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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51-上海工程技術大學學生治安保衛委員會章程滬工程保[2006]15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指導思想深入開展平安建設,維護校園安全穩定是每個工程大學生的責任和義務。積極防范,有效預防違法違紀行為、弘揚正氣,開展群防群治,增強大學生法律觀念,發掘大學生參與治安防范的潛能,培養大學生的大局意識、參與意識、主人翁意識,提高大學生自我管理的能力,營造文明、和諧、穩定的校園環境。第二章 組 織第二條 學生治安保衛委員會(簡稱治保會)由校治安綜治理委員會領導、團委負責具體組織、綜治辦(保衛處)進行業務指導的,協助維護校園治安秩序的學生自治組織。(一)成立校治保會指導委員會主任由校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組長兼任;副主任由團委、學生處、保衛處領導擔任;下轄業務指導小組。(二)治保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秘書長一名;以上均由學生擔任。(三)治保會主任會議,治保會主任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組成。每兩周舉行一次,指導委員會派員參加主任會議。1、分析校園治安形勢,討論制定工作對策;2、收集整理治安信息,及時上報;3、組織成員開展相關活動;4組建院、系治保小組, 決定組長人選和組別的劃分;5、決定召開會員大會和組長會議;6、決定獎勵和表彰會員;7、開展法制宣傳活動。第三章 會 員第三條 治保會會員由學生骨干組成(由學生自愿報名參為主,團委推薦審核為輔、報保衛處備案) 。(一)熱愛學校,熱愛治保工作,作風正派、誠實守信、遵守紀律;(二)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識,能全心投入,勇于、善于同違法犯罪作斗爭。第四條 會員職責(一)收集校園治安信息,發現異常情況和苗子,及時報告保衛處;(二)參加校園巡邏,維護校園治安秩序;(三)協助職能部門調解治安糾紛,配合公安機關開展案件調查工作;(四)積極參與法制宣傳,了解社會治安形勢,對校園治安防范提出建議;(五)遵守治保會章程,對治保會工作有監督、批評、建議的權利。第四章 附 則第五條 治保會活動經費以及對做出突出成績的會員獎勵團委、學生處、保衛處協商解決。第六條 本章程由保衛處負責解釋。第七條 本章程自 2006 年11月1日起施行。上海工程技術大學關于完善學校維護穩定信息報送工作的規定滬工程委辦[2005]1號為了及時、全面掌握影響學校政治穩定和治安安定的信息,切實維護校園穩定。根據滬委辦發( 2005)45 號《關于建立和善本市維護社會穩定信息報送制度的意見》和《上海工程技術大學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特制定本規定第一條 工作要求(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維穩信息工作,指定專人,并負責日常維穩信息的收集與報送,把維穩信息報送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提高到對黨對人民負責的高度,切實抓實、抓好。各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自負責,強化工作措施,落實工作責任。(二)加強分析研判。各單位要以可能影響校園穩定和群體性事件為重點,定期進行不安定因素和重點人員的滾動排摸,并結合本部門關心的熱點、存在的難點問題,堅持在調查分析上下功夫,努力做到預警在先,防患未然。(三)加強信息報送。各單位要嚴格遵守學校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切實落實信息報送工作,堅決杜絕遲報、漏報和瞞報等情況的發生。校綜治委將檢查、考評各單位開展維穩信息工作的情況,列入防范責任考核目標。第二條 報送內容(一)可能影響學校內部穩定的突發問題;(二)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各類信息;(三)對涉及師生利益或師生關心的熱點問題的信息;(四)境內外敵對勢力、恐怖勢力等插于我人民內部矛盾的信息;(五)對可能影響或危害局部穩定的重點人員;(六)其他可能影響內部穩定的信息第三條 報送方法(一)白天工作日報送黨委辦公室聯系電話: 67791089 、67791101(二)晚上、雙休日和節假日報送值班聯系電話: 67791055第四條 本規定由校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五條 本規定自 2005 年4月4日起施行。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治安安全管理規定滬工程保[2006]14號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內部的安全防范,切實保護師生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校園治安穩定。根據國家教育部、公安部、市綜治委安全文明校園和平安單位創建工作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強化治安全管理的責任意識, 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各級領導要確立發展是第一要務,穩定是第一責任;發展是政績,穩定也是政績的意識。第三條校內治安安全管理工作本著既確保安全穩定,又服從服務于教學、科研及其他各項工作的原則,實行“黨委領導,依靠群眾,預防為主,管理從嚴,及時打擊,保障安全”的方針。第四條 以建設安全可靠的校園安全防護體系為重點,依法治校與以德治校相結合,維護學校內部治安秩序,推動形成安全和諧、文明的校園環境,教育全校師生員工,自覺遵守法規和校紀第二章 領導的職責第五條安全文明校園和平安單位創建是一項長期性工作,同總結、同評比。第六條 各級治安責任人要經常對師生員工進行遵紀守法教育,道德品質教育和“四防防火、防盜、防爆、防災害事故)育。第七條 各級治安責任人要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本門及所管轄區域的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第八條 各級領導要認真學習綜合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時傳達上級和學校的管理要求,經常開展安全檢查,堅持每日下班前的檢查制度(斷電、熄火、關水、關鎖門窗) ,落實重點要害部位的防范措施,發現險患應及時整改。第九條 各單位要配合和協助學校派出所對本部門違反治管理的行為人或事開展調查;對已發生的案件,應組織力量保護現場,及時報案,主動提供情況,協助破案。第十條 積極熱情地做好對輕微違法人員的幫教和轉化工作,妥善處置各類人民內部矛盾,化解民事糾紛,維護校園穩定。第三章 校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職責第十一條 校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在校長領導下工作,負責全校的防臺風、防潮汛、防火警、抗震救災安全生產等項工作。第十二條 部署和組織學校法制教育、安全防范教育,傳上級文件和會議精神,提出具體工作要求,組織全校性的安全檢查,主持研究重大隱患整改。第十三條 依法治校,完善學校治安管理工作的各項制度,校安全生產工作辦公室要加強檢查監督。對違反治安安全規定和制度的部門下發隱患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整改。第四章 保衛部門的職責第十四條 在校長領導下,及時反映學校治安安全情況,合治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主動提出建議,當好領導參謀。第十五條 貫徹上級對綜治工作的要求,提出貫徹意見,認真組織實施,檢查、督促各單位開展治安防范工作。第十六條 校綜合治理辦公室要經常進行治安安全制度的查,發現漏洞應及時報告,督促有關部門迅速整改。第十七條 學校公安派出所負責對校內(除松江校區以外發生的一般刑事案件的偵查和治安案件的處理,并加強外來人員的管理,管理好集體戶口。第十八條 領導校衛隊,加強學生治保隊伍建設,組織校巡邏,維護公共場所治安秩序,完成黨委、校長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治安管理任務。第五章 幾項主要的治安安全管第十九條 現金管理(一)辦公室、實驗室的抽屜及櫥柜內嚴禁存放現金。各部門現金要專人管理,保險箱必須放在安全地點,門鎖、窗戶要堅固。現金庫存要按規定執行,保險箱鑰匙必須要隨身攜帶,密碼應打亂。(二)到銀行提取或送存數額較大的現金時,必須兩人同行且乘專車前往辦理。(三)如情況特殊且必須存放超額現金時,財務處應派專人晝夜值班看護,事先應與保衛處聯系。第二十條 物資倉庫管理(一)記以及收、發、借、遞、核等手續,切實做到定期檢查,帳物相符,保證物資不丟失,不被盜。(二)倉庫管理人員要嚴格執行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安全防火制度,人員離庫要關窗、鎖門,切斷電源,外來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庫房。第二十一條貴重儀器設備管理(包括計算機、電視機、照相機、等民用器材)(一)貴重儀器設備要存放在安全地點,設專人負責,嚴加保管,建立領發、借用、退還、交接和使用登記制度,要經常清點檢查。如有損壞、遺失,必須查明原因,及時上報。(二)資產管理及保障處要定期檢查各部門的使用和保管情況。(三)寒暑假期間,各部門要采取妥善的安全措施,貴重設備要相對集中保管。第二十二條 危險物品管理(一)危險物品由資產管理及保障處統一購置,隨用隨買,用多少買多少,一般不留庫存。(二)因實驗或工作需要保存少量危險物品的,必須經校安全生產辦公室同意,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規定辦理。(三)危險物品在采購、儲存、運輸、分裝、使用過程中要確保安全。必須嚴格執行“五雙“制度(領用、雙人使用)。第二十三條 門衛管理(一)門衛管理由保衛處負責,嚴格執行學校門衛管理實施細則。(二)校衛隊員應佩帶值勤標志,禮貌待人,對可疑情況有責任進行查問,對攜帶物品有權進行核查。(三)師生員工必須遵守門衛制度,任何人不得妨礙校衛隊值勤。第二十四 消防器材管理(一)除承包單位消防器材實行包干管理外,學校內部的消防器材的設置、配備由保衛處負責。(二)消防器材用于撲救緊急火警, 嚴禁挪作它用。 如有違反酌情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三)重點防火區域(部位) ,應設有明顯的防火警示標記消防器材應保持良好狀態。第二十五條 刀具管理(一)凡屬公安部門規定的管制刀具,全校統一登記編號。(二)各部門工作所需的管制刀具,必須確定專人保管。工作需要使用管制刀具僅限于工作場所,不得隨意出借或隨意帶出工作場所。(三)管制刀具如發現丟失、被盜,要及時報告。(四)學校保衛處、派出所有權對管制刀具進行檢查,對非法攜帶違反規章或使用不當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將予以沒收。第二十六條 外來人員管理(一)凡臨時來校工作、 學習人員,各主管部門必須認真審核,填寫《外來人員聘用表》 ,經批準后,由保衛處核發臨時出入證。(二)對來校施工的外包工、合同工、臨時工等,在上崗前各聘用部門應進行校紀校規和消防安全教育。第六章 獎 懲第二十七條 凡見義勇為,敢于糾正違章.模范執行各項章制度,事跡突出的個人和集體,可視情況,分別給予表揚或獎勵。第二十八條 凡違反本規定且造成后果者,酌情賠償經濟失、扣發校內津貼直至給予行政處分。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保衛處負責解釋。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 2006 年11 月1日起施行,原滬工趙[87]第178 號《治安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同時廢止。上海工程技術大學辦理校內留宿規定滬工程保[2006]10號為全面了解和掌握人員流動情況,加強學校夜間的治安安全保衛工作,根據《上海工程技術大學外來人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第一條校內留宿按留宿人員及接留宿地點的不同.分為如下四類:第一類 本校學生在學生宿舍住宿;第二類 外來人員在生活服務部住宿第三類 學校教職工、學生在校內臨時借宿第四類 外來人員因工作需要在校內暫宿。第二條 第一類住宿人員由校后勤實業發展中心按照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每年 9 月初將住宿學生的人數、姓名、班級及間號報保衛處備案。第三條 第二類住宿人員由校辦產業管理處、生活服務部按照《上海市旅游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 ,認真檢查證件,正確填住宿登記單。第四條 第三類、第四類留宿人員的審辦手續:(一)教職工因工作或其他意外情況需要在校內臨時住宿的,經所在部門領導同意后報校長辦公室批準,由保衛處辦理留宿登記手續。(二)外來人員因工作需要在校內暫時留宿,由聘用部門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校長辦公室批準,由保衛處辦理留宿登記手續。第五條 上述四類以外的留宿或有特殊情況的留宿由學校衛處根據具體情況審辦。第六條 留宿人員必須在指定地點留宿。第七條 學校派出所、 保衛處要加強對各類留宿人員的檢查嚴格依章管理。第八條 本規定由保衛處負責解釋。第九條 本規定自 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滬工程陳[89第092 號《辦理校內留宿的規定》同時廢止。上海工程技術大學仙霞路校區車輛進出、停放管理規定滬工程保[2005]2號為了加強仙霞路校園的治安管理,維護各類車輛安全進出校門和停放秩序,保障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的順利進行。根據《門衛管理實施細則》的要求,特制定本規定第一條 機動車進出校門(一)外來機動車進入學校,一律從門衛處領取“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機動車出入證”后,方可進入校區;(二)駕車離開學校時,請將“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機動車出入證”交還門衛,并主動接受門衛查驗;(三)本校教職員工的自備機動車進出校門,憑保衛部門登記領取的“上海工程技術大學停車證”(請放置在擋風玻璃前) ,進校門;(四)各類機動車輛在校園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 5KM/H校園內禁止鳴喇叭。第二條 摩托車、助動車、電瓶車進出校門(一)摩托車、助動車、電瓶車進入校門,一律從門衛處領取“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摩托車、 助動車、電瓶車出入證”后,方可進入(二)摩托車、助動車、電瓶車離開學校出校門時,請將“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摩托車、助動車、電瓶車出入證”交還門衛,主動接受門衛查驗;(三)摩托車、助動車、電瓶車在校園內行駛時應安全慢行,禁止騎車帶人,禁止鳴喇叭。第三條 停放(一)進入校內的機動車應自覺遵守學校的有關規定,按指定泊位有序停放,不得隨意亂停;(二)摩托車、助動車、電瓶車一律停放在圖書館后面的車棚內,并聽從管理人員指揮。第四條 車輛安全防范(一)各類車輛停放時,不要忘記上車鎖,貴重物品請隨身攜帶,不要放在車上;(二保管,如一旦遺失,應及時報告保衛部門,并出示本人有效證件登記備案;(三)在校園內租房辦公的單位或個人,應事先到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第五條 本規定由保衛處負責解釋。第六條 本規定自 2005 年4月3日起施行。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校園消防安全工作規定滬工程保[2005]6號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上海市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結合校園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校區的消防安全工作。凡在各校區學習、生活的師生員工及外來人員,都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應貫徹“預防為主、 防消結合”的工作針,本著保護師生,教育在先,明確責任,督查并重的要求,不斷提高廣大師生的消防安全意識。第四條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崗位安全責任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第五條 每年的 11 月9日為消防安全活動日。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第六條 校長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副長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學校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第七條 學校派出所要認真實施消防監督、履行檢查職能,及時消除隱患,確保校園安全。第八條 保衛處是學校消防安全的主管部門。在消防安全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應履行下列職責:(一)擬訂年度學校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做好上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總結;(二)擬訂和完善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的經費預算,并報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審核;(四)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督促和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工作;(六)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做好消防設施的配置和維修保養;(七)組織與管理義務消防隊,在師生員工中開展消防知識、滅火技能和應急疏散的演練;(八)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消防安全工作和經費使用的情況。第九條 各院、部、處、室、直屬單位的黨政領導是本單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履行下列職責:(一)及時傳達、落實學校布置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要求,并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二)消防安全管理要融入到本單位的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工作,確保一方平安;(三)開展消防安全責任三級簽約,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及時解決消防安全的防范漏洞;(四)組織消防安全宣傳,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不斷提高師生遭遇火災時的自救和逃生能力;(五)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實行嚴格管理。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十條 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定期召安全工作會議,組織有關部門或人員開展消防安全抽查。各院、部、處、室、直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每季度對管轄區域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第十一條 保衛處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不同季節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進行日常防火巡查, 并做好巡查記錄。第十二條 各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凡能夠當場正的應立即糾正;對不能當場改正的應限期整改;對暫時不能改正的應制定應急防范措施,盡快落實整改方案,并向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三條 凡持有易燃易爆、壓縮氣體等危險化學物品的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專人負責,規范操作,嚴禁超量儲存和隨意放置。第十四條 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校園內禁止擅自使用電爐、電熨斗、電烙鐵等電熱器具。安全辦公室要定期對電氣設備、開關、線路、照明燈具等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第十五條 校園內嚴禁擅自動用明火,如需明火作業者應事先辦理動用明火申請手續,落實防護措施,經保衛處審核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第十六條 學生公寓、生活服務部、辦公室、實驗室等公眾場所嚴禁使用“熱得快”。第十七條 校園內各通道、樓梯、安全出口、消火栓周圍 3米內等部位禁止堆放雜物,要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第十八條 凡新建、改建和內裝修工程前,主管部門應嚴執行學校房屋修繕項目審批制度,如實進行申報,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章 消防安全設施第十九條 學校消防設施的配置與維護除執行市教委、市公安局《上海市學校消防設施配置管理辦法(試行) 》的規定外,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現行的有關消防法律、 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第二十條 配置在校內公共場所、重點部位的滅火器具,保衛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認真維修保養,并做好更換與檢查記錄第二十一條 校園內自動報警、防火門、消火栓,消防水泵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箱等消防安全設施,嚴禁任何人擅自挪作他用。保衛部門應組織人員每半年檢查一次,使各項設備保持良好工作狀態。第二十二條 防毒面具、擔架、毛巾、急救包、手提擴音機警戒繩等火災發生時搶險、救護物品,各職能部門應有專人保管,保障應急使用。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第二十三條 消防安全教育應作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列入校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并納入新生教育的內容。第二十四條 各學院應加強對學生在校期間的消防安全教育,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常見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疏散逃生、現場急救和初起火災撲救等技能的教育與培訓。第二十五條 保衛處應經常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宣傳活動定期組織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安全的業務培訓,火災報警、疏散逃生、現場急救等消防演練,不斷提高學校整體防火救災能力。第二十六條 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和監中心工作人員,應定期到專門機構接受消防安全崗位培訓,持證上崗。第六章 附 則第二十七條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應納入各級干部考核、崗評比“一票否決”的內容。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學校派出所、保衛處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 2005 年7月20日起施行。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改建、內裝修工程施工消防安全申報規定滬工程保[2006]7號第一條 凡在校內需要進行改建、內裝修或對原裝修進行動時,主管部門應事先備好有關資料向保衛處提出申請,由保衛處進行初審、備案。第二條 學校初審同意后,由裝修單位將全部資料送地區公安分局防火監督處審核。在獲取批準后,方可向保衛處申請施工。第三條 裝修單位未經審核批準,擅自進場施工,保衛處權制止。如不聽勸阻強行施工,學校派出所將按照有關消防法規依法處理。第四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審批圖紙施工。如變動設計圖紙或方案,應及時向保衛處備案,經公安分局防火監督處審批后方可繼續施工,否則保衛處有權要求停止施工。第五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或挪用學校內部原有的消防設施。一經發現,將按照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第六條 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門應及時向地區公安分局防監督處申請竣工驗收,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七條 租賃單位改建、裝修申報,由校保衛處統一初審經審批同意,方可報地區公安分局防火監督處審核。第八條 本規定由保衛處負責解釋。第九條 本規定自 2006 年11月1日起施行。上海工程技術大學化學危險品管理規定滬工程保[2006]5號為加強學校對實驗室各類易燃、易爆、有害、有毒危險品的管理。根據國家對化學危險品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規定。第一條危險品不能隨意置放,應按要求放置。嚴格登記制度,尤其對性質不穩定,易分解、變質和可能自燃的化學危險物品應經常檢查,采取安全預防措施,防止自燃、爆炸,以免發生意外。危險品的殘留物必須及時消除,妥善處理。第二條 實驗室零用的化學危險品,應設置必要的通風、溫、消防、防護等安全措施,采取有效的防火隔離措施。儲藏地方應有明顯的禁火標志。第三條 配備在實驗室的消防器材必須專人保管, 定期檢查,以防挪用失效。第四條 倉庫和實驗室必須按藥品的性質分類入庫儲藏。化學性能互相抵觸或消防性能不同的物品應嚴格分柜儲藏。第五條 實驗人員在使用化學危險品之前應事先了解藥品規格、性能及可能產生的危險,并做好預防措施。使用可燃、易燃化學品時,不可使物品升溫至燃點;使用易燃有機溶劑應遵循操作規程,不可麻痹大意。第六條 化學危險品領用應控制總量,實驗室隨用隨領不超量存放易燃、易爆、劇毒化學物品。第七條 學生在使用危險藥品進行實驗時,指導教師應加強管理、指導,說明使用教程及危險性,避免發生不測事故。對不按操作規程使用藥品的學生,要及時制止,嚴肅批評,直至停止其實驗。第八條 化學危險品的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執行五雙制度,持證上崗,認真學習熟悉各種物品的性質和管理方法,掌握預防和滅火的知識,達到“三懂二會”。第九條 存放化學危險品的庫房,庫內只準裝防爆燈,電源開關應裝在室外。第十條 本規定由保衛處負責解釋。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 2006 年11 月1日起施行。上海工程技術大學三級動火審批規定滬工程保[2006]6號為加強三級明火作業管理,切實落實《上海市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一條 凡在校區內需要使用焊接、切割、熬煉瀝青和噴燈等明火作業的部門(除教學實習活動以外) ,必須事先到保衛處寫明火作業申請表,經批準后方可動用明火。第二條 動火作業前,主管部門應做好現場檢查清理工作對確實不能搬動的可燒物、易燃物要遮蓋好,事先防護,防止飛濺火星。第三條 明火作業現場應配置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設專監護,確保萬無一失。第四條 外來人員在辦好施工合同后施工前,由專職消防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還必須與主管部門聯系,辦理手續,得到許可方可施工。第五條 動火作業完畢后,在場工作人員有責任認真進行檢查,確認現場無火種后方可離去。第六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火災事故者,學校將對有關責任依法追究責任。第七條 本規定由保衛處負責解釋。第八條 本規定自 2006 年11月1日起施行。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滬工程保[2005]5號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交通故,切實維護廣大師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市教委和松江大學園區校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各校區區域內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部門和個人。所有車輛、人員進入校區后,都應當嚴格遵守。第三條 校園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管理、各行其道、方便師生的原則,保障校園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第四條 校保衛處是校園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門,依照國家的法規和本辦法,對校園的交通安全實施日常管理、安全教育及校內交通糾紛的處理,協助地區公安分局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第五條 每年 5月25 日、11月25日為校區無違章、 無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日。第二章 交通設施與道路管理第六條 校園道路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第七條 對損壞、殘缺的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保衛處負責組織有關部門應及時修復、更換。第八條 在校門口、教學區域、轉彎道路口和事故易發地段有斜坡的路段等應設置警示標志、限速標志。第九條 凡進入校區行駛的各種車輛(含非機動車) ,都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做到文明行車、文明禮讓。第十條 未經保衛處許可,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占校園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第十一條 學校舉行大型活動、道路施工等情況,確需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 有關職能部門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到保衛處備案并由保衛處告示。第三章 機動車管理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機動車包括汽車(大小客車、貨車、特種車輛等)、摩托車(二輪、三輪、輕便摩托車) 、專用工程車輪式農用車等。第十三條 凡進入校區的各類機動車必須經公安交通部門驗合格、注冊登記,并取得牌號的有效車輛。校內車輛(含教職工自備車)憑保衛處核發的《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機動車停放證》進入校園。無校內機動車停放證的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校區第十四條 進入校區的機動車,應服從保安(校衛隊)人的管理,在指定停泊點停放。第十五條 為保證教學區域的安靜,每周一~五上午 8:00~下午 4:30 分,未經批準的各類機動車不得進入教學區域。凡批進入教學區域行駛的車輛,必須低速行駛。第十六條 二輪、三輪、輕便摩托車禁止在校園道路上通行。如屬教職工上下班交通工具, 上述車輛一律從學校大門進入校區并推行到指定地點集中停放。第十七條 當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搶險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進入校區時,保安(校衛隊)人員應按照應急預案要求,主動疏導交通,確保道路暢通。第十八條 機動車進入校區,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進出校門時速不得超過 5公里;(二)校園道路限速 20公里/時;(三)校園內禁止鳴號;(四)校園內禁止超車;(五)駕駛車輛時不得使用移動電話;(六)禁止在校園內主干道任意停放。第四章 行人與非機動車管理第十九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行走。行人不要亂穿馬路,不要在機動車車前、機動車后急穿馬路,不要跨越行人護欄或道路隔離設施,不要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它行為。第二十條 任何人不得在校區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器具,也不得在校區道路上踢球、玩耍等有礙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指的非機動車包括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燃油(燃氣)助動車、三輪車、人力車、殘疾人專用車等。第二十二條 凡進入校區的非機動車必須證照齊全,禁止牌照的非機動車進入校園,禁止改裝、拼裝、排氣管消音器擅自更換的燃油(燃氣)助動車進入校區。第二十三條 進入校區的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第二十四條 進入校區的非機動車,應服從保安(校衛隊人員的管理,在學校指定的自行車庫(棚)和停車線內有序停放,各樓道門口以及其它妨礙車輛通行的地點,不得停放非機動車第二十五條 非機動車進入校區,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騎車人要了解車輛性能,做到車輛車閘、車鈴鎖具齊全有效;(二)要熟悉和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在非機動車道內騎車;(三)電動自行車、燃油(燃氣)助動車、殘疾人專用車等機動車校園道路限速 10 公里/時;(四)要依次行駛,不搶道、不占道,轉彎前或下橋時須減速慢行,注意安全;(五)要集中精力,騎車不打手機,不帶耳機或隨身聽;(六)不準雙手離把和攀扶其它車輛;(七)不準扶肩并行、相互追逐、曲折競駛和下坡沖坡;(八)不準在非機動車上安裝電動機、 發動機,違反規定載物;(九不準騎車帶人, 牽引車輛或受其他車輛牽引。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六條 保衛部門在實施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時,行使下列職權并采取如下措施:(一)根據學校對大型活動的安排,有權調整并采取臨時限制交通的措施;(二)責令、糾正有違法違規行為的部門或個人;(三)查詢有關人員、車輛的證件及相關資料;(四)處理交通糾紛,協助地區公安分局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五)對屢教不改、勸阻不聽的違章騎車人或駕駛員,會同有關單位或部門,共同做好教育工作。第二十七條 校園道路發生的交通事故或交通糾紛,當事人應及時報告保衛處,做好現場保護,不要擅自移動肇事車輛。如一般交通糾紛,當事人雙方愿意調解的,可由保衛處牽頭調解;如產生嚴重后果或調解不成的交通事故,可通過法律解決。第二十八條 一旦發現未注冊、未取得號牌、車牌與行駛不符的機動車或非機動車,保衛部門有權暫時代為保管,如發生分歧時,可移交地區公安分局交警部門處理。第二十九條 學校各學院、部、處、室、直屬單位應加強對師生員工的交通安全教育,作為新生教育的一項內容,并納入綜合治理的考核指標。第三十條 保衛處干部及保安(校衛隊)人員、非機動車專管人員應熱情服務、秉公辦事、嚴格管理、遵紀守法,自覺接受師生監督。第三十一條 校園道路是指校內設有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保衛處負責解釋。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05 年7月4日起施行。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治安安全管理處理辦法滬工程保[2005]8號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園治安安全管理,維護正常治安秩序學校政治穩定,切實保障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學校內部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共安全,侵犯師生權利,損害公共財產,危害安全文明校園的行為,情節輕微,尚不夠移交公安機關處罰的,依照本辦法處理。第三條 對學校內部輕微違反治安安全管理的人員,堅持以教育為主、處理為輔的原則。第四條 單位(部門)違反治安安全管理的行為,直接處責任人員;如單位(部門)責任人員指派的,同時處理主管及工作人員。第二章 違反治安安全管理行為及處理第五條 有下列擾亂校內公共秩序行為,尚不夠移交公安關處罰的,學校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寫出書面檢查,直至行政紀律處分。(一)違反《門衛管理實施細則》 ,不聽從校衛隊(保安)勤人員管理,無理取鬧的;(二)未經批準,私帶公物出校,勸阻不聽的;(三)擅自邀請外來人員,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不聽勸阻的;(四)未經學校有關部門批準,外來人員擅自留宿,教育不改的;(五)外單位機動車輛未經保衛部門批準,擅自在校內停放過夜的;(六阻礙學校管理人員依章履行工作職責, 尚無暴力行為的;(七擾亂教育教學和科研工作秩序, 情節輕微的;(八)損壞學校通告欄、布告欄、污損校牌等行為的;(九)造謠惑眾,制造事端,情節輕微的(十)組織或參與打架斗毆,情節輕微且后果不嚴重的;(十一)在校內公共場所故意滋事生非, 或者有損大學生形象傷風敗俗行為的;(十二)偽造證件或私刻公章、偷蓋公章,尚未造成后果的;(十三)外來人員未辦理手續, 違反《外來人員管理辦法》 的;(十四)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情節輕微的;(十五)未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參與舉行集合、游行、示威等活動,且未造成后果的;(十六)違反國家和學校計算機網絡管理的有關規定,登陸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情節輕微的;(十七)違反校內交通管理規定,不聽勸阻的;(十八)違反校內河道管理規定,不聽勸阻的。第六條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尚不夠移交安機關處罰,除應賠償損失外,學校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寫出書面檢查,直至行政紀律處分。(一)漫罵、侮辱他人,不聽勸阻的;(二)故意污穢他人身體或衣物的;(三)毆打他人,后果不嚴重的;(四)以猥褻的語言、舉動調戲婦女的;(五)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六)造謠、損壞他人名譽,情節輕微的;(七)隱匿、毀壞、非法開拆他人信件、郵政快件等未造成后果,情節輕微的。第七條 有下列損害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移交公安機關處罰,除應賠償損失外,學校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寫出書面檢查,直至行政紀律處分。(一)未經單位(部門)領導同意,擅自撬門、撬窗、撬鎖的;(二)損壞公共財物或他人財物,金額不大的;(三)由于擾亂校內公共秩序或妨礙內部安全,造成少量公私財物損失的;(四)偷竊、騙取、侵占少量公私財物的。第八條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學校職能門除開具隱患整改通知書外,責令寫出書面檢查,直至給予行政紀律處分:(一)在嚴禁火種的場所(部位)擅自動用明火,未造成后果的;(二)違反安全用電規定、擅自使用電熱裝置、電爐等電器設備;擅自亂拉電線、安裝燈頭、插座.亂扔火柴棒、煙頭等不聽勸告的,未造成后果的;(三)擅自使用取暖設備,不聽勸阻的;(四)過失損壞消防設施或消防器材、疏散指示標志,后果不嚴重的;(五)擅自將消防設備、工具移作他用未造成后果的;(六)違反危險品或劇毒品運輸、儲存、使用、保管規定的;(七)過失引起火警火災,后果尚不嚴重的;(八)特種工種無證上崗,尚未造成后果的;(九)堵塞通道、出口、妨礙安全且不聽勸阻的;(十)對有關部門下發的隱患整改通知書,置之不理,不加改正的;(十一)下班后,水、電、煤氣不關而造成責任事故,后果不嚴重的;(十二)下班后,各部門辦公室、實驗室等應關鎖的門而未上鎖,后果不嚴重的;如造成失竊或事故,原則上照價賠償。第九條 賭博、變相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數額不大,教育不改的,除收繳賭具、賭資和非法所得外,學校給予以行政紀律處分。第十條 復制、出售、出租或者藏匿、傳播淫穢書刊、音像制品等物品,數量尚不可公安機關處罰的,除收繳外,學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第三章 附 則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人,不滿 18歲的可酌情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經教育批評后,通知其家長領回。第十二條 人為造成的損失或事故,違反者按辦法承擔全部責任,賠償一切損失(包括醫藥費、營養費等) 。由于人為因素原因造成的事故,要追究當事人及部門領導的責任。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保衛處組織實施,行政紀律處分由保處會同有關職能部門提出處分建議,報校長批準。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保衛處負責解釋。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05 年8月1日起施行。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滬工程保[2006]11號為規范在校學生校外租房管理工作,根據滬校綜治辦 [2003]4號《關于加強本市高校在校大學生校外租房管理的意見》,特制本辦法。第一條在校全日制本、高職學生,除逸仙路校區以外,由學校統籌安排住宿,原則上不允許在校學生到校外租房。第二條 除患病或其他條件不適宜多人居住一室的特殊情外,經學校批準方可到校外租房。第三條 在校學生申請校外租房的審批程序:(一)由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到校外租房的理由。(二)學生提交申請時,應如實填寫《上海高校學生在校外借房屋情況登記表 (工程大)。(三)各學院對學生在校外租房申請進行審核,經學生處、資保處、保衛處審批同意后,由校綜治辦建立檔案。第四條 對批準在校外租房的學生,各學生所在院、系應定專人,認真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教育,認真填寫大學生社區服務聯系手冊,使其自覺維護高校學生的良好形象。第五條 在校外租房的學生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加強人安全、財產安全、行路安全和住宿安全,避免遭受人身傷害和物品損失。第六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到校外租房者,學校將按有關規給予紀律處分。第七條 本辦法由保衛處負責解釋。第八條 本辦法自 2006 年11月1日起施行。上海工程技術大學集體戶口管理辦法滬工程保[2006]12號為了做好學校集體戶口的管理工作,根據市教委、市公安局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一條 我校集體戶口分教工和學生兩個戶,戶口簿及戶遷移手續、開具戶籍證明等由保衛處負責管理和辦理。第二條 教工、學生要求將戶口遷(移)入學校,必須經關部門同意,持規定的證明和戶口遷移證到學校保衛處申辦。(一)本市(含郊縣)戶籍的新生,戶口一律不移入學校。 。(二)本市農業戶口的新生,在戶籍所在區、縣就地辦理農轉非,農轉非證明由校招生辦公室辦理。(三)外省市戶籍的新生,戶口遷移可自愿選擇,遷移或不遷移;(四)外省市戶籍的新生,戶口遷入憑學校招生辦公室發出的入學通知書, 備齊申報材料 (①戶口遷移證; ②居民身份證照片 1張;③身份證復印件)申報。(五)本市和外省市分配來本校工作的高等院校畢業生憑本校人事處或市教委的有關證明(①就業報到證復印件;②外地生源落戶批復;③高校畢業生申報戶口證明信;④戶口遷移證;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⑥居民身份證照片 2張;⑦入戶申請表)申辦。(六)從本市其他單位或外省市調入本校工作的教工憑(①人事局申報戶口證明信;②市公安局準予遷入證明;③戶口遷移證;④身份證照片 2張;⑤入戶申請表)申辦。(七)因離婚、生育等特殊情況的教工及子女戶口,如確需移入學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征詢有關部門意見并報分管領導批準后,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辦。第三條 因購房、結婚等事由需開具集體戶口證明的,本提出申請,由保衛處辦理。第四條 戶口遷(移)出(一)學生求學期間,戶口不予遷(移)出;畢業離校時憑上海生源證明到保衛處辦理戶口隨遷(移)手續;中途離校,憑有關證明、文書辦理戶口遷(移)出或注銷手續。(二)教工因購房、結婚、出國等原因須將戶口遷(移)出或注銷,憑有關證明、文書辦理。(三)教工、學生調(轉)出本校,戶口應隨之遷(移)出第五條 非本校教工、學生,戶口不能遷(移)入本校。第六條 本辦法由保衛處負責解釋。第七條 本辦法自 2006 年11月1日起施行。上海工程技術大學外來人員管理辦法滬工程保[2006]9號為確保學校教學、科研工作的正常進行,保障外來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校園治安秩序。根據《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員管理條例、市教委《上海高校外來人員治安管理辦法(試行) 》等有規定,結合本校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一條 本辦法外來人員主要是指:(一)各部門聘用的外來臨時工作人員;(二)承包校內某項工程或業務的外來工作人員;(三)來校實習進修、培訓的外來人員;(四)在生活服務部住宿的外來人員;第二條 外來人員來校工作、學習時間在三日以上的、必辦理登記手續。(一各部門聘用臨時工作人員, 經學校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由聘用部門向保衛處提供被聘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家重點要害部門聘用臨時工作人員,應會同校派出所(保衛處)共同進行審查。(二承包校內某項工程或業務的外來工作人員 (含工程隊)由該工程或業務的主管部門向學校派出所(保衛處)提供外來工程隊或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家庭地址及居民身份證,并辦理登記手續。(三)來校實習、進修、培訓的外來人員,由主管部門或聯系部門向保衛處提供外來學習人員的有關情況及資料,到校派出所(保衛處)并登記辦理《臨時出入證》。(四)在生活服務部住宿的外來人員,生活服務部要嚴格按照旅館業管理的有關規定,查驗住宿人員的有效證件,填寫住宿登記單。住宿人員情況按月上報校派出所(保衛處)。第三條 凡外單位借用校內場地舉行的各類活動或會議,管部門或聯系部門應事先向校長辦公室報告,經審批同意后到保衛處辦理登記手續。第四條 來校學習、工作的本市戶口或外省市的來滬人員,必須按照《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員管理條例》到學校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第五條 外來人員需在校區內住宿的, 《上海工程技術大學辦理校內留宿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六條 外來人員在校園內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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