位既有理論在論證訴訟時效應僅適用于請求權時首,先運用排除的方法對請求權之外的其他權利不得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進行了分析,但因這些論證的前提并不存在,故其論證不僅錯位,而且毫無意義,不能成為論證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的論據。相關理論總是不厭其煩地指出,請求權之外的其他類型的權利均不得適用訴訟時效,其中包括支配權、形成權與抗辯權,甚至還包括抵押權、留置權等等。但如前所述,訴訟時效期間并非針對處于正常狀態的實體權利(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人格權、身份權等)而設定的法定保護期間,亦非對程序性權利(形成權、抗辯權或)者資格性權利(監護權、代理權等)而設定的權利存續期間。訴訟時效成立的基礎,是權利受不法侵害后,權利人之有權利不行使的事實狀態。因此,無權利受侵害的事實,即無權利人尋求訴訟保護的余地,亦無訴訟時效適用的余地。而法律對于遭受侵害的權利予以救濟的方法主要有兩種:(1)本屬請求權的權利(如債權),如因義務人到期不為給付而受侵害者,賦予權利人以請求義務人實際履行債務以與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2)不屬請求權的權利(如物權、身份權等),如因他人之行為而遭受侵害者,賦予權利人以請求加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與其他責任的權利。而訴訟時效的功能,僅在于規定權利人在其權利遭受侵害之后,行使法律所賦予的上述請求權的法定期間。因此,有關除?請求權之外,其他任何權利(支配權、形成權、抗辯權等)不適用,是一種錯位的論證。而訴訟時效只能適用于請求權,則是一個顯而易見、根本無需特別加以論證的問題。實際上,需要論證和確定的,不是訴訟時效是否僅僅適用于請求權,而是訴訟時效究竟適用于哪些請求權。(二)結論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在民法理論上,由于"請求權"這一概念本身游離于既定實體權利分類之邏輯體系即("物權、債權、知識產權、身份權"等)之外,故各種請求權相互之間不可能不出現交叉與重疊,由此必然導致既有理論所確定的"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的"結論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民法上的"請求權"是泛指請求特定人為特定給付的權利,對此,理論上似無分歧。但有關"請求權"這一概念的理解和運用,卻存在一定的混亂。在大陸法系民法的歷史上,請求權(Anspruch的)概念系由德國法學家溫德賽(Winscheid)由羅馬法上的Actio發展而來,其認為于訴權(公權)之外,尚存在實體法上的請求權(私權)。基于其不同發生基礎,請求權被進一步區分為物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人格權上的請求權以與身份權上的請求權等。對于請求權的性質,學者指出:請求權系由基礎權利而發生,為"權利的表現,而非與權利同屬一物"。換言之,任何請求權均為權利產生或者包含的權利:債權請求權為債權的基本權能,由債權本身所包含某;些身份權上的請求權也為某些身份權的基本權能(如夫妻之間的同居請求權為配偶權的一部分容),但物權請求權、人格權上的請求權以與另一些身份權上的請求權,則系因權利受第三人侵害而發生。但筆者曾指出,上述有關請求權的理論尤其是關于請求權的分類,存在某些邏輯上的含混。比如,作為債權權能之一的所謂"債權請求權"與作為物權受侵害而產生的所謂"物權請求權",其性質和特征就完全不同:前者是"原權"中包含的權能,而后者卻是"原權"(物權)受到侵害以后產生的救濟權又;如,鑒于人格權的"權能"中并不包含任何請求權能故,所謂"人格權上的請求權",應指人格權受到侵害之后產生的救濟權利,其中當然應包括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但損害賠償請求權本身即為債權之一種(損害賠償之債),而債權的權能之一卻又是所謂"債權請求權"。由此,在權利基本分類(物權、債權、身份權以與人格權)之外再依不同的角度或者邏輯起點而歸納出來的所謂"請求權",其本身并不是一種與物權、債權等基本權利類型相并列的權利種類。總而言之,某些"請求權"不過是債權所包含的一項權能,如 "債權請求權";而某些請求權性質上本身應屬債權,但基于特別的原因而被視為一種獨立于債權的權利,如"物權請求權"。至于所謂"人格權上的請求權"、"知識產權上的請求權",如果對"債權的"概念稍作擴,即認定債權不限于純粹財產上的給付請求,則其因侵權所生的全部請求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乃至賠禮道歉等請求權),均可納入債權亦即所謂"債權請求權的"圍。但身份權的情形較為復雜,除因身份權遭受侵害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屬于債權之外,某些直接表現為請求權的身份權(如撫養請求權、夫妻同居請求權等),其請求權究竟應視為該種身份權的基本權能,或應視為債權或債權之外的獨立請求權,尚難定論。由此,各種"請求權"相互之間,難免存在著復雜的交叉和重疊。既然如此,在確定訴訟時效適用圍之時,以"請求權"作為基準,肯定會出現模糊和重疊。對此,筆者認為,如果理論上將訴訟時效適用圍確定為"請求權"尚有一定價值的話,那么,其價值應主要表現為除債權之外,訴訟時效尚可適用于其他獨立于債權之外的請求權,故非以"請求權"作為訴訟時效適用圍的表達則不足以具有概括性。但真實情況如何,應作實故訴訟時效的適用圍即僅為債權,無需累與其他。反之,則應另作考慮。二、關于訴訟時效僅適用于債權的論證縱觀各種理論分析,可以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在闡述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圍時,既有理論的著力點并非在于確定該類請求權的具體圍,而是在于論證和闡述除"債權請求權"之外的其他眾多"請求權"如何"不得"適用訴訟時效。其結果便是:在將種類繁多的各種請求權"趕盡殺絕"之后,能夠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大體上總是僅僅殘存"債權請求權"一種!除債權請求權之外,還有什么請求權能夠適用訴訟時效呢?對此應當逐一分析。(一)各種請求權得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分析1.債權請求權依既成理論,債權請求權非為債權受侵害后所生之請求權,而是債權本身所包含的基本權能。債權一旦到期,如債務人未為給付,則債權人得請求訴訟保護,其請求訴訟保護的法定期間,即為訴訟時效。所以,訴訟時效主要是為限制債權人行使其請求權的法律保護期間所設。進一步講,凡屬債權者,原則上均得適用訴訟時效,包括契約所生之債權、損害賠償所生之債權、無因管理以與不當得利所生之債權等等。2.物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是物權遭受不法侵害后,物權人為回復物權完滿狀態而依法享有的請求權,具體包括三種:返還原物請求權、妨害除去(排除妨礙)請求權、妨害防止(消除危險)請求權。就物權請求權應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理論上存在很大爭議。"否定說"認為,物權請求權依附于物權而存在,既然物權不罹于訴訟時效,則物權請求權則一直伴隨物權而發生,故亦不罹于訴訟時效。《瑞士債法典》明定僅債權適用消滅時效,故被認為采用此說。《日本民法典》對此未明確規定,但有關判例和學說采用此說。我國地區一些學者和地多數學者支持這一觀點,并進行了深入的闡述。其中,就返還原物請求權在適用訴訟時效的情況下有可能與取得時效的效果不相銜接的"尷尬所"作揭示(如果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短于占有物的取得時效,則有所有權而無所有物,所有權將有名無實),系最為有力之論據。,原則上應適用消滅時效。對于權利人返還原物請求權罹于時效后,其所有權有名無實的問題,此說以所"有權仍繼續存在,所有人得因任何理由再取得占有,可對于非占有人的承繼人之人(例如盜取人)請求返德國民法典》,我國地區一些學者也贊同此觀點。我國主流學說認為,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其原因在于,由于民法設置了取得時效制度,此種請求權應當隨物權因占有人主取得時效消滅而當然消滅,但不能因訴訟時效而歸于消滅鑒。于上述"肯定說"以喪失返還請求權的所有人得因"任何理由再取得占有"作為論據,明顯背離實際生活,故我國主流學說應可成立。3.身份權上之請求權身份權是基于婚姻親屬關系產生的權利。《德國民法典》第194條規定:"根據親屬關系所生的請求權,如該請求權的設定以將來恢復親屬關系的一定狀態為目的者,不因時效而消身份權上之請求權主要包括:(1)無財產給付容的請求權。親屬關系回復之請求權無財產給付容,包括親屬相互間之回復請求權(如夫妻同居之請求權、夫妻財產關系之回復請求權、父子關系之回復請求權等),因親屬關系對第三人所生之回復請求權(如父母對第三人請求交出應服其親權之子女等)因。人隨時有權請求回復,故此類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2)有財產給付容的請求權。如撫養費請求權、贍養費請求權等。此等請求權屬于債權,當然應適用訴訟時效。但因之與公序良俗有關,故學者認為,其基本債權不因時效而消滅,只是過去已經發生的部分,如各期給付請求權,不妨因時效而消滅。(3)身份權遭受侵害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此等請求權屬于債權,應適用訴訟時效。以上分析表明,所謂"身份權之請求權",如果無財產給付容,不適用訴訟時效;如果有財產給付容,則為債權,原則上適用訴訟時效。4.人格權上之請求權人格權本身無請求權容,故人格權之請求權只能因人格權遭受不法侵害而產生。人格權所生請求權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損害賠償等請求權。上述請求權中,除損害賠償請求權屬于債權之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但這些請求權是否可納入債權圍,對此尚有爭議。而停止侵害請求權無論屬何性質,因其針對的是繼續性侵權行為,故其本質上不可能適用訴訟時效。5.知識產權上之請求權知識產權本身無請求權容,其遭受不法侵害所產生的請求權包括停止侵害、損害賠償等請求權。前者不適用訴訟時效,后者屬于債權,得適用訴訟時效。綜合以上分析可以發現,所謂"人格權上請求權"、"身份權上請求權"以與"知識產權上請求權"中,凡是以財產給付為容的,當然適用訴訟時效,但無一例外統統均應納入"債權請求權的"圍,而只要不是以財產給付為容的,亦即不屬典型的"債權請求權圍"的,則原則上不適用訴訟時效,其中,唯一例外的是"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三種請求權。這三種請求權不以財產給付為容,但可以適用訴訟時效。據此,鑒于兩條理由,筆者認為應當將上述三種請求權視為"債權請求權",并將訴訟時效的圍明確限定為債權:(1民)法制度是為民法目的服務的,所以,為了法律調整的方便,總是可以在原則之外設置某些例外。因此,物權的標的雖原則上僅限于有體物,但電、光、聲波、熱能乃至出質的權利不妨可以視為"物";而債權的標的原則上僅限于財產給付,但不妨亦可將"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非財產給付視為債權的客體。如此處理,理論上并不存在任何障礙。(2)將"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三種請求權視為債權的好處至少有兩個:一是有可能從此停止有關"侵權的后果是不是一種債的關系的"無益爭論;二是將訴訟時效的適用圍明確限定為"債權",使之清晰明白。(三)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債權并非任何債權均可適用訴訟時效。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債權主要有:1.儲蓄合同中存款人的債權基于儲蓄關系的性質和交易習慣,儲蓄合同關系中,存款人的債權無論有無行使期限(如隨時可支取的活期存款以與到期才能支取的定期存單),均不適用訴訟時效。債券等關系中的請求權亦同。2.法律明文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債權基于公共利益的保護或者社會政策,法律有可能對某些債權予以特別保護,明確規定其不適用訴訟時效。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0條規定:"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3.基礎性債權(基本債權)一般情況下,債權一旦基于某種法律事實而發生,其請求事項(請求權與其容即)得以確定,非基于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定原因,不得發生變更。此種債權可,稱為"典型債權"(契約、損害賠償、無因管理以與不當得利所生債權均屬此類)。但在某些情形,當事人基于某種法律地位而享有請求他人為財產給付的權利(如妻子基于配偶地位而對丈夫享有扶養費請求權、投資人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享有紅利分配請求權等),只要此種法律地位不消滅與相關條件不改變,則當事人的該種請求權即一直存在。因此種請求權具有基礎性和概括性的特點,實為持續產生于未來的一系列具體的給付請求權的基礎(如投資人的利益分配請求權,為投資人在公司未來經營活動中獲得的利潤中就,其可分配利潤享有的具體的給付請求權的根據和基礎又;如扶養費請求權為在未來的生活中,被扶養人請求扶養人為具體的扶養費給付的根據和基礎),故其可稱之為"基礎性債權或"者"基本債權"。此種"基礎性債權"具有抽象性特點,伴隨相關法律地位的存在而存在,故其不應因權利人不行使由其產生的具體的給付請求權而歸于消滅。但由"基礎性債權"產生的各具體的給付請求權為單純的債權,應適用訴訟時效。上述"基礎性債權"與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貨款、返還借款或者交付租金以與分期交貨的債權不同,后者不過是將一整體債權分割為數個相對獨立的給付請求權予以行使故,其并無"基礎性債權的"存在,只不過各被分割而成的相對獨立的給付請求權,其訴訟時效期間應予分別計算。三、關于非屬實體權利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應當指出既,有理論將一些性質上不屬于實體權利的請求權列入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圍,其中包括確認法律行為無效之請求權、分割共有財產之請求權等,其結論是正確的,但此種理論容易混淆不同性質的請求權之間的區別。實際上,時效為針對當事人不行使實體權利(實體性請求權)而設定的法定保護期間,對于程序性權利(形成權等的)存續期間,在必要的情況下,民法另設除斥期間制度予以規定,故程序性權利當然不適用訴訟時效。就法律行為無效之確認請求權而言,法律行為具備絕對無效事由時,當事人得請求法院確認其無效,有關此項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問題,我國司法實務上存在兩種意見:肯定者認為,當事人經過長時間后請求確認已經實際履行的合同無效并請求返還財產等,具有惡意,故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駁回其訴訟請求否;定者認為,法律行為絕對無效為客觀事實,不因時間的經過而發生任何變化,故不應適用訴訟時效。但筆者認為,如同相對無效法律行為之撤銷請求權,以訴訟方式請求確認法律行為無效的權利并非實體法上的權利故,法律即使限制當事人行使該種請求權的期間,該種期間也應屬除斥期間,因而此種程序性質的請求權并無訴訟時效適用的余地。就分割夫妻共有財產、合伙財產等共有財產的請求權而言,因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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