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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構成、不足及完善,婚姻法論文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指夫妻一方施行了損害他方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進而致使婚姻關系破裂時,無過錯方可根據(jù)其合法權益遭到的損害,要求有過錯方承當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民事責任的法律制度。離婚損害賠償本質是一種侵權行為,其獲得救濟是以過錯配偶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無過錯方施行了人身及財產損害,責令過錯方承當民事責任,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并具體表現(xiàn)出出法律的公正。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目的在于對無過錯配偶方已造成的財產、非財產的損害予以補償,讓受害方的合法利益得到法律的救濟。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構成要件離婚損害賠償本質是離因損害賠償,是一種侵權行為,需以一定的條件為前提。構成要件確實定對于婚姻關系主體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提供指引,更便于法官確定案件的性質。對于離婚損害賠償?shù)臉嫵梢斍拔覀儑覍W者主張有二要素講、三要素講、四要素講。筆者以為四要素講較為嚴謹,四要素講以為其應當具備下面構成要件:〔一〕違法行為根據(jù)(婚姻法〕第46條的規(guī)定:重婚,有配偶者與別人同居,施行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婚姻關系主體可根據(jù)以上四種情形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除卻這四種違法行為之外的情形,如賭博、吸毒等均不屬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的法定違法行為。1.重婚重婚行為,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配偶一方又與婚外異性結婚的行為。在理論上其劃分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前者是未解除前婚姻登記情況下又與別人辦理結婚登記;后者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別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并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xù)。筆者以為,無論是法律重婚還是事實重婚,均是我們國家婚姻法所明確禁止的行為。而且我們國家(婚姻法〕第10條明文規(guī)定,重婚系無效婚姻,且自始無效。2.有配偶者與別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下面簡稱(解釋〔三〕〕〕第2條明確規(guī)定:有配偶者與別人同居的情形,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連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寓居,也就是講并不是偶然的、間歇性地與婚外異性同居,共同生活多長時間才算同居,應以在司法審訊中的實踐經歷體驗為根據(jù)。筆者以為,連續(xù)同居的在一周時間以上,非連續(xù)同居的時間在一個月以上。這里的同居并不要求雙方以夫妻的名義同居,只要是在一起共同生活即可,這也是與重婚最大的區(qū)別。3.施行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主要是針對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施行行為。通常為男方對女方以打罵、恫嚇、捆綁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使其在身體上和精神上遭受折磨。狹義的家庭暴力僅指夫妻雙方之間所施行的暴力,這是最常見、最普遍,也是最難以治理的暴力行為。廣義的為家庭成員之間發(fā)生的暴力行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為婦女,由于其主要發(fā)生在家庭內部,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使多數(shù)的婦女權益得不到及時救助,往往會造成嚴重的后果。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虐待,指通常表現(xiàn)為以作為的方式對家庭成員在肉體上進行毆打、強迫過度勞動、挖苦、侮辱、誹謗、或以不作為的方式在精神上加以歧視、不理不睬等,使其在肉體上、精神上遭受損害的行為。遺棄,指在家庭成員間不履行同居或撫養(yǎng)、奉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如夫妻雙方分居生活,極少給予對方身體上、精神上關愛,不承當家庭生活費用,不奉養(yǎng)老人等等。無論是虐待行為還是遺棄行為均給家庭成員的精神上、肉體上造成嚴重的創(chuàng)傷,是為婚姻法禁止的行為。因而,我們國家(婚姻法〕明文規(guī)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二〕損害事實什么是損害呢?損害就是指利益的減少或者喪失,包括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財產損害是指所持有的財產減少以及可能失去的利益,后者如可等待利益的減少,是因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過錯方的違法行為而造成的財產損害。非財產利益一般為物質損害以外的而與其人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損害,比方肖像、聲譽、姓名等。這同時也是離婚損害賠償?shù)目陀^構成要件,假如無過錯配偶方不具有損害事實,也就喪失了財產損害或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三〕因果關系有配偶的一方施行法定違法行為且致使夫妻感情破裂離婚時,必須是導致無過錯配偶一方的財產損失和非財產損失的直接原因。但是,假如夫妻雙方離婚并不是因其違法行為造成的,則受害配偶方無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提出配偶他方承當侵權責任的,應以婚內侵權行為來處理,不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四〕主觀過錯離婚損害賠償是以配偶一方在施行違法行為時,必須在主觀上存有存心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意思表示,并且因主觀過錯給配偶他方造成嚴重的事實損害而導致離婚,假如過錯方在施行法定違法行為時不具有主觀上的過錯,是不承當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缺乏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自確立之日起已有十余年,在司法實踐中屢次被適用,其在實際生活中既保衛(wèi)了無過錯配偶方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家庭的穩(wěn)定、和諧。但我們同時也要注意到其在現(xiàn)實中存在的缺乏。〔一〕請求權的主體狹隘根據(jù)我們國家(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無過錯配偶方因其合法權益遭到對方違法行為的損害,享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那因施行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離婚的,由此遭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能否也享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并成為請求權的主體呢?法律未明確表述。而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之間的毆打、侮辱、挖苦、恫嚇等會影響到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環(huán)境,使他們在精神上遭受損害,如增加子女學習壓力、擾亂父母養(yǎng)病休息等等,這使得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衛(wèi)。〔二〕適用的范圍較少一是通奸、婚外戀等未列入損害賠償之中。我們國家(婚姻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并沒有制裁通奸、婚外戀等情形,同樣更沒有婚外同性戀規(guī)定,對于這些情形我們總是以紀律和道德來加以約束的。二是家庭暴力未含冷暴力和性暴力。冷暴力,它首先是暴力的一種,是指不是通過毆打等行為暴力解決問題,而是表現(xiàn)為語言上的冷言冷語、存心故意忽視、冷漠、躲避、輕視、漠不關心和疏遠等,其本質為精神虐待。在現(xiàn)實家庭中經常表現(xiàn)為丈夫使勁關門或摔東西、不理會妻子的現(xiàn)象。性暴力,即婚內暴力施行夫妻婚姻生活行為,也很少被提及,立法態(tài)度對此也一直不是很明朗。此種暴力行為也有明顯的違法性,對配偶的精神傷害也是顯而易見的。〔三〕未明確第三者的賠償責任(婚姻法〕對第三者毀壞別人婚姻家庭的賠償責任未予規(guī)定。盡管有學者以為,第三者插足屬于道德范疇,法律不應該過度干涉而要求第三者承當離婚損害賠償責任。但并不因而第三者插足別人婚姻就能夠完全不負責任。從理論上講,第三者插足使別人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損害了受害配偶方的配偶權,即夫妻間的同居權利和義務,以及忠實的義務。第三者的參與同時也會造成受害者與其配偶間的恩愛感情喪失,使受害方的精神方面遭到沉重打擊,其理應負侵權賠償責任。如1979年日本對一起第三者存心故意插足導致別人家庭破裂的案件作出判決,使受害者得到了賠償;1997年美國北卡羅來納州法院判決一名第三者向被害方支付高達100萬美元的巨額賠償。〔四〕無過錯方舉證困難婚姻法解釋規(guī)定,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主體僅為無過錯方,其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無過錯方即負有舉證責任。從實踐中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舉證是一個較為復雜和困難的問題。首先,無過錯方必須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配偶方存在重大過錯行為,然而,過錯方與別人同居、重婚采用機密方式,此時受害者很難通過自個的氣力找到配偶方施行違法行為確實鑿證據(jù)。其次,家庭暴力的隱蔽性、習慣性同樣使受害配偶方不能提供有力的物證,也不能提供關鍵的人證。最后,受害方可能會采取聘用私家偵探來跟蹤、偷拍,但是,這些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會侵犯配偶方或第三者的隱私權,進而影響了證據(jù)的合法性,在法庭上也難以被法官認定和采納。在這里種情形下,無過錯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不僅遭到了損害,而且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衛(wèi)。三、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確立的最大目的,是為了使無過錯配偶方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救濟。但是,當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卻備受冷落,當事人提起的損害賠償請求案件在婚姻案件中所占比例較少,獲得法律支持的也不多。根據(jù)(婚姻法〕第46條和(解釋〔三〕〕第3、第9和第30條的規(guī)定能夠看出,法律對該權利的行使設置了眾多限制,不僅無法充分保衛(wèi)無過錯配偶方的合法權利,還削弱了這一制度的積極意義。為了使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更充分地起到填補、撫恤安慰、制裁的作用,筆者以為有必要對其進一步地進行完善,使其操作性更強。〔一〕明確解釋請求權的主體不要約束請求權主體,這個主體不應只是無過錯的夫妻中的一方,還要包含和他們一起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我們國家婚姻法不僅調整夫妻這一婚姻關系,還調整由此衍生的家庭關系。在現(xiàn)實生活中,婆媳關系、丈母娘-女婿關系問題尤為多見。夫妻一方施行挖苦、誹謗、挖苦、毆打等方式對家庭其他成員施行家庭暴力,或拋棄、遺棄家庭成員,導致夫妻感情不和致使婚姻關系不可調和破裂時,假如只是無過錯配偶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其余家庭成員因不在離婚損害賠償主體范圍內,而不能得到法律救濟,將有悖于(民事訴訟法〕的訴訟主體規(guī)則。因而,在(解釋〔三〕〕中應明確請求權主體不僅包括無過錯配偶方,還應包括與夫妻雙方共同生活的、受過錯方暴力損害或虐待、遺棄的其他家庭成員。〔二〕增加適用范圍筆者以為,通奸、婚外戀,乃至婚外同性戀均違背了配偶權中的忠實義務,在現(xiàn)實生活中,夫妻一方與婚外異性長期通奸或有同性戀行為,往往會給無過錯方極大的精神打擊。嚴重的則會使無過錯方出現(xiàn)焦慮、憤怒、精神萎靡、自殺等情形,有的還可能致使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如用夫妻共同財產給婚外異性買房、買車等行為〕。因而,夫妻雙方因通奸、婚外戀等情形造成離婚的,法律也應保衛(wèi)無過錯配偶方的合法權益,在處理上可與違法行為一樣,賦予其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并按照其所受的物質損害或精神損害來判決過錯方承當賠償責任。〔三〕追加第三者為賠償義務主體我們國家(婚姻法〕對于第三者插足、毀壞別人婚姻關系尚未規(guī)定處理方式方法,而是以道德規(guī)范加以約束,紀、政紀和輿論等加以監(jiān)督。筆者以為,固然婚姻義務僅限于夫妻關系的雙方,違背婚姻的義務應為婚姻的主體而不是第三人,即應由違背者承當全部責任。但對于存心故意毀壞別人婚姻的第三者,因其存心故意毀壞行為導致別人婚姻關系破裂離婚的,構成侵權行為,應與過錯方承當連帶賠償責任。〔四〕完善舉證責任體系在離婚損害賠償訴訟案件中,受害方往往因其本身能力或經濟條件取不到配偶他方有存心故意或重大過錯行為確實鑿證據(jù)。為了使受害配偶方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救濟,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能夠適當減輕受害配偶方的舉證責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或適用過錯推定責任,或由受害方提供線索,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取證。以下為參考文獻:[1]胡羽平.論我們國家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D].重慶:西南政法大學,2020..[2]于東輝.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3]奚曉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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