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SC 57-1986 機動漁船號燈與號型配置》相較于《SC 57-1980》在內容上進行了多方面的更新和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在適用范圍上,《SC 57-1986》對標準適用的對象做了更明確的規定,不僅限于海洋作業的漁船,還包括了內河航行的機動漁船。這意味著新版本對于不同水域中漁船的安全要求有了更加全面的覆蓋。

其次,關于號燈配置的要求,《SC 57-1986》增加了更多細節上的規定。例如,對于夜間或能見度不良條件下需要使用的各種燈光(如桅頂燈、舷燈等)的具體顏色、亮度以及安裝位置都給出了更為詳盡的標準。此外,還特別強調了不同類型和大小的漁船應根據自身特點選擇合適的照明設備,并確保其在任何情況下都能被其他船只清楚地看到。

再者,《SC 57-1986》也加強了對號型使用規范的說明。除了保持原有版本中關于白天通過懸掛特定標志來表明自身狀態(如捕魚時、停泊中等)的基本要求外,新增了一些特殊情況下的操作指南,比如遇到緊急情況時如何快速有效地向周圍發出警報信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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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行
  • 正在執行有效
  • 1986-12-15 頒布
  • 1987-10-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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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部標準SC57-86機動漁船號燈與號型配置1986-12-15發布1987-10-01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都都標準SC57-86代替SC57-80機動漁船號燈與號型配置本標準適用于長度為35m至小于50m的鋼質機動漁船的號燈與號型配置本標準符合《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1982年修訂本)對號燈和號型的規定號燈與號型的配備號燈配備見表!。表定最小能水平拖網非拖網見距離號燈名稱光證漁船作業的漁船nmile度榆燈225白色勝燈112.5左紅右綠觸燈各一盞尾燈135白色垂直兩盞環照燈,拖網作業時捕魚作業燈環照上綠下白,非拖網的其他作業時上紅下白漁具方向燈用以指示從船邊外伸水平距高大環照手150m的調具方間,白色垂直兩盞黃燈,每秒交替閃光一圍網閃光燈環照次,當圍網漁船行動為其漁具妨礙時使用紅、白、綠各色信號燈,用以顯各色信號燈6~126~12環照示失控、拖網額外信號及港口部分信號,也包括圍網閃光燈?。翰遏~作業燈中白環照燈可兼作錯燈。各色信號燈可根據各地情況配置1.2號型配備見表2。定號型名稱號型規格施網漁船拖網作業的漁船直徑不小于0.6m泊、失控、擱淺時掛底都直徑不小于0.6m尖端向上用作指示從船邊外黑圃錐體高度與底部直徑相等伸水平距離大于150m的漁具方向黑雙圓錐體兩個黑圓錐體尖端對接正在捕魚作業時掛菱形體兩個黑圓錐體麻都相合拖帶長度超過200m時掛中華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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