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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附錄一:物業效勞收費理開展改革委、建立部物業效勞收費理的發改價格[2003]18各、自治區、直轄計委〔開展改革委〕、、建立、房地:為物業理效勞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價格法?和?物業理?我們制定了?物業效勞收費理?現給你們請按照執行。附:?物業效勞收費理?開展和改革會建立部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三日物業效勞收費理第一條為物業效勞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價格法?和?物業理?制定本。第二條本所稱物業效勞收費是指物業理企業按照物業效勞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展維修、養護、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第三條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理企業;鼓勵物業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制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效勞收費通過競爭形成。第四條價格主部門會同建立行政主部門負責全國物業效勞收費的監視理工作。級以上地方人民價格主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效勞收費的監視理工作。第五條物業效勞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效勞程度相適應的原那么。第六條物業效勞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指導價和調節價。詳細定價形式由、自治區、直轄人民價格主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部門確定。第七條物業效勞收費實行指導價的有定價權限的人民價格主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部門根據物業理效勞等級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并定公布。詳細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效勞合同中約定。實行調節價的物業效勞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理企業在物業效勞合同中約定。第八條物業理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效勞內容、效勞以及收費工程、收費等有關情況進展。第九條業主與物業理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效勞費用。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效勞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理企業享有或者承當的物業效勞計費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效勞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理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效勞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缺乏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當的物業效勞計費方式。第十條建立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理效勞內容、效勞、收費、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第十一條實行物業效勞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效勞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效勞本錢、法定稅費和物業理企業的利潤。實行物業效勞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效勞資金包括物業效勞支出和物業理企業的酬金。物業效勞本錢或者物業效勞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1.理效勞人員的工資、社會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3.物業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4.物業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5.物業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6.辦公費用;7.物業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用;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費用;9.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效勞支出或者物業效勞本錢。第十二條實行物業效勞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效勞支出屬于代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理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效勞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物業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效勞資金年度預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效勞資金的收支情況。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效勞資金年度預和物業效勞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第十三條物業效勞收費采取酬金制方式物業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效勞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效勞資金年度預和物業效勞資金的收支情況進展審計。第十四條物業理企業在物業效勞中應當遵守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效勞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效勞。第十五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效勞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效勞費用或者物業效勞資金。業主違背物業效勞合同約定逾不交納效勞費用或者物業效勞資金的業主會應當催促其限交納;逾仍不交納的物業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效勞費用或者物業效勞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物業發消費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效勞費用或者物業效勞資金。第十六條納入物業理范圍的已開工但尚未或者因開發建立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效勞費用或者物業效勞資金由開發建立全額交納。第十七條物業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有線電視等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理企業承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第十八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展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使用。第十九條物業理企業已承受委托施行物業效勞并相應收取效勞費用的其他部門和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一樣的費用。第二十條物業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效勞合同約定以外的效勞效勞收費由雙方約定。第二十一條價格主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理企業的效勞內容、和收費工程、的監視。物業理企業違背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價格主部門根據?價格法?和?價格行為行政處分規定?予以處分。第二十二條各、自治區、直轄人民價格主部門、房地產行政主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定詳細施行并報開展和改革會、建立部備案。第二十三條本由開展和改革會會同建立部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本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原計委、建立部的?城住宅小區物業理效勞收費暫行?附錄二:物業理企業資質理建立部25?物業理企業資質理?已于2004年2月24日經建立部第29次常務會議討部長汪光燾二○○四年三月十物業理企業資質理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物業理活動的監視理物業理秩序進步物業理效勞程度根據?物業理?制定本。第二條在境內申請物業理企業資質施行對物業理企業資質理適用本。本所稱物業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理效勞活動的企業。第三條物業理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自治區人民建立主部門負責二級物業理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理直轄人民房地產主部門負責二級和三級物業理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理并承受建立主部門的指導和監視。設區的的人民房地產主部門負責三級物業理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理并承受、自治區人民建立主部門的指導和監視。第五條各資質等級物業理企業的條件如下:〔一〕一級資質:1.注冊資本人民幣500萬元以上;2.物業理專業人員以及工程、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理和技術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0人工程、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3.物業理專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獲得職業書;4.理兩種類型以上物業并且理各類物業的房屋建筑面積分別占以下相應計算基數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層住宅200萬平方米;〔2〕高層住宅100萬平方米;〔3〕式住宅〔別墅〕15萬平方米;〔4〕辦公樓、工業廠房及其他物業50萬平方米。5.建立并嚴格執行效勞質量、效勞收費等企業理制度和建立企業信譽系統有優良的經營理業績。〔二〕二級資質:1.注冊資本人民幣300萬元以上;2.物業理專業人員以及工程、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理和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0人工程、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3.物業理專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獲得職業書;4.理兩種類型以上物業并且理各類物業的房屋建筑面積分別占以下相應計算基數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層住宅100萬平方米;〔2〕高層住宅50萬平方米;〔3〕式住宅〔別墅〕8萬平方米〔4〕辦公樓、工業廠房及其他物業20萬平方米。5.建立并嚴格執行效勞質量、效勞收費等企業理制度和建立企業信譽系統有良好的經營理業績。〔三〕三級資質:1.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以上;2.物業理專業人員以及工程、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理和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工程、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3.物業理專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獲得職業書;4.有委托的物業理工程;5.建立并嚴格執行效勞質量、效勞收費等企業理制度和建立企業信譽系統。〔一〕營業執照;〔二〕企業章程;〔三〕驗資證明;〔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明;〔五〕物業理專業人員的職業書和勞動合同理和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第七條新設立的物業理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并設一年的。第八條一級資質物業理企業可以承接各種物業理工程。二級資質物業理企業可以承接30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工程和8萬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工程的物業三級資質物業理企業可以承接20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工程和5萬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工程的物業第九條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物業理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二〕營業執照;〔三〕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四〕物業理專業人員的職業書和勞動合同理和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工程、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五〕物業效勞合同復印件;〔六〕物業理業績材料。第十條資質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企業核發資質證書;一級資質審批前應當由、自治區人民建立主部門或者直轄人民房地產主部門審查審查限為20個工作日。第十一條物業理企業申請核定資質等級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資質審批部門不予〔一〕聘用未獲得物業理職業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理活動的;〔二〕將一個物業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理業務一并委托給別人的;〔三〕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四〕擅自改變物業理用房用處的;〔五〕擅自改變物業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立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處的;〔六〕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七〕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展經營的;〔八〕物業效勞合同終止時不按規定移交物業理用房和有關資料的;〔九〕與物業理人或者其他物業理人互相串通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十〕不履行物業效勞合同業主投訴較多經查證屬實的;〔十一〕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理業務的;〔十二〕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十三〕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第十二條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建立主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業遺失資質證書應當在媒體上聲明后方可申請補領。第十五條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手續后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第十六條企業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后15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資質證書注銷手續。第十七條物業理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各資質等級物業理企業的年檢由相應資質審批部門負責。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將物業理企業資質年檢結果向社會公布。第十九條物業理企業獲得資質證書后不得降低企業的資質條件并應當承受資質審批部門的監視檢查。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理企業的監視檢查。第二十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部門或者其上級主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懇求或者根據職權可以撤銷資質證書:〔一〕審批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物業理企業資質審批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物業理企業資質審批的;〔三〕違背法定程序作出物業理企業資質審批的;〔四〕〔五〕依法可以撤銷審批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條物業理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理業務的由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主部門予以警告責限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二條物業理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資質年檢的由資質審批部門責其限改正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物業理企業不按照本規定及時資質變更手續的由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主部門責限改正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五條資質審批部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部門或者責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頒發資質證書的;〔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未在法定限內予以審批的;〔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別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五〕不履行監視理職責或者發現行為不予查處的。第二十六條本自2004年附錄三: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理效勞等級〔〕中國物業理協會?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理效勞等級?〔〕的中物協[2004]1各物業理企業:為了進步物業理效勞程度催促物業理企業提供質價相符的效勞引導業主正確評判物業理企業效勞質量樹立等價有償的消費觀念促進物業理開展根據開展與改革會會同建立部的?物業效勞收費理?我會制定了?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理效勞等級?〔〕現給你們作為與開發建立或業主大會簽訂物業效勞合同、確定物業效勞等級、約定物業效勞工程、內容與以及測算物業效勞價格的參考根據。中的情況請及時告我會秘書處。附:1.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理效勞等級〔〕 2.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理效勞等級〔〕的使用說明。二附件1: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理效勞等級〔〕一級工程內容與〔一〕根本要求

1.效勞與被效勞雙方簽訂的物業效勞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2.承接工程時對住宅轄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展認真查驗驗收手續齊全。3.理人員、專業操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物業理職業書或者崗位證書。4.有完善的物業理方案質量理、財務理、理等制度健全。5.理效勞人員統一著裝、佩戴標志行為效勞主動、熱情。6.設有效勞接待中心24小時效勞。急修半小時內、其他報修按雙方約定時間到達現場有完好的報修、維修和回訪記錄。7.根據業主需求提供物業效勞合同之外的特約效勞和效勞的效勞工程與收費價目。9.按合同約定使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10.每年至少1次征詢業主對物業效勞的滿意率80以上。〔二〕房屋理

1.對房屋共用部位進展日常理和維修養護檢修記錄和保養記錄齊全。2.根據房屋實際使用年限定檢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狀況需要維修屬于小修范圍的及時組織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的及時編制維修方案和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會提出與建議根據業主大會的組織維修。3.每日巡查1次轄區房屋單元門、樓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門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記錄并及時維修養護。4.按照住宅裝飾裝修理有關規定和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裝飾裝修理制度。裝修前依規定審核業主〔使用人〕的裝修方案告知裝修人有關裝飾裝修的制止行為和考前須知。每日巡查1次裝修施工現場發現影響房屋外觀、危及房屋構造平安及拆改共用線等損害公共利益現象的及時勸阻并業主會和有關主部門。5.對違背規劃私搭亂建和擅自改變房屋用處的行為及時勸阻并業主會和有關主部門。6.小區主出入口設有小區平面示意圖主要路口設有路標。各組團、棟及單元〔門〕、戶和公共配套設施、場地有明顯標志。〔三〕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

1.對共用設施設備進展日常理和維修養護〔依法應由專業部門負責的除外〕。2.建立共用設施設備〔設備臺賬〕設施設備的運行、檢查、維修、保養等記錄齊全。3.設施設備標志齊全、責任人明確;操作維護人員嚴格執行設施設備操作規程及保養;設施設備運行正常。4.對共用設施設備定組織巡查做好巡查記錄需要維修屬于小修范圍的及時組織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時編制維修、更新改造方案和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向業主大會或業主會提出與建議根據業主大會的組織維修或者更新改造。5.載人電梯24小時正常運行。6.消防設施設備完好可隨時啟用;消防通道暢通。7.設備房保持整潔、通風無跑、冒、滴、漏和鼠害現象。8.小區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車場交通標志齊全、。9.路燈、樓道燈完好率不低于95。10.容易危身平安的設施設備有明顯警示標志和防范措施;對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設備故障有應急方案。〔四〕協助維護公共秩序

1.小區主出入口24小時站崗值勤。2.對重點區域、重點部位每1小時至少巡查1次;配有平安監控設施的施行24小時監控。3.對進出小區的車輛施行證、卡理引導車輛有序通行、停放。4.對進出小區的裝修、家政等勞務人員實行臨時出入證理。5.對火災、治安、公共衛生等突發有應急預案事發時及時業主會和有關部門并協助采取相應措施。〔五〕保潔效勞

1.高層按層、多層按幢設置垃圾桶每日清運2次。垃圾袋裝化保持垃圾桶清潔、無異味。2.合理設置果殼箱或者垃圾桶每日清運2次。4.共用雨、污水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檢查1次視檢查情況及時清掏;化糞池每月檢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發現異常及時清掏。5.二次供水水箱按規定清洗定時巡查水質符合衛生要求。6.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定進展消和滅蟲除害。〔六〕綠化養護理

1.有專業人員施行綠化養護理。2.草坪生長良好及時修剪和補栽補種無雜草、雜物。3.花卉、綠籬、樹木應根據其品種和生長情況及時修剪整形保持欣賞效果。4.定組織澆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澇、防凍。5.定噴灑藥物預防病蟲害。二級工程內容與〔一〕根本要求

1.效勞與被效勞雙方簽訂的物業效勞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2.承接工程時對住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展認真查驗驗收手續齊全。3.理人員、專業操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物業理職業書或者崗位證書。4.有完善的物業理方案質量理、財務理、理等制度健全。5.理效勞人員統一著裝、佩戴標志行為效勞主動、熱情。6.16小時效勞。急修1小時內、其他報修按雙方約定時間到達現場有報修、維修和回訪記錄。7.根據業主需求提供物業效勞合同之外的特約效勞和效勞的效勞工程與收費價目。9.按合同約定使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10.每年至少1次征詢業主對物業效勞的滿意率75以上。〔二〕房屋理

1.對房屋共用部位進展日常理和維修養護檢修記錄和保養記錄齊全。2.根據房屋實際使用年限適時檢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狀況需要維修屬于小修范圍的及時組織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的及時編制維修方案和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會提出與建議根據業主大會的組織維修。3.每3日巡查1次小區房屋單元門、樓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門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記錄并及時維修養護。4.按照住宅裝飾裝修理有關規定和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裝飾裝修理制度。裝修前依規定審核業主〔使用人〕的裝修方案告知裝修人有關裝飾裝修的制止行為和考前須知。每3日巡查1次裝修施工現場發現影響房屋外觀、危及房屋構造平安及拆改共用線等損害公共利益現象的及時勸阻并業主會和有關主部門。5.對違背規劃私搭亂建和擅自改變房屋用處的行為及時勸阻并業主會和有關主部門。6.小區主出入口設有小區平面示意圖各組團、棟及單元〔門〕、戶有明顯標志。〔三〕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

1.對共用設施設備進展日常理和維修養護〔依法應由專業部門負責的除外〕。2.建立共用設施設備〔設備臺賬〕設施設備的運行、檢查、維修、保養等記錄齊全。3.設施設備標志齊全、責任人明確;操作維護人員嚴格執行設施設備操作規程及保養;設施設備運行正常。4.對共用設施設備定組織巡查做好巡查記錄需要維修屬于小修范圍的及時組織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時編制維修、更新改造方案和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向業主大會或業主會提出與建議根據業主大會的組織維修或者更新改造。5.載人電梯早6點至晚12點正常運行。6.消防設施設備完好可隨時啟用;消防通道暢通。7.設備房保持整潔、通風無跑、冒、滴、漏和鼠害現象。8.小區主要道路及停車場交通標志齊全。9.路燈、樓道燈完好率不低于90。10.容易危身平安的設施設備有明顯警示標志和防范措施;對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設備故障有應急方案。〔四〕協助維護公共秩序

1.小區主出入口24小時值勤。2.對重點區域、重點部位每2小時至少巡查1次。3.對進出小區的車輛進展理引導車輛有序通行、停放。4.對進出小區的裝修等勞務人員實行登記理。5.對火災、治安、公共衛生等突發有應急預案事發時及時業主會和有關部門并協助采取相應措施。〔五〕保潔效勞

1.按幢設置垃圾桶生活垃圾每天清運1次。2.小區道路、廣場、停車場、綠地等每日清掃1次;電梯、樓道每日清掃1次半月拖洗1次;樓梯扶手每周擦洗2次;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潔1次;路燈、樓道燈每季度清潔1次。及時去除區內主要道路積水、積雪。34.二次供水水箱按規定清洗定時巡查水質符合衛生要求。5.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定進展消和滅蟲除害。〔六〕綠化養護理

1.有專業人員施行綠化養護理。2.對草坪、花卉、綠籬、樹木定進展修剪、養護。3.定去除綠地雜草、雜物。4.適時組織澆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澇、防凍。5.適時噴灑藥物預防病蟲害。三級工程內容與〔一〕根本要求

1.效勞與被效勞雙方簽訂的物業效勞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2.承接工程時對住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展認真查驗驗收手續齊全。3.理人員、專業操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物業理職業書或者崗位證書。4.有完善的物業理方案質量理、財務理、理等制度健全。5.理效勞人員佩戴標志行為效勞主動、熱情。8.按合同約定使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9.每年至少1次征詢業主對物業效勞的滿意率70以上。〔二〕房屋理

1.對房屋共用部位進展日常理和維修養護檢修記錄和保養記錄齊全。2.根據房屋實際使用年限檢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狀況需要維修屬于小修范圍的及時組織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的及時編制維修方案和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會提出與建議根據業主大會的組織維修。3.每周巡查1次小區房屋單元門、樓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門窗、玻璃等定維修養護。4.按照住宅裝飾裝修理有關規定和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裝飾裝修理制度。裝修前依規定審核業主〔使用人〕的裝修方案告知裝修人有關裝飾裝修的制止行為和考前須知。至少兩次巡查裝修施工現場發現影響房屋外觀、危及房屋構造平安及拆改共用線等損害公共利益現象的及時勸阻并業主會和有關主部門。5.對違背規劃私搭亂建和擅自改變房屋用處的行為及時勸阻并業主會和有關主部門。6.各組團、棟、單元〔門〕、戶有明顯標志。〔三〕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

1.對共用設施設備進展日常理和維修養護〔依法應由專業部門負責的除外〕。4.對共用設施設備定組織巡查做好巡查記錄需要維修屬于小修范圍的及時組織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時編制維修、更新改造方案和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向業主大會或業主會提出與建議根據業主大會的組織維修或者更新改造。5.載人電梯早6點至晚12點正常運行。6.消防設施設備完好可隨時啟用;消防通道暢通。7.路燈、樓道燈完好率不低于80。8.容易危身平安的設施設備有明顯警示標志和防范措施;對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設備故障有應急方案。〔四〕協助維護公共秩序

1.小區24小時值勤。2.對重點區域、重點部位每3小時至少巡查1次。3.車輛停放有序。4.對火災、治安、公共衛生等突發有應急預案事發時及時業主會和有關部門并協助采取相應措施。〔五〕保潔效勞

1.小區內設有垃圾搜集點生活垃圾每天清運1次。2.小區公共場所每日清掃1次;電梯、樓道每日清掃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潔1次;路燈、樓道燈每半年清潔1次。3.4.二次供水水箱按規定清洗水質符合衛生要求。〔六〕綠化養護理

1.對草坪、花卉、綠籬、樹木定進展修剪、養護。2.定去除綠地雜草、雜物。3.預防花草、樹木病蟲害。附件2:?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理效勞等級?〔〕使用說明1.本??為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改房、集資建房、廉租住房等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效勞的。物業效勞收費實行調節價的商品住宅的物業效勞不適用本。2.本??根據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效勞需求的不同情況由高到低設定為一級、二級、三級三個效勞等級級別越高表示物業效勞越高。4.選用本??時應充分考慮住宅小區的建立、配套設施設備、效勞功能及業主〔使用人〕的居住消費才能等因素選擇相應的效勞等級。附錄四:物權法第六十二?物權法?已由第十屆全國人民第五次會議于2007年3月16日胡二○○七年三月十物權法〔2007年3月第一編總那么第一章根本原那么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第一節不動產登記第二節動產交付第三節其他規定第三章物權的保護第二編所有權第四章一般規定第五章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第七章相鄰關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權獲得的特別規定第三編用益物權第十章一般規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第十二章建立用地使用權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第十四章地役權第四編擔保物權第十五章一般規定第十六章抵押權第一節一般抵押權第二節額抵押權第十七章質權第一節動產質權第二節權利質權第十八章留置權第五編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那么第一編總那么第一章根本原那么第一條為了維護根本經濟制度維護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制定本法。第二條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第三條在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開展的根本經濟制度。穩固和開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開展。第四條、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和個人不得進犯。第五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第六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交付。第七條物權的獲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別人合法權益。第八條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其規定。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第一節不動產登記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第十一條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第十二條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第十三條登記機構不得有以下行為:〔一〕要求對不動產進展評估;〔二〕以年檢等名義進展重復登記;〔三〕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理。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第十八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第十九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第二十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可以進展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第二十一條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別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當賠償責任。因登記錯誤給別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當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第二十二條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詳細收費由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部門規定。第二節動產交付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好心第三人。第二十五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第二十六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懇求第三人返復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第二十七條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第三節其他規定第二十八條因人民、仲裁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的征收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的征收等生效時發生效力。第二十九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獲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場時發生效力。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撤除房屋等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第三十一條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按照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第三章物權的保護第三十二條物權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第三十三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懇求確認權利。第三十四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懇求返復原物。第三十五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懇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第三十六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懇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第三十七條損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懇求損害賠償也可以懇求承當其他民事責任。第三十八條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損害的情形合并適用。損害物權除承當民事責任外違背行政理規定的依法承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編所有權第四章一般規定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四十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第四十一條法律規定專屬于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和個人不能獲得所有權。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搜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搜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和個人不得、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第四十三條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立用地控制建立用地總量。不得違背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搜集體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第五章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四十五條法律規定屬于所有的財產屬于所有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代表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第四十六條礦藏、水流、海域屬于所有。第四十七條城的土地屬于所有。法律規定屬于所有的農村和城郊區的土地屬于所有。第四十八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第四十九條法律規定屬于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所有。第五十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所有。第五十一條法律規定屬于所有的文物屬于所有。第五十二條國防資產屬于所有。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道等根底設施按照法律規定為所有的屬于所有。第五十三條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按照法律和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第五十四條舉辦的事業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按照法律和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第五十五條出資的企業由、地方人民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益。第五十六條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制止任何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第五十七條履行國有財產理、監視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理、監視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當法律責任。違背國有財產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并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當法律責任。第五十八條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二〕集體所有的建筑物、消費設施、農田水利設施;〔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第五十九條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以下事項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或者個人承包;〔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六十條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按照以下規定行使所有權:〔一〕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二〕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三〕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第六十一條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六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會、村民小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第六十三條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制止任何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損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損害的集體成員可以懇求人民予以撤銷。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消費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第六十五條私人合法的儲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按照法律規定保護私人的繼承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第六十六條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制止任何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第六十七條、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股份或者其他企業。、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理者等權利并履行義務。第六十八條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的權利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第六十九條社會團體依法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受法律保護。第六章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以外的共有部享有共有和共同理的權利。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平安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以外的共有部享有權利承當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理的權利一并轉讓。第七十三條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效勞用房屬于業主共有。第七十四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第七十五條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會。地方人民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會給予指導和協助。第七十六條以下事項由業主共同:〔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那么;〔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理規約;〔三〕選舉業主會或者更換業主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效勞企業或者其他理人;〔五〕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背法律、法規以及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第七十八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會的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會作出的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損害的業主可以懇求人民予以撤銷。第七十九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可以用于電梯、水箱等共有部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第八十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第八十一條業主可以自行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效勞企業或者其他理人理。對建立聘請的物業效勞企業或者其他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第八十二條物業效勞企業或者其他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承受業主的監視。第八十三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理規約。第七章相鄰關系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消費、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那么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八十五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第八十七條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暖氣和燃氣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背有關工程建立阻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第九十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背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第九十一條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平安。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防止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第八章共有第九十三條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九十四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第九十五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第九十六條共有人按照約定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理的權利和義務。第九十七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九十九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懇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懇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根底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懇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第一百條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獲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第一百零一條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置的權利。第一百零二條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當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當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當債務。歸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當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第一百零三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第一百零五條兩個以上、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參照本章規定。第九章所有權獲得的特別規定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以下情形的受讓人獲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好心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按照前款規定獲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懇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好心獲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第一百零七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別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懇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懇求返復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懇求返復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第一百零八條好心受讓人獲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好心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第一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等有關部門。第一百一十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第一百一十一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遺失物。因成心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當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懇求保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懇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第一百一十三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所有。第一百一十四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一百一十六條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獲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獲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獲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獲得。第三編用益物權第十章一般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用益物權人對別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第一百一十八條所有或者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個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第一百一十九條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二十條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預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第一百二十一條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按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第一百二十二條依法獲得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第一百二十三條依法獲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一百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根底、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第一百二十五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消費。第一百二十六條耕地的承包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經林業行政主部門批準可以延長。第一百二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一百二十八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限不得超過承包的剩余限。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立。第一百二十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級以上地方人民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好心第三人。第一百三十條承包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第一百三十一條承包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第一百三十二條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按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第一百三十三條通過、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第一百三十四條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第十二章建立用地使用權第一百三十五條建立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第一百三十六條建立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立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第一百三十七條設立建立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商業、、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立用地使用權。采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土地用處的規定。第一百三十八條采取、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立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建立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立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二〕土地界址、面積等;〔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四〕土地用處;〔五〕使用限;〔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七〕解決爭議的。第一百三十九條設立建立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立用地使用權登記。建立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立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立用地使用權證書。第一百四十條建立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處;需要改變土地用處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部門批準。第一百四十一條建立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第一百四十二條建立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于建立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三條建立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立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四條建立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立用地使用權的剩余限。第一百四十五條建立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第一百四十六條建立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第一百四十八條建立用地使用權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早收回該土地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立用地使用權間屆滿的自動續。非住宅建立用地使用權間屆滿后的續按照法律規定。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一百五十條建立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立用地使用權證書。第一百五十一條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立用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理法等法律規定。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獲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理法等法律和有關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第十四章地役權第一百五十六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別人的不動產以進步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別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第一百五十七條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四〕利用限;〔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決爭議的。第一百五十八條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好心第三人。第一百五十九條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第一百六十條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利用供役地盡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一條地役權的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立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限。第一百六十二條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第一百六十三條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立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第一百六十四條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立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五條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立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第一百六十六條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立用地使用權部轉讓時轉讓部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第一百六十七條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立用地使用權部轉讓時轉讓部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第一百六十八條地役權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消滅:〔一〕違背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二〕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間屆滿后在合理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第一百六十九條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第四編擔保物權第十五章一般規定第一百七十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一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第一百七十二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當相應的民事責任。第一百七十三條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第一百七十四條擔保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當相應的擔保責任。第一百七十六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領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當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當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第一百七十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一〕主債權消滅;〔二〕擔保物權實現;〔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七十八條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第十六章抵押權第一節一般抵押權第一百七十九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以下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立用地使用權;〔三〕以、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獲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四〕消費設備、原材料、半成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制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一條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消費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消費設備、原材料、半成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第一百八十二條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立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立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按照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四條以下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第一百八十五條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四〕擔保的范圍。第一百八十六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第一百八十七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一百八十八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好心第三人。第一百八十九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消費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理部門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好心第三人。按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獲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第一百九十條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早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歸抵押人所有缺乏部由債務人清償。抵押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第一百九十二條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別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一百九十三條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頓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早清償債務。第一百九十四條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第一百九十五條債務人不履行到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懇求人民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懇求人民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價格。第一百九十六條按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以下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一〕債務履行屆滿債權未實現;〔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九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領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第一百九十八條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歸抵押人所有缺乏部由債務人清償。第一百九十九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一樣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第二百條建立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立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立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第二百零一條按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或者按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立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的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處。第二百零二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護。第二節額抵押權第二百零三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第二百零四條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債權轉讓的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百零五條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間、債權范圍以及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第二百零六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一〕約定的債權確定間屆滿;〔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懇求確定債權;〔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四〕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百零七條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一般抵押權的規定。第十七章質權第一節動產質權第二百零八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第二百零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制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第二百一十條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第二百一十一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第二百一十二條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第二百一十三條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領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第二百一十四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當賠償責任。第二百一十五條質權人負有妥善保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當賠償責任。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早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第二百一十六條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早清償債務或者提存。第二百一十七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當賠償責任。第二百一十八條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九條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早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價格。第二百二十條出質人可以懇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懇求人民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懇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當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一條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歸出質人所有缺乏部由債務人清償。第二百二十二條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額質權。額質權除適用本節有關規定外參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節額抵押權的規定。第二節權利質權第二百二十三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以下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支票、本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份額、股權;〔六〕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第二百二十四條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出質登記時設立。第二百二十五條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或者提貨日先于主債權到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早清償債務或者提存。第二百二十六條以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份額、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登記結算機構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理部門出質登記時設立。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早清償債務或者提存。第二百二十七條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部門出質登記時設立。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答應別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答應別人使用出質的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早清償債務或者提存。第二百二十八條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早清償債務或者提存。第二百二十九條權利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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