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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關于生產作業安全管理制度7篇
關于生產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1)
1、電焊工須特種作業證上崗,作業證過期未年審的不準作業。
2、施焊作業必需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電焊機外殼,必需接地良好,要有觸電愛護器,電源的拆裝應由電工完成。
4、電焊機要設置單獨的開關,開關應在防雨的開關箱內。
5、焊鉗與把線必需絕緣良好,連接堅固,更換焊條要戴手套,在潮濕地點工作,應站在絕緣膠板或木板上。
6、嚴禁在壓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帶電的設備必需先切斷電源。
7、焊接貯存過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必需清除潔凈,并將全部氣孔打開。
8、在密閉金屬容器內施焊,容器必需牢靠接地通風良好,并應有監護,嚴禁向容器內輸氧氣。
9、雷雨時,應停止露天施焊作業。
10、施焊場地四周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進行掩蓋、隔離,并在施焊部位配備滅火器材。
11、焊點下方未設接焊時不準施焊作業。
12、必需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集中區施焊時,應經有關部門檢試許可后,方可施焊。
13、作業結束,應切斷焊機電源,并檢查作業地點,確認無起火危急后,方可離開現場。
關于生產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2)
安全管理是為施工項目實現安全生產開展的管理活動。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重點是進行人的擔心全行為與物的擔心全狀態的掌握,落實安全管理決策與目標,以消退一切事故,避開事故損害,削減事故損失為管理目的。
一、落實安全責任、實施責任管理
施工項目經理部擔當掌握、管理施工生產進度、成本、質量、安全等目標的責任。因此,必需同時擔當進行安全管理、實現安全生產的責任。
1.建立、完善以項目經理為首的安全生產領導組織,有組織、有領導的開展安全管理活動。擔當組織、領導安全生產的責任。
2.建立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抓制度落實、抓責任落實,定期檢查安全責任落實狀況,準時報告。
①項目經理是施工項目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
②各級職能部門、人員,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負責。
③全員擔當安全生產責任,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從經理到工人的生產系統做到縱向究竟,一環不漏。各職能部門、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做到橫向到邊,人人負責。
3.施工項目應通過監察部門的安全生產資質審查,并得到認可。
一切從事生產管理與操作的人員、依照其從事的生產內容,分別通過企業、施工項目的安全審查,取得安全操作認可證,持證上崗。
特種作業人員、除經企業的安全審查,還需按規定參與安全操作考核;取得監察部核發的《安全操作合格證》,堅持“持證上崗“。施工現場消失特種作業無證操作現象時,施工項目必需擔當管理責任。
4.施工項目經理部負責施工生產中物的狀態審驗與認可,擔當物的狀態漏驗、失控的管理責任,接受由此而消失的經濟損失。
5.一切管理、操作人員均需與施工項目經理部簽定安全協議,向施工項目經理部做出安全保證。
6.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狀況的檢查,應仔細、具體的記錄,做為安排、補償的原始資料之一。
二、安全教育與訓練
進行安全教育與訓練,能增加人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安全生產學問,有效的防止人的擔心全行為,削減人失誤。安全教育、訓練是進行人的行為掌握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因此,進行安全教育、訓練要適時、宜人,內容合理、方式多樣,形成制度。組織安全教育、訓練做到嚴厲?、嚴格、嚴密、嚴謹,講求實效。
1.一切管理、操作人員應具有基本條件與較高的素養:
①具有合法的勞動手續。臨時性人員須正式簽定勞動合同,接受入場教育后,才可進入施工現場和勞動崗位。
②沒有癡呆、健忘、精神失常、顛癇、腦外傷后遺癥、心血管疾病、暈眩、以及不適于從事操作的疾病。
③沒有感官缺陷,感性良好。有良好的接受、處理、反饋信息的力量。
④具有適于不同層次操作所必需的文化。
⑤輸入的勞務,必需具有基本的安全操作素養。經過正規訓練、考核,輸入手續完善。
2.安全教育、訓練的目的與方式。安全教育、訓練包括學問、技能、意識三個階段的教育。進行安全教育、訓練,不僅要使操把握安全生產學問,而且能正確、仔細的在作業過程中,表現出安全的行為;安全學問教育,使操了解、把握生產操作過程中,潛在的危急因素及防范措施;安全技能訓練,使操漸漸把握安全生產技能,獲得完善化、自動化的行為方式,削減操作中的失誤現象。
3.安全教育的內容隨實際需要而確定
①新工人入場前應完成三級安全教育。對學徒工、實習生的入場三級安全教育,重點偏重一般安全學問,生產組織原則,生產環境,生產紀律等。強調操作的非獨立性。對季節工、農夫工三級安全教育,以生產組織原則、環境、紀律、操作標準為主。
②結合施工生產的變化、適時進行安全學問教育。
③安全意識教育的內容不易確定,應隨安全生產的形勢變化,確定階段教育內容。可結合發生的事故,進行增加安全意識,堅決把握安全學問與技能的信念,接受事故教訓教育。
④受季節、自然變化影響時,針對由于這種變化而消失生產環境、作業條件的變化進行的教育,其目的在于增加安全意識,掌握人的行為,盡快地適應變化,削減人失誤。
⑤采納新技術,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推行新工藝之前,應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學問、技能、意識的全面安全教育,激勵操實行安全技能的自覺性。
4.加強教育管理,增加安全教育效果
①教育內容全面,重點突出,系統性強,抓住關鍵反復教育。
②反復實踐。養成自覺采納安全的操作方法的習慣。
③使每個受教育的人,了解自己的學習成果。鼓舞受教育者樹立堅持安全操作方法的信念,養成安全操作的良好習慣。
④告知受教者怎樣做才能保證安全,而不是不應當做什么。
⑤嘉獎促進,鞏固學習成果。
5.進行各種形式、不同內容的安全教育,都應把教育的時間、內容等,清晰的記錄在安全教育記錄本或記錄卡上。
三、安全檢查
安全檢查是發覺擔心全行為和擔心全狀態的重要途徑。是消退事故隱患,落實整改措施,防止事故損害,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方法。
安全檢查的形式有普遍檢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
1.安全檢查的內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現場、查隱患、查事故處理。
①施工項目的安全檢查以自檢形式為主,是對項目經理至操作,生產全部過程、各個方位的全面安全狀況的檢查。檢查的重點以勞動條件、生產設備、現場管理、安全衛生設施以及生產人員的行為為主。發覺危及人的安全因素時,必需堅決的消退。
②各級生產組織者,應在全面安全檢查中,透過作業環境狀態和隱患,對比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檢查對安全生產熟悉的差距。
③對安全管理的檢查,主要是:安全生產是否提到議事日程上,各級安全責任人是否堅持
“五同時“;業務職能部門、人員,是否在各自業務范圍內,落實了安全生產責任。專職安全人員是否在位、在崗;安全教育是否落實,教育是否到位;工程技術、安全技術是否結合為統一體;作業標準化實施狀況;安全掌握措施是否有力,掌握是否到位,有哪些消退管理差距的措施;事故處理是否符合規章,是否堅持
“四不放過“的原則。
2.安全檢查的組織
①建立安全檢查制度,按制度要求的規模、時間、原則、處理、報償全面落實。
②成立由第一責任人為首,業務部門、人員參與的安全檢查組織。
③安全檢查必需做到有方案,有目的,有預備、有整改,有總結,有處理。
3.安全檢查的預備
①思想預備。發動全員開展自檢,自檢與制度檢查結合,形成自檢自改,邊檢邊改的局面。使全員在發覺危急因素方面得到提高,在消退危急因素中受到教育,從安全檢查中受到鍛練。
②業務預備。確定安全檢查目的、步驟、方法。成立檢查組,支配檢查日程。分析事故資料,確定檢查重點,把精力側重于事故多發部位和工種的檢查。
規范檢查記錄用表,使安全檢查逐步納入科學化、規范化軌道。
4.安全檢查方法。常用的有一般檢查方法和安全檢查表法。
①一般方法。常采納看、聽、嗅、間、測、驗、析等方法。
看:看現場環境和作業條件,看實物和實際操作,看記錄和資料等。
聽:聽匯報、聽介紹、聽反映、聽看法或批判,聽機械設備的運轉響聲或承重物發出的微弱聲等。
嗅:對揮發物、腐蝕物、有毒氣體進行辨別。
問:評影響安全問題,具體詢問,尋根究底。
查:查明問題、查對數據、查清緣由,追查責任。
測:測量、測試、監測。
驗:進行必要的試驗或化驗
析:分析安全事故的隱患、緣由。
②安全檢查表法。是一種原始的、初步的定性分析方法,它通過事先擬定的安全檢查明細表或清單,對安全生產進行初步的診斷和掌握。
安全檢查表通常包括檢查項目、內容、回答問題、存在間題、改進措施、檢查措施、檢查人等內容。
5.安全檢查的形式
①定期安全檢查。指列入安全管理活動方案,有較全都時間間隔的安全檢查。定期安全檢查的周期,施工項目自檢宜掌握在7~10天。班組必需堅持日檢。季節性、專業性安全檢查,按規定要求確定日程。
②突擊性安全檢查。指無固定檢查周期,對特殊部門、特別設備、小區域的安全檢查,屬于突擊性安全檢查。
③特別檢查。對預料中可能會帶來新的危急因素的新安裝的設備、新采納的工藝、新建或改建的工程項目,投入使用前,以“發覺“危急因素為專題的安全檢查,叫特別安全檢查。
特別安全檢查還包括,對有特別安全要求的手持電動工具,電氣、照明設備,通風設備,有毒有害物的儲運設備進行的安全檢查。
6.消退危急因素的關鍵。安全檢查的目的是發覺、處理、消退危急因素,避開事故損害,實現安全生產。消退危急因素的關鍵環節,在于仔細的整改,真正的、確的確實的把危急因素消退。對于一些由于種種緣由而一時不能消退的危急因素,應逐項分析,尋求解決方法,支配整改方案,盡快予以消退。
安全檢查后的整改,必需堅持“三定“和“不推不拖“,不使危急因素長期存在而危及人的安全。
“三定”指的是對檢查后發覺的危急因素的消退態度。三定即定詳細整改責任人;定解決與改正的詳細措施,限定消退危急因素的整改時間。在解決詳細的危急因素時,凡借用自己的力氣能夠解決的,不推拖、不等不靠,堅決的組織整改。自己解決有困難時,應樂觀主動查找解決的方法,爭取外界支援以盡快整改。不把整改的責任推給上級,也不拖延整改時間,以盡量快的速度,把危急因素消退。
四、作業標準化
在操產生的擔心全行為中,由于不知正確的操作方法,為了干的快些而省略了必要的操作步驟,堅持自己的操作習慣等緣由所占比例很大。按科學的作業標準規范人的行為,有利于掌握人的擔心全行為,削減人失誤。
1.制定作業標準,是實施作業標準化的首要條件
①實行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操三結合的方式,依據操作的詳細條件制定作業標準。堅持反復實踐、反復修訂后加以確定的原則。
②作業標準要明確規定操作程序、步驟。怎樣操作、操作質量標準、操作的階段目的、完成操作后物的狀態等,都要做出詳細規定。
③盡量使操作簡潔化、專業化,盡量削減使用工具、夾具次數,以降低操嫻熟技能或留意力的要求。使作業標準盡量減輕操的精神負擔。
④作業標準必需符合生產和作業環境的實際狀況,不能把作業標準通用化。不同作業條件的作業標準應有所區分。
2.作業標準必需考慮到人的身體運動特點和規律,作業場地布置、使用工具設備、操作幅度等,應符合人機學的要求。
①人的身體運動時,盡量避開不自然的姿態和重心的常常移動,動作要有連貫性、自然節奏強。如,不消失運動方向的急劇變化;動作不受限制;盡量削減用手和眼的操作次數;肢體動作盡量小。
②作業場地布置必需考慮行進道路、照明、通風的合理安排,機、料具位置固定,作業便利。
關于生產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3)
一、基本要求
1、現場樂觀協作業主,遵守業主各項安全管理規定,本規定所稱用火作業,是指施工作業的動火主要包括;
(1)氣焊、電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磨光機、砂輪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管線、鐵錘擊打物件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灌區連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3、用火作業活動實施前,應根據要求,做好作業任務與危急環境及條件、風險掌握措施的觀看識別和確認工作。
二、分工與職責
1、班組安全員負責用火作業的專業安全監管。
2、安全管理員是用火作業的安全監督員,負責監督、檢查用火作業的方案及其措施的落實的狀況。
3、安全部長負責督促指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調用火及作業環境氣體采樣分析的工作。
4、項目總工負責制定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做好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5、用火作業人的職責
(1)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即沒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用火。
6、用火監護人的職責
(1)用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識設備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消失問題能正確處理;又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力量。
(2)參與業主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監督部門發放《用或監護人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3)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現場負責人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狀況。用火過程中發覺特別狀況應準時實行措施,監火時應佩戴明顯的標志,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由監護人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暫停用火。
(4)發覺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消失特別狀況時有權停止用火;當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馬上停止用火作業,并向單位報告。
三、用火作業分級
1、用火作業特級包括;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在運行的液化氣罐區防火堤內。
2、一級用火作業包括;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和有毒介質的泵房。可燃氣體、燃液體和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
3、二級用火作業包括;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和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
4、除特級、一級、二級用火范圍以外的其它各類臨時用火為三級用火。
5、改擴建等項目的用火,必需有安全技術人員在《用火作業許可證》備注欄目中注明并簽字,五級風以上禁止露天用火作業。確需用火作業時,用火作業升級管理。
四、《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特級、一級、二級、三級用火作業前,應由用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單位負責人、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對該項目是否采納用火方式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凡有其他非動火安全方式首先采納。
2、針對作業內容、作業對象、作業環境和作業過程的全部危急危害因素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
3、特級《用火作業許可證》(見附表)的辦理,用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業主負責人、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有用火安全措施后,上報業主主管領導,由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后方可用火。
4、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由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支配用火化驗分析;用火所在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有用火安全措施后,上報本單位主管領導,由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后方可用火。
5、二級、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由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支配用火化驗分析;用火所在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有用火安全措施后,上報業主主管領導,由業主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后方可用火。
6、用火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劃“√”,業主安全技術人員確認簽字;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
7、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到其它管轄區域時,“相關單位看法”一欄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后,方可用火。
8、在盛裝或輸送可燃氣體、可燃液體、有毒有害介質或其他重要的運行設備、容器、管線上進行焊接、鉆孔或堵漏作業時,單位設備管理部門必需對施工方案進行確認,對設備、容器、管線上進行測厚,并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9、作業結束后,用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加用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用火所在安全技術員組織對用火現場進行驗收合格后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字。
10、《用火作業許可證》時效,特級、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五、用火與監護范圍
1、特級、一級、二級用火;限一處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名監護人。
2、檢修期間二級、三級用火;限一處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名監護人可同時監護同一區域內,同一作業面直線距離不大于15米以內的用火,最多不準超過3處。
3、特級、一級、二級、和三級用火時,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不準超過3名用火人。
六、用火作業安全措施
1、施工單位、業主、安全監護人,應對用火作業活動進行全程監控、監護。
2、在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和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符合規定要求的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并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間隔時間超過30分鐘連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
3、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用火一侓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掌握特級、一級用火。
4、各級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督促用火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5、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預備工作。化驗室應盡可能縮短采樣分析時間,為用火作業制造條件。
6、檢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后,實行有效隔離措施。
7、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
8、用火作業前應清除用火現場及四周的易燃物品,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距用火點30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10米內嚴禁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作業。
9、新建項目需要用火時,施工單位提出用火申請,由用火地點所轄區域領導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用火監護人。
10、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安全監督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狀況,在發覺違反規定用火作業或危急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
11、受限空間進行用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它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12、再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它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需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需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監測,當儀器報警時馬上撤離作業人員。
13、用火作業相關安全措施
(1)特級、一級、二級用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洞、井、溝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米以內的,應實行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四周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實行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2)拆除管線的用火作業,查明內部介質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3)用火作業前,檢查電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用火工具安全程度,保證安全牢靠。
(4)使用氣焊、氣割用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用火點間距不小于10米,不得在烈日下暴曬。
關于生產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所指帶氣作業是指公司所轄范圍內燃氣設施的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等。燃氣設施的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作業應建立分級審批制度。局部范圍內的動火作業應按安全管理程序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大范圍內的動火作業應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核,經公司安委會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其次條作業部門應制定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作業方案,填寫停氣、降壓、管線改造作業報告和填寫動火作業報告(附件一),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核,經審批后嚴格按批準方案實施。緊急事故的`搶修除外。
第三條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作業,作業部門必需設專人負責現場指揮,并由部門兼職安全員負責現場安全。
第四條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管線改造及通氣作業必需配置相應的通訊設備、防護用具、消防器材、檢測儀器等。
第五條動火作業時,公司各相關部門必需樂觀協作。
其次章停氣與降壓
第六條作業部門對停氣與降壓作業時間的支配宜避開用氣高峰和惡劣天氣。
第七條供氣部門對影響用戶用氣的停氣與降壓作業,應在作業之前通知用戶。緊急事故除外。
第八條停氣與降壓作業相關部門按下列規定做好預備:
1、停氣作業時應能牢靠地切斷氣源,并將作業管段或設備內的燃氣安全排放或置換合格;
2、降壓過程中應嚴格掌握降壓速度;
3、降壓作業應有專人監控管道內燃氣壓力,嚴禁管內產生負壓;
4、降壓作業時管內燃氣壓力宜掌握在300~500P范圍內;
5、液化石油氣管道停氣或降壓作業時,應采納防爆風機驅散在工作坑或作業區內聚積的液化石油氣。
第三章動火
第九條運行中的燃氣設施需動火作業時,應有施工、技術、供氣、安全等部門協作與監護。
第十條動火作業時,應劃出作業區并設置護欄,作業區應保持空氣流通,無燃氣聚積。
第十一條停氣動火作業前,作業部門應置換作業管段或設備內的燃氣,并符合下列規定:
1、采納直接置換法時,應取樣檢測混合氣體中燃氣的濃度,連續三次(每次間隔約5min)測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方可動火作業;
2、采納間接置換法時,應取樣檢測混合氣體中燃氣或氧的含量,經連續三次(每次間隔約5min)測定均符合要求時,方可動火作業;
3、燃氣管道內積有燃氣雜質時,應充入惰性氣體或實行其他有效措施進行隔離;
4、停氣動火操作過程中,當有漏氣或竄氣等特別狀況時,應馬上停止作業,待消退特別狀況后方可連續進行;
5、當作業中斷或連續作業時間較長時,均應重新取樣檢測,符合本條1、2款時,方可連續作業。
第十二條帶氣動火作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器;當確認操作環境不會發生燃氣爆炸時,方可帶氣動火作業;
2、帶氣動火作業時,管道內必需保持正壓,其壓力宜掌握100—500Pa,應有專人監控壓力;
3、新、舊鋼管連接動火作業時,應先實行措施使新舊管道電位平衡;
4、動火作業引燃的火焰,必需有牢靠、有效的方法隨時將其撲滅。
第十三條帶氣動火作業設置放散火炬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放散火炬的管道上應設置掌握閥門和防回火裝置;
2、放散火炬應設置在帶氣作業點的上風向,并保持安全距離;
3、火炬應高出地面1.5m以上;
4、放散火炬現場應備有干粉滅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第四章通氣
第十四條通氣作業應嚴格根據方案執行。用戶停氣后的通氣,嚴禁在夜間進行。第十五條相關部門在燃氣設施維護、檢修或搶修作業完成后,應進行全面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置換作業。
第十六條置換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依據管線狀況和現場條件確定放散點數量與位置,管道末端必需設置放散點;
2、應在起點段安裝壓力表,在每個末端放散管上安裝取樣管;
3、置換放散時,應有專人負責監控壓力及取樣檢測;
4、放散管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⑴放散管應避開居民住宅、明火、高壓架空電線等場所;當無法避開居民住宅等場所時,應實行防護措施;
⑵放散管應高出地面2m以上。
5、用燃氣直接置換空氣時,其置換時的燃氣壓力宜小于5000Pa。
第十七條燃氣設施置換合格恢復通氣前,公司施工、技術、供氣、安全等部門應進行全面檢查,符合運行要求后,方可投入運行。
關于生產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5)
一、發放范圍
1.安全作業證是職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范圍限于企業內部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全部作業人員。
2.安全作業證發給經教育、培訓、考試合格,有肯定的崗位生產理論學問,具有安全操作技能,能獨立從事生產活動的職工。
3.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外,還必需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二、考核內容和方法
1.全部化工作業人員和幫助崗位操作人員由安全部門、技術部門負責考核本崗位的工藝流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學問,操作技能和事故應急處理,以及緊急搶救力量等。
2.通用工種(包括機、電、儀等修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工種應把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學問。
3.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核,并填寫成果。經車間負責人簽字,報企業安全部門審核簽發。
三、使用管理
1.安全作業證是證明職工上崗操作是否有獨立操作力量的證件,所以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操作活動的人必需隨身攜帶,持證上崗。
2.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由考核成果,安全工作獎懲狀況,職工在調動工種、崗位時,應準時將調動和考核狀況記入安全作業證,并報安全部門備案。
3.安全、技術部門應不定期地對安全作業證的執行狀況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持安全作業證者,必需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果記入安全作業證上,考核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將收回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
關于生產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篇6)
一、范圍
本制度為了預防高處作業消失安全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處作業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廠區內全部高處作業。
二、職責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單位,負責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關單位是本制度的幫助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執行。
三、定義
1、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2、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
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
4、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狀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修理中實行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T3608的規定。
1、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五、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1)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急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2)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3)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4)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5)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票》,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6)《作業票》審批人員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7)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命路線和搶救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9)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狀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接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10)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搶救方法。
11)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票》,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12)高處作業人員應根據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愛護用品,安全帶、安全帽符合要求。作業前要檢查。
13)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業票》內。
14)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15)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依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堅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結實、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分的照明。
16)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牢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
17)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牢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堅固,并應有牢靠的拉撐措施。
2、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堅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堅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3)作業場全部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實行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阻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潔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準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實行牢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準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覺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馬上修理完善。
5)在接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實行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6)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安全用電導則》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
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依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急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四周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票》的補充措施欄內。
8)不得在不結實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結實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意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堅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10)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假如需要垂直作業時應實行牢靠的隔離措施。
11)在實行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12)發覺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準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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