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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家司法考試行政法綜合提高階段授課講義提綱第一講行政行為法第一節行政許可考點一行政許可的法律概念與種類(第2、3、12條)1、概念(第2、3條)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屬于行政許可?!緝炔繉徟袨椤浚?)理解:行政許可的本質是“一般禁止的解除”.(2)區別:行政確認.2、種類(第12、54、55、56條)比較項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登記范圍關系到重大公共利益與個人生命健康與財產安全活動的事項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程序一般的實質審和形式審招、投標等競爭方式招考方式專業人員的檢測、檢驗、檢疫一般的形式審查特點1、行政機關沒有裁量權2、沒有數量限制可以依法轉讓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第67條)不得停止開采(第66條)不得轉讓和繼承(第70條)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考前培訓(第54條)1、5日內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檢驗、檢測2、書面說明不予許可所依據的技術標準語技術規范(第55條)3、定期檢驗1、只能由全國性的許可設立2、一般當場作出許可決定(第56條)★考點二行政許可的法律原則(第6、8、25、26、32.2、42、43、44條)1、高效便民原則(第6條)(1)含義: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2)具體規則(第26、26、39、42——44條)辦事制度(第25、26條)許可由兩個以上政府部門分別實施的相對集中許可權:國務院批準、省級政府決定可以決定政府部門統一辦理、聯合辦理:本級政府可以決定【工商并聯審批】一個行政機關內部有若干辦事機構的一個內部機構統一受理與送達:行政機關應該決定②期限制度當場作出決定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之內【特殊情況延長十日】十日內送達四十五日之內【聯合辦理的,特殊情況延長十五日】2、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第8條)保護方式存續保護:依法取得的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財產保護:①依據廢止;②客觀情況變化撤回但須補償構成要件①有實際信賴②并非由自身原因導致撤回考點三行政許可的設定(第14-—17條、第20條)創設權規定權法律可以自由創設各種允許的行政許可【沒有地域限制】無法規行政法規:可創設法律沒有規定的許行政可【沒有地域限制】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地方性法規:可創設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不得設立認可和登記;不得地方歧視)(第15。2條)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規章部門規章:沒有行政許可的設定權(第16條)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省級人民政府:可設定臨時許可,但有四個“不得”的限制(第15.2)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無設定權(第17條)有規定權【注意】①行使規定權不得增設新的許可;②具體規定條件,不得增設違背上位法的其他條件。2、附條件停止實施制度(第20條)主體內容前提程序省級政府行政法規規定的經濟事務可用其他方式解決國務院批準★★★考點四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1、申請(第29——31條)(1)基本內容申請方式申請途徑行政機關義務申請人義務申請書+其他親自+代理公示+解釋+正當考慮誠實信用(2)當事人違背誠信義務的法律后果(第78、79條)欺詐賄賂取得許可(1)撤銷并行政處罰;刑事責任追究(2)無信賴利益(3)三年內禁止申請普通許可(關系公共安全與人身健康安全)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情況申請許可(1)不予受理或不準許可(2)警告(3)一年內禁止申請普通許可2、受理(【重點】第32條)范圍審查管轄審查形式審查不需要許可的應當告知不受理不屬于本機關審查的應當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權機關提出審查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材料不齊全的,應該當場或五日內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視為已經受理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齊全或經過補充能夠符合法律規定的,應該作出受理決定3、審查與決定(1)審查的方式(第34條)形式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對真實性問題賠償審查實質審查:需要對實質內容進行核實;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真實性問題賠償(2)經批準的許可的審查(第35條)下級行政機關初步審查(二十天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上級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3)決定的結果(第38條)符合條件、標準,應當準予(書面+公示)決定不予許可(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告知權利)(4)聽證(第46——48條)①基本規則范圍時間規則回避規則辯論規則案卷排他規則法律規定五日內(申請)\二十日(組織聽證)\七日前(通知)主持聽證的人不能是審查許可申請的人對證據進行舉證、申辯和質證必須根據聽證筆錄做出許可決定行政機關決定其他人申請②與處罰聽證的比較事項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范圍采用列舉式:包括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采用概括式啟動程序依申請依職權(行政機關、上級機關)或依申請具體規則沒有案卷排他原則有案卷排他原則(5)延續(第50條)①申請延續時間: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另有規定除外(規定重新申請)②默示批準:有效期屆滿前批準+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6)有數量限制的許可【針對特許】(第57條)先來后到原則+法律例外規定(主要是針對招標、投標、拍賣的情況)★★★考點五監督檢查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第62條)①抽查:行政機關可以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的產品依法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②實地檢查:對其生產經營場所依法進行實地檢查。③書面檢查:檢查時,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被許可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④定期檢驗:對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對檢驗合格的,行政機關應當發給相應的證明文件。【注意】:“定期檢驗并發給相應的證明文件”不屬于行政許可,而是行政檢查行為。撤銷制度(【重點】第69條)撤消權主體作出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上級行政機關(三種情況)撤消程序的啟動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行政機關依職權撤消的原因行政機關違法行政:濫用職權;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序;對不具備許可資格的人授予許可;其他被許可人的過錯: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不得撤消的情況撤消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得撤消信賴利益保護的情況·由于行政機關違法導致許可被撤消·本人沒有過錯或違法而導致許可被撤消·本人的合法權益由于許可被撤消而受到實際損害3、注銷制度(第70條)(1)注銷的適用范圍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只針對認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2)相關概念比較撤銷吊銷撤回注銷法律原因申請時違法(行政機關違法或相對人違法)被許可人行使許可時違法許可依據的法律廢止或客觀環境改變出現了六種無法許可無法繼續其效力的情況有無溯及力有無無無法律后果被許可人在無過錯并受到實際損失時可以要求行政賠償被許可人不能要求行政賠償被許可人可以要求行政補償錯誤注銷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更正,造成損失可以要求行政賠償第二節行政處罰考點一行政處罰的法定原則(第3條)依據法定:法律、法規、規章【不考慮主觀因素】行政處罰法定一般違反,無效程序法定違反告知、聽取陳述申辯,不成立考點二行政處罰的種類與設定(第8—14條)1、種類種類性質適用范圍形式警告名譽罰情節比較輕微或沒有造成實際危害結果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一般程序是書面,簡易程序可以口頭罰款財產罰以牟取非法經濟利益為目的的行政違法行為,或者適用于通過剝奪違法者財產來補償因違法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的領域一般程序是書面,不能當場收繳,并要出具統一收據;簡易程序可以口頭做出、當場收繳.沒收財產罰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治安處罰為收繳】書面責令停產停業能力罰責令經濟組織停止生產與營業,間接影響違法行政相對人的財產權書面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能力罰限制做出違法行為的行人的行為能力或資格,或者剝奪相對人的特定資格書面拘留自由罰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限制其一定期間人身自由的處罰形式《拘留證》形式2、設定設定權規定權法律可以自由創設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專屬法律無法規行政法規:可以創設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行為、種類、幅度的范圍內具體化法律的規定地方性法規:可創設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之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種類、幅度的范圍內具體化法律的規定規章部門規章:只有在沒有上位法情況下創設一定數量的罰款和警告(含授權后的直屬機構)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種類、幅度內具體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地方規章:只有在沒有上位法情況下創設一定數量的罰款和警告地方規章可以在法律與法規規定的行為、種類和幅度內具體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無創設權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可以有行政許可的規定權考點三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相對集中處罰權制度(第16條)主體內容限制國務院+授權的省級政府一個機關綜合行使有關機關職權限制人身自由:公安機關2、行政委托(第18、19條)前提條件限制(1)限制(2)法律后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1)主體條件(2)人員條件(3)技術條件不得委托給其他組織或個人(1)不得越權;(2)不得轉委托;(3)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委托機關承擔法律責任★考點四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1、管轄制度(第20、21條)地域管轄違法行為發生地級別管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門職能管轄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權爭議: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2、案件移送制度(第22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注意】1、“司法機關”在這里包括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2、案件移送與行政處罰的執行問題。(1)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后發現犯罪行政處罰繼續執行行政處罰決定已做出發現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2)行政處罰暫停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發現犯罪根據《刑法》,吸收行政處罰行政處罰調查中發現犯罪根據《刑法》,同時追究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3、行政處罰與行政命令相配合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4、一事不再罰原則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1)同一違法行為的判斷觸犯一個法律規范、侵犯一個社會關系標準的“同一”同一行為觸犯兩個以上法律規范、侵犯兩個以上社會關系牽連的“同一”

【注意】:①區分“同一違法事件”與“牽連的同一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之間是否有必然的因果聯系。②針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同主體不能罰款兩次,同一主體也不能多次罰款。(2)“一事不二罰”不排斥如下行為①針對同一違法行為的并罰②責令改正后再次違法③復議機關針對同一違法行為加重罰款4、不予處罰、從輕與減輕處罰(第25條—-第27條)(1)不予處罰:應當責令監護人管教不滿十四周歲人的違法行為精神病人發病期間的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必須】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為【注意】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2)從輕、減輕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3)治安管理處罰中的并罰從重處罰與拘留不予處罰(第16、20、21條)①并罰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②從重處罰有較嚴重后果從重處罰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打擊報復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③拘留不予處罰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拘留不予處罰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5、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折抵(第28條)受到刑事制裁的人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拘役和有期徒刑;罰款可以折抵罰金?!咀⒁狻?(1)折抵只能針對同一違法行為(2)折抵只能發生在特定處罰種類之間(3)治安拘留與行政強制措施之間可以折抵6、追訴時效(第29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立案時間為標準】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六個月】。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注意】(1)行為的連續狀態:不是“分開處罰、合并執行”,而是“加重處罰一次”。★★考點五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1、簡易程序(1)適用條件(第33條)事實條件處罰條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簡單針對自然人:警告\50元以下罰款【治安罰款200元以下】針對法人、其他組織:警告\1000元以下罰款(2)適用規則執法人員一人執法+表明身份正當程序告知+聽取陳述和申辯【不得加重處罰】處罰形式制作書面處罰決定當場交付【單行法有例外】行政監督向所屬行政機關備案一般程序【先調查、后決定】(1)調查的基本措施(第37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4——89條)傳喚1、負責人批準2、傳喚證+口頭傳喚【針對現場違法的】3、告知義務: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4、強制傳喚: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詢問1、不超過8小時(可適用拘留的不超過24小時)【針對違法人】2、詢問筆錄(核對、當事人及詢問人簽名或蓋章)3、對被侵害人或證人的詢問(出示證件)檢查1、對象: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2、檢查人數不少于2人3、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檢查住宅)4、女性工作人員檢查婦女5、檢查筆錄:(1)簽字:被檢查人、檢查人、證人需要簽字,被檢查人拒絕簽字的需要注明;(2)內容:時間、地點和事件;(3)質證:對筆錄內容真實性有異議可申請檢查人出庭;(4)效力: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扣押1、性質:扣押既可能是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行為,也可能是行政強制行為??忌獜男袨榈囊罁湍康膬煞矫鎭砭C合判斷2、范圍:(1)可以扣押: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2)證據登記: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3)不得扣押:案件無關的物品3、扣押清單:(1)一式二份;(2)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4、保管與歸還: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經核實屬于他人合法財產的,應當登記后立即退還登記保存1、性質:強制登記證據【防止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2、程序:負責人批準+七日內處理+禁止任何人轉移或銷毀(2)決定★①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移送司法機關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②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第91、98、99、100條)決定權1、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被申請人、被告2、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1)派出所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引起爭議派出所為被告、被申請人;(2)派出所幅度越權行使職權引起爭議派出所為被告、被申請人;(3)派出所種類越權(未授權)行使職權引起爭議公安局為被告、被申請人。決定程序簡易程序聽證程序條件:(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2)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范圍: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自受理之日】+可以延長三十日【重大復雜、上級批準】★3、聽證程序范圍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治安處罰中二千元以上】啟動當事人申請+五日內提出+開始前七日內通知回避主持人不能是參與處罰調查的執法人員代理與辯論委托一到兩人代理+涉密外公開辯論與質證筆錄沒有案卷排他規則考點六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1、對罰款的執行(第46—-50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4、105條)①罰繳分離原則: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交國庫。②當場收繳處20元(治安案件50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被處罰人向指定銀行繳納有困難并提出當場繳納的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當場收繳罰款,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的可以拒絕繳納)上交罰款水上陸地旅客列車抵岸之日起2日內收繳之日起2日內到站之日起2日內將收繳的罰款交到其所屬的行政機關收到罰款之日起2日內將罰款交指定銀行★★2、對拘留的執行對拘留的執行1、執行主體: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2、暫緩執行拘留制度【第107條】(1)條件:①申請了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②提出申請;③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④提出擔保人或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注意擔保人的四個基本條件:第108條】(2)保證金的退還: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者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行★3、執行措施(第51條)(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講行政爭議法考點一行政爭議的概念及判斷標準1、概念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由于行使行政權與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引起的法律爭議。2、判斷標準:爭議是否由于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所引起。3、解決程序: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注意掌握行政復議的行政性與監督性的特點】①行政復議的特點a行政性與可訴性;b監督性;c合法性與合理性雙重監督②行政訴訟的特點: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键c二爭議解決程序之間的關系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1)選擇型復議終局【《復議法》第14條】選擇復議出現爭議訴訟終局選擇訴訟【注意】:①已經選擇了復議、復議受理復議期間不能再起訴(《復議法》第16條)②復議已經受理、撤回復議再起訴在起訴期限內【三個月內】的,法院要受理(《訴訟法解釋》第35條)③已經選擇了訴訟、法院受理不得申請復議(《復議法》第16條)④既選擇復議也選擇訴訟先受理的機關管轄同時受理可以選擇(《訴訟法解釋》第34條)★★(2)復議前置型對決定不服向法院起訴【15日內】出現爭議必須先提起復議不予受理、逾期不作復議決定向法院起訴【15日內】(《復議法》第19條)【注意】選擇型:起訴期限內法院應受理申請人申請復議,又撤回申請向法院起訴前置型:法院不予受理考點三爭議的受理(受案)范圍(《復議法》第6、7、8條;《訴訟法》第11條;《00年解釋》第1——5條)1、立法技術與劃分標準(1)正面概括+反面列舉【不能受理的都明確列舉,可以受理的不加范圍具體規定】(2)劃分標準:行為+權利2、行為標準:侵權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可復議、可訴訟★★★★(1)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斷標準權力性標準處分性標準外部性標準特定性標準(1)必須是行政主體(2)必須是行使行政職權行政機關單方意思表示作出的、能夠直接引起行政法上的權利和義務的變化直接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進行處分(1)既針對特定人又針對特定事情(2)人不特定,但范圍能確定,事情特定(3)針對特定人,但不針對特定事情★★(2)對事實行為的審查:行政賠償程序概念:行政主體依職權作出的、不包含直接改變相對人權利義務意思表示或不能直接在法律上改變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由于可以在事實上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因此可以引起行政賠償。類型:①執行性行為,如執行各種行政決定②輔助、建設、服務性行為,如路障清理、文書寄送、交通指揮.③暴力侵權行為。(3)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①行政訴訟法律、法規審理依據;不能確定的報請有權機關解釋或確定規章審理參考;出現規章沖突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報國務院裁決或解釋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不能直接審查;合法有效的可以援用★★★②行政復議:對規定進行附帶性審查(《復議法》第26條、《條例》第26條)規定的概念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章以下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范圍從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到國務院部門的規定(注意:不包括國務院的規定)審查條件(1)申請人必須也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申請的人;(2)規定必須是被復議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審查程序由申請人提出的程序:提出申請【復議決定做出前】三十日內處理【有權處理】七日內轉送【無權處理】六十日內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由復議機關主動審查的程序:三十日內處理【有權處理】七日內轉送【無權處理】六十日內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注意】a對于規章及其以上的規范性文件如果復議機關認為該依據不合法的,可以參照主動審查程序來處理。b“無權處理"包括“下級不能審上級"+“同級不能審同級”;“有權處理”包括“上級可以審下級”+“自己可以審自己”(4)對其他行為的審查①對證明類行政行為的審查:如果僅僅證明某一個信息,沒有直接或間接處分任何權利,則不能訴,也不能復議。②對鑒定類行政行為的審查:如果僅僅是純粹技術性的鑒定,沒有包含任何處分權利的內容則不能訴,也不能復議。例外:工傷認定結論可以行政復議.③對登記類行政行為的審查:備案式登記不可復議、訴訟;許可式登記可訴、復議;確認式登記:凡是直接影響民事權利取得的事后確認都是可以訴的:比如國有土地抵押登記、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在建建筑抵押登記、直接影響民事權利的商品房預售登記。★3、權利標準(1)特定的權利①行政復議: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②行政訴訟:人身權+財產權包括:訴訟法列舉的+其他法律規定的+法律依據的其他權利(2)自己的權利:不能為公共利益\他人利益起訴★4、正面受理的具體規定對作為不服行政處罰:限制人身權、財產權的各種處罰措施行政強制:限制人身自由和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注:不包括行政強制執行】行政許可:變更、中止、撤銷許可的各種行為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各種行為侵犯自然資源的行政確認行為侵犯農業承包合同的行為【只針對復議】法律規定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對不作為不服行政許可:拒絕頒發許可證、執照的行為保護公民人身權權、財產權的各種不作為【注:行政復議還包括不履行保護受教育權】行政給付的不作為:不發放撫恤金【注:行政復議還包括社會保險金及最低生活保障費】【注意】①可以復議和訴訟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僅僅限于法條的列舉,其他的行政強制措施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也可以提起復議和訴訟:如公安機關的留置盤問、對未成年人的勞動教養、交警的暫扣駕駛執照、計劃生育部門采取的扣押財物、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②“經營自主權"包括:生產經營安排、計劃權;物質選購權、財務管理權、勞動管理權、產品銷售權、工資津貼管理權、用人權等★★★5、幾個重要的行政訴訟不受理行為詳解排除事項原因需要注意的考點內部行政行為很多涉及公務員獎懲、任免決定屬于行政領導的經驗判斷與專業判斷,屬于行政權的“判斷余地”,法官不能審查1、內部行為與外部行為的區分標準是行為對象。要區分與公務人員的職務有關聯的權利與作為公民個人的基本權利,后者遭到行政機關侵犯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2、解釋中的“獎懲任免決定”是一種舉例,內部行為不僅限于“獎懲任免決定”.包括所有行政機關的內部人事管理行為,如工資的升降、福利待遇、崗位培訓、住房分配等行政終局行為司法在一定程度上要尊重行政的專業判斷我國的行政終局行為:《行政復議法》第14條、第30條第2款;《外國人出入境管理辦法》第29條、《中國人出入境管理辦法》第15條對行政處罰的規定也是上級機關的決定是終局決定《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這種行為在本質上不屬于行政權的行使判斷標準:(1)目的,行為目的究竟是偵察還是濫用行政職權(比如干預經濟糾紛解決)(2)形式必須要有完整的偵察手續(3)手段一般包括查封、扣押、凍結、追繳、扣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不包括沒收】(4)法律授權必須是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駁回當事人申訴的重復處理沒有對公民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同時為了保證不出現違背訴訟時效的現象1、概念:利害關系人對已經確定的(通常為超過復議申請期限或起訴期限)行政行為提出申訴,有關行政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的行為2、排除:對《勞動教養條例》中的“復查"不服可提起訴訟行政指導沒有對公民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要區分真正沒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和有強制力的變相行政指導行為,后者是可訴的對公民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符合“案件成熟原則”1、“不產生實際影響”一般而言指“預備行為”和“批準中的行為”2、“實際影響”不等于“已經發生的結果或影響",而是一種“法律上的必然性”考點四爭議當事人★★★1、申請人與原告(1)概念申請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影響,向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原告:認為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影響,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2)申請人資格\原告資格的判斷標準①提出主張:認為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影響【主觀“認為”即可】②認為被影響的權利是合法的【如果認為自己的違法權利被侵犯了沒有申請人或原告資格】③具體行政行為對權利產生了實際影響④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復議或起訴【注意】起訴人資格、原告資格、起訴條件這三個概念的區別(3)申請人資格\原告資格的轉移、代表與代理①轉移:自然人死亡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法人、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復議法》第10條;《訴訟法》第24條)②代表:同一案件超過5人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復議法》第8條、《訴訟法解釋》第14條)③代理:代理人類型產生權利法定代理【僅限訴訟】(1)法定代理人自愿代理(2)人民法院指定代理經法院許可,可以查閱非涉密的庭審材料律師當事人委托一到二人(書面委托和口頭委托兩種;推定委托;變更或解除委托書面告知)1、閱卷(不限于庭審材料,包括閱讀涉密材料)2、調查取證【僅限訴訟】其他委托代理人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近親屬或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法院允許的其他公民經法院\復議機關許可可以查閱非涉密的庭審材料(4)特殊的申請人與原告(《訴訟法解釋》第13——18條;《條例》第6—-8條)申請人\起訴人申請人\原告爭議事由受害人自己對行政機關處理加害人的行為不服公平競爭權人自己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了其公平競爭權合伙企業核準的字號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了企業的合法權益其他合伙組織共同申請人、原告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了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作復議、訴訟代表人;沒有主要負責人的,可以由推選的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了企業的合法權益聯營、合資、合作各方【只針對訴訟】自己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了企業的合法權益非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該企業【只針對訴訟,也包括國有企業的權利被侵犯】以企業或法定代表人自己的名義被行政機關注銷、撤消、合并、強令兼并、出售、分立或改變企業隸屬關系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注意股東個人無權提出復議和訴訟】企業具體行政行為侵犯經營自主權農村土地使用權人自己處分其使用的土地的行政行為侵犯其權益2、被告與被申請人(1)基本規則:誰行為、誰被告(被申請人)(2)具體規則被爭議的行政行為被申請人\被告由行政主體直接做出的行為行政機關政府政府部門政府派出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有授權:該組織無授權:派出、設立該組織的行政機關有授權、但越權:該組織經復議機關復議的行為【此時無被申請人】維持:原行政機關改變:復議機關復議前置:只能告復議機關注意不作為——非前置:既可告原機關,也可告復議機關行政委托的行為(行政機關授權視為委托)委托機關共同行政行為共同做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授權組織經批準的行政行為依法請示被告:誰簽字告誰下級主動請示被申請人:批準機關上級干預【注意】“告錯了”與“告漏了”如何處理(00年解釋第23條)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3、第三人(1)概念:與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經過申請或者依爭議解決機關通知參加到爭議解決程序中來的人。(2)參加程序①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構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其本身認為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或申請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條例》第9條)【注意】復議程序中第三人并非必須參加復議。②行政訴訟:掌握人民法院必須通知參加復議的兩種情況:a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沒起訴必須通知參加訴訟(《解釋》第24條)【注意】如果該利害關系人起訴,則法院應該合并審理。b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必須通知參加訴訟(《解釋》第23條)(3)權利復議法:閱卷的權利。(《復議法》第23條)訴訟法: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主張+提起上訴。(《解釋》第24條)(4)第三人不參加復議\出庭,不影響案件的審理??键c五管轄1、復議的管轄規則(1)基本規則:有問題、找上級(2)具體規則:被爭議的行政行為被告/被申請人復議機關由行政主體直接做出的行為行政機關政府(1)縣級人民政府上級政府;(2)省級人民政府自身國務院(終局裁決)(3)省級政府派出機關下屬政府派出機關復議政府部門本級政府(1)政府工作部門行為上級政府工作部門(2)全國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門上級部門復議本級政府或上級部門(3)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門省另有規定從其規定(4)國務院部門自身國務院(終局裁決)政府派出機關政府派出機關派出它的政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有授權:該組織設立該派出機構的工作部門(1)派出機構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直接管理該組織的人民政府(2)其他授權組織直接管理該組織的政府部門國務院部門無授權:派出、設立該組織的行政機關該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或自身(行政機關為省部級)有授權、但越權:該組織(1)對派出機構行為不服,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工作部門后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復議(2)對其他授權組織行為不服,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人民政府、政府部門或國務院部門復議行政委托的行為(行政機關授權視為委托)被委托機關被委托機關的上級機關或自身(被委托機關為省部級)共同行政行為共同做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授權組織共同上級機關一個例外:國務院部委共同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一個部委申請復議,然后由它們共同做出復議決定)經批準的行政行為被告:誰簽字告誰批準機關的上級機關或自身(批準機關為省部級)被申請人:批準機關2、行政訴訟的管轄(1)級別管轄?法院管轄內容基層法院一般性一審案件都由基層法院審理【專門法院、派出法庭無管轄權】四個例外:(08年《解釋》第2——5條)(1)當事人變更起訴中院決定自己審、其他法院審、原法院審(2)一審法院逾期不作為中院決定自己審、其他法院審、原法院審(3)基層法院提請管轄中院決定自己審、其他法院審、原法院審以上中院的決定都必須在七日內做出(4)中院主動提級管轄與異地管轄中級法院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可以除外)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包括:(1)反傾銷、反補貼的一審案件(2)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4)其他重大、復雜的案件(2)地域管轄1、起訴沒有經過復議的行政行為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2、起訴復議機關改變后的行政行為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戶籍地、經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戶籍地、經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4、對限制人身自由和限制財產權措施同時不服被告所在地法院5、因不動產糾紛提起訴訟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考點六爭議程序1、啟動:申請\起訴(1)啟動期限①復議申請期限當事人從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單行法規定超過60天的依照單行法。申請期限的計算方式(《條例》第15、16條)對作為的行為提出復議對不作為提出復議當場作出的:作出時間為知道時間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直接送達受送達人的:簽收時間為知道時間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當事人拒絕簽收的:送達回證上簽署時間為知道時間緊急狀況下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的:申請人從即日起可以申請復議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的:簽收郵件時間為知道時間通過公告形式告知的:公告期屆滿次日為知道時間【注意】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②訴訟的起訴期限(第39條、《解釋》第39條)A一般規定對作為的行為提出訴訟對不作為提出訴訟直接起訴的: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三個月內【單行法另有規定除外】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經復議、復議機關不作決定或對復議決定有異議的:期限屆滿十五日內簽收時間為知道時間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緊急狀況下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的:申請人從即日起可以申請復議【注意】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制作或者沒有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只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解釋》第40條)B訴訟的最長保護期(《解釋》第41、42條)a知道行為(不知道訴權或期限)開始算起訴期限(知道訴權或期限)不超過兩年(知道行為起)b不知道行為(包含不知道訴權)開始算起訴期限(知道行為)算三個月(在20年或5年內)2、立案①審查資格【申請人資格\起訴資格】不符合條件:不予受理(《復議法》第17條)復議機關五日內審查【收到申請后】符合條件:必須受理(《條例》第27條)五日內不決定:視為受理(《復議法》17條)不符合條件:不予受理人民法院七日內審查【收到起訴后】②對不予受理的救濟復議不予受理(《條例》第31條):向上級機關申訴【先行督促+責令期限受理+直接受理】行政訴訟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解釋》第68條)上訴【指令原審法院:立案受理+繼續審理】③立案程序a復議:受理七日內送申請書副本被申請人十日內提交證據和答復(《復議法》第23條)b訴訟:立案五日內起訴狀副本發被告收到十日內交證據答辯狀五日內將答辯狀交原告【注意】a被告不提出答辯狀: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b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解釋》第45條)3、審理(1)復議中的基本審查規則:書面審查為主,言詞審查為輔的原則(第22條)書面審查【原則上】+實地調查+聽證【依申請或職權\重大復雜案件】(2)訴訟中的基本審查規則①一審中的審查規則a共同訴訟:必要的共同訴訟+普通的共同訴訟b缺席判決缺席判決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②二審中的審查規則a、一審的審理期限與上訴期限三個月內【立案之日起】高級法院批準可延長【高院延長由最高院批準】不服判決十五日內、不服裁定十日內上訴(《訴訟法第58條》)b、上訴的書面審理原則與全面審理原則(00年解釋第67條)審查形式:書面審查+開庭審理【案件事實不清+出現新證據】審查對象:一審判決+原具體行政行為【注意】:二審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判決(00年解釋第70條)c、二審對遺漏訴訟參加人或訴訟請求、新增賠償請求的特殊處理(00年解釋第71條)遺漏訴訟請求或必須參加的當事人發回重審遺漏行政賠償請求認為不應該賠償:予以駁回認為應該賠償: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就賠償部分發回重審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提出賠償請求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注意】二審發回重審的案件必須重新組成合議庭。(《解釋》第69條)3、判斷:決定\判決(《復議法》第28條、《條例》第47、48條、《訴訟法》第54條、《解釋》第55--59條)決定種類適用條件特征維持(1)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2)適用法律正確(3)程序合法(4)內容適當【只針對復議】產生既判力撤銷(并重做)(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適用法律錯誤(3)違反法定程序(4)超越或濫用職權(5)具體行政行為內容明顯不當【僅針對復議】【以上有一項成立則可撤銷或確認違法】(1)撤銷包含全部和部分撤銷(2)重做不能以同樣事實和理由做出與原來相同的行為對行政機關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復議的,人民法院或復議機關應當依法受理(3)行政訴訟撤銷會給國家、公共、他人利益帶來損失的:采取補救措施履行(1)行政機關有職權(2)沒有履行義務(3)無正當理由(4)繼續履行有意義(1)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應當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況特殊難于確定期限的除外變更復議:(1)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適用法律錯誤或明顯不當(2)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但經過復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證據確鑿的(1)復議、訴訟遵循不利變更禁止(2)訴訟中例外: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訴訟:行政處罰顯示公正駁回復議:(1)行政機關不作為,但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2)受理復議申請后,發現該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復議的駁回:上級機關可以責令復議機關恢復審理訴訟:(1)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確認合法違法或無效:(1)繼續履行無意義(2)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4)撤銷會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帶來重大損失賠償復議:(1)申請人可以一并提出(2)財產權侵權:復議機關可主動做出賠償決定訴訟:(1)原告可以一并提出(2)情況判決:法院可主動判決考點七執行1、對復議決定的執行重點掌握:被申請人不履行決定的情況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注意】對被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既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也不能再次提出行政復議。2、對訴訟裁判的執行(《解釋》第83、84、85條)執行根據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執行措施當事人不履行申請強制執行+依法強制執行劃撥+按日處罰款(50—100)+提出司法建議+追刑事責任申請執行時間公民:1年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180日執行主體:第一審人民法院【也可報第二審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當事人一方生活或生產的緊迫需要(三種基本給付類型的先予執行: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費、社會保險金):裁定另一方給付申請人一定的財物考點八特殊的爭議規則1、行政復議中的特殊規則(1)行政復議的撤回、和解與調解制度(《條例》第38、40、48條)項目性質原則范圍程序后果撤回單方面放棄請求自愿、合法不限決定前+說明理由+準許一事不再理和解雙方協商自愿、合法裁量爭議決定前+遞交和解協議不損害公共、他人利益的應允許;無強制力調解復議機關主持下自愿、合法(1)裁量爭議(2)賠償、補償制作調解書+加蓋復議機關印章(1)調解不成應及時決定(2)一經簽字發生效力(2)對自然資源權利侵權的行政復議(《復議法》第30條)①特殊的行政復議前置程序行政確權行為侵犯已經依法取得的九大自然資源權利復議前置【注意】a行政確權行為是指:當事人對自然資源的權屬發生爭議后,行政機關對爭議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所作的確權決定。【有關土地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初始登記,屬于行政許可性質,不應包括在行政確認范疇之內】b行政確權通常由如下情況引起:●“生米成熟飯":法律上沒有取得有關權屬證書,但實際使用多年●“紅眼病”:一方發現另一方取得有關權屬證書后,認為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公說公有理”:當事人對未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具理由主張是屬于自己的權利●“權利交叉”:當事人都持有權屬證書,一方的權屬證書包含了另一方的權屬證書的土地(2)特殊的行政復議終局制度根據國務院或省級政府的三大決定+省級政府關于九大自然資源確權決定的復議決定【注意】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據三大決定做的行政確權決定提起復議,只能向省級政府申請(《條例》第25條)。2、行政訴訟中的特殊規則(1)行政訴訟證據制度①舉證a舉證責任(《證據規定》第1、2、4、5、6條)被告的舉證責任起訴人的舉證責任原告的舉證責任(1)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2)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證明符合起訴條件:(1)具體行政行為存在(2)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3)符合起訴期限(1)起訴不作為:提供證明申請過的證據材料(2)行政賠償訴訟:證明損害由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證據【注意】【原告的主張權利】: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被訴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b舉證期限(《證據規定》第1、2、6、7條)被告原告舉證期限①收到起訴狀副本10日內提交①開庭前/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正當事由-→10日內申請延期,該事由消除后10日內提交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在法庭調查中提交②原告或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接納③原告或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證據交換之日提供證據.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注意】被告可以補充證據:原告提出的證據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有其他正當事由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補充證據:涉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與他人利益的證據c法院接受證據的要求(第20條)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證明證據的名稱、份數、頁數、件數、種類等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②質證一審中的質證范圍基本原則:證據應該在法庭上出示并接受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但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并記錄在案的除外當事人陳述:經合法傳喚,因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判決,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但庭前證據交換中沒有爭議的除外涉密證據:不得公開質證證人證言的質證書面質證:證人因為特殊原因無法出庭(證言無異議、身體交通不便、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發生)(須經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質證:當事人申請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并經準許/庭審過程中要求是否準許由法官決定執法人員出庭質證:對現場筆錄真實性或合法性、執法人員身份、強制措施等有異議專家證人出庭:當事人申請\法院通知二審、再審中的質證范圍新證據(一審應當準予延期提供而沒有準許;一審中依法調取而沒有準許或獲得,在二審中新調??;原告或第三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發現)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仍然有爭議的證據因證據不足而提起再審所涉及的主要證據③認證a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一)【重點掌握如下規則即可】(《證據規定》第57、59條)不能作為定案根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供、在訴訟中提供的b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二)(《證據規定》第60、62條)不能作為認定具體行為合法的依據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為后或者在訴訟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證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剝奪公民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所采用的證據原告或第三人在訴訟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為具體行為依據的證據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未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證據被告提出的鑒定結論不具備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錯誤、不明確或者內容不完整c最佳證據規則(《證據規定》第63條)證據效力大小的判斷公文書證>其他書證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其他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印件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法庭主持勘驗的勘驗筆錄〉其他部門主持勘驗的勘驗筆錄原始證據〉傳來證據其他證人證言>與當事人有親屬、密切關系證人提供的有利證言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一個孤立的證據(2)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與撤訴(《解釋》第47、50條;《撤訴解釋》)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1)條件①在裁判作出前②書面通知法院③人民法院可以建議其改變(1)條件:在裁判作出前(2)視為申請: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未經許可中途退庭(《解釋第49條》)(2)必須準許的情況①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并書面告知法院②改變不違法法律禁止性規定、不超越放棄職權③不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④第三人無異議(3)改變的后果①原告同意申請撤訴、法院準許②原告不撤訴繼續審理:駁回或確認③原告起訴改變后行為審改變后行為(3)撤訴后果:一事不再理+重新審理(3)非訴執行(《解釋》第86、87、93、94、95、96條)考點內容申請條件(1)對象條件(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已經生效并具有可執行內容)(2)主體條件(申請人是作出該行為的行政主體;被申請人是義務人)(3)義務條件(被申請人在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行政機關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4)時間條件(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5)管轄條件(屬于受理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管轄(1)一般標的: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2)標的為不動產: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3)管轄權轉移:基層人民法院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法院執行申請期限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審查程序(1)30日內審查(2)行政庭進行合法性審查(3)本院負責強制執行非訴行政行為的機構執行審查標準(1)是否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2)是否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3)是否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權利人申請執行(1)標的條件:行政裁決(2)義務條件:當事人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3)主體條件: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4)時間條件:在90日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先與執行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根據被告或相關權利人的申請第三講國家賠償法考點一國家賠償的概念國家賠償主體:國家(由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具體接受賠償請求、履行賠償義務)客體: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為: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歸責原則:違法原則【刑事賠償時后果歸責原則】后果:實際存在的直接損害因果聯系:職務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必然因果聯系【一般情況下申請人舉證】【注意】兩種不作為要賠償公安機關沒有履行或及時履行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職責,造成人身權、財產權遭受到實際損失的.羈押機關對于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權損害,如果不能證明其盡到了審慎看管義務,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需要考慮不作為在損害發生過程中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键c二行政賠償的范圍行政賠償范圍1、侵犯人身權(1)違法的行政拘留、違法的行政強制措施(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3)暴力行為或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5)其他違法行為2、侵犯財產權(1)違法的行政處罰(2)違法的行政強制措施(3)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牌費用(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行為3、不予賠償的范圍(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注意】(1)1(3)、1(4)、1(5)、2(4)幾種情況屬于非具體行政行為。侵權機關拒不確認違法,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2)行政強制措施違法包括主體不合法、對象錯誤、超越權限、程序違法、疏于對財產保管而造成損失等。但不包括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所違法造成的損失,這只能要求司法賠償.(3)行政機關扣押當事人財產后又解除扣押,如解除扣押時明示扣押行為違法的,應認定扣押行為的違法性已經確認;解除時沒有明示扣押行為違法的,不能視為行政機關對扣押行為的違法性已經確認.(2000年批復)考點三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1)賠償請求人(第6條)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2)賠償義務機關行政主體行為賠償義務機關行政機關作出侵害行為的(政府、政府部門、派出機關)該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作出的侵害行為的(事實行為侵權)其所在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作出的侵害行為該授權組織(因沒有獨立財政,派出機構、臨時機構、內部機構除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侵害行為的共同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實施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有繼續行使職權的機關繼續行使職權的機關沒有繼續行使職權的機關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復議機關作出侵害行為的對加重部分提出行政賠償復議機關對非加重部分提出行政賠償原行政機關委托人作出侵害行為的委托的行政機關?考點四賠償程序針對具體行政行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向賠償義務機關要求確認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對賠償數額有異議、逾期不作賠償(兩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兩個月屆滿后三個月內,可對賠償范圍、方式、數額進行調解)在復議和訴訟中一并提起:要求審理機關撤銷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同時提出賠償請求針對事實行為拒不確認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向賠償義務機關要求確認確認但不予賠償、對賠償數額有異議、逾期不作賠償(兩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兩個月屆滿后三個月內)如果起訴時事實行為沒有被確認違法,判決時必須先確認該事實行為違法【注意】①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重要條件必須是具體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行政賠償解釋》第20條)如果事實行為沒有經過確認違法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則人民法院在做出判決前應該先對該事實行為依法確認違法。(《行政賠償解釋》第34條)②行政賠償訴訟中可以對賠償方式、賠償范圍、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行政賠償解釋》第30條)③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尚沒有對原告的合法利益造成損失或原告的請求沒有根據的,人民法院應該判決駁回.(《行政賠償解釋》第33條)考點五刑事賠償范圍司法賠償范圍侵犯人身權(1)錯誤拘留(2)錯誤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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