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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七講醫療科技發展中的法律問題涉及的主要方面:器官移植人工輔助生殖技術腦死亡安樂死基因技術第一部分器官移植的法律規定教學目的掌握器官移植的基本法律規定熟悉人工生殖技術相關的法律規定了解腦死亡、安樂死及基因技術中的法律問題器官移植的法律規定教學目的掌握器官移植的基本法律規定熟悉人工生殖技術相關的法律規定了解腦死亡、安樂死中的法律爭議一、器官移植法律問題(一)器官移植概述器官移植與抗生素的發現被認為是人類醫學20世紀兩個重大發現,器官移植更被認為是“21世紀醫學之顛”。1954年,(美國科學家)默里和他的團隊完成了世界上首例成功器官(腎臟)移植手術,這例腎臟移植手術在一對雙胞胎之間進行。1972年,中國第一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在廣州中山醫院完成。二、器官移植中涉及的法律問題供體來源是最主要的問題公民是否有提供器官的義務什么情況下采集器官是合法的能否采取強制措施獲取尸體器官人體器官是否可以買賣。三、國外相關法律規定自愿損獻:死者生前自愿或其家屬自愿將死者器官捐獻給他人,如美國(1968年《統一組織損獻法》)。推定同意:是指法律規定公民在生前未作出不愿意捐出器官的表示,都可被認為是自愿的器官捐獻者。(1)醫師推定同意:如法國、匈牙利、奧地處、瑞士、丹麥、新加坡。(2)親屬推定同意:芬蘭、希臘、瑞典、挪威等關于器官商業化:爭議非常大(涉及到器官的法律屬性)。四、我國器官移植的來源在2010年以前,中國尚未建立公民捐獻體系,器官供體主要由死囚犯提供。從2015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為移植供體來源,公民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獻將成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五、我國人體器官移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原則性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人體器官移植,適用本條例;從事人體細胞和角膜、骨髓等人體組織移植,不適用本條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人體器官的捐獻第七條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愿、無償的原則。公民享有捐獻或者不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利誘他人捐獻人體器官。第八條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獻其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形式的捐獻意愿,對已經表示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愿,有權予以撤銷。第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于移植。第十條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的人員。

人體器官移植的管理規定第11條醫療機構的資質:申請辦理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并具備相應的條件。有由醫學、法學、倫理學等方面專家組成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該委員會中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學專家不超過委員人數的1/4。第17條在摘取活體器官前或者尸體器官捐獻人死亡前,負責人體器官移植的執業醫師應當向所在醫療機構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提出摘取人體器官審查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不同意摘取人體器官的,醫療機構不得做出摘取人體器官的決定,醫務人員不得摘取人體器官。第18條經2/3以上委員同意,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體器官的書面意見。案例:交叉換腎引發的思考兩個等侯換腎的家庭發現各自的腎臟與對方的腎臟配型相同,相互提供腎源引發的思考。廣醫二院:倫理委員會未批準,后海南農墾總局醫院邀請雙方患者,手術成功。人體器官移植中醫方的義務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摘取活體器官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活體器官捐獻人說明器官摘取手術的風險、術后注意事項、可能發生的并發癥及其預防措施等,并與活體器官捐獻人簽署知情同意書;

(二)查驗活體器官捐獻人同意捐獻其器官的書面意愿、活體器官捐獻人與接受人存在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確認除摘取器官產生的直接后果外不會損害活體器官捐獻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應當保存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醫學資料,并進行隨訪。摘取尸體器官的相關規定摘取尸體器官,應當在依法判定尸器官捐獻人死亡后進行。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不得參與捐獻人的死亡判定。對摘取器官完畢的尸體,應當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應當恢復尸體原貌。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患者的排序第22條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的排序,應當符合醫療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訂。《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公民捐獻的身故后尸體器官(以下簡稱捐獻器官)的獲取與分配。第五條省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必須在國家衛生計生委的統一領導下,成立一個或多個由人體器官移植外科醫師、神經內外科醫師、重癥醫學科醫師及護士等組成的人體器官獲取組織(OrganProcurementOrganizations,以下簡稱OPO)。捐獻器官的獲取工作必須由OPO按照中國心臟死亡器官捐獻分類標準實施。OPO的有關管理規范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另行制訂。第六條OPO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一)對其服務范圍內的潛在捐獻人進行相關醫學評估;(二)依照《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規定,與捐獻人或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下簡稱近親屬)簽訂人體器官捐獻知情同意書等人體器官捐獻合法性文件;(三)維護捐獻器官的功能;(四)將潛在捐獻人、捐獻人及其捐獻器官的臨床數據和合法性文件錄入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以下簡稱器官分配系統);(五)使用器官分配系統啟動捐獻器官的自動分配;(六)獲取、保存、運送捐獻器官,并按照器官分配系統的分配結果與獲得該器官的人體器官移植等待者(以下簡稱等待者)所在的具備人體器官移植資質的醫院(以下簡稱移植醫院)進行捐獻器官的交接確認;(七)對捐獻人遺體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并參與緬懷和慰問工作;(八)保護捐獻人、接受人和等待者的個人信息,并保障其合法權益;(九)組織其服務范圍內醫療機構的相關醫務人員參加專業培訓,協助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進行定期的培訓和考核,開展學術交流和科學研究;(十)向社會公眾提供人體器官捐獻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等。

第17條捐獻器官必須通過器官分配系統進行分配,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統外擅自分配捐獻器官。

第18條OPO必須通過器官分配系統適時啟動捐獻器官的自動分配,嚴格執行分配結果,確保捐獻人及其捐獻器官的溯源性。

第20條移植醫院必須將本院等待者的相關信息全部錄入器官分配系統,按照要求及時更新。

第二部分人工生殖技術相關法律法規一、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概述定義:是指運用現代醫學技術和方法對人的卵子、精子、授精卵或胚胎進行人工操作,以達到受孕的目的。1944年,美國人洛克和門金首次進行這方面的嘗試。世界上第一個試管嬰兒布朗?路易絲于1978年7月25日23時47分在英國的奧爾德姆市醫院誕生。1988年3月中國大陸第一個試管嬰兒在北京誕生。全球迄今為止約有400萬試管嬰兒。二、試管嬰兒的弊端使精子失去優勝劣敗的競爭機會,可能將對微缺失的Y染色體遺傳下去如果女性不具備孕育條件,即使手術成功,也可能流產可能出現倫理道德及法律問題增加了多胎妊娠風險獲得每一個后代的成本高對女性生理干擾較大試管嬰兒患腦癱的幾率比正常受孕的嬰兒高3倍。三、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相關法律問題(一)異源授精(AID)親子關系的認定大多數認為社會學父母是其法律意義上的父母,生物學意義上的父母不被承認。美國,瑞典,澳大利亞,英國等其本采取上述類似規定(二)授精卵和胚胎的法律地位即授精卵和胚胎是不是人?1.人格說:此說認為,“人的生命從授精的一刻開始”,從這一刻起胚胎就具有人權,受法律保護。(如美國路易斯安那州1986年修正法第121條規定,所謂人類胚胎,是指受法律保護的體外授精卵,由一個或一個以上活的人體細胞與基因物質組成,并得于子宮內發育成為胎兒。2.物說:此說認為試管中成孕之物,不過是“輸卵管或子宮中的物質而已”。胚胎在沒有發育成具有人類特征的獨立個體之前,只能視其為具有生物學上之物。(美國不孕協會的觀點)3.介于人和物之間的中間說這種觀點認為,胚胎具有特殊的地位,此地位居于人與財產之間。(美國生育協會倫理委員會)4.潛在人格說此種觀點為法國生命與健康科學倫理咨詢委員會所支持,認為胚胎自授精時起就存在潛在的人格。5.道德主體說這種觀點認為,胚胎不是物,也不是社會的人,但為生物的人,具有發展為社會的人的潛力,因此,應當具有比一般生命物質更高的道德地位,應受法律保護(歐州理事會)不宜將胚胎或授精卵視為法律上的主體:首先,胚胎不具有生命權。生命權是一切權利的根本,生命權的保障范圍及于自然人與胎兒。其次,胚胎或授精卵不同于胎兒。再次,胚胎冷凍技術的不斷提高,人倫關系與血統輩分會非常復雜。冷凍胚胎權益之爭2014年5月15日,中國首例冷凍胚胎繼承權糾紛案在江蘇宜興法院一審宣判。原告沈新南起訴他的親家,要求繼承兒子沈杰和兒媳身亡后留下的冷凍受精胚胎。一審法院以原、被告雙方均無法獲得繼承權收場。失獨老人之痛以及冷凍胚胎管理法律上的空白,均可在這起訴訟中一窺端倪。四、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立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2001年2月)《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人類輔助生殖基本標準與技術規范》《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存倫理原則》《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為目的,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討論:代孕的存與廢?廣東2011年的八胞胚事件:廣州一對L姓富商久婚不孕,2010年初借助試管嬰兒技術孕育的8個胚胎竟然全部成功,大喜望外的富商夫婦最終找來兩位代孕媽媽,再加上自身共3個子宮采取“2+3+3”隊型,

八胞胎事件在當年十月內先后誕下4男4女八胞胎,被稱是“中國首例八胞胎”廣州一對L姓富商久婚不孕,2010年初借助試管嬰兒技術孕育的8個胚胎竟然全部成功,大喜望外的富商夫婦最終找來兩位代孕媽媽,再加上自身共3個子宮采取“2+3+3”隊型,

八胞胎事件在當年十月內先后誕下4男4女八胞胎,被稱是“中國首例八胞胎”代孕的存與廢?代孕的存與廢?隨著我國全面二胎政策的放開,2015年1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時,多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對于代孕不應一棒子打死,“禁止代孕”可改為“規范代孕”,最終修正案刪除了“禁止代孕”的提議。這是代孕制度的一個轉折點,標志著代孕即將合法化,將來我國將側重于對代孕的合理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三十四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國家鼓勵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研究、應用和推廣。

第三十五條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第三部分腦死亡安樂死基因治療腦死亡的法律問題一、腦死亡概述傳統心肺功能停止的死亡標準受到醫療技術飛速發展的挑戰。腦死亡是指原發于腦的病變或嚴重的腦組織創傷,致使腦的全部機能不可逆轉地停止,最終導致人體死亡。腦死亡的意義,有利于促進器官移植、減少資源浪費、讓患者“死”得有尊嚴。二、國外腦死亡的立法芬蘭是世界上第一個在法律上確立腦死的國家加拿大、瑞典、澳大利亞、希臘、意大利、英國、法國等多個國家先后制定了腦死亡法律。德國、印度、新西蘭,韓國和泰國等國家雖然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但臨床上已經承認腦死亡狀態并作為宣布死亡的依據三、我國腦死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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