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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煤礦公司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匯編煤礦公司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匯編

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責任范圍

1.礦長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公司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2.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及地方政府、行管部門以及上級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決定、通知、規定。

3.每月組織開展覆蓋全礦各系統和各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加強礦井安全、質量管理,日常深入現場檢查和督促安全、質量工作,掌握礦井安全生產情況,對威脅礦井安全的重大問題,及時研究解決。

4.負責組織制定礦井安全管理重大決策,審查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并組織實施,保證礦井的安全投入,完善礦井的安全設施。

5.親自或指派其他副職負責全礦通風、瓦斯、粉塵、防滅火、電氣、防排水、頂板等的管理工作,并審閱通風、瓦斯等日報表。

6.健全組織機構,按規定配齊安全工作人員。

7.定期檢查"一通三防'工作開展情況,采取有效措施,保證"一通三防'工作正常開展。

8.主持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及重大安全問題的專題會,總結部署各項工作。

9.負責檢查落實安全經費、材料、設備等是否完全用于安全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10.加大安全獎罰力度,重視安教培工作,不斷提高職工的業務水平和安全意識。

11.負責職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對違章違紀和事故責任者進行追查處理。

12.推動"兩規范'和"崗位描述'工作的開展。

13.組織重大事故的搶險救災和對現場的調查分析,落實好善后處理和恢復生產安排工作。

14.貫徹落實和執行煤礦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有關規定。

15.組織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管理評審,落實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并做到持續跟蹤改進。

16.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

二、考核標準

1.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完善的,罰款200元。

2.各種管理制度,獎懲制度、審批制度、隱患排查整改制度、安全檢查制度、會議制度等沒有或者不完善的,罰款200元。

3.礦井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缺少專業管理人員的罰款100元。

4.沒有定期召開安全辦公會議,罰款200元。

5.沒有依法保護本單位職工的合法權益的罰款200元。

6.未按相關規定提取煤礦安全費用專項資金,安全生產投入不足的罰款200元。

7.不按時組織全礦安全大檢查,定期不組織召開安全辦公會議,安全隱患沒有及時處理的罰款200元。

8.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組織制定的罰款200元。

9.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沒有及時、如實報告罰款200元。

黨委書記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責任范圍

1.負責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把安全生產工作作為黨委的一項重要工作,保證把《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職業病防治法》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命令、決定、規定、通報、通知等在本單位貫徹落實。

2.加強各級黨組織對安全工作的領導,負責全礦職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法規和遵章守紀教育,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

3.配合行政按規定配齊配強安全工作人員(安全檢查通風、瓦斯、防塵、防滅火、電氣、頂板等),健全機構。

4.負責在政工例會上安排并檢查對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和礦黨委有關安全生產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聽取各黨支部書記的匯報和意見,參與研究制定預防重大事故發生的防范措施。

5.加強作風和人才隊伍建設,建設高素質、高執行力的的安全生產、經營管理干部職工隊伍,為礦井安全生產提供堅實保障。

6.重視職工業務技能和素質的提高,負責抓好安教培工作,組織開展技術比武、師徒結對子等活動,加強和改進班前會質量,不斷提高職工的業務水平和安全意識。

7.參加重大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對于發生責任事故的單位和干部,經事故調查組認定要受到紀律處分時,要及時召開黨委會認真研究,作出相應的處分決定。

8.充分發揮紀檢、工會、共青團和保衛部門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做到對安全生產齊抓共管。

9.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不斷總結安全生產的經驗,分析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新情況、新問題。

二、考核標準

1.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未徹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罰款200元。

2.沒有充分發揮黨群組織對安全生產的監督作用,罰款100元。

3.未把安全生產作為一項重要的攻治任務,并積極宣傳,罰款100元。

4.沒有參與研究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活動和重要可題,動員和組織黨員、團員積極參加安全生產活動,發揮模范帶頭作用,罰款100元。

5.未組織領導政工部門和黨團組織,采取各種有效的形式,利用各種媒體對職工進行安全發展和遵紀守法的思想教育,使職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觀念,罰款100元。

6.在干部考核、選拔和思想政治評比中,沒有把安全工作業績作為重要的考核內容,罰款200元。

7.未及時了解、準確把握公司的安全生產形勢,經常深入生產線了解安全生產情況,罰款100元。

8.未掌握職工的思想動態,指導基層黨團組織及時解決職工隊伍中的思想問題和影響安全生產的不良傾向,確保公司安全穩定,罰款200元。

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責任范圍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規程》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決定、通知、通報等,正確行使《規程》規定的有關審批權限,對全礦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并對礦長負責。

2.負責審批礦井的遠景規劃、各種設計、施工方案、作業規程等,認真檢查貫徹落實情況。負責組織、領導、制定和審查全礦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應急預案、安全技術規程、制度,并協助礦長組織實施。

3.指導全礦安全技術教育工作,領導科學研究和技術革新活動,推廣使用安全技術科研成果。

4.負責督促所分管單位制定全面、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規劃和操作規程,并經常檢查執行情況。參加制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協助礦長落實到位。

5.參加全礦組織的安全質量大檢查和安全辦公會議。發現問題,及時會同有關單位解決,對重大問題邊處理邊向礦長匯報。

6.負責所分管范圍的安全工作,并教育職工自覺搞好安全生產。對分管單位的違章、違紀和事故責任者,會同安全副總經理追查處理。

7.對全礦"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工作全面負責,確保在設計、施工和安全監控方面落實好"一通三防'和地測防治水技術要求,審簽通風、瓦斯日報,組織處理"一通三防'和地測防治水工作上存在的安全問題。

8.建立健全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結構體系和技術工作制度,抓好工程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保證工程技術人員隊伍適應礦井安全生產的需要。

9.定期召開總工程師辦公會,研究礦井安全、生產技術,確定重大安全技術方案及災害防治措施,聽取各分管副總工程師技術工作匯報,針對存在的問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從技術上確保安全生產協調發展。

10.經常深入現場檢查技術工作,發現問題親自或指派其他技術人員及時處理。對重大問題,及時向總經理匯報,并參與研究處理。對重大技術問題,按規定權限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11.參加領導重大事故的搶險、追查、分析、處理等工作。

二、考核標準

1.沒有建立分管范圍內的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罰款100元。

2.沒有編制水、火、瓦斯、煤塵、頂板、機電、運輸等重大事故隱患的安全技術措施和作業規程的罰款200元。

3.沒有編制采區設計、工作面設計、工程設計、防治水設計、防滅火設計、配風計劃、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防治水措施、防滅火措施的罰款200元。

4.未組織編寫礦井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罰款200元。

5.未組織礦井救災演習和反風演習的罰款200元。

6.協助礦長做好礦井事故隱患排查、風險管控工作。

7.未對礦井事故進行技術分析,制定防范措施的罰款100元。

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

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責任范圍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職業病防治法》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命令、決定、規定、通報、通知等,把安全工作列入工會和紀委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

2.積極督促和協助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遵章守紀、安全思想、科學技術和安全生產技術教育。

3.負責組織、領導群監工作,發揮群監網員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競賽活動,總結、交流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4.督促和協助行政管理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勞動保護條例,不斷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

5.參加礦安全生產辦公會、安全大檢查和礦組織的大型安全活動,參加礦井災害事故的搶救、追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參加對職工勞動爭議的調解工作。

6.對全礦的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和紀律檢查,對發生責任事故或有"三違'行為的黨員、干部,要秉公辦事、不循私情,嚴格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7.負責搞好職工文化、生活、娛樂工作,負責公共活動場所的秩序、消防和安全工作。

8.對黨員、干部進行安全紀律教育和"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

9.參加礦井災害、事故追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10.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11.負責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12.在公司黨政的領導下,負責公司后勤生活,工廣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13.督促檢查分管部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對本系統安全生產負責。

14.組織制定、修定和審批分管部門的安全規章制度,并監督貫徹執行。

15.積極開展和當地政府共建工作,協調和周邊政府的關系,確保礦區穩定的外部環境。

16.經常深入食堂、宿舍及工廣車間,督促檢查后勤及機電口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17.督促檢查職工生活福利設施,抓好"兩堂一舍',做好防高溫、防寒、地面防火等工作,防止常發病等對員工身體健康的影響。

18.組織追查本系統的事故,并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追查分析,如礦井發生重大事故,立即趕赴現場,協助礦長做好檢查、危救和善后工作。

二、考核標準

1.未協助書記做好公司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抓好黨委內分工范圍內的安全工作,罰款200元。

2.未監督并保證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指示、規定和本單位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罰款200元。

3.未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及《煤礦安全規程》,罰款200元。

4.未主動參加單位各種安全會議,及時分析安全生產動態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的建議和措施,罰款100元。

5.未加強對保衛、組工、工會、共青及紀檢的領導,罰款200元。

6.未嚴格監督檢査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執行情況,定期組織考核,罰款100元。

7.未督促宣傳教育部門按時完成各項培訓教育計劃,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的技術素質,罰款100元。

8.未經常深入生產第一線了解安全生產動態,做好職工思想教育工作,罰款100元。

安全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責任范圍

1.在礦長的領導下,抓好礦井安全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全礦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并督促整改落實。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決定、通知等。

3.參與礦井年、季、月度安全生產計劃的審定工作;監督安全責任制、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計劃等的執行情況。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監人員,保證安全監察工作正常開展。

5.定期召開安全例會,參加礦生產平衡會、安全辦公會,協助礦長開好安全辦公會,并提出加強和改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6.負責監督檢查礦井建設中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以及安全、質量方面的獎勵和懲罰情況。

7.負責工傷事故調查、分析、統計、上報工作,提出事故責任人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8.負責對職工安全行為監督檢查,對不安全行為進行處理、幫教、定期統計發布。

9.負責全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綜合管理、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安全質量信息管理、分析、發布工作

10.負責全礦安全培訓計劃工作,參與礦井安全等教育的培訓工作。

11.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安全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參加并監督重大事故的搶險工作。

二、考核標準

1.沒有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條例、規程及本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的罰款200元。

2.每月沒有向礦長匯報安全情況的,罰款100元。

3.未督促各類隱患及時整改的罰款100元。

4.沒有對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職能部門的業務保安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的罰款100元。

5.發生重大事故或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沒有參加調查分析的罰款200元。

6.每月未按照規定協助礦長召開安全工作例會的罰款100元。

7.職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不全面、不到位的罰款100元。

生產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責任范圍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職業病防治法》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決定、通知、通報等,是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

2.在礦長的領導下,參與制訂礦井安全生產、安全生產標準化年度和季度目標,并組織實施,負責礦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監督及管理工作。對全礦采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的安全生產、工程質量負全面責任,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安全工作。

3.結合礦井自主管理指導性意見,負責制定口內自主管理工作目標、工作規劃、具體實施細則和標準及量化考核細則,做好口內自主管理的平衡協調、監管檢查和考核工作。

4.參與制定礦井建設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及月度計劃,督促分管單位制定作業規程、安全生產技術措施。

5.負責分管范圍內的職工安全思想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職工安全技術業務素質。

6.嚴格按設計組織生產,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工程質量和安全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安全問題及時向礦長匯報,并會同有關人員共同研究解決問題方案。

7.組織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自查工作及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協助礦長貫徹執行"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監督檢查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在現場的落實情況。

8.負責采掘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抓好工程的施工準備、生產平衡和竣工移交工作。

9.參加礦安全大檢查和安全辦公會,組織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會議,及時研究布置安全生產工作。

10.發生重大事故時,參與組織事故搶救工作,并負責做好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二、考核標準

1.在生產工作中,發現問題必須及時組織處理,責任不落實的罰款200元,對煤礦安全生產有較大影響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另行處理。

2.按時參加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和各類安全生產會議,無故不參加的罰款200元。

3.沒有制定煤礦的長遠規劃、接續計劃,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開拓、掘進、采煤等生產計劃的罰款200元。

4.沒有定期排查生產系統重大安全隱患的罰款200元,對查出來的安全隱患,沒有按照"五落實'處理的罰款100元。

5.分管專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沒有達標的罰款200元,影響標準化驗收工作的另行處理。

6.發現有"三違'現象的罰款200元。

機電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責任范圍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規程》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決定、通知、通報等。是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

2.參與制定礦井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年度安全生產計劃,督促分管單位制定安全生產技術措施、作業規程。組織編制設備檢修計劃和季節性的安全防護計劃,并組織實施。

3.結合礦井自主管理指導性意見,負責制定口內自主管理工作目標、工作規劃、具體實施細則和標準及量化考核細則,做好口內自主管理的平衡協調、監管檢查和考核工作,是本專業安全自主管理終端責任者。

4.組織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自查工作及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協助礦長貫徹執行"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

5.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安全工作,了解機電設備的運轉和維護情況,對安全薄弱環節、機電技術安全問題,及時督促有關人員提出整改措施,進行處理。對于重大問題及時向經理匯報,并會同有關人員研究處理。

6.積極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并不斷攻關改造,提高機械化水平。

7.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支持分管副總工程師抓好分管范圍內的職工安全思想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職工安全技術業務素質。

8.參加礦安全大檢查和安全辦公會,主持機電運輸等分管專業安全會議,及時研究布置安全生產工作。

9.發生重大事故時,協助礦長組織事故搶救工作,并參與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二、考核標準

1.未執行國家有關機電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的罰款200元。

2.未定期組織機電專項檢查工作,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3.未組織安排季節性的防署降溫、防排水、防雷電、防凍防寒工作,罰款100元。

4.未參與、組織機電事故的搶險指揮和現場搶救,罰款200元。

5.未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安全專業會議,解決機電安全問題,罰款200元。

財務總監

一、責任范圍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決定、通報、通知,對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質量全面負責,并對礦長負責。

2.保證和監督安技措專項費用的按計劃落實,確保安全專項資金的專款專用。

3.監督大修基金的合理使用,確保礦井生產設備、車間廠房、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4.監督合理地使用成本費用中的電力、通風、排水、滅火、防塵、巷道維修等項目開支,保證安全生產。支持與安全有關的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并做好礦長指派的其他安全工作。

5.負責全礦"三防'資金使用、防毒用具和設施、井上下消防專用資金的管理。主持分管業務部門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制定改進措施,并保證實施,同時將實施情況向總經理報告。

6.對分管范圍內的違章、違紀人員和事故責任者,會同安監處長進行追查處理。

7.負責搞好安全獎懲工作。

8.參加礦安全大檢查和安全辦公會。

二、考核標準

1.未組織分管部門負責人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罰款100元。

2.未落實安全教育培訓資金罰款100元。

3.年度安全費用未足額提取,或未足額使用罰款100元。

4.未落實事故隱患治理專項資金罰款200元。

5.未落實煤礦建設項目專項資金,未落實設備、材料等采購費用罰款100元。

6.未落實安全設施、安全裝備、安全工程等專項資金罰款100元。

經營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責任范圍

1.組織制定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參與審定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

2.參與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負責落實安全教育培訓資金。

3.負責落實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

4.負責落實事故隱患治理專項資金。

5.負責落實煤礦建設項目專項資金;負責落實設備、材料等采購資金。

6.落實安全設施、安全裝備、安全工程等專項資金。

7.組織研究并落實有關安全投入的相關規定和財稅優惠政策;負責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補助資金。

8.參與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負責向事故調查組提供安全生產責任人年薪,協助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經濟損失;落實搶險救援資金。

9.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二、考核標準

1.未組織分管部門負責人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罰款100元。

2.未落實安全教育培訓資金罰款100元。

3.年度安全費用未足額提取,或未足額使用罰款100元。

4.未落實事故隱患治理專項資金罰款200元。

5.未落實煤礦建設項目專項資金,未落實設備、材料等采購費用罰款100元。

6.未落實安全設施、安全裝備、安全工程等專項資金罰款100元。

7.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不積極,事故調查配合不積極罰款200元。

安全專業資深主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責任范圍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各項法律、法規、制度以及文件、會議精神,踐行礦安全理念。

2.協助安全副礦長負責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標準化、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職業病危害防治以及礦山救護等工作,組織或參與開展相關日常檢查,督促持續改進。

3.參與生產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以及工程設計等編制、審批工作,對礦井安全技術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

4.組織或參加安全生產管理有關會議,宣貫政策和文件精神,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存在的問題,提出針對性意見。

5.組織開展分管范圍內的安全技術攻關和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的推廣應用。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考核標準

1.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和上級領導各種安全指令不及時,罰款100元。

2.未參與編制、貫徹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以及各種突發事故預案的罰款100元。

3.未參與制定礦井安全技術發展規劃的罰款100元,未對計劃實施進行監督的罰款100元。

4.未對全礦各工作面作業規程、單項、專項安全措施進行審核的罰款50元。

5.發生事故,未組織參與各類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提出防范措施的罰款100元。

6.每月未組織召開安全辦公會的罰款100元。

7.未對各部室、區隊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罰款100元。

掘進專業資深主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責任范圍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職業病防治法》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決定、通報、通知等,負責全礦掘進、開拓方面的安全技術工作,并對總工程師負責。

2.負責分管范圍內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參加制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和應急預案。

3.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積極做好所分管范圍的職工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工作。

4.大力開展生產技術革新,積極推廣和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總結交流先進經驗和技術成果。

5.根據月度計劃負責組織有關技術人員編制掘進施工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會審。

6.當生產現場情況發生變化時,要及時提出技術安全方面的措施,并督促實施。

7.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安全生產標準化大檢查,參與事故的搶救、追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8.參加礦安全辦公會和安全大檢查;參加事故分析追查會議;參加研究礦安全措施和計劃。

二、考核標準

1.連續3個月未完成掘進生產作業計劃施工內容的罰款100元。

2.現場掘進技術管理存在漏洞造成安全隱患的罰款100元。

3.采掘接續計劃不合理,造成采煤工作面接續緊張的,罰款100元。

4.隱患排查工作落實不到位的,罰款100元。

5.掘進工作面勘查工作落實不到位的,問題監督落實不到位的罰款100元。

地測防治水專業資深主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責任范圍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及規范。

2.協助總工程師,負責"地測防治水'安全技術業務管理工作。

3.負責組織督促地測防治水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和事故的應急搶險工作,組織編制礦井地測防治水災防與處理計劃,落實水災演練。

4.組織編制礦井地測防治水中長期規劃、"一礦一策'、"一面一策'及其年度防治水工程計劃。

5.負責組織開展礦井地測防治水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及其管控措施落實工作。

6.開展地測防治水技術創新及地測防治水新技術新工藝推廣應用。

二、考核標準

1.未建立健全"地測防治水'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實責任的,罰款50元。

2.未組織編制年、季、月度礦井"地測防治水'工作計劃和規劃的,罰款50元。

3.未做好"地測防治水'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罰款50元。

4.未督促專業人員按時完成"地測防治水'工作的,罰款50元。

5.未按生產接續計劃安排好"地測防治水'工程并嚴格落實的,罰款50元。

一通三防專業資深主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責任范圍

1.在總工程師領導下,負責礦井"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組織制定礦井"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制度,審查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

2.負責審查礦井"一通三防'圖紙、報表和臺賬;檢查礦井通風、瓦斯管理、防滅火及安全監控系統情況;參與制定礦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標準;組織開展"一通三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3.監督檢查"一通三防'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組織審查礦井"一通三防'重大災害防治和隱患治理技術方案,并督促落實。

4.參加對"一通三防'的安全業務技術培訓工作。檢查職責范圍內的特種作業人員接受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5.參與制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和應急救援預案,并協助礦長、總工程師組織實施。組織制定企業"一通三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礦井"一通三防'事故應急救援演練。配合"一通三防'事故調查工作,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6.負責一通三防'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嚴格按照規程的要求,提出通風、瓦斯、防滅火、防塵等方面的安全技術措施,并付諸實踐。

二、考核標準

1.未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實責任的,罰款100元。

2.未組織編制年、季、月度礦井"一通三防'工作計劃和規劃的,罰款50元。

3.未審批井下施工中有關通風、瓦斯、防滅火、瓦斯監測等方面的安全技術措施的,罰款50元。

4.未搞好"一通三防'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未組織開展標準化自檢活動的,每項罰款50元。

5.未督促專業人員按時完成月、季、年各類通風報表的填報工作的,罰款50元。

6.未按生產接續計劃安排"一通三防'工程并嚴格落實的,罰款50元。

7.未參加上級和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一通三防'專項檢查、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活動的,每項罰款50元。

8.未開展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應用及技術創新活動的,罰款50元。

采煤專業資深主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責任范圍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職業病防治法》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決定、通報、通知等,負責全礦采煤方面的安全技術工作,并對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負責。

2.參與制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和應急救援預案,并協助礦長、總工程師組織實施。

3.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積極做好所分管范圍內的安全技術教育、技術革新;及時推廣和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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