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JJG 14-1997 非自行指示秤》相較于之前的幾個標準,即《JJG 14-1985 非自行指示秤檢定規程》、《JJG 15-1985 自動秤重衡器檢定規程》以及《JJG 667-1990 電子非自行指示秤檢定規程》,在內容上進行了多方面的調整和更新。這些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在適用范圍上,《JJG 14-1997》明確了其適用于最大稱量不超過30噸的非自行指示秤,包括機械式與機電結合式的各種類型。這相對于之前的標準來說,更加具體地界定了該標準所覆蓋的產品種類及其技術參數。

其次,對于術語定義部分,《JJG 14-1997》進行了更為詳細且準確的描述,增加了對一些新概念或新技術名詞的解釋,如“零點跟蹤”、“自動置零”等,使得整個文件的語言更加規范統一。

再者,《JJG 14-1997》還加強了對于秤體結構的要求,比如規定了承重面最小尺寸、支腳高度限制等內容,并對不同使用環境下的防護等級提出了明確要求,提高了產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此外,在計量性能方面,《JJG 14-1997》也做了相應調整,例如放寬了某些條件下允許的最大誤差范圍,同時增加了關于重復性測試的規定,以確保產品長期使用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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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7-09-02 頒布
  • 1998-03-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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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檢定規程JJG14-1997非自行指示秤Nonself-indicatingWeighingInstrument1997-09-02發布1998-03-01實施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

JJG14-1997非自行指示秤檢定規程JJG14-1997代替JJG14-一1985VerificationRegulationofNonJJG15-1985JJG667-1990self-indicatingWeighingInstrument本檢定規程經國家技術監督局于1997年09月02日批準,并自1998年03月01日起施行。歸口單位:全國非自動衡器計量技術委員會起草單位:青島市技術監督局青島衡器測試中心本規程技術條文由起草單位負責解釋

JJG14-1997本規程主要起草人:閣寶珠(青島市技術監督局)劉(青島市技術監督局)隋建軍(青島衡器測試中心)范平(甘肅省計量檢定所)參加起草人:李玉益(青島公平衡器總公司)磊劉(濟南金鐘股份公司平邑衡器廠)

JJG14-1997前本規程依據JG555—1996《非自動秤通用檢定規程》制定的,該規程等效采用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非自動衡器國際建議R76。依據非自動秤檢定規程體系表,將JG14—1985《移動式杠桿秤》、JG15—1985《固定式杠桿秤》和JG667—1990《機械吊秤》檢定規程合并為非自行指示(杠桿)秤檢定規程(下稱規程)。JG555—1996《非自動秤通用檢定規程》頒布前通過定型鑒定、樣機試驗的各種非自行指示秤:在外觀檢查中,暫不執行5.1.2項和5.1.3項的規定;在隨后檢定中:除修理后檢定執行首次檢定最大允許誤差外,其余均執行首次檢定最大允許誤差的兩檢定記錄可參照JG555—1996《非自動秤通用檢定規程》制定。

JJG14-1997錄適用范圍·1(1)2術語3.計量和技術要求44)首次檢定5(5)后續計量管理6(8)檢定結果的處理和檢定周期(8)

JJG14-1997非自行指示秤檢定規程適用范圍本規程適用于國家依法管理的符合JG555一1996《非自動秤通用檢定規程》要求的中準確度級和普通準確度級的非自行指示秤(下稱秤)的首次檢定、隨后檢定和使用中檢驗。非自行指示秤是完全靠人員操作來取得平衡位置的秤,主要包括各種機械杠桿秤。如移動式的案秤、臺秤;固定式的地秤、機械吊秤等。2術語JG555一1996《非自動秤通用檢定規程》的部分術語適用于本規程,為便于計量檢定,特引用其計量管理中的部分術語。2.1檢定為評定秤的計量性能,確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所進行的全部工作。2.2首次檢定對從未檢定過的秤所進行的檢定。注:首次檢定包括:新制造、新安裝的檢定。2.3隨后檢定首次檢定后的檢定。注:隨后檢定包括:周期檢定;)修理后檢定;新新投入使用強制檢定的秤使用前中請的檢定;CCd周期檢定有效期未到前的檢定。該檢定通常是根據被檢單位或使用者的要求。2.4使用中檢驗檢驗使用中的秤是否符合計量檢定規程的要求;是否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使用是否正確、可靠。通常使用中檢驗是一種監督性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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