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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詳解什么是行政復議行政復議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行使救濟權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糾正行政主體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一、行政復議的概念和特點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條件向法定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復查并作出復議決定的活動。(一)行政復議權只能由法定機關行使行政復議權屬于行政權的一種,只能由法定行政機關來行使。我國的行政復議制度是行政機關內部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機制,原則上采取由上一級復議的原則,即依法享有行政復議權的復議機關一般都是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二)行政復議是一種應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必須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相對人之所以提出這種申請,是對行政決定不服,認為行政決定違法或不當,請求依法審查和糾正。如果沒有這種申請,則行政復議機關不能主動實施行政復議行為。(三)行政復議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并附帶部分抽象行政行為按照我國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以具體行政行為為主要審查對象,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不服,只能在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時一并提出,而不能單獨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要求行政復議機關予以審查。而且,對抽象行政行為附帶要求審查,也只能是針對某種特定的規范性文件,而不是全部抽象行政行為。(四)行政復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審查標準行政復議機關就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兩個問題進行審查。審查是否合法,實質上就是審查行政主體是否履行法定職責;其行為是否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行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違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權限和濫用職權。審查是否合理,就是審查行政主體運用自由裁量權是否客觀、公正、公平。(五)行政復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這是行政復議制度不同于司法審查制度的顯著特征。書面審理是指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審查雙方提交的書面證據材料,認定案件的事實,判斷法律適用的正確性,從而做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采用書面審查方式的目的在于確保行政復議的效率。二、行政復議的范圍行政復議范圍,又稱復議機關的受案范圍,是指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爭議案件的范圍,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提出復議申請,由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并解決行政爭議的權限范圍。(一)可申請復議的范圍按照《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不動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二)附帶審查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范圍并非所有的抽象行政行為都能夠由相對人提起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申請時一并提起,這不現實,也不可能。目前只能對行政立法以外的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附帶提起復議審查申請。根據法律規定,這些文件包括:①國務院部門的規定;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③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上述規定不含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國務院的規定。(三)不能申請復議的范圍.不服行政處分及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制裁,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是指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獎懲、任免、考核以及工資、離退休、辭職等其他有關人事方面的決定。行政處分和其他人事處理決定都屬于內部行政行為。行政復議將內部行政行為排除在受案范圍之外,主要是因為我國法律、法規已經對這類行為引起的糾紛規定了專門的救濟渠道。.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和其他處理的。行政機關在對民事糾紛所作的調解和其他處理活動中,僅扮演居間者的角色,能否調解以及能否最終達成協議,要取決于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如果當事人雙方不接受調解,行政機關不得強制調解。另外,其他法律、法規也為此類行為設置了救濟途徑。所以,《行政復議法》將這類行為排除在外。三、行政復議的主體及管轄(一)行政復議機關與行政復議機構行政復議機關是承擔復議職能,行使復議審查權的組織。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內部具體負責辦理復議案的機構是行政復議機構。復議機關是行政機關,對外行使行政管理職權,而復議機構只能以復議機關的名義進行復議活動。我國行政復議實行上一級復議的原則,所以行政復議機關一般是由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機關來擔任的,而復議機構一般是由行政機關內部的法制工作部門來擔當。(二)行政復議的管轄行政復議管轄,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的權限和分工,即某一行政爭議發生后,應由哪一個行政機關來行使復議權。我國行政復議機關的權限分工如下:.不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申請管轄。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既可以向工作部門所屬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國家安全機關等實行垂直領導的政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管轄。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采取的是“政府對政府”的管轄確定方式。但是,對于省級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管轄,則有例外,考慮到其上級是國務院,而國務院不適宜承擔復議職能,采取原機關管轄的辦法,即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部門申請復議。.不服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管轄。派出機關代表設立它的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職能,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只能向設立這些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不服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依法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管轄。對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共同行為的復議管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為稱為共同行為,共同行為是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實施共同行為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行政機關被撤銷的復議管轄。不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被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因為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按照上一級管轄的原則,應由其上級行政機關管轄。四、行政復議的程序(一)行政復議的申請行政復議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復議程序以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為前提。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申請人符合資格。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人只要主觀上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就可以向復議機關提出請求。.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復議申請人提起復議申請必須明確指出誰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誰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否則,復議機關不予受理。復議活動如果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即意味著復議活動不能進行。.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具體的復議請求是申請人提出的主張,即要求復議機關保護自己的哪些具體權益和提供哪些具體救濟。事實根據是指能證明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材料,如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能夠支持其復議請求的證據材料和其他材料。.屬于復議范圍和受理復議機關管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只能按照法律規定提出復議申請,不在復議范圍內的復議機關不予受理。同時,申請復議必須向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提出,復議機關無權受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復議案件。.符合行政復議申請的程序性的要求。主要包括:①申請期限。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②申請方式。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以口頭方式。③申請書的內容方面。需要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二)行政復議的受理在收到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后,行政復議機關要進行簡單地審查,以決定是否受理。這種審查包括:是否符合申請的一般條件;是否超過法定的申請時效;是否重復申請;是否已起訴;復議申請書是否符合格式要求等。經復議機關審查,認為符合要求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不予受理。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要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三)行政復議的審理復議審理是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后,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實質審查的活動。在審理前,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律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當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并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四)行政復議的決定行政復議決定,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對案件進行審查后,就被申請人的行政決定是否合法、適當,是否應按申請人的請求責令被申請人作出某種行政決定等問題所作的決斷。行政復議決定的種類有以下幾種:.維持決定。維持決定是行政復議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審查后,認為其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從而作出否定申請人的主張,肯定被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履行決定。復議機關經過審查,認定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職責,從而作出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其法定職責的決定。這種決定針對的主要是行政主體的不作為行為。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對所有的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都應適用履行決定。只有在行政職責仍有必要履行、仍有必要由被申請人親自履行時,才能適用履行這種救濟方式,否則,就不能適用這種決定。.撤銷決定。它是指復議機關經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理,認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作出否定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撤銷決定可以全部撤銷,也可以部分撤銷;可以簡單撤銷,也可以撤銷并責令重作具體行政行為。撤銷決定適用于:第一,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第二,適用依據錯誤的;第三,違反法定程序的;第四,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第五,行政決定明顯不當的。.變更決定。行政復議機關經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理,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作出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變更決定實際上是復議機關直接作出了一個新的具體行政行為,變更決定所變更的是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5.確認決定。它是指復議機關經過審查,確認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合法的復議決定,其只是確認一定的行政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一般適用于具體行政行為確實構成違法,但因客觀情況不能撤銷或變更,或者撤銷或變更已經沒有實際意義。.賠償決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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