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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機械工業企業人事管理制度□ 總
則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有關條款之規定制定。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的任聘、試用、報到、保證、職務派免、遷調、解職、服務、交卸、給假、出差、值勤、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恤等事項,除公司章程組織規程及政府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第三條 本公司除董事、監察人外,自總經理以下各級業務執行人員,均稱為本公司職員,并依工作性質分管理職、技術職,其職位等次如下:等 次職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稱 類 別管理職 正管理師 管理師 副管理師 助理管理師 一級辦事員 業務員業務代表 辦事員技術職 正工程師 工程師 副工程師 助理工程師 一級技術員 技術員第四條 本公司除業務執行人員外,可雇用工員 (服務員)、特勤人員(司機、守衛、打字員、電話總機值機員)等,輔助業務的執行。其管理悉依本規則執行。第五條 本公司工員分下列二種:(一)作業員:凡具有專門技能從事技術工作的工人。(二)服務員:凡不具有專門技能非從事技術工作的工人。第六條 本公司因業務工作需要可聘請顧問或特約人員,雇用臨時工或包工。其管理辦法另以聘約或合同。第七條 本公司得招收實習生,其辦法另定。第八條 本公司職員除本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同意任用者外可由各部 (室、中心)經理(主任)簽請總經理核準招募。第九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及本公司制定的規章及通告。□ 任 聘第一條 本公司任聘用各級員工以思想、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于所任職務或工作者為原則,但有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第二條 新進員工的任聘,依據業務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門統籌呈報核準。第三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予以任聘:(一)正管理師、正工程師具有博士學位者。具有碩士學位,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2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具有實際工作經驗10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任本公司管理師(工程師)3年考核均列優等者。(二)管理師、工程師具有碩士學位,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一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2. 國內外大學畢業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 6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任本公司副管理師(副工程師)兩年零6個月,考核均列優等者。(三)副管理師、副工程師具有碩士學位者。國內外大學畢業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三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國內外專科畢業,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6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4. 任本公司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四)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
1年零6個月,考核均列優等者。國內外大學畢業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一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國內外專科畢業,具有3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經試用合格者。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并具10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經試用合格者。任本公司一級辦事員、業務代表、一級技術員一年考核均列優等者。(五)一級辦事員、業務代表、一級技術員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或高考及格,經試用合格者。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并具有實際工作經驗3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3.任本公司辦事員、業務員、技術員2年考核均列優等者。(六)辦事員、業務員、技術員1.高中(高職)畢業或初中畢業并在企業團體或生產工廠服務5年以上,經試用合格者。2.曾任本公司作業員、服務員3年考核均列優等者。(七)任用規定晉升者,應經考試并由員工考評審議委員會審定。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以上各級人員任聘資格特準者,不受上列各項資格的限制。第四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如有出缺時,應由低一級員工中選定服務成績優異者,按前條規定優先升任。第五條 本公司特勤人員 (司機、守衛、打字員、電話總機值機員 )須年滿18歲以上,具下列資格并經考試或甄選合格者,才能雇用。(一)司機:領有汽車駕駛執照,并具實際經驗 2年以上者。(二)守衛:具工廠安全知識或有實際經驗者。(三)打字員:擅長中英文打字,有相當經驗者。(四)總機值機員:具電話接線知識,有實際經驗者。第六條 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任用為本公司員工。(一)被剝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二)曾犯刑事,判決拘役以上罪行而刑期未滿者。(三)受禁治產的宣告者。(四)通緝有案者。(五)貪污公款有案者。(六)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七)身體衰弱不堪從事工作或有傳染性疾病者。□ 試用及報到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第二章第三條規定錄用時,應由主管安全部門調查,并確定不抵觸本規則第二章第六條規定才予以錄用。新錄用人員應經試用合格才予任用。試用期間定為40天。期滿成績及格者方予正式任用為正式員工。第二條 本公司新進員工試用成績優良者,由服務單位按其工作能力與成績表現填具試用期滿考核報表,會同人事單位出勤資料呈請正式任用,發給任用書。其服務年資統一從正式任用之日起算。第三條 試用員工在試用期間如品行欠佳或經試用單位認為不適合或發現進入公司前曾有本規則第二章第六條規定等不法事情者, 可隨時停止試用, 不可請求任何資遣費或旅費等補助。 第四條公司員工錄用 (試用)前應辦理報到手續,并填具下列書表 (由本公司印發 )及繳驗身份證、畢業證明書、健康檢查表、最后服務單位離職證明書及繳交 2寸半身照片3張。(一)服務誓約書。
本(二)保證書。(三)家庭調查表。第五條本公司員工辦妥報到手續,經公司分派試用工作后,應即赴派定單位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請求更換,并由主管人事部門填發工作記錄卡按照規定時間到職工作,無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職者即停止試用。但事先以書面呈準者不在此限。□ 保
證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均應覓妥保證人,保證其在本公司服務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新進員工于辦妥保證手續后才能報到。前項保證手續及保證人的責任均按保證書及保證規約執行。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保證人 (以下簡稱保證人 )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本公司認為適當者。 ( 一)鋪保:資本充實經合法登記有案的工廠或商號。(二)個人保:有正當職業,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或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現職人員均不得為保證人。第五條第六條第四條 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證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并負責代被保人辦理離職手續。(一)違反本公司一切規章或營私、舞弊、盜竊及其它不法行為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二)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三)棄職潛逃者。保證人的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保證人或被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更正。本公司員工如因職務變更對原保證人認為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時,被保人應隨時另覓妥保證人。第七條保證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喪失其保證資格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覓新保證人辦妥換保手續,發還原繳保證書后方得解除保證責任。第八條本公司員工換保或離職后六個月內如發現有依規約應由原保證人負責的事項,該原保證人不得推卸其保證責任。第九條本公司對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后才準許復職。第十條本公司員工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后6個月內未發現任何弊端時才發還保證書解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職務派免第一條各級主管職務的委派分為實授、代理二種。第二條職務的派免除依章程須由董事會核定者外,各單位主管如認為有必要時可填具調派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派免。第三條職務的派免經核定后由人事部門填發人事派(免)令。第四條職務的委派經核定后準支職務加薪,其數額另行決定。□遷調第一條本公司基于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借故推諉,概以抗命論處。第二條各單位主管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的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異動單呈核派調。第三條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后,單位主管人員應于10日內,其他人員應于七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前項奉調員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5日為限。第四條奉調員工可比照出差旅費支給辦法報支旅費。其隨往的直系眷屬得憑乘車證明實支交通費,但以五口為限。搬運家具之運費,可檢附單據及單位主管證明報支。第五條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者應呈準延期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第六條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主管暫代理。□解職第一條本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當然解職”、“退休”、“辭職”、“停職”、“資遣”及“免職或解雇”六種。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當然解職”得依規定給恤。第三條本公司員工退休給予退休金,其辦法另定。第四條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于請辭日30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準。在未奉核準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第五條本公司員工停職分為“自請停職”及“命令停職”二種。(一)員工因服兵役期間超過一個月者可自請停職。(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認為必要停職者。因病延長的假期超過6個月者。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第六條 自請停職和命令停職,如遇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一)自請停職者,于退伍后 15天內未申請復職者,予以免職或解雇。(二)因換保停職者,自停職日起 15天內未辦妥換保手續者,予以免職或解雇。(三)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 6個月內未能痊愈申請復職者,資遣或命令退休。(四)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雇,但偵查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后,可予復職。第七條本公司員工于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津,其服務年資以中斷計。第八條本公司因實際業務需要可資遣有關員工,其辦法另定。第九條違反本公司規章,經本公司員工考評審議委員會決議免職或解雇者即予免職或解雇。第十條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停職”未能辦理交卸手續者外,均應辦妥交卸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準后才能離職。□服務守則第一條本公司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揮監督,忠實勤勉地執行其職務。對經辦業務或工作如有建設性意見時,可以口頭或書面陳述建議。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平日的言行應誠實、謙讓、廉潔、謹慎、勤勉,同事間要和睦相處以爭取公司榮譽。第三條本公司員工上下班均應按規定簽到。簽到均應親自為之,不得托人代為簽到或代人簽到。違者依本規則的規定論處。第四條本公司員工除規定之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與其他正當事由外,均應按照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任意遲到或早退。如有違反者照下列規定處理。(一)每月遲到或早退:7次至10次者以曠工半天論處。11次至15次者以曠工1天論處。16次至20次者以曠工2天論處。超過21次概以曠工 3天論處。(二)遲到或早退除事先請準者外,超過 20分鐘起至1小時內,未辦理請假手續者以曠工半天論處。第五條各級員工每日應辦事務必須當日辦清,如不能于辦公時間內辦妥應加班趕辦。如有臨時發生緊要事項奉主管人員通知時,雖非辦公時間亦應遵照辦理,不得借故推諉。加班發給加班費,其標準另定。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對顧客或參觀來賓應保持謙和禮貌、誠懇友善的態度。對顧客委辦事項應力求周到機敏處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擱置不辦。第七條各級主管就其監督范圍以內所發命令,其屬下員工有服從的義務,但對其命令有意見時可隨時陳述。第八條 各級員工對于兩級主管同時所發命令或指揮,以直接主管的命令為準。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除辦理本公司業務外,不得對外擅用本公司名義。(二)對于本公司機密無論是否經管,均不得泄漏。(三)未奉核準不得擅離職守。(四)對于所辦事項不得收受任何饋贈或向往來行號挪借財物。(五)非因職務的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六)對所保管的文書財物及一切公物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私自攜出或出借。(七)不得私自經營與本公司業務類似的商業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職務。但經董事長特準者不在此限。(八)不得任意翻閱不屬自己負責的文件、帳簿表冊或函件。(九)不得攜帶違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進入工作場所。第十條本公司各級員工有違反前條規定,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該主管知情不報者亦應負連帶責任而受懲處,其涉及保證事項的保證人應負保證有關的責任。□ 交卸手續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交卸分:(一)主管人員交卸。(二)經管人員交卸。第二條 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第三條 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一)單位人員名冊。(二)未辦及未了事項。(三)主管的財物及事務。第四條 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一)所經管的財物事務。(二)未辦及未了事項。第五條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第七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第八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日將本章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第九條 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 3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第十條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第十一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準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第十二條 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于 10天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第十三條 本公司員工派往國內外實習或考察者其交卸亦適用本規則的規定。□ 給假與出差第一條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 (若有變更時得預先公布 ),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一)例假日元旦圣誕節感恩節婦女節(限女性)勞動節復活節(二)每星期日(三)其他經公司決定的休假日(四)例假日若適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第二條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一)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積計以7天為限。(二)病假:因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應檢具勞保局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積計以30天為限;住院者,以1年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1年。(三)婚假:員工結婚可請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包括例假日)。兄弟姊妹結婚可請假1天。(四)娩假:員工生育可請假8星期;小產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配偶分娩可請假1天。(五)喪假:父母、翁姑、配偶喪亡可請喪假8天(包括例假日)。2. 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喪亡可請假 6天(包括例假日)。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六)公假:因兵役檢查或軍政各機關之調訓,期間不滿一個月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級民意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七)特別假: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第三條 前條各款假期內的薪津照常支給。第四條 第二條各條款假期的核準權限如下:(一)科長級以下人員,假期 3天內由科長核準, 3天以上由經理 (主任)核準。(二)科長級人員,假期 3天內由經理核準, 3天以上由協理或副總經理核準。(三)經理級人員由協理以上主管核準。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的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過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第六條 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事假逾期按日計扣薪津,一年內事假積計超過 30天者免職或解雇。(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請事假的假期抵銷,事假不敷抵銷時按日計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準者不在此限。第七條 特準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特準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資遣。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應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請假假期屆滿未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準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曠工在七日以內按日計扣薪津。第十一條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第十二條 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并于請假單內注明。第十三條 計算全年可請假日數,均自每年 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職者,比例遞減。特準病假延至次年銷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第十四條 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并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第十五條 本公司服務 1年以上未滿 3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 7天。服務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 10天。服務5年以上未滿 10年者給予特別休假 14天,服務滿10年者給予特別休假15天,滿10年以上每增滿 1年加給1天,但至多以 30天為限。第十六條 特別休假按以下手續辦理:(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單位在不妨礙工作范圍內, 自行排特別休假日期。 特別休假日期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原單位,一份逐級轉呈各部 (室)經理(主任)核閱后送人事單位備查。(二)特別假休假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填員工請假記錄卡 ),并覓妥職務代理人,辦妥職務交待后才能休假。(三)基于業務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時,可比照休假天數的薪津數額改發獎金。若干休假期間,因業務需要奉令銷假照常工作而不補休假者,亦得照其未休假天數的薪資數額改發獎金。第十七條 員工在休假之前 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給予特別假:(一)事、病假積計逾 21天者。(二)曠工達3天以上者。□ 值 勤第一條本公司于休假日及每日辦公時間外應辦一切事務,除由主管人員在各職守內各負全責外,可另派員工值勤處理下列事項。(一)臨時發生事件及各項必要措施。(二)指揮監督警衛人員及值勤工人。(三)預防災害、盜竊及其他危險事項。(四)隨時注意清潔衛生安全措施與公務保密。(五)公司交辦各項事宜。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值勤,其時間規定如下:(一)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下班時起至翌日上班時間止。(二)例假日:日班: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半止 (可隨辦公時間的變更而變更)。夜班:下午五時半起至翌晨上班時止。第三條員工值勤輪值表由各分支機構編訂,于上月底公布及通知值勤人員按時值勤,并應置值日牌,寫明值勤員工姓名懸示于明顯處所。第四條值勤員工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處所連續執行職務,不得中途間歇或隨意外出,并須在本公司事務所或工廠內所指定處所膳宿。第五條值勤員工遇有事故發生時可先行處理,事后分別報告。如遇其職權不能處理者,應立即通報并請示主管辦理。第六條 值勤員工收到急要文電應分別依下列方式處理:(一)屬于職權范圍內者可即時處理。(二)非職權所及者,視其性質應立即聯絡有關部門主管人員處理。(三)密件或限時信件應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時呈送有關主管。第七條 值勤員工應將輪值時所處理的事項填具報告表,于交班后送主管部門轉呈核閱,報告表另定。第八條 值勤員工如遇臨時緊急事件處理得當,使公司減少損失者,可由服務單位主管報請核獎,并于每年度終了時,考核其值勤成績作為年終考核的參考。第九條 值勤員工在規定值勤時間內,擅離職守者應于記大過處分,如因情節重大誤及公務者得從重論處。至于處理緊急事件如有失當,可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記過處分。第十條 值勤員工如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承值時,應先行請假并自行覓妥代理呈準,出差時亦同,代理者應負一切責任。第十一條 本公司員工值勤可支領值勤津貼,其標準另定。□ 考 績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考核分為試用考核、平時考核及年中、年終考核等四種。 ( 一)試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規則規定任聘人員,均應試用三個月。試用三個月后應參加試用人員考核,由試用單位主管負責考核。如試用單位認為必要延長試用時間或改其派他單位試用亦或解雇,應附試用考核表,注明具體事實情節,呈報經理或主任核準。延長試用,不得超過 3個月。考核人員應督導被考核人員提具試用期間心得報告。(二)平時考核各級主管對于所屬員工應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隨時嚴正考核,其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主管人事人員,對于員工假勤獎懲應統計詳載于請假記錄簿內,并提供考核的參考。(三)年中考核于每年6月底舉行,但經決議無必要時可予取消年中考核。(四)年終考核員工于每年12月底舉行總考核1次。考核時,擔任初考各單位主管應參考平時考核記錄簿及人事記錄的假勤記錄、填具考核表密送復審。第二條 考核年度為自 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三條 有下列情況者不得參加考核:(一)試用人員。(二)復職未滿3個月或留職停薪者。第四條 前條不得參加考核人員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員名冊內,但應另附不參加考核人員名冊報備。第五條本公司員工年中、年終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勤惰等項目,并可各分細目,以各細目分數評定(每項分數考核表另完成)。第六條 考核成績分優、甲、乙、丙等四等級。第七條 年中、年終考核分初考、復考及核定。其程序另定。第八條 辦理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營私舞弊成遺誤。第九條 年中、年終考核時,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考核成績不得列為優等。(一)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數超過人事規則請假辦法規定日數者。(二)曠工日數達2天以上者。(三)本年度受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抵銷者。第十條 年終獎金的加發與減發。(一)本公司員工于考核年度內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發年終獎金。嘉獎一次加發年終獎金3天。記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10天。記大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1個月。以上各項嘉獎記功次數依次類推加發年終獎金。(二)本公司員工于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減發年終獎金。1.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數超過人事規則請假辦法滿一星期者,減發20%,滿兩星期減發40%,滿三星期者減發60%。記過一次者減發20%。記大過一次者減發60%。以上各項請假期限及記過次數依次類推減發年終獎金。第十一條任職未滿一年者,其年終獎金按其服務月數比例發給。□ 獎 懲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的獎勵分為 “獎金”“記大功”“記功”“嘉獎”。(一)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予 “獎金”或“記大功”。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者。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對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事情,能事先揭發、制止者。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有特殊功效者。(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 “記功”。對于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者。協助第(一)項1至3款人員達成任務確有貢獻者。利用廢料有較大成果者。(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 “嘉獎”。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者。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使生產不致中斷者。品行端正、遵守規章、服從指導,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四)其他對本公司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亦得以獎勵。第二條 員工獎勵,以嘉獎 3次等于記功1次,記功3次等于記大功 1次。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的懲處分為 “免職或解雇”“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分別予以懲處。(一)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 “解雇或免職”處分。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盜竊公司財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毀損公物者。攜帶違禁品進入工作場所者。在工作場所聚賭或斗毆者。不服從主管的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為者。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逾期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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