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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知識產權法知識產權:是人們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動發明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經驗、知識而依法享有的權利。產權:是財產權利的簡稱。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知識產權具有獨占權。知識產權的地區性:指的是知識產權只在授予其權利的國家或都有確認其權利的國家產生,并且只能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指的是知識產權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法律保護,一旦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這一權利就自行消滅,或者說該知識產權就依法喪失。知識產權法:是高速因發明、使用智力成果而產生的,以及在確認保護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識產權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知識產權法的淵源:指的是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的各種具體表現形式。專利代理:是指專利代理機構以委托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辦理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專利事務的中介服務。專利代理機構: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專利申請人和專利局審查員之間的橋梁。專利文獻:既是科技住處情報源,又是專利審查的檢索工具和專利保護的法律指南。(涉及專利的發明說明書、權利規定書、發明說明書摘要、專利分類表、專利索引,專利公等)。著作權集體管理:是一種具有民間性質的著作權人自我管理機制,是指建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幫助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向運用其傷口的人收取作品使用費的機制。商標: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辨認不同經營者所生產、制造、加工、揀選、經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由顯著之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的標志。1、是表彰商品或者服務的一種標志;2、是一種辨認性標志;3、是由經營者使用的一種標志;4、是由顯著之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所構成的標志。商標的使用者是經營者。商標的構成要素,我國原《商標法》規定,商標應當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2023年修改后的《商標法》規定,“任何可以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別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涉及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專利權:是基于發明發明,由申請人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專利局依法審查核準后,向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發明享有的獨占權。1474年威尼斯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奠定了現代專利法律制度的基礎。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標志著專利申請國際化。著作權:亦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商品經營:指以營利為目的的商品生產和市場交易活動。營利性服務: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廣告保險、建筑、修理、通訊、運送等服務內容的經營活動。商品裝潢:是指在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所進行的裝飾。商原產地名稱:是指一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地理名稱,用于指標一項產品來源于該地,其質量或者特性完全或者重要取決于地理環境,涉及自然和人為因素。商號:又稱為廠商名稱。商務標語:是指經營者為了推銷其商品或者服務而制作的廣告宣傳用語。商品商標: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標。制造商標:又稱為生產商標、產業商標,是指商品生產者在其生產或制造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標。銷售商標:也稱為販賣商標、商業商標,是指銷售者在其銷售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標。服務商標:也稱為服務標記、服務標章,是指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在其服務項目上所使用的,用以區別于其他服務者所提供的服務項目的顯著性標志。文字商標:是指純以文字為其構成要素的商標。圖形商標:是指由平面圖形所構成的商標。組合商標:是指由文字和圖形相結合所構成的商標。組合商標:般以圖形為主,文字為輔。集體商標:即由工商業團隊、協會或其他集體組織的成員所使用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用以表白商品的經營者或服務的提供者屬于同一組織,也稱為團隊商標。證明商標:也稱為保證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等級商標:指同一公司在質量、規格等不同的同類商品上所聯合商標:指經營者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所注冊的若干個與正商標相近似的商標。正商標:是指由經營者最先創設的商標。使用的系列商標。防護商標:也稱為防御商標,是指經營者在不同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所注冊的與其正商標相同的商標。商標權:也稱為商標專用權,是指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所享有的權利。注冊商標:是指經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核準注冊之商標。我國對商標注冊實行自愿注冊為主的原則。商標權的專有性:又稱為獨占性或壟斷性,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有使用權,其他任何單位及個人非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商標權的時間:也稱法定期間性,是指商標權為一種有限期的權利,在有效期限內才受法律保護,超過有效期限,商標權即終止,不再受法律保護。商標權的地區性:這是由商標法的國內法性質所決定的,按照一個國家或地區商標所產生的商標權,只在該注冊國或注冊地范圍內受法律保護,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則不發生法律效力,不妥然地受法律保護。商標權的內容: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所擁有的權力的范圍。它表白的是商標權人對其注冊商標窨擁有哪些權利。專用權:是指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所享有的獨占性使用的權利。嚴禁權:是指商標注冊人所享有的嚴禁別人擅自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混同的商標的權利。轉讓權:是指商標注冊人所享有的將其注冊商標所有權轉讓給別人的權利。許可使用權:是指商標注冊人享有的以一定的方式和條件許可別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獲得收益的權利。使用原則:即使用取得商標權原則,是指商標權因商標的使用而自然產生,商標權根據商標的使用事實而得以成立。注冊原則:即注冊取得商標權原則,是指商標權因注冊事實而成立,只有注冊商標才干取得商標權。混合原則:即折衷原則,是指在擬定商標權的成立時,兼顧使用與注冊這兩種事實,商標權既可因注冊而產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商標權的取得:指根據什么原則和采用什么方式來獲得商標權。商標權因一定法律事實的存在而對特定主體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商標權開始與特定權利主體相結合。商標權的原始取得:也稱為商標權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標權由創設而來,其產生并非基于別人既存之商標權,也不以別人的意志為根據。商標注冊申請人依法通過注冊程序使其獲準注冊而取得商標權。商標的顯著性:是指構成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組合具有明顯的特色,在市場交易中足以使一般人據以辯別區分不同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商標權的繼受取得:也稱為商標權的傳來取得,是指以別人既存的商標權及別人意志為基礎而取得商標權。商標權的終止: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發生而致使原為有效的商標權喪失其法律效力,不再受法律保護。商標注冊:是指商標的使用人為了取得商標專用權,將其使用或準備使用的商標,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商標主管機關提出注冊申請,經商標主管機關審核,予以注冊的制度。商標相同:是指商標所使用的文字,圖形或文字與圖形之組合完全相同或在視覺上難以區分。商標相近似:是指商標所使用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大體相同。一表多類:指一個商標申請,可以用于兩類或兩類以上的商品或者服務。形式審查:是指審查商標注冊的申請不具有法定條件和手續,以的確對該申請是不否受理。實質審查:是指商標局對通過形式審查的商標注冊申請,就商標合法性所進行的審查。商標異議:是指在法定期限內對某一通過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標,依據商標法提出反對意見,規定商標局撤消該商標的初步審定,不予核準注冊。初步審定公告:指在征詢社會公告的意見。注冊公告:在讓社會公眾了解該商標已獲準注冊,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別人不復合逐個國家注冊:是指申請人通過代理人、經銷商或其他方式,到國外一個國家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一個地區地逐個辦理商標注冊。所需的證件:一般是指本國注冊證復印件;假如聲明規定優先權,申請人通常還要提供原先申請的副本以及原先受理申請的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出具的載明申請日期的證明及其譯本。注冊商標爭議:是指因商標注冊人認為別人在后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而引發的商標心用權的爭執。注冊不妥商標撤消制度:也稱為注冊商標無效審定制度,是指對那些不具有注冊條件而取得注冊的商標,通過法定程序撤違反商標禁用條款的注冊商標:是指使用了〈商標法〉第8條規定嚴禁使用的文字、圖形的注冊商標以不合法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是指那些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合法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銷其注冊的制度。復制:是指獲得注冊的商標與公眾熟知的商標完全或者基本相同;模仿:是指獲得注冊的商標與公眾熟知的商標顯著部分或主體部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翻譯:則是獲得注冊的商標與公眾熟知的商標使用語言文字不同但含義相同。公眾熟知的商標:是指在相關公眾范圍內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是指注冊商標受法律保護的期限,即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的權限期。注冊商標的續展:是指注冊商標有效的延續。即商標注冊人在其注冊商標期滿前后的一定期間內,依法辦理一定的手段,從而延長其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注冊商標的轉讓:是指商標注冊人依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將其注冊商標轉讓給別人所有的行為。原注冊商標所有人為轉讓人,另一方為受讓人。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簽訂使用許可協議,將其注冊商標許可別人使用的行為。獨占使用許可:也稱為排他使用許可,是指許可人許可被許可人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地區和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獨家使用其注冊商標。普通使用許可:也稱為一般使用許可,是指許可人可以許可不同的人同一范圍內使用其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商標使用許可協議又稱為商標許可證,從理論上來看,它可是有償協議,也可是無償協議,但實踐中一般都是有償協議。商標管理: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對商標使用、印制等行為所進行的指導、直轄市、檢查、監督等活動的總稱。商標管理內容:商標使用管理(分為注冊商標使用管理和未注冊商標使用管理)和商標印制管理。未注冊商標:是指那些未經商標局核準注冊而在市場上使用的商標。冒充注冊商標:是指將未經注冊的商標當作注冊商標使用的欺騙性行為。商標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帶有商標的包裝物、標簽、封簽、說明書、合格證等商標標記的行為。商標印制單位:是指依法登記并取得《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公司和個體工商戶。商標權的保護:是指國家運用法律手段來防止和制裁侵犯別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以保護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就是商標注冊人嚴禁權的效力范圍。商標專用權的行政保護:是指商標管理機關通過行政程序依法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來保護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權的司法保護:是指司法機關通過司法程序依法審理商標侵權案件,制裁商標侵權人,打擊假冒注冊商標犯罪來對商標專用權予以保護。商標侵權行為:是指侵犯別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標記:指帶有商標圖樣的物質實體,如自行車的標牌、酒瓶口的貼紙、香煙的盒皮等。足以導致誤認:是指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者產生產當事人與商標注冊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聯系的錯誤結識。商標侵權行為的例外:是指在特定情形,即使行為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了與別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也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商標權用盡情形:也稱商標權窮竭情形,指當注冊商標所有人或其許可人生產的帶有注冊商標的商品出售后,第三人在本國合法出售的這些商品上使用該注冊商標進行轉售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商標侵權行為中,假冒別人注冊商標的行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偽造、擅自制度別人注冊商標標記的行為以及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記的行為的侵權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時,構成侵犯商標權的犯罪,稱為~。假冒注冊商標罪: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記罪:是指偽導致、擅自制造別人注冊商標標記,情節嚴重的行為。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記罪:是指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記,情節嚴重的行為。馳名商標: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專利:發明人將發明發明向國家專利主管理機關提出專利申請,并將申請專利的技術發明公之于眾,經依法審查合格后,發明人享有在規定期間內對其發明的獨占實行權專利權:發明人基于發明發明,通過申請專利的方法,公開自已發明發明技術內容,經審查程序而取得的專有權。產權論:強調專利權是發明人的基本權利,認為人的發明性思想是一種精神財富,屬于知識形態的產品或非物質財產,因而其產權應歸于其發明者所有,該產權不受侵犯。產業政策論:認為保護發明人,賦予其排他性獨占實行權,目的在于鼓勵發明人從事發明發明,同時也鼓勵發明人公開技術傳播技術。社會契約論:將專利權關系視為發明人和國家之間成立的一種契約,發明人將其技術發明的內容充足而完整地公開,為社會所了解,作為對價,國家則代表社會給予發明人以法律保障。專利制度:是通過授予發明發明專利權的方式保護、鼓勵發明發明、促使發明發明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法律制度。科學審查:是對提出專利申請的發明發明是否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進行的審查。專利文獻:專利局官方公布的專利說明書和權利權求書。專利權的客體:即專利保護的對象:指專利法規定的可以獲得專利權的科學技術成果。發明含義:1發明是一項新的技術思想,是針對實踐中某一特定技術問題的具體構思;2發明是一項可以實際運用的技術解決方案。產品發明:是一切有形物體的發明,即用物品來表現其技術方案的發明。方法發明:指為解決某一技術總是所采用的環節與手段。全新發明:也稱為開拓性發明,是一種全新的技術解決方案,在技術史上未曾有過先例。改善發明:是指對現有產品或方法提出的改善形成的技術方案。如兩個發明之間在技術上存在著依存關系,不實行前一項發明,后一項發明就無法實行;反之,后一個發明不實行,就無法實行前一個發明,則其中被依賴的發明為基本發明,另一個依賴性發明為從屬發明。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產品的構造:是指產品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安排、組織和互相關系。產品的機械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零部件的相對位置關系,聯接關系和必要的機械配合關系等。產品的線路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各元器件之間的擬定的連接關系。實用新型:是一種技術方案,即它必須是運用自然規律對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作出的新設計。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測到的空間形狀。發明專利:也稱為實用專利,新式樣專利則為附于物品之外表的具有新奇性或原創性的藝術裝飾,這一裝飾性外表正與發明專利的實用性相相應。我國對外觀設計的保護始于1985年實行的專利法。發明人:指發明、實用新型的發明人。違反國家法律:是指發明發明的目的以及其使用是國家法律明文規定嚴禁的。違反社會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是指悖離社會公眾普遍認可的,合法的倫理觀念。科學發現:指對自然界早已存在的但尚未被結識的物質、物質的特性和物質運動的規律或現象的一種新的結識。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是指用核裂變或核聚變的方法獲得的元素或者化合物。專利權的主體:即指專利權人,其重要是有權提出專利申請并獲得專利權的人。設計人:指外觀設計的制作人。共同發明人或共同設計人:假如發明發明是幾個人共同完畢的,那么這幾個人都是發明人,叫作~。專利申請人:是有權就一項發明發明提出專利申請的人。職務發明發明: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畢的發明發明。具體指: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發明性;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完畢的發明發明;3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派的任務有關的發明發明;4重要是運用單位物質技術所完畢的發明發明。經常居所:是指自然人長期居住的地方,也即外國人在中國事實上的生活中心。營業所:是指法人或經營者進行生產和經營活動的場合。實質條件:或稱專利性的新奇性,發明性和實用性,一項發明發明可以通過申請專利而獲得法律的獨占實行權保護。但取得專利的發明發明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重要涉及發明發明的技術特性和技術水平,稱為~。新奇性: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即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達,在國內公開使用過以及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中國專利法規定:“新奇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刊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別人向專利局提出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獻。現有技術:又稱已有技術,現行技術等,它是指在某一時間以前,在特定的地區和情報范圍內已公開的技術知識的總和。公知技術:現有技術是處在可認為公眾獲的狀態,并能使公眾從中得知實質性的技術知識,因而也稱為~。公開發表:指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內容以文字或其他形式在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公開使用:指公開制造、使用或銷售發明或實用新型產品,公開使用發明方法以及公開演示和展出,使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內容向社會公開。抵觸申請:是指在申請日以前由別人向專利局提出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獻中的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地區標準: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什么地區內公開才使其喪失新疑性而成為現有技術的一部分。絕對新奇性:是指發明必須在全世界任何一個地方都沒有在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使用過。相對新奇性:它只規定在一定地區范圍內,一般是在本國范圍內沒有公開過,就具有了新疑性。混合新奇性標準:在國內外的出版物上沒有公開發表過,在國內沒有使用過的技術內容就具有新疑性。發明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技術偏見:指在某段時間內,在某個技術領域中技術人員對某個技術總是普遍存在的成見,它引導人們不去考慮其他方向的也許性,阻礙人們對該技術領域的研究開發。首創性發明:是指開辟了一個全新的技術領域的發明。難題發明:指解決了長期以來渴望解決的問題。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術效果:是指該發明同現有技術相比,產生質的變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產生量的變化,超過人們預期的想象。組合發明:是將某些技術特性進行新的組合,構成一個新的技術解決方案,以達成某種發明的目的。先申請原則:指兩個以上的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申請專利的,專利權給予最先申請的人。先發明原則:即在兩個以上的人申請同樣發明時,專利權給予最先完畢發明的人。單一性原則:是指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種產品所使用的一項外觀設計。即“一發明一申請原則‘。特定技術特性:是指每一項發明或實用新型作為整體考慮,對現有技術作出奉獻的技術特性。同一類別:是指產品屬于分類表中同一小類;成套出售或使用:是指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并且在習慣上是同時出售、同時使用。專利申請日:是專利局收到符合法律規定的專利申請文獻的日期。國際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巴黎公司成員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后,在一定期限內又向其他成員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時,他將享有先于其他申請人申請的權利。國內優先權:是指基于一個本國申請所產生的優先權。請求書:是申請人向專利局表達請求授予專利權的愿望的一個文獻,通常是專利局印成固定的表格,申請人按照規定填寫。說明書:用以說明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實質內容。權利規定書:是記載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特性,限定專利保護范圍的法律文獻。獨立權利規定:是指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為達成發明或實用新型目的必要技術特性的權利規定。附加技術特性:是指與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目的有關,更為具體的技術特性。摘要:是對說明書公開內容的概括,它僅提供一種技術情報,不具有法律作用。登記制:也稱不審查制,專利局收到申請案后,即進行形式審查,合格后即以登記,授予專利權。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這是請求審查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即初期公開。所有權的排他性:是指所有人排除所有人對其所有物的不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而墳利權的排他性是阻止別人對專利產品的非法制造、使用銷售和進口或者對專利方法的非法使用以及使用、銷售和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專利權的積極:的是以營利為目的獨占地實行專利發明的權利,也可稱作專用權。專利權的悲觀效力:是指阻止第三人擅自實行專利的權利,也就是排除侵害的效力,可稱為嚴禁權。銷售專利產品:是指轉移專利產品的所有權,取得價金的行為。進口專利產品:是指將專利產品或包含專利產品的物品輸到國內。專利買賣協議:即專利權轉讓協議,屬于技術協議的一種類型。專利的實行許可:也叫“許可證貿易”,許可關系采用書面協議形式,這種協議也稱之為許可證協議。專利標記:指專利權人在其專利產品或產品的包裝上標注冊的,用以反映該產品法律狀態的文字,圖形等標記。專利號:是指被批準的專利的編號。即為被批準的專利申請的申請號。獎勵:是指發給發明人的獎金和報酬。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報酬:是指被授權的發明發明實行以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單位應支付給發明人的勞動報酬。專利年費:又叫專利維持費,是專利權人為維持專利權的效力,逐年向專利局繳納的費用。權運用盡:即專利權的用盡,是指專利產品由專利權人投放或允許別人投放在一國市場以后,該產品在這一國家的使用或進一步銷售,專利權人無權阻止。先用權人:已經做出相同發明發明的人叫先用權人。先用:其應當享有的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的權利叫先用權。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是指為科學研究而研究,專為實驗而實驗。專利實行許可:是指專利權人將其獲得專利權的發明發明許可別人有償使用。專利許可證、專利許可協議:許可實行通常以書面協議形式出現的,這種協議被稱作~。專利權人:被稱為許可方,轉讓方,供方等。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被許可方,受讓方或受方。在國際許可證貿易中,我國法律規定采用“供方”和“受方”,排他許可:稱作獨家許可,是指被許可人對協議項下的專利技術享有排他的實行權;從屬許可協議:也稱作可分售許可證協議。它是指經協議約定,被許可人除了自己使用該專利技術外,尚有權在協議指定的地區內將使用權再許可給第三人;交叉許可協議:也稱作互相許可證協議。它是指技術合作雙方互不支付許可使用費,而將自己的專利技術互惠互換提供應預言使用。協議項目:又稱為協議標的,事實上就是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使用技術的范圍和內容。強制許可:又稱非自愿許可,是指在第三者請求的情況下,專利局不經專利權人的批準而準許第三者運用專利權人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公共利益:指公眾對某種產品的需求非常迫切并且需求面廣,或者某公明專利對于改善自然環境極為有效和重要等情況。從屬專利:指前后兩個專利在技術上存在著互相依賴的關系。中心限定論指:在擬定專利保護范圍時,以權利規定為核心把保護范圍擴大到合理范圍,而不必拘泥于權利規定字面上的表述。專利侵權行為: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法律嚴禁的方式對專利發明發明性加以實行的行為。制造專利產品:是指行為人在實踐中生產出了與專利權利規定的內容相符的物品。使用專利產品:是指行為人在工商業活動中運用專利產品使用價值的行為。銷售專利產品:是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出售專利產品的行為。進口專利產品:指行為人將專利產品從境外輸入國內的行為。使用專利方法:是指行為人為達成該發明的目的按照方法權利規定的環節、條件進行實際操作的行為。直接侵權行為:直接實行了制造專利產品以及使用、銷售、進口專利產品的行為叫~。間接侵權:故意引誘,唆使別人非法運用專利,并向非法運用專利的人提供關鍵部分或其他條件叫~。嚴禁反悔原則:是指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文獻中或者專利審批過程中與專利局之間的來往信函中,已經確認為已有技術的內容或明確表達放棄請示保護的技術內容,不得再重新納入專利保護范圍。現有技術抗辯:指被控侵權物雖然落入了專利權利規定的等同范圍,但該等同范圍中的技術內容為自由應用的現有技術,則侵權不能成立,即該等同并不發生效力。停止侵權:是指責僅嚴禁侵權人繼續制造使用、銷售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假冒專利:是指未經專利權人批準,在產品上或者產品廣告中使用有關專利號、專利權人的姓名、名稱或其他標記的行為。冒充專利:是指將非專利產品冒充為專利產品的行為。徇私舞弊:是指專利局工作人員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在受理、審批專利申請的工作中,或者在解決專利糾紛工作中,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專利申請人、專利權或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著作權:亦稱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可復制性:是指作品必須以一定客觀形式表現出來為第三人所感知,進而以某種有形形式加以復制和運用。文字作品:是指以文字形式表現出來的作品,涉及小說詩歌、散文、論文、著作、商標說明書等以文字符號表現出來的作品。口述作品:指以口頭語言創作,未以任何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涉及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戲劇作品:指話劇,歌劇,地方戲曲等供舞臺表演的作品。曲藝作品: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重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表現的作品。建設作品:是指建筑工程設計圖紙和立體建筑模型。攝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攝影作品是指攝影的原作品,即攝影底片或者一次成像的正片。電影、電視、錄像作品:指攝制在一定物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話當裝置放映、播放的作品。電影作品:不是指電影劇本或腳本,而是指拍攝完畢的影片。電視作品:指運用無線電傳送和接受裝置的圖像和音響的組合制品。錄像作品:是指采用與電影電視類似的制作方式,運用電子攝像技術記錄各種社會活動,或對戲劇等舞臺表演進行藝術性再現的圖像和聲音組合的表現形式。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低及其說明:是指施工和生產繪制的圖樣及對圖樣的文字說明。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指地圖、線路圖,解剖圖等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圖形或者模型。示意圖:是指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和美術作品以外的用線條、符號或顏色表達的原理圖。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執行的一組有序的、具有編碼形式的指令。文當:是指用自然語言編寫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等的手冊資料,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作者:創作作品的人,是原始著作權人。創作是一種事實行為,是作品從構思到表達完畢的過程。只有自然人才干成為作者。創作者: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非法人單位:按照著作權法實行條例的解釋,是指不具有法人條件,經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隊,經濟組織或者組成法人的各個相對獨立的部門。中國境內發表:指外國人未發表的作品通過合法方式一方面在中國境內出版。著作權人的權利:它是指著作權法律規范所確認和保護的著作人所享有的專有權利。署名權:是指作者在自己創作的作品和復制件上標記名稱的權利。修改權:是指修改或者授權別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通過各種方式使用作品并獲得報酬的權利,簡稱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復制:是指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相、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表演權:指著作權人自己表演或授權別人表演作品的權利。播放權:指著作權人有權許可或嚴禁通過電臺、電視臺傳播其作品的權利。展覽權:指著作權人或美術作品原件合法所有人享有的公開陳列其作品原件或復制品的權利。發行權:即指著作權人向公眾提供作品復制件的權利。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的合理規定,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制件。制片權:指著作權人許可別人將自己的作品折攝成電影、電視、錄像的權利。演繹權:指著作權人自己或者許可別人將其作品進行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編輯等再度創作的權利。著作權的限期:也稱保護期,是指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限制。演繹作品:是指基于已有作品進行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等創作活動而產生的作品。合作作品:是指兩個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指合作者之一對自己創作的那部分可以單獨另行使用,而不會影響合作作品的完整性和整體著作權的行使。與之相反,作品有兩個以上共內陽作,創作成果,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無法分割其中哪一部分是由誰創作的,無法分割開來單獨加以使用的,為不也許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編輯作品:是指若干單獨的作品或材料進行選擇、匯集、編排而形成的作品。影視作品:指攝制在一定物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播放的作品。職務作品:公民為完畢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機關、團隊、公司、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為了完畢本職工作或單位交給的臨時工作任務所創作完畢的作品。著作權的后繼歸屬:是指其別人通過協議或繼承等方式人原屬著作權人那里取得著作權,而成為著作權所有人。著作權的繼承:是指作者死亡后,繼承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而取得作者生前的著作權。委托作品:是根據別人委托而創作完畢的作品。著作權轉讓:指著作權中財產權的轉移,是著作權主體的變更。鄰接權:是指與著作權相關,相近似的權利,即指作品傳播者的權利。狹義的涉及表演者權、錄制者權、廣播組織者權;表演者權:是指演員和表演單位對其表演活動享有專有權利。錄制者權:是指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制品和錄像制品所享有的許可或嚴禁別人復制的權利;錄音制品:指以唱片、磁帶、激光唱盤等載體表現的聲音的原始制品;錄像制品:是指以錄像帶、VCD為載體的表現聲音、動作、形象的原始制品,但不涉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廣播電視組織權:是指廣播電臺、電視臺對自己編排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專有權利。廣播電視組織:也稱為廣播組織,涉及廣播電臺、電視臺。它們是主\客體是無線電廣播節目和電視廣播節目。出版者的權利:指圖書出現者和報刊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紙、雜志的版式、裝幀設計所享有的專有使用權。鄰接權的限制:是指在作品使用、傳播過程中,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通過聲明方式對作品傳播者的許可使用權所作的特殊限制。若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使用的,不得使用。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的聲明,對鄰接權是一種限制。著作權限制:指多數國家著作權法普遍規定的對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制度,以及強制許可制度。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也不必支付報酬。著作權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許可別人在一定期限、區域內使用其作品的行為。出版協議:是著作權人同圖書出版者訂閱的關于出版作品的協議。表演協議:是指著作權人與表演者之間簽訂的由著作權人將作品的表演權許可給表演者,表演者付給著作權人一定報酬的協議。錄制協議:是著作權人與錄制者之間關于制作作品的錄音錄像制品的協議。違約責任:是指違反協議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專有使用權:也稱為獨占許可證、獨占許可協議,是指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區范圍內,被許可人以一定方式獨占性使用作品的權利。著作權的集體管理:是指通過代表著作權人的集體組織授權使用者使用作品而獲得報酬的管理行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代表著作權而行使權利的專門社會組織,是一種半官方的社會組織。著作權侵權行為:是指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許可,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運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過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狀態,涉及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沒收非法所得:是指將侵權者因侵權行為所獲取的所有利益收繳國庫,不讓侵權者因侵權獲得任何經濟利益。著作權行政案件:是指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以作出處罰決定的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為被告,請求人民法院審查行政處罰是否合法,對的的訴訟案件。侵犯著作權罪: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許可使用別人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以營利為目的:是指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并不規定實行侵權行為后已經獲得非法利益。違法數額較大:是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情節嚴重:是指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又侵犯著作權的;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非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導致其他嚴重后果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許可使用協議:是指作品使用人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之間就作品的使用達成的協議。不合法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虛假宣傳行為: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運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虛假宣傳,導致客戶和消費者誤解的行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指行為人采用不合法手段獲取、披露、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或者違反協議約定擅自允許別人使用別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商業誹謗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等不合法手段、抵毀、貶低其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產品或者服務聲譽,以削弱競爭對手的競爭實力,謀取競爭優勢的行為。捏造:是指無中生有;散布:是指傳播,即涉及賂不特定的人散布,也涉及向特定的用戶和經營者散布。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術住處和經營信息。經營秘密:與經營者的采購、金融、銷售、投資、財務、人事、組織等經營活動有關部門的信息情報。管理秘密:如公司組織機構的變更計劃、公司人員改組調配計劃、管理經驗、管理模式等具有管理性質的情報信息。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是指為了競爭或個人目的,通過不合法方法獲取,披露或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集成電路:即半導體芯片是以蝕刻技術將特定模型置于兩層以上金屬的絕緣物或半導體的涂層上,并使其發揮電子電路技術功能的電子產品。布圖設計:是指以任何方式固定或者編碼的一系列相關圖像,這些圖像反映了用以構成集成電路產品的那些材料層之間的三維配置模式。商業運用權:即專有權人為商業目的而運用布圖設計或具有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的權利。植物新品種:是指通過人工哺育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有新奇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并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我國專利法規定動物和植物品種不適宜專利保護的理由:植物品種同一般的產品發明不同,它是有生命的東西,具有自身生長繁殖的特性,而不是用工業方法制造出來的。臨時保護:是指授予品種權人的對在授權日之前別人未經許可無償使用該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所享有的追償權。原產地名稱:也稱原產地標志或地理標志,是指由地理名稱所構成的,用于標示來源于該地且由該地之地理環境來決定其特定品質的商品的一種區別性標志。1原產地名稱是一種表白商品來源的區別性標志;2原產地名稱是一簣上地理名稱所構成的標志;3原產地名稱:是一種表白商品的特定品質受原產地的地理環境控制的區別性標性;原產地名稱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指原產地內符合特定條件的產品生產者對原產地名稱所擁有的權利。產地名稱:也稱為產地標志或貨源標志,是指由名稱、用語或符號組成的,用于表白一種商品或服務來源于特定國家、地區或地方的一種標志。符合特定條件:是指生產者生產的商品具有特定品質,且該特定品質是由原產地的地理環境所控制的。商號:是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標記,公司借助于商號以區別于其他市場主體。商號權:即是公司對自己使用并經注冊的商號所擁有的專用權。科學發現:指對至今沒有結識的可以證明是對的的物質世界的現象、性質和規律的結識。科學發現權:指發現人對其科學發現成果所享有的權利。科學發現權的客體:是指發現人所取得的科學發現成果。發現人的財產權利:指獎金受領權,即發現人有申請和領取獎金或者其他物質獎勵的權利。商標獨立法:指同一商標在不同國家受到保護的獨立性。知識產權:是人們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動發明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經驗、知識而依法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的范圍:廣義:《世紀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關于文字、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作者權、著作權,版權)2、關于表演藝術家的表演、錄音和廣播的權利(鄰接權、著作權相關的權利;3、關于人類在一切領域內的發明的權利(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及非專利發明權);4、關于科學發現享有的權利;5、關于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權利;6、關于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及其他商業標記的權利;7、關于罅不合法競爭的權利;8、其他一切來自工業、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1、版權與鄰接權;2、商標權;3、地理標志權;4、工業品外觀設計權;5、專利權;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7、末公開的住處專有權。狹義的知識產權:是指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一般涉及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產權:是財產權利的簡稱。知識產權的法律性質:1、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知識形態的產品;2、智力成果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是它成為知識財富和知識商品的理論依據;3、知識財富通過法律的確認或授予才成了知識產權,成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知識產權具有獨占權。知識產權的特性:1、知識產權的法律確認性;2、知識產權的專有性;3、知識產權的地區性;4、知識產權的時間性;知識產權的專有性表現:1、知識產權所有人獨占地享有其權利;2、同樣的智力成果只能有一個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而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同時并存。知識產權的地區性:指的是知識產權只在授予其權利的國家或都有確認其權利的國家產生,并且只能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指的是知識產權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法律保護,一旦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這一權利就自行消滅,或者說該知識產權就依法喪失。法律規定知識產權的時間限制因素:1、科學技術方面的發明發明日新月異,文學藝術傷口的創作推陳出新,法律規定對這些智力成果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旨在體現科學發展的規律,鼓勵創新的淘汰落后;2、為了合理高速知識產權所有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協調知識產權專有性與智力成果社會性之間的矛盾。知識產權法:是高速因發明、使用智力成果而產生的,以及在確認保護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識產權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內容)制度:1、著作權法律制度;2、商標權法律制度;3、專利權法律制度;4、商號權法律制度;5、產地標記權法律制度;6、工業版權法律制度;7、商業秘密權法律制度;8、反不合法競爭法律制度;9、其他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知識產權法高速而發生的各種法律關系:1、知識產權權利歸屬方面的法律關系;2、知識產權權利行使方面的法律關系;3、知識產權管理方面的法律關系;4、因侵害知識產權而發生的法律關系;知識產權法的功能:1、為智力成果完畢人的權益提供法律保障,調動人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創作文學藝術作品極性和發明性;2、為智力成果的推廣應用和傳播提供法律機制,促使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運用到生產建設上去,產生巨大的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3、為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和文化藝術的交流提供法律準則,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和經濟發展;4、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和文化藝術交流合作的法律基礎和法律機制。知識產權法的淵源:指的是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的各種具體表現形式。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的淵源:1、各國的國內法律規范;2、各國參與的有關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區域性條約和雙邊協定。中國國內知識產權法的淵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關于保護科學技術和文化藝術方面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合法競爭法等保護知識產權的單行法規等。知識產權的特性:1、知識產權的法律確認性;2、知識產權的專有性;3、知識產權的地區性;4、知識產權的時間性。票據喪失的補救:指對匯票、本票和支票的喪失的補救。票據喪失后一定要及時地采用適當的補救措施。票據:一種特殊的有價證券,喪失了票據,失票人就會面臨兩個棘手問題:1、失票人已經不占有票據,無法依據票據法行使票據的記載權利,如背書轉讓、申請貼現、提醒付款等票據權利。2、票據具有無因性和流通性,別人也許非法轉讓、貼現、冒領該票據,被善意第三人也許合法獲得該票據,失票人面臨受到損失的風險。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喪失補救方法,既涉及普通訴訟程序,也涉及公示催告制度。普通訴訟程序,即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般民事訴訟所合用的第一審普通程序。公示催告制度是喪失票據的人申請法院宣告票據無效從而使票據權利與票據相分離的制度。1、公示催告。是指法院根據失票人的申請,以公告的方式,告之并催促利害關系人,在指定期限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如不申報權利,法院即依法作出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的補救辦法。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2、提起訴訟。失票人以付款人為被告,起訴。這是對公示催告制度的完善和補充。有時,公司和銀行,很難注意到自己的票據是否被公示催告,從而要承擔較大的風險。為什么說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并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1、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律確認或授予智力成果完畢人享有知識產權,獨占其知識產權,只是意味著知識產權所有人排斥別人對其智力成果的非法侵犯、仿制、假冒或抄襲。2、許多國家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文學藝術繁榮,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在知識產權法律中還規定了對智力成果的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等制度,對知識產權所有人行使知識產權作適當限制。正誤判斷題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與國外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錯)2、公司是公司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所有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對)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錯)4、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公司平常管理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錯)5、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對)6、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對)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對)8、依法設立的公司,由稅務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錯)9、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對)1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錯)1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錯)12、公司以其重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對)13、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約束力。(錯)14、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必辦理變更登記。(錯)15、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錯)16、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母公司承擔。(錯)17、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成為對所投資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錯)18、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資或者為別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不必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錯)19、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也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錯)20、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消。(錯)21、有限責任公司由二百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錯)22、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對)23、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錯)24、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算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25、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對)26、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對)27、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對)28、公司成立后,股東可以抽回出資。(錯)29、初次股東會會議由工商局召集和主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錯)30、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署名。(對)案例分析:案例1、在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于1990年4月1日向中國專利局受理處有幾名為“保溫鞋”的實用新型申請文獻,郵戳日為1990年4分月1日,中國專利局受理處收到該申請文獻的日期為1990年4月6日。李某在北京于1990年4月2日向中國專利局額受理處直接遞交一份與王某同樣的發明發明的專利申請文獻,也名為“保溫鞋”的實新型專利申請。問:如何解決?為什么?答:根據《專利法》第28條的規定,申請人王某的“保溫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日是寄出的郵戳日而不是專利局的收到日,所以專利局依照《專利法》第9條的先申請原則,授予申請人王某的“保溫鞋”實用新型專利權。由于:一、我國《專利法》第28條對擬定專利申請日作了明確的規定,“收到專利申請文獻之日為申請日,假如申請文獻是郵寄的,以寄出郵戳日為申請日。”在本案中,申請人王某的名為“保溫鞋”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日應為1990年4月1日,而李某的同名為“保溫鞋”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申請日為1990年4月2日。二、根據我國《專利法》第9條關于“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發明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根據先申請原則,由于申請人王某郵寄“保溫鞋”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獻郵戳日比申請人李某遞交申請文獻的日期早1天,顯然申請人王某的申請日在先。因此,中國專利局將“保溫鞋”實用新型專利權授予王某。案例2、12月20日,亨利·亞當是一位外籍軟件工程師,剛剛購買了一臺電腦,他向電腦商簽發了一張20230元的支票,支付電腦款。電腦商將這張20230元的支票記名背書后,作為全年的獎金,轉讓給他的公司員工馮小林女士。馮小林女士后來又將這張支票記名背書后交給他的丈夫周海濤,作為丈夫周海濤晉升為正專家的賀禮。周海濤將這張支票記名背書后作為禮物,送給了正在籌備結婚的實驗室的助手周云莉。周云莉雇傭一家婚慶公司操辦婚禮,用這張支票支付了費用。參考答案:支付了對價的后手,享有票據的完全的權利。也沒有付出對價,不享有優于前手的權利。理論分析電腦商取得票據的時候,支付了對價,是支票的合法持票人,享有票據的完全的權利。馮小林女士,付出了自己的勞動,取得了支票,馮小林女士也是支票的合法持票人。馮小林女士將支票贈與周海濤,周海濤沒有付出對價,他只能享有受限制的票據權利。他可請求票據上記載的付款人付款,但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卻受其前手轉讓人的權利的限制。在付款人拒絕付款時,周海濤可請求亨利·亞當、電腦商付款,但不得起訴馮小林女士規定其付款。周云莉,也沒有付出對價,是受限制的票據權利的對價持票人,不享有優于前手的權利。她可請求付款人付款,在遭到拒付時,可向亨利·亞當、電腦商追索,但不得向馮小林女士、周海濤追索。婚慶公司是合法持票人,可請求付款人付款,也可向亨利·亞當、電腦商、馮小林女士、周海濤、周云莉追索。轉賬支票被別人冒用案例3、2023年4月1日,某人持益佳有限責任公司遺失的一張填有食品專用的轉帳支票至原告和平電子有限責任公司處,規定和平電子有限責任公司予以調取鈔票。和平電子有限責任公司未審核支票來源及來人身份證件,就支付給該人鈔票人民幣1萬元,并收取支票金額7‰人民幣70元的手續費。該人收款后留下一張鈔票收條。同月27日,和平電子有限責任公司將該支票解入銀行,銀行以帳戶存款局限性為由而退票。和平電子有限責任公司尋找該人不著。同時,益佳有限責任公司收到銀行退票,并被處罰款,方知所遺失的轉帳支票被別人冒用。和平電子有限責任公司催款未果遂訴至法院,規定益佳有限責任公司支付支票金額1萬元。法院認為:益佳有限責任公司作為該支票的出票人,在作出票據并將之交付于收款人之前,遺失支票,負有保管不善的責任。和平電子有限責任公司以鈔票換取轉帳支票,其取得支票有重大過失,負有重要責任。最后法院判決由益佳有限責任公司承擔支票金額30%償付和平電子有限責任公司。本案參考結論原告和平電子有限責任公司對本案中的損失負有重要責任。參考理論分析本案事實清楚,益佳有限責任公司遺失支票,負有保管不善的責任。并且支票遺失后未及時采用辦理掛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填補手續,其責任是明顯的。本案和平電子有限責任公司獲取該支票,雖給付了相稱的代價,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等有關規定,明知支票使用用途不符并在未審查支票持有人身份的情況下以鈔票換取轉帳支票,存在重大過失,是導致別人冒用該支票的重要因素。《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支票可以支取鈔票,也可以轉賬,用于轉賬時,應當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專門用于支取鈔票的,可以另行制作鈔票支票,鈔票支票只能用于支取鈔票。支票中專門用于轉賬的,可以另行制作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鈔票。”可見,和平電子有限責任公司對本案中的損失負有重要責任。支票金額被更改案例4、2023年4月1日,BELLY有限責任公司與匯興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一單購銷協議,BELLY有限責任公司為支付匯興有限責任公司的貨款,簽發了實業銀行西興支行的轉賬支票一張,金額為人民幣13萬元。在沒有記載收款人名稱的情況下就交付了支票。2023年4月13日,有人持一張大寫與小寫金額為人民幣7萬元的轉賬支票到紫奇有限責任公司購買彩色棉花。轉賬支票沒有任何背書。紫奇有限責任公司收下支票。2023年4月13日下午,在背書人與被背書人欄內蓋下自己的印章作背書,并通過付款夏華銀行復興支行從BELLY有限責任公司銀行賬戶上劃走人民幣130萬元,轉入紫奇有限責任公司賬戶。2023年4月25日,BELLY有限責任公司與夏華銀行復興支行對賬時,發現賬上存款少117萬元。經核查發現,有一張轉賬支票已被改寫,就是BELLY有限責任公司為支付匯興有限責任公司貨款而簽發的那一張。隨后,BELLY有限責任公司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如下:1、轉賬支票金額已被明顯更改,請求擬定該票據無效。2、請求判令紫奇有限責任公司返還BELLY有限責任公司117萬。3、夏華銀行復興支行沒有按規定嚴格審查,使BELLY有限責任公司遭到一定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問:BELLY有限責任公司的利益應當得到保護么?本案參考結論持票人紫奇有限責任公司應向BELLY有限責任公司返還取得的利益。付款夏華銀行復興支行對BELLY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補償責任。參考理論分析票據的制作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規定,記載的事項不得隨意更改。由于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的作成格式和記載事項都由法律嚴格規定,不按法律規定作成票據或不按法律規定記載事項,會影響票據的效力甚至會導致票據無效。除了票據的制作以外,票據的簽發、轉讓、承兌,付款、追索等行為,也必須嚴格按照票據法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方為有效,所以票據屬于要式證券。《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九條規定:“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符合本法的規定。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就本案來說,該轉賬支票因其金額被更改而無效。本案持票人紫奇有限責任公司基于無效的票據取得票據上的利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持票人紫奇有限責任公司應向BELLY有限責任公司返還通過無效票據取得的利益。付款夏華銀行復興支行未盡審查義務,錯誤付款,也應對BELLY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補償責任。BELLY有限責任公司可選擇起訴紫奇有限責任公司或夏華銀行復興支行。簡答題:知識產權的范圍:廣義:《世紀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關于文字、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作者權、著作權,版權)2、關于表演藝術家的表演、錄音和廣播的權利(鄰接權、著作權相關的權利;3、關于人類在一切領域內的發明的權利(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及非專利發明權);4、關于科學發現享有的權利;5、關于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權利;6、關于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及其他商業標記的權利;7、關于罅不合法競爭的權利;8、其他一切來自工業、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1、版權與鄰接權;2、商標權;3、地理標志權;4、工業品外觀設計權;5、專利權;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7、末公開的住處專有權。狹義的知識產權:是指傳統意義上的知識產權。一般涉及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知識產權的法律性質:1、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知識形態的產品;2、智力成果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是它成為知識財富和知識商品的理論依據;3、知識財富通過法律的確認或授予才成了知識產權,成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知識產權的特性:1、知識產權的法律確認性;2、知識產權的專有性;3、知識產權的地區性;4、知識產權的時間性;知識產權的專有性表現:1、知識產權所有人獨占地享有其權利;2、同樣的智力成果只能有一個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而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同一屬性的知識產權同時并存。為什么說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并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1、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律確認或授予智力成果完畢人享有知識產權,獨占其知識產權,只是意味著知識產權所有人排斥別人對其智力成果的非法侵犯、仿制、假冒或抄襲。2、許多國家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文學藝術繁榮,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在知識產權法律中還規定了對智力成果的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等制度,對知識產權所有人行使知識產權作適當限制。法律規定知識產權的時間限制因素:1、科學技術方面的發明發明日新月異,文學藝術傷口的創作推陳出新,法律規定對這些智力成果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旨在體現科學發展的規律,鼓勵創新的淘汰落后;2、為了合理高速知識產權所有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協調知識產權專有性與智力成果社會性之間的矛盾。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內容)制度:1、著作權法律制度;2、商標權法律制度;3、專利權法律制度;4、商號權法律制度;5、產地標記權法律制度;6、工業版權法律制度;7、商業秘密權法律制度;8、反不合法競爭法律制度;9、其他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知識產權法高速而發生的各種法律關系:1、知識產權權利歸屬方面的法律關系;2、知識產權權利行使方面的法律關系;3、知識產權管理方面的法律關系;4、因侵害知識產權而發生的法律關系;知識產權法的功能:1、為智力成果完畢人的權益提供法律保障,調動人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創作文學藝術作品極性和發明性;2、為智力成果的推廣應用和傳播提供法律機制,促使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運用到生產建設上去,產生巨大的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3、為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和文化藝術的交流提供法律準則,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和經濟發展;4、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和文化藝術交流合作的法律基礎和法律機制。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的淵源:1、各國的國內法律規范;2、各國參與的有關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區域性條約和雙邊協定。中國國內知識產權法的淵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關于保護科學技術和文化藝術方面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合法競爭法等保護知識產權的單行法規等。中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始于清朝末年。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及其職責:1、專利行政管理機關。中國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務院知識產權管理的協調機構,同時又是國務院主管專利工作的職能部門和實行專利法的執法機關。負責專利申請的受理、審查、批準、復審和專利權的無效宣告審理,專利的管理和服務,專利法實行情況的調研和執法監督,專利文獻收集和檢索,專利住處系統和辦公自動化,知識產權方面的國際協調和合作等待方面的工作。各省市和各部門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是解決各地方和各部門專利工作的業務部門,它們負責專利工作計劃的制定和實行,解決專利糾紛,管理專利許可證貿易和技術引進有中有關專利的工作,指導公司專利工作等。2、商標行政管理機關。中國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對商標的注冊申請進行審查、核準注冊,辦理注冊商標的續展注冊、變更注冊,辦理注冊商標的轉讓,辦理商標復審的評審,辦理注冊商標的爭議和不妥注冊商標撤消的裁定,開展商標工作的國際協調與合作,對商標法的實行情況進行調研和監督等等。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內設立的商標處,科是負責商標使用管理,商標印制管理、商標侵權案件查處的業務部門。3、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中國的國家版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版權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對著作權法的實行情況進行調研和監督;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著作權侵權案件;批準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涉外代惠機構和著作權協議糾紛仲裁機構,并監督、指導其工作;負責著作權涉及外管理工作;負責國家享有著作權的管理工作;指導員方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等。地方各級版權局是管理各地區版權工作的業務部門。重要負責本地區著作權法實行情況的調研和監督;查處侵犯著作權行為和解決著作權糾紛;組織著作權協議糾紛的仲裁等。中國的知識產權中介服務組織:1、專利代理機構;2、專利文獻服務機構;3、商標代理機構;4、版權代理機構;5、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商標: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辨認不同經營者所生產、制造、加工、揀選、經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由顯著之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的標志。1、是表彰商品或者服務的一種標志;2、是一種辨認性標志;3、是由經營者使用的一種標志;4、是由顯著之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所構成的標志。商標的使用者是經營者。商標的構成要素:應當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我民《商標法》認可的商標僅限于由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所構成的平面視覺商標。商標的重要功能:表白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以便消費者辨認。商品裝潢與商標的區別:1、商品裝潢的作用重要在于美化商品,刺激消費者的需求欲望以及提高商品品位;而商標的功能則重要在于區別不同經營者的商品以便于消費者辨認;2、商品裝潢的穩定性較弱,經營者可以根據市場情況的變化隨時對商品裝潢加以變動和改善,以適應市場需要;而商標所用之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則具有相稱的穩定性。3、商品裝潢使用者不能通過注冊而享有該裝潢的獨占性使用權,除知名商品的裝潢有一定的排他性外,其他商品裝潢的使用者無權嚴禁別人使用與自己相同或類似的商品裝潢。商標經核準注冊后,注冊人依法對其商標擁有獨占性全盤權嚴禁別人擅自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4、商品裝潢著力于渲染、美化和宣傳商品,其往往與商品內容相一致;而商標則強調其辨認性,它不允許與商品內容相同。商號與商標的區別:1、商標是用來表彰某一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須與其表彰的商品或服務緊密相聯;而商號是用以表彰整個經營者的營業的,是經營者信譽的象征,它并不與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直接發生聯系。2、在商標上,成立商標權;而在商號上,則成立商號權。商標權在注冊國范圍內有效,而商號權的效力往往限于一國的某一區域。3、商標須由顯著之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而商號往往由純文字構成,且不規定其具有顯著性;4、在我國,商標重要由商標法加以調整,而商號則重要由《公司名稱登記管理條例》和《民法通則》進行規范。商標與原產地名稱區別:1、原產地名稱指在表白產品來自何地及該產品的特質,它不能屬于某一公司所專有,而應為該產地公司共同使用;對原產地名稱,不能進行許可使用或轉讓。而商標指在表白商品來源于哪一經營者,故應由特定經營者使用;商標經核準注冊后,商標注冊人對該商標擁有獨占性使用權,并且可以依法將該注冊商標轉讓或許可別人使用。2、原產地名稱的功能在于將來自于特定地區的產品與來自于其他地區的產品相區分,而商標的功能則在于將來自于特定經營者的產品與來自于其他經營者的產品相區分。在某一經營者欲將其已使用原產地名稱的商品與使用該原產地名稱的商品與使用該原產地名稱的其他經營者的同類商品相區分時,仍需借助于商標。3、原產地名稱是一個現實存在的地理名稱,并不規定其具有顯著性;而商標須由顯著之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構成,以地理名稱用作商標時,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4、我國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與管理,重要依據《反不合法競爭法》;而對商標的保護與管理重要依據《商標法》。商務標語與商標的區別:在于商務標語不具有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也不能為特定經營者獨占使用。商務標語公能作廣告宣傳之用,它無須注冊,也不能產生專有性的權利。但是,有很少數商務標語符合作品之構成要件,可作為作品而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商標的種類:1、按照商標使用對象所作分為商品商標(制造商標和銷售商標)和服務商標;2、按照商標的構成要素所作的分類:視覺商標(平面商標(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和組合商標三種)和立體商標)、聽覺商標、味覺商標。3、特別的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等級商標;聯合商標;防護商標。服務商標與商品商標區別:服務商標使用于服務項目上而商品商標使用于商品上。服務商標是商品商標的延伸與擴展。我國商標法所認可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和組合商標。文字商標特點:含義明確,便于稱呼,易于記憶。且文字的運用,變化無窮,若使用得當,對于宣傳商品或服務,激發消費者的消費欲望,有極佳之效果。圖形商標的特點:不受語言的限制,且圖形商標往往以藝術作品的形式出現,易于使人留下深刻的印象。組合商標特點:文圖并茂,形象生動,便于消費者稱呼,辨認性較強,是使用最為普遍的一類商標。集體商標功能:表白商品或服務來源于同一組織,以與來源于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等級商標中的某一個商標被注銷或撤消,不影響其他商標的效力,它具有獨立性。注冊聯合商標的目的:保護正商標,防止別人仿昌影射,以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及消費者的利益。用來標示該商標所有人所經營的若干種相似的商品,幫助經營者護展其營業。商標的功能:1、區別功能。有助于商標所有人推銷其商品或服務,并且有助于消費者在眾多互相競爭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中進行選擇。為消費者認牌購貨提供了保證。2、表白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的功能。有助于商標所有人,并且對消費者也有好處:消費者不僅可以商品或服務來源方面免生混淆或受欺騙,同時又可根據商標追蹤對商品或服務質量負責的經營者;3、表白質量的功能。可以促使經營者保持和提高商品質量,維護其商標聲譽;同時也為消費者選擇商品或服務提供了重要的基礎;4、廣告功能。使之可以幫助其所有人促進和保持消費需求。有助于消費者了解在市場上所能獲得的商品和服務的有關信息。5、財產功能。是無形的財產,能給公司帶來巨大的物質利益。商標的起源和發展:商標隨著商品互換的發展而出現,隨著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完善。商標是商品互換發展的產物。在商品互換發展的過程中,商品生產者不斷增多,商品品種也逐漸豐富,為保證交易的安全與迅捷,在商品上做標記以便區別成為必要,于是商標應運而生。現代商標是在19世紀以后出現的。現代商標與初期商標的重要區別:它已不是一種單純的商品標記,不僅僅具有區別商品的基本功能。而已經發展成為一種可以轉讓的工業產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無形財科。在歐洲,對商標的保護源于對中世紀行會的保護。我國清朝,才干保護商標的記載。商標作為一種私有財產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并成為一種專門的法律制度,始于資本主義時期。法國是對商標提供注冊保護的創始國。我國以成文法律給予商標專用權以保護,開始于20世紀初。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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