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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精品文檔精心整理精品文檔可編輯的精品文檔電焊工作業安全操作管理規程1、一般規定1.1金屬焊接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特種作業操作證》方準上崗獨立操作。非電焊工嚴禁進行電焊作業。1.2操作時應穿焊工工作服、絕緣鞋和戴電焊手套、防護面罩等安全防護用品,高處作業時系安全帶。1.3電焊作業現場周圍10米范圍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1.4雨、雪、風力六級以上(含六級)天氣不得露天作業。雨、雪后應清除積水、積雪后方可作業。1.5操作前應首先檢查焊機和工具,如焊鉗和焊接電纜的絕緣、焊機外殼保護接地和焊機的各接線點等,確認安全合格方可作業。1.6嚴禁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擴散區域內、運行中的壓力管道和裝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內以及受力構件上焊接和切割。1.7焊接曾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時,應根據介質進行多次置換及清洗,并打開所有孔口,經檢測確認安全后方可施焊。1.8在密封容器內施焊時,應采取通風措施。間歇作業時焊工應到外面休息。容器內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V。焊工身體應用絕緣材料與焊件隔離。焊接時必須設專人監護,監護人應熟知焊接操作規程和搶救方法。1.9焊接鋼、鋁、鉛、鋅合金金屬時,必須穿戴防護用品,在通風良好的地方作業。在有害介質場所進行焊接時,應采取防毒措施,必要時進行強制通風。1.10施焊地點潮濕或焊工身體出汗后而使衣服潮濕時,嚴禁靠在帶電鋼板或工件上,焊工應在干燥的絕緣板或膠墊上作業,配合人員應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板上。1.11焊接時臨時接地線頭嚴禁浮塔,必須固定、壓緊,用膠布包嚴。1.12操作時遇下列情況必須切斷電源:1.12.1改變電焊機接頭時。1.12.2更換焊件需要改變二次回路時。1.12.3轉移工作地點搬動焊機時。1.12.4焊機發生故障需要進行檢修時。1.12.5更換保險裝置時。1.12.61.13高處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13.1必須使用標準的防火安全帶,并系在可靠的構架上。1.13.2必須在作業點正下方5米外設置護欄,并設專人監護。必須清除作業點下方區域易燃、易爆物品。1.13.3必須戴盔式面罩。焊接電纜應綁緊在固定處,嚴禁繞在身上或搭在背上作業。1.13.4焊工必須站在穩固的操作平臺上作業,焊機必須放置平穩、牢固,設有良好的接地保護裝置。1.14操作時嚴禁將焊鉗夾在腋下去搬被焊工件可將焊接電纜掛在脖頸上。1.15焊接時二次線必須雙線到位,嚴禁借用金屬管道、金屬腳手架、軌道及結構鋼筋作回路地線。焊把線無破損,絕緣良好。焊把線必須加裝電焊機觸電保護器。1.16焊接電纜通過道路時,必須架高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1.17焊把線不得放在電弧附近或熾熱的焊縫旁,不得碾軋焊把線,應采取防止焊把線被尖利器物損傷的措施。1.18清除焊渣時應佩戴防護眼鏡或面罩。焊條頭應集中堆放。1.19下班后必須拉閘斷電,必須將地線和把線分開。并確認火已熄滅方可離開現場。2、電焊設備2.1電焊機必須安放在通風良好、干燥、無腐蝕介質、遠離高溫高濕和多粉塵的地方。露天使用的焊機應搭設防雨棚,焊機應用絕緣物墊起,墊起高度不得小于20MM,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2.2電焊機使用前,必須檢查絕緣及接線情況,接線部分必須使用絕緣膠布纏嚴,不得腐蝕、受潮及松動。2.3電焊機的外殼必須設單獨的電源開關、自動斷電裝置。一次側電源線長度應不大于5米,二次側焊把線長度應不大于30米。兩側接線應壓接牢固,必須安裝可靠防護罩。2.4電焊機的外殼必須設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護。2.5電焊機焊接電纜線必須使用多股細銅線電纜,其截面應根據電焊機使用規定選用。電纜外皮應完好、柔軟,其絕緣電阻不小于1MΩ。2.6電焊機內部應保持清潔,定期吹凈塵土。清掃時必須切斷電源的。2.7電焊機啟動后,必須空載運行一段時間。調節焊接電流及極性開關應在空載下進行。直流焊機空載電壓不得超過90V,交流焊機空載電壓不得超過80V。2.8使用交流電焊機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2.8.1多臺焊機接線時三相負載應平衡,初級線上必須有開關及熔斷保護器。2.8.2電焊機應絕緣良好。焊接變壓器的一次線圈繞組與二次統一計劃圈繞組之間、繞組與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不得小于1MΩ。2.8.3電焊機的工作負荷應依照設計規定,不得超載運行。作業中應經常檢查電焊機的溫升,超過A級600C、B級2.9使用硅整流電焊機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2.9.1使用硅整流電焊機時,必須開啟風扇,運轉中應無異響,電壓表指示值應正常。2.9.2應經常清潔硅整流器及各部件,清潔工作必須在停機斷電后進行。2.10使用氬弧焊機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2.10.1工作前應檢查管路,氣管、水管不得受壓、泄露。2.10.2氬氣減壓閥、管接頭不得沾有油脂。安裝后應試驗,管路應無障礙、不漏氣。2.10.3水冷型焊機冷卻水應保持清潔,焊接中水流量應正常,嚴禁斷水施焊。2.10.4高頻氬弧焊機,必須保證高頻防護裝置良好,不得發生短路。2.10.5更換鎢極時,必須切斷電源。磨削鎢極必須戴手套和口罩。磨削下來的粉塵應及時清除。釷、鈰鎢極必須放置在密閉的鉛盒內保存,不得隨身攜帶。2.10.6氬氣瓶內氬氣不得用完,應保留98-226KPa。氬氣瓶應起立、固定放置,不得倒放。2.10.7作業后切斷電源,關閉水源和氣源。焊接人員必須及時脫去工作服,清洗手臉和外露的皮膚。2.11使用二氧化碳氣體保護焊機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2.11.1作業前預熱15分鐘,開氣時,操作人員必須站在瓶嘴的側面。2.11.2二氧化碳氣體預熱器端的電壓不得高于36V。2.11.3二氧化碳氣瓶應放在陰涼處,不得靠近熱源。最高溫度不得超過3002.11.4作業前應進行檢查,焊絲的進給機構、電源的連接部分、二氧化碳氣體的供應系統以及冷卻水循環系統均應符合要求。2.12使用埋弧自動、半自動焊機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2.12.1作業前應進行檢查,送絲滾輪的溝槽及齒紋應完好,滾輪、導電嘴(塊)必須接觸良好,減速箱油槽中的潤滑油應充量合格。2.12.2軟管式送絲機構的軟管槽孔應保持清潔,定期吹洗。2.13焊鉗和焊接電纜應符合下列規定:2.13.1焊鉗應保證任何斜度都能夾緊焊條,且便于更換焊條。2.13.2焊鉗必須具有良好的絕緣、隔熱能力。手柄絕熱性能應良好。2.13.3焊鉗與電纜的連接應簡便可靠,導體不得外露。2.13.4焊鉗彈簧失效,應立即更換。鉗口處應經常保持清潔。2.13.5焊接電纜應具有良好的導電能力和絕緣外層。2.13.6焊接電纜的選擇應根據焊接電流的大小和電纜長度,按規定選用較大的截面積。2.13.7焊接電纜接頭應采用銅導體,且接觸良好,安裝牢固可靠。3、不銹鋼焊接3.1不銹鋼焊接的焊工除應具備電焊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外,還必須熟練地掌握氬弧焊接、等離子切割、不銹鋼酸洗鈍化等方面的安全防護和安全操作技能。3.2使用直流焊機應遵守以下規定:3.2.1操作前應檢查焊機外殼的接地保護、一次電源線接線柱的絕緣、防護罩、電壓表、電流表的接線、焊機旋轉方向與機身指示標志和接線螺栓等均合格、齊全、靈敏、牢固方可操作。3.2.2焊機應墊平、放穩。多臺焊機在一起應留有間距500MM以上,必須一機一閘,一次電源線不得長于5米。3.2.3旋轉直流弧焊機應有補償器和“啟動”“運轉”“停止”的標記。合閘前應確認手柄是否在“停止”位置上。啟動時,辨別轉子是否旋轉,旋轉正常再將手柄板到“運轉”位置。焊接時突然停電,必須立即將手柄板到“停止”位置。3.2.4不銹鋼焊接采用“反接極”,即工件接負極。如焊機正負標記不清或轉換鈕與標記不符,必須用萬用表測量出正負極性,確認后方可操作。3.2.5不銹鋼焊條藥皮易脫落,停機前必須將焊條頭取下或將焊把掛好,嚴禁亂放。3.3一般不銹鋼焊條設備用于貯存或輸送有腐蝕性、有毒性的液體或氣體物質,不得在帶壓運行中的不銹鋼或管道上施焊。不得借設備管道做焊接導線。3.4焊接或修理貯存過化學物品或有毒物質的容器或管道,必須采取蒸氣清掃、蘇打水清洗等措施。置換后,經檢測分析合格,打開孔口或注滿水再進行焊接。嚴禁盲目動火。3.5不銹鋼的制作和焊接過程中,焊前對坡口的修整和焊縫的清根使用砂輪打磨時,必須檢查砂輪片和緊固,確認安全可靠,戴上護目鏡后,方可打磨。3.6在容器內或室內焊接時,必須有良好的通風換氣措施或戴焊接專用的防塵面罩。3.7氬弧焊應遵守以下規定:3.7.1手工鎢極氬弧焊機焊接不銹鋼,電源采用直流正接,工件接正,鎢極接負。3.7.2用交流鎢極氬弧焊機焊接不銹鋼,應采用高頻穩弧措施,將焊槍和焊接導線用金屬紡織線進行屏蔽,預防高頻電磁場對握焊槍和焊絲雙手的刺激。3.7.3手工氬弧焊的操作人員必須穿工作服,扣齊紐扣、穿絕緣鞋、戴柔軟的皮手套。在容器內施焊應戴送風式頭盔、送風式口罩或防毒口罩等個人防護用品。3.7.4氬弧焊操作場所應有良好自然通風或用換氣裝置將有害氣體和煙塵及時排出,確保操作現場流通。操作人員應位于上風處,并應采取間歇作業法。3.7.5凡患有中樞神經系統器質性疾病、植物神經功能紊亂、活動性肺結核、肺氣腫、精神病或神經官能癥者,不宜從事氬弧焊不銹鋼3.7.6打磨釷鎢極棒時,必須戴防塵口罩和眼鏡。接觸釷鎢極棒的手應及時清洗。釷鎢極棒不得亂放,應存放在有蓋的鉛盒內,并設專人負責保管。3.8不銹鋼焊工酸洗和鈍化應遵守以下規定:3.8.1不銹鋼酸洗鈍化使用不銹鋼絲刷子刷焊縫時,應由里向外推刷子,不得來回刷。從事不銹鋼酸洗時,必須穿防酸工作服和膠鞋、戴口罩、防護眼鏡、乳膠手套。3.8.2凡患有呼吸系統疾病者,不宜從事酸洗操作。3.8.3化學物品,特別是氫氟必須妥善保管,必須有嚴格領用手續。3.8.43.9不銹鋼等金屬在用等離子切割過程中,必須遵守氬弧焊接的安全操作規定。焊接時由于電弧作用所傳導的高溫,有色金屬受熱膨脹,當焊接停止時,不得立即去查看焊縫。氣焊工作業安全操作規程點燃焊(割)炬時,應先開乙炔閥點火,然后開氧氣閥調整火焰。關閉時應先關閉乙炔閥,再關氧氣閥。點火時,焊炬口不得對著人,不得將正燃燒的焊炬放在工件或地面上。焊炬帶有乙炔氣和氧氣時,不得放在金屬容器內。作業中發現氣路或氣閥漏氣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作業中若氧氣管著火應立即關閉氧氣閥門,不得折彎膠管斷氣;若乙炔管著火,應先關熄炬火,可用彎折前面一段軟管的辦法止火。高處作業時,氧氣瓶、乙炔瓶、液化氣瓶不得放在作業區域正下方,應與作業點正下方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必須清除作業區域下方的易燃物。不得將橡膠軟管背在背上操作。7.作業后應卸下減壓器,擰上氣瓶安全帽,將軟管盤起捆好,掛在室內干燥處;檢查操作場地,確認無著火危險后方可離開。8.冬天露天作業時,如減壓閥軟管和流量計凍結,應使用熱水(熱水袋)、蒸汽或暖氣設備化凍,嚴禁用火烘烤。9.使用氧氣瓶應遵守下列規定:(1)氧氣瓶應與其他易燃氣瓶、油脂和易燃、易爆物品分別存放。(2)存儲高壓氣瓶時應旋緊瓶帽,放置整齊,留有通道,加以固定。(3)氣瓶庫房應與高溫、明火地點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4)氧氣瓶在運輸時應平放,并加以固定,其高度不得超過車廂槽幫。(5)嚴禁用自行車、叉車或起重設備吊運高壓鋼瓶。(6)氧氣瓶應設有防震圈和安全帽,搬運和使用時嚴禁撞擊。(7)氧氣瓶間不得沾有油脂、灰土,不得用帶油脂的工具、手套或工作服接觸氧氣瓶閥。(8)氧氣瓶不得在強烈日光下暴曬,夏季露天工作時,應搭設防曬罩、棚。(9)氧氣瓶與焊炬、割炬、爐子和其他明火的距離應不小于10米,與乙炔瓶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啟氧氣瓶閥門時,操作人員不得面對減壓器,應用專用工具。開啟動作要緩慢,壓力表指針應靈敏、正常。氧氣瓶中的氧氣不得全部用盡,必須保持不小于49kPa 的壓強。禁使用無減壓器的氧氣瓶作業。安裝減壓器時,應首先檢查氧氣瓶閥門,接頭不得有油脂,并略開閥門清除油垢,然后安裝減壓器。作業人員不得正對氧氣瓶閥門出氣口。關閉氧氣閥門時,必須先松開減壓器的活門螺絲。作業中,如發現氧氣瓶閥門失靈或損壞不能關閉時,應待瓶內的氧氣自動逸盡后,再行拆卸修理。檢查瓶口是否漏氣時,應使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觀察,不得用明火試。冬季閥門被凍結時,可用溫水或蒸汽加熱,嚴禁用火烤。10.使用乙炔瓶應遵守下列規定:(1)現場乙炔瓶儲存量不得超過5瓶,5瓶以上時應放在儲存間。儲存間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5米,并應通風良好,設有降溫設施、消防設施和通道,避免陽光直射。存乙炔瓶時,乙炔瓶應直立,并必須采取防止傾斜的措施。嚴禁與氯氣瓶、氧氣瓶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同間儲存。存間必須設塊人管理,應在醒目的地方設安全標志。使用專用小車運送乙炔瓶。裝卸乙炔瓶的動作應輕,不得拋、滑、滾、碰。嚴禁劇烈震動和撞擊。車運輸乙炔瓶時,乙炔瓶應妥善固定。氣瓶宜橫向放置,頭向一方。直立放置時,車廂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炔瓶在使用時必須直立放置。炔瓶與熱源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乙炔瓶表面溫度不得超過40℃。炔瓶使用時必須裝設專用減壓器,減壓器與瓶閥的連接應可靠,不得漏氣。炔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保留不小于98kPa的壓強。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乙炔接觸。11.使用液化石油氣瓶應遵守下列規定:(1)液化石油氣瓶必須放置在室內通風良好處,室內嚴禁煙火,并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2)氣瓶冬季加溫時,可使用40℃以下溫水,嚴禁火烤或用沸水加溫。(3)氣瓶在運輸、存儲時必須直立放置,并加以固定,搬運時不得碰撞。(4)氣瓶不得倒置,嚴禁倒出殘液。(5)瓶閥管子不得漏氣、絲堵、角閥絲扣不得銹蝕。(6)氣瓶不得充滿液體,應留出10%~15%的氣化空間。(7)膠管和襯墊材料應采用耐油性材料。(8)使用時應先點火,后開氣,使用后關閉全部閥門。12.使用減壓器應遵守下列規定:不同氣體的減壓器嚴禁混用。減壓器出口接頭與膠管應扎緊。減壓器凍結時應采用熱水或蒸汽加熱解凍,嚴禁用火烤。安裝減壓器前,應略開氧氣閥門,吹除污物。安裝減壓器前應進行檢查,減壓器不得沾有油脂。打開氧氣閥門時,必須慢慢開啟,不得用力過猛。減壓器發生自流現象或漏氣時,必須迅速關閉氧氣瓶氣閥,卸下減壓器進行修理。13.使用焊矩和割炬應遵守下列規定:使用焊矩和割炬前必須檢查射吸情況,射吸不正常時,必須修理,正常后方可使用。焊矩和割炬點火前,應檢查連接處和各氣閥的嚴密性,連接處和氣閥不得漏氣;焊嘴、割嘴不得漏氣、堵塞。使用過程中,如發生焊炬、割炬氣體通路和氣閥有漏氣現象,應立即停止作業,修好后再使用。嚴禁在氧氣閥門和乙炔閥門同時開啟時用手或其他物體堵住焊嘴或割嘴。焊炬、割炬的氣體通路均不得沾有油脂。14.使用橡膠管應遵守下列規定:橡膠軟管必須能承受氣體壓力;各種氣體的軟管不得混用。膠管的長度不得小于5米,以10~15米為宜,氧氣軟管接頭必須扎緊。使用中,氧氣軟管和乙炔軟管不得沾有油脂,不得觸及灼熱金屬或尖利物體。鉗工作業安全操作規程1.
使用銼刀、刮刀、手錘、臺鉗等工具前應仔細檢查是否牢固可靠,有無損裂,不合格的不準使用。2.
鑿、鏟工件及清理毛刺時,嚴禁對著他人工作,要戴好防護鏡,以防止鐵削飛出傷人。使用手錘時禁止戴手套。不準用扳手、銼刀等工具代替手錘敲打物件,不準用嘴吹或手摸鐵削,以防傷害眼和手。刮剔的工件不得有凸起凹出時和毛刺。3.
用臺鉗夾持工件時,鉗口不允許張得過大(不準超過最大行程的2/3)。夾持園件或精密工件時應用銅墊,以防工件墜落或損傷工件。4.
鉆小工件時,必須用夾具固定,不準用手拿著工件鉆孔,使用鉆床加工工件時,禁止戴手套操作。使用砂輪機按砂輪機的安全操作規程進行。5.
用汽油和揮發性易然品清洗工件,周圍應嚴禁煙火及易然物品,油桶、油盤,回絲要集中堆放處理。6.
使用扳手緊固螺絲時,應檢查扳手和螺絲有無裂紋或損壞,在緊固時,不能用力過猛或用手錘敲打扳手,大扳手需要套管加力時,應該特別注意安全。7.
使用手提砂輪前,必須仔細檢查砂輪片是否有裂紋,防護罩是否完好,電線是否磨損,是否漏電,運轉是否良好。用后放置安全可靠處,防止砂輪片接觸地面和其他物品。8.
使用非安全電壓的手電鉆、手體砂輪時,應戴好絕緣手套,并站在絕緣橡皮墊上。在鉆孔或磨削時應保持用力均勻,嚴禁用手觸摸轉動的砂輪片和鉆頭。9.
使用手鋸要防止鋸條突然折斷,造成割傷事故;使用千斤頂要放平提穩,不頂托易滑地方以防發生意外事故,多人配合操作要有統一指揮及必要安全措施,協調行動。10.
使用剪刀車剪鐵皮時,手要離開側刀口,煎下邊角料要集中堆放,及時處理,防止刺戳傷人;帶電工件需焊補時,應切斷電源施工。11.
維修機床設備,應切斷電源,取下保險絲并掛好檢修標志,以防他人亂動,盲目接電,維修時局部照明用行燈,應使用低壓(36V以下)照明燈。12.
不得將手伸入已裝配完的變速箱,主軸箱內檢查齒輪,檢查油壓設備時禁止敲打。13.
高空行業(2米以上)時,必須戴好安全帶,梯子要有防滑措施。14.
使用強水、鹽酸等腐燭劑時要戴好口罩,耐腐燭手套,并防止腐燭劑倒翻。操作時要小心謹慎,防止外濺。15.
設備檢修完畢應檢點所帶工具是否齊全,在確認沒有遺留在設備里時,方可啟動機器試車。拉絲機安全操作規程1.機床開動前,必須按照安全操作的要求,正確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扎緊袖口,長發挽在工作帽內。認真仔細檢查機床各部件和保護裝置是否完好,安全可靠,加油潤滑機床,并作低速空載運轉2-3分鐘,按破碎輥的長度調整好拉絲機的行程,檢查機床運轉是否正常。2.裝卸卡盤和工件時,要檢查周圍有無障礙物,工件及刀具的裝夾要牢固,卡盤鑰匙、套帽扳手要拿下。3.機床運轉時,嚴禁戴手套操作;嚴禁用手觸摸機床的旋轉部分;嚴禁在機床運轉中裝卸工件,安裝刀具,清洗上油以及打掃切屑,均應停車進行,清除鐵屑應用刷子或鉤子,禁止用手掏。4.加工工件切削深度和走刀速度不宜超大,以免機床過載或損壞刀具。5.拉絲時不能吃刀停車,如需停車應迅速將車刀停在退刀的行程位置中。6.機床運轉時,操作者不能離開機床,發現機床運轉不正常時,應立即停車,請機修工檢查修理。當突然停止供電時,要立即關閉機床或其他啟動裝置,并將刀具退出工作部位。7.工作結束時,應切斷機床電源或總電源,將刀具或工件從工作部位退出,清理安放好所使用的工、夾、量具,并擦清機床。8.機床上應裝設局部照明燈,機床上照明應使用安全電壓(36V以下).砂輪機安全操作規程1.砂輪機要有專人負責,經常檢查,以保證正常運轉。2.使用前應檢查砂輪是否完好(不應有裂痕、裂紋或傷殘),砂輪軸是否安裝牢固、可靠。砂輪機與防護罩之間有無雜物,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確認無問題時,再開動砂輪機。3.操作者必須戴上防護眼鏡。4.砂輪機嚴禁磨削鋁、銅、錫、鉛及非金屬。5.砂輪機開動后,要空轉二至三分鐘,待砂輪機運轉正常時,才能使用。6.使用砂輪機時,人不得直對砂輪運轉方向。7.磨刀件或刀具時,不能用力過猛,不準撞擊砂輪。8.托刀架與砂輪的間隙不能大于5毫米,砂輪磨損后,應及時調整。9.在同一塊砂輪上,禁止兩人同時使用,更不準在砂輪的側面磨削,磨削時,操作者應站在砂輪的側面,不要站在砂輪機的正面,以防砂輪崩裂,發生事故。10.砂輪不準沾水,要經常保持干燥,以防濕水后失去平衡,發生事故。11.砂輪磨薄磨小,使用磨損嚴重時,不準使用,應及時更換,保障安全。臺式鉆床安全操作規程1、使用前要檢查鉆床各部件是否正常。2、鉆頭與工件必須裝夾緊固,不能用手握住工件,以免鉆頭旋轉引起傷人事故以及設備損壞事故。3、集中精力操作,搖臂和拖板必須鎖緊后方可工作,裝卸鉆頭時不可用手錘和其他工具物件敲打,也不可借助主軸上下往返撞擊鉆頭,應用專用鑰匙和扳手來裝卸,鉆夾頭不得夾錐形柄鉆頭。4、鉆薄板需加墊木板,鉆頭快要鉆透工件時,要輕施壓力,以免折斷鉆頭損壞設備或發生意外事故。5、鉆頭在運轉時,禁止用棉紗和毛巾擦拭鉆床及清除鐵屑.工作后鉆床必須擦拭干凈,切斷電源,零件堆放及工作場地保持整齊、整潔,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精品文檔精心整理精品文檔可編輯的精品文檔鐵路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鐵道部鐵路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鐵道部1983年7月[83]鐵機字1000號)第一章基本要求第1條運行中的供電設備系指全部帶有電壓,或部分帶有電壓及一經操縱即可帶有電壓的設備。鐵路供電設備一般可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高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以上者;低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及以下者。第2條電力工作職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能參加作業:1.經醫生診斷無妨礙從事電力工作的病癥,如:心臟病、神經病、癲癇病、聾啞、色盲癥、高血壓等,如經體格檢查(一般兩年一次)發現有上述病癥,應及時調換其工作。2.具備必要的電力專業知識,熟悉本規程有關內容,并經考試合格。3.應會觸電急救法(見附錄一)。第3條對電力工作職員必須按下列規定進行技術安全考試:1.定期考試;每年一次。2.臨時考試:(1)新參加工作已滿六個月者;(2)工作連續中斷三個月以上又重新工作者;(3)工種或職務改變者。鐵路局負責組織對水電段長、分局和段技術職員、電力調度、試驗職員的定期考試。鐵路分局負責組織對供電所主任、技術職員和各站、段、廠的電力工作職員的定期考試。對考試合格者發給“電力安全合格證”(見附錄二)。第4條新參加電力工作的職員、實習職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職員(干部、臨時工等),必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后方可隨同參加工作,但不得單獨工作。外單位支援、學習職員參加工作時,應由工作執行人介紹設備情況和有關安全措施。第5條本規程所指的安全用具應按《電力設備試驗標準》進行試驗,并合格者。第二章保證安全工作的組織措施第6條在運行中的高壓設備上作業按下列分類:1.全部停電作業,系指電力線路全部中斷供電或變、配電設備進出線全部斷開的作業。2.鄰近帶電作業,系指變配電所內停電作業處所四周還有一部分高壓設備未停電;停電作業線路與另一帶電線路交叉跨越、平行接近,安全間隔不夠者;兩回線以上同桿架設的線路,在一回線上停電作業,而另一回線仍帶電者;在帶電桿塔上刷油、除鳥巢、緊桿塔螺絲等的作業。3.不停電的作業,系指本身不需要停電和沒有偶然觸及帶電部分的作業。如更換綁樁、丈量接地電阻、涂寫桿號牌、修剪樹枝、更換燈泡、檢驗外燈燈傘等的作業。4.帶電作業,系指采用各種盡緣工具帶電丈量低壓負荷電流、電壓,檢驗或穿越低壓帶電線路,拆、裝引進線等工作,以及在高壓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第7條在電力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為:1.工作票制度(包括口頭命令或電話命令);2.工作許可制度;3.工作監護制度;4.工作中斷和轉移工地制度;5.工作結束和送電制度。第一節工作票制度第8條在電力設備上工作,應遵守工作票制度,其方式如下:1.填用停電作業工作票(見附錄三);2.填用帶電作業工作票(見附錄四);3.填用倒閘作業票(見附錄五);4.以口頭或電話命令時,應填進安全工作命令記錄簿(見附錄六)。安全工作命令記錄簿應看作與工作票同等重要。第9條在下列設備上全部停電、鄰近帶電的作業,應簽發停電工作票:1.高壓變、配電設備上的作業;2.高壓排擠線路和高壓電纜線路上的作業;3.高壓發電所停電(機檢驗),或兩套以上有并車裝置的低壓發電機組,當任一機組停電作業;4.在控制屏(臺)或高壓室內二次結線和照明回路上工作時,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5.在兩路電源供電的低壓線路上的作業。第10條在下列設備上作業,應填寫帶電作業工作票:1.在高壓線路和兩路電源供電的低壓線路上的帶電作業;2.在控制屏(臺)和二次線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的作業;3.在旋轉的高壓發電機勵磁回路上,或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4.用盡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以及用鉗形電流表丈量高壓回路的電流。第11條在下列設備上作業,按口頭或電話命令執行:1.單一電源供電的低壓線路停電作業;2.丈量接地電阻,涂寫桿號牌,修剪樹枝,檢查桿根腐朽、電桿裂紋、拉線地錨,打綁樁和桿塔基礎上的工作;3.低壓電纜上的作業;4.丈量低壓負荷電流和電壓;5.拉、合線路高壓開關、配電變壓器一、二次開關和變、配電所內開關的單一操縱。第12條當作業范圍涉及相鄰鐵路局、鐵路分局、水電段時,必須取得鐵路局電力調度口頭或電話命令。當作業范圍涉及本段其他配電所時,必須取得水電段電力調度的口頭或電話命令;受令人和發令人雙方均應認真記錄、錄音,并復誦無誤后方可執行。第13條工作票所列職員的條件和責任如下:1.工作票簽發人:由工長、調度員、所主任、技術職員或段總工程師指定職員擔任,其責任是:(1)工作的必要性;(2)采取正確、完備的安全措施;(3)正確指派各項工作職員。2.工作領導人:由所主任、技術職員或工長擔任,負責同一指揮兩個以上工作組的同時作業和總的作業安全及日常的安全思想教育。3.工作執行人:由熟悉設備、工作熟練、責任心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職員擔任,其責任是:(1)檢查現場安全措施是否完備;(2)向工作組員正確布置工作,說明停電區段和帶電設備的具體位置;(3)監護工作組員的安全,檢查工作質量,按時完成任務。4.工作監護人:由配電值班員或能獨立工作、熟悉設備和有一定工作經驗的職員擔任,其責任是:(1)在現場不斷監護工作職員的安全;(2)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時,應立即采措施,果斷制止繼續作業;(3)一旦發生意外情況,應迅速采取正確的搶救措施。5.工作許可人:由配電值班員或能獨立工作、熟悉設備和有一定工作經驗的職員擔任。在線路停電作業時,由工作執行人指定工作許可人完成有關安全措施,其責任是:(1)完成作業現場的停電、檢電、接地封線等安全措施;(2)檢查停電設備有無忽然來電的可能;(3)向工作執行人報告答應開工時間。6.工作組員:由技術、安全考試合格者擔任,其責任是:(1)明確所分擔的任務,并按時完成;(2)嚴格遵守紀律,執行安全措施,關心組員的安全;(3)發現題目及時向工作執行人提出改進意見。第14條工作票簽發人不能兼任工作執行人;工作領導人、工作執行人均不能兼任工作許可人。第15條工作票應用鋼筆、圓珠筆填寫,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并于作業前一天交給工作執行人或工作領導人。工作中如需要改變工作內容及擴大或變更工作地點時,應更換新的工作票。工作執行人要求變更工作組員時,應取得工作票簽發人同意,并在工作票內注明變更理由。第16條工作票的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三天、工作中斷超過24小時應重新填發工作票。第17條工作票按下列規定填發和治理:1.在發、變、配電所內作業或由發、變、配電所停電的線路上作業時,應填寫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發給值班員,另一份發給工作執行人(有工作領導人時,發給工作領導人)。上述以外的作業,可填一份發給工作執行人。2.一般一個工作地點或一個檢驗區段填發一張工作票。但如在一個發、變、配電所內全部停電或在一個站場內如上述作業僅有一組工作,需要檢驗另一線路時,應按轉移工地辦理。當一個工作執行人負責的工作尚未結束以前,禁止發給另一張工作票。3.發給工作領導人的工作票應注明工作組數及各工作執行人的姓名。4.各工作負責人在工作前對工作票中的內容有疑問時,應向簽發人詢問明白,然后進行工作。5.工作結束后一份由值班員、另一份交回簽發人保存三個月。第18條事故緊急處理可不簽發工作票,但必須采取安全措施。第19條施工單位在水電段管的電力設備上施工時,應向水電段有關的電力工區或變配電所辦理工作票手續。第二節工作許可制度第20條在不經變配電所停電的線路上作業時,由工作執行人指定工作許可人完成安全措施后方可開始工作。第21條凡經變、配電所停電的作業,工作許可人(值班員)應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在完成所內停電、檢電、接地封線等安全措施后還應:1.會同工作執行人檢查安全措施,以手觸試證實檢驗設備確無電壓;2.對工作執行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接地線安裝處所和留意事項;3.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名后方可開始工作。第22條工作執行人、工作許可人都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值班員不得變更檢驗設備的運行結線方式。遇有特殊情況需變更時,應取得工作票簽發人的同意。第23條停電作業的線路與其它單位的帶電線路交叉跨越安全間隔不夠時,應同有關單位辦理停電許可手續。第24條嚴禁約定時間停電、送電。第三節工作監護制度第25條工作監護制度是保證人身安全和正確操縱的重要措施。在作業過程中,工作監護人和工作執行人都應在現場認真監護工作組員的安全。工作組員應服從工作執行人和監護人的指揮。第26條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后,工作執行人(監護人)應向工作組員交待帶電部位,已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其他留意事項。在下列情況下工作執行人可參加具體工作。1.在變、配電設備上進行全部停電作業;2.在變、配電設備上進行鄰近帶電作業,工作組員不超過三人,且無偶然觸及帶電設備可能時;3.排擠線路停電作業的工作地點較集中,且四周又無其它電線路時。第27條對工作條件復雜,有觸電危險的工作,應設專職監護人。專職監護人不得兼任其他工作。第28條在工作中遇有雷、雨、狂風或其他威脅工作組員安全的情況時,工作執行人或監護人應及時采取措施,必要時停止工作。第四節工作中斷及轉移工地制度第29條在白天,因吃飯或休息暫時中斷變、配電所作業時,全部接地線可保存不動,但工作職員不宜單獨留在高壓室內,暫時中斷電線路作業時,如工作職員已離開現場,應派人看管工地。恢復工作前,工作執行人應檢查接地線等安全措施。第30條使用數日有效的停電工作票,逐日(次)收工時,應清理工地,開放已封閉的道路,將工作票交給值班員,但臨時接地線、防護物及標示牌可保持不動,越日開工前,工作許可人必須檢查工地所有安全措施,重新履行許可開工手續,方可開始工作。第31條當一個工作組按照工作票在幾個工作地點依次進行工作時,應按下列規定轉移工地:1.工作職員在規定時間內只可在指定地點工作,如無工作執行人命令,不得自行轉移工地;2.每次轉移到新工地時,應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并在工作票上注明新工作地點及在安全措施欄內記進裝設接地線的電桿號數;3.轉移工地時,應在工作票上填記。第五節工作結束和送電制度第32條完工后工作組應清理工具、材料,工作執行人具體檢查工作質量,工作職員全部由作業設備上撤離后,按下列程序恢復送電:1.線路局部停電作業,由工作執行人通知工作許可人撤除地線,摘下標示牌,然后合閘送電;2.干線停電作業,配電值班員接到工作執行人工作已結束的通知后,將工作執行人姓名、通知時間及方法等記進工作票和工作日志內,然后摘下標志牌,撤除接地線,方可合閘送電。多組作業時,應留意標志牌數目和結束工作的組數相符。3.在變、配電設備上作業時,配電值班員接到工作執行人工作已經結束,工作組職員已撤除工地的報告后,將完工的時間記錄在兩份工作票內,按下列次序恢復送電:(1)核對摘下的標志牌數和結束工作組數是否相符;(2)撤除臨時接地線,并按登記號碼核對無遺漏;(3)撤除臨時防護物及各種標示牌;(4)恢復常設柵欄;(5)合閘送電。送電后,工作執行人應檢查設備運行情況,正常后方可離開現場。第三章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第33條在全部停電作業和鄰近帶電作業,必須完成下列安全措施:1.停電;2.檢電;3.接地封線;4.懸掛標示牌及裝設防護物。上述措施由配電值班員執行。對無人值班的電力設備(包括電線路),由工作執行人或指定工作許可人執行。第34條停電、檢電、接地封線工作必須由二人進行。(一人操縱,一人監護)。操縱職員應戴盡緣手套,穿盡緣鞋(靴),戴護目鏡,用盡緣桿操縱(機械傳動的開關除外)。人體與帶電體之間應保持不小于表1規定的安全間隔。表一人體與帶電體之間最小安全間隔(米)見表第一節停電第35條電力線路作業時,必須停電的設備以下:1.作業的線路,即斷開發電所(車)、變、配電所向作業線路送電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或斷開作業線路各真個柱上油斷路器和隔離開頭或熔斷器;2.斷開有可能將低壓電返送到高壓側的開關;3.工作職員的正常活動范圍與帶電設備之間的安全間隔小于表二規定的檢驗線路和鄰近、交叉的其它線路。第36條在發、變、配電所內檢驗時,必須停電的設備如下:1.檢驗的設備;2.工作職員的正常活動范圍與帶電設備之間的安全間隔小于表一規定的設備;3.帶電部位在工作職員后面或兩側,且無可靠安全措施的設備。表二電力線路檢驗時的安全間隔(米)見表第37條停電檢驗時,必須把各方面的電源安全斷開(運行中的星形接線設備的中性線,應視為帶電設備)。斷開油斷路器的操縱電(能)源。油斷路器、隔離開關的操縱機構必須加鎖。檢查柱上油斷路器“分、合”指示器。禁止在只經油斷路器斷開電源的設備上工作,必須拉開隔離開關,使各方面至少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與停電設備有關的變壓器和電壓互感器,還必須從低壓側斷開,防止向停電設備反送電。第38條對于低壓停電作業,應從各方面斷開電源,將配電箱加鎖。沒有配電箱時應取下熔斷器。在多回路的設備上進行部分停電作業時,應核對停電的回路與檢驗的設備、嚴防誤停電或停電不徹底。第二節檢電第39條檢電工作應在停電以后進行。檢電時應使用電壓等級合適的檢電器,并先在其它帶電設備上試驗,確認良好后進行。變、配電設備的檢電告工作,應在所有斷開的線端進行。對油斷路器或隔離開關應在進出線上進行。電力線路的檢電應逐相進行。同桿架設的多層電力線路,應先驗低壓,后驗高壓,先驗下層,后驗下層。對排擠線路局部作業,應在工作區段兩端裝接地線處進行。對低壓設備的檢電。除使用檢電筆外,還可使用攜帶式電壓表進行。用電壓表檢電時,應在各相之間及每相對地之間進行檢驗。第40條檢電器上不得裝接地線。但在木桿、木梯或木架上使用特殊檢電器不裝地線不能顯示時,可不在此限。第41條表示開關設備斷開的指示信號、經常接進的電壓表,不能作為設備無電的依據。但假如指示有電,則未經采取安全措施,禁止在設備上工作。高壓檢電必須戴盡緣手套,并有專人監護,如在室內高壓設備上檢電,還需穿盡緣靴或站在盡緣臺上。第三節接地封線第42條排擠線路停電作業時,經檢明無電后,應立即將已接地的接地線對已停電的設備進行三相短路封線。短路封線的安裝位置如下:1.施工區段兩端鄰近斷路的電桿;2.有可能返送電到作業線路的分岐線和有關開關;3.從其它方面無來電可能時,可僅此電源側接地封線;4.施工場所距斷路器及接地封線處較遠,且聯系不便時,應加掛接地封線;5.有感應電壓反映的停電線路應加掛接地封線。第43條接地線與作業設備之間不應連接開關或熔斷器。對在分段母線上作業時,應將分段母線分別檢電和接地封線。第44條室內高壓設備應在適當位置上設固定接線端子及接地線,以備停電檢驗時需要。接地線的數目、號碼應登記注冊,交接班時留意交接。在線路上裝設接地線所用的接地棒(接地極)應打進地下,其深度不得少于0.6米。第45條接地線應用多股軟銅線和專用線夾固定在導線上。導線截面積應符合短路電流要求。但不得少于25平方毫米。使用前應經過具體檢查,損壞的接地線應及時修理或更換。嚴禁使用其它導線代替。禁止使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或短路封線。第46條在高壓回路上需要拆除一部分或全部接地線進行工作時(如測定母線和電纜的盡緣電阻,檢查開關觸頭是否同時接觸),必須征得值班員的許可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后立即恢復。第47條裝設接地線應接觸良好,必須先接接地端,后接導體端。同桿架設的多層電力線路同時掛接接地線時,應先掛低壓后掛高壓,先掛下層后掛上層。拆除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在導線上裝拆接地線時,應使用盡緣棒并戴盡緣手套。第48條低壓線路的停電作業,在工作地點驗明無電后,將各相短路接地。第49條停電線路與帶電線路交叉跨越時,應掛接地線的地點如下:1.停電線路在帶電線路上方交叉,不松動導線時,應在停電線路交叉檔處掛一組。2.停電線路在帶電線路下方交叉,松動導線時,應在停電線路的交叉檔處掛一組。3.停電線路在帶電線路的上方交叉,松動導線時,應在停電線路的交叉檔內兩側,各掛接地線一組。4.因停電線路撤換電桿或松動導線而停電的其它線路也應掛接地線。第四節設置標示牌及防護物第50條標示牌分為“警告類”、“禁止類”、“準許類”、“提醒類”等。各種標示牌式樣如附錄七。嚴禁工作職員未經許可擅自移動或拆除臨時遮欄和標示牌。第51條各種標示牌懸掛場所如下:1.變、配電所和線路上停電作業,對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斷路器或隔離開關的操縱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2.鄰近帶電作業,在室內高壓設備的工作地點兩旁間隔和對面間隔的遮欄上,在室外工作地點四周的圍欄和禁止通行的過道上,在排擠導線斷線處以及被試驗的高壓設備的遮欄或圍欄上,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3.在工作地點懸掛“在此工作”的標示牌。4.在工作職員上下用的鐵架或梯子上懸掛“從此上下!”的標示牌。5.在可能攀登的帶電設備的架構上懸掛“禁止攀登,高壓危險!”的標示牌。6.在開關柜內掛接地線后,應在開關柜的門上懸掛“已接地”的標示牌。第四章運行和維護第一節變配電所的值班工作第52條配電值班員和值班負責人應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熟悉電氣設備性能和供電系統情況,把握操縱技術,并有處理事故的能力。配電值班職員每班一般不少于兩人。第53條凡有高壓設備的變配電所應具備以下安全用具:1.高壓盡緣拉桿、盡緣夾鉗;2.高壓檢電器和低壓檢電筆;3.盡緣手套、盡緣靴、鞋及盡緣臺、墊;4.有足足數目的接地線;5.各種標示牌;6.各種登高作業的安全用具,如安全腰帶、盡緣繩、安全帽等;7.有色護目眼鏡。第54條在變配電所進行停電檢驗或工程施工時,值班職員應負責完成有關安全措施,并向工作執行人指出停電范圍和帶電設備位置。第55條高壓配電室、電容器室、變壓器室等和高壓開關柜上的鑰匙由值班員妥善保管,按班移交。如因工作需要借給工作執行人使用時,必須登記,當日交回。第二節巡視工作第56條發、變、配電所的配電值班職員及其他有關職員,可以單獨巡視高壓設備,清掃通道,但不得移開或進進常設遮欄內,如需進進時,應有人監護,并與高壓帶電體之間保持不小于表一規定的安全間隔。雷、雨天氣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應穿盡緣靴,但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針。第57條當所內高壓設備發生接地故障時,工作職員不得接近故障點4米以內,在室外不得接近故障點8米以內。如需進進上述范圍或操縱開關時,必須有盡緣通道(盡緣臺)或穿緣靴,接觸設備的外殼和構架時,應戴盡緣手套。巡線職員如發現導線斷線,應設置防護物,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警告牌,防止行人接近斷線地點8米以內,并迅速報告電力調度和有關領導,等候處理。第58條巡視電線路時,可由有實際工作經驗的電力工單獨進行。對未經技術安全考試合格的職員不得單獨巡線。晝間巡線可以登桿更換燈泡和插進式保險,擰緊最下部低壓橫擔螺帽等,但與高壓帶電部分必須保持表二的安全間隔,不得與低壓導線接觸。巡線時應始終以為線路上有電。夜間巡線和登桿更換燈泡、保險絲,必須兩人進行。巡線時應沿著線路的外側進行,以免觸及斷落的導線。夜間禁止攀登燈塔(橋)進行作業。遇有雷雨、大風、冰雷、洪水及事故后的特殊巡視,應由兩人一同進行。第三節倒閘作業第59條倒閘作業票應根據工作票或調度命令由操縱人填寫,由工長或監護人簽發。每張倒閘作業票只能填寫一個操縱任務。第60條停電操縱必須按照斷路器、負荷側隔離開關、母線側隔離開關順序操縱。送電操縱順序與此相反。第61條倒閘作業前,應按倒閘作業票記載的倒閘順序與模擬圖核對相符,如有疑問,不得擅自更改,經向電力調度或值班長報告,查清情況后再操縱。倒閘作業必須由兩人進行,一人操縱,一人監護,每完成一項做一記號“√”。全部操縱完畢后進行復查,并報告發令人。第62條操縱機械傳動的隔離開關和繩索傳動的柱上油開關應戴盡緣手套。操縱非機械傳動的隔離開關、跌落式溶斷器和摘掛跌落式溶斷器保險管時,應使用盡緣拉桿,戴盡緣手套,雨天應使用有防水罩的盡緣拉桿。登桿作業時應戴安全帽,并系好安全腰帶。第63條更換變壓器高壓側熔絲時,應先切斷低壓負荷。不準帶負荷拉開100安及以上無消弧裝置的低壓開關。雷電時禁止倒閘作業和更換熔絲。第64條下列項目應填進倒閘作業票;1.應拉合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2.檢查斷路器和隔離開關位置;3.檢查接地線是否拆除;4.裝、拆接地線;5.安裝或拆除控制回路以及電壓互感器回路的保險器;6.切換保護回路和檢驗是否確無電壓等。第65條在發生人身觸電時,可不經許可立即斷開有關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在未拉開有關開關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搶救職員不得直接觸及帶電設備和觸電職員,亦不得進進遮欄。第66條下列工作可不用倒閘作業票:1.事故處理的操縱。操縱后記進工作日志并及時上報;2.拉、合線路開關或變壓器一、二次開關。可根據工作票或口頭命令進行;3.同一臺開關柜內開關的單一拉、合操縱。操縱可根據工作票或調度命令進行,操縱后記進工作日志,并報告發令人。第67條倒閘作業票要有編號,依次序使用。作廢的和使用過的倒閘作業票,應注明“作廢”和“已執行”的字樣。倒閘作業票用后保存三個月。第四節繼電器、儀表和二次回路第68條在運行的電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時,應采取下列安全措施:1.嚴禁將電流回路斷開;2.為了可靠地將電流互感器二次線圈短路,必須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線,禁止使用導線纏繞;3.禁止在電流互感器與短路端子之間的回路和導線上進行任何工作;4.工作時應有專人監護,使用盡緣工具,站在盡緣墊上,并不得將回路中的永久接點斷開。第69條在運行的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時,應采取下列安全措施:1.嚴格防止短路或接地;2.應使用盡緣工具,戴盡緣手套,必要時在工作前停用有關繼電保護裝置;3.接臨時負載時,必須裝有專用的開關和熔斷器;4.二次回路通電試驗時,為防止由二次側向一次反變壓,除將二次回路斷開外,還應取下一次熔斷器;5.二次回路通電或耐壓試驗前,應通知值班員和有關職員,并派人看管現場,檢查回路,確認無人工作后方可加壓。檢查繼電保護和二次回路的工作職員,未經值班員許可,不準進行任何倒閘操縱。第五節高壓試驗第70條發、變、配電所進行預防性試驗時,應由受試單位簽發停電作業工作票,由配電值班員采取安全措施,辦理許可開發手續,需要部分或全部撤除臨時接地線時,應由值班員配合進行。第71條因試驗需要斷開設備接頭時,拆前應做好標記,接后應進行檢查。第72條高壓試驗必須由兩人進行(一人操縱,一人監護),操縱職員應戴盡緣手套,穿盡緣靴或站在盡緣臺上進行。第73條大電容設備或電容器耐壓試驗前后應充分接地、短路放電。第六節丈量工作第74條為丈量桿塔、變壓器、避雷器的接地電阻而拆裝接地線時應戴盡緣手套。在接地線與接地極斷開后,禁止觸及接地線。第75條丈量低壓線路和變壓器低壓側的電壓和電流時,可根據口頭命令進行。丈量時應留意安全間隔,并防止相間短路。第76條用搖表丈量高壓設備的盡緣電阻時,應由兩個人進行,并從各方面斷開電源,檢查無電和確認設備上無人工作后方可進行,在丈量前后必須將被測設備(包括電纜)對地放電,在丈量中任何人禁止觸及設備。在有感應電壓反映的線路上(同桿架設的雙回線或與其他線路平行、交叉)丈量盡緣時,必須將另一回線或平行、交叉的其他線路同時停電。雷、雨天氣,禁止丈量線路盡緣。第77條丈量帶電的交叉跨越線路的垂直間隔時,禁止使用金屬尺、丈量繩。第五章排擠和電纜線路第一節登桿作業第78條登桿前應檢查和作好下列事項:1.確認作業范圍,防止誤登帶電桿塔。2.新立電桿回填土應夯實。3.沖洗、起土、上拔和導線、拉線松弛的電桿應采取安全措施。4.本電桿根部腐朽不得超過根徑的20%以上。5.桿塔腳釘應完整、牢固。6.登桿工具、安全腰帶應完好合格。7.使用梯子時要有人扶持和綁牢。第79條桿上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1.工作職員必須系好安全腰帶。作業時安全腰帶應系在電桿或牢固的構架上。2.轉角桿不宜從內角側上下電桿。正在緊線時不應從緊線側上下電桿。3.檢查橫擔腐朽、銹蝕情況,嚴禁攀登腐朽、銹蝕超限的橫擔。4.桿上作業用工具、材料應裝在工具袋內,用繩索傳遞。嚴禁上下拋扔工具和材料。地上職員應離開作業電桿安全間隔以外,桿上、地上職員均應戴安全帽。第二節鄰近帶電作業第80條在帶電線路桿塔上工作,應遵守下列規定:1.在帶電桿塔上刷油,除鳥巢,緊桿塔螺絲,查看金具、磁瓶更換外燈保險和燈泡等作業職員活動范圍及其所攜帶工具、材料等,與帶電導線間的最小安全間隔不得小于表二的規定。2.在自動閉塞電線路上作業時,不得同時觸及兩條低壓電源線。3.工作職員使用安全腰帶,風力不大于五級,并有專人監護。第81條停電檢驗線路與其他帶電線路交叉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工作職員的活動范圍與另一加帶電線路間的最小安全間隔不得小于表二的規定,否則另一回線亦應停電并接地。2.停電檢驗線路與另一回帶電線路的間隔雖大于安全間隔,假如作業過程中仍有可能接近帶電導線在安全間隔以內時,作業導線、絞車或牽引工具必須接地。3.在交叉檔撤線、架線、調整弛度只有停電線路在帶電線路下面時才能進行。但必須采取防止導線跳動、滑跑或過牽引而與帶電導線接近的措施。4.停電檢驗線路在另一回帶電線路上面,而又必須在該線路不停電的情況下進行調整弛度、更換磁瓶等工作時,必須使檢驗線路導線、牽引繩索等與帶電線路導線之間有足夠的安全間隔、牽引繩索等與帶電線路導線之間有足夠的安全間隔、牽引繩索等與帶電線路導線之間有足夠的安全間隔,并采取防止導線脫落、滑跑的后備保護措施。5.停電檢驗線路走廊或徑路四周與另一回桿塔結構相同的線路平行接近時,各桿塔下面作好標志,設專人監護,以防誤登桿塔。第82條在同桿架設的多回線路上進行鄰近帶電作業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1.工作職員在作業過程中與帶電導線間的最小安全間隔不得小于表二的規定。2.登桿和作業時每基桿塔都應設專人監護,風力應在五級以下。嚴禁在桿塔上卷綁線。3.應使用盡緣繩傳遞工具、材料。如上層線路停電作業時,在傳遞過程中要有防止工具、材料構成下層導線和架線工作。4.下層線路帶電,上層線路停電作業時,不準進行撤線和架線工作。5.當穿越帶電的低壓聯絡線對已停電的自動閉塞高壓導線進行作業時,填用停電作業工作票,但在應采取措施欄內,注明穿越低壓帶電導線和符合本章第四節低壓帶電作業條件的安全措施。第83條在合架于接觸網支柱上的電力線上工作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電力線路檢驗時,應充分利用接觸網檢驗“天窗”,必要時可辦理接觸網停電手續;2.在接觸網帶電的情況下進行電力線路檢驗時,工作職員的活動范圍與接觸網之間的安全間隔不小于1米;3.有感應電壓危險時,應在電力線路作業區段兩端進行接地封線。。第三節砍伐樹木第84條在線路帶電情況下,砍伐靠近導線的樹木時,工作負責人應向工作職員說明線路有電。工作職員不得使樹木和繩索接觸導線。上樹砍剪樹枝時,工作職員不應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樹枝,應站在堅固的樹干上,系好安全帶,面對線路方向,并應保持表二的安全間隔。第85條為防止樹木(枝)倒落在導線上,應用繩索將被砍剪的樹枝拉向與導線相反的方向。繩索應有足夠的長度和強度,砍剪樹枝應有專人防護,防止打傷行人。樹枝接觸高壓帶電導線時,嚴禁用手直接往取。第四節低壓帶電作業第86條兩路電源供電的低壓線路帶電工作應填用帶電作業工作票。低壓帶電作業和穿越低壓帶電線路的作業,工作職員必須穿緊口干燥的工作服、盡緣靴、戴工作帽和干燥整潔的線手套。低壓帶電作業應使用盡緣鉗子,禁止使用刀子、銼刀、金屬尺和鐵刷子等帶有金屬的工具。盡緣靴每年應進行一次盡緣強度試驗,盡緣強度不應低于出廠的耐壓標準。第87條低壓帶電作業不答應帶負荷接續導線。如必須帶電更換電氣用具時,應先作好旁路線。在自動閉塞低壓線路上,答應在不受張力的處所接續導線,但必須設可靠的旁路線第88條在桿上進行低壓帶電作業時,一般一根只答應一人工作。當線路不復雜,且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時,可以兩人同時工作。第89條登桿時應當先分清火線和地線,選好工作位置。斷開導線時,應先斷火線,后斷地線,接續導線時,順序相反。工作時只許接觸一個導體,不許同時接觸鄰相導體或一相一地導線。第五節線路施工第90條在有地下設施的地方進行地下施工時,開工前應與有關部分聯系,查明地下設施的位置,做好防護。如發現意外設施,應采取妥善措施,并報告領導及時處理。第91條松軟土質的桿坑深度超過一米時,應有防止塌陷措施。在居民區及交通道路四周挖桿坑時,應設防護設施,夜間應掛紅色標示燈。第92條施工用具、機械、繩索、地錨等應具體檢查、定期試驗,使用時不準超過安全荷載。第93條立桿、撤桿開工前,應講明施工方法及指揮信號,工作職員要明確分工,并應有專人指揮。正在立桿撤桿時,坑內及電桿傾斜的下方不許職員停留。已經立起的電桿。只有在桿基回填夯實后,方可撤往叉桿及拉繩。桿坑未經回填及搗固不準登桿。放倒舊電桿時,應用繩索牽引及叉桿加固后再挖根部。立、撤電桿應用工具,不許代用。使用吊車立、撤電桿時,鋼絲繩套應吊在電桿的適當位置,防止電桿忽然傾倒。第94條使用抱桿立桿時,主牽引繩尾繩、桿塔中心線及抱桿頂應在一條直線上,抱桿應受力均勻,兩側接繩應拉好,不得左右傾斜。第95條靠近及跨越鐵路、公路、通航河道施工時,應與有關單位聯系,在施工地段的兩側應派專人監護,并采取相應措施。第96條撤線時應在承力及終端電桿處先用繩索將導線拉緊,剪斷導線后漸漸放下,拆除舊線路時,還應留意電桿腐朽程度,嚴禁忽然剪斷導線,防止倒桿傷人事故。第97條當施工電線路與其他高壓設備靠近或交叉時,架線及撤線應采取防止路線措施,必要時將鄰近的高壓設備停電。第98條用爆破法施工時,應有專人指揮,爆破職員應經過專門培訓。炸藥和雷管,應指定專人保管,分別存放,不準與易燃品放在一起。運輸時應采取防震措施。攜帶雷管時須將引線短路。電雷管和電池不得由一人攜帶。雷雨天不得攜帶電雷管。在強電場四周不應使用電雷管。在汽車車輛不足的情況下,答應同車攜帶少量炸藥(不超過十公斤)和雷管(不超過二十個)。攜帶雷管職員應坐駕駛室內,車上炸藥應有專人治理。第99條裝填炸藥中,應使用木質專用工具將炸藥推進炮眼,并輕輕搗實,禁止使用金屬物體。雷管和導火索連結時,應用專用鉗子夾雷管口,嚴禁觸碰雷泵部分或用牙咬雷管,電雷管的接線和點火起爆,應由同一人進行。爆破場地的危險區半徑一般為:鉆孔悶炮為50米;土坑開花炮為100米;石坑為200米;裸露炸藥包爆破的危險區不小于300米。如用深孔爆破加大藥力時,應按具體情況擴大危險區范圍。爆破現場的工作職員都應戴安全帽,起爆前要具體檢查危險區內是否有人停留,并設專人警戒。如遇啞炮時,應等20分鐘后再往處理,但不得從炮眼中抽取雷管和炸藥。如需要重新打眼,則深眼要間隔原啞炮眼為0.6米;淺眼為0.3~0.4米,并留意不離開線路中心線。第100條爆破時應考慮對四周建筑物、電力線、通訊線等的影響。如有砸、碰可能時,應采取措施。第101條起重和搬運應有專人指揮,并使用人合乎要求的設備和繩索。起重用的鋼絲繩的安全系數,應符合下列規定:1.用于固定起重設備的為3.5倍;2.用于人力起重的為4.5倍;3.用于機動起重的為5~6倍;4.用于綁扎起重物的為10倍;5.用于供人升降的為14倍。裝卸電桿應防止散堆傷人。當分散卸車時,每卸完一處,必須將其余電桿綁牢固后方可繼續運送。牽引電桿上山所用的繩索,不得與地面磨擦,爬山路線兩5米以內,不準有人停留或通過,滾運電桿時應防止壓傷手腳。第102條多人抬桿必須同肩專人指揮,步調一致,起放電桿時應互相呼應。第103條使用車輛運輸電桿、電氣設備和器材時不得超限,必須固定綁牢,防止傾復、轉動傷人。第六節電纜作業第104條在靠近電纜挖溝或挖掘已設電纜當深度挖到0.4米時,只許使用鐵鍬。冬季作業如需烘烤凍結的土層時,烘烤處所與電纜之間的土層厚度:一般粘土不應小于0.1米;砂土不應小于0.2米。在鄰近交通地點控溝時,應設置防護。挖掘中如發現煤氣、油管泄漏時,應采取堵漏措施,并嚴禁煙火,同時迅速報告有關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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