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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現代城市流動商販綜合治理體系架構研究,行政管理論文21世紀以來,媒體追逐到一類特殊現象:我們國家城市化經過中,不斷出現了類似湖南城管打死瓜農和沈陽個體商販刺死城管的事件。無論社會輿論同情被打死的瓜農還是法律天平偏向被刺死的城管,都是社會情緒釋放和法律約束的表示出。流動商販與城管之間的矛盾,本質是城市化快速發展所引起的關系重塑與利益調整沖突的表現。矛盾的焦點集中在個體商販這一特殊群體上,折射出城市當代商販的治理窘境。商販從一個概念,發展成一個群體,演變成一種現象,某種意義上甚至轉化為一個問題,引起了的高度重視。最近幾年,我們國家工業化與城市化的發展不僅推動了大批農民離鄉進城成為農民工,也構成了數量可觀的離鄉進城商販,他們與城郊失地農民、下崗職工一起構成了當代城市商販這一新型群體。華而不實,具有農民身份標簽的個體商販是主體。進城商販的流動性具有雙重性,不僅由于他們從農村流動到城市,還由于他們在城市內具有流動經營的特點。起初游走于城鄉之間的個體商販已發展成城市流動市場的一支常規軍。在城市化泡沫的發酵經過中,他們發揮著繁榮市的重要作用,卻處在社會沖突的包圍中,尤其在城管與商販構成的管理博弈中處于弱勢地位。商販的歷史演變并未從根本上改變其社會階層的梯序和地位,在無數次階層解構與再構造的經過中保持了頑強的抗逆性。當代商販不僅難以融入城市,而且由于當代城市的快速擴張,以及城市治理制度的滯后效應,階層與群體沖突逐步凸顯。從古至今,商販都是繁榮市場的重要氣力。在當代仍然是游走在城市間的一個重要群體。將城市商販的治理置于商販分化與階層發展的經濟社會背景上考察,或許能在當代商販發展與當代城市協同發展中尋找到更好的平衡點,而對商販這一由古及今廣泛存在的經濟現象進行系統研究,也具有重要的學術意義。二、商販問題產生的歷史溯源歷史上,小商販被以為是社會經濟中的微弱成分。可溯及的研究文獻非常有限。張一農的(中國商業簡史〕和吳慧的(中國古代商業〕為我們從中析出流動商販的構成與發展提供了貴重的文獻脈絡。(一)古代商販發展的歷史脈絡我們國家古代商販的構成和發展經歷了幾個重要時期。第一,遠古至西周時期,是我們國家古代商販發生和發展的重要時期。夏朝時就出現了很多包括領袖在內的買賣人聚集在邑中構成了市和肆。遠古至西周,買賣人的營生構成業態并發展成為九職之一。第二,東周是古代商販集中分化的重要時期。由于固定的市場逐步構成,一部分小商販改為坐市販賣,流動商販中分化出坐市商賈,這是商販發展史上的第一次分化。上層建筑方面,階層分化的四民分業理論開場構成。東周末年,由于頻繁的土地買賣,大商賈中進一步分化出買進大量土地的商人地主,有的甚至集商人、地主、高利貸為一身,這是商販發展歷史上的第二次分化。第三,秦漢時期,稅賦貨幣化政策逐步實行,使以換錢繳賦為目的的商販活動由此活潑踴躍。漢代還涌現出很多長途販運的行商以及活潑踴躍在牛馬市上的駔儈。但到了東漢時期,商業經營由日用品買賣轉為奢侈品貿易。這對本錢不多、主要靠逐什一之利而謀生的小商販構成了毀壞滅亡性打擊。第四,隋唐是個體商販活動重新躍盛的重要時期,尤其是構成了日臻完善的市場制度,這是古代市場治理的重要表現。盡管對小商販構成了一種壓制,但中唐以后坊市分設的限制卻總能被商販活動所突破,早市和夜市的出現使其在各種規制之外獲得了更多發展時機。北方的會場和定期的集市也是小商販活動最為活潑踴躍的場所。第五,南宋至元,坊市分設制度日趨崩潰,由于日用品分散在各處,城市里開場出現大量攤販和沿街叫賣的貨郎,商販出現了新的分化。到了明清時期,商販的分化加速,新的經濟關系開場形塑。一方面,商販內部的社會流動加快,部分商販資本進入生產領域,商業與生產開場結合,新型資本雇傭關系萌芽。把握大量商業資本的個體商販轉變為產業資本家。大量小商販實現上述社會流動非常困難。沒有資本的小商販逐步沉淀,仍然靠散四方而謀衣食。反而是破產的資本家、農民和手工業者不斷充實著這個群體,使其成為一個包涵性最強的底層社會群體。(二)商販含義的變化與分化線索1.商販含義的變化。由上述對古代商販演變史的考察能夠發現:販運活動源自社會分工、勞動經過個體化以及經濟剩余的產生。從其產生的歷史基礎看,一是手工業分工和畜牧業家庭分工,提高了農業產量。二是氏族內部農業氏族和手工業氏族的發展擴大了產品交換,使商販表現為一種內部交換活動。三是內部交換促進了個體家庭經濟的發展,推動了私有制的構成和原始社會的解體,成為商品經濟產生的前提。幣制、稅制和市制等構成商品經濟的元素發生變化,對個體商販活動的興盛產生著周期性影響。由此看,商販作為商業活動形式的歷史早于其稱謂的出現。商販最初意指商品販運和買賣活動,商販的稱謂并未出現,并不具有販運之人的含義。商亡周朝統治后,商遺民為了貼補生計,由利用農事空閑從事販賣活動發展為以跑買賣為職業。由于經常到周人寓居的地方做生意,在周人心中,買賣人就是商族人。以后商族與非商族之間的界線模糊并最終泯滅,買賣人也不再以商族人為主體,商人就成了買賣人的通稱。之后,西周的九職之一和東周的四民分業將商販的含義進一步拓展為職業,構成了延續至今之商販的基本內涵。2.商販的分化線索。最早的商販活動由氏族領袖或部落領袖親身進行,這與所有制的類型直接相關。在以土地為核心的所有制關系中,土地關系的調整主要反映在商販構成主體以及活動狀態的變化上。奴隸社會,奴隸主和貴族不直接從事商販活動,而主要由商奴完成。西周時期,商業形式采取工商食官制度,食官之商分為兩種:一種是由封建小領主等構成的官商,被稱作君子,二是低賤的從事商業勞動的商奴,私商到戰國時期才占主要地位。商販活動不僅區分出官商和私商,還由行商中分化出坐賈以及集商人、地主和高利貸于一身的借貸資本家。大賈和中小商人的分化日趨明顯,平民逐步成為行商和小商的主體。晚清時期,除了地區性商販集合而成的商幫出現,商人中還分化構成特權化商人或官商,并與土地和高利貸互相結合。民間商業資本則投向生產領域,或商人充當包買主組織小生產者家內生產;或充當雇主在手工工場內雇工生產,商販中分化發展出了新興的工商業者。我們發現,商販的分化史盡管存在一定先后順序,但至封建末期,商人地主、高利貸商人以及官商和新興工商業者與原始商販的距離半徑已越來越大,商業活動轉向生產經營,并最終發展成為產業資本家或官僚買辦資本家。只要那些在行走中謀衣食的小本生意人由于破產農民持續補充最終沉淀下來,成為直至今日仍然數量壯觀、散四方而求衣食的流動商販。這一分化線索如此圖1。三、當代商販發展的多重兩維交互解構當代商販承襲了古代商販流動謀生的特點,但又在很多方面具有特殊性。(一)商販職業與身份的二元分離在商販分化進程中最終沉淀下來的流動小商販是當代商販的主要形式,根據流動強弱有別以及流動空間分布差異,能夠將當代流動商販在存在形態上分為三種類型:一是農村流動商販,二是城郊結合部流動商販,三是城市流動商販。三者在流動性方面呈現遞進關系。流動性強弱、流動半徑與收益之間的正相關特征,構成了農村商販向城市或城郊結合部流動的鼓勵效應。流動半徑愈大,流動動力就越強,向城市商販的分化進程就越快,越容易脫離農業勞動和擺脫農民身份,因此容易在城市構成集中營和游擊隊。上述流動使進城農民的職業發生了改變,但由于上世紀50年代構成的戶籍制度仍然存在制度慣性,其戶籍身份難以相應轉變,造成職業和戶籍身份二元分離。從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看,由于并不存在對流動商販獲得個體執照的強迫性法律規定,進城商販遂成為當代市場體系中一支非正規流通:其戶籍身份游離于農村之外,職業身份又游離于城市正規體系之外,被各種矛盾所包圍。(二)商販發展時間與空間上的兩軸交疊從時間維度看,商販并不是當代經濟發展中產生的孤立片段,其構成和發展具有深入的歷史基礎。如前述,歷史上的商販起源于農業發展和社會分工。指出由于社會分工,這些商品的市場日益擴大,使他們各自的產品相互變成商品,相互成為等價物,使他們相互成為市場。農業由游牧經歷了游耕和發展到定居農業,生產力的積累成為商販孕生的物質基礎,社會分工促使的手工業生產專業化以及地區間經濟發展的非平衡性則成為販運活動的催生劑。之后,土地制度變遷始終作為獨特的外生變量對商販分化和沉淀發揮著不同程度的影響。建國后,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土地私有,使個體農業和手工業獲得了重新結合的所有制條件。這種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形式存在對任何形式商業活動的排擠屬性。社會過渡時期的互助組、合作社乃至人民公社構成了土地三級所有制度,成為新中國土地集體所有的實現形式,勞動力也被納入公有范圍,進而被理論上合理地捆綁在土地上。這種土地制度的缺乏成為農民轉變為自由商販的理論根據和現實可能。家庭承包為主的土地制度,在制度生產力解放完畢后,農業的自然弱質性、工業掠奪農業的工業化途徑對勞動力產生了雙重排擠作用,勞動力的非農化就業趨勢加強。兼業商販、鄉鎮企業兼業和零星的進城兼業現象開場出現,90年代之后則進一步發展為大規模跨區域進城民工潮。從時間維度分析,農村承包經營的土地制度改革對勞動力進行了初次松綁,之后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并不斷深切進入,是對其實現流動就業的第二次松綁,20世紀初的戶籍制度改革是對其流動進城的第三次松綁,這個時間維度的演進是伴隨空間進程的演變同步進行的。商販空間位移是在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就業經過中實現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后,土地流轉由市場牽動轉為政策推動,是農村勞動力從兼業商販轉變為專業進城商販的第四次松綁。商販的經營活動空間道路逐步由農村轉向城鎮。由于人口流動的變化,農村流動商販的交易對象不斷減少,隨著人口向城鎮的集中,其經營活動的道路也自覺調整到城鎮。農業的衰退、城市化發展、農村內生殖民主義以及外來資本的侵入和控制、權利與資本的結盟對土地的蠶食由內到外均推動了這一位移經過。(三)商販活動于集市和常市的兩維轉換農村商販的活動場所集中在村域和鄰近村域之間,與供銷合作社、小賣鋪共同構成了改革初期的主要商業體系。定期定點的集市(如子午會、插花集、插花墟、穿插墟和轉轉場等)是農村流動商販活動的組織形式。隨著農村市場經濟發展,定期定點集市對鄰近村域農民的吸引力和輻射作用已漸衰。隨著超市下鄉和供銷社改制,各種新型流通組織形式不斷出現,上述集市的貿易功能就愈加弱化,逐步被維系血緣親情的社會功能所取代。集市貿易不再主要承當商品供需實現功能時,上述定期集市的間隔就逐步縮短甚至消失,會場和集市就變為常市。在城市化經過中,一是常市已逐步取代集市在農村中的地位,成為城市化對農村市場形式最明顯的影響,常市的發展使農村市場需求由集中采購向分散采購轉變,需求決策的變化將一部分流動商販從農場市場剝離出來推向城市。二是進城流動商販也由分散無序逐步向定時、定點的常市發展,分散于城市間隙中的無序流動逐步被時點之間的有序流動所取代,具體表現出出市場氣力在商販流動秩序變化中的規范作用。(四)當代商販階層與地位的兩難窘境唐力行曾根據經濟、社會和政治標準對近代商人的分層運用經濟史的分析傳統進行了研究,將小商小販定位于商人階層的第四等級。以為在流通領域,小商販活潑踴躍經濟、互通有無的功能極大,因襲的負擔最小,因此最具活力。但小商販中終至起家者,只是少數,這講明近代商販的社會流動幾近封閉。筆者嘗試在前文基礎上對當代流動商販的階層和地位做一分析。第一,上世紀70年代晚期,我們國家社會經濟構造的變化打開了農民進入非農階層的通道。在工業化和城市化經過中分化出兩個特殊群體:進城農民工和進城小商販。進城流動商販還未發展成為獨立階層,正處在由個體向群體的發展階段。國家政策和制度體系中難以尋覓到能對其性質進行宏觀認定和微觀規制的基本原理。在流動商販能否需要由分散經營轉變為集中經營,并需要辦理工商注冊的問題上,政策和法律方面均存在空洞。因而,現行(個體工商戶管理條例〕不能約束小商販。對于沒有固定經營場所的流動攤販,在管理辦法方面均由省及下面各地因地制宜,差異較大。第二,查閱當下有關社會分層的研究文獻,很難找到流動商販的階層位置。陸學藝的社會分層學劃分了個體工商戶階層、商業服務業員工階層和農民階層。從其對這三類階層邊界的解釋看,均不包含流動商販。張翼六大階層體系中,也推及不出流動商販的階層位置。如將小商販劃入其規定的自雇階層,小商販與同處在這一階層的個體工商戶在經濟和社會地位方面存在較大差距。如將其劃入農民階層,經濟和社會地位又比農民高。進城做生意是農民社會流動的客觀表現,把小商販繼續劃入農民階層不合理。劉欣按分配權利、尋租和市場能力三個維度,構造出一個從高到低的分層框架,但其以技術和非技術作為區分變量的邏輯解釋,既沒有關注小商販,還忽略了農民。假如將其置于自雇階層,按其排序,小商販必然高于技術工人,這會發生現實悖論。綜上分析,流動商販在制度政策體系內的缺位和學界分層學講中的缺席,使現實中的小商販群體在城市化經過中無所適從。第三,進城流動商販的構成來自三種離農合力:農業衰敗的推斥力、城市繁榮的吸引力和土地圈占運動的推擠力。進城后,又與城市內部各種來不及調整的制度進行較量和抗爭。華而不實,與一線城管的直接沖突最為明顯。作為城市內部的邊緣階層,一方面,外部主導階層對其存在歧視,另一方面,小商販本身存在剝奪感,并逐步構成弱勢身份的自我認同。這兩方面由外及內、進一步從主客觀方面限制了流動商販的城市化融合,社會地位難以提高。四、當代城市流動商販問題的表象與本質(一)當代城市流動商販問題表現為城市治理政策的失衡與古代相比,流動謀生仍然是當代個體商販的目的。古代流動商販實現生計的困難性在于統治者重商和抑商政策的搖擺性以及稅制的重負性。當代城市流動商販的問題主要產生在對城市空間秩序和利益秩序的影響方面,其生計的困難性在于城市內部治理滯后于城市化快速發展導致的偏差。集中表現為治理政策對流動商販的制約和由此生產的應激反響。流動商販的問題演變成流動商販與城市治理政策的失衡,進一步表現為流動商販與城管之間的對抗。有學者以為城管與小商販分別從個人理性出發的占優策略,是導致上述對抗出現的主要原因。也有研究指出流動商販存在的被剝奪感,逆反的自尊心態、趨利觀等思想根本源頭才是根本原因。Anjaria(2006)和Yatmo(2008)從正統的當代性原則出發,以為商販是城市秩序中的脫軌元素,故將商販解釋為城市空間的失序現象。陳那波和盧施羽在利普斯基街頭官僚術語的基礎上,將城管定義為一線行政人員,以場域轉換中的默契行動解釋了場域、制度和個體要素三個變量怎樣導致城管策略轉變和出現不同治理結果的原因。上述研究均以商販與城管之間的對抗為研究起點,但以商販或城管作為單一研究對象具有局限性。側重于微觀個體的主觀世界,無論對流動商販的心理進行分析,還是對其行為世界進行解釋,如不能將二者結合起來置于愈加深入的時空背景中分析,對流動商販問題構成的本質恐無法全面把握。筆者以為:流動商販問題的構成原因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小商販的流動性緣何加劇并向城市構成爆發式的單線性運動和集聚道路,二是流動商販與城管之間的對抗怎樣構成并加劇。郭彩玲固然指出這是宏觀上社會整體沒有與經濟同步發展的產物,中觀上是單一城市化系統的伴生物,微觀上則是財富多元化途徑稀缺的選擇性產物。但這僅僅僅是對流動商販問題構成原因第一層次的解釋,流動商販問題的第二層次仍然需要一個從宏觀到微觀的深切進入闡釋。(二)流動商販問題構成的本質:對流動商販問題兩個層次的綜合解釋郭彩玲的觀點比擬清楚明晰地解釋了流動商販問題構成的第一層次。這里只稍作拓展,宏觀角度看,經濟快速發展構成對勞動者社會流動的鼓勵,社會關系、社會分層構造和利益分配構造也會相應調整。在城鄉差距沒有縮小到必要界線的前提下,社會流動將主要表現為農業人口向城市的空間和職業流動。勞動者的進城鼓勵既是經濟快速發展的結果,也是社會整體沒有與經濟發展同步、社會流動渠道單一的產物。從中觀上看,我們國家長期實行工業單邊主義和城市化獨行政策,使農村內源式發展的基礎嚴重削弱。城鄉經濟社會跛行發展,對農村勞動力產生了推拉效應,進城做生意成為農村勞動力繼進城打工之外的另一途徑。從微觀層面看,由于積累財富的多元化途徑稀缺,而流動商販具有規模小、進入門檻低、主要依靠本土和家庭資源,勞動密集、習得技藝來自學校系統之外等特點,因而最容易成為進城勞動力的重要選擇。流動商販問題的第二層次是城管和商販之間的沖突。從宏觀角度看,這是我們國家二元構造異化的產物。二元構造具有頑固性,盡管糧油制度和統購統銷制度在90年代中后期逐步走進歷史,嚴格的戶籍制度也在松動,但城鄉之間二元對立的慣性卻難以消除。不僅如此,由于市場體制的作用,在城鄉二元構造要素瓦解的經過中,大量農民流動進城,將城鄉之間的對立攜帶到城市內部,在城市內部獲得了對立形式。城市內部的二元對立與城鄉之間的二元對立疊加在一起,使傳統靜態二元構造異化為動態二元構造,城市內部因而采取了二元分治形式。從中觀上看,農民進城做生意選擇分散流動的形式是私人理性和市場選擇的結果。這種分散性和流動性會帶來城市空間秩序的混亂,其繁榮市場的便利性和失序性構成矛盾。由于大量農民進城流動做生意,使城市內部的經濟關系發生改變,潛在的利益構造面臨解構和重新構造的危機。失衡的經濟關系需要權利部門進行平衡,失序的城市空間需要糾正,城管與商販之間的沖突由此而發生。從微觀角度看,進城流動商販為了實現衣食民生會占道經營,會制造噪音或影響市容,與其它居民的民生訴求發生沖突,被以為城市公共秩序失序的始作俑者而受歧視、漠視和制度性冷漠強化了其底層群眾的心理認同。作為城市公共福利的圈外人,不能與市民(圈內人)平等分享城市化發展的普遍福利,變成了城市化夾角。對民生權利平等獲得的期望采取社會沖突的表示出方式時,就會以城管和商販之間的各種對抗形式直接表現出來(見圖2)。五、當代城市流動商販綜合治理體系架構研究(一)商販問題是邊緣性議題,但不應該邊緣化治理自流動商販問題構成以來,商販的城市治理問題一直備受關注。多數研究強調了華而不實的理性。如美國學者李斯特曾從街頭官僚工作環境的特殊性闡釋了城管執法存在的眾多問題。羅伊以為治理商販的政策應以秩序為基本目的。徐兆勇以為通過限定雙方理性改良博弈支付矩陣,能夠構成雙贏合作。王亞新以為商販的管理取決于相關利益者的需求平衡。長遠看應建設和完善向弱勢群體傾斜的社會保障和服務機制。韋正富雖把小商販問題定性為市民需求雙重性與社會價值的矛盾體,以為自我管理睬由于小商販的流動性和草根性缺乏可行性。孫志健則以為攤販是城市次屬群體、邊緣群體甚至弱勢群體的集合體,被置于城市公共服務的邊緣,因而將攤販問題解釋為城市治理的邊緣性議題,提出了城市邊緣性治理的命題。城市流動商販的現實地位已經處在城市邊緣,因而在其治理方面,筆者以為不應再邊緣化治理,應作為城市發展和管理的重要內容得到強調。(二)商販問題本質是民生問題,應以民生訴求的實現為導向對流動商販民生權利的關注是研究治理問題的新徑。張康之以為流動商販問題,其實是一個惠及富人還是惠顧窮人的利益問題。治理行為的倫理指向應維護公眾最最少的生存發展權利。金碚先生分析了民生的經濟學本質,指出在收入分配不平等條件下,這些觀點對勾股定理解決流動商販問題的基本導向具有重要提示意義。保證低收入階層收入增長具有更積極的民生意義。流動商販問題也是一個弱勢群體的民生問題,筆者曾構建了一個民生商販與商販民生的二元邏輯,指出商販問題是部門權益、不同層次的民生權利以及公共利益之間各種對立的外部化。進城流動商販問題本質是其民生權利、部門權益與公共利益三方博弈的轉化形式。一方面表現為城市管理陷入經濟與道德的二律背反窘境;另一方面,流動商販對民生權利平等獲得的期望采取了社會沖突的表示出方式。矛盾的解決需要一個詳細的釋放機制和綜合治理體系。對小商販民生權利的漠視和制度性冷漠應轉向底層群眾分享城市發展成果和公共福利的體制。(三)商販問題源自二元構造的重新構造,應以其城市融入為治理目的商販流動謀生的足跡展開了一部底層人民穿梭于市井夾縫中求生存的發展史,是一部小商販的生計史,也是一部國家的民生史。流動商販的治理應在個人生計與國家民生契合、流動商販的民生權利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打開一個邏輯通道。流動商販以進城農民為主體,中國城市化的深度與廣度將其不斷裹挾華而不實,也將城鄉二元對立攜帶到城市內部。進城商販的流動性對傳統靜態二元構造進行解構的同時,又重新構造出一個動態的當代二元構造。疊加的二元體制增加了謀生的困難性。因而流動商販的治理必須消除二元體制的疊加性,打破城市內部的二元分治,使進城流動商販獲得城市融入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四)商販治理應構成由宏觀到微觀的立體治理體系根據上述邏輯,流動商販治理的本質就是協調民生權利、部門權益和公共利益的關系。要解決流動商販的邊緣化問題,通過有效的治理方式,使其不再游離于城市地理邊緣、制度邊緣和權利邊緣之外。要協調好城市內不同利益群體民生層次的錯位、穿插問題。既要考慮流動商販的衣食民生,也要考慮居民的住行民生,不能允許其占道經營和叫賣喧囂干擾城市居民的住行秩序。城管代表的是部門權益,維護公共利益的經過就是權利與民生的對抗經過,在權利規定的邊界內協調流動商販的民生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需要權利部門的自律和社會監督機制。由此看,流動商販的治理是一個綜合問題。宏觀上需要的政策引導,中觀上需要部門制度的約束和法律規范,微觀上還需要社區的積極介入以及市民對商販的包涵姿態。需要做好對流動商販經營活動的時間約定、空間規劃和倫理關心。對流動商販的治理從逐步構成服務規范系統、社會監督系統到最終走向商販自治體系的構建目的。這種立體治理體系,筆者稱之為三維九元治理構造(見圖3)。(五)商販治理問題不純粹是問題,最終應在與市場的結合中尋求出路商販問題是一個自下而上的循環構成經過。大規模的農民進城做生意是改革開放后市場因素向農村浸透的結果。市場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加強了農民進城的流動性。這表現為一個市場現象,并表現為一個自下而上的運動經過。農民進城后碰到的是自上而下的治理問題,這表現為一個問題。要解決進城農民流動做生意的失序問題,需要權利部門將其行為限定在維護城市秩序的合理界線內。但城市管理權利的構建和穩固有時會滋生擴張機制,使管理的權限突破應有的邊界。超越邊界的權利假如濫用,就會構成利益沖突,表現為治理失靈,并產生負外部性。流動商販問題的治理形式上是化解城市管理的囚徒窘境,本質上卻是協調進城勞動力民生權利、部門權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根本上是消除城市化夾角和消除二元構造的頑固性。單純依靠治理,效果不好,流動商販問題不僅僅是問題,還是一個市場問題,應在與市場的二維平面內尋求出路。據筆者調查,云南昆明的米線攤市場,并不存在城管與商販之間的直接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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