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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民事法律關系(一)民事法律事實1.分類圖(P17段波)2.下列不屬于民事法律事實(1)好意施惠關系(不產生合同關系但是不排除侵權之債的成立)(2)法外空間:一般自然現象和日常活動;引發戀愛、友誼、宗教等關系的客觀狀況 (3)婚約(彩禮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實) (4)合同界域之外的約定(貌似合同,但性質不適用合同法) (三)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1.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國家2.內容:以權利義務為核心內容3.客體:物權法律關系——物和權利債權法律關系——給付(作為或者不作為)知識產權法律關系——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人身權法律關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權利概述(一)民事權利的分類概述(二)形成權1.概念: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權利發生、變更、消滅的權利2.類型(1)債法上的形成權:(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認權(法定或者約定的)合同解除權(試用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認可權(選擇之債中的)選擇權債務免除權(間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選擇權法定抵消權(2)物權法上的形成權: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典物回贖權(3)繼承法上的形成權:遺囑撤銷權繼承權拋棄受遺贈權拋棄遺產分割請求權(4)婚姻法上的形成權:(可撤銷婚姻中)受脅迫人撤銷權收養關系解除權離婚請求權PS:債權人撤銷權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對人催告權不是形成權3.行使(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可撤銷婚姻中)撤銷權、情勢變更中的合同變更和解除權 (2)形成權的行使原則上不得設置條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條件成就與否依據相對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確就可以 (3)形成權適用除斥期間,但并不絕對,如:離婚請求權、收養關系解除權、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就不適用除斥期間;一些不是形成權的權利也適用除斥期間,如:占有回復請求權、債權人撤銷權、保證期間4.特點(1)無對應的義務(2)具有從屬性,不可與依附的基礎法律關系分離而發生轉移(3)行使形成權的行為都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4)形成權的客體是民事法律關系(三)抗辯權1.特點:承認他方請求權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礙請求權行使法院不得主動適用抗辯權法定(抗辯權不等同于抗辯事由)除不安抗辯以外,抗辯權行使以請求權行使為前提(四)請求權2.特征: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特定原則上沒有排他性請求權變動不以公示為生效要件因為一定的基礎權利而產生(基礎權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PS:支配請求權≠支配權受到侵害后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支配請求權:不以加害人具有過錯為條件不要求權利人遭受損失,只要遭受損害不適用訴訟時效三、民事權利的自力救濟(一)自助1.構成要件(1)必須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請求權PS:包括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訴訟時效經過的請求權或依性質不得強制執行的請求權不能自助(如:提供勞務請求權) (2)情勢緊急,來不及尋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會導致請求權難以實現或者無從實現(3)不超過必要限度,否則構成侵權(4)事后要及時尋求公力救濟,否則構成侵權(二)緊急避險1.構成要件(1)正在發生的急迫危險(2)主觀上有避險目的(3)必要性(4)相當行2、法律效果避險不當或者超過限度會構成侵權避險適當時,損害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賠償責任,引起險情發生者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沒有引起險情者,由受益人適當補償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一般情況下死亡順序推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1.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2.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二)保險法中的死亡順序推定——《保險法》42條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一)法定監護1.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精神病人)監護人順序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PS:父母離婚不影響監護關系,父母均為法定監護人。不與子女生活一方承擔子女侵權的補充賠償責任2.成年精神病人監護人順序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二)指定監護1.指定部門不包括民政部門2.只能在近親屬之中指定。“同意”監護可以是“親友”3.指定之后才可以起訴民通意見18: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三)委托監護民通意見22: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PS:學校不負有監護的責任三、宣告死亡P37,P38第三章:人格權一、名譽權——侵犯名譽權的構成1.行為人故意或者過失的實施了侮辱、誹謗的行為2.侮辱、誹謗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數人)。須注意:侮辱、誹謗一類人,一般不構成名譽權侵犯。除非這一類人很少,僅有特定的數人。3.侮辱、誹謗的行為為第三人所知悉(第三人有保密義務除外)4.受害人的社會評價因侵害人的行為而降低二、精神損害賠償(一)適用范圍1.一般人格權2.七種具體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3.三種身份權:榮譽權、親權、配偶權4.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遺骨等人格利益(對死者利益保護要求加害方式為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二)排除情形下列情形,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3.加害給付中,受害人提起違約之訴而非提起侵權之訴的,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4.在侵權之訴中未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終結后基于同一事實另行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三)注意問題1.侵權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近親屬具有順序上(1)第一順序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為共同原告) (2)第二順序為其他近親屬。僅在沒有第一順序的近親屬時,第二順序的近親屬才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2.如果不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則所有的近親屬都可以作為原告起訴。3.精神損害賠償具有專屬性,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下列兩種情況下,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轉讓或者繼承:(1)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2)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第四章:法人一、法人對公司出資義務不適用訴訟時效二、法人的分類(一)學理分類(P55自畫圖)1.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區別 (1)設立行為:設立社團法人的行為屬于生前共同行為;而設立財團法人的行為屬于單方法律行為,有的屬于生前行為,有的屬于死因行為(2)設立人地位:是否成為成員(3)成立基礎:人的集合;財產集合(4)意思機關的有無(5)法人目的:社團法人可以營利;財團法人必定是公益法人(二)民法通則對應學理1.企業法人:企業法人一定是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法人2.機關法人:公法人3.事業單位法人:一部分是公法人但是絕大多數屬于私法人、社團法人、公益法人(不營利)4.社會團體法人:一部分是公法人但是絕大多數屬于財團法人或者不營利的社團法人(不營利)三、法人的成立(P57自畫圖——各類法人成立時間)四、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1.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如:雇主的指令,但是也包括超出授權,但是外部表現為履行職務或者與之有系)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五、法人機關(法人成立時產生)(1)無獨立人格(2)無須法人的授權行為即可對內形成法人意思,對外代表法人作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2.類型執行機關任何法人都有,財團法人無意思機關,監督機關只有公司必設監督機關監督對象為:執行機關、代表機關。意思機關不是監督對象第五章:民事法律行為一、意思表示(P63自畫圖)(一)意思表示要素沉默視為意思表示:容忍代理;容忍轉租;限行合同追認;無權代理追認;繼承,遺贈(二)意思表示類型(P67自畫圖)(三)意思表示類型的生效依據有無相對人、相對人是否特定、以何種方式作出生效時間不同意思表示作出后,表意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意思表示不因此而失去效力意思表示有無錯誤(是否構成重大誤解),以意思表示作出之時為判斷的時點二、法律行為的分類1.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多方行為無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遺囑、捐助、拋棄所有權2.財產行為、身份行為遺囑是財產行為3.負擔行為、處分行為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債務免除、債權轉讓)處分行為加上公示的效果是直接引起權利變動,不需要履行行為,所以,處分行為雖為法律行為,卻根本不會產生債權與債務。負擔行為的效果是產生債權、債務4.無因行為、有因行為票據行為在直接當事人之間,不適用票據行為無因性5.諾成行為、實踐行為諾成行為:物權合同實踐行為:如定金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三、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法律行為一般生效要件(3個)四、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法律行為(一)真意保留原則有效不一致為相對人所明知者,無效(注意:此點對結婚不適用)但該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二)戲謔行為一律無效,但在被誤會時有立即澄清義務(三)虛偽表示(雙方虛假行為——雙方故意相互為非真意的表示)無效,但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四)隱藏行為虛偽行為無效被隱藏行為不因被隱藏的事實而無效,其是否有效,應適用關于該行為的規定(五)重大誤解1.構成要件(1)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且錯誤認識在作出行為時發生(2)因為誤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來的意思與其內心真意不一致(3)表意人因誤解遭受較大損失2.注意問題(1)解釋先行于錯誤先解釋意思表示的客觀意義,再判斷經由解釋的意思表示之客觀含義與其內心真意之間是否發生重大誤解(2)誤載不害真意——不是重大誤解若當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經達成一致,僅僅用錯了詞,不屬于重大誤解,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確定法律行為的內容和效力 (3)計算錯誤一般不是重大誤解(隱藏——狹義動機錯誤;公開——誤載不害真(4)保證人對債務人信用狀況的錯誤認識,不是重大誤解 (5)表意人利用使者為意思表示的,若使者因過失傳達錯誤,可構成重大誤解;反之,若使者故意傳達錯誤,`該意思表示不能生效 (6)當事人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時,在下列兩種情形,排除表意人的撤銷權:有利于表意人的錯誤表示;對方愿意接受內心所欲構成要件;法律效果;第三人欺詐的處理;撤銷權歸屬與行使方式(二)脅迫構成要件;法律效果;第三人脅迫的處理(三)趁人之危構成要件要求嚴重損害對方利益(四)顯失公平構成要件要求顯失公平的事實發生在“合同訂立之時”;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輕率第六章:合同的效力一、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一)類型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因脅迫訂立的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二)撤銷權享有者(三)撤銷權的行使方式和時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二、效力待定的合同(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自訂立的合同1.追認生效的時間點 (1)追認的意思表示到達追認之相對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合同相對人)時,追認生效 (2)法定代理人僅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出追認,追認的意思表示到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之后,合同相對人向法定代理人催告的,法定代理人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追認失去效力,此時,法定代理人只能向合同相對人重新作出追認,追認的意思表示到達合同相對人時生效2.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1)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可以通知行使,到達生效 (2)必須在追認生效之前行使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冒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善意”相對人訂立的合同有效(二)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內容基本同上)(三)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1.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區別——以誰的名義訂立合同;善意取得以無權處分為前提2.合同效力(1)一般情形權利人追認的,合同自始有效。權利人取得處分權的,合同自始有效。權利人未追認并且處分人亦未取得處分權的,合同確定無效(2)兩種特殊情形第一,因無權處分訂立買賣合同,無權處分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若無其他效力瑕疵,該買賣合同有效(還可準用于互易、出資、債權轉讓、股權轉讓等其他有償合同)合同無效三、無效合同(一)類型1.因欺詐、脅迫訂立且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2.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生死條款、單身條款、生育條款、處分生命)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注意:違反的必須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違反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不算。違反的必須是強制性規定中的效力規范。如果是取締規范,不算(見段波效力性規定:既否認行為本身的效力(公法打擊),也否認行為的后果(私取締性規定:只否認行為本身的效力(公法打擊),不否認行為的后果(私(二)免責條款的無效免除給對方造成人身傷害的責任的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害的責任的(三)越權合同效力1.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效力——有效或者效力待定(依據對方是否知情)則無效第七章:代理一、概念分類(一)共同代理——代理權由數人共同行使的代理。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劃分的標準并不是代理人人數的多寡,而是享有代理權的人數的多寡。在共同代理的情況下,代理權由數人共同享有,共同行使,代理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未經其他代理人同意,擅自實施的代理行為屬于無權代理,非經本人或者其他數個代理人的追認,不發生有權代理的效果。因此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由實施該行為的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二)直接代理特征內部有授權(獨立于基礎關系)外部代理人作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法律效果歸屬2.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獨立進行意思表示,并且顯名(三)間接代理的特征(依據第三方是否知道代理關系的存在分為:顯名、隱名)1.顯名間接代理原則上,受托人與第三人訂立之合同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委托人;如有確切證據證明,受托人與第三人約定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則該合同的當事人為受托人和第三人。受托人接受第三人的履行后,再基于委托合同將受領的權利和義務移轉給委托人2.隱名間接代理;但是委托人行使介人權或第三人行使選擇權,并且選定委托人作為合同相對人,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委托(四)代理與使者、代表的區別:P95/P96二、代理權的產生與消滅(一)法定代理1.產生:法律規定2.消滅: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行為能力指定單位取消指定代理被代理人與代理人間的監護關系消滅(二)委托代理1.產生:基于授權行為(授權行為具有單方性、獨立性、無因性)2.消滅: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三、代理權濫用1.自己代理效力待定,經被代理人追認后有效。但是有例外:第一,使被代理人純獲利益的自己代理有效;第二,僅限于對被代理人履行債務的自己代理2.雙方代理經雙方被代理人的雙重追認后生效。三、復代理1.三種條件下的復代理2.注意點:復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有義務接受雙重指示;代理權范圍受復任者之代理權范圍的限制3.復代理責任承擔(P100)四、狹義的無權代理無權代理的單方行為無效五、表見代理1.代理人為代理行為時,沒有代理權2.權利外觀3.相對人主觀上是善意且無過失4.須本人的行為與權利外觀的形成具有牽連性(本人有過失)第八章:訴訟時效一、適用范圍1.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和繼承請求權2.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和瑕疵出資的補充義務)(4)學理上:占有保護請求權、相鄰權以及四種支配權請求權二、訴訟時效的性質——法定,不可以排除適用或者延長縮短三、訴訟時效經過的法律效果1.債權人不能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仍然可以起訴。債務人不提出抗辯的話,可以2.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抗辯權。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后向主債務人追償的話,不予支持。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除外。3.債務人獲得抗辯權,但是行使方式注意兩點: (1)只能在一審程序主張,基于新的證據,債務人才可在二審程序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2)法院不能釋明,或者主動適應4.債務人可以拋棄時效利益(1)明示——明確表示同意履行(重新起算訴訟時效)(2)默示——自動履行,不提出抗辯(履行后不可以反悔)四、訴訟時效期間的類型與計算(P113-P115)五、訴訟時效中斷——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不發生中斷(一)中斷的法律效力——中斷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原來長度的訴訟時效期間1.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除外2.對于連帶債權和連帶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具有涉他效力。但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二)中斷事由1.權利人提起訴訟(1)中斷時間是提交起訴狀或者提起口頭起訴之日;重新起算日是生效給付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2)“訴訟”的概念廣義理解(3)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以及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均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2.權利人主張權利P1183.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P119債權轉讓的,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債務承擔的,必須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到達債權人時中斷六、訴訟時效的中止(限于最后六個月)(一)中止的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2.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的七、訴訟時效的延長1.延長的對象: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特殊訴訟時效期間、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均可延長2.延長的條件:(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2)權利人在時效期間內未行使權利確有正當理由;(3)是否延長由法院決定;(4)決定延長的期間必須適當。第二編:物權法第一章:占有一、占有的概念理解二、占有的分類(一)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依據占有是否有本權1.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之一,系相對人為無權占有人。對有權占有人,物權人不得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2.有權占有存在絕對與相對的區別(二)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對無權占有的再區分,依據是否知道占有缺失本權(三)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是否直接管領控制1.間接占有的構成(1)存在媒介關系(可以是無效的媒介關系)(2)對直接占有人享有返還請求權(3)直接占有人為他主占有2.返還原物請求權之相對人,既包括無權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無權的間接占有人3.占有保護請求權,既保護直接占有人,又保護間接占有人(四)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五)自己占有和輔助占有(六)單獨占有和共同占有1.內部關系。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僅僅就占有物的使用范圍發生爭議時,不得互相請求占有保護。2.外部關系。數人共同占有一物時,若有人侵奪其他共同占有人的占有,占有被侵奪的共同占有人才可行使占有回復請求權,請求侵奪人向全部共同占有人返還占有,不可以僅僅請求返還自己三、占有狀態的變更(一)他主占有變更為自主占有1.他主占有人向使其占有之人作出將他主占有變更為自主占有的表示2.使其占有人非所有人,且他主占有人知道這一點的,他主占有人須向使其占有之人和所有權人作出將他主占有變更為自主占有的表示3.他主占有因新的法律事實變更為自主占有(二)善意占有變更為惡意占有善意占有人本權訴訟敗訴時,自訴狀送達之日起視為惡意占有人四、占有的推定(一)狀態推定占有人的占有被推定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二)權利推定占有人主張其對占有物享有某種以占有為內容的權利,推定占有人享有該權利限制性規定:已經登記的不動產,不適用占有權利推定規則占有人以他主占有的意思占有,則對于使其占有之人,對該占有人不適用權利推定規則占有人不能利用此種權利推定,請求為所有權登記的積極證明五、無權占有人與權利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物權法242-244條)(一)因使用導致占有物損害的責任(二)無權占有人的返還責任(三)占有物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六、占有保護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均不以過錯和遭受損失為構成要件,都不適用訴訟時效,不過,(一)占有回復請求權——構成條件1.占有被侵奪(脅迫、欺詐而轉移占有不構成侵奪)2.請求權人須為占有被剝奪的占有人無論其為有權占有人還是無權占有人、亦無論其為直接占有人還是間接占有人3.被請求人為占有的侵奪人及其繼受人須主張占有回復請求權之時,侵奪人仍為占有人(直接占有或間接占有均可)對侵奪人的概括繼受人,無論其為善意還是惡意,均可對其主張占有回復請求權對于侵奪人的特定繼受人,若其為善意特定繼受人,不得對其行使占有回復請求權(二)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三)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七、占有的取得和消滅(一)直接占有消滅喪失管領力;占有物滅失(二)間接占有消滅直接占有人喪失占有;直接占有人表示不承認間接占有;返還請求權消滅第二章:物權與物一、物的分類(一)重要成分與非重要成分——“有利分離原則”1.非經毀損或者變更其性質,不能分離者,為該物的重要成分。物的重要成分與該物具有相同的物權歸屬。一個物的非重要成分則可以越出該物之外,成為另一個物權的客體2.。物的成分(重要成分或者非重要成分),分離后就不再是成分,而是一個獨立的物,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天然孳息屬于原物所有人或者用益物權人;非天然孳息由所從分離之物的所有人享有所有權(少數是無主動產——河灘的石頭) (二)主物與從物1.主物,指為從物所輔助之物。從物,不是主物的成分,經常幫助主物發揮經濟效用,而與主物同屬一人的物。(與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場所上之結合關系)2.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只要主物的所有權發生移轉,應認定從物的所有權隨同移轉3.除非另有約定,主物上成立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的,其效力有條件地及于從物(1)在抵押權設立“之前”,抵押人已經取得所有權的抵押物之從物,為抵押權設定“之后”抵押人才取得所有權的抵押物之從物,不屬于抵押權的客體(2)主物上成立質權的,若從物已經交付質權人占有,該從物亦為質權的客體;若從物未交付質權人占有,該從物并非質權的客體 (3)債權人同時留置主物與從物,則債權人對從物享有留置權;若債權人僅留置主物而未留置從物的,債權人對從物不享有留置權(三)原物與孳息1.孳息必須與原物分離,與原物分離前為原物的成分,不屬于孳息2.天然孳息收取必須不對原物構成根本性破壞3.法定孳息應該“不使用原本的對價”,例如:租金、利息、彩票中獎。購買股票取得的股息,不屬于法定孳息;轉租差價不是孳息4.天然孳息歸屬: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沒有約定的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孳`急的所有權5.法定孳息歸屬: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交易習慣確定6.注意:抵押權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質權人、留置權人(在質押期間、留置期間)有權收取孳息,但并非直接取得7.婚前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為夫妻個人財產三、物權的優先效力(一)物權對債權的優先效力——例外1.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工程價款債權)優先于在建設工程上設立的抵押權,還優先于尚未支付一定比例購房款的業主的所有權。2.船舶優先權先于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后于船舶留置權受償(二)物權對物權的優先效力(P152-P153)1.留置權、抵押權、質權之間(1)先設立質權或者抵押權,后成立留置權。則留置權優先于質權、抵押權(2)先成立留置權,后設立質權或者抵押權。分兩種情況:(a)留置權成立后,若動產的所有人以自己的名義再設立的質權、抵押權,則先成立的留置權優先于后設立的質權、抵押權;(b)留置權成立后,若留置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設立質權、抵押權,則后設立的質權、抵押權優先于先成立的留置權2.質權與抵押權之間 (b)若抵押權未登記,且后來的質權人為善意,則質權優先于未登記的抵押權 (2)先設立質權,后設立抵押權。無論后設立的抵押權是否登記,質權均優先于后設立的抵押權3.抵押權之間(不動產上只存在登記過的抵押權,動產上的抵押權不一定都登記 (1)同一不動產上并存數個抵押權的,其抵押權的順位是:先登記的優先于后登記的。同一天登記。順位相同,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同一動產上并存數個抵押權的,其抵押權的順位是:登記過的優先于未登記的。登記過的有兩個以上的,先登記的優先于后登記的,同一天登記的順位相同。沒有登記的有兩個以上的,順位相同,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四、物權請求權(一)特點1.物權未遭受侵害時,不存在物權請求權2.內容是行為請求權3.權不是債權請求權,同時是獨立于物權之外的獨立的請求權4.缺乏規定時,可以類推適用法律關于債權的規定5.物權請求權不能與物權分離而單獨存在、轉讓6.不要求過錯,不要求有損失,不適用時效(二)返還原物請求權1.構成要件 (1)請求權人:物權人(該物權必須是包含占有權能的物權,所以抵押權人不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2)被請求權人:現時的無權占有人(3)效力:返還原物和孳息(4)注意:占有物消滅就不存在原物返還請求權了買賣不破租賃不適用于非法轉租和擅自出租他人之物贓物和遺失物原則上不存在善意取得,留置權是個例外(三)排除妨害請求權1.構成要件(1)請求權人:物權人(2)被請求權人:行為妨害人與狀態妨害人(四)消除危險請求權五、物權法定原則——種類、內容、效力、公示方法第三章:物權變動一、物權變動的分類(一)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1.原始取得:標的物上原有負擔消滅2.繼受取得:創設的繼受取得只能設定他物權,所有權不能通過創設取得(二)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與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1.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特點(繼承、善意取得、取得孳息、添附等) (1)法律行為必須有效:法律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即使動產已經交付或者不動產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仍不能發生物權變動。 (2)原則上必須公示:完成登記或者交付2.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繼承、善意取得、取得孳息、添附等) (1)不以法律行為生效為要件(2)不需要公示二、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的區分原則未交付、未登記的,不影響法律行為的生效法律行為不成立、無效、被撤銷的,不可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三、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一)原則:生效的法律行為+處分權+登記=物權變動1.適用范圍:不動產抵押權設立、基于設立公司協議的不動產出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與轉讓、不動產的物權拋棄、不動產贈與和買賣2.物權變動的時間點是登記到不動產登記簿之日(二)例外:不需要登記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與轉讓 (1)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無須登記。而且已經設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即使未登記,也可對抗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成員 (2)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后,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無須辦理移轉登記,自轉讓合同生效時,受讓人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是,若未辦理移轉登記,受讓人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2.地役權的設立與轉讓 (1)設立地役權的合同生效,地役權設立,無須登記。但未經登記的地役權不能對抗取得供役地不動產權利的善意受讓人 (2)地役權人轉讓地役權的,自讓與合同生效,無須登記,受讓人取得地役權。但受讓人未登記的,不能對抗取得供役地不動產權利的善意受讓人四、基于法律行為的動產物權變動(一)原則:生效的法律行為+處分權+交付(或放棄占有)=物權變動1.適用范圍:動產質權設立、部分權利質權設立、基于設立公司協議的動產出資、動產的物權拋棄、動產贈與和買賣2.注意使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不發生所有權變動的效果 (2)用匯票、支票、本票、公司債券這四種有價證券設立權利質權的,自出質人將權利憑證交付債權人時,質權設立,但是若權利憑證未背書“質押”字樣,已經設立的權利質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二)例外1.以登記為物權變動生效要件2.合同生效即發生物權變動,不要求交付或者登記,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1)動產抵押(2)動產浮動抵押(三)交付1.構成:轉移占有;具有交付的合意2.現實交付:受讓人取得直接占有經由占有輔助人交付、為經由被指令人為交付、作經由占有媒介關系而為交付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2)動產買賣,需要運輸,約定地點:目的地交貨;指定地點貨交承運人(3)動產買賣,需要運輸,沒有約定地點:貨交第一承運人PS:需要運輸——約定代辦托運,運輸者不隸屬于任何一方3.簡易交付指動產物權的受讓人已經直接占有該動產,在讓與人與受讓人就移轉動產所有權或設立動產質權達成合意時,即視為已經完成交付4.指示交付(1)指讓與人的動產被他人直接占有期間,讓與人與受讓人合意移轉動產所有權或設立動產質權,且合意對受讓人移轉讓與人對動產直接占有人的返還請求權 (2)在動產買賣、動產贈與、動產質押中,以指示交付方式完成交付的,自指示交付的合意生效時發生物權變動,但是物權變動的通知到達直接占有人之前,已經發生的物權變動對直接占有人不生效(1)指動產所有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通過達成兩個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的合意;讓與人和受讓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賃、委托、承攬等債權合同的合意,依照該債權合同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以代現實交付(2)設立動產質權、權利質權時,若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質權未設立受讓人不能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動產質權(四)動產多重買賣中的所有權轉變規則1.一般動產:交付;支付價款;成立在先2.特殊動產:交付;登記;成立在先五、不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不需要登記、交付,物權就發生變動(一)情形1.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生效法律文書僅限于形成判決,不包括給付判決和確認判決(主要是行使形成訴權而形成的判決)2.繼承、遺贈3.合法建造、拆除房屋(二)登記的效力1.未經登記不得處分,處分的不發生物權效力,但是處分合同的效力不因此受影2.處分指旨在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不包括出租。未經宣示登記訂立的租賃合同有效六、添附、先占1.動產與不動產附合:動產所有權因附合而消滅;不動產所有權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權2.動產與動產附合:原動產所有人按照附合時各自動產的價值按份共有附合物的所有權;如果附合的動產中,有可視為主物的,則由該主物的所有權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權,另一動產的所有權因此消滅(二)混合各動產所有人原則上按照混合時各自原物的價值共有混合物的所有權。被混合的動產有可被視為主物的,由該主物的所有人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權(三)加工加工物的所有權歸原材料的所有人;如果因所增加的價值明顯超過了原材料的價值,加工物的所有權歸加工人,但加工人具有惡意的除外;前述規則不適用于加工承攬合(四)添附與擔保物的物上代位性(五)先占1.先占的客體須為無主動產,遺失物不是無主物2.先占人須以所有的意思占有3.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與他人先取特權沖突七、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一)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錯誤、申請人是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名義人書面同意或確有證據)(二)異議登記(未能更正時利害關系人申請,申請時即應該辦理)1.阻礙善意取得的發生2.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須注意:此時異議登記是自動失去效力,即異議登記失效后,即使沒有被涂銷,也不再發生阻礙善意取得的效果3.若登記名義人為真正的物權人,真正物權人之處分行為在法律上不受異議登記的影響(三)預告登記1.若辦理了旨在移轉所有權合同的預告登記,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的同意,出賣、押合同的預告登記,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的同意,抵押該不動產的,3.預告登記在下列兩種情形下自動失效,即使沒有涂銷預告登記,預告登記亦不再具有前述效力:①債權消滅②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的3個月內未申請本登記第四章:所有權一、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一)專有權業主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即指本棟建筑物內的所有其他業主。建筑區劃內,本棟建筑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自己屬于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應當證明可能受到不利影響。(二)共有權(三)管理權1.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一般不作為訴訟主體、業主的決議撤銷請求權)2.業主大會表決規則(1)決定下列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 (2)決定下列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50%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50%以上的業主同意(必須超過50%):改變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營利性活動;處分共同部分;制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選舉業委會和更換業委會成員;選聘或解聘物業及其他管理人;其他3.業主與業主人數確定(1)業主:依照不動產登記取得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通過合法建造、繼承、受遺贈、法院判決取得專有部分所有權,尚未辦理宣示登記的人;與建設單位簽訂買賣、贈與等合同,已經交付房屋,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的人。 (2)業主人數: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二、共有1.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中的份額是抽象的,是所有權的份額,而不是共有物的份額。共有人的應有份額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體,而非具體地及于共有物的部分 (2)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3)共有人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2.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的特點有二:有家庭、夫妻等共同關系;共有人不分份額地分享一個所有權(2)類型:家庭、夫妻、遺產分割前、無效和被撤銷婚姻同居期間(二)共有物的管理與處分1.共有物的處分(包括重大修繕)(1)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時,按份共有采絕對多數決原則,須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只講份額不講人數。“以上”包括本數);共同共有采一致決原則,須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2)處分例外:夫妻“鑰匙權” (3)按份共有人對其份額享有獨立的所有權,按份共有人對自己份額的處分(如轉讓、設立抵押權)無須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2.共有物的收益——約定優先按份共有人超出其份額對共有物占有、使用、收益,對其他共有人構成不當得利3.共有物的保存無論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共有人可以不經其他共有人的事先同意而“單獨為之”(回贖、中斷時效、保全變賣、簡易修繕)(三)因共有物所生之債的對內、對外效力1.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2.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四)共有物分割1.分割請求權的行使(1)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屬于形成權,終止共同關系,無須其他共有人同意 (2)約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各共有人均不得行使分割請求權。但有物的處分持不同意見的“少數派共有人”;家人病重急需用錢,共有人除共有財產外別無其他財產。(3)未約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分割共有物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2.分割方式:協商;實物分割;變價作價3.共有人分割所得的財產具有權利或者質量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五)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1.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1)要件:向第三人轉讓;同等條件;合理期限(2)若有兩個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由轉讓者決定(3)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優先于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2.共同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在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后,原共同共有人出賣分得的財產時,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第五章:善意取得與拾得遺失物一、善意取得(一)概述1.盜贓、遺失物等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2.債權不存在善意取得,股權和票據權利可以善意取得(名義股東處分行為;股)(二)不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要件1.不動產登記簿出現權屬登記錯誤2.不動產登記名義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無權處分3.第三人受讓時為善意人不得主張為善意4.第三人以合理價格受讓(包括互易、抵債)5.辦理了過戶登記(三)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要件1.須為占有委托物。即無權處分人基于所有權人的意思取得占有PS:下列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 (1)占有脫離物,如遺失物、盜贓(因欺詐、脅迫而移轉占有的動產即使屬于贓物,也不屬于盜贓,可適用善意取得)(2)貨幣(3)禁止流通物2.動產占有人(直接占有或者接間接占有)實施無權處分3.第三人受讓時善意4.合理的價格受讓5.完成交付(不可以是占有改定)(四)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1.善意取得質權、抵押權,不要求“以合理的價格受讓”2.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以辦理抵押登記為構成要件;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并不以“登記”或者“交付”為構成要件4.留置權的善意取得不以無權處分為前提(五)占有脫離物原則上不可以善意取得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占有脫離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權和當鋪質權(六)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二、拾得遺失物(一)拾得人的義務1.返還原物和孳息2.通知領取,送交機關——可以成立無因管理3.妥善保管——如果沒有侵占行為,一般過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二)拾得人的權利——沒有侵占1.必要費用返還2.如果有懸賞廣告可以要求獲得報酬,但是若權利人不按照懸賞廣告的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無權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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