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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股份公司基礎設施事業部2011年7月PPP模式的理論政策分析與實際操作思路宏觀經濟背景一PPP模式的概念與特征二目錄PPP模式的政策分析三機遇與挑戰五運作模式與典型案例四宏觀背景(國內)中國經濟開始向新常態過渡,基礎設施投資仍保持較快增長2015年,全國固定資產投資(不含農戶)增速有所企穩,基礎設施投資增長較快。2015年,全國固定資產投資(不含農戶)額為55.16萬億元,增長10%,受房地產開發完成額增速放緩拖累,比去年同比增幅下降約5.7個百分點;第三產業中,基礎設施投資(不含電力)10.13萬億元,同比增長17.2%,同比增長回落4.3個百分點,增速高于全部投資7.2個百分點。施工和新開工項目增長明顯放緩。2015年,施工項目計劃總投資101.92萬元,同比增長4.3%,增速比2014年回落6.8個百分點;新開工項目計劃總投資40.81萬億元,同比增長5.5%,增速比2014年回落8.1個百分點。基礎設施建設已當仁不讓地成為中國經濟社會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有力支撐,但經濟持續下行給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帶來極大的壓力;新常態下,投資,特別是基礎設施投資將對經濟發展起到關鍵性的拉動作用。房地產投資逐步下滑,初步判斷,在未來一段時期內仍將保持疲軟態勢。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嚴重,制造業投資增長速度也大幅度下降;應對經濟下行態勢以及經濟危機的普遍做法是加大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對沖房地產與制造業的下滑;伴隨著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基礎設施建設將迎來良好的發展機遇期:1.新型城鎮化發展戰略催生巨大的基礎設施投資需求;2.經濟轉型升級要求加快第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恰恰是覆蓋服務業所有領域的產業;3.基礎設施行業投資受益產業多,對經濟拉動作用明顯;4.公路、鐵路、軌道交通、橋梁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雖然投資回報周期長,但是潛在的投資回報率較高,具有長期投資價值。宏觀背景(國內)中國地方政府債務雖然局部存在問題,但風險總體可控。償債壓力(從高到低):重慶、貴州、云南、陜西、山西、河北、湖南、湖北、北京、上海、天津、吉林、甘肅、青海。區域分布:東部占47.5%;西部占28.7%;中部占23.6%;償還責任占比:省級34.2%,市級66.4%,縣級78.5%,鄉鎮84.2%,層級越下,債務償還對財力需求越大;債務資金投向:東部市政建設,西部交通運輸設施;隨著經濟增速下滑、城鎮化戰略轉型、房地產市場轉折,地方政府還債空間還會被進一步壓縮。政府集中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規范地方政府融資行為,大力推廣PPP模式,對基礎設施投融資產生了重大影響。宏觀背景(國內)“一帶一路”戰略“一帶一路”戰略為基礎設施產業發展帶來重要契機;2013年9月和10月,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出訪中亞和東南亞國家期間,先后提出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以下簡稱“一帶一路”)的重大倡議;2014年底中國出資400億美元設立絲路基金;2014年10月,《籌備亞投行備忘錄》簽署,截至2015年4月15日,亞投行的意向創始成員國達57家;一帶一路愿景與行動文件指出: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是“一帶一路”建設的優先領域。在尊重相關國家主權和安全關切的基礎上,沿線國家宜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技術標準體系的對接,共同推進國際骨干通道建設,逐步形成連接亞洲各次區域以及亞歐非之間的基礎設施網絡;2015年3月,《西安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新起點)戰略規劃》發布,啟動了第一批60個絲綢之路經濟帶的重點項目,總投資達1155億元,其它規劃圈定重點涉及省份也陸續公布一帶一路項目清單,大多集中于基礎設施項目和各類產業園區建設;宏觀背景(國際)概念與特征PPP模式的基本概念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廣義概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投資與運營。(《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狹義概念:PPP是指政府為增強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能力、提高供給效率,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等方式,與社會資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風險分擔及長期合作關系(《發改委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14]2724號);PPP與特許經營的關系;PPP的概念和內涵比特許經營更加寬泛;特許經營應用范圍清晰,便于理解且符合國際慣例;概念與特征PPP模式的重要特征合作伙伴關系:

PPP項目最基本的特征,強調政府部門與社會資本是處于平等的地位的契約關系,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風險共擔:按照“風險由最適宜的一方來承擔”的原則,在政府與社會資本之間合理分配;激勵相容:以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為核心,以收益分配和績效考核制度為手段,在控制社會資本超額利潤的同時最大限度調動社會資本參與PPP的積極性;“物有所值”(Value-for-Money):與傳統模式相比,采用PPP能夠增加公共服務供給、優化風險分配、提高運營效率、降低運營成本。全生命周期:政府要全面參與PPP項目全過程,對公共服務的質量和價格進行全過程監管,確保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政策分析發布單位文件名稱國務院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財政部財政部《關于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財政部《關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范項目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112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清理甄別辦法>的通知》(財預〔2014〕351號)關于印發《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4號)發布單位文件名稱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5號)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財金〔2014〕156號)《PPP項目合同指南(試行)》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的通知(財金〔2015〕21號)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財金〔2015〕57號)《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運行的通知》(財金[2015]166號)發改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創新企業債券融資方式扎實推進棚戶區改造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4〕104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14〕2724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發布首批基礎設施等領域鼓勵社會投資項目的通知(發改基礎[2014]98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開發銀行關于推進開發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5〕445號)多部門《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2015年第25號令)政策分析發布單位文件名稱國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財政部關于開展中央財政支持海綿城市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14]

838號)關于開展中央財政支持地下綜合管廊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14]839號)住建部關于印發《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工程規劃編制指引》的通知(建城[2015]70號)《海綿城市技術指南》(2014年10月22日隨建城函〔2015〕275號發布)《海綿城市建設績效評價與考核辦法》(2015年7月10日隨建辦城函〔2015〕635號發布)發改委、住建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2754號)政策分析地下綜合管廊及海綿城市相關法規、政策《預算法》修正案,國發〔2014〕43號文及45號文經國務院批準的省級政府的預算中必須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方式舉借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的債務,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緩解地方政府的償債壓力,增加國家治理能力;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權限,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制和分類管理;嚴格限定政府舉債程序和資金用途;建立債務風險預警及化解機制;建立考核問責機制,地方政府“非法”舉債將給地方官員帶來較高的政治風險。政策分析財金〔2014〕113號文規定政府可以指定有關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可作為項目實施機構,負責項目準備、采購、監管和移交等工作;(實施主體范圍要窄要發改投資〔2014〕2724號文的規定:相關行業管理部門、事業單位、行業運營公司和其他相關機構均可作為實施機構);社會資本不包括本級政府所屬融資平臺公司及其他控股國有企業;列舉了幾類常見的PPP運作方式:委托管理(P&M),管理合同(MC),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BOO),轉讓-運營-移交(TOT),改建-運營-移交(ROT),建設-運營-擁有-移交(BOOT),建設-移交-運營(BTO)政策分析發改投資〔2014〕2724號文規定PPP模式包括特許經營、股權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規定政府可以授權相應行業管理部門、事業單位、行業運營公司或其他相關機構作為項目實施機構,在授權范圍內負責PPP項目的前期評估、合作伙伴選擇、項目合同簽訂、項目組織實施及合作期滿移交等工作;根據項目收費基礎的不同,將PPP項目分為經營性項目、準經營性項目和非經營性項目三類,并給出了每一類項目適益采用的運作方式,如經營性項目適宜采用BOT,BOOT等模式;準經營類項目適宜采用在政府補貼或投資參股的基礎上采用BOT或BOO等模式;對于非經營類項目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采用BOO,委托經營等模式。政策分析財金〔2014〕156號,附件為《PPP項目合同指南(試行)》《PPP項目合同指南》(以下簡稱:合同指南)為目前咨詢機構參考較多的PPP項目示范文本,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合同指南》介紹了PPP項目合同體系,說明了各主要參與方在PPP項目中的角色及訂立相關合同的目的,闡述了PPP項目合同的主要內容和核心條款以及權利義務安排,并指出PPP項目合同(特許經營協議)是整個合同體系的基礎和核心;合同指南提到社會資本在作為投資人的同時,還可參與項目的建設、運營、原料供應等工作,為被選定為社會投資人中的建筑商直接獲得項目建設的施工總承包權提供了一定的依據;(兩招并一招)合同指南中規定:“政府在項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應當低于50%,且不具有實際控制力及管理權”。政策分析財金〔2015〕21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指引”第二十五條規定:“每一年度全部PPP項目需要從預算中安排的支出責任,占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應當不超過10%。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確定具體比例,并報財政部備案,同時對外公布。”,抑制了地方盲目推廣PPP項目的沖動,促使政府更有效地利用財政資金,優先發展時間緊迫、質量較高的PPP項目;“指引”第二十八條明確:“‘通過論證’且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實施的PPP項目,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其列入PPP項目目錄,并在編制中期財政規劃時,將項目財政支出責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降低了PPP項目的回款風險。項目運作時,需隨時關注當地PPP項目目錄,信息及政府支出責任,確保政府支付義務在財政承受能力范圍之內;政策分析《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PPP領域“基本法”;《辦法》共包括8章60條,對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適用范圍、實施程序、政策支持等作了較為全面詳細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以下5個方面:一是確定適用領域;二是明確適用范圍;三是健全政策措施;四是強化融資支持;五是嚴格履約監督;禁止政府向社會資本承諾固定回報。《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政府可以在特許經營協議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類競爭性項目建設、必要合理的財政補貼、有關配套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的提供等內容作出承諾,但不得承諾固定投資回報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事項。”政策分析財金〔2015〕57號《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示范工作的通知》對PPP示范提出了明確要求;通知要求:“確保示范項目實施質量。······嚴禁通過保底承諾、回購安排、明股實債等方式進行變相融資,將項目包裝成PPP項目。”要求對于示范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期限原則上不低于10年;明確示范項目需進行物有所值評估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政策分析發改投資〔2015〕44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開發銀行關于推進開發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有關工作的通知》加強信貸規模的統籌調配,優先保障PPP項目的融資需求;對符合條件的PPP項目,貸款期限最長可達30年,貸款利率可適當優惠;建立綠色通道,加快PPP項目貸款審批;貫徹《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關于“支持開展排污權、收費權、集體林權、特許經營權、購買服務協議預期收益、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質押貸款等擔保創新類貸款業務”的要求,積極創新PPP項目的信貸服務。政策分析按照財政部PPP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于2月29日在財政部PPP中心網站()首次公開,披露全國PPP項目信息。全國PPP項目信息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錄入,并經審核通過后納入項目庫。本次公開的項目庫信息,主要包括入庫項目總數、投資總額和行業分布,庫中每個項目的名稱、所在地、實施內容、投資額、合作年限、PPP運作方式、所處PPP操作階段、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截至2016年1月31日,按照《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綜合信息平臺運行的通知》(財金[2105]166號)要求,經各省級財政部門對全國上報的9,283個項目進行審核,6,997個納入財政部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總投資需求81,322億元。政策分析PPP項目信息公開情況概覽項目庫按地域統計,貴州、山東、四川、河南、新疆居項目數前五名,合計4,243個,占入庫項目總數的60.6%;貴州、云南、河南、江蘇、遼寧居投資需求前五名,合計3.16萬億元,占入庫項目總投資需求的51.3%。按行業統計,市政工程、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片區開發等四個行業項目數居前4名,合計4,034個,超過入庫項目總數的50%,其投資需求合計5.79萬億元,占入庫項目總投資需求的71.2%。按回報機制統計,使用者付費項目3,338個,投資需求3.4萬億元,分別占入庫項目總數和總投資需求的47.7%和42.3%;政府付費項目2,000個,投資需求1.8萬億元,分別占28.6%和21.9%;可行性缺口補助項目1,659個,投資需求2.9萬億元,分別占23.7%和35.8%。財政部發布的兩批示范項目已全部入庫。按照《PPP操作指南(試行)》確定的PPP項目全生命周期包括識別、準備、采購、執行和移交等五個階段,已進入執行階段的財政部示范項目66個,約占財政部示范項目總數的30%,處于采購階段的財政部示范項目38個,約占財政部示范項目總數的16%。政策分析PPP項目信息公開地區情況政策分析PPP項目信息公開地區情況政策分析PPP項目信息公開行業情況政策分析PPP項目信息公開行業情況政策分析PPP項目信息公開回報機制情況政策分析PPP項目信息公開回報機制情況政策分析PPP項目信息公開運作模式與典型案例基本運作模式委托運營(Operations&Maintenance,O&M,資產所有權歸政府),是指政府將存量公共資產的運營維護職責委托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不負責用戶服務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運作方式。政府保留資產所有權,只向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支付委托運營費。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8年。管理合同(ManagementContract,MC,資產所有權歸政府),是指政府將存量公共資產的運營、維護及用戶服務職責授權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的項目運作方式。政府保留資產所有權,只向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支付管理費。管理合同通常作為轉讓-運營-移交的過渡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建設-運營-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T”指移交運營使用權),是指由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承擔新建項目設計、融資、建造、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職責,合同期滿后項目資產及相關權利等移交給政府的項目運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為20-30年。運作模式與典型案例基本運作模式建設-擁有-運營(Build-Own-Operate,BOO),由BOT方式演變而來,二者區別主要是BOO方式下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擁有項目所有權,但必須在合同中注明保證公益性的約束條款,一般不涉及項目期滿移交。轉讓-運營-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T”指移交所有權及運營使用權),是指政府將存量資產所有權有償轉讓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并由其負責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合同期滿后資產及其所有權等移交給政府的項目運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為20-30年。改建-運營-移交(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ROT),是指政府在TOT模式的基礎上,增加改擴建內容的項目運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為20-30年。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T,“T”指移交所有權及運營使用權),可以看成BOT的變異模式,其在內容和形式上與BOT沒有不同,僅在項目財產權屬關系上強調:項目設施建成后歸私人機構所有。而在BOT中的特許經營期內,私人機構僅僅擁有經營權,或者說是種使用權,但對設施并不擁有所有權。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國外七大城市地鐵投融資結構分析表主要模式概覽資料來源:張泓等,2007,《世界七大城市地鐵投融資實例分析及其借鑒》,《城市軌道交通研究》第10期。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國內主要軌道交通投融資模式比較(按實施內容劃分)商業模式A1(前期工程)A2(土建工程)B(機電、設備等投資)傳統模式(大部分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政府出資政府出資,施工總承包政府出資建設,當地政府所屬地鐵運營商運營輕資產PPP模式(北京地鐵4號線)政府出資政府出資,施工總承包PPPBT模式(深圳地鐵6號線)全投資BT或資本金BT當地政府所屬地鐵運營商運營中資產PPP模式(鄭州地鐵3號線)政府出資或對社會投資人股權融資投融資+施工總承包,政府逐年收購土建資產PPP重資產PPP模式(北京地鐵新機場線)政府出資PPP主要模式概覽國內主要軌道交通投融資模式比較商業模式當期財政支出壓力遠期財政支出壓力項目融資難度傳統模式很大無依托政府出資,主要通過銀行貸款,融資難度小北京地鐵4號線較大較小主要由社會投資人進行股權融資,其它通過銀行貸款,融資難度較小深圳地鐵6號線較大較小土建部分通過“全BT”或“資本金BT”進行融資,在43號文發布之前政府可以提供信用背書的條件下,融資難度較小鄭州地鐵3號線較大較小若政府可以為土建資產的轉讓提供信用背書,則融資難度較小北京地鐵新機場線較小較大資本金投入大,時間長,股權融資難度較大主要模式概覽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國內主要軌道交通運營模式比較商業模式運營商收入來源運營效率實現難度傳統模式當地地鐵運營公司主要為財政補貼,少部分為票款收入運營效率較低小市場化模式(上市公司)從事軌道交通投資、建設、運營的大型上市公司(申通、港鐵等)票款收入、沿線土地開發及物業開發收益、多種經營收入完全市場化運作,運營效率高需將優質線路、資產注入公司,公司永續經營,目前成功案例不多PPP模式從事軌道交通投資、建設、運營及設備供應商等社會投資人組建的特許公司票款收入、沿線土地開發及物業開發收益、多種經營收入+政府補貼發揮社會投資人在各自領域的優勢,實現優勢互補,風險共擔,激勵相容,運營效率較高政府授予其特許經營權,進行適當的補貼,分擔部分風險,具有較強的可行性主要模式概覽城市軌道交通項目項目基本情況某市軌道交通項目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線路全長約43km,總投資約275億元;工程按照建設內容分為A1,A2和B三部分;A1部分為前期工程部分,投資約100億元,由當地城投公司負責,占項目投資的約36%;A2主要為土建部分,投資約110億;B部分機電、設備相關投資,約65億元;B,C兩部分投資均由社會投資人負責,總計約175億元,占項目總投資的約64%。項目實施方案某市軌道交通項目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市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交通委”)是該項目的實施機關;社會投資人確定后,該社會投資人和政府出資人共同成為該線路的特許經營者,并組建特許經營公司(以下簡稱“特許公司”),由市交通委代表市政府與其簽署特許協議;市交通委委托城投公司協助組織具體引資工作及后期實施工作;特許公司和城投公司共同委托軌道交通建設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建管公司”)負責全線的設計工作、監理工作以及工程總體籌劃與不同部分的接口工作;特許公司負責線路的運營管理、全部設施的維護和除洞體外資產的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資,并通過票款收入和財政補貼收回投資并獲得合理回報;特許經營期結束后,特許公司將A2和B部分項目設施完好,無償移交給政府指定部門。商業模式某市軌道交通項目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融資方案某市軌道交通項目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融資總額:項目公司所需融資總額為175億,資本金比例暫定40%,即70億元;資本金籌措中建股份出資21億元,新線運營公司出資35億元;其它14億元由其它社會投資人共同承擔;其它資金籌措其它所需資金105億元以特許公司名義進行融資,申請銀行長期貸款或發行債券;特許公司可以通過特許經營票款收入以及政府可行性缺口補貼進行質押擔保,同時以特許公司所持有動產進行抵押擔保,以上擔保基本可達到債權融資要求;因運營公司為特許公司實施控制人,故特許公司負債并入其財務報表;利潤分配與資產折舊(攤銷)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目前,項目收益的衡量指標為總投資現金流內部收益率(IRR),但特許公司股東獲得投資回報的合理方式只有通過對特許公司稅后利潤進行分配,即以股利方式獲得。特許公司的損益情況直接影響公司股東在特許經營期內能否獲得合理的投資回報。固定資產折舊對公司盈利水平有極大影響,若將土建資產按特許經營期30年計提折舊,特許公司將在相當長的時間處于虧損狀態。為保證特許公司股東在整個項目周期內的收益,同時提高特許公司后續融資能力,可以土建部分資產不計提折舊,或依照《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建設標準》按100年計提折舊,以保證特許公司的利潤分配,但在相應資產無償移交后,應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利潤分配與資產折舊(攤銷)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序號項目折舊年限序號項目折舊年限1隧道、地下站結構1008屏蔽門152高架橋509自動售檢票103地下站裝修、房屋建筑3510防災報警及環境監控154軌道工程2511給排水及消防255供電工程2512通信信號156通風空調2013車場維修設備157自動扶梯及電梯2014車輛30利潤分配與資產折舊(攤銷)城市軌道交通項目2008年8月7日,財政部印發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以下簡稱“2號解釋”),對企業采用BOT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業務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2號解釋從BOT項目的認定條件、建設期收入的確定、BOT項目資產的計量、經營期收入的確認等做出了規定,解決了我國BOT項目業務會計處理沒有依據的問題。BOT業務所建造的基礎設施不應作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應根據特許合同有關條款將其確認為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若未來項目公司收入確定,則確認為金融資產(長期應收款),與BT項目的會計處理完全相同(適合某些公益性PPP項目的會計處理方法);若未來項目公司收入不確定,則確認為無形資產(當前某些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項目采用該種會計處理方法);利潤分配與資產折舊(攤銷)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建設標準》與新會計準則下BOT項目的會計處理之間存在沖突;現行會計處理方法對于項目公司的運營有不利影響;不利于考核經營業績影響企業市場化融資制約企業可持續發展一種可行的改進方案探討采用工作量法進行資產折舊處理:資產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1-凈殘值率)*當期價值量/預計總價值量,預計總價值量是指城軌運營(包括附屬資源經營)和地鐵物業開發預計實現的收入總量(可視為“預計總工作量”);當期價值量則為當期實現的地鐵運營、附屬資源經營和地鐵物業開發實際收入。利潤分配與資產折舊(攤銷)城市軌道交通項目非企業化運作條件下的城軌企業資產收益曲線企業化運作條件下的城軌企業資產收益曲線利潤分配與資產折舊(攤銷)城市軌道交通項目改進的資產收益曲線“軌道+土地”一體化綜合開發促進軌道交通站場及周邊功能設施用地布局協調;交通設施無縫銜接、地上地下空間充分利用;大幅提高軌道交通運輸能力和城市綜合服務功能;可為地鐵創造吸引客流量,提升運營期票款收入,形成軌道交通建設和城市功能區發展的良性互動機制;通過沿線土地收益反哺軌道交通的建設及運營,提高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的資金籌措能力和收益水平,實現軌道交通項目的可持續發展。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軌道+土地”一體化綜合開發實施條件取得政府政策支持“軌道+土地”一體化綜合開發模式需市政府支持軌道交通站場實施土地綜合開發和土地儲備,具體由市政府相關部門綜合考慮城市功能區規劃布局、建設用地供給能力、市場容納能力、軌道建設投融資規模等因素,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合理確定沿線綜合開發土地的范圍和開發規模,授權特許公司對城市軌道交通場站及周邊土地進行綜合開發利用,原則上停車場、車輛段、站點和沿線兩側不小于500米范圍內土地均納入綜合利用范圍。明確土地資源需求,調查沿線土地資源分布對地鐵沿線(包括各站點、車輛段、停車場及軌行區)兩側1000米范圍內的用地進行土地資源篩查,選取具備開發條件的潛力用地。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軌道+土地”一體化綜合開發實施條件擬開發方式利用場站、軌道等軌道交通用地進行地上、地下空間開發的用地,分層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以劃撥方式供地;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按協議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其他綜合開發用地,采用協議出讓和帶條件“招、拍、掛”等方式供地,并將統一聯建的軌道交通場站、線路工程及相關規劃條件和軌道建設要求作為取得土地的前提條件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地下綜合管廊項目住建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按照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將地下綜合管廊建設作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著力點,積極開展了中央財政支持地下綜合管廊試點工作;《關于開展中央財政支持地下綜合管廊試點工作的通知》提出中央財政對地下綜合管廊試點城市給予專項資金補助,一定3年,具體補助數額按城市規模分檔確定,直轄市每年5億元,省會城市每年4億元,其他城市每年3億元。對采用PPP模式達到一定比例的,將按上述補助基數獎勵10%。入選的10個城市為:包頭、沈陽、哈爾濱、蘇州、廈門、十堰、長沙、海口、六盤水、白銀;計劃年內建設地下綜合管廊389公里(今年開工190公里),總投資351億元,其中中央財政投入102億元,地方政府投入56億元,拉動社會投資約193億元。國家在加大財政投入的同時,將優先通過特許經營、投資補貼、貸款貼息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管廊建設和運營管理。地下綜合管廊項目項目基本情況某市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建設內容:市城區范圍內干線管廊18段,共45.6公里,主要纜溝5段,共6公里,合計51.6公里;同步建設兩個控制中心,中心城區控制中心占地約3000平方米;服務范圍71平方公里,服務人口約71萬。建設周期與投資:項目總投資35.5億元;計劃2015年10月正式開工建設,整個項目建設期24個月,其中建安工程費28億元;項目運營期30年。項目實施方案某市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市授權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作為本項目的采購人,以競爭性磋商方式選擇一家社會投資人;由市城建局和地下管線管理處(下稱“市管線處”)代表市政府與中選的社會投資人通過簽署《地下綜合管廊PPP項目公司合資合同》,共同出資設立項目公司(SPV);其中市管線處出資3億元,持股33.33%,社會出資6億元,持股66.67%。除中央財政補貼(9億元,以投資補助的形式注入項目公司)和項目公司的股本金(9億元)之外,其它資金以債權融資解決。項目實施方案某市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代表市政府與項目公司簽署《地下綜合管廊PPP項目協議》和《地下綜合管廊特許經營協議》,授予項目公司特許經營權,由項目公司負責該市地下綜合管廊項目的投融資、建設以及維護和運營。項目公司通過經營本項目獲得管線入廊費、日常維護費、政府支付的項目可行性缺口補貼、經營性收入等方式收回投資并取得合理回報。項目公司的特許經營期暫定為三十年。特許經營期滿后,項目公司應將項目設施完好、無償移交給市政府或其指定的接收機構。商業模式某市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利潤分配與資產折舊(攤銷)某市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地下綜合管廊項目運營期內項目公司利潤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后,當年按股權比例進行分配。運營期滿項目公司財產分配:運營期滿,項目公司按公司法的規定進行清算解散,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權比例進行分配。項目總投資減去中央財政補貼9億元,共26.5億元按30年計提攤銷。項目公司財務情況某市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地下綜合管廊項目項目公司財務情況某市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地下綜合管廊項目項目公司財務情況某市地下綜合管廊項目地下綜合管廊項目項目概況某市公益性市政道路項目市政及公路項目項目總投資40.77億元,分為4個子項目;每個子項目建設期2年,運營期5年,4個子項目分4年分期、分批建設,整個項目特許經營期10年;12345678910項目1建設期運營期項目2建設期運營期項目3建設期運營期項目4建設期運營期實施方案某市公益性市政道路項目市政及公路項目項目采用政府付費的形式;以政府付費的形式分項目在運營期內分五年等額支付,支付總額為每個項目的建設投資;子項目建設期利息在其運營期第一次付費時一次支付;運營期內每期應支付的財務費用同當期應支付的財政補貼一并支付。政府將應付費目列入政府中長期財政規劃,并取得縣人大審批通過,并且鎖定若干畝經營性土地的出資讓收益用作本項目付費的定向保障;地方2A級以上公司為政府付費提供擔保商業模式某市公益性市政道路項目市政及公路項目運作模式某高速公路項目市政及公路項目FCP+PPP項目采取“投資+施工”一次性招標。社會投資者中標后,出資20億元社會資本金并獲得合計73.7億元的施工工程。其中,16億元采取FCP模式,作為階段性持股,獲取固定投資回報,由市政府指定的平臺公司按約定計劃回購。4億元采取PPP模式,作為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收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通過項目運營收益分紅獲得投資回報。運作模式某高速公路項目市政及公路項目海綿城市(住建部:《海綿城市技術指南》,2014/10/22)海綿城市是指城市能夠像海綿一樣,在適應環境變化和應對自然災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彈性”,下雨時吸水、蓄水、滲水、凈水,需要時將蓄存的水“釋放”并加以利用。關于開展中央財政支持海綿城市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14〕838號)中央財政對海綿城市建設試點給予專項資金補助,一定三年,具體補助數額按城市規模分檔確定,直轄市每年6億元,省會城市每年5億元,其他城市每年4億元。對采用PPP模式達到一定比例的,將按上述補助基數獎勵10%;試點城市由省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水利部門聯合申報。試點城市應將城市建設成具有吸水、蓄水、凈水和釋水功能的海綿體,提高城市防洪排澇減災能力;采取競爭性評審方式選擇試點城市;對試點工作開展績效評價。市政及公路項目海綿城市海綿城市第一批試點城市名單遷安、白城、鎮江、嘉興、池州、廈門、萍鄉、濟南、鶴壁、武漢、常德、南寧、重慶、遂寧、貴安新區和西咸新區;住建部發文批準三亞作為城市“雙修”、海綿城市和地下綜合管廊的試點城市。一系列支持性文件《海綿城市技術指南》(2014年10月22日隨建城函〔2015〕275號發布)《海綿城市建設績效評價與考核辦法》(2015年7月10日隨建辦城函〔2015〕635號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2015年10月11日發布)市政及公路項目海綿城市《企業財務通則》第二十條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一)屬于國家直接投資、資本注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二)屬于投資補助的,增加資本公積或者實收資本。國家撥款時對權屬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全體投資者共同享有。

(三)屬于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四)屬于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的,作為企業負債管理。

(五)屬于彌補虧損、救助損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財政補貼的會計處理第1、2兩項屬于國家投資性質,即政府的資本性投入,應增加企業權益。兩類資金的區別在于是否由國家獨享該權益。對國家直接注入企業的如基本建設投資、國債項目資金,屬于國家對重點項目的資助,主要由國家進行投資掌控,故國家常以投資者身份直接對企業進行資本性投入,因此,應當增加國家資本,對于超過注冊資本的金額則增加國有資本公積(國家獨享);對屬于投資補助的財政資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項目補助、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投資項目補助等,是對企業原股東投入資本的補助,增加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通常是資本公積),由全體投資者共同享有,大部分時候國家不以投資者身份出現,而是為了貫徹宏觀經濟政策或實現調控目標,給予企業具有導向性的資金,企業收到這類資金最終應增加資本公積;如果撥款時對形成的資本做出了明確的權屬規定,則按其規定執行。財政補貼的會計處理政府給予的項目發展建設專項資金補助首先應當根據項目內容確定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如果屬于,需要計入專項應付款科目,如果不屬于,則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進行處理。1、項目按照性質屬于預算內的補助屬于不征稅收入,計入專項應付款,企業在收到補貼時:借:銀行存款貸:專項應付款--XX項目發生項目建設支付時:借:專項應付款--XX項目(可以直接完工驗收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項目完工時: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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