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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工程索賠案例分析

一、索賠案例背景資料

工程項目在珠江新城,東面為30米華穗路,北面為20米華利路,西面為20米規劃路,南面為10米規劃路,商住樓為1棟12層框架結構,建筑面積9950m2.業主已供應三通一平,資金已到位,施工許可證已領取,基本具備開工條件。本工程接受干脆和xx股份公司議標,接受單價包干合同,按880元/平方米單價包干。工程于2004年1月開工,開工后工程基本順當,2004年5月結構封頂,6月份上旬完成砌體工程。在6月底停工,停工緣由是合同單價過低,在施工期間鋼筋等主要材料價格上漲過快。由于xx股份公司為外地首次來廣州施工企業,不了解廣州當地價格水平,同時也未考慮材料漲價風險,合同價格定得過低,建議業主按實際鋼筋價格上漲水平調整合同單價。由于xx股份公司的要求和業主差別較大,最終xx股份公司選擇退場,業主重新選定xx建安公司進場施工,xx股份公司施最終訴諸于法律。

二、案例分析

索賠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依據法律、合同規定及慣例,當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而遭受損失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賜予賠償或補償要求的行為。索賠具有三個基本特征:其一,索賠是雙向的,不僅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索賠,發包人同樣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賠。其次,只有實際發生了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一方才能向對方索賠。再次,索賠是一種未經對方確認的單方行為,其對對方尚未形成約束力,這種索賠要求能否得到最終實現,必需要通過確認(如雙方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后才能定奪。

本案例中施工單位因鋼材價格上漲要求索賠,調整合同價格,經查在土建合同第六章工程價款和支付中有以下結算規定:

1、本工程計費面積9950平方米,按880元/平方米單價包干,本合同造價暫定為人民幣875.6萬元。

2、乙方已清楚并考慮工地四周環境、交通道路、現場地質條件、四周地下管網、現場條件、承包范圍、施工圖紙、施工組織設計,并已考慮施工技術措施、平安維護、工期內趕工等因素。乙方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工作所需施工組織中的全部費用均已包含在本工程造價內,不再另外計取。

3、按國家規定應由乙方繳納的各種稅費已包含在本工程造價內,由乙方負責繳納。

4、在合同確定的施工圖紙設計基礎上,變更修改分部分項工程帶來的費用變更在±2%范圍內時,結算時不予考慮。超過±2%時及增加工程(簽證工程、圖紙外、超出附件一范圍的工程)按以下取費標準:

(1)土建工程套用2001年《廣東省建筑工程綜合定額》,按穗建價(2002)363號文和本合同附件一所確定的標準計費;安裝工程按2002年《廣東省安裝工程綜合定額》及《廣州地區安裝工程常用項目補充綜合定額》。土建及安裝均按廣州市三類工程總價下浮3%計取。材料調差按施工期當季度市場材差。

條款未對材價格上漲等合同價格影響因素作出明確規定,但考慮到本合同為單價包干合同,建筑面積按實際計算。價格上漲屬于xx股份公司的風險,應在議標時考慮在包干單價中,且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也無異議。故業主未同意此項索賠要求。

xx股份公司按實際完成工程量重新編制預算價為800.569萬元,編制預算標準參考合同規定的變更修改分部分項工程帶來的費用變更取費標準。材料價格按XX市場信息價調整。業主不同意此預算,緣由是預算編制依據不合理,理由充分,在議標中xx股份公司是考慮自己的實力向業主作出了實惠,不能簡潔參照增加工程結算方法,只能按合同單價水平。

在合同第十三章《其它約定》中3.4規定: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首先應本著友好看法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乙雙方協商不成,最終乙方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XX市人民法院審理最終判決如下:

甲乙雙方終止合同。乙方可以按增加工程結算方法編制預算,但要考慮實惠比例,即考慮預算價和合同價的比值,同時按甲乙雙方及監理確認的工程量計算,最終確認完成工程價款為600.2316萬元。

甲方重新引入xx建安公司,議標完成后,簽訂了剩余工程補充協議價3480000元,加上xx股份公司的工程價款為948.2316萬元,比原合同價要高,且在訴訟期間,奢侈了時間,影響工程工期。

3、總結及閱歷教訓

3.1處理索賠應按以下原則:

、此項索賠是否具有合同依據、索賠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恰當

詳細來說,和合同比照,事務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總工期延誤;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延誤的緣由,按合同約定不屬于承包人應擔當的責任;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以上是索賠得以成立的先決條件。

3.1.2、在索賠事務初發時承包商是否實行了限制措施

按國際慣例,凡遇偶然事故發生影響工程施工時,承包商有責任實行力所能及的一切措施,防止事態擴大,盡力挽回損失。如確有事實證明承包商在當時未實行任何措施,業主可拒絕其補償損失的要求。

3.1.3、細致核定索賠工期、款額,確定其合理的索賠要求,反對、修正其不合理的要求,使之更加合理、精確,如確定工期索賠,要看被延誤的工作是否處于施工進度支配關鍵線路上的施工內容,只有位于關鍵線路上的工作內容的滯后,才會影響到竣工日期。在審核停工損失中,不應以日工費計算,通常實行人工單價乘以折算系數計算;停駛的機械費補償,應按機械折舊費或設備租賃費計算,不應包括運轉操作費用。再如施工期間遭受不行抗力,對承包方的人員傷亡、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不予補償,但延誤的工期可相應順延。

3.1.4費用索賠以補償實際損失為原則,在確定賠償金額時,應遵循下述兩個原則:全部賠償金額都應當是施工單位為旅行合同所必需支出的費用;按此金額賠償后,應是施工單位復原到未發生事務前的財務狀況。即施工單位不致因賠償事務而遭受任何損失,但也不得因賠償事務而獲得額外收益。

在本案例中,施工單位要索賠,但要遵循索賠的原則和程序,不能漫天要價,不考慮事務發生的實際狀況,且在索賠期間自動撤場,未實行主動措施,造成工程停工,不能連續施工。業主須要投入更多的財力、人力、物力才能重新進入正常施工狀態。

索賠計算要有依據,不能憑空想象。要以實際完成工程量、簽訂的合同、雙方協商文件、簽證、會議紀要等為依據。

對于單價包干合同,要留意風險的支配,風險轉移要考慮雙方的實際擔當實力,誰最有實力解決風險問題就由誰來擔當風險。假如雙方對工程可能遇到的狀況估計不足,可以考慮接受可調單價合同,這樣一來對雙方都可以減風險,達到共贏的局面。

3.2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得到有關風險限制閱歷及教訓:

3.2.1、首先施工單位自己要有成本風險限制意識。只要一接到施工項目就確定贏利的時代已經過去。建筑市場已由買方市場轉變為賣方市場,市場競爭激烈,假如建筑單位的成本限制不嚴格,就會造成項目虧本。所以施工單位也應加強成本限制和風險意識。特別是項目施工過程中的造價風險因素分析、識別、歸類、限制、轉移或消化。在項目班子的組成上,支配既懂技術又對風險限制熟悉的造價工程師,任命造價風險意識強的項目經理負責項目班子的組建工作。

3.2.2在簽定合同中要留意材料價差調整條款,合同內規定主要材料上漲的調值公式。參照經常運用特地的調價公式(考慮主要材料上漲):Pn=a+bLn/L0+cEn/E0+dMn/M0+…(其中a為固定值,指合同中不參和調價部分如利潤、管理費、稅金等,b、c、d為主要材料占造價比例,且a+b+c+d=1.L0、E0、M0為投標截止前一個月物價指數,Ln、En、Mn為驗收計價前一個月物價指數)。避開業主通過不公允的合同條款將材料價格上漲的風險全部轉嫁給施工單位。

3.2.3和材料商的強強聯合協議,轉移材料價格上漲帶來的風險。預料材料價格的變更趨勢,加強成本風險管理。

3.2.4建筑企業應建立行業協會,通過協會的指導及協調作用,加強整個施工企業的抵抗風險實力。

3.2.5、同時業主也要轉變觀念,不能將全部風險都轉嫁給施工單位,要有風險共擔的意識。不然就會造成施工單位嚴峻虧損,無法接著施工,最終退場。業主不得不重新托付其他施工單位施工。既耽擱工期也奢侈成本。本案例中假如設置了調價公式,對主要材料的價格波動進行約定,合理考慮價格風險,就可以削減雙方的爭議。

3.2.7、對于施工單位的違約,在簽訂合同時業主可以要求施工單位供應履約保函,削減因施工單位違約造成的損失。本案例中由于xx股份公司退場,增加造價72.6316萬元,假如xx股份公司供應了履約保函,甲方將處于有利位置,可以削減不必要的損失。

3.2.8、索賠應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盡量削減訴訟,主要是訴訟須要大量時間、人力、財力,對雙方都是個損失。

3.2.9、施工單位索賠時要留意索賠技巧。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索賠談判,確定要發揮公關實力,留意搞好私人關系,避開和業主發生沖突,多談干擾的不行預見性,少談業主的個人失誤;多談困難,多訴苦,給業主一個受損者的形象。既能爭取業主的憐憫和支持,又能雙贏是原則性索賠談判追求的最終目標。

3.3選擇一種好的合同管理模式對項目成功影響巨大,Partnering模式(伙伴關系)對此案例有借鑒作用。Partnering模式是指項目參和各方為了獲得特定的商業利益,充分利用各方資源而做的一種相互承諾。信任、承諾、共享是Partnering模式三大基本要素,信任是其中最重要的關鍵因素。信任既包括各參和方彼此的信任,也包括各參和方內部信任,即參和方的執行員工對Partnering模式理解和支持。彼此之間的信任達到確定成熟度,監督和防范削減,參和的一方違反合同而帶來的可能損失,隨著信任水平的提高而為此付出的成本急劇上升。合作伙伴式管理既可以保持分工的效率,又可以獲得合作的好處。Partnering模式除了正式的合同之外,參和各方彼此之間還要簽訂一份非合同式的協議,在協議中有特地的爭議處理系統,接受Partnering模式可以削減爭議和訴訟的發生。

工程工程費用索賠申請表致:(建設單位/監理單位)依據施工合同條款條的規定,提出費用索賠申請,索賠金額(大寫)。索賠的理由和證明(附后):索賠金額的計算:施工單位(章):施工項目負責人(簽章):年月日年月日工程名稱:編號:工程費用索賠申請表格式工程名稱:致:(監理單位)依據施工合同條款條的規定,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緣由,我方要求索賠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請予以批準。索賠的詳細理由及經過:索賠金額的計算:附:證明材料承包單位(章)__________項目經理_____________一級建立師建設工程索賠講義Q學·行業培訓網2008-11-18來源:1Z206060

建設工程索賠

在國際工程承包市場上,工程索賠是承包人和發包人愛惜自身正值權益、彌補工程損失的重要而有效的手段。

1Z206061

駕馭建設工程索賠的依據

建設工程索賠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通過合同規定的程序向對方提出經濟或時間補償要求的行為。索賠是一種正值的權利要求,它是合同當事人之間一項正常的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業務,是一種以法律和合同為依據的合情合理的行為。

一、索賠的起因

索賠可能由以下一個或幾個方面的緣由引起:

1.合同對方違約,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義務和責任;

2,合同錯誤,如合同條文不全、錯誤、沖突等,設計圖紙、技術規范錯誤等;

3.合同變更;

4.工程環境變更,包括法律、物價和自然條件的變更等;

5.不行抗力因素,如惡劣氣候條件、地震、洪水、斗爭狀態等。

二、索賠的分類

(一)按索賠有關當事人分類

1.承包人和發包人之間的索賠;

2.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間的索賠;

3.承包人或發包人和供貨人之間的索賠;

4.承包人或發包人和保險人之間的索賠。

(二)依據索賠目的和要求分類

工期索賠,一般指承包人向業主或者分包人向承包人要求延長工期;

費用索賠,即要求補償經濟損失,調整合同價格。

(三)依據索賠事務的性質分類

工程延期索賠,因為發包人未按合同要求供應施工條件,或者發包人指令工程暫停或不行抗力事務等緣由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索賠;假如由于承包人緣由導致工期拖延,發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賠;由于非分包人的緣由導致工期拖延,分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工程加速索賠,通常是由于發包人或工程師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進度,縮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財力的額外開支,承包人提出索賠;承包人指令分包人加快進度,分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工程變更索賠,由于發包人或工程師指令增加或削減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設計、變更施工依次等,造成工期延長和費用增加,承包人對此向發包人提出索賠,分包人也可以對此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工程終止索賠,由于發包人違約或發生了不行抗力事務等造成工程非正常終止,承包人和分包人因蒙受經濟損失而提出索賠;假如由于承包人或者分包人的緣由導致工程非正常終止,或者合同無法接著履行,發包人可以對此提出索賠;

不行預見的外部障礙或條件索賠,即承包商施工期間在現場遇到一個有閱歷的出版商通常不能預見的外界障礙或條件,例如地質條件和預料的(業主供應的資料)不同,出現未預見的巖石、淤泥或地下水等,導致承包人損失,這類風險通常應當由發包人擔當,即承包人可以據此提出索賠;

不行抗力事務引起的索賠,在新版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不行抗力通常是滿足以下條件的特別事務或狀況:一方無法限制的、該方在簽訂合同前不能對之進行合理防備的、發生后該方不能合理避開或克服的、不主要歸因于他方的。不行抗力事務發生導致承包人損失,通常應當由發包人擔當,即承包人可以據此提出索賠;

其他索賠,如貨幣貶值、匯率變更、物價變更、政策法令變更等緣由引起的索賠。

(四)承包商向業主的索賠

在建設工程實踐中,比較多的是承包商向業主提出索賠。常見的建設工程施工索賠如下。

1.因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賠

(1)有關合同文件的組戚問題引起的索賠;

(2)關于合同文件有效性引起的索賠;

(3)因圖紙或工程量表中的錯誤而引起的索賠。

2.有關工程施工的索賠

(1)地質條件變更引起的索賠;

(2)工程中人為障礙引起的索賠;

(3)增減工程量的索賠;

(4)各種額外的試驗和檢查費用的償付;

(5)工程質量要求的變更引起的索賠;

(6)指定分包商違約或延誤造成的索賠;

(7)其他有關施工的索賠。

3.關于價款方面的索賠

(1)關于價格調整方面的索賠;

(2)關于貨幣貶值和嚴峻經濟失調導致的索賠;

(3)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賠。

4.關于工期的索賠

(1)關于延展工期的索賠;

(2)由于延誤產生損失的索賠;

(3)趕工費用的索賠。

5.特別風險和人力不行抗拒災難的索賠

(1)特別風險的索賠

特別風險一般是指斗爭、敵對行動、入侵、敵人的行為,核污染及沖擊波破壞、叛亂、革命、暴動、軍事政變或篡權、內戰等等。

(2)人力不行抗拒災難的索賠

人力不行抗拒災難主要是指自然災難,由這類災難造成的損失應向承保的保險公司索賠。在許多合同中承包人以業主和承包人共同的名義投保工程一切險,這種索賠可同業主一起進行。

6.工程暫停、終止合同的索賠

(1)施工過程中,工程師有權下令暫停全部或任何部分工程,只要這種暫停叮囑并非承包人違約或其他意外風險造成的,承包人不僅可以得到要求工期延展的權利,而且可以就其停工損失獲得合理的額外費用補償。

(2)終止合同和暫停工程的意義是不同的。有些是由于意外風險造成的損害特別嚴峻因而終止合同,也有些是由“錯誤”引起的合同終止,例如業主認為承包人不能履約而終止合同,甚至從工地驅除該承包人。

7.財務費用補償的索賠

財務費用的損失要求補償,是指因各種緣由使承包人財務開支增大而導致的貸款利息等財務費用。

(五)業主向承包商索賠

在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實施工程時,除了工程師可向承包商發出指責或警告,要求承包商剛好改正外,在許多狀況下,工程師可以代表業主依據合同向承包商提出索賠。

1.索賠費用和利澗

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實施工程,發生下列損害業主權益或違約的狀況時,業主可索賠費用和(或)利澗:

(1)工程進度太慢,要求承包商趕工時,可索賠工程師的加班費;

(2)合同工期已到而工程仍未完工,可索賠誤期損害賠償費;

(3)質量不滿足合同要求,如不依據工程師的指示拆除不合格工程和材料,不進行返工或不依據工程師的指示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缺陷,則業主可找另一家公司完成此類工作,并向承包商索賠成本及利潤;

(4)質量不滿足合同要求,工程被拒絕接收,在承包商自費修復后,業主可索賠重新檢驗費;

(5)未按合同要求辦理保險,業主可前去辦理并扣除或索賠相應的費用;

(6)由于合同變更或其他緣由造成工程施工的性質、范圍或進度支配等方面發生變更,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去剛好辦理保險,由此造成的損失或損害可向承包商索賠;

(7)未按合同要求實行合理措施,造成運輸道路、橋梁等的破壞;

(8)未按合同條件要求,無故不向分包商付款;

(9)嚴峻違反合同(如工程進度一拖再拖,質量經常不合格等),工程師一再警告而沒有明顯改進時,業主可沒收履約保函。

2.索賠工期

FIDIC于1999年出版的新版合同條件《施工合同條件》(“新紅皮書”)規定,當承包商的工程質量不能滿足要求,即某項缺陷或損害使工程、區段或某項主要生產設備不能按原定目的運用時,業主有權延長工程或某一區段的缺陷通知期。

三、反索賠的概念

反索賠就是反對、反擊或者防止對方提出的索賠,不讓對方索賠成功或者全部成功。一般認為,索賠是雙向的,業主和承包商都可以向對方提出索賠要求,任何一方也都可以對對方提出的索賠要求進行反對和反擊,這種反擊和反對就是反索賠。

在工程實踐過程中,當合同一方向對方提出索賠要求,合同另一方對對方的索賠要求和索賠文件可能會有三種選擇:

1.全部認可對方的索賠,包括索賠之數額;

2.全部否定對方的索賠;

3.部分否定對方的索賠。

針對一方的索賠要求,反索賠的一方應以事實為依據,以合同為準繩,反對和拒確定方的不合理要求或索賠要求中的不合理部分。

四、索賠成立的條件

(—)構成施工項目索賠條件的事務

索賠事務,又稱為干擾事務,是指那些使實際狀況和合同規定不符合,最終引起工期和費用變更的各類事務。在工程實施過程中,要不斷地跟蹤、監督索賠事務,就可以不斷地發覺索賠機會。通常,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賠的事務有:

1.發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費用的損失;

2.因工程變更(合設計變更、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監理工程師提出的工程變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變更)造成的時間、費用損失;

3.由于監理工程師對合同文件的歧義說明、技術資料不精確,或由于不行抗力導致施工條件的變更,造成了時間、費用的增加;

4.發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項目或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

5.發包人延誤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損失;

6.對合同規定以外的項目進行檢驗,且檢驗合格,或非承包人的緣由導致項目缺陷的修復所發生的損失或費用;

7.非承包人的緣由導致工程短暫停工;

8.物價上漲,法規變更及其他。

(二)索賠成立的前提條件

索賠的成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和合同比照,事務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干脆工期損失;

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緣由,按合同約定不屬于承包人的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

3.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以上三個條件必需同時具備,缺一不行。

五、索賠的依據

總體而言,索賠的依據主要是三個方面:

1.合同文件;

2.法律、法規;

3.工程建設慣例。

針對詳細的索賠要求(工期或費用),索賠的詳細依據也不相同,例如,有關工期的索賠就要依據有關的進度支配、變更指令等。

(—)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是索賠的最主要依據,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5.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和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應視為合同文件

的組成部分。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99

0201)中列舉了發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賠的依據條款,也列舉了承包人在哪些條件下可以向發包人提出索賠;《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列舉了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間索賠的諸多依據條款。

(二)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

1.適用法律和法規

建設工程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古須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適用標準、規范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和名稱。

六、索賠證據

(—)索賠證據的合義

索賠證據是當事人用來支持其索賠成立或和索賠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索賠證據作為索賠文件的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關系到索賠的成功和否。證據不全、不足或沒有證據,索賠是很難獲得成功的。

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工程信息和資料,這些信息和資料是開展索賠的重要證據。因此,在施工過程中應當自始至終做好資料積累工作,建立完善的資料記錄和科學管理制度,細致系統地積累和管理合同、質量、進度以及財務收支等方面的資料。

(二)可以作為證據運用的材料

可以作為證據運用的材料有以下七種。

1.書證。是指以其文字或數字記載的內容起證明作用的書面文書和其他載體。如合同文本、財務賬冊、欠據、收據、往來信函以及確定有關權利的判決書、法律文件等。

2.物證。是指以其存在、存放的地點外部特征及物質特性來證明案件事實真相的證據。如購銷過程中封存的樣品,被損壞的機械、設備,有質量問題的產品等。

3.證人證言。是指知道、了解事實真相的人所供應的證詞,或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4.視聽材料。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狀況的音像資料。如錄音帶、錄像帶等。

5.被告人供述和有關當事人陳述。它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機關所作的承認犯罪并交待犯罪事實的陳述或否認犯罪或具有從輕、減輕、免除懲處的辯解、申訴。被害人、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6.鑒定結論。是指專業人員就案件有關狀況向司法機關供應的特地性的書面鑒定看法。如損傷鑒定、痕跡鑒定、質量責任鑒定等等。

7.勘驗、檢驗筆錄。是指司法人員或行政執法人員對和案件有關的現場物品、人身等進行勘察、試驗、試驗或檢查的文字記載。這項證據也具有特地性。

(三)常見的工程索賠證據

常見的工程索賠證據有以下多種類型:

1.各種合同文件,包括施工合同協議書及其附件、中標通知書、投標書、標準和技術規范、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或者預算書、有關技術資料和要求、施工過程中的補充協議等;

2.工程各種往來函件、通知、答復等;

3.各種會談紀要;

4.經過發包人或者工程師批準的承包人的施工進度支配、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和現場實施狀況記錄;

5.工程各項會議紀要;

6.氣象報告和資料,如有關溫度、風力、雨雪的資料;

7.施工現場記錄,包括有關設計交底、設計變更、施工變更指令,工程材料和機械設備的選購 、驗收和運用等方面的憑證及材料供應清單、合格證書,工程現場水、電、道路等開通、封閉的記錄,停水、停電等各種干擾事務的時間和影響記錄等;

8.工程有關照片和錄像等;

9.施工日記、備忘錄等;

10.發包人或者工程師簽認的簽證;

11.發包人或者工程師發布的各種書面指令和確認書,以及承包人的要求、請求、通知書等;

12.工程中的各種檢查驗收報告和各種技術鑒定報告;

13.工地的交接記錄(應注明交接日期,場地平整狀況,水、電、路狀況等),圖紙和各種資料交接記錄;

14.建筑材料和設備的選購 、訂貨、運輸、進場,運用方面的記錄、憑證和報表等;

15.市場行情資料,包括市場價格、正式的物價指數、工資指數、中心銀行的外匯比率等公布材料;

16.投標前發包人供應的參考資料和現場資料;

17.工程結算資料、財務報告、財務憑證等;

18.各種會計核算資料;

19.國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

(四)索賠證據的基本要求

索賠證據應當具有:

1.真實性;

2.剛好性;

3.全面性;

4.關聯性;

5.有效性。學問點主要內容

按索賠的合同依據可以分為:合同明示索賠、合同默示索賠;

按索賠的目的可以分為:工期索賠、費用索賠;

依據索賠事務的性質分類:

工期延期索賠:因為發包人未按合同要求供應施工條件,或者發包人指令工程暫停或不行抗力事務等緣由造成工期拖延的。

工程加速索賠:由于發包人或工程師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進度、縮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人力,財力、物力的額外開支。

工程變更索賠:由于發包人或工程師指令增加或削減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設計、變更施工依次等造成工期延長和費用增加。

工程終止索賠:由于發包人違約或發生了不行抗力事務等造成工程非正常終止,承包人蒙受經濟損失。

不行預見的外部障礙或條件索賠:承包商施工期間在現場遇到一個有閱歷的承包商通常不行能預見的外界障礙或條件導致承包人發生損失。

不行抗力事務引起的索賠:承包方在簽訂合同前不能對之進行合理防備的,發生后無法限制、不能合理避開或克服導致承包人發生損失。

上述狀況也可以發生在發包方向承包方反索賠和分包方向承包方索賠的某些事務中。

按索賠過程可以分為:單項索賠和總體索賠,干脆索賠和問接索賠;

一般狀況下承包方向發包方索賠稱為索賠,反之為反索賠

容1.不利的自然條件和人為障礙引起的索賠:

(1)地質條件變更引起的索賠。一般來說,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業主方供應的現場地質、水文狀況,投標人應進行現場踏勘,因此承包人應對自己對資料的說明負責。假如出現的狀況是一個有閱歷的承包商無法合理預見到的,承包方可以提出索賠要求。在合同文件說明中上述兩點易引起爭議。

(2)工程中人為障礙引起的索賠(如地下構筑物、文物在圖紙中未有說明)可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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