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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基于中國已簽署的自貿協定文本,借鑒并改進現有規則深度的測算方法,構建了包含規則覆蓋與規則執行兩方面的服務貿易規則深度測算體系。通過對RCEP、CPTPP及USMCA中服務貿易規則深度的測算與對比,發現RCEP中服務貿易規則的總體深度水平較低,在自由化措施、市場準入及爭端解決等細分規則領域的深度水平也較低。因此,基于測算與分析結果提出的具有針對性的政策建議,對提升中國服務貿易開放水平以及順利加入CPTPP具有重要意義。關鍵詞:RCEP,區域貿易協定,服務貿易規則,深度測算一、引言及文獻綜述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西方發達經濟體遭受重創,全球經貿環境低迷,貿易保護主義抬頭,“逆全球化”浪潮卷土重來。在這樣艱難的國際經貿環境下,2022年1月1日,包含中國、東盟十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共計15個成員國在內的《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egionalComprehensiveEconomicPartnership,RCEP)生效實施,一個涵蓋全球約三分之一人口、經濟總量和貿易總額的自由貿易區正式啟航。對于中國來說,RCEP反映了中國區域貿易協定規則談判的最高標準,體現了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決心,與中國“加快形成對外開放新局面,努力實現高質量發展”的目標相契合。相較中國過往簽訂的自貿協定,RCEP在承諾開放水平、貿易便利化及透明度等方面都有了較為明顯的進步,但是與《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美墨加協定》(USMCA)等高標準區域貿易協定相比,RCEP的章節數較少,在規則深度與條款設置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差距。近年來,服務貿易展現出較大的發展潛力,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也將服務貿易規則的談判列為重點問題,力爭在服務貿易規則制定領域占據主動權。因此,通過分析與總結中國自貿協定中服務貿易規則制定的發展歷程與特點,測算RCEP服務貿易規則的深度并將其與CPTPP、USMCA等區域貿易協定進行對比與分析,對于把握全球服務貿易規則發展走向,進一步提升服務貿易開放水平,助推中國順利加入CPTPP,皆具有重要的戰略與現實意義。現有學者就RCEP對亞太區域經濟一體化的作用機制(盛斌和果婷,2014)、對經濟增長的驅動效應(趙亮和陳淑梅,2015)及對制造業出口的影響(錢學鋒和龔聯梅,2017)等都進行了較為充足的研究,還有部分研究對RCEP簽訂可能產生的經濟、產業及貿易效應進行了模擬分析(李新興等,2020)。特別是在RCEP簽訂之后,有不少研究從異質性規則角度出發,對RCEP原產地規則(劉瑛和夏天佑,2021)、數字貿易規則(洪俊杰和陳明,2021)及數字金融規則(陳寰琦和何宇航,2021)進行了國際對比與分析。但是,較為遺憾的是,目前較多關于中國自貿協定深度測算的研究中(李艷秀和毛艷華,2018;許亞云等,2020;鐵瑛等,2021),有關RCEP服務貿易規則深度測算的研究較為匱乏。隨著貿易協定深度研究的發展,以判斷是否為量化方法較為籠統,沒有考慮到不同貿易協定及不同規則的差異性。因此,Horn等(2010)開創了HMS法,分別量化了28個自貿協定中52個規則領域分類下的條款法律可執行性。后續也有眾多研究對HMS法進行了擴展與應用(WTO,2011;Kohl等,2016)。同時,眾多國外學者也利用這一方法進行了不同國別的研究,例如對東盟成員國、加拿大等國的研究(Kleimann,2014;Puig和Dalke,2016)。但隨著新興議題的出現及各國貿易協定談判的不斷升級,目前的貿易協定在大類規則領域下,劃分出了更多的細分規則類別,原有計分方法對這些細分規則類別的考量有所欠缺。因此,Dur等(2014)擴展了計分原則所覆蓋的規則領域與細分類別,更為詳細地研究了大量貿易協定樣本中具體條款的內容和深度。Hofmann等(2017)在此基礎上,就協定深度與法律執行力制定了新的計分準綜上,基于中國自貿協定規則深度發展歷程,借鑒Hofmann等(2017)的方法,調整其計分原則使其更適用于區域貿易協定深度的測算,并基于測算結果展開對比分析,進而提出有針對性的政策建議。因此,本文可能的貢獻主要有兩點,一是從規則深度量化的視角,探究了RCEP中服務貿易規則與世界其他主要區域貿易協定中服務貿易規則的深度差距。為中國服務貿易規則的進一步深化,以及服務貿易高質量開放提供方向指引。二是在現有自貿協定規則深度量化方法的基礎上,關注不同自貿協定的異質性特征以及服務貿易規則談判的演進方向,改進計分原則使其更適合RCEP服務貿易規則深度的測算。同時,嘗試從測算結果的對比分析中,發掘新一代服務貿易規則制定的發展走向,為中國如何參與并掌握服務貿易規則制定的話語權提供借鑒。二、中國自貿協定中服務貿易規則深度的發展歷程與特點根據中國自由貿易區服務網的統計,截至2021年,中國共計與26個國家或地區簽署了19項自貿協定,正在談判的共10項,正在研究的共8項①。總體來說,中國自貿協定的談判國家與地區不斷增多,協定規則覆蓋范圍不斷擴展。從表1細分規則深度水平可以發現,中國自貿協定中服務貿易規則發展的更多特點。從總體層面看,隨著時間推進,中國同越來越多的發達國家簽署了自貿協定,其中的服務貿易規則深度水平不斷提升。同時,與發達國家簽署的自貿協定中服務貿易規則深度水平大部分高于與發展中國家簽署的。以上兩個特征不僅體現了中國越來越重視服務貿易規則,也反映出發達國家更加傾向于就服務貿易規則展開談判。從細分規則領域看:(1)非歧視原則領域,部分自貿協定缺少最惠國待遇條款,僅有國民待遇條款,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貿易自由化的推廣。(2)國內監管領域,中國越來越重視國內監管條款的安排與應用,這反映出中國對國際服務貿易規則談判逐漸熟悉,相關規則設立更為嚴謹。(3)自然人流動領域的規則深度也在不斷加深,從沒有自然人流動的相關規定到對特定專業人員的相關規定,再到對自然人在場范圍的規定,體現了自然人流動規則的不斷細化。(4)自由化措施領域,根據表1統計,中國已簽署的自貿協定中均未包含棘輪條款與暫停條款,而相關條款在服務貿易協定(TISA)談判中已經出現②。一方面,TISA談判內容代表了當今服務貿易規則談判的最高標準;另一方面,服務貿易形式發展日趨多樣化,服務新業態更新迭代速度較快。因此,相關條款或有可能成為未來自貿協定服務貿易規則談判的重要工具。從RCEP的協定文本看,第八章服務貿易章節具備最惠國待遇條款和國民待遇條款,第九章自然人臨時移動包含自然人流動規則。同時,第八章服務貿易的附件一、二、三還對金融、電信及專業服務做了單獨說明,這也是中國近年來所簽署的自貿協定規則安排的一項明顯改進。但是RCEP中服務貿易規則的具體深度如何,各細分領域的條款安排情況如何,僅根據文本難以得到一個具體化、形象化的水平,也不便于將RCEP同其他區域貿易協定進行對比。因此,對RCEP服務貿易規則總體深度及細分領域深度的測算十分必要。三、服務貿易規則深度的測算體系本文在Hofmann等(2017)的研究基礎上,對其服務貿易規則深度的測算方法進行了改進,將其之前的規則覆蓋程度與規則執行程度分析轉化為判斷與選擇模式,并改進了選擇部分的計分準則,使其更突出服務貿易談判中的關注焦點,更符合當今服務貿易規則談判的發展方向。具體的測算體系構建如下。首先,服務貿易規則覆蓋程度的計分標準(表2),主要包括非歧視原則、國內監管及自然人流動等11個領域44項計分標準。對應自貿協定文本進行查找分析后,肯定答案計1分,否定答案計0分,該部分總計44分。以“非歧視原則”部分為例,若協定文本中包含最惠國待遇條款計1分,不包含則計0分;同理,若包含國民待遇義務計1分,不包含則計0分,則“非歧視原則”部分最高分為2分。其次,規則執行程度的計分標準(表3),包括市場準入、爭端解決、國內監管及商業存在4個領域下的5個問題。問題與答案的設定主要參考了Hofmann等(2017)的規則執行程度分析方法,計分原則根據服務貿易規則談判的發展走向進行了相應設定。以“市場準入定義”問題為例,若協定規定與GATS的定義相同,計0分;若協定根據美國自貿協定的定義設定,即參考5項禁止的市場準入限制,并省略外國股權限制,則計1分;若協定中沒有關于市場準入的限制,即對市場準入限制不做規定,則計2分,該問題最高得分為2分。最后,將以上兩部分的分值進行加總,得到各自貿協定中服務貿易規則的深度指數。四、RCEP服務貿易規則深度的測算結果與國際比較基于前文構建的測算體系與計分原則,在對RCEP、CPTPP與USMCA文本分析后,得到其中服務貿易規則分別以覆蓋程度與執行程度進行衡量的深度指數,如表4和表5所根據表4測算結果發現,相較中國目前已經簽訂的其他自貿協定,RCEP中服務貿易規則的覆蓋程度更高,即規則深度水平更高,但是相較CPTPP與USMCA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從細分規則領域層面看,相較CPTPP與USMCA,RCEP在非歧視原則、國內監管、自然人流動、協定結構及透明度原則領域的深度水平差距較小,但是在例外規定、部門排除、政策排除及自由化措施等方面的深度水平差異較大。同時,RCEP更加重視保障機制的設立,這體現RCEP的規則設立更關注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從細分規則領域的具體問題看,例外規定方面,RCEP對于金融的審慎例外規則設置較為匱乏,而CPTPP與USMCA對于金融審慎例外的安排更為細致;實質性規定方面,RCEP的細分規則規定得較為籠統,甚至缺少對部分細分規則的安排;自由化措施方面,RCEP目前尚未出現棘輪條款與暫停條款的設置,但這些條款已逐漸成為發達國家服務貿易規則談判的常見工具。通過上述對比,結合協定文本分析可以發現,發達國家所簽署的自貿協定越來越關注金融、電信及數字貿易等新興議題,對于新興領域的規則細化程度較高。同時,在航空服務與自然人流動方面的規定也更為細化,USMCA中甚至給出了所有專業服務人士的最低學歷水平要求。另外,在區域貿易協定中發達國家傾向于設置棘輪條款,存在爭議內容時也傾向于設置暫停條款。根據表5的測算結果發現,總體水平看,RCEP服務貿易規則的執行程度較低,即其深度水平與其他兩項區域貿易協定存在明顯差距。從細分規則領域看,RCEP在市場準入、爭端解決與商業存在方面深度水平較低。從細分規則領域的具體問題來看,市場準入方面,RCEP仍采取了“正面清單+負面清單”的市場準入設置模式,且相關的負面清單僅針對投資而非服務貿易,在部分行業對于持股比例等仍存在限制性規定。爭端解決機制方面,RCEP采用“締約國-締約國”的爭端解決機制模式,尚未使用“投資者-締約國”模式。商業存在方面,RCEP對于以商業存在提供服務的法人仍有實質性經營規定。總體來說,相較CPTPP與USMCA,RCEP服務貿易規則的總體深度水平更低,在部分細分規則領域的安排細化程度也相對較低。但是RCEP更多地考慮到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以及最不發達國家的參與權。從長遠來說,這些便利化條款的設置使得諸多貿易協定更易推廣到不同類型國家,也更有利于實現貿易自由化與經濟全球化。五、政策建議本文在對中國自由貿易協定規則的深度梳理與對比分析的基礎上,借鑒并改進現有方法,對RCEP、CPTPP與USMCA的服務貿易規則深度進行了量化分析,并根據量化結果對RCEP服務貿易規則進行國際對比與分析,提出以下政策建議。第一,在服務貿易開放中,進一步豐富專業服務類別,擴展專業服務的模式與領域。可借鑒發達國家簽署的自貿協定,或是TISA談判中所涉及的專業服務領域,進一步明確不同專業服務開放的異質性,探索發掘金融、電信等專業服務領域及其細分服務類別下的多種開放模式。第二,在區域、多邊經貿合作中,搭建漸進式談判與合作機制體系。充分考慮不同合作方對于合作領域、談判問題所關注焦點的不同,在意見一致的領域盡快達成共識,對于存在爭議的領域,借助暫停條款等工具推進合作,促使形成漸進式合作機制與體系。同時,該體系也將對發達國家在中國未來某些新服務模式或領域的硬性開放起到了一定的防范作用。第三,明確中國在數字貿易關鍵領域的開放底線,積極爭取數字貿易規則制定的話語權。數字貿易領域的關鍵問題不僅包括歐美等發達國家較為關心的數字本地化、數據傳輸等問題,也包括中國等發展中國家更為關切的數字產品貿易等問題。在發達國家關切問題方面明確開放底線,在中國關切問題方面表明態度立場,積極引領相關問題規則的設立,主動提出相關領域的開放標準。第四,進一步降低外資市場準入門檻,研究探討區域經貿合作中市場準入下的“負面清單”模式。可借鑒中國部分自貿區或服務業開放試點城市外資市場準入的要求,進一步減少對商業存在的限制規定。同時,可借鑒高標準自由貿易協定“不符措施”的形式,提高中國在區域經貿合作中市場準入的自由度與靈活度。注釋:①數據來自中國自由貿易區服務網,/。②服務貿易規則中的“棘輪條款”可理解為目前尚未出現的服務,在未來出現后不能夠施加新的限制。“暫停條款”可理解為締約方間具有爭議的條款,可暫時擱參考文獻:[1]盛斌,果婷.亞太區域經濟一體化博弈與中國的戰略選擇[J].世界經濟與政治,2014(10):4-21+154.[2]趙亮,陳淑梅.經濟增長的“自貿區驅動”——基于中韓自貿區、中日韓自貿區與RCEP的比較研究[J].經濟評論,2015(1):92-102.[3]錢學鋒,龔聯梅.貿易政策不確定性、區域貿易協定與中國制造業出口[J].中國工業經濟,2017(10):81-98.[4]李新興,蔡海龍,蔡松鋒,等.RCEP未來發展前景及潛在影響研究——基于GTAP模型[J].宏觀經濟研究,2020(7):165-175.[5]劉瑛,夏天佑.RCEP原產地特色規則:比較、挑戰與應對[J].國際經貿探索,2021,37(6):86-101.[6]洪俊杰,陳明.巨型自由貿易協定框架下數字貿易規則對中國的挑戰及對策[J].國際貿易,2021(5):4-11.[7]陳寰琦,何宇航.“中歐全面投資協定”數字金融核心規則解析——基于和RCEP/CETA比較[J].長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1,23(4):67-75.[8]李艷秀,毛艷華.區域貿易協定深度與價值鏈貿易關系研究[J].世界經濟研究,2018(12):25-36+132.[9]許亞云,岳文,韓劍.高水平區域貿易協定對價值鏈貿易的影響——基于規則文本深度的研究[J].國際貿易問題,2020(12):81-99.[10]鐵瑛,黃建忠,徐美娜.第三方效應、區域貿易協定深化與中國策略:基于協定條款異質性的量化研究[J].經濟研究,2021,56(1):155-171.?[11]HORNH,MAVROIDISPC,SAPIRA.BeyondtheWTO?AnanatomyofEUandUSpreferentialtradeagreements[J].Theworldeconomy,2010,33(11):1565-1588.[12]WTO.Worldtradereport2011[R].Switzerland,Geneva:WTO,2011.[13]KOHLT,BRAKMANS,GARRETSENH.Dotradeagreementssti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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