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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勞務公司派遣管理制度勞務公司派遣管理制度1(一)總則第一條為了增加公司依法管理的標準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第三條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商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第四條處理違反規定的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主動疏導”原則,腳踏實地,依法依規處理。(二)聘請方式第五條依據用工單位運用派遣員工的條件要求,公司面對社會進行公開聘請、面試、篩選,對符合條件要求的,經用工單位面試合格并確認后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并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第六條用工單位對派遣員工有特別要求的,經雙方協商后可由公司托付用工單位進行聘請、面試、篩選,用工單位確定錄用名單后,由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并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三)勞動合同管理第七條公司建立派遣員工名冊,并依據我省相關規定做好用工備案。第八條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時,用工單位應核實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情況。第九條派遣員工派遣期滿、用工單位連續運用的,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續簽手續。如派遣員工逾期辦理,視為派遣員工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此產生有關責任由派遣員工擔當。第十條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協商全都并書面通知公司后,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第十一條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如派遣員工逾期辦理,視為派遣員工已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及其變更內容,由此產生有關責任由派遣員工擔當。第十二條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全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商定執行。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顯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第十四條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派遣員工須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依法生效之日起10內向公司書面提出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公司將按有關規定辦理。(四)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第十五條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告知書》與本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告知書》內容詳見附件),忠誠履行自己的義務。第十六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需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聽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第十七條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等相關職業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資格或經用工單位認可后正式上崗。第十八條派遣員工參與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第十九條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愛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備,并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愛護用品,愛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第二十條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候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第二十一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顯現的民事、刑事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擔當,公司不擔當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五)培訓考核第二十二條上崗前,公司對派遣員工進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應遵守的規章制度、告知書、勞動合同、社保政策以及勞務派遣協議中有關工作崗位性質、社會保險、勞動酬勞等方面的內容進行告知及具體解釋。第二十三條依據法律法規規定,與崗位相關的或針對性的從業業務學問、安全技能等培訓由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應主動參與學習,協作用工單位的培訓考核工作,通過學習提升自身素養和力量。第二十四條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考核標準及考核方法的制定、監督、執行,派遣員工應嚴格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考核標準和制度。第二十五條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用工單位可與派遣員工協商全都訂立協議,商定服務期和相關責任。派遣員工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派遣員工的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商定執行。派遣員工違反服務期商定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六條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派遣員工若與用工單位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或保密協議的,請嚴格遵守。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商定條款執行。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商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賜予派遣員工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由用工單位按月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不再通過公司轉付。派遣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商定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支付違約金。(六)勞動酬勞第二十七條派遣員工的工資(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由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公司三方協商全都后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確定。派遣員工每月應發工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勞務派遣協議》商定由用工單位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的工資總額,派遣員工應聽從用工單位管理、接受用工單位的考核。其他福利待遇、年終獎金、補貼,由用工單位依法確定。社會保險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加班費由用工單位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派遣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同工同酬原則,對派遣員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施行相同的勞動酬勞分配方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酬勞確定。第二十八條公司根據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及個稅后,確定實發金額,按時足額發給派遣員工本人。用工單位也可與公司簽訂工資發放的《補充協議》,由公司托付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但用工單位每月應將加蓋公章的工資發放表交給公司留存備查。派遣員工假如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查詢,公司必需賜予答復。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后,在次月工資造表時予以訂正。第二十九條工資通過銀行發放,派遣員工入職時應提供公司指定銀行的銀行卡號,并保證真實有效,以便按時發放工資,工資發放日按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商定的日期且用工單位必需確保在商定發放日前5天把工資轉賬到公司賬戶。(七)社會保險第三十條派遣員工入職辦理參保手續時,須按時提供完好真實有效的參保材料,如因提供參保材料不完好不真實或因原單位未辦好減員手續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按時辦理參保手續,致使派遣員工無法按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均由派遣員工自行擔當。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的轉移、接續手續根據經辦機構規定執行,派遣員工觸及轉移、接續的,應主動主動與公司協調辦理,逾期不辦理或延期辦理造成待遇享受受損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均由派遣員工自行擔當。第三十二條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按時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第三十三條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繳費時間不得遲于員工的工作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依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按國家規定,按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第三十四條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十五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擔當部分由用工單位擔當,用工單位擔當的費用按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后,由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第三十六條派遣員工不享有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三十七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第三十八條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后,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第三十九條施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布置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第四十條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九)其他第四十一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第四十二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第四十三條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相關內容:一、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以下義務:(一)照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二)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學問、安全教育培訓;(三)根據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商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酬勞和相關待遇;(四)根據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商定,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五)催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愛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七)幫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二、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二)工作地點;(三)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四)根據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酬勞數額和支付方式;(五)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七)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八)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九)經濟補償等費用;(十)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十一)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十二)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勞務公司派遣管理制度2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管理制度所稱勞務工,指的是勞動者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人員。勞務工與勞務派遣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勞務派遣組織與公司通過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把勞動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務用工協議》,雙方之間只有運用關系,沒有聘用合同關系或傳統意義上的勞動關系的用工形式。第二條《勞務派遣協議》由公司與勞務派遣組織協商簽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勞務工的條件、數量;2、工作崗位或工程內容;3、勞動酬勞、支付標準和方法;4、勞務工的勞動愛護;5、雙方認為需要商定明確的其他事項。第三條各部門、分子公司負責勞務工的“運用管理”和非“勞動關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1、依據生產經營、管理需要確定勞務用工規模;2、面對社會或勞務派遣組織公開聘請,擇優選定勞務工;3、依據工作要求,對勞務工嚴格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確定勞務工薪酬標準和是否連續運用的依據;4、建立勞務工臨時檔案,按月定期統計上報勞務工的數量、勞動酬勞等情況。第四條公司依據各分子公司勞務用工的運用情況,與勞務派遣組織統一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第五條各分子公司與勞務工簽訂《勞務用工協議》,明確工作職責、崗位要求、職業道德、勞動紀律、獎懲、辭退等有關問題,并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第二章運用原則與批準權限第六條各部門、分子公司在定崗定編范圍內,人力資源嚴峻缺乏、崗位缺員,公司范圍內不能調劑解決的,可申請運用勞務用工。第七條各分子公司、機關各部室有勞務工運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寫出書面申請,明確崗位、數量、要求送人力資源部審核,并報領導批準。各分子公司、機關各部室擅自和違規運用勞務工,公司將追究用工單位或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第八條各部門、分子公司必需嚴格按條件運用勞務工,并做到能進能出。對違反勞務用工協議或經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務工,要按時報公司退回勞務派遣組織。第三章聘請第九條人力資源部幫助機關部室做好勞務工聘請的組織、布置及詳細操作。第十條各分子公司自主進行勞務工的聘請,人力資源部指導并監督各分子公司做好勞務工的聘請工作。第十一條聘請根本原則:1、依據工作需要面對社會和勞務派遣組織公開聘請,嚴格聘請條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2、焊工、電工等技術崗位必需聘請具備職業資格的勞務工;3、不得聘請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未滿16周歲,受刑事、黨紀和行政處分期內等人員作為勞務工。第十二條聘請方式及步驟:1、聘請分為對內聘請和對外聘請;2、依據崗位特點實行面試、筆試和實際操作等形式。第十三條聘用1、機關部室、分子公司將擬聘的勞務工根本情況及相關資料送公司人力資源部初審報公司領導審批,審批同意后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相關勞務派遣手續;2、應聘人員錄用前須進行健康檢查,被錄用人有嚴峻(傳染)疾病的,取消錄用資格;3、高壓容器、數控車床等特種裝備作業崗位須聘用取得《特種裝備操作資格證》的勞務工;4、依據勞務用工的期限長短,確定勞務工的試用期限,由所屬的部室、分子公司進行試用期考核,人力資源部進行過程監督;5、勞務工錄用后,由勞務派遣組織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所屬分、子公司與勞務工簽訂《勞務用工協議》,依據工作需要,協議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第四章培訓第十四條培訓目標與理念1、公司將對勞務工培訓納入公司整體培訓計劃;2、培訓旨在增加勞務工的專業學問與技能;3、開展多層次、多種形式的培訓活動,滿意不同的崗位需求;4、建立勞務工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制度。第十五條培訓主要內容1、企業文化與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公司概況、企業精神、經營理念、組織架構、薪資福利、本崗位職責、工作內容、工作流程、工作規程、公司規章制度等;2、相關的行業政策,法規,標準;3、專業技術學問和操作技能。第十六條詳細培訓管理執行公司培訓管理相關制度、規定。第五章薪酬待遇第十七條工資結構分子公司結合工作實際,施行崗位績效工資、計件工資、計時工資等,并依據本部門的生產經營情況及勞務工的崗位性質、業務技能等,制訂本部門勞務工工資標準,并報公司審核。第十八條工資的支付1、勞務工的工資以月薪制按時通過銀行轉帳形式或現金(人民幣)支付給員工個人;2、工資原則上于次月10日之前支付;3、勞務工的工資酬勞、結算標準和方式等,按《勞務派遣協議》、《勞務用工協議》執行;4、勞務工的工資自報到工作之日起薪,退出工作崗位之日停薪,新進或離開公司勞務工,其當月工資按其實際工作天數核定;5、勞務工的工資由所屬分、子公司以造冊的方式支付。第十九條公司按《勞務派遣協議》、《勞務用工協議》的相關商定為勞務工繳納單位應當擔當的社會保險費,費用由所屬分子公司擔當。第二十條工資中的扣項1、個人收入所得稅、個人應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等從勞務工的工資中扣除;2、勞務工遲到、早退、溜班、曠工等工資扣除參照公司相關規定執行。第六章勞務工的考核第二十一條勞務工的考核1、考核目的:通過考核勞務工的工作力量、工作表現、工作業績、工作順應性,確定其崗位調配、薪酬分配、培訓教育、續聘或解聘。2、考核原則:用人單位(部門)按績效考評方法對勞務工進行逗硬考核。第二十二條對工作業績突出、對企業奉獻較大的勞務工要賜予精神和物質嘉獎。并激勵勞務工參與企業管理職務的競爭,競爭上崗的享受相應的待遇。第七章附則第二十三條勞務用工協議期滿或當事人商定的終止條件顯現,勞務協議即行終止。第二十四條勞務工離職1、在協議期間,勞務工辭職應至少提前1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屬分子公司(部門)同意并報人力資源部審批后辦理離職手續;2、勞務工離開公司前,應將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晰,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即與公司脫離勞務關系。第二十五條勞務工在派遣期間的全部勞動爭議,均由勞務派遣組織擔當法律責任。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與本制度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勞務公司派遣管理制度3一、為優化學校的人力資源結構,探究建立市場化的勞動用工機制,標準管理、運用勞務派遣行為,以滿意學校發展的需要,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的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方法。二、學校組織人事處是勞務派遣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勞務派遣的規劃、接收、運用清退等全過程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管理等工作。負責與勞務派遣公司協商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調處理觸及勞務派遣的相關問題。三、學校組織人事處依據學校用工部門提出的用工申請,結合定編定崗定員管理,制定勞務派遣計劃,經校長辦公會批準后實施。勞務派遣計劃應包括勞務運用崗位、數量和運用期限等。四、學校組織人事處負責對被派遣勞動者的資格進行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被派遣勞動者是否與派遣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期限是否涵蓋勞務合同期限;派遣勞動者的身體、技能狀況能否符合所需工作崗位的要求等。五、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現學校實施勞務派遣的崗位為司機、文印室管X理X員、水電管X理X員和實訓室管X理X員崗位。六、勞務派遣公司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勞務派遣公司應將勞動合同提交學校備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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