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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銀行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快速、穩妥地處置各類突發金融風險事件,預防或最大程度減少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給本行帶來的經濟損失和負面影響,切實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證本行的經營秩序和合法權益,根據中國銀監會《銀行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結合本行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突發金融風險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的、有別于日常經營管理的、已經或者可能會對本行經營、財務狀況或聲譽產生嚴重影響、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偶發性事件。第二章組織職責第三條總行應急管理領導小組是全行突發金融風險事件應急管理機構。總行應急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總行法律合規部,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辦公室主任。第四條總行應急管理領導小組主要承擔以下職責:負責批準成立專項應急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審議重大突發金融風險事件處置方案;負責突發金融風險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決策。第五條總行應急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承擔以下職責:負責落實總行應急管理領導小組有關應急管理工作的指示和決定;負責牽頭建立健全本行應急管理體系;負責組織、推動、指導風險評估、影響分析、預案演練、資源建設等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收集整理應急管理工作會議議題與相關報告,及總行應急管理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第六條總行專項應急管理領導小組由總行應急管理領導小組批準成立,負責專項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的處置,是專項突發金融風險事件應急管理機構。主要承擔以下職責:在總行應急管理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專項突發金融風險事件應急處置;負責批準啟動、終止專項應急預案;負責批準專項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的通報、對外報告和公告。第七條總行專項應急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該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牽頭管理部門,牽頭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專項應急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專項應急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包括:負責落實專項應急管理領導小組的指示和決定;負責協調組織相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總行專項應急管理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第八條分行應急管理領導小組是分行突發金融風險事件應急管理機構,負責分行各項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的處置。分行不再另行設置專項應急管理領導小組。各分行行長為所轄區域應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擔任分行應急管理領導小組組長,其他分行負責人任小組副組長,分行所轄各部門、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為小組成員。第九條分行應急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分行法律合規部(未設法律合規部的分行,辦公室設在風險管理部),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辦公室主任。分行應急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落實分行應急管理領導小組的指示和決定,并組織協調督促指導相關部門、機構開展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第三章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的類型第十條突發金融風險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事件:嚴重影響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的事件。1.金融擠兌事件;2.集體投訴、聚眾上訪、示威、圍攻或沖擊政府、監管部門、本行營業辦公場所等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群體性事件;3.違法違規設立分支機構或開辦業務,可能導致本行或地區重大損失和影響的事件;4.盜竊、出賣、泄漏或丟失涉密資料,可能導致本行重大損失或影響地區經濟社會秩序穩定的事件。嚴重影響正常經營和提供正常金融服務的事件。1.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引發本行無法正常營業、產生重大影響或導致較大經濟損失的事件;2.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引發本行無法正常經營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3.本行信息系統不能正常工作,導致業務無法正常開展2小時(含)以上,或影響范圍超過一個縣級行政區域的事件;4.本行被暫停部分業務、停業整頓、接管、托管、重組、撤銷等事件;5.本行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被有權機關調查或采取強制措施,以及發生涉案、重傷、失蹤、逃匿、非正常死亡等不能正常履職的事件;6.造成本行員工3人以上(含)重傷、失蹤、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嚴重損害本行和客戶利益的事件。1.本行員工涉嫌非法集資、重大貪污、賄賂、挪用、侵占、內外勾結騙取資金等案件,及其他涉案金額較大導致司法機關、紀檢部門、外部監管機構、審計部門等介入調查的案件;2.涉案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票據、銀行卡、洗錢等案件;3.重要賬冊、重要空白憑證、印章丟失、損毀或被偽造、被盜用可能導致本行重大損失的事件;4.搶劫本行營業網點、運鈔車,或盜竊本行現金30萬元以上(含)的案件;5.發生金融詐騙案件,已經或可能導致重大損失和影響。對本行經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事件。1.在媒體(含網絡等其他方式)出現負面輿情,對本行正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2.授信總額度達到1億元(含)以上的企業(集團)出現風險,可能對本行正常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件;3.發生重大涉訴、重大經營性或投資性損失、發行的金融產品出現重大違約等,已經或可能導致本行重大損失和影響的事件;4.由于集群性風險、行業性風險、區域性風險導致本行客戶出現大面積、群發性授信業務風險的事件;5.對本行流動性風險水平或日常頭寸管理產生直接或間接重大不利影響的內外部事件;6.發生利率、匯率等大幅市場不利變動、交易對手違約、發行人拒償等事件,導致本行資產價值大幅波動或使本行承受重大損失。(五)其他需要作為重大突發事件對待的事件。第十一條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涉及敏感人物的事件不受上述標準限制。第四章預案管理第十二條本行應急預案按層級分為: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某類型風險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一)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范本行突發金融風險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組織架構、各層級預案的定位和銜接關系及對各層級應急管理相關要求等。某類型風險總體應急預案。在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框架下,本行應對某類型突發金融風險事件制定總體應急預案,主要包括:業務運營中斷總體應急預案,重要信息系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某類型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的組織架構、與相關其他總體預案的銜接關系、對下轄專項應急預案的管理要求等。專項應急預案。本行應對某項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在某項突發事件發生時啟動,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組織架構、對某項突發事件的報告、分析、決策、處理、恢復等處置程序。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注重調動內、外部資源,指導相關部門實施正確的應急響應步驟。本行專項應急預案按類型可分為:1.業務中斷應急預案:主要包括進口信用證業務專項應急預案、理財業務專項應急預案、現金業務專項應急預案、債券回購業務專項應急預案、支付結算業務專項應急預案等;2.系統故障應急預案:主要包括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應急處置預案等;3.應急保障應急預案:主要包括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預案、突發安全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等;4.其他應急預案:主要包括市場風險應急預案、流動性風險應急預案、突發聲譽風險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等。專項應急預案由業務、事務主管部門牽頭編制和管理。專項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主管部門應與其他部門充分協商,共同完成,確保同一預案中,業務、信息科技、支持保障之間的協調一致,同時確保業務中斷應急預案、系統故障應急預案、應急保障應急預案以及其他應急預案之間的有效銜接。第十三條專項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架構及各部門、人員在預案中的角色、權限、職責分工;信息傳遞路徑和方式;突發金融風險事件處置程序,包括報告、決策、指揮、響應、回退等;突發金融風險事件處置過程中的風險控制措施,防止由于事件處置帶來新的風險;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的危機處理機制;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的內部溝通機制和聯系方式;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的外部溝通機制和聯系方式;應急完成后的還原機制。第十四條重要服務及信息系統的外部供應商應建立專項應急預案,證明其應急管理的有效性,并確定其應急管理工作滿足本行要求。第十五條本行應急預案應注重與金融同業單位、外部金融市場、金融服務平臺和公共事業部門等應急預案的有效銜接;同時,應當積極采取風險緩釋及轉移措施,有效控制由于外部機構管理不充分可能產生的風險。第五章預案演練第十六條各級預案管理部門應通過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檢驗應急預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提高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的綜合處置能力。第十七條根據演練范圍和涉及的部門,演練可分為:單項演練。以單項預案場景發生為情景,開展演練,用于檢驗單項應急預案。綜合演練。以多項預案場景同時發生為情景,開展演練,用于檢驗多項應急預案及其有效銜接、統一協調關系。第十八條根據演練的方式,演練可分為:培訓演練。由培訓老師告知相關人員關于預案的目的、適用情形、關鍵安排、存放位置等信息,使其知曉自身在這些預案中的具體職責分工。桌面演練。設定虛擬的突發金融風險事件場景,以面對面交流形式,從事件通報開始,模擬整個事件處理過程,測試事件的向上報告路徑和向下通報路徑是否通暢、是否能夠在既定時間內通報到相關人員、處理流程是否存在不足和改進之處、應急處置的某些關鍵環節是否有效等。實戰演練。根據設定的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發生的場景,實地演習完整的事件處理過程,通過所有相關人員切實參與操作,掌握事件處理方法和措施,同時檢查存在的不足。第十九條各單位應在年初制定演練計劃,在實施演練前,演練組織者需制定具體演練方案,內容包括:演練目標、成功標準、參與單位、演練場景等。第二十條各單位應做好預案的演練工作,在重大業務活動、重大社會活動等關鍵時點,或在關鍵資源發生重大變化之前,及時開展相應演練。第二十一條各單位在開展業務應急預案的演練時,需重點加強業務、信息科技、支持保障之間的協調、配合,提升各級部門統一協調、相互配合應對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的能力。第二十二條本行將外部供應商納入演練范圍并定期開展演練;同時,本行積極參加金融同業單位、外部金融市場、金融服務平臺和公共事業部門等組織的業務連續性計劃演練,確保應急和協調措施的有效性。第二十三條演練結束后,組織單位應及時做好總結、記錄、報告等各項工作。報告內容應包括具體演練步驟、各步驟執行時間和執行人員、演練結果、演練中識別的問題及后續跟進安排,以及應急預案適用情況的總結和評價。第六章事項報告第二十四條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的報告應遵循及時、真實、全面、準確的原則,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符合《銀行重大事項報告管理辦法》相關要求的突發金融風險事件需按照該辦法規定進行報告;其他突發金融風險事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報告。第二十五條突發金融風險事件報告要做到要素完整、重點突出,內容包含但不限于:事發機構名稱、時間、地點、事件經過、發生原因、性質、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可能造成的損失、發展態勢,以及已經采取或擬采取的緊急應對措施等。有傷亡及財產損失的,應特別說明傷亡人數和損失金額,金融擠兌事件應特別說明被擠兌網點庫存現金及可能需要的現金;聚眾上訪、游行事件應特別說明參與人數、持續時間及現場秩序和影響;重要憑證、資料丟失、損毀和系統故障應特別說明可能引發的后果和擬采取的措施等。第二十六條報告程序。(一)行內報告程序。1.如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發生在分支機構,事發機構應在第一時間(事件發生或知曉事件發生的30分鐘內)電話或當面報告分行應急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并于1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報告。分行應急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對事件進行預評估,并視情況向分行應急管理領導小組和總行相應的專項應急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如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發生在總行層面,總行部門應在第一時間(事件發生或知曉事件發生的30分鐘內)電話或當面報告總行專項應急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并于1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報告。2.總行專項應急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報告后,應對風險事件進行評估,并及時向總行專項應急管理領導小組進行報告,并隨時關注事態發展,及時報送后續情況。3.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的報告原則上采用逐級報告的方式,遇有特別重大的突發金融風險事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越級報告。(二)對外報告程序。1.總行相關部門根據總行專項應急管理領導小組的指示,按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江蘇省銀監局進行報告。2.總行各對口工作聯系部門經總行專項應急管理領導小組同意,按規定向市委、市政府等相關部門報告。3.總行辦公室擬定相關新聞通稿,經總行專項應急管理領導小組同意,指定專人提供給新聞媒體或按統一口徑接受采訪。4.各分行經總行專項應急管理領導小組同意后,根據屬地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履行報告程序。第七章應急處置要求第二十七條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的處置應遵循依法合規、快速高效、積極穩妥的原則。第二十八條先期處置。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發生后,事發機構需依據自身專業判斷,對事件進行先期處理,采取適當的處置和預防擴散措施,防止事態升級或惡化。事發機構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代理負責人須在第一時間趕赴事發現場,了解情況,現場指揮采取處置措施,做好人員的安全防護和現場保護,視情況迅速爭取公安、消防、醫療等部門的救援。若業務場所發生災難性事件,負責人需迅速做出災難判斷及應急疏散決定,保障人員安全。第二十九條啟動應急處置組織架構。總行專項應急管理領導小組組長根據事件的風險狀況及影響程度,親自或委托領導小組副組長召集相關人員召開會議,統一研究部署處置方案,決定擬啟動或采取的應急預案,明確內外溝通計劃,相關人員接到通知后,必須按時參加,并按會議統一部署積極主動參與處置工作。總行專項應急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會議確定的處置方案及相關要求及時反饋給事件發生機構。事發機構應持續跟蹤報告事件進展情況,原則上至少每隔1小時上報一次。重大突發金融風險事件處置方案須報總行應急管理領導小組審議。總行專項應急管理領導小組根據事件進展情況,決策是否保持或解除應急狀態。第三十條處置要求。在突發金融風險事件處置完畢前,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發生機構、決策機構及參與處置的相關部門負責人及聯系人要確保聯絡24小時暢通,嚴禁關閉手機。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發生機構應按照自我救助、行內統一協調救助、同業救助、監管救助、外部社會救助的程序進行事件的處理。對行內有攜款潛逃、瀆職、重大失職嫌疑的情況,經總行應急管理領導小組或專項應急管理領導小組研究確定,需要采取控制措施或者有犯罪嫌疑需要立案偵察的,由總行黨群監察部會同總行安全保衛部負責在第一時間內向公安機關報案,并配合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進行處理。群眾或行員進行大規模上訪,聚眾、滋事、游行、示威,導致營業網點局面失控的,經總行應急管理領導小組或專項應急管理領導小組同意,由總行安全保衛部負責向公安機關尋求支援。涉及火災、房屋坍塌、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引起的突發金融風險事件,各機構應在向總行應急管理領導小組或專項應急管理領導小組報告的同時,第一時間向消防等社會救助機構求救。可能對本行聲譽產生重大影響的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由總行辦公室依據總行應急管理領導小組或專項應急管理領導小組決議和指示,按照本行聲譽風險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處置。在突發金融風險事件處置期間,應嚴格遵守本行有關保密規定,嚴禁泄密。非經相應應急管理領導小組同意,行內員工不得接受采訪或向新聞媒體透露風險事件及處置相關信息。第三十一條后續工作。突發金融風險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各級機構要做好組織、協調工作,盡快恢復正常營業秩序,必要時聯系新聞單位做好正面宣傳報道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突發事件給銀行帶來的不良影響。同時,事發機構對造成事件的風險因素持續監測,嚴防事件反復。善后處置工作由事發機構在對應層級的應急管理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實施。事發機構要組織力量全面開展業務中斷事件損害核定工作,制定事后恢復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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