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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七章

企業破產法目錄第一節企業破產法概述第二節申請和受理第三節債權人會議第四節重整與和解第五節破產清算第一節企業破產法概述一、破產的概念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而被清算的法律后果。破產申請結果:清算、重整、和解二、破產原因又稱破產界限,是指認定債務人喪失清償力,當事人得以提出破產申請,法院據以啟動破產程序的法律事實或根據。原因:第一: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主要適用于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且其資不抵債易于判斷的案件;第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主要適用于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且其資不抵債不易于判斷的案件。債務人無力清償的表現第一種方法——資產負債表測試法(通過資產負債的比例來判斷一個債務人是否具有償付能力。)如一個企業資產是1000萬,負債是800萬,那么他資產負債率是80%;如果它的資產是1000萬,負債是1200萬,那么它的資產負債率是120%,負債超過了資產,我們就說它是無償付能力。(很多傳統的觀點都認為這種方法是測算無償付能力的唯一方法,英國破產法中就是采用這種方法。)

債務人無力清償的表現第二種方法——現金流測試法。如一個企業有資產1000萬,負債800萬,現在是資大于債。但它的負債是現金負債,資產呢,則包括廠房、設備、倉庫存貨,也確實達到了1000萬,而現金呢,一分沒有或只有500萬,這時即使這個企業是資大于債,我們也可以說它是無償付能力的。現金流測試法,對破產法具有重要意義。(因為一個企業如果現金流出了問題,那它就有可能無償付能力。)【提示】我國破產原因總的來看用的是“不能清償”,強調的是對“到期債務”的清償能力,包括資產、信用等其他能力,屬于現金流量表標準。未用“資不抵債”(資產負債表標準).三、破產程序示意圖破產申請受理債權人會議和解與整頓破產宣告清算終結清償四、破產法1.我國的破產立法2006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通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破產法的適用范圍《破產法》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的企業法人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節申請和受理一、破產申請(一)適用程序和申請人破產程序從廣義上看包括破產清算、重整和和解3個程序,并且都可以單獨適用。《破產法》第7條:債務人有本法第2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申請人:1、債務人:重整、破產清算、和解2、債權人:重整、破產清算3、清算人: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課堂練習【例題1】(單選):債權人提出破產清算和重整的條件是()A.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B.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C.債務人未經清算就解散的D.債務人為法人的,在解散清算中發現資不抵債的【例題2】(多選):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請是()。

A.重整B.和解C.債權確認D.破產清算(二)申請文件破產申請應采用書面形式,向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當事人提出申請應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2)申請的目的;(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二、受理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標志(一)受理期限(二)送達、指定管理人、通知和公告1.送達。2.指定管理人。3.通知和公告。★在整個破產程序中,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的僅限于“不予受理”和“駁回破產申請”兩個裁定。三、債務人的義務(一)有關人員的義務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2.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3.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4.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禁止個別清償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即破產程序開始后,債務人財產要公平地清償“全體債權人”,因此,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三)對管理人的給付

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四)未履行完畢合同的處理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1)繼續履行①因管理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債務。②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優先于普通債權,因此,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管理人繼續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應當征得人民法院的許可。(2)解除合同①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②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解釋】對方當事人申報的破產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定金則按照定金罰則以雙倍數額申報破產債權。【案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100萬元的買賣合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甲公司破產。在本案中:(1)如果管理人決定履行合同,乙公司發貨后,債務人甲公司應支付給債權人乙公司100萬元的貨款,該債務屬于共益債務;(2)如果管理人決定解除合同,乙公司因合同解除造成損失3萬元,則乙公司可以申報3萬元的破產債權。【例題?單選題】2008年7月,甲、乙兩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按照合同約定,雙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義務的50%,并應于2008年年底將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債務人甲公司的破產申請。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關于是否繼續履行該買賣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對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復。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該買賣合同的表述中,正確的是()A.乙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合同B.乙公司無需繼續履行合同C.乙公司有權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擔保D.乙公司有權就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申報債權【答案】B【解析】(1)選項AB: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在本題中,管理人自收到乙公司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予以答復,視為解除合同;(2)選項C:如果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時,乙公司才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選項C顯然不符合題意;(3)選項D: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但是,對方當事人申報的破產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五)債務人財產保全措施的處理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保全措施解除后,有關財產計入債務人財產;執行程序中止后,債權人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解釋】執行程序為什么“中止”而非“終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在宣告債務人破產前有可能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破產申請,并終結破產程序。此時,對債務人財產的原保全措施或者執行程序應恢復進行。【案例】A、B公司于2010年4月1日簽訂買賣合同,B公司根據合同約定按期發貨后,債務人A公司拒絕支付貨款100萬元。為此,B公司作為原告于2010年5月1日對A公司提起訴訟,甲人民法院審理后于6月20日終審判決(二審判決)A公司向B公司支付貨款及違約金合計110萬元。根據B公司的申請,甲人民法院將A公司的辦公樓查封,擬用于清償對B公司的債務。至此,該民事糾紛案件已經審結但尚未執行。2010年7月1日,乙人民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產申請。A公司的破產程序開始后,其財產要公平地清償“全體債權人”。因此,對辦公樓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辦公樓計入債務人財產,用于對全體債權人的分配。執行程序中止后,B公司只能憑甲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乙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其破產債權為110萬元(假設清償率為10%,B公司只能分回11萬元,這就是同破公司打交道的下場,煮熟的鴨子已經到了嘴邊,最后還是飛了)。(六)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的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出。【例題.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下列有關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A、債務人不得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進行清償B、債務人的債務人應當向破產管理人清償債務C、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措施應當終止D、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提起第三節債權人會議一、債權申報債權申報,是指債權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張并證明其債權,以參加破產程序行使權利的法律行為。(要債)(一)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二)有關債權申報的特別規定1.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2.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3.職工債權免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5.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1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案例】A公司和B公司簽訂100萬元的買賣合同,債務人A公司尚未支付債權人B公司100萬元的貨款。隨后,債權人B公司分立為C公司和D公司。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發生分立的,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如果債務人A公司破產,則連帶債權人C公司和D公司可以選擇由其中的一個申報100萬元的債權,二者也可以共同申報100萬元債權,不能由C公司申報100萬元的債權,D公司再申報100萬元的債權。6.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7.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案例】A公司和B公司簽訂100萬元的買賣合同,債務人A公司尚未支付債權人B公司100萬元的貨款。隨后,債務人A公司分立為C公司和D公司。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發生分立的,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擔連帶債務。如果連帶債務人C公司和D公司分別破產,則債權人B公司可以在C公司的破產案件中申報100萬元的債權,在D公司的破產案件中再申報100萬元的債權。8.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本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9.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10.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案例】出票人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簽發一張金額100萬元、出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人為丙銀行。7月1日,銀行承兌匯票到期,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了出票人甲公司的破產申請。持票人乙公司于7月3日提示付款,付款人丙銀行向乙公司付款后,找甲公司要錢時,發現甲公司破產,只能申報100萬元的債權(最終拿不到100萬元了)。11.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例題1.多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可以作為破產債權申報的有()。(2008年)A、破產宣告時尚未到期的債權B、破產宣告時附停止條件的債權C、破產案件受理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D、管理人決定解除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除實際損失之外,依合同約定應支付給對方當事人的違約金【答案】ABC【解析】

(1)選項A: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2)選項B: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3)選項C: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也應當申報債權,未依法申報債權者不得依照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4)選項D:管理人依照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對方當事人應當以實際損失申報債權,不包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例題2.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債權申報的表述中,正確的是()。A、債權人對附條件的債權可以申報B、連帶債權人的債權必須共同申報C、債權人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未申報債權的,不得補充申報D、債權人對訴訟未決的債權不得申報【答案】A【解析】

(1)選項AD: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均可以申報;(2)選項B: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3)選項C: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開始前可以補充申報。二、債權人會議的組成(一)債權人會議的成員與權利1.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債權人會議成員均享有表決權,但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其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提示】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同樣也享有表決權,僅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兩項事項不享有表決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的清償順序優先于破產費用和共益債權,因此,對“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不能行使表決權。【例題?多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債權人會議表決的下列事項中,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且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人享有表決權的有()。A.通過重整計劃B.通過和解協議C.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D.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2、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者外,不得行使表決權。3、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托書。4、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5、債權人會議設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三、債權人會議的職權1.核查債權;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3.監督管理人;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6.通過重整計劃;7.通過和解協議;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四、債權人會議的召集和決議人民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以后會議人民法院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有權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的表決普通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且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總額的1/2以上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且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總額的2/3以上和解協議重整計劃草案五、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1.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2.監督破產財產分配;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4.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第四節重整與和解一、重整重整,是指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瀕臨破產的情況下,為拯救企業,依照法定程序啟動的調整債務、治理企業、維持經營,以期擺脫危機、實現復興的債務清理制度。(一)重整申請1、債權人2、債務人3、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二)重整期間的管理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1.債務人自行管理2.管理人負責管理(三)重整計劃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四)重整程序的終止1、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2、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債權人會議的通過或者債權人會議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人民法院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3、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4、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一)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三)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多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重整制度的表述中,正確的有()。A、債務人尚未進入破產程序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B、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20%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C、破產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重整計劃草案由破產管理人制定D、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二、和解(一)和解申請:債務人(二)和解協議的生效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三)和解協議的效力1、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2、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3、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四)和解協議的無效因債務人的欺詐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并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對和解協議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A.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有約束力B.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全體和解債權人有約束力C.和解協議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無效D.債務人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五節破產清算一、債務人財產(一)債務人財產的范圍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例外規定:1、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于破產財產。2、破產企業的幼兒園、學校、醫院等公益、福利性設施,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能作為破產財產分配;3、破產企業內屬于他人的財產,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管理人取回。(二)可撤銷的財產處置行為(撤銷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1.無償轉讓財產的;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5.放棄債權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下,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三)無效的財產處置行為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四)管理人的追回權與取回權(五)破產抵消權的行使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不論債權人的債權同他所負擔的債務是否屬于同一種類,不論這種債權是否到期,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消。二、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一)破產費用是指為破產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為破產程序順利進行以及對債務人財產或破產財產的管理、變價、分配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由于這些費用是為了保障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和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而必須支付的,所以,破產費用應在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二)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債務人財產所負擔或產生的債務以及因債務人財產而產生的有關債務。(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當債務人的財產能夠完全支付這兩種費用的時候,不存在支付順序問題;當債務人的財產不能完全支付所有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時候應當先清償破產費用;當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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