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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年4月19日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修訂版文檔僅供參考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修改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1993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CodeofurbanResidentialAreasPlanning&DesignGB50180—93()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工程建設標準局部修訂公告第31號關于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局部修訂的公告

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1998]94號)的要求,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對《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進行了局部修訂。我部組織有關單位對該規范局部修訂的條文進行了共同審查,現予批準,自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項)、7.0.5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該規范經此次修改的條文規定同時廢止。50180-93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3月11日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的通知建標[1993]542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7)250號文的要求,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具體解釋等工作由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1993年7月16日1總則1.0.1為確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環境,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提高居住區的規劃設計質量,制定本規范。1.0.2本規范適用于城市居住區的規劃設計。1.0.3居住區按居住戶數或人口規模可分為居住區、小區、組團三級。各級標準控制規模,應符合表1.0.3的規定。表1.0.3居住區分級控制規模居住區小區組團戶數(戶)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1.0.3a居住區的規劃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區-小區-組團、居住區-組團、小區-組團及獨立式組團等多種類型。1.0.4居住區的配建設施,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其配建設施的面積總指標,可根據規劃布局形式統一安排、靈活使用。1.0.5居住區的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1.0.5.1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1.0.5.2符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1.0.5.3綜合考慮所在城市的性質、社會經濟、氣候、民族、習俗和傳統風貌等地方特點和規劃用地周圍的環境條件,充分利用規劃用地內有保留價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與構筑物等,并將基納入規劃;1.0.5.4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安全、衛生、方便、舒適、和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1.0.5.5為老年人、殘疾人的生活和社會活動提供條件;1.0.5.6為工業化生產、機械化施工和建筑群體、空間環境多樣化創造條件;1.0.5.7為商品化經營、社會化管理及分期實施創造條件;1.0.5.8充分考慮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綜合效益;1.0.6居住區規劃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3用地與建筑3.0.1居住區規劃總用地,應包括居住區用地和其它用地兩類。其各類、項用地名稱可采用本規范第2章規定的代號標志。3.0.2居住區用地構成中,各項用地面積和所占比例應符合下列規定:3.0.2.1居住區用地平衡表的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5條的要求。參與居住區用地平衡的用地應為構成居住區用地的四項用地,,其它用地不參與平衡;3.0.2.2居住區內各項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0.2的規定。表3.0.2居住區用地平衡控制指標(%)用地構成居住區小區組團1.住宅用地(R01)50~6055~6570~802.公建用地(R02)15~2512~226~123.道路用地(R03)10~189~177~154.公共綠地(R04)7.5~185~153~6居住區用地(R)1001001003.0.3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0.3規定。表3.0.3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m2/人)居住規模層數建筑氣候區劃Ⅰ、Ⅱ、Ⅵ、ⅦⅢ、ⅤⅣ居住區低層33~4730~4328~40多層20~2819~2718~25多層、高層17~2617~2617~26小區低層30~4328~4026~37多層20~2819~2618~25中高層17~2415~2214~20高層10~1510~1510~15組團低層25~3523~3221~30多層16~2315~2214~20中高層14~2013~1812~16高層8~118~118~11注:本表各項指標按每戶3.2人計算。3.0.4居住區內建筑應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務設施建筑(也稱公建)兩部份;在居住區規劃用地內的其它建筑的設置,應符合無污染不擾民的要求。4規劃布局與空間環境4.0.1居住區的規劃布局,應綜合考慮周邊環境、路網結構、公建與住宅布局、群體組合、綠地系統及空間環境等的內在聯系,構成一個完善的、相對獨立的有機整體,并應遵循下列原則:4.0.1.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衛和物業管理;4.0.1.2組織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公共活動中心,方便經營、使用和社會化服務;4.0.1.3合理組織人流、車流和車位停放,創造安全、安靜、方便的居住環境;4.0.2居住區的空間與環境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4.0.2.1規劃布局和建筑應體現地方特色,與周圍環境相協調;4.0.2.2合理設置公共服務設施,避免煙氣(味)、塵及噪聲對居民的污染和干擾;4.0.2.3精心設置建筑小品,豐富與美化環境;4.0.2.4注重景觀和空間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點等宜與住宅或公建結合安排;供電、電訊、路燈等管線宜地下埋設;4.0.2.5公共活動空間的環境設計,應處理好建筑、道路、廣場、院落綠地和建筑小品之間及其與人的活動之間的相互關系。4.0.3便于尋訪、識別和街道命名。4.0.4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范圍內進行住宅設計,起規劃設計必須遵循保護規劃的指導;居住區內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古樹文物保護單位和古樹名木必須依法予以保護;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筑和構筑物,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5住宅5.0.1住宅建筑的規劃設計,應綜合考慮用地條件、選型、朝向、間距、綠地、層數與密度、布置方式、群體組合、空間環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確定。5.0.1A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5.0.2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5.0.2.1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表5.0.2-1規定;對于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2)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3)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表5.0.2-1住宅建筑日照標準建筑氣候區劃Ⅰ,Ⅱ,Ⅲ,Ⅶ氣侯區Ⅳ氣侯區Ⅴ,Ⅵ氣候區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標準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時數(h)≥2≥3≥1有效日照時間帶(h)8~169~15日照時間計算起點底層窗臺面注:①建筑氣候區劃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1條的規定。②底層窗臺面是指距離室內地坪0.9m高的外墻位置。5.0.2.2住宅正面間距,應按日照標準確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間距系數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換算。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表5.0.2-2方位0o~15o15o~30o30o~45o45o~60o>60o折減值1.00L0.90L0.80L0.90L0.95L注:①表中方位為正南向(0°)偏東、偏西的方位角。②L為當地正南向住宅的標準日照間距(M)。③本表指標僅適用于無其它日照遮擋的平行布置條式住宅之間。5.0.2.3住宅側面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1)條式住宅,多層之間不宜小于6M;高層與各種層數住宅之間不宜小于13M;(2)高層塔式住宅、多層和中高層點式住宅與側面有窗的各種層數住宅之間應考慮視覺衛生因素,適當加大間距。5.0.3住宅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5.0.3.1選用環境條件優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應合理緊湊;5.0.3.2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應避免直接開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區級道路;5.0.3.3在Ⅰ、Ⅱ、Ⅵ、Ⅶ建筑氣候區,主要應利用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溫與防風沙的侵襲;在Ⅲ、Ⅳ建筑氣候區,主要應考慮住宅夏季防熱和組織自然通風、導入室的要求;5.0.3.4在丘陵和山區,除考慮住宅布置與主導風向的關系外,,尚應重視因地形變化而產生的地方風對住宅建筑防寒、保溫或自然通風的影響;5.0.3.5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關服務設施和公共綠地。5.0.4住宅設計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GB5096-99的規定,宜采用多種戶型和多種面積標準。5.0.5住宅層數,應符合下列規定:5.0.5.1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綜合經濟效益,確定經濟的住宅層數與合理的層數結構;5.0.5.2無電梯住宅不應超過六層。在地形起伏較大的地區,,當住宅分層入口時,可按進入住宅后的單程上或下的層數計算。5.0.6住宅建筑面積凈密度,應符合下列規定:5.0.6.1住宅建筑凈密度的最大值,不宜超過表5.0.6-1規定;表5.0.6-1住宅建筑面積凈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標(%)住宅層數建筑氣候區劃Ⅰ、Ⅱ、Ⅵ、ⅦⅢ、ⅤⅥ低層354043多層283032中高層252830高層202022注:混合層取兩者的指標值作為控制指標的上、下限值。5.0.6.2住宅建筑面積凈密度的最大值,應符合表5.0.6-2規定。表5.0.6-2住宅建筑面積凈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標(萬m2/ha)住宅層數建筑氣候區劃Ⅰ、Ⅱ、Ⅵ、ⅦⅢ、ⅤⅥ低層1.101.201.30多層1.701.801.90中高層2.002.202.40高層3.503.503.50注:①混合層取兩者的指標值作為控制指標的上、下限值;②本表不計入地下層面積。6公共服務設施6.0.1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也稱配套公建),應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類設施。6.0.2居住區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并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和同時投入使用。6.0.3居住區配套公建的項目,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6條規定。配建指標,應以表6.0.3規定的千人總指標和分類指標控制,并應遵循下列原則:表6.0.3共服務設施控制指標(m2/千人)居住規模類別居住區小區組團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建筑面積用地面積總指標1668~3293(2228~4213)2172~5559(2762~6329)968~2397(1338~2977)1097~3835(1491~4585)362~856(703~1356)488~1058(868~1578)其中教育600~12001000~2400330~1200700~2400160~400300~500醫療衛生(含醫院)78~198(178~398)138~378(298~548)38~9878~2286~2012~40文體125~245225~64545~7565~10518~2440~60商業服務700~910700~910450~570100~600150~370100~400社區服務59~46476~66859~29276~32819~3216~28金融郵電(含銀行、郵電局)20~30(60~80)25~5016~2222~34——市政公用(含居民存車處)40~150(460~820)70~360(500~960)30~120(400~700)50~80(450~700)9~10(350~510)20~30(400~550)行政管理及其它46~9637~72————注:①居住區級指標含小區和組團級指標,小區級含組團級指標,②公共服務設施總用地的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0.2規定;③總指標未含其它類,使用時應根據規劃設計要求確定本類面積指標;④小區醫療衛生類未含門診所;⑤市政公用類未含鍋爐房,在采暖地區應自選確定。6.0.3.1各地應按表6.0.3中規定所確定的本規范附錄A第A.0.6條中有關項目及具體指標控制;6.0.3.2本規范附錄A第A.0.6條和表6.0.3在使用時可根據規劃布局形式和規劃地四周的設施條件,對配建項目進行合理的歸并、調整;但不應少于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應配建項目與千人總指標;6.0.3.3當規劃用地內的居住人口規模界于組團和小區之間或小區和居住區之間時;除配建下一級應配建的項目外;還應根據所增人數及規劃用地周圍的設施條件,增配高一級的有關項目及增加有關指標;6.0.3.4(取消該款)6.0.3.5(取消該款)6.0.3.6舊區改建和城市邊緣的居住區,其配建項目與千人總指標可酌情增減,但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6.0.3.7凡國家確定的一、二類人防重點城市均應按國家人防部門的有關規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應遵循平戰結合的原則,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相結合,統籌安排。將居住區使用部份的面積,按其使用性質納入配套公建;6.0.3.8居住區配套公建各項目的設置要求,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7條的規定。對其中的服務內容可酌情選用。6.0.4居住區配套公建各項目的規劃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6.0.4.1根據不同項目的使用性質和居住區的規劃規劃布局形式,應采用相對集中與適當分散相結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應利于發揮設施效益,方便經營管理、使用和減少干擾;6.0.4.2商業服務與金融郵電、文體等有關項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區各級公共活動中心;6.0.4.3基層服務設施的設置應方便居民,滿足服務半徑的要求。6.0.4.4配套公建的規劃布局和設計應考慮發展需要。6.0.5居住區內公共活動中心、集貿市場和人流較多的公共建筑,必須相應配建公共停車場(庫),并應符合下列規定:6.0.5.1配建公共停車場(庫)的停車位控制指標,應符合表6.0.5規定;表6.0.5配建公共停車場(庫)停車位控制指標名稱單位自行車機動車公共中心車位/100m2建筑面積7.50.3商業中心車位/100m2營業面積7.50.3集貿市場車位/100m2營業面積7.5飲食店車位/100m2營業面積3.61.7醫院、門診所車位/100m2建筑面積1.50.2注:①本表機動車停車車位以小型汽車為標準當量表示;②其它各型車輛停車位的換算辦法,應符合本規范第11章中有關規定。6.0.5.2配建公共停車場(庫)應就近設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層車庫。7綠地7.0.1居住區內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配套公建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其中包括了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頂綠地。7.0.2居住區內綠地應符合下列規定7.0.2.1一切可綠化的用地均應綠化,并窒發展垂直綠化;7.0.2.2宅間綠地應精心規劃與設計;宅間綠地面積計算辦法應符合本規范第11章中有關規定;7.0.2.3綠地率:新區建設不應低于30%;舊區改建不宜低于25%。7.0.3居住區內的綠地規劃,應根據居住區的規劃布局形式、環境特點及用地的具體條件,采用集中與分散相結合,點、線、面相結合的綠地系統。并宜保留和利用規劃范圍內的已有樹木和綠地。7.0.4居住區內的公共綠地,應根據居住區不同的規劃布局形式設置相應的中心綠地,以及老年人、兒童活動場地和其它的塊狀、帶狀公共綠地等,并應符合下列規定:7.0.4.1中心綠地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符合表7.0.4-1規定,表內“設置內容”可視具體條件選用;表7.0.4-1各級中心綠地設置規定中心綠地名稱設置內容要求最小規模(ha)居住區公園花木草坪,花壇水面,涼亭雕,小賣茶座,老幼設施,停車場地和鋪裝地面園內布居應有明確的功能劃分1.0小游園花木草坪,花壇水面,雕塑,,兒童設施和鋪裝地面園內布居應有一定的功能劃分0.4組團綠地花木草坪,桌椅,簡易兒童設施等靈活布居0.04(2)至少應有一個邊與相應級別的道路相鄰;(3)綠化面積(含水面)不宜小于70%;8道路8.0.1居住區的道路規劃,應遵循下列原則:8.0.1.1根據地形、氣候、用地規模和用地四周的環境條件、城市交通系統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應選擇經濟、便捷的道路系統和道路斷面形式;8.0.1.2小區內應避免過境車輛的穿行,道路通而不暢、避免往返迂回,并適于消防車、救護車、商店貨車和垃圾車等的通行;8.0.1.3有利于居住區內各類用地的劃分和有機聯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樣化;8.0.1.4當公共交通線路引入居住區級道路時,應減少交通噪聲對居民的干擾;8.0.1.5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區,應考慮防災救災要求;8.0.1.6滿足居住區的日照通風和地下工程管線的埋設要求;8.0.1.7城市舊區改建,其道路系統應充分考慮原有道路特點,保留和利用有歷史文化價值的街道;8.0.1.8應便于居民汽車的通行;8.0.1.9(取消該款)8.0.2居住區內道路可分為: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和宅間小路四級。其道路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8.0.2.1居住區道路:紅線寬度不宜小于20M;8.0.2.2小區路:路面寬6--9M,建筑控制線之間的寬度,需敷設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的不宜小于14M;無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的不宜小于10M;8.0.2.3組團路:路面寬3--5M;建筑控制線之間的寬度,采暖區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區不宜小于8M;8.0.2.4宅間小路:路面寬不宜小于2.5M;8.0.2.5在多雪地區,應考慮堆積清掃道路積雪的面積,道路寬度可酌情放寬,但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8.0.3居住區內道路縱坡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8.0.3.1居住區內道路縱坡控制指標應符合表8.0.3的規定;表8.0.3居住區內道路縱坡控制指標(%)道路類別最小縱坡最大縱坡多雪嚴寒地區最大縱坡機動車道≥0.2≤8.0L≤200m≤5.0L≤600m非機動車道≥0.2≤3.0L≤50m≤2.0L≤100m步行道≥0.2≤8.0≤4.0注:L為坡長(m)。8.0.3.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的道路,其縱坡宜按非機動車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機動車道要求控制。8.0.4山區和丘陵地區的道路系統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8.0.4.1車行與人行宜分開設置自成系統;8.0.4.2路網格式應因地制宜;8.0.4.3主要道路宜平緩;8.0.4.4路面可酌情縮窄,但應安排必要的排水邊溝和會車位,并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8.0.5居住區內道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8.0.5.1小區內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出入口;居住區內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方向與外圍道路相連;機動車道對外出入口間距不應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長度超過150m時,應設不小于4m×4m的消防車通道。人行出口間距不宜超過80m,當建筑物長度超過80m時,應在底層加設人行通道;8.0.5.2居住區內道路與城市道路相接時,其交角不宜小于75°;當居住區內道路坡度較大時,應設緩沖段與城市道路相接;8.0.5.3進入組團的道路,既應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車、救護車的通行,又應維護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衛;8.0.5.4在居住區內公共活動中心,應設置為殘疾人通行的無障礙通道。通行輪椅車的坡道寬度不應小于2.5m,縱坡不應大于2.5%;8.0.5.5當居住區內盡端式道路的長度不宜大于120m,并應在盡端設不小于12m×12m的回車場地;8.0.5.6當居住區內用地坡度大于8%時,應輔以梯步解決豎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設推行自行車的坡道;8.0.5.7在多雪嚴寒的山坡地區,居住區內道路路面應考慮防滑措施;在地震設防地區,居住區內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8.0.5.8居住區內道路邊緣至建筑物、構筑物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8.0.5規定;表8.0.5道路邊緣至建、構筑物最小距離(m)道路級別與建、構筑物的關系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及宅間小路建筑物面向道路無出入口高層5.03.02.0多層3.03.02.0有出入口--5.02.5建筑物山墻面向道路高層4.02.01.5多層2.02.01.5圍墻面向道路1.51.51.5注:居住道路的邊緣指紅線;小區路、組團路及宅間小路的邊緣指路面邊線當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時,其道路邊緣指便道邊線。8.0.5.9(取消該款)8.0.6居住區內必須配套設置居民汽車(含通勤車)停車場、停車庫,并應符合下列規定:8.0.6.1居民汽車停車場車率不應小于10%;8.0.6.2居住區內地面停車率(居住區內居民汽車的停車位數量于居民住戶數的比率)不宜超過10%;8.0.6.3居民停車場、庫的布置應方便居民使用,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50m;8.0.6.4居民停車場、庫的布置應留有必要的發展余地。9豎向9.0.1居住區的豎向規劃,應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確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規劃等內容。9.0.2居住區豎向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9.0.2.1合理利用地形地貌,減少土方工程量;9.0.2.2各種場地的適用坡度,應符合表9.0.1規定;表9.0.1各種場地的適用坡度(%)場地名稱適用坡度密實性地面和廣場0.3~3.0廣場兼停車場0.2~0.5室外場地:兒童游戲場運動場雜用場地0.3~2.50.2~0..50.3~2.9綠地0.5~1.0濕陷性黃土地面0.5~7.09.0.2.3滿足水管線的埋設要求;9.0.2.4避免土壤受沖刷;9.0.2.5有利于建筑布置與空間環境的設計;9.0.2.6對外聯系道路的高程應與城市道路標高相銜接。9.0.3當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區地面連接形式宜選用臺地式,臺地之間應用擋土墻或護坡連接。9.0.4居住區內地面水的排水系統,應根據地形特點設計。在山區和丘陵地區還必須考慮排洪要求。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以下規定:9.0.4.1居住區內應采用暗溝(管)排除地面水;9.0.4.2在埋設地下暗溝(管)極不經濟的陡坎、巖石地段,或在山坡沖刷嚴重,管溝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溝排水。10管線綜合10.0.1居住區內應設置給水、污水、雨水和電力管線。在采用集中供熱居住區內還應設置供熱管線。同時,還應考慮煤氣、通訊、電視公用天線、閉路電視、智能化等管線的設置或預留埋設位置。10.0.2居住區內各類管線的設置,應編制管線綜合規劃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0.0.2.1必須與城市管線銜接;10.0.2.2應根據各類管線的不同特性和設置要求綜合布置。各類管線相互間的水平與垂直凈距,宜符合表10.0.2-1和表10.0.2-2的規定;表10.0.2-1各種地下管線之間最小水平凈距(m)管線名稱給水管排水管煤氣管③熱力管電力電纜電信電纜電信管道低壓中壓高壓排水管1.51.5———————煤氣管③低壓0.51.0———————中壓1.01.5———————高壓2.02.0———————熱力管1.51.51.01.52.0————電力電纜0.50.50.51.01.52.0———電信電纜1.01.00.51.01.51.00.5——電信管道1.01.01.01.02.01.01.20.2—注:①表中給水管與排水管之間的凈距適用于管徑小于或等于200MM,當管徑大于200MM時應大于或等于3.0M;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電力電纜與其它任何電力電纜之間應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凈距可減至0.1M;小于10KV電力電纜之間應大于或等于0.1M;③低壓煤氣管的壓力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壓為0.005--0.3MPA,高壓為0.3--0.8MPA。表10.0.2-2各種地下管線之間最小垂直凈距(m)管線名稱給水管排水管燃氣管熱力管電力電纜電信電纜電信管道給水管0.15——————排水管0.400.15—————燃氣管0.150.150.15————熱力管0.150.150.150.15———電力電纜0.150.500.500.500.50——電信電纜0.20.500.500.150.500.250.25電信管道0.10.150.150.150.500.250.25明溝溝底0.50.50.50.50.50.50.5涵洞基底0.150.150.150.150.50.20.25鐵路軌底1.01.21.01.21.01.01.010.0.2.3宜采用地下敷設的方式。地下管線的走向,宜沿道路或與主體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線型順直、短捷和適當集中,盡量減少轉彎,并應使管線之間盡量減少交叉;10.0.2.4應考慮不影響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線受腐蝕、沉陷、震動及重壓。各種管線與建筑物和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應符合表10.0.2-3規定;表10.0.2-3各種管線與建、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m)建筑物基礎地上桿柱(中心)鐵路(中心)城市道路側石邊緣公路邊緣通信、照明及<10kv≤35kv>35kv給水管3.00.53.005.01.501.0排水管2.50.51.505.01.501.0煤氣管低壓1.501.001.005.003.751.501.0中壓2.003.751.501.0高壓4.005.02.501.0熱力管直埋2.51.002.003.003.751.501.00地溝0.5電力電纜0.600.600.60.63.751.501.00電信電纜0.600.500.60.63.751.501.00電信管道1.501.001.01.03.751.501.00注:①表中給水管與城市道路側石邊緣的水平間距1.0m適用于管徑小于或等于200mm,當管徑大于200mm時應大于或等于1.5m;②表中給水管與圍墻或籬笆的水平間距1.5m是適用于管徑小于或等于200mm,當管徑大于200mm時應大于或等于2.5m;③排水管與建筑物基礎的水平間距,當埋深淺于建筑物基礎時應大于或等于2.5m;④表中熱力管與建筑物基礎的最小水平間距對于管溝敷設的熱力管道為0.5M,對于直埋閉式熱力管道管徑小于或等于250mm時為2.5m,管徑大于或等于300mm時為3.0m,對于直埋開式熱力管道為5.0m。10.0.2.5各種管線的埋設順序應符合下列規定:(1)離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遠宜為:電力管線或電信管線、燃氣管、熱力管、給水管、雨水管、污水管;(2)各類管線的垂直排序,由淺入深宜為:電信管線、熱力管、小于10KV電力電纜、大于10KV電力電纜、燃氣管、給水管、雨水管、污水管。10.0.2.6電力電纜與電信管纜宜遠離,并按照電力電纜在道路東側或南側、電信電纜在道路西側或北側的原則布置;10.0.2.7管線之間遇到矛盾時,應按下列原則處理:(1)臨時管線避讓永久管線;(2)小管線避讓大管線;(3)壓力管線避讓重力自流管線;(4)可彎曲管線避讓不可彎曲管線。10.0.2.8地下管線不宜橫穿公共綠地和庭院綠地。與綠化樹種間的最小水平凈距,宜符合表10.0.2-4中的規定。表10.0.2-4管線與綠化樹種間的最小水平凈距(m)管線名稱最小水平凈距至喬木中心至灌木中心給水管、閘井1.51.5污水管、雨水管、探井1.51.5煤氣管探井1.21.2電力電纜、電信電纜1.01.0電信管道1.51.0熱力管1.51.5地上桿柱2.02.0消防龍頭1.51.2道路側石邊緣0.50.511綜合技術經濟指標11.0.1居住區綜合技術經濟指標的項目應包括必要指標和可選用指標兩類,其項目及計量單位應符合表11.0.1規定。綜合技術經濟指標系列一覽表表11.0.1項目計量單位數值所占比重(%)人均面積(m2人)居住區規劃總用地hm2▲——1.居住區用地(R)hm2▲100▲①住宅用地hm2▲▲▲②公建用地hm2▲▲▲③道路用地hm2▲▲▲④公共綠地hm2▲▲▲2.其它用地hm2▲——居住戶(套)數戶(套)▲——居住人數人▲——戶均人口人/戶▲——總建筑面積萬m2▲——1.居住區用地內建筑總面積萬m2▲100▲①住宅建筑面積萬m2▲▲▲②公建面積萬m2▲▲▲2.其它建筑面積萬m2△——住宅平均層數層▲——高層住宅比例%△——中高層住宅比例%△——人口毛密度人/hm2▲——人口凈密度人/hm2△——住宅建筑套密度(毛)套/hm2▲——住宅建筑套密度(凈)套/hm2▲——住宅建筑面積毛密度萬m2/hm2▲——住宅建筑面積凈密度萬m2/hm2▲——居住區建筑面積毛密度(容積率)萬m2/hm2▲停車率%▲——停車位輛▲地面停車庫%▲地面停車位輛▲住宅建筑凈密度%▲——總建筑密度%▲——綠地率%▲——拆建比—△——注:▲必要指標;△選用指標11.0.2各項指標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1.0.2.1規劃總用地范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1)當規劃總用地周界為城市道路、居住區(級)道路、小區路或自然分界線時,用地范圍劃至道路中心線或自然分界線;(2)當規劃總用地與其它用地相鄰,用地范圍劃至雙方用地的交界處。11.0.2.2底層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綜合樓用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該幢建筑總面積的比例分攤用地,并分別計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2)底層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專用院場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紅線的用地,均應計入公建用地。11.0.2.3底層架空建筑用地面積的確定,應按底層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質及其各占該幢建筑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用地面積,并分別計入有關用地內;11.0.2.4綠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1)宅旁(宅間)綠地面積計算的起止界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2條的規定:綠地邊界對宅間道路、組團路和小區路算到路邊,當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時算到便道邊,沿居住區路、城市道路則算到紅線;距房屋墻腳1.5M;對其它圍墻、院墻算到墻腳;(2)道路綠地面積計算,以道路紅線內規劃的綠地面積為準進行計算;(3)院落式組團綠地面積計算起止界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3條的規定:綠地邊界距宅間路、組團路和小區路路邊1M;當小區路有人行便道時,算到人行便道邊;臨城市道路、居住區級道路時算到道路紅線;距房屋墻腳1.5M;(4)開敞型院落組團綠地,應符合本規范表7.0.4-2要求;至少有一個面面向小區路,或向建筑控制線寬度不小于10M的組團級主路敞開,并向其開設綠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滿足本規范附錄A第A.0.4條的規定;(5)其它塊狀、帶狀公共綠地面積計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組團綠地。沿居住區(級)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綠地算到紅線。11.0.2.5居住區用地內道路用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1)按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同級道路及其以下各級道路計算用地面積,外圍道路不計入;(2)居住區(級)道路,按紅線寬度計算;(3)小區路、組團路,按路面寬度計算。當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時,人行便道計入道路用地面積;(4)居民汽車停放場地,按實際占地面積計算;(5)宅間小路不計入道路用地面積。11.0.2.6其它用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1)規劃用地外圍的道路算至外圍道路的中心線;(2)規劃用地范圍內的其它用地,按實際占用面積計算。11.0.2.7停車場車位數的確定以小型汽車為標準當量表示,其它各型車輛的停車位,應按表11.0.2中相應的換算系數折算。表11.0.2各型車輛停車位換算系數車型換算系數微型客,貨汽車機動三輪車0.7臥車,兩噸以下貨運汽車1.0中型客車,面包車,2t~4t貨運汽車2.0鉸接車3.5附表A.0.1居住用地平衡表附表A.0.2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分級配建表類別項目居住區小區組團教育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醫療衛生醫院(200~300床)▲門診所▲衛生站▲護理院△文化體育文化活動中心(含青少年活動中心,老年活動中心)▲文化活動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動站)▲居民運動場、館△居民健身設施(含老年戶外活動場地)▲△商業服務綜合食品店▲▲綜合百貨店▲▲餐飲▲▲中西藥店▲△書店▲△市場▲△便民店▲其它第三產業設施▲▲金融郵電銀行△儲蓄所▲電信支局△郵電所▲社區服務社區服務中心(含老年人服務中心)▲養老院△托老所△殘疾人托養中心△治安聯防站▲居(里)委會(社區用房)▲物業管理▲市政公用供熱站或熱交換站△△△變電室▲△開閉所▲路燈配電室▲燃氣調壓站△△高壓水泵房△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垃圾收集點▲居民存車處▲居民停車場、庫△△△公交始末站△△消防站△燃料供應站△△行政管理及其它街道辦事處▲市政管理機構(所)▲派出所▲其它管理用房▲△防空地下室△②△②△②注:①▲為應配建的項目;△為宜設置的項目。②在國家確定的一、二類人防重點城市,應按人防有關規定配建防空地下室。附表A.0.3公共服務設施各項目的設置規定設施名稱項目名稱服務內容設置規定每一處規模建筑面積(m2)用地面積(m2)教育(1)托兒所保教小于3周歲兒童(1)設于陽光充分,接近公共綠地,便于家長接送的地段(2)托兒所每班按25座計;幼兒園每班按30座計(3)服務半徑不宜大于300m;層數不宜高于3層(4)三班和三班以下的托、幼園所,可混合設置,也可附設于其它建筑,,但應有獨立院落和出入口,四班和四班以上的托、幼園所均應獨立設置(5)八班和八班以上的托、幼園所,其用地應分別按每座不小于7m2或9m2計(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擋寒風的建筑物的背風面,但其主要房間應滿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標準(7)活動場地應有不少于1/2的活動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之外—4班≥12006班≥14008班≥1600(2)幼兒園保教學齡前兒童—4班≥15006班≥8班≥2400(3)小學6~12周歲兒童入學(1)學生上下學穿越城市道路時,應有相應的安全措施(2)服務半徑不宜大于500m(3)教學樓應滿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標準不限—12班≥600018班≥700024班≥8000(4)中學12~18周歲青少年入學(1)在擁有3所或3因此上中學的居住區或居住地內,應有一所設置400m環形跑道的運動場(2)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000m(3)教學樓應滿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標準不限—18班≥1100024班≥130班≥14000醫療衛生(5)醫院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宜設于交通方便,環境較安靜地段(2)10萬人左右則應設一所300~400床醫院(3)病房樓應滿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標準1~1800015000~25000(6)門診所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一般3~5萬人設一處,設醫院的居住區不再設獨立門診(2)設于交通便捷,服務距離適中的地段~30003000~5000(7)衛生站社區衛生服務站1~1.5萬人設一處300500(8)護理院健康狀況較差或恢復期老年人日常護理最佳規模為100~150床位每床位建筑面積≥30m2可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合設3000~45000-文體(9)文化活動中心小型圖書館、科普知識宣傳與教育:影視廳、舞廳、游藝廳、球類、棋類活動室;科技活動、各類藝術訓練班及青少年合老年人學習活動場地、用房等宜結合或靠近同級中心綠地安排4000~50008000~1(10)文化活動站書報閱覽、書畫、文娛、健身、音樂欣賞、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動(1)宜結合或靠近同級中心綠地安排(2)獨立性組團應設置本站400~600400~600(11)居民運動場、館健身場地宜設置60~100m直跑道和200m環形跑道及簡單的運動設施—10000~15000(12)居民健身設施籃、排球及小型球類場地,兒童及老年人活動場地合其它簡單運動設施等宜結合綠地安排——商業服務(13)綜合食品店糧油、副食、糕點、干鮮果品等(1)服務半徑:居住區不宜大于500m;居住小區不宜大于300M(2)地處山坡地的居住區,其商業服務設施的布點,除滿足服務半徑的要求外,還應考慮上坡空手,下坡負重的原則居住區:1500~2500小區:800~1500—(14)綜合百貨店日用百貨、鞋帽、服裝、布匹、五金及家用電器等居住區:~3000小區:400~600—(15)餐飲主食、早點、快餐、正餐等——(16)中西藥店湯藥、中成藥與西藥200~500—(17)書店書刊及音像制品300~1000—(18)市場以銷售農副產品和小商品為主設置方式應根據氣候特點與當地傳統的集市要求而定居住區:100~1200小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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