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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

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延不報(第九十一條)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重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有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公司為董事會)、重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局限性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違者處予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合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立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重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解決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導致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四權:現場檢查權、現場解決權、緊急處置權、查封扣壓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規定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批準,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解決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擬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重大責任事故罪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修改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導致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導致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修改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導致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后增長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導致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重大安全事故罪

四、瞞報或謊報事故罪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后增長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獻不得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合用原則不滿14周歲的,不予行政處罰,但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十五條)?負行政處罰責任能力:?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不予處罰,但應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處罰。(第二十六條)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況:?●積極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受別人脅迫的;

●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其他。不予處罰的情況:?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導致危害后果的。(第二十七條)

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條)該法規定了三種不同的行政處罰程序:簡易程序:可當場作出處罰決定,違法事實確鑿且有法定依據,公民50元以下,單位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的。(也要開具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般程序:除可當場作出處罰外,合用。聽證程序: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處罰,當事人規定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聽證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掌握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建設單位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擅自開工的;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規定施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第六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二)未實行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平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協議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導致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一條)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安全設施和條件違規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生產,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斷止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第三十七條煤礦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塵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規定,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達成規定,逾期仍達不到規定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經停產整頓仍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并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煤礦作業場合未使用專用防爆電器設備、專用放炮器、人員專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電照明,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煤礦相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煤礦礦長不具有安全專業知識,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調整配備合格人員并經復查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四十一條分派職工上崗作業前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4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第四十五條煤礦有關人員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現場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煤礦安全監察人員違規處罰第四十八條煤礦安全監察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煤礦事故隱患或者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解決或者報告,或者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國務院關于防止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關于煤礦重大安全隱患的規定煤礦的通風、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塵、防冒頂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并有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措施和完善的應急解決預案。

煤礦有下列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營的;

?

(七)超層越界開采的;

?

(十一)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的;熟悉煤礦行政許可的規定;第五條煤礦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五證一照),煤礦不得從事生產。擅自從事生產的,屬非法煤礦。

?負責頒發前款規定證照的部門,一經發現煤礦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從事生產的,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和開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設備,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于2日內提請本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并可以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報告。熟悉停產整頓的規定;第十一條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頒發證照的部門應當暫扣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

?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應當制定整改方案,貫徹整改措施和安全技術規定;整改結束后規定恢復生產的,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自收到恢復生產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驗收完畢;驗收合格的,經組織驗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的重要負責人簽字,并經有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批準,報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重要負責人簽字批準,頒發證照的部門發還證照,煤礦方可恢復生產;驗收不合格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擅自從事生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了解關閉煤礦的規定;第十三條對提請關閉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責令立即停止生產;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7日內作出關閉或者不予關閉的決定,并由其重要負責人簽字存檔。對決定關閉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實行。

?關閉煤礦應當達成下列規定:

(一)吊銷相關證照;

(二)停止供應并解決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電,拆除礦井生產設備、供電、通信線路;

(四)封閉、填實礦井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貌;

(五)妥善遣散從業人員。五、了解違反本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二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公司負責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投資入股煤礦(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對煤礦的違法行為予以縱容、包庇。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公司負責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煤礦公司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輪流帶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記檔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公司在生產過程中,1周內其負責人或者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帶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記檔案虛假的,責令改正,并對該煤礦公司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應負的法律責任1、有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2、注冊職業人員?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4、危險化學品單位的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由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了解煙花爆竹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送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送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送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送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熟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第四十四條非法制造、買賣、運送、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儲存、運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發生重大事故,導致嚴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銷售活動,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購買、運送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從事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購買、運送、爆破作業活動,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購買、運送以及從事爆破作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對沒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組織銷毀。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違反本條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公司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公司(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解決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公司不再具有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解決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解決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公司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了解特種設備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的違法行為:?1.擅自從事設計制造?2.擅自從事生產安裝改造維修?3.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假如沒有辦理使用許可?4.特種設備的操作人員違章操作?5.特種設備的檢查檢測機構,假如違反有關條例規定

6.特種設備的安全檢查人員假如沒有履行職責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了解安全生產行政責任的責任主體;●地方人民政府重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比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中小學校長。掌握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事故種類;地方人民政府重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特大火災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法律責任

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規定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履行,本地區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對政府重要領導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安全監督管理的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對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撤職或者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小學校重大事故負責人

中小學校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學校從屬關系,對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重要領導人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小學校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對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解決條例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導致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解決,合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解決不合用本條例。事故發生單位重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

罰則第二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發現申請人、聘用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申請人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第三十條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損失的,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合法手段取得執業證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撤消其注冊,當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掌握生產、經營單位、檢測檢查機構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安全生產監測檢查機構管理規定

熟悉安全生產檢測檢查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第二十條檢測檢查機構未取得資質或者偽造資質證書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查活動的,或者資質有效期屆滿未批準換證繼續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查活動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檢測檢查機構或者檢測檢查人員偽造檢測檢查結果,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局限性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別人導致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補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消其檢測檢查資質。尊敬的贊助商:**于200X年X月X日舉辦一個全校性的綜合型運動會,歷時一周。期間涉及三個部分:開幕式文藝表演、運動會和閉幕式頒發獎項(兩天)。我們校學生會外聯部是此類校園活動指定宣傳策劃單位,對商家贊助大學生活動的可行性,特別是贊助我校運動會活動的可行性有較進一步的了解。現在就讓我們為貴公司作此贊助可行性報告。一、行性分析1、本次運動會得到了學院團委和學校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規模大、參與者多,能吸引更多師生及其家屬來觀看,深受同學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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