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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際私法歷年試題一、填空1、涉外民事關系的產生,除必要的經濟條件外,還必須具有(法律)條件。2、(薩維民)創建了法律關系本座說,建立了國際私法發展史上的里程碑。把特定的民事關系和某國法律連接起來的紐帶或標志,在國際私法術語中稱之為(連接點)。4、歐洲大陸一些國家把外國法看作是法律,在擬定外國法內容時,由(法官)負責查明。5、國民待遇重要指給予外國(自然人)的待遇,后來擴及至外國的法人、船舶和物品。6、自法則區別說以來,不動產物權一直合用(物之所在地)法作為擬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準據法。7、專利權人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4年,或自專利批準之日起滿(3)年無合法理由又不實行專利的,任何人都可以向主管部門提出強制實行申請。8、擬定協議準據法的(分割論)主張將協議按不同部分作以劃分,分別合用不同的法律。9、在FOB貿易術語中,買賣雙方的責任、費用及風險是以(船舷)作為分界線的。10、協議之債與侵權行為之債的一個重要不同點是,協議是一種合意之債,侵權是一種(法定)之債。11.涉外民事關系中的涉外因素,指民事關系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者之一必然與外國有關系。12.政府利益說是美國著名法學家(柯里)創建的。13.沖突規范在結構上可劃分為(范圍)和系屬兩部分。14.德國、奧地利等一些國家基本上把外國法視為法律,在擬定外國法內容時,原則上由法官負責查明,必要時也可規定(當事人)予以協助。15.受惠國享受最惠國的權利,只能來自施惠國與受惠國之間的有效的(條約)。16.19世紀末葉以前,動產物權合用(當事人住所地)法作為擬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準據法。17.《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的工業產權的客體涉及專利權和(商標權)。18.涉外協議的法律合用,在理論上有三種學說,即意思自治說、客觀標志說和(最密切聯系說)。19.CIF易術語表述貨品的價格構成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20.侵權行為之債合用(侵權行為地)法。21.國際私法凋整對象的廣泛性表現為國際私法不僅調整婚姻關系、繼承關系等一般意義上的民事關系,還調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關系)22.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調整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沖突法)調整,一種是實體法調整。23.1849年德國著名法學家薩維尼在《現代羅馬法體系(第八卷)》一書中全面闡述了(法律關系本座說)發明性地提出了解決法律選擇問題的標準,這在國際私法的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24.行為地法是系屬公式之一,它起源于(場合支配行為)這一古老的習慣法則。25.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需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認可和執行的,當事人應向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26.解決住所積極沖突時,一個人在內國有住所,在外國也有住所,國際上通行的作法是以(內國的住所)為其住所。27.法人對一個特定國家的屬性就是法人的(國籍)。28.19世紀末、20世紀初,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和國際經濟交往增長,使動產的法律合用發生了變化,動產物權不再合用所有人住所地法,轉而合用(物之所在地)法。29.《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產權協議》英文縮寫是(TRIPs)。30.《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離婚合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31.最早提出國際私法這一名稱的是美國法學家(斯托雷)32.廣義的反致除指反致自身外,還涉及轉致和(間接辯駁)。3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條第2款規定:“本法關于公民權利的規定合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34.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在任何地方都沒有(住所),各國一般視其居所為其住所。35.對外國法人國籍的擬定,我國采用以其(登記地)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36.物權合用物之所在地法亦有例外。外國法人財產清算時,假如外國法人自行終止,其清算合用法律解決。假如外國法人因某種因素被取締時,其清算合用法律。(外國法人國籍所屬國)37.我國于1980年3月3日遞交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加入書,1980年6月3日我國成為該組織的第(90)成員國。38.1924年《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規定承運人對所運貨品的責任期限采用(倉至倉)原則。39.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關系)。40.政府利益分析說是美國法學家(阿里)提出來的.41.以當事人的國籍、住所或居所為連接點,重要用于解決有關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財產繼承等方面的法律沖突的系屬公式稱為(屬人法)。42.國籍沖突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國籍的(積極沖突),即一個人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國籍。另一種是國籍的悲觀沖突,即一個人不具有任何國家的國籍.43.我國對住所的擬定采用以下原則: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4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4條規定:“外國法人的民事行為依其(本國法)擬定,外國法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的民事活動,必須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45.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主張一國對外國人在本國的財產實行國有化時,采用(充足、即時、有效)的補償原則。46.將一個協議中的幾個方面加以分割,分別合用不同的法律.這是協議準據法擬定的(分割論)。47.英美票據法體系國家主張票據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合用(行為地法)。48.與我國無條約關系國家作出的仲裁裁決需要在我國認可與執行的,可由當事人向我國法院提出申請,按(互惠原則)辦理。49.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需要在我國認可與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50.我國的仲裁委員會為獨立法人,獨立于行政機關,各仲裁委員會之間無(從屬)關系。51.1869年,法國和(瑞士)締結了世界上第一個互相認可和執行對方法院判決的雙邊條約。52.我國的(司法部)是我國與外國進行司法協助的中央機關。53.《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6條規定:“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合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合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54.在我國,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55.辨認合用的法律,學者們有多種主張,在司法實踐中,各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進行辨認時,多合用(法院地法)。56.最早以法律的形式把公共秩序保存制度加以規定的是(《法國民法典》)。57.大陸法系國家把當事人的(本國法)作為屬人法。58《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6條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補償,合用侵權行為地法律.59、國際私法的淵源是指賦予國際私法規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獻的表現形式.60.19世紀末,出現了一些統一國際私法規范的國際組織,其中最有影響的是(海牙國際私法會議)61.外國人訴訟能力涉及外國人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兩方面的內容。62、奧地利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五條規定:“對外國法的指定,也涉及它的沖突法在內”.這條規定表白奧地利接受(反致)。63、14世紀意大利著名法學家巴托魯斯創建了(法則區別說),這標志著國際私法的誕生。64、規定涉外民事關系應合用哪一國法律進行調整的法律規范稱之為(沖突規范)。65、普通法系國家把外國法看作事實,擬定外國法內容時由(當事人)舉證證明。66、物權法律沖突合用(物之所在地法)作為準據法。67、《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在一成員國已成立的馳名商標無須在另一成員國注冊,即可獲得(自動)保護。68、擬定協議準據法的(同一論)主張把協議作為一個整體,只合用一個法律。69、《聯合國國際貨品銷售協議公約》規定:公約合用于(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品買賣協議。70、國際投資協議的法律合用,國際上的一般作法是合用接受投資的(東道國)法律71、沖突規范在結構上由(范圍)和系屬組成。72、最密切聯系學說是在(法律關系本座說)基礎上建立起來的。73、調整涉外民事關系的沖突規范發生變更或準據法發生變更,各國一般按以下原則擬定準據法,假如新法規定其有溯及力,則合用新法。假如新法規定其沒有溯及力,則合用舊法。假如新法對其是否有溯及力未作規定,則按照(法律不溯及力既往)原則,對新法頒布前產生的民事關系,仍合用舊法。74、英美法系國家把外國法律看作事實,訴訟過程中由(當事人)舉證。75、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1條規定:“無國籍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合用其(定居國)法律,如未定居的,合用其住所地國法律”。76、自然人行為能力法律沖突,國際一般以(屬人法)解決。77、物權依物這所在地法是一個古老的原則,其產生可以追溯到13世紀的意大利。巴托魯斯創建法則區別說時就主張把法律分為“人法”和“物法”。對物權法律關系,主張不動產物權合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對動產物權,合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78、《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了工業產權保護優先權原則,《公約》規定對發明專利給予(12個月)的優先權保護。79.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一屆會議是1893年在荷蘭法學家阿塞爾建議下由(荷蘭)政府組織召開的。80.“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這條沖突規范出自(《永徽律》)。81.《專利合作條約》規定了(一項發明一次申請)制度。二、判斷題1、兩艘巴拿馬籍貨輪在我國某港口發生碰撞,此案在我國法院審理只能合用我國法,而不能合用巴拿馬法律。?(×)2、我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在婚姻形式要件方面,可以采用婚姻登記方式,也可以采用宗教的方式結婚。(×)3、將遺產區分為動產與不動產,分別合用不同的沖突規范,從而導致合用不同的準據法,這是涉外遺產繼承的“區別制”。(√)? ? 4、法人的訴訟權利能力依照法人國籍法擬定。?(√)?5、外國人在我國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我國的律師。(√)6、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時,不得變更專屬管轄。(√)7、法院管轄權不容剝奪,仲裁協議不具有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效力。(×) 8、我國在加入《認可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時提出了互惠保存和商事保存。(√)9、實體法對涉外民事關系的調整是一種間接調整。(×)?10、國內立法是國際私法的最早法律表現形式。?(√)11.我國對發生在我國領域外的侵權行為的認定采用的是重疊合用侵權行為地法和法院地法原則。(√)12.對于領事婚姻,我國實行對等原則,外國使領館在我國不舉辦領事婚姻的,我國在該國也不舉辦領事婚姻。(√)13.我國在涉外遺產繼承法律制度方面,采用了“同一制”。(×)14.外國人的民事訴訟行為能力一般由該外國人的屬人法擬定。(√)15.在涉外民事訴訟中,領事代理也需要當事人的授權委托。(×)16.各國普遍認可不動產案件屬于不動產所在地國家的專屬管轄案件。(√)17.當事人之間未訂立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時,仲裁庭可以受理案件。(×)18.我國在加入《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議華盛頓公約》時提出了互惠保存和商事保存。(×)19.統一實體規范是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中直接擬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范。(√)20.最密切聯系說是在法律關系本座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21.中國公民鄭某(男)與中國公民王某(女)1996年在中國結婚。1998年吳某到美留學。2023年10月,吳某在美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美國法院受理了案件,并向王某送達了傳票。2023年2月,王某向中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雖然吳某已在美國法院提請離婚訴訟,美國法院己受理了案件,但是中國法院仍能受理王某的起訴。(√)22.國際私法淵源的最早表現形式是國際條約,迄今為止國際條約仍是國際私法最重要的淵源之一。(X)23.涉外協議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解決協議爭議所合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協議當事人沒有,合用與協議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這條沖突規范是無條件的選擇性沖突規范。(X)24.奧地利、德國兩國都不接受反致和轉致。(X)2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50條規定:“依照本章規定合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這條規定表白我國采用公共秩序保存政策。(√)26.資本主義時期,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使商品生產和商品互換成為資本主義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必要條件。在這種條件下,資本主義國家開始給予在本國的外國人以國民待遇,使在本國的外國人與本國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27.專利權人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或自專利批準之日起滿3年,無合法理由,不實行或不充足實行專利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專利強制許可。(√)28.2023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FAS貿易術語進行了修改。(√)29.1973年海牙《產品責任法律合用公約》規定,依《公約》擬定的所合用的法律應為一國的實體法,從而排除了反致。(√)30.1961年《關于遺囑處分方式法律沖突公約》對遺囑的內容作了詳盡的規定。(X)31.調整國際航空運送的國際公約重要有1929年《華沙公約》、1955年《海牙議定書》、1961年《瓜達拉哈拉公約》,我國加入了《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32.1989年6月,我國某外貿進出口公司與美國一船運公司簽訂一份運送協議,租用美國船運公司的一條貨輪,將我國某外貿進出口公司從美國購買的面粉運至中國。協議規定,發生爭議合用美國法律。輪船航行途中遇風暴,海水灌進船艙使貨品受損。雙方就損失補償問題協商未果,中方向廣州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過程中美方提供若干美國司法判例請求廣州海事作為劃分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在我國,判例不能作為判案依據,所以,我國法院不應把美國法院的判例作為劃分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33.匈牙利1979年《關于國際私法的第13號法令》第75條第2款規定:“本法令的規定也合用于在本法令生效前發生而未經擬定判決的有關法律關系的爭議。”這一規定表白該法有溯及力。(√)34.臺灣《涉外民事法律合用法》第29條規定:“依本法合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系須依其他法律者,應合用其他法律。如該其他法律更應合用其他法律者,亦同。”這條規定表白臺灣認可轉致。(√)35.關于法律規避的效力,英美法系國家法學家以“詐欺使一切歸于無效”理論為依據,認為法律規避屬于欺詐行為,應當歸于無效。(×)36.船舶、飛機等運送工具雖屬于特殊的物,但發生物權法律沖突時,仍要合用物之所在地法解決。(×)37.調整提單運送的國際公約重要有:1924年《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1968年《修改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品運送公約》。(√)38.國際油污損害所產生的民事補償責任,《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成員國之間依該公約的規定擬定負責人的補償責任。(√)39.離婚案件各國多合用法院地法,其重要因素是離婚法律多為強行法,涉及一國民族習俗、倫理觀念、公共秩序。(√)40.外國人委托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時,可以委托法院地國家的律師,也可以委托本國律師,這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制度。(×)41.德國、日本國家的國際私法學者認為國際私法不僅要解決涉外民事關系中的法律沖突問題,并且要解決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問題和對外國法院判決的認可與執行問題。(√)42.里斯在國際扎讓說中提出,主權國家對于另一國家已在本國有效實行的法律,出于禮讓;應保持其在境內的效力,只要這樣做不損害自己國家及臣民的權益。里斯這—觀點提出了主權國家在一定條件下應考慮合用外國法這一國際私法原則。(X)43.沖突規范援引的法律是末被法院地國認可的國家的法律時,較有說服力的觀點是不應以該未被認可的國家的法律為準據法.(√)44.在國際私法上,公共秩序的概念最早出現在182023《法國民法典》中。(X)45.我國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如根據沖突規范的規定應合用外國法,而該外國法律通過我目桂律規定的途徑不能查明時,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46.美國、加拿大、菲律賓等國家授予發明人專利權時,采用申請在先原則。(√)47.《漢堡規則》將承運人的責任期間由“港至港”改為“倉至倉”。(X)48.1929年《統一國際航空運轄某些規則公約》對承運人的責任基礎采用了無過失原則.(X)4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結婚必須具有的條件和必須排除的條件。(X)50.中國A公司與日本B公司簽訂一份大豆購銷協議。協議中的仲裁條款規定,協議發生爭議,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在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仲裁。這一仲裁條款是無效.(X)51.我國不認可領事婚姻制度。(X)52.我國對合用外國法錯誤允許上訴。(√)53.對同一涉外民事關系,與該涉外民事案件關系相關連的國家法律規定完全相同,這種情況下不會產生法律沖突。(√)54.沖突規范可以直接擬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X)55.我國不認可國內判例和國際慣例是國際私法的淵源。(X)。56.凱弗斯創建了本地法說。(X)57.對沖突規范連接點的“軟化解決”的唯一方法是增長沖突規范中的連接點。(X)。58.聯邦制國家存在多法域,因而存在區際法律沖突。我國是單一制國家,因而不存在區際法律沖突。(X)59.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糾紛案件中,可以不對案件進行辨認。(X)60.反致、公共秩序保存、法律規避、外國法內容的查明是排除外國法合用的法律制度。(√)61.奧地利、日本兩國都不接受反致和轉致。(X)62.國家以自己的名義參與國際民事關系時,與自然人、法人等—·教民事關系主體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X)63.無限意思自治原劇的實質在于允許當事人選擇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作為協議的準據法,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可以與協議毫無關系。但當事人選擇法律時必須滿足兩個條件:選擇法律的意思必須合法和選擇法律必須是善意的.(√)64、國際投資協議的法律合用,國際上的一般作法是合用接受投資國的法律.(√)65.對領事婚姻,我國一概不予認可.(X)66、外國人訴訟行為能力一般由住所法擬定,訴訟權利能力一般由屬人法擬定。(X)67、在我國,侵權行為地涉及侵權行為實行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假如兩者不一致,由當事人從兩者之間進行選擇。(×)68、我國嚴禁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國家機關機要人員,正在接受勞動教育和服刑人員同外國人結婚。(√)73、對死者的遺產不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也不管遺產位于何地,其繼承者都合用財產所在地法,這是繼承的“同一制”。(×)69、外國人的訴訟權利能力依其屬人法擬定是世界各國普遍認可的原則。(√)70、我國在涉外民事訴訟中,采用強制性委托代理制度。(×)71、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僅限于選擇一審法院,而不能協議選擇二審法院。(√)72、當事人在協議中訂立了仲裁條款。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不受仲裁條款的約束向法院提起訴訟。(×)73、外國仲裁裁決需要在我國認可和執行的,當事人應當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74、沖突法對涉外民事關系的調整是一種直接調整。(×)75、國際私法的核心任務是解決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合用問題。(√)76、仲裁協議的形式僅表現為協議中的仲裁條款這樣一種形式。(×)77、19世紀以前,調整涉外民事關系的唯一方法是沖突規范調整。(√)78、侵權行為的損害補償,合用侵權行業地法,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合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住所地法律。這條沖突規范是有條件的選擇型沖突規范。(×)79、日本神戶地震導致中國留學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為繼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案件后,進行審理。根據日本沖突規范的規定,繼承合用當事人本國法,本案應合用中國法律。中國沖突規范規定,繼承合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終以日本實體法為本案的準據法,這構成反致。(√)80、法院依公共秩序保存排除了本應適應的外國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81、涉外失蹤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管轄權問題,一是法律合用問題。(√)82、《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是一個非開放性的國際條約,只有參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國家才可以加入。(√)83、信用證是銀行根據進口人的請求開給出口人的一種保證承擔支付貨款的書面憑證。(√)84、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結婚必須具有的條件和必須排除的條件。(×)85、訴訟中的國民待遇是指一國境內的外國人在民事訴訟方面不享有與本國公民同等的權利。(×)三、單項選擇題(每題1分,共18題,計18分)1、在我國,不能作為國際私法淵源的是(專家的學說)。2、既得權說的創建者是(戴西)。3、侵權行為合用侵權行為地法,這是一條(雙邊)沖突規范。4、法人屬人法一般指的法人(國籍國)法律。5、法院地沖突規范指向的準據法出現變更,新法規定該法有溯及力,在這種情況下,新法頒發前的涉外民事關系,應合用(新法)。6、某國法院審理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本國沖突規范應合用乙國法,根據乙國法沖突規范應合用于丙國法,甲國法院合用了丙國法,這構成(轉致)。7、《日本法例》第29條規定:“應依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應依日本法者,依日本法”。這表白日本(接受反致)。8、182023《法國民法典》第11條規定:外國人,如其本國和法國訂有條約允許法國人在其國內享有某些民事權利者,在法國亦得享有同樣的民事權利。這是一條(國民待遇)的規定。9、我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無國籍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合用其(定居國)法律。10、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民事活動,如依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而依我國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應當認定為(有民事行為能力)。11、船舶、飛機等運送工具的物權關系,可以合用(船旗國法)來調整。12、當事人選擇協議的準據法,必須從與該協議關系有關的國家中的法律選擇,這被稱之為(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則。13、發生在航空器內部的侵權行為,各國多主張合用(航空器登記國法)。14、中國公民與外國人離婚的案件,合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15、《民法通則》第149條規定:遺產的法定繼承,……不動產合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16、以被告住所地為標志確立的管轄權稱之為(屬地管轄)。17、下列糾紛中哪一項是可仲裁的糾紛(貿易糾紛)。18、《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23》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表述方式進行修改,現在當事人權利義務采用(相應)方式加以規定。19.“諸化外人,同類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依法律論”,這是世界上最早出現的沖突規范。這條沖突規范出自(《永徽律》)。20.本地法說的創建人是(庫克)。21.遺囑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的,其方式有效:(1)行為地法;(2)立遺囑地法;(3)立遺囑死亡時住所地法;(4)立遺囑人死亡時國籍國法。這是一條(選擇性)沖突規范。22.法院地法這一系屬公式重要解決(訴訟程序)方面的問題。23.沖突規范援引的法律是一個未被法院地國認可的國家的法律時,較有說服力的一張主張是(合用未被認可國家的法律)。24.某國法院審理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本國法律應合用乙國法,根據乙國法律應合用丙國法,根據丙國法律應合用甲國法,甲國法院最終合用了甲國法律,這構成(間接反致)。25.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我國是否采用反致制度作了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關系時,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八章的規定來擬定應合用的實體法,這表白我國(不接受反致)。26.采血統原則確立國籍國家的父母在采出生地原則確立國籍的國家生一子女,該子女一出生就具有雙重國籍,這形成了國籍的(積極沖突)。27.對住所悲觀沖突的解決,各國一般(視其居所為住所)。28.無國籍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合用其(居所地)法律。29.外國法人的財產清算和清算后財產歸屬問題,合用(該外國法人國籍國法)。30.當事人對協議準據法的選擇是絕對的,無限制的,這被稱之為(無限)意思自治原則。31.涉外侵權行為的法律合用,不同國家規定了不同的沖突規則。在這些規則中,為多數國家采用的規則是,侵權行為合用(侵權行為地法)。32.離婚案件中,外國公民已向本國法院起訴,中國公民再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案件)。33.《死者遺產繼承法律合用公約》在繼承的法律合用上采用了(同一制)繼承制度。34.一國法院根據當事人協議對一案件行使管轄權,這種管轄稱之為(協議管轄)。35.在我國,仲裁委員會的性質屬于(社團法人)。36.《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23》對FAS貿易作了修改,根據該貿易術語,出口報關手續及相應風險由(買方)承擔。37.我國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伺:時,假如我國法律和我國參與的國際條約對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沒有相應的規定期,法院可以(合用國際慣例)。38.法院地法這一系屈公式重要解決(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方面的法律沖突)。39.意大利等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把外國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負責查明)。40.美國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國丙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合資設立一家中外合資經營公司,該公司(具有中國國籍)。4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馳名商標(自動獲得保護)。42.賣方負責提供貨品、租船運送、貨品保險,買方承擔付款、在貨品到達目的收取貨品,這一價格條件是(C1F)。43.從自然法的角度對國際私法進行研究,認為整個世界是一個共同體,存在著約束各個國家的統一法律,這一學派稱之為(國際法學派)。44.我國加入的國際鐵路貨品運送公約是(《國際鐵路貨品聯運協定》)。45.《華沙公約》規定的承運人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期間是(貨品交由承運人保管的整個期間)。47.涉外繼承中,對死者的遺產不分動產和不動產,也不管財產位于何國,其繼承都合用一個統一的沖突規范,從而導致合用同一準據法,這種擬定涉外繼承準據法的方法在國際私法上稱之為(單一制)。48.侵權行為合用侵權行為地法律。這條沖突規范的連接點是(侵權行為地)。4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8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關系的案件時,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八章的規定來擬定應合用的實體法。”這條規定表白,我國(不采用反致)。50.當事人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籍,其中一個是內國國籍,這種情況下國籍的擬定方法是(以內國國籍為其國籍)。51.對商標權的取得,我國采用(注冊在先原則)。52.1985年《國際貨品銷售協議法律合用公約》合用于(營業地位于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協議)。53.在我國,侵權行為事實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不一致時,由(人民法院)擬定侵權行為地。5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合用(婚姻舉行地法)。55.《死者遺產繼承法律合用公約》對反致制度的規定是(排除反致、允許轉致)。56.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來自仲裁協議和申請人的申請,當事人之間無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則不得將爭議提交仲裁,仲裁機構也無權受理案件,這是仲裁協議(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57.(國際慣例)是國際私法淵源的最早表現形式。58.侵權行為的損害補償,合用侵權行為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解決.這條沖突規范是(重疊型沖突規范).59.《法國民法典》第6條規定:“個人不得以特別約定違反有關公共秩序和藹良風俗的法律”,這是一條關于(公共秩序保存)的規定.60.對外國法人,我國以其(法人注冊登記地)為標準擬定其國籍。61.實川新型專利優先權的期限為(12個月).62.賣方負責提供貨品、提供與貨品有關單據、承擔貨品越過船舷前的一切風險,買方負責租船、貨品保險,這一價格條件是(FOB)63.發生在船舶內部的侵權行為,一般合用(船旗國法)6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離婚合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65.外國人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合用(當事人屬人法)。66.國際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發生的協議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67.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認可執行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68.對特派員取證,我國(原則上允許)69.一個人在國內有住所,在國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擬定方法是(以其內國的住所為住所)。70.美國籍人約翰1998年在我國北京市購住宅一套。2023年,約翰被其所在公司派駐日本。約翰將所購住宅轉讓給法國人巴姆。后因付款兩人發生爭議在我國法院涉訴。這起案件應合用的法律是(中國法)。71.船舶在光船租賃以前或者光船租賃期間,設立抵押權的,合用(原船舶登記國法律)的法律。72.北京某高校學生甲與美國一高校聯系到該校就讀,獲準。與學生甲住同一宿舍的學生乙產生嫉妒,盜用學生甲的名義給美國的學校發一函件,稱不愿到該校就讀。學校遂取消學生甲的人學資格。學生甲得知此事后,在中國法院提起訴訟。本案應合用的法律是(法院在中國法律或美國法律之間作出選擇)。73.我國法律規定,涉外協議的當事人沒有選擇協議應合用的法律時,協議合用(與協議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74.韓國某汽車公司、日本某汽車公司、德國某汽車公司與中國某汽車公司在日本簽訂在中國建立合資公司的協議。協議書約定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合用被告方法律。該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糾紛,中國某汽車公司在中國法院提起訴訟。該案應合用(中國)法律。75、中國公民女甲與英國公民男乙在日本登記結婚,婚后到希臘定居。婚后發生糾紛,女甲在中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鑒定該婚姻關系是否成立的法律是(日本)。76、艾力1930生于泰國,在馬來西亞有住所。1987年,艾力到美國定居,1998年獲得美國國籍。1999年艾力來華投資。2023年3月,艾力因病在華死亡。艾力沒有子女,其父母已先于艾力死亡。艾力死亡前未立遺囑處分其遺產。艾力在華遺產應合用(中國)法律解決。77.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公司協議、中外合作經營公司協議、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協議應合用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78、卡弗斯提出了(結果選擇說).79.國際私法對反致問題進行研究并逐漸形成一種制度,始于(福果繼承案)。80.(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條第2敏規定:“本法關于公民的規定合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我國給予外國人(國民待遇)的規定,8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合用(船旗國法)。82.無人繼承財產,各國法律大都規定(歸國家所有)。83.外國人委托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時,(必須委托法院地國家的律師)。84.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權以地區為聯系因素,由談地區所屬國法院行使管轄權,這是(屬地管轄)85、國際私法規范中最基本的規范是(沖突規范)。86、國際禮讓是(胡伯)創建的認可外國法在本國效力的理論。87、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協議、中外合作協議、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協議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這是一條(單邊沖突規范)。88、屬人法系屬公式重要解決(與人的身份有關)方面的法律沖突。89、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2條規定:涉外民事關系以外國法為準據法,而該外國是一個多法域國家時,依外國調整國內法律沖突的規定擬定應合用的法律。該國法律未做規定的,合用(與該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法律。90、甲國法院審理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本國沖突規范應合用乙國法,而乙國的沖突規范規定應合用甲國法,甲國法院最終合用了甲國法,這構成(反致)。91、反致產生的因素有兩個,一個是涉案國家法律規定是不同的,另一個因素是(把外國法理解為涉及該國的實體法和沖突法)92、我國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如應合用的法律是外國法,但該外國法的內容經法律規定的途徑無法查明時,法院應(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93、采出生地原則擬定的國籍國家的父母在采血統原則確立國籍的國家生一子女,該子女一出生就無國籍,這構成國籍(悲觀沖突)。94、定居國外的我國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如其行為在定居國所為,可以合用(定居國法律)95、運送中的物品的物權關系,可以合用(目的地法律)來調整。96、(意思自治原則)是指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擬定協議應合用的法律。97、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合用(婚姻舉行地法)法律。98、《民法通則》第149條規定: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合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99、以當事人國籍為標志擬定的管轄權是(屬人管轄)。100、我國于1994年8月31日八屆人大常委會9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這是一部調整仲裁關系的(程序法)101、《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對DEQ貿易術語作了修改,根據新的貿易術語,合用DEQ時,進口清關手續由(賣方)辦理。102、擬定協議準據法最基本的學說是(意思自治說)。103、既得權說是(戴西)提出來的。104、甲國法院審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據甲國的沖突規范規定應合用乙國法,而根據乙國的沖突規范規定應合用丙國法,根據丙國沖突規范規定應合用甲國法,甲國法院合用甲國的實體法審結案件,這在國際私法上稱為(間接反致)105、最惠國待遇是指施惠國給予受惠或與之有擬定關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給予(第三國)或與之有同于上述關系的人或事的待遇。106、對外國法人的認可,我國采用(特別認許制)。107、賣方負責提供貨品、租船運送,買方負責貨品保險,這一價格條件是(CFR)。108、發生在航空器內部的侵權行為,大多數國家主張合用(航空器登記國法)。109、指出下列協議中哪一類協議必須合用中國法律作為協議的準據法(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協議)。四、多項選擇題(每題2分,共6題,計12分)1、國際私法的淵源表現為(A、國際條約B、國際慣例C、國內立法D、國內判例)。2、贊成反致制度的理論依據重要有(A、反致會擴大本國法合用范圍,但否認了國際私法基本原則B、采用反致制度,可擴大本國法的合用范圍C、采用反致制度,可維護外國法律的完整性D、采用反致使同一案件在不同國家審理睬得到相同結果)。3、當事人具有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國籍都是外國國籍時,各國通常采用(A、以最后取得國籍為準B、以當事人住所地國家為其國籍國C、由法院擬定)方法擬定國籍。4、《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擬定的保護工業產權的原則有(A、國民待遇原則B、優先權原則C、強制許可原則D、獨立性原則)。5、婚姻實質要件發生沖突,可依(A、婚姻舉行地B、屬人法C、婚姻舉行地法或屬人法為主,兼采有關國家法律)解決。6.指出下列沖突規則中哪些是單邊沖突規范(A.不動產,即使屬于外國人所有,仍合用法國法B.在中國境內履行的合資公司協議,合用中國法D.在日本境內履行的合資公司協議,合用日本法)。7.當事人規避我國(A.強制性C.嚴禁性)法律規范的行為,不發生合用外國法律的效力。8.現今世界各國通常采用(B.特別認許制C.一般認許制D.互相認許制)認可外國法人在本國活動。9.《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確立了(A.國民待遇B.自動保護C.獨立保護D.最低限度保護)原則。10.對離婚法律沖突,各國通常合用(A.法院地法B.屬人法C.選擇或重疊合用屬人法和法院地法D.有助于離婚的法律)解決沖突。11.我國加入1965年海牙《送達公約》時聲明,反對在我國境內采用(A.郵寄B.司法官員直接D.案件關系人直接)方式送達司法文書。
12.屬人法是以當事人的國籍、住所或居所為連結點的系屬公式,重要解決(C.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財產方面的D.財產繼承方面的)等方面的法律沖突。13.經沖突規范援引某國法律作為涉外民事案件的準據法,而該國是一個多法域國家,存在區際法律沖突。各國一般采用(A.以法院地沖突規范中的連接點擬定準據法B.按多法域國家的區際私法擬定準據法D.法院地沖突規范專門針對多法域國家的法律合用規定了應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為準據法)方法擬定準據法,解決區際法律沖突。14.廣義的反致涉及(B.間接反致C.狹義反致D.轉致)。15.國民待遇的合用范圍逐步擴大,現在,國民待遇的合用范圍已擴展至(A.外國自然人B.外國法人C.外國船舶D,外國物品)16,下列物權關系中哪些合用物之所在地法解決(B.物權的保護方法E.物權客體范圍的決定)。17.提單的法律職能表現為(A.海上貨品運送協議的憑證B.托運人交付貨品的收據C.貨品所有權的憑證)。18.船舶碰撞的法律合用,各國一般主張合用(B,碰撞發生地法C.法院地法D.船旗國法)。19.對夫妻財產關系法律沖突,各國采用的沖突規則重要有(A.意思自治原則B.屬人法C.最密切聯系的法律)。20.我國法律規定司法協助的內容涉及(A.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的送達B.調查取證C.認可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21.物之所在地法解決與物權有關的法律沖突,具體說來,物之所在地法(A.決定物權客體的范圍C.決定動產與不動產的辨認與區分D.決定物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消滅的條件)。22.辨認可以基于以下因素產生:(A.有關國家的法律對同一事實情況賦予了不同的性質B.有關國家的法律對同一事實情況劃歸不同的法律范疇C.與案件有關國家之間,一國法律上的概念是另一國家法律上所沒有的)。23.外國法的內容通過各種途徑仍不能查明,各國采用的解決方法有(A.以法院地法代替應合用的外國法B.法院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之間和解D.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抗辯)。24.一國法人到外國進行經濟活動,須經外國認許。各國采用的認許制度有(A.特別認許制B.一般認許制C.互相認許制D.分別認許制)25.對知識產權的法律合用,各國作了不同的規定。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可以(A.合用知識產權原始國法律B.合用被請求保護國法律C.合用行為地法律D.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合用上述A、B、C)26.涉外協議之債的法律合用,重要有(A.意思自治說B.客觀標志說D.最密切聯系說)。27.國際許可證協議根據許可人授予被許可人使用范圍的不同可分為(A.獨占許可證B.排他許可證C.普通許可證D.可轉讓許可證)。28.航空器發生碰撞,各國一般主張合用(A.被碰撞一方航空器登記地法B.受害一方航空器登記地法C.被碰撞一方也有過失時,合用法院地法D.碰撞雙方的航空器在同一國家登記,可合用其本國法)。29.我國加入《認可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提出的保存有(A.商事保存D.互惠保存)。30.《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我國法院享有專屬管轄的案件有(A.不動產糾紛案件B.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的案件C.遺產繼承糾紛案件D.中外合資公司協議、中外合作公司協議、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協議案件)。31.國際私法上法律沖突產生的因素重要有(A.對同一民事關系,相關國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規定B.一國法律的域內效力與另一國法律的域外同時作用于同一民事關系,法律的域內效力與法律的域外效力產生沖突D.受案法院在一定條件下認可外國法律的域外效力)32.辨認的依據是國際私法學者爭論不休的問題。依何種法律進行辨認.學者門的主張重要有(A.依法院地法辨認B.依準據法辨認C.用分析法學和比較法的方法辨認D.按不同的情況依據不同的法律進行辨認)33.國際私法上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重要有(A.國民待遇B.最惠國待遇C.優惠待遇D.不歧視待遇)制度。34.物之所在地法決定(B.物權客體范圍C.物權的種類和內容D.物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消滅的條件).35.知識產權轉讓合用的法律重要有(A.當事人選擇的法律B.與知識產權有最密切聯系的法D.轉讓人國家的法律).36.我國關于涉外協議法律合用的原則有(A.意思自治原則B.最密切聯系原則C.強制合用中國法原則D.合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原則).37.國際技術轉讓協議合用的法律有(A.許可人住所地法B.被許可人住所地法D.當事人選擇的法律).38.對婚姻實質要件法律沖突,各國采用的沖突規則重要有(A.婚姻舉行地法B.當事人本國法C.當事人住所地法D,以婚姻舉行地法或屬人法為主兼采有關國家的法律)39.仲裁機構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時需要審察的事項重要有(A.是否有仲裁協議以及仲裁協議是否有效B.中請仲裁的爭議事巧是否屬于仲裁協議規定的范圍C.申請仲裁的事項是否屬于可仲裁事D.訴訟時效是否已經超過).40.國家及其財產豁免權的內容涉及(B.司法管轄的豁免C.訴訟程序的豁免D.強制執行的豁免).41.意思自治原則可以合用于(A.協議關系B.夫妻財產關系C.繼承關系D.管轄權擬定)。42.最密切聯系原則可以合用于(A.涉外侵權關系B.夫妻財產關系C.協議關系)。43.外國仲裁裁決的認定,各國采用了不同的標準,這些標準重要有(A.領域標準B.非內國標準C.同時采用領域標準和非內國標準)。44.涉外案件仲裁過程中,我國仲裁機構要進行調解。仲裁案件調解時應遵循的原則有(A.調解必須是自愿的B.調解不是仲裁的必經程序C.調解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公平合理、事實求是的基礎上進行D.調解程序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與仲裁程序相結協議時進行)45.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案件,要審查(A.當事人之間是否有仲裁協議B.仲裁協議是否有效C.仲裁事項是否屬于仲裁協議規定的范圍D.訴訟時效是否已超過)。46.一國法院解決涉外失蹤宣告和涉外死亡宣告案件時必須解決的問題有(C.案件管轄權問題D.法律合用問題)47.構成國際私法上住所的要件有(A.有久居的意愿C.有居住的事實)。48.一個人在國外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住所,其住所的擬定方法有(A.以最后取得的住所為住所C.依最密切聯系原則擬定住所)49.各國法律對非婚生子女的準正都作了規定,各國認可的準正方式有(A.父母事后婚姻B.父母對子女的認領C.法院判決)50.有關國際慣例的對的說法是(A.在實踐中反復合用,在擬定的內容B.是任意性規范而非強制性規范D.在當事人選擇合用的情況下對當事人具有強制性)51、我國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如合用的法律為外國法時,一方面由法院查明外國法的內容。法院不能擬定外國法的內容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查明,(A、當事人提供B,我國駐鑲國的使、領館提供C、該國駐我國的使、領館提供D,中外法學專家提供E、與我國訂立司法協助協定的締約對方的中央機關提供)52.知識產權具有(A、不擬定性B、專有性C、地區性D、時間性)這幾種法律特性。53.“雙國籍國民待遇”中的雙國籍是指(C、作者的國籍D、作品的國籍).54、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特性表現為(A.這種民事關系具有涉外因素B.這種民事關系是廣義上的民事關系D.這種民事關系具有國際性)。55、辨認的依據,在理論上和實踐中有各種主張,這些觀點涉及(A.依法院地法辨認B.依準據法辨認C.用分析法學和比較法學辨認D.對不同的情況采用不同的依據進行辨認)。56、我國法院審理涉外案件,如合用的法律是外國法時,如法院不能擬定其內容,可通過(A.當事人提供B.我國駐外國或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提供C.中外法律專家提供)的方式查明。57、物之所在地法合用(A.決定物權客體的范圍B.決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C.決定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分)物權關系。58、侵權行為之債準據法的擬定,國際上有合用(A.侵權行為地法B.法院地法C.最密切聯系的原則D.侵權行為地法和法院地法重疊合用)的原則。59、無人繼承財產收歸國有,這為各國所認可。國家以何種名義取得無人繼承財產,重要有(B.國家法定繼承主義C.國家先占取得主義)這樣的分歧。60、在我國,國際私法的淵源可以表現為(A國內立法B國內判例C國際條約D國際慣例)61、國際私法的范圍應涉及(A沖突規范B統一實體規范C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規范D國際民事訴訟程序規范和國際商事仲裁程序規范)6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4條規定:“當事人規避我國(B強制性D嚴禁性)法律規范的行為,不發生合用外國法律的效力。63、國際上擬定法人國籍所依據的標準重要有(A法人成立地B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C法人重要營業所所在地D以法人資本控制人的國籍為法人的國籍E采用復合標準擬定法人國籍)64、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否認社會主義國家國有化法令域外效力的重要理由有(A對私有財產實行國有化違反社會公共秩序B把國有化法令辨認為具有刑罰性質C主張事實國有化D以物權合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則拒絕國有化法令的合用)65、《保護文學產權巴黎公約》確立的著作權保護原則有(A國民待遇原則B自動保護原則C獨立保護D最低限度保護原則)66、我國加入《聯合國國際貨品銷售協議公約》時對公約(B第1條第(1)款(B)項C第11條)作出保存。67、我國法律把(A侵權行為實行地B侵權結果發生地)都視為侵權行為地。68、我國法律嚴禁我國(A現役軍人、公安人員B外交人員、國家機關機要人員、掌握國家重大機密的人員D正在接受教養和服刑的人員)與外國人結婚。69、我國加入《關于向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時提出聲明,反對采用(B郵寄送達C司法官員直接送達D案件關系人直接送達)方式在我國境內送達法律文書。70.屬人法是以當事人的國籍、住所或居所為連結點的系屬公式,重要解決(C.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財產方面的D.財產繼承方面的)等方面的法律沖突。71.經沖突規范援引某國法律作為涉外民事案件的準據法,而該國是一個多法域國家,存在區際法律沖突。各國一般采用(A.以法院地沖突規范中的連接點擬定準據法B.按多法域國家的區際私法擬定準據法D.法院地沖突規范專門針對多法域國家的法律合用規定了應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為準據法)方法擬定準據法,解決區際法律沖突。72.我國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如合用的法律為外國法時,一方面由法院查明外國法的內容。法院不能擬定外國法的內容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查明。(A.當事人提供B.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提供C.該國駐我國的使、領館提供D.中外法學專家提供E.與我國訂立司法協助協定的締約對方的中央機關提供)73.法人屬人法通常合用于(A.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B.法人的設立與解散C.法人的內部關系D.法人代表的權限)等事項。75.“雙國籍國民待遇”中的雙國籍是指(C.作者的國籍D.作品的國籍)。76.提單的法律職能表現為(A.海上貨品運送協議的憑證B.托運人交付貨品的收據C.貨品所有權的憑證)。77.船舶碰撞的法律合用,各國一般主張合用(B.碰撞發生地法C.法院地法D.船旗國法)。79.對夫妻財產關系法律沖突,各國采用的沖突規則重要有(A.意思自治原則B.屬人法C.最密切聯系的法律)。80.我國法律規定司法協助的內容涉及(A.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的送達B.調查取證C.認可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五、名詞解釋(每題3分,共2題,計6分)1、法律沖突是指在涉外民事關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導致有關國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觸。2、從屬公式是指在長期的國際私法實踐中,傳統雙邊沖突規范的一些系屬被逐漸固定下來,成為解決不同種類民事關系的法律沖突的公式。1.法律規避是指當事人為逃避本來本應合用的某一國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條件可以運用沖突規范,使對其有利的另一國法律得以合用。3.法律的域內效力又稱為法律的屬地效力,是指一個國家法律的空間效力,即一國法律對居住在本國境內的人(涉及本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位于本國境內的物和發生在本國境內的事都具有拘束力。4.司法協助是指根據國際條約或互惠原則,一國法院接受另一國法院的請求,代為履行某些訴訟行為,如送達訴訟文書、傳詢證人、收集證據、認可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和仲裁機構的裁決。5.準據法是指按照沖突規范的指定援用來擬定涉外民事關系當事人具體權利義務的特定實體法。6.認可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認可外國法院判決是指一國認可外國法院判決所確認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其其他事項在本國境內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是指認可外國法院判決的基礎上,依照本國的法定程序,與執行本國法院判決同樣,對外國法院判決予以強制執行。7.公共秩序保存是指本國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依其沖突規范應當合用外國法律為準據法.但法院假如認為外國法的合用將違反本國的公共秩序時,可以排除外國法的合用.8.領事婚姻是指本國公民在外國結婚時,經駐在國明示或默示許可,可以在本國在駐在國的外交機關或領事機關辦理手續,或舉行典禮.9.區際法律沖突是指一國之內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間產生的法律沖突。10.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批準把他們之間將來也許發生的或已經發生的爭議交付仲裁的書面協議。11、法律域外效力是指一國法律對具有本國國籍的人,不管該人位于本國境內還是位于本國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發生法律效力。12、最惠國待遇指施惠國給予受惠國或與之有擬定關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施惠國給予第三國或與之有同于上述關系的人或事的待遇。13、政府利益說是美國國際私法革命中產生的影響更為廣泛的理論,其創始人是美國著名法學家柯里。14、法定繼承的區別制也稱分割制,主張在涉外繼承案件中,將死者的遺產區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分別合用不同的準據法,動產合用被繼承人的屬人法,不動產合用物產所在地法。六、簡述題1、簡述準據法的概念及特點。答:1、準據法是按照沖突規范的指定而援用來擬定涉外民事關系當事人具體權利和義務的法律。特點:準據法是經沖突規范指定援引的法律。準據法是能擬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2簡述辨認的概念及產生因素。答:辨認是指將待決案件的事實情況或有關問題進行定性和分類,以把它劃歸特定的法律范疇,從而擬定應合用哪一條沖突規范。產生因素:不同國家法律對同一事實情況賦予不同的法律性質或將其劃歸不同的法律范疇;一個國家法律中的概念是另一個國家中所未有的,這也需要辨認。3、簡述仲裁協議的概念及形式。答: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批準把他們之間將來也許發生的或已經發生的爭議交付仲裁的書面協議。形式:協議中的仲裁條款。仲裁協議書。能證明仲裁協議訂立的有關文獻。4.簡述住所的概念及住所沖突的解決。答:住所是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處所。在住所積極沖突情況下,假如一個人在內國有住所,在外國也有住所,一般以其內國住所為住所;假如一個人兩個住所都在外國,一般以后取得的住所為住所。5.簡述《聯合國國際貨品銷售協議公約》合用根據。答:公約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合用:(1)雙方營業地分別處在兩個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國際貨品買賣協議合用公約。(2)非締約國當事人自顧選擇合用公約可合用公約。(3)國際私法規則導致合用某一締約國法律時,可以合用公約。6、簡述國際禮讓說。答:國際禮讓說是17世紀荷蘭國際私法學者胡伯創建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合用三原則,闡述了他關于法律合用的觀點。胡伯認為:每個主權國家的法律都在其境內發生法律效力并約束本國所有臣民,但無域外效力。凡居住在其境內的人,無論是長期居住或臨時居住,都應視為本國臣民。主權國家對于另一國家已在其本國有效實行的法律,出于禮讓,應保持其在境內的效力,只要這樣做不損害自己國家及臣民的利益。國際禮讓說的奉獻在于這一學說把屈地主義的禮讓說和以立法權利的劃分為基礎的國際普遍主義學說結合起來研究法律沖突。7.簡述反致產生的因素與條件。答:反致產生的因素有兩點:(1)對同一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調整,法院地國與與案件:有關國家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沖突規范,這些沖突規范的系屈不同。(2)法院把沖突規范援引合用的外國法理解為涉及該外國的沖突法和實體法,并且只合用該外國中的沖突法。(3)對同一涉外民事關系,法院地國法律與有關國家法律之間存在致送關系。反致產生的條件是:與案件有關國家的法律存在悲觀沖突?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根據各國沖突規范的規定都不合用各自國家的法律。8.簡述我國涉外法定繼承的法律制度。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涉外法定繼承作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6條規定: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合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合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合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合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進行了完善。該法第149條規定: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合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合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上述法律規定表白我國在涉外法定繼承方面采用區別9.簡述我國關于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事行為能力法律合用的規定。答: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如其行為是在我國境內所為,合用我國法律,在定居國所為,可以合用定居國法律。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民事活動,如依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而依我國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應當認定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無國籍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合用其定居國法律,如未定居的,合用其住所地國法律。10.簡述《聯合國國際貨品銷售協議公約》合用的法律依據。答:《聯合國國際貨品銷售協議公約》規定該公約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合用:(1)雙方營業地分別處在兩個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國際貨品買賣協議合用公約,但這種合用不具有強制性,當事人可以通過明示選擇某個國家的法律來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約的合用。締約國當事人在協議中可以對合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則作出選擇如選擇某國法作準據法就自動排除公約的合用。假如當事人對法律合用未作選擇,則公約當然合用于他們之間訂立的買賣協議。但是對國際貫例的選擇,不構成對公約的排除合用。(2)非締約國當事人可以通過意思自治選擇合用公約,但這種選擇必須是明示的。(3)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營業所所在地國不是締約國,假如國際私法規范導致合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時,公約可以合用于他們之間的貨品買賣協議。11.簡述我國拒絕認可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條件。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法院判決,我國人民法院可不予以認可與執行。(1)依被請求國法律,裁決是由無管轄權的法院作出的。(2)依請求國法律,裁決尚未生效,不能執行。(3)敗訴一方當事人未經協議傳喚因而未能出庭參與訴訟,或當事人在缺少訴訟行為能力時被剝奪了應有的代理或答辯的也許性。(4)被請求國法院對于同一當事人之間就同一訴訟標的的案件已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5)判決的認可與執行有損被請求國國家主權、安全或公共利益。12.簡述本地法說。答:本地法說是美國法學家庫克創建的.本地法說的重要觀點是:(1)法院只合用法院地法,不合用外國法律.(2)夜某些情況下,法院可以合用外國法,但此時只能將外國法規范并入本國的法律規范,作為本國法律規范予以合用.(3)法院執行的是本國法創設的權利,而不是外國法創設的權利。本地法說成功地批判了傳統國際私法理論,特別是既得權說,為美國法學理論的發展開辟了道路.13.簡述法律規避的概念與構成條件.答:國際私法中的法律規避是指當事人為了規避本來應當合用的某一國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條件可以運用沖突規范.使對其有利的另一國法律得以合用。構成國際私法上的法律規避必須具有以下幾個條件:(1)當事人規避某國法律是出于故意,即當事人的行為是以規避法律為目的的。(2)規避的法律是本應對當事人合用的強制性法律,而不是任意性法律(1分)(3)當事人是通過故意改變或制造與連接點有關的事實,運用沖突規范來達成法律規避目的的。(4)法律規避必須是既遂的。(5)當事人法律規避以后,仍與被法規避法律的那個國家或地區存在某種聯系。14.當事人選擇解決涉外協議所合用的法律時應注意那些問題?答:(1)當事人對法律的選擇必須是協商一致的結果.對法律的選擇必須誠實、善意、合法(2)當事人對法律的選擇在空間上沒有限制。(3)當事人對法律的選擇必須以書面形式明示.(4)選擇時同,在法庭開庭審理案件之前.15.簡述法人國籍擬定的依據。答:國際上法人擬定的依據重要有:(1)成立地。法人的屬人法是法人據以成立的法律。(2)管理中心所在地。法人的屬人法是解決商業事務的地方所通行的法律。(3)重要營業所所在地。法人的屬人法是重要經濟活動中心地。(4)資本實際控制。法人的屬人法是實際控制法人資本的那個自然人的國籍國法。(5)復合標準。法人的國籍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因素才干擬定法人的國籍。16.簡述最密切聯系的原則。答:最密切聯系聯系的原則是指某一涉外民事關系,在當事人沒有選擇應合用的法律或選擇無效的情況下,法院在與該法律關系有聯系的國家中,選擇一個與該法律關系本質上有重大聯系,利害關系最為密切的國家的法律予以合用。最密切聯系的原則是一種法律選擇方法,它改變了傳統沖突規范中連接因素的單一性,使與案件有關的各種因素都得以考慮,增長了法律合用的科學性。最密切聯系的原則的核心是通過對協議以及與協議有關要素進行綜合分析來尋找與協議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最密切聯系的原則賦予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一方面給法官靈活地選擇法律發明了條件,同時也為法官濫用司法權力提供了機會。18、簡涉外民事關系的特性。答:涉外民事關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關系,是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涉外民事關系具有以下三個法律特性:(1)涉外性.涉外民事關系具有涉外因素,這種涉外因素可以表現為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是外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國家,法律關系的客體位于國外,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發生在國外.(2)廣泛性.廣泛性指涉外民事關系既涉及婚姻家庭關系、財產繼承關系、侵權關系等一般意義上民事關系,又涉及各種商事協議關系,概言之,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財產關系以及與財產相聯系的人身關系均屬涉外民事關系的范疇。(3)國際性.涉外民事關系是在國際交往中產生的,在形式上通常表現為不同國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實質上體現著國家之間的關系。涉外民事關系要服從國家的對外政策,要受國際關系的制約.19、簡述認可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程序.答:大陸法系國家認可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采用發執行證方式,即被請求外國法院根據請求外國法院的請求,對外國法院判決作形式審判或實質審判,認為外國法院判決具有執行條件,便發給執行證,或作出認可的裁定,交付執行.英美國家采用訴訟式和登記式程序認可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訴訟式是指英美國家法院不直接認可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而是把外國法院判決視為證據,當事人要在英美國家法院重新起訴.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如認為外國法院判決與本國法院無抵觸,作出一個內容與外國法院判決相同的判決,然后根據一般程序予以執行.英國除采用訴訟制度外,還采用登記制度.英國采用登記制度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有一定的限制.其限制具體表現在:采用登記制度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僅合用于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判決.合用范圍為英國自治領地及與英國有雙邊協議的國家。20、簡述沖突規范的概念及特點。答:沖突規范是指出某種涉外民事關系應當合用何國法律來解決的規范。其重要特點有:(1)
它僅僅指出該民事關系應當合用何國法律來解決,而不具體擬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2)
沖突規范只有與其援用的某國實體法相結合,才干最終擬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21、簡述我國海商法對船舶碰撞損害補償的規定。答:船舶碰撞的損害補償,合用侵權行為地法。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補償,合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國籍的船舶,不管碰撞發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補償合用船旗國法律。22、簡述婚姻形式要件及其法律合用。答:婚姻形式要件是指結婚必須具有的形式和必須通過的程序。婚姻形式發生法律沖突,可合用:(1)婚姻舉行地法;(2)當事人本國法;(3)依婚姻舉行地法為原則,當事人屬人法為例外;(4)依當事人屬人法為原則,婚姻舉行地法為例外;(5)當事人本國法或婚姻舉行地法。23、簡述法律關系本座說。答:法律關系本座說是德國法學家薩維尼1849年在其撰寫的《現代羅馬法體系》一書中提出的法律合用理論。這一學說以法律關系為出發點,根據法律關系固有的性質擬定應合用的法律。這一學說認為,每一種法律關系必然與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聯系,每一法律關系都有一個擬定的本座,這一座就是特定的法域。進行法律選擇時,應根據法律關系的性質擬定法律關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應合用的法律。法律關系本座說發明性地提出了解決法律選擇問題的標準,通過度析法律關系的性質,擬定法律關系的本座。從而擬定準據法,這在方法論上也是一個歷史性地突破。法律關系本座說對國際私法的發展有著巨大的影響,現代國際私法理論有的就是在法律關系本座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24、簡述協議中仲裁條款獨立有效性原則。答:協議中仲裁條款獨立有效性原則是指協議中仲裁條款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其有效性不受協議有效性的影響。即使協議無效或協議終止,仲裁條款仍然有效。仲裁條款獨立有效性學說的理論根據是:(1)協議規定當事人雙方權利實體方面的權利義務,仲裁條款規定當事人實體方面的權利義務得不到實現法律救濟措施。協議得到所有履行,仲裁條款無須履行,協議未履行,則需履行仲裁條款,兩者彼此獨立。(2)仲裁條款有獨立于協議的效力。協議的有效性取決于協議形式要件和協議實質要件是否符合協議準據法的規定。25、簡述我國國際私法學界對公共秩序保存的態度。答:我國1986年《民法通則》第150條規定:“依照本章規定合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1992年《海商法》第276條作了與《民法通則》完全對的同樣的規定。1999年《協議法》第7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協議,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也是公共秩序保存規定。26.簡述涉外婚姻的實質要件及我國關于涉外結婚、離婚法律合用的規定。答:涉外婚姻的實質要件是指結婚必須具有的條件和結婚必須排除的條件。這些條件涉及:(1)婚齡。結婚必須達成的法定結婚年齡。(2)當事人雙方自愿。結婚是男女雙方結為夫妻的法律行為,須以男女雙方自愿為基礎。(3)當事人沒有血緣關系或近親關系。(4)當事人雙方與別人之間沒有婚姻關系。在婚姻實質方面,一些國家規定患有不應當結婚疾病的人不能結婚,有的國家嚴禁從事某類公務的不員不能同外國人結婚。我國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合用婚姻締結的法律,離婚合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七、論述題1、試論我國拒絕認可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條件。答:我國拒絕認可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條件有:(1)依被請求國法律,裁決是由無管轄權的法院作出的;(2)裁決尚未生效;(3)訴訟程序不公正,敗訴方未得到合法傳喚,未出庭或未得到辯護機會;(4)被請求國法院對同一案件已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5)認可或執行判決有損我國主權或公共秩序。2、論《認可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答:《認可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1958年6月10日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會議通過,1959年6月?日生效。該公約的重要內容有:(1)公約合用于:所有締.約國認可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并根據公約的規定和被申請執行地的程序認可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2)公約將“外國仲裁裁決”定義為:在被申請認可和執行地所在國以外國家領土內作成的仲裁裁決;在被申請認可和執行所在國領土內作成的裁決但該國不認為是本國的仲裁裁決。(3)公約規定了認可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條件。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得拒絕認可和執行:缺少有效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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