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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基于國際法的通信自由保護與限制協調研究,國際法論文美國將來學家約翰奈斯比特講:通信是信息時代的生命線。這就是講,通信作為一種信息傳輸經過,它在信息時代比以往任何時代都重要。正由于如此,在信息時代,人們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愈加關注和重視通信自由,都愈加渴望了解和考慮法律對通信自由的保衛和限制。作為對這種時代呼喚的響應,本文對國際法上的通信自由及其限制制度進行了分析和研究,拋磚引玉,等待學界作出更多的回應。一、通信自由的國際法解構通信是一種交往行為,有著不同的行為主體,處于不同的行為領域,包括不同的行為要素。不同主體、不同領域和不同要素的通信行為,在國際法上不僅權利性質有別,自由程度相異,而且保衛措施也不同。因而,國際法上的通信自由,只是各種通信行為自由的統稱,依通信的行為主體、行為領域和行為要素,能夠對其進行下面三個方面的解構。〔一〕通信自由的主體歸屬通信的行為主體即是通信自由的權利主體。依通信行為主體的不同,能夠將通信自由區分為不同行為主體的通信自由。根據(國際電信聯盟組織法/附件〕對通信的下位概念---電信的分類,能夠將通信分為私務通信和公〔政〕務通信兩類。華而不實,公〔政〕務通信是指由以下任何一方所施行的通信:〔1〕國家元首;〔2〕首腦或成員;〔3〕陸軍、海軍或空軍武裝總司令;〔4〕外交使節或領事官員;〔5〕聯合國秘書長、聯合國各主要機構的最高負責人;〔6〕國際法院,或對上述公務通信的回復。與此不同,私務通信則是上述公〔政〕務通信以外的各類通信。根據上述分類,通信的行為主體能夠分為兩類:一是公性主體,它包括〔1〕國家元首、首腦或成員、武裝總司令、外交使節或領事官員所代表的國家及其;〔2〕以聯合國秘書長、聯合國各主要機構的最高負責人、國際法院為代表的間國際組織〔下面簡稱國際組織〕。二是私性主體,它包括非間組織、法人和自然人等享有私權利的實體。這類實體的代表就是國際人權文書中所稱的公民.因而,從主體的角度來考察,國際法上的通信自由,大致能夠分為國家、國際組織和公民等三類不同主體的通信自由。國家的通信行為包括國家的對外通信行為和對內通信行為。根據國際法上對主權概念的界定,無論是國家的對外通信行為還是國家的對內通信行為,它們都屬于國家的主權行為。國家以這種行為依國際法所享有的自由和權利,是國家的主權權利。對這種權利的保衛和限制,不僅在傳統國際法上,還是在當代國際法上,均有相應的習慣規范和條約規范。國際組織的通信行為,是國際組織為實現其宗旨、履行其職能所進行的職務行為。這種行為所享有的自由和權利,是各該間組織的成員國通過互相間的協定賦予它們的一種法律權能,其性質和范圍由建立間組織的協定、有關間組織特權與豁免公約及總部協定所規定。公民的通信行為既是公民進行人際交往的民事行為,也是公民介入國家事務管理的政治行為。公民以這種行為依法享有的自由和權利,是國家有義務尊重和保衛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對這種自由和權利的保衛與限制,過去主要由國內法規定,但隨著(世界人權宣言〕(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一系列國際人權文書的產生,它已被納入國際法規制的范圍。2020年6月以來,前美國情報局〔CIA〕雇員愛德華約瑟夫斯諾登向(衛報〕和(華盛頓郵報〕等國際媒體,披露了美國國家安全局施行PRISM和其他監聽項目的機密文檔,引起了世界各國、國際組織和各國公眾的強烈反響。斯諾登披露的機密文檔顯示,美國及其情報機構所施行的一系列通信監聽項目,不僅侵犯了作為人權的公民通信自由,而且侵犯了作為國家主權權利的通信自由,還侵犯了作為間組織特權的通信自由。因而,其監聽行為構成了對其承當的一系列國際義務的違背?!捕惩ㄐ抛杂傻念I域劃分從通信技術的角度來考察,通信能夠分為下面兩類:一是點對點的信息傳輸。這種通信是一對一的信息交換,其信息分享空間具有封閉性和私密性,因而,被稱為機密通信.例如,被(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納入隱私權保衛范圍的通信,(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27條和(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第35條規定的使、領館自由通信〔訊〕,(聯合國特權和豁免公約〕第3條規定的享有特權的通信,就屬于機密通信的范疇。二是點到面的信息傳輸。這種通信是一對多的信息傳播,其信息分享空間具有開放性和公開性,因而,被稱為公開通信或傳播.例如,列入(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表示出自由或言論自由保衛范圍的通信,即各種信息和思想的尋求、接受和傳遞,以及國家利用人造地球衛星進行的國際直接電視廣播,就是公開通信的代表。通信的上述分類,與信息傳輸媒介的性質和類型沒有必然的聯絡。利用廣播電視進行信息傳輸,雖然屬于點到面的信息傳播,但利用、信函等傳統意義上的點對點傳輸媒介,可以以進行諸如垃圾短信垃圾郵件這樣的點到面的信息傳播。正如1984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處理J.R.T和西方守衛訴加拿大〔J.R.T.andtheW.G.Partyv.Canada〕案①的經過中所表示清楚的意見那樣,固然T先生和西方守衛是通過系統傳播他們歧視猶太人的言論,但他們將需要宣傳的內容事先通過錄音的方式錄制成磁帶,然后將其連接到公用系統,進而使撥打相關號碼的任何人能夠收聽到錄音信息的做法,已經構成種族或宗教仇恨的宣傳,加拿大有義務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第2款②予以禁止??梢姡瑹o論信源采用哪種傳輸媒介,只要它通過這種媒介發送的信息能被所有具備信息接受條件的信宿所接收,那么,它的這種信息發送行為,就是一種信息傳播行為,屬于公開通信的范疇。機密通信與公開通信的區分,意味著國際法上的通信自由,能夠劃分為處于私密領域的通信自由和處于公共領域的通信自由。二者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前者應當遭到法律的嚴格保衛,而后者則應當遭到嚴格的法律、社會和道德規范的限制.〔三〕通信自由的權利構成根據(國際電信聯盟組織法/附件〕對通信的下位概念---電信所下的定義③,通信是指利用一定媒介進行的任何性質的信息的傳輸、發送或接收。因而,任何通信,無論它是公務通信還是私務通信,也無論它是機密通信還是公開通信,都是由發送信息的信源、傳輸信息的信道〔媒介〕、接受信息的信宿三個要素組成的行為系統。這個行為系統包括兩個行為子系統:一是信源通過信道進行的信息發送;二是信宿通過信道進行的信息接受。與此相對應,通信行為的自由和權利能夠分解為兩種子行為的自由和權利,即發送信息的自由和權利與獲取信息的自由和權利①.前者一般稱為表示出權,后者一般稱為知情權。可見,通信自由是由上述兩種權利組合而成的權利系統。在這個權利系統中,表示出權和知情權既互為前提,又互為目的;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制約。對華而不實一種權利的行使不得構成對另外一種權利的損害。因而,盡管國際人權文書中很少出現通信自由的字眼,但它們對公民表示出權和知情權提供的保衛,實際上是對公民通信自由提供的保衛②.不過,應當指出的是,固然國際人權文書都牽涉了通信自由所包含的表示出權和知情權,但對于表示出權和知情權的關系,除(非洲人權和民族憲章〕第9條對它們作了科學的劃分和區別外③,其他國際人權文書的規定都存在著邏輯上的混亂。例如:1.(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2款規定:人人都有表示出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在這里,只要傳遞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屬于表示出權的范疇,而尋求、接受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則屬于知情權的范疇,但規定卻將其包括在表示出權中,進而使表示出權多了一項不屬于它的權利。2.(歐洲理事會保衛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第10條第1款規定:人人都有自由表示出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的自由以及接受和提供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在這里,只要提供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屬于表示出權的范疇,但規定卻將知情權〔接受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和持有主張的自由包括在表示出權之中,進而使表示出權多了兩項不屬于它的權利。3.(美洲人權公約〕第13條第1款規定:人人都有思想和發表意見的自由。這種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在這里,思想自由發表意見的自由和尋求、接受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本來是三項互相獨立的權利,而發表意見的自由和傳遞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則是同一項權利〔表示出權〕的兩種不同表述,但規定卻在將知情權包括在與之獨立的表示出權之中的同時,又將其包括在與之獨立的思想自由之中,進而引起了更大的邏輯混亂。國際人權文書存在的上述邏輯混亂,可能有其歷史的、政治的、法律的各種原因,但從現實來看,這種混亂所帶來的消極后果已經不容忽視。例如,垃圾信息的泛濫,實際上是對表示出權的濫用和對知情權的侵犯。但是,根據上述國際人權文書的規定,這種侵犯是不成立的,由于,這里被侵犯的知情權不是一項獨立的權利,它被包括在表示出權之中。不過,值得高興的是,國際社會已經意識到垃圾信息所帶來的危害,2020年12月,世界國際電信大會通過修訂后的(國際電信規則〕,將這類垃圾信息稱為未經請求的群發電子信息,并規定:各成員國應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未經請求的群發電子信息的傳播,盡可能減少其對國際電信業務的影響.二、國家和國際組織的通信自由及其限制〔一〕國家的通信自由及其限制根據(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第2條的規定,國家是指:〔1〕國家及其的各種機關;〔2〕有權行使主權權利并以該身份行事的聯邦國家的組成單位或國家政治區分單位;〔3〕國家機構、部門或其他實體,它們必須有權行使并且實際在行使國家的主權權利;〔4〕以國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國家代表。國家的通信行為,是指在信息的發送、傳輸和接受的三種行為中,至少有一種行為是由上述機關、單位、實體和代表為行使國家主權權利而完成的通信行為。國家的通信行為在國際法上所享有的自由和遭到的限制,依其所處的領域不同而不同。也就是講,在國際法上,國家的通信自由及其限制,應區分為機密通信自由及其限制和公開通信自由及其限制。1.國家的機密通信自由及其限制。國家的機密通信自由是國家的一項不受干預的主權權利。對這項權利的保衛,適用國際法上的主權平等原則和不干預內政原則。除非另有十分布置,任何非法扣押、審查、監視、竊聽國家機密通信的行為,均構成對國家主權的侵犯和對國家內政的干預,違背了尊重國家主權和不干預內政的國際法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是,受損害的國家有權根據習慣國際法和相關國內法采取必要而對稱的反對措施。國家的機密通信能夠分為外交領域的機密通信和外交領域以外的機密通信。對于外交領域以外的機密通信,國際法上除了習慣的一般規范外,當前尚無條約國際法的規范。比擬而言,國際法對外交領域機密通信的規制,不僅歷史悠久,能夠追溯至遠古時代,而且已經構成了比擬完好的包括習慣規范和條約規范在內的國際法律制度。根據這種制度,國家在外交領域享有下面機密通信自由:其一,駐外使館的通信自由。(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27條規定,接受國應允許和保衛使館為一切公務目的的自由通信;使館有權采用包括外交信使和明密碼電信在內的一切適當的通信方式方法,與派遣國及無論處于何地的該國使、領館進行通信;外交信使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權,不得以任何方式逮捕或拘禁;使館來往公文不得侵犯;外交郵袋不得開拆或扣留;第三國對于過境來往公文及其他公務通訊,包括明密碼電信在內,應給予同接受國一樣的自由和保衛,對于過境的外交信使和外交郵袋,應比照接受國所負的義務,給予同樣的不得侵犯權和保衛。但是,使館享有的上述通信自由不在于給予個人以利益而在于確保代表國家之使館能有效執行職務.因而,此等通信自由應遭到一定限制。首先,使館通信應尊重接受國的法律規章,不得干預接受國內政;其次,使館通信不得用于與(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或其他一般國際法規則,或派遣國與接受國間有效十分協定所規定的使館職務不相符合的目的;再次,外交郵袋不得裝載外交文件或公務用品以外的非法物品。其二,駐外領館的通信自由。(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規定,接受國應準許并保衛領館為一切公務目的自由通信;領館有權采用包括外交或領館信使,外交或領館郵袋及明密碼電信在內的一切適當方式方法,與派遣國及無論何處的該國使館及其他領館通信;領館的來往公文不得侵犯;領館郵袋不得開拆或扣留,但假如接受國主管當局有重大理由以為郵袋裝有公文文件及用品之外的物品時,能夠請派遣國受權代表一人在場的情況下將郵袋開拆。假如派遣國當局拒絕此項請求,郵袋應予退回到原發送地點;領館信使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權,不得以任何方式逮捕或拘禁;領事官員有權自由與派遣國國民通信,有權探訪受監禁、羈押或拘禁的派遣國國民,并與他交談和通信。第三國對于過境來往公文及其他公務通信,包括明密碼電信在內,應比照接受國所負的義務,給予同樣的自由和保衛,對于過境的領館信使及領館郵袋,應比照接受國所負的義務,給予同樣的不得侵犯權和保衛。但是,領館和領館官員享有的上述通信自由不在于給予個人以利益而在于確保領館能代表本國有效執行職務.因而,在不阻礙領館和領館官員通信自由的情形下,領館和領館官員的通信應尊重接受國的法律規章,不得利用通信干預接受國內政,不得將通信譽于與執行領事職務不相符合的目的。其三,國家元首、首腦和外交部長的通信自由。國家元首、首腦和外交部長固然根據本國憲法和法律規定,各有自個的職權范圍,但在國際法上都是以國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國家代表。根據習慣國際法,他們的通信自由應在他國遭到保衛,他們的通信行為不受他國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轄。應當指出的是,現行國際法對國家機密通信自由的保衛和限制,都是針對信使、信函、、電報等傳統通信方式的。隨著20世紀80年代以后互聯網技術的產生和普遍應用,這種傳統的國際法律制度已經不能知足保衛國家機密通信和通信機密的要求。由于,正如此諾登披露的美國棱鏡門事件所表示清楚的那樣,互聯網不僅為國家提供了方便、快速、即時的機密通信方式,也為國家和個人干擾和攻擊別國機密通信、竊取和獲得別國通信機密提供了快速而又隱秘的手段,進而極大地增加了保衛和限制國家機密通信自由的難度。所以,國際社會應當加強在國際網絡安全立法方面的國際合作,以便盡快彌補現行國際法在保衛和限制國家機密通信自由方面的缺乏。2.國家的公開通信自由及其限制?;趪抑鳈嘣瓌t,任何國家在其本國范圍內均享有依其本國憲法和法律進行公開通信的自由,其他任何國家不得對其進行干預。但是,一個國家能否享有在他國進行公開通信的自由,十分是能否享有利用人造地球衛星進行國際直接電視廣播的自由,這在國際社會曾經有過劇烈的爭論。1968年,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設立衛星直接廣播工作組,開場就此問題進行專門研究。在這個經過中,由于受冷戰思維的影響,原蘇聯、東歐和廣大的第三世界國家普遍堅持衛星直接廣播應在尊重國家主權基礎上進行,它們建議確立嚴格的事先同意〔priorconsent〕制度,即要求一國須經另一國事先同意才能向該另一國進行衛星直接廣播。而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則強調信息自由流動的重要性,以為各國都能夠自由地進行衛星直接廣播,無須經過接收國的同意。由于雙方分歧太大,聯合國大會只在1982年12月10日通過了一份沒有法律約束力的決議,即(各國利用人造地球衛星進行國際直接電視廣播所應遵守的原則〕。這個決議作為雙方妥協的產物,固然沒有出現事先同意的表述,但該決議第1段強調利用衛星進行國際電視直播活動的施行應與國家主權權利和不干預原則以及有關聯合國文件中所載明的人人有尋求、接受和傳遞信息和思想的權利相符合,并在第13段規定擬設立或受權設立國際直接電視廣播衛星服務的國家應將此意圖立即通知接收國,如有任何接收國提出協商要求,并應迅速與之協商,因而,該決議被以為實際上認同了事先同意原則。正由于如此,美國對該決議投了反對票.迄今為止,盡管國際上尚未就利用人造地球衛星進行國際直接電視廣播的問題達成任何有法律拘謹力的條約,但隨著衛星通信和互聯網通信的迅速發展,國家越過國界的信息傳播,已經是一種不可改變的客觀事實。因而,如今問題的關鍵,是怎樣確立各國普遍接受的對這種通信的自由加以限制的國際標準并建立起相應的國際施行機制。在這種國際標準和施行機制沒有建立之前,每個國家應根據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利用人造地球衛星進行國際直接電視廣播所應遵守的原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2年通過的(為情報自由流通,擴大教育范圍和發展文化溝通而使用衛星無線電廣播的指導原則宣言〕,1978年通過的(關于群眾傳播工具為加強和平和國際了解、促進人權以及反對種族歧視、種族隔離和反對煽動戰爭做奉獻的基本原則宣言〕,確保其公開通信活動遵守(聯合國憲章〕(外層空間條約〕、國際人權文書以及1936年(關于以和平目的使用廣播的國際公約〕等一系列國際法律文件所確立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根據這些原則和規則,國家的公開通信活動,首先應基于和平目的,不得進行鼓吹戰爭的宣傳;其次,不得用于干預他國內政,尤其不得用來組織和煽動旨在顛覆他國合法政權的活動;再次,不得用于鼓吹種族歧視、種族滅絕、種族隔離和宗教歧視、婦女歧視等。對上述原則的違背,構成對國際強行法義務的違背,均應遭到國際法的制裁?!捕硣H組織的通信自由及其限制國際組織的通信自由,是國際組織為實現其宗旨、履行其職能所必需的法律權能之一。但是,國際組織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享有通信自由,以及這種通信自由應遭到如何限制的問題,當前尚無一致標準,在習慣國際法上并不明確,也沒有普遍性條約對此作出統一規定。在實踐中,這個問題一般是在特定范圍內,以專門條約個別地來加以詳細解決的。(聯合國特權及豁免公約〕和(聯合國專門機構特權及豁免公約〕就是這種例子,它們在這方面作了具體的規定例如,(聯合國特權及豁免公約〕第3條規定:聯合國在每個會員國領土內的公務通信,包括郵件、海底電報、電報、無線電報、電報、和其他通信的優先權、收費率和稅捐方面,以及供應報界和無線電廣播業消息的新聞電報收費率方面所享有的待遇應不次于該會員國給予任何他國包括其使館的待遇;對于聯合國的公務信件和其他公務通信不得施行檢查;聯合國應有使用電碼及經過信使或用郵袋收發其信件的權利,這種信使和郵袋應與外交信使和外交郵袋享有同樣的豁免和特權。第4條規定:會員國代表享有使用電碼及經過信使或用密封郵袋收發文書或信件的權利。第6條規定:為聯合國執行責任的專家享有為與聯合國通信使用電碼及經過信使或用密封郵袋收發文書或信件的權利。又如,(聯合國專門機構特權及豁免公約〕第4條規定:各專門機構在本公約每個締約國領土內的公務通訊,包括郵件、海陸電報、無線電、無線電照相、和其他通信的優先權、收費率和稅捐方面以及供應報界和無線電廣播業消息的新聞電報收費率方面所享有的待遇,應不次于該國給予任何他國包括其使館的待遇;專門機構應享有使用電碼及經過信使或用密封郵袋收發信件的權利,這種信使和郵袋應享有外交信使和外交郵袋的同樣豁免和特權;對于專門機構的公務信件和其他公務通信不得施行檢查。第5條規定:會員國代表享有使用電碼及經過信使或用密封郵袋收發文書或信件的權利。綜合上述兩個公約的規定,能夠將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在通信方面所享有的自由和特權,概括如下:1.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在其成員國領土內的公務通信,享有不得低于該國給予他國及其使館公務通信的自由和待遇。2.對于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的公務信件和其他公務通信不得施行檢查。3.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享有使用電碼及經過信使或用密封郵袋收發信件的權利,這種信使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權,不得以任何方式逮捕或拘禁;密封郵袋不得開拆或扣留。4.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的成員國代表享有使用電碼及經過信使或用密封郵袋收發文書或信件的權利。5.為聯合國執行責任的專家享有為與聯合國通信使用電碼及經過信使或用密封郵袋收發文書或信件的權利。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在通信方面所享有的上述自由和特權,固然在形式上與(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所規定的國家使、領館在通信方面所享有的自由和特權,不存在顯著的差異不同,但在權利的根據和限制方面,二者卻大不一樣。首先,國家使、領館的通信自由和特權是基于國家固有主權而產生的主權權利,國際法確認此種自由和特權的目的,在于確保代表國家的使、領館能有效執行職務。與此不同,國際組織的通信自由和特權,則是主權國家通過建立該組織的基本文件賦予的派生權利,主權國家賦予國際組織此種自由和特權的目的,在于確保國際組織為實現基本文件規定的宗旨和履行基本文件規定的職能而有效地執行其職務。其次,國家使、領館的通信自由和特權主要受依國家同意而產生的國際法,十分是外交關系和領事關系法的限制,在一定意義上講,這種限制是一種自我限制。與此不同,國際組織的通信自由和特權則要遭到來自3個方面的限制:〔1〕以其基本文件為核心的包括該組織內部運作決定在內的內部法的限制。國際組織是國家依條約〔組織章程〕受權設立的,其通信自由和特權來自其成員國的明示或默示授予,只要在主權國家受權的范圍內,國際組織才有資格享受包括通信自由和特權在內的權利并承當義務。缺乏相應受權或超越受權范圍的通信行為,都在國際組織通信自由和特權的保衛范圍之外。〔2〕國際組織內部法之外的其他國際法規則的限制。國際組織作為國際法主體,其通信行為并非只受其組織章程的約束,它還應該遵守一般習慣法的相關規則和該組織建立時其成員國已參加的所有國際條約?!?〕國際組織的總部協定以及國際組織與其成員國的協定的限制。根據(聯合國專門機構特權及豁免公約〕第4條的規定,國際組織總部所在國和國際組織的成員國有權與國際組織就通信牽涉的安全防備措施訂立協定,以此對國際組織在總部所在國及成員國領土內的通信自由作出必要限制。應當指出的是,現行國際法對國際組織通信自由的保衛,主要限于國際組織的機密通信領域,而且對國際組織機密通信自由的保衛,也主要是針對書信、、電報等傳統的通信方式,對國際組織傳播意義上的通信行為和互聯網上的機密通信行為,迄今尚無詳細而明確的國際法律規范。因而,在將來針對信息社會和網絡通信安全的國際立法中,也應當將國際組織的通信行為納入其規制的范圍。三、公民的通信自由及其限制〔一〕公民的機密通信自由及其限制固然公民的機密通信也是由信源、信道和信宿構成的行為系統,但是,相對于公民的公開通信來講,這里的信源、信道和信宿,都處于公民的個人自主領域,屬于公民的通信機密。因而,國際人權文書普遍將機密通信與個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并列納入隱私權的保衛范圍,公民在機密通信中應依法享有的包括表示出權和知情權在內的通信自由,事實上是公民的通信機密受法律保衛的權利。國際人權文書對機密通信的隱私權保衛,源自于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的規定:任何人的隱私、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預,其榮譽和聲譽亦不得攻擊。為防止此種干預或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衛。此后,一系列全球性和區域性的人權公約,均規定了對機密通信的隱私權保衛。1950年締結的(歐洲理事會保衛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下面簡稱(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維護隱私和家庭生活的權利規定:〔1〕人人都有維護其隱私、家庭生活、住宅和通信的權利?!?〕公共機構不應阻礙上述權利的行使,除非這樣做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在民主社會中維護國家或公共安全或國民經濟的利益,或者為了防止混亂或犯罪,保衛健康或道德或保衛別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要。1966年締結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規定:〔1〕任何人的隱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預,他的榮譽和聲譽不得加以非法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衛,以免受這種干預或攻擊。1969年締結的(美洲人權公約〕第11條隱私權規定:〔1〕人人都有權使自個的榮譽遭到尊重,自個的尊嚴遭到成認。〔2〕不得對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加以任意或不正當的干預,或者對其榮譽或聲譽進行非法攻擊?!?〕人人都有權遭到法律保衛,不受上述干預或攻擊。1989年締結的(兒童權利國際公約〕第16條規定:〔1〕兒童的隱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預,其榮譽和聲譽不受非法攻擊?!?〕兒童有權享受法律保衛,以免受這類干預或攻擊。比擬分析上述各公約的規定,能夠看出,固然各公約在規定的表述上有些不同,但都是以(世界人權宣言〕的規定為基礎發展起來的,其基本精神具有一致性。考慮到(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面簡稱(公約〕〕的普遍性和權威性,下面主要就公約第17條的規定作一些分析。1.第17條規定的通信〔correspondence〕,是一種機密通信。由于,通信一旦被納入隱私權的保衛范圍,就意味著它與機密性相關。固然第17條沒有對通信作出界定,但從它的英文詞義來看,主要指信函通信,即書寫的信件。不過,隨著實踐的發展,今天這一概念的外延已經擴大到包括所有的遠距離通信方式,如、電報、電傳、,以及其他機械的或電子的通信手段。2.根據第17條第1款的規定,機密通信享有不受任意或非法干預的權利。這種權利意味著必須在法律上和實際上保障通信的完好和機密。信件應送達收信人,不得被別人攔截、開啟或拆讀。應禁止對通信的監視〔不管能否以電子方式〕,不得攔截、電報和其他通信形式,不得竊聽和記錄通信內容。任何對機密通信的扣押、檢查、監聽和頒布,都構成第17條意義上的干預.3.第17條第2款規定,國家及其有義務采取立法或其他措施保衛機密通信,使之不受任意或非法的干預,不管這種干預是來自當局還是自然人或法人。法律保衛不僅要求國家在憲法、行政法和私法領域采取措施,而且還要求在刑法中規定最低限度的禁止性規范.除此之外,還應為保衛機密通信提供相應的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但是,第17條并不要求國家以積極的措施促進或推動機密通信。4.第17條第1款沒有像(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第2款那樣,規定準許限制機密通信的法律附加條件,而只規定機密通信不得遭到任意的或非法的干預。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機密通信不受限制。第17條第1款的用語表示清楚,對機密通信進行既不是任意的也不是非法的干預,是被允許的。例如,根據法律受權的國家機關〔通常是法院〕,為了保全證據或防止犯罪,能夠施行諸如開啟信件、監聽等機密的國家監視措施。對此,(國際電信聯盟組織法〕第34條第2款也有明確規定,各成員國根據其國家法律,對于可能危及其國家安全或違背其國家法律、阻礙公共秩序或有傷風化的任何私務電信,保存予以截斷的權利。5.第17條第1款對機密通信的保衛,是一種禁止性規范的保衛。這就意味著,國家受權的干預,作為限制機密通信的措施,必須符合禁止任意性和禁止非法性的要求。根據人權事務委員會1988年第16/32號一般性意見,禁止非法性,是指這樣一種要求,即除法律所設想的個案以外不得有干預的情事。國家受權的干預必須根據法律,而且法律本身必須符合(公約〕的規定和目的。不僅如此,人權事務委員會還強調,為了限制國家機關的自由裁量權,有關的立法必須具體詳細講明能夠容許這種干預的明確情況,只要依法指定的當局在逐一個案的基礎上才能就使用這種受權干預作出決定。當國家或私人團體對機密通信的干預與國內法律制度〔包括法律、法規和司法判決〕相沖突時,構成了對(公約〕第17條的違背.禁止任意性的要求,超出了禁止非法性的要求。人權事務委員會在第16/32號一般性意見中指出:任意干預的范圍可以以擴及法律所規定的干預。引入任意的這一概念意在確保,即便是法律所規定的干預也應當符合(公約〕的目的和宗旨,而且無論怎樣在詳細情況下都應是合情合理的。這就是講,對機密通信的合法干預不應偏離保衛隱私的基本目的。十分是在公共道德領域,適用于表示出自由的某些限制措施對隱私而言就可能構成了任意的干預而不應適用.〔二〕公民的公開通信自由及其限制國際人權文書中固然沒有出現公開通信的字眼,但國際法對公開通信自由的保障并未因而而遭到阻礙,由于,國際人權公約關于保衛表示出自由的規則,事實上涵蓋了對包括表示出權和知情權在內的公開通信自由的保障。也就是講,國際人權公約是在保衛表示出權的名義下提供了對公開通信自由的保衛。這種保衛源自于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下面簡稱(宣言〕〕第19條的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預的自由,通過任何媒介和不管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信息和思想的自由。由該條規定可知,公民享有的公開通信自由包括通過任何媒介和不管國界尋求、接受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知情權〕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管國界傳遞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表示出權〕.(宣言〕關于上述兩種自由的表述被此后制定的區域性和全球性人權公約所廣泛引用。例如,(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規定:人人都有自由表示出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的自由以及不受公共機構干預且不管國界接受和提供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規定:人人都有表示出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無論國界,也無論口頭的、書面的或印刷的、采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美洲人權公約〕第13條規定:人人都有思想和發表意見的自由。這種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無論國界,或者通過口頭、書寫、印刷和藝術形式,或者通過自個選擇的任何其他手段表示出出來。(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第9條規定:〔1〕人人有權接受信息?!?〕人人有權在法律范圍內表示出和傳播自個的見解。根據上述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包括表示出權和知情權的公民通信自由,涵蓋下面三項基本權利,即:〔1〕選擇聲音、文字、圖像、視頻乃至數據等各種信息載體和電信網絡、廣播電視網絡、因特網等各種通信手段的權利?!?〕發送和接受各種信息和思想的權利。依此權利,主觀思想和意見、價值中立的新聞和信息、商業廣告、藝術品、不管多么吹毛求疵的政治評論、色情內容等在內的信息都在原則上遭到保衛,信件和交談內容也在第19條的適用范圍內.〔3〕不分國界發送和接受信息的權利。也就是講,既能夠在本國的范圍內發送和接受信息,可以以跨越國界地發送和接受信息。當然,和任何權利一樣,公民的通信自由也不是絕對的,它必然遭到與其對應的義務的限制,正如(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所規定的那樣,通信自由的實現,附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而得受某些限制.這些限制,概括起來,能夠分為一般限制與特殊限制。通信自由的一般限制,是指國際人權公約基于一般性理由對通信自由所規定的限制。這些一般性理由,在(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第2款的規定中,包括保衛國家安全、領土完好或公共安全,或者防止混亂或犯罪,保衛健康或道德,保衛別人的聲譽或權利,防止機密情報的泄露,或者為了維護法官的權威性與公正性在(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3款的規定中,包括尊重別人的權利或聲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在(美洲人權公約〕第13條第2款的規定中,包括尊重別人的權利或聲譽、保衛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在(兒童權利公約〕第13條的規定中,包括尊重別人的權利和聲譽、保衛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比擬上述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能夠得出結論,對通信自由施行一般限制的一致性理由,主要有:〔1〕尊重別人的權利或聲譽;〔2〕保障國家安全;〔3〕保障公共秩序;〔4〕保障公共衛生;〔5〕保障公共道德。但是,基于上述一般性理由對通信自由施行的限制,必須知足合法性和必要性的要求。(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3款規定,限制應由法律規定并為上述一般性理由所必須,(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規定,對通信自由的約束,應來自法律的規定并且是為了干涉的目的所必須,(美洲人權公約〕第13條規定,限制應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的限制,其程度應保證到達限制理由所必需??梢姡幢闶腔谝话阈岳碛蓪νㄐ抛杂伤┬械南拗?,也不是任意的,它必須由法律做出明確的規定并符合法治的基本要求,其限制程度必須與限制的目的相稱。通信自由的特殊限制是指國際人權公約基于特殊性理由對通信自由所規定的限制。根據國際人權公約,十分是(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這類限制主要有2種:一是通信自由的克減。克減是國際人權法中一項特殊的制度布置,它是指國家在處于威脅國家生命的緊急狀態時能夠暫?;蛑兄孤男衅涑挟數谋Pl某些人權的國際法律義務。根據(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4條、(歐洲人權公約〕第15條以及(美洲人權公約〕第27條等克減條款的規定,通信自由所涵蓋的表示出權和知情權,均屬于能夠克減的權利,因而,通信自由可能由于國家的克減行為而遭到限制。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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