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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wd......wd......wd...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關于批準發布?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項日建設用地指標?的通知建標[2005]157號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建委〕、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方案單列市建委、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解放軍總后營房部、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土資源局:根據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同意開展<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供水、污水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編制工作的函?〔建辦標函[2003]372號〕的要求,由建設部負責編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業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準為全國統一的建設用地指標予以發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建設用地指標實施的監視管理工作,由國土資源部負責;具體解釋工作,由建設部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二00五年九月九日編制說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是根據建設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同意開展<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編制工作的函?建辦標函[2003]372號的要求,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會同城市建設研究院、中國市政工程中南設計研究院共同編制的。在編制過程中,編制組進展了廣泛的調查研究,認真分析了與本建設用地指標相關的垃圾處理和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工程的建設用地情況及有關資料,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后的新建工程的建設用地;總結了多年來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工程建設中行之有效的科學合理利用節約土地的經歷;遵循國家有關建設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從我國國情出發,根據行業開展的技術經濟政策,汲取了近年來國內外工藝技術開展的成果,經過屢次論證和反復測算,并經廣泛征求有關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最后召開全國審查會議定稿。本建設用地指標共分五章:總則、合理和節約用地的基本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城市給水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在本建設用地指標的施行過程中,請各單位注意總結經歷,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資料分別寄交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郵政編碼:100835〕和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內大街64號;郵政編碼:100812),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5年8月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合理和節約用地的基本規定第一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工程第二節城市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工程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二節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工程第三節城市生活垃圾燃燒處理工程工程第四節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工程工程第五節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工程工程第四章城市給水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第五章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附加說明附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條文說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加強對城市根基設施建設用地的科學管理,促進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建設合理確定和節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設用地指標。第二條本建設用地指標是編制評估和審批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審初步設計文件,確定工程建設用地規模的依據;是建設用地預審、核定和審批工程工程建設用地規模的尺度。第三條本建設用地指標適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新建工程;改、擴建工程可參照執行。第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積極采用先進技術,堅持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的原那么,統籌兼顧,精心規劃、設計,切實做到科學合理、節約用地。第五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除應符合本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和指標的規定。第二章合理和節約用地的基本規定第一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工程第六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工程的建設,應根據城市根基設施建設開展的需要,綜合考慮城市規模與特點等條件,確定經濟合理的建設規模。第七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工程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工程工程選址時,應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少占用耕地、林地等經濟效益高的土地。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工程分期建設的用地應分期辦理用地;近期建設用地應合理集中,遠期建設用地應規劃預留在場外。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工程的建設應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裝備,減少占地面積。改、擴建工程工程應充分利用原有的場地和設施,節約使用土地。第十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工程的建設應貫徹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的原那么,減少工程工程的構成。第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工程的總平面布置,應以合理和節約用地為原那么,做多方案比較。主體工程設施、輔助工程設施和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宜分別相對集中布置,并保持合理的距離,滿足正常生產、管理和安全、衛生的要求。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用房,應盡量組合成綜合樓,減少建筑物占地。廠區建筑物和交通運輸設施,應根據工藝技術與處理流程,按照充分利用地形、地勢的要求進展合理布置。第二節城市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工程第十二條城市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工程的建設,應根據城市根基設施建設開展的需要,綜合考慮城市規模與特點以及資源、動力等條件,確定經濟合理的建設規模。第十三條城市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工程廠〔站〕址的選擇,應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要求。工程工程選址時,應充分利用荒地、劣地,不應占用耕地、林地等經濟效益高的土地。第十四條凈〔配〕水廠、污水處理廠、泵站用地應按工程總規模一次規劃設計,控制建設總用地面積;分期建設的工程用地應分期辦理用地。生產設施用地應考慮分期建設之間的協調;附屬設施用地宜按照建設總規模一次建設,假設工程各期之間的時間跨度較大時,亦可考慮分期建設,分期辦理用地。第十五條凈〔配〕水廠、污水處理廠廠區的總平面布置,應以合理和節約用地為原那么,做多方案比較。生產設施與輔助生產設施宜分別集中布置,并保持合理的距離,滿足正常生產和管理的需要。污泥處理與處置設施在保證工藝要求的根基上宜與水處理構筑物分別集中布置,防止相互之間的環境影響。第+六條凈〔配〕水廠、污水處理廠及泵站的生產和輔助生產設施在廠〔站〕區內的布置,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消防、衛生的標準、標準的規定;不安全性構〔建〕筑物的設置位置及與其他設施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安全防護的標準、標準的規定。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第一節一般規定第十七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應包括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燃燒、堆肥處理和綜合處理工程工程以及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等設施。第十八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工程綠化面積應滿足綠地率的要求,提高綠化覆蓋率,并應鼓勵和推廣屋頂綠化和立體綠化。綠地率應按下式計算:綠地率=×100%第十九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工程由主體工程設施、輔助工程設施和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組成。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方式不同的工程工程,主體工程設施不同,但輔助工程設施和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內容基本一樣。輔助工程設施包括:道路交通、維修車間、供配電、給排水、消防、暖通、通信、監測化驗、加油站、計量、車輛沖洗設施及綠化等。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包括:行政辦公用房、值班宿舍、食堂、浴室等。第二十條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應根據不同工程的特點按照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確定。第二+一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工程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處理工藝時為城市生活垃圾綜合處理工程工程。第二+二條城市生活垃圾綜合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必須小于各單項處理工藝所需用地面積之總和。第二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綜合處理工程工程的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建設用地,不應超過該工程工程主導工藝所需的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用地的25%。第二節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工程第二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應按照工程建設規模和額定日處理能力確定。建設規模按總庫容量〔單位:萬m3〕分為以下四類:Ⅰ類:≥1200;Ⅱ類::500~1200;Ⅲ類:200~500;Ⅳ類:<200。注:以上規模分類,Ⅱ、Ⅲ類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建設規模按額定日處理能力〔單位:t/d〕分為以下四級:Ⅰ類:≥1200;Ⅱ類:500~1200;Ⅲ類:200~500;Ⅳ類:<200。注:以上規模分類,Ⅱ、Ⅲ類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第二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由主體工程設施、輔助工程設施和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用地組成。主體工程設施包括:場區道路,場地平整,水土保持,防滲工程,壩體工程,洪雨水與地下水導排,滲濾液收集、處理與排放,填埋氣體導出、收集處理或利用,綠化隔離帶,防飛散設施,封場工程,監測井,填埋作業設備,挖運土及環境保護設施等。第二十六條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工程總用地面積,應滿足其使用壽命10年以上的垃圾容量,填埋庫區每平方米占地平均應填埋8~10m3垃圾。工程工程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區綠地率宜為25%~35%;當工程工程地處綠化隔離帶區域時,綠地率指標可取下限。第二+七條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工程,應根據本章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合理計算工程工程建設用地面積。第二+八條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工程的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8%~10%〔小型填埋處理工程工程取上限〕。第三節城市生活垃圾燃燒處理工程工程第二十九條城市生活垃圾燃燒處理工程工程的建設用地指標,應按工程建設規模確定。建設規模按額定日處理能力〔單位:t/d〕分為以下四類:Ⅰ類:1200~1200;Ⅱ類:600~1200;Ⅲ類:150~600;Ⅳ類:50~150。注:以上規模分類,Ⅱ、Ⅲ、Ⅳ類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Ⅰ類含上、下限值。第三十條城市生活垃圾燃燒處理上程工程建設用地,由主體工程設施、輔助工程設施和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用地組成。主體工程設施包括:受料及供料系統、燃燒系統、煙氣凈化系統、余熱利用系統、灰渣處理系統、除塵脫臭系統、污水處理系統、儀表及自動控制系統等。第三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燃燒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不應超過表1的規定。第三十二條工程工程綠地率應為20%~30%;當工程工程地處綠化隔離帶區域時,綠地率指標可取下限。第三+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燃燒處理工程工程的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各類規模總用地面積的5%~8%。規模小的取上限,規模大的取下限,中間值采用插人法確定。第四節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工程工程第三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應按照工程建設規模確定。建設規模按額定口處理能力〔單位:t/d〕分為以下四類:Ⅰ類:300~600;Ⅱ類:150~300;Ⅲ類:50~150;Ⅳ類:≤50。注:以上規模分類,Ⅱ、Ⅲ類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Ⅰ類含上、下限值。第三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程工程建設用地,由主體工程設施、輔助工程設施和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用地組成。主體工程設施包括:受料及供料系統、前處理系統、發酵及后處理系統、除塵脫臭、污水處理系統、儀表及控制系統等。第三十六條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不應超過表2的規定。第三十七條工程工程綠地率應為20%~30%;當工程工程地處綠化隔離帶區域時,綠地率指標可取下限。第三+八條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工程工程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各類規模總用地面積的8%~10%。規模小的取上限,規模大的取下限,中間值采用插人法確定。第五節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工程工程第三+九條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應按照工程建設規模確定。建設規模按額定日轉運能力〔單位:t/d〕分為以下五類:Ⅰ類:1000~3000;Ⅱ類:450~1000;Ⅲ類:150~450;Ⅳ類:50~150;Ⅴ類:≤50。注:以上規模分類,Ⅱ、Ⅲ、Ⅳ類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Ⅰ類含上下限值。第四十條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工程工程建設用地,由主體工程設施、輔助工程設施和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用地組成。主體工程設施包括:受料及供料系統、壓縮轉運系統、除塵脫臭系統、污水處理系統及自控監控系統等。第四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工程建設用地指標,不應超過表3的規定。第四十二條工程工程綠地率為20%~30%,當工程工程地處綠化隔離帶區域時,綠地率指標可取下限。第四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工程工程的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各類規模總用地面積的5%~8%。規模小的取上限,規模大的取下限,中間值采用內插法確定。第四章城市給水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第四十四條城市給水工程工程建設用地包括凈〔配〕水廠用地和泵站用地。第四+五條城市給水工程工程的建設用地面積指標應根據工程建設規模和處理深度確定。建設規模按日處理水量〔單位:萬m3/d〕分為以下三類:Ⅰ類:30~50;Ⅱ類:10~30;Ⅲ類:5~10;注:Ⅰ類含上限值,其他規模分類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水處理深度劃分為預處理、常規處理、深度處理。主要有以下工藝形式:一、常規處理工藝: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過濾及后續消毒的水處理工藝;二、預處理+常規處理工藝:在常規處理工藝前增加生物預處理〔或其他預處理單元〕的水處理工藝;三、常規處理+深度處理工藝:在常規處理工藝后增加活性炭過濾〔或臭氧生物活性炭過濾等其他深度處理單元〕的水處理工藝;四、預處理+常規處理+深度處理工藝:在常規處理工藝的前后分別增加預處理和深度處理的水處理工藝。第四+六條城市給水工程的建設用地由水廠和泵站用地組成,具體包括以下設施用地:一、水廠水廠分凈水廠和配水廠。水廠用地包括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生產、行政辦公與生活設施用地。凈水廠的生產設施主要包括:預處理設施、投藥〔混凝劑、氯等〕、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過濾、提升泵房、活性炭過濾〔或其他深度處理工藝〕、清水池、消毒、二級泵房、污泥處理構筑物、供電及變電設施等。配水廠的生產設施主要包括:清水池、消毒、二級泵房、供電及變電設施等。需要去除地下水中的鐵、錳、氟、砂粒等時,可根據實際需要增加用地。凈〔配〕水廠輔助生產、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主要包括:生產控制、化驗、維修、倉庫、食堂、供熱、交通運輸〔含車庫〕、安全保衛、行政辦公設施等。二、泵站泵站用地主要包括泵房及配套設施和必要的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用地。第四+七條凈〔配〕水廠建設用地面積不應超過表4的規定。第四十八條泵站建設用地面積不應超過表5的規定。第四十九條給水工程凈水廠一的輔助生產、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應以保證生產正常運行管理和環境需要為原那么,嚴格控制用地面積。一般不應超過水廠總用地的5%~12寫,規模大的取下限,規模小的取上限,中間規模采用內插法確定。第五章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第五十條城市污水處理工程用地分為污水處理廠用地和泵站用地。第五十一條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工程的建設用地面積應根據工程建設規模和污水處理級別〔或深度〕確定。建設規模按日污水處理量〔單位:萬m3/d〕分為以下五類:Ⅰ類:50~100;Ⅱ類:20~50;Ⅲ類:10~20;Ⅳ類:5~10;Ⅴ類:1~5。注:Ⅰ類含上限值,其他規模分類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污水處理級別劃分如下:一級處理〔包括強化一級處理〕:以沉淀為主體的處理工藝;二級處理:以生物處理為主體的處理工藝;深度處理:進一步去除二級處理不能完全去除的污染物的處理工藝。第五+二條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用地由污水處理廠和泵站用地組成,其具體包括以下設施用地:一、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廠用地主要包括污水和污泥處理的生產設施、輔助生產設施、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用地。一級污水處理廠的生產設施主要包括:除渣、污水提升、沉砂、沉淀〔或澄清〕、消毒、污泥儲存與提升、污泥濃縮、污泥脫水和處置等設施。強化一級處理時可包括藥劑投加設施;污水二級處理廠的生產設施根據工藝特點,可全部或局部包括污水一級處理的設施,以及生物處理設施和供氧系統等設施;污泥處理與處置設施可與一級處理廠的一樣,可增加污泥厭氧消化或采用好氧消化等方式。污水深度處理廠的生產設施主要包括: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過濾、消毒等設施。污水處理廠的輔助生產、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主要包括:生產控制、維修、倉庫、交通運輸〔含車庫〕、化驗及試驗、食堂、供熱、安全保衛、行政辦公設施等。二、泵站泵站用地主要包括泵房及配套設施和必要的生產管理與生活服務設施用地。第五十三條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用地面積不應超過表6的規定。第五+四條泵站建設用地控制面積不應超過表7的規定。第五十五條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輔助生產、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應在滿足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管理和管理區環境要求的條件下,嚴格控制用地面積。一般不應超過污水處理廠總用地控制面積的5%~15%,規模大的取下限,規模小的取上限,中間值采用內插法確定。附加說明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主編單位: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參編單位:城市建設研究院中國市政工程中南設計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局部:徐金泉徐文龍董一新胡傳海王敬民孟寶峰云松劉濤城市給水污水處理局部:李樹苑劉海燕吳瑜紅張懷宇楊文進附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條文說明前言根據建設部、國土資源部建辦標函[2003]372號?關于同意開展<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編制工作的函?的要求,由建設部負責主編,具體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會同城市建設研究院、中國市政工程中南設計研究院共同編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項日建設用地指標?,經建設部、國土資源部于2005年9月9日以建標[2005]157號文批準發布施行。為便于有關單位人員在使用本建設用地指標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的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編制組,根據建設部、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印發的?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編制工作暫行方法?中關于編制建設用地指標條文說明的統一要求,按?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的章、節、條順序,編制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條文說明?,現予以印發,供國內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使用時參考。2005年8月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合理和節約用地的基本規定第一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工程第二節城市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工程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二節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工程第三節城市生活垃圾燃燒處理工程工程第四節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工程工程第五節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工程工程第四章城市給水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第五章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條明確制定本建設用地指標的目的,是為了在工程建設工程中認真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這是由我國人多地少的國情決定的,也是貫徹科學開展觀,保證經濟社會可持續開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工程建設中,必須堅持科學合理節約用地,加強建設用地的科學管理,切實做到合理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以下簡稱本指標〕是遵循國家有關建設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在總結我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工程近年來建設和用地管理經歷的根基上,考慮今后的開展而編制的。第二條本條明確建設用地指標的作用。本指標對建設工程的用地在宏觀上起控制作用,也為工程可行性研究、選址、確定用地規模、總平面設計和合理確定建設用地提供科學依據,使工程建設有所遵循。第三條本條規定本指標的適用范圍與相應工程工程的建設標準基本一致,適用于新建項口。對于改建、擴建工程工程,因受原有條件限制,情況較復雜,且改建、擴建的工程內容、規模和方式各異。有的可以在原廠〔場、站〕區內改建、擴建,不需或沒有條件新征土地;有的在廠〔場、站〕區外規劃的預留地擴建,有的需新增局部用地等等。因此,對改建、擴建工程工程,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故條文規定參照執行。第四條本條明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和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工程的建設用地的基本原那么,必須在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等的根基上.要求積極推廣采用先進技術,堅持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精心規劃、設計,切實地做到合理和節約用地。第五條本條明確本建設用地指標與國家現行有關標準標準的關系。隨著建設事業的開展和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的進展,將有更多與工程建設用地有關的標準、標準、定額、指標等陸續制定發布,故本條對用地指標的一致性作了明確規定,注意協調,以免發生矛盾。第二章合理和節約用地的基本規定第一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工程第六條按照經濟合理的規模建設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工程,不僅能發揮工程各項設施的能力,發揮投資效益,而且能使工程占地更加科學合理。因此,本條按合理和節約用地的原那么,強調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工程應按經濟合理的規模進展建設。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工程〔含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燃燒處理、堆肥處理以及轉運站等〕的建設規模及工程構成,應按照其國家現行的工程項日建設標準的規定確定。第七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工程選址是建設中十分重要的環節,對節省投資和科學合理節約用地關系極大。本條強調選址首先要符合當地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同時還要將土地優劣條件,節約用地作為選址的重要條件,應盡可能地選用荒地、劣地,盡量不占耕地和經濟效益高的土地,千方百計做到合理和節約用地。第八條本條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工程的建設假設分期建設時,強調分期建設的用地應分期征用的要求,以防止早征晚用或征而不用,浪費土地。對于近期建設用地要求合理集中,對于遠期建設用地要求預留在廠〔場、站〕外。第九條本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工程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裝備,有利于減少工程工程的建設用地。對于改、擴建工程工程,應充分利用原有場地和設施,可以做到節約用地。第十條本條要求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工程建設中堅持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的原那么,防止搞“大而全〞或“小而全〞工程,減少工程工程的建設內容,壓縮建筑面積,合理和節約用地。第十一條本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巨程工程的總平面布置應做好多方案比較,反復論證選取合理和節約用地的最優方案。其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各項用房的規模都較小,盡量組合成綜合樓,可以減少建筑物占地。對于場〔廠〕區建筑物的交通運輸設施,要求按照工藝技術與處理流程和充分利用地形地勢進展合理布置,也是合理和節約用地的有效措施。第二節城市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工程第十二條本條要求城市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工程建設按照經濟合理的規模進展建設。工程建設規模是確定建設用地的主要方面。因此,確定符合實際又適應開展需要吃建設規模,對于工程建設、合理和節約用地是非常重要的。第十三條本條規定了城市給水與污水處理工程工程廠〔站〕選址時的用地要求。第十四條本條規定凈〔配〕水廠、污水處理廠的建設按照總規模一次規劃設計,以利于控制總用地規模。生產設施用地分期實施、分期征用,以免浪費土地,同時考慮各期之間的協調;附屬設施用地與建設規模的關系不顯著,而且規模增加,用地面積增加較少〔或一樣〕,考慮完整性和生產管理要求,一般可按照總規模一次建設,當工程近遠期時間跨度較大時,亦可分期建設,分期征用土地,但是應考慮各期之間的協調。第十五條本條規定凈〔配〕水廠、污水處理廠總平面布置,應進展多方案比較的基本原那么,選取科學合理、節約用地的最優方案。在滿足工藝要求的根基上,應綜合考慮生產管理、經濟運行、環境需要等方面的要求,生產設施與輔助生產設施分別集中布置,可以減少廠區的用地面積。第十六條本條規定廠〔站〕區平面布置既要節約土地,又要符合國家現行的消防、不安全品防護安全距離等要求。第三章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七條本條明確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工程所包含的范圍。目前垃圾處理的方式較多,但衛生填埋、燃燒、堆肥是生活垃圾的主要處理方式,而垃圾轉運又是垃圾處理前的必要手段,因此本建設用地指標包括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燃燒處理、堆肥處理以及轉運站等工程工程。第十八條本條針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工程,提出了綠地率指標和計算公式,并要求工程工程的綠化面積應滿足綠地率指標的要求。規定綠地率指標最大值是為了遏制建“花園式工廠〞。同時,為美化垃圾處理工程工程的廠〔場〕區環境,提高綠化覆蓋率,鼓勵和推廣屋頂綠化和立體綠化。第十九條本條明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項口由主體工程設施、輔助工程設施和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等組成。采用不同處理工藝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工程,其主體工程設施不同,但輔助工程設施和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的功能基本一樣。第二十條本條規定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根據不同工程的特點分別按照其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確定。第二十一條本條明確城市生活垃圾綜合處理工程工程的內涵。第二十二條、第二+三條這兩條規定,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工程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綜合處理工藝〔衛生填埋、燃燒處理、堆肥處理等〕時,可根據實際需要和處理規模確定綜合處理中的主導工藝,但綜合處理廠的建設用地一定小于各處理工藝單獨建設的總用地面積之和。但綜合處理工程工程的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用地,也不應超過本工程工程主導工藝工程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的25%。第二節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工程第二十四條本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依據建設規模、額定日處理能力確定,并對建設規模按總庫容量分類和按額定日處理能力分級作出規定。工作制度每年工作時間按365天,每天工作時間按一班或兩班制計。第二十五條本條對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的組成作了規定。第二十六條衛生填埋場場地,由于場址地形條件的差異,以及填埋場的服務范圍和垃圾特性的變化,難以統一計算建設用地指標。總體上要求填埋場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規劃所確定的范圍內,一般要滿足其使用壽命在10年以上,填埋庫區每平方米占地平均填埋8~10m3以上垃圾。上述兩項指標對?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工程建設標準?的第五十二條下限指標作了調整。第二+七條衛生填埋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不宜統一規定,這是因為:(l〕地形、地質的差異使得填埋場單位容量的占地面積存在較大差異;不同的填埋場場地,例如深坑、溝谷、平地,以及承載力低的灘涂等,其填埋堆體厚度可以有很大差異。〔2〕填埋場污水〔滲瀝液〕搜集和處理需要的占地面積存在較大差異。例如:對于降水量比較大的地區,其污水調節池和處理設施都需要占用較大面積;對于降水量少的地區〔例如年降水量500mm〕填埋場污水調節池可以很小,也不需要建污水處理廠;有些填埋場因可將污水經過簡單處理直接排人城市污水處理廠,而不需建單獨的滲瀝液處理廠等。〔3〕填埋場用地指標在局部興旺國家有一些統計,但沒有規定。在一些興旺國家如美國、日本、德國等要求各地區及時上報填埋場剩余容量,以便盡早規劃城市垃圾處理設施。填埋場建設用地指標主要目的是規劃和指導一個地區和城市的填埋場用地,但一個城市的填埋場處理規模由于受這個地區或城市的其他垃圾處理方式選擇條件的影響,因而難以起到預期的作用。因此,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工程應綜合考慮上述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合理計算工程工程建設用地面積。第二十八條本條對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工程的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作出規定。第三節城市生活垃圾燃燒處理工程工程第二+九條本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燃燒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依據建設規模確定。并明確建設規模按額定日處理能力的分類要求。工作制度垃圾燃燒處理工程工程每年工作日為365天,每條生產線運行時間在8000h以上,每天三班制。第三十條城市生活垃圾燃燒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的組成,按照其建設標準關于工程構成的規定,主要由主體工程設施、輔助工程設施和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等組成,具體分項工程設施與建設標準規定相一致.第三十一條燃燒廠建設用地指標和工藝有關,根據國內20個已建、在建以及擬建的燃燒廠的統計數據,建設用地存在較大差異,局部燃燒廠考慮了今后的改擴建及灰渣填埋場的建設,用地較多,超出一般燃燒廠的用地標準。從國際上看,灰渣填埋場的建設,一般不在燃燒廠的用地范疇。所以,燃燒廠的用地變化范圍不大。因此,結合國外一些燃燒廠的用地,并考慮到國內的技術進步,根據科學合理和節約用地的原那么,規定提出該用地指標。該指標不包括綠地指標。第三+二條、第三+三條本兩條分別對城市生活垃圾燃燒處理工程工程的綠地面積以及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等作出規定。第四節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工程工程第三十四條本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依據建設規模確定,并對建設規模按額定日處理能力分類作出規定;工作制度每年工作按330天,每天按兩班制計。第三十五條本條對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工程工程建設用地的組成作了規定。第三十六條該用地指標是在調查分析國內現有典型堆肥廠用地指標的根基上,根據科學合理、節約用地原那么確定的,其中不含堆肥產品深加工處理,堆肥剩余物處理用地。并對工程綠地率作出規定;當工程工程地處綠化隔離帶區域時,綠地率取下限。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本兩條分別對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工程工程的綠地面積以及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等作出規定。第五節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工程工程第三十九條本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依據建設規模確定,并對建設規模按額定日轉運能力分類作出規定。工作制度每年工作按365天,每天工作按1~2班制。第四十條本條對轉運站工程工程建設用地的組成作了規定。第四十一條該用地指標是在調查分析國內現有各類垃圾轉運站用地指標的根基上,根據科學合理和節約用地原那么而確定的。本用地指標不含垃圾分類、資源回收等其他功能用地。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本兩條分別對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工程工程的綠地面積以及行政辦公與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等作出規定。第四章城市給水工程工程建設用地指標第四十四條城市給水工程一般分取水工程、凈水工程、輸水工程和配水工程。凈水工程主要包括凈水廠和配水廠,取水工程與輸配水工程的用地面積主要是泵站,泵站包括取水泵站和加壓泵站。因此,本條規定給水工程的建設用地分為凈〔配〕水廠、泵站。本指標中未包括給水系統中的高位水池等設施的用地面積。第四十五條本條規定城市給水工程用地指標主要根據建設規模和水處理深度確定。建設規模主要根據現行?城市給水工程工程建設標準?進展劃分。處理深度按照水廠的水處理工藝劃分。凈水廠指水源水質需要凈化或處理的水廠,一般有常規凈水工藝的水廠,預處理、常規處理工藝的水廠,常規處理、深度處理工藝的水廠,預處理、常規處理、深度處理工藝的水廠等。配水廠的水源水質一般較好〔如地下水水源〕,只需設置消毒和清水池等設施,不需設置水質凈化設施,當地下水含鐵、錳、氟等指標超過標準時,應包括相應的處理設施。第四十六條本條規定給水工程工程建設的用地構成。一、水廠凈〔配〕水廠的建設用地主要包括兩類,即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生產用地〔包括輔助生產、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兩類用地包括道路、綠化等相應的用地內容。規定了凈〔配〕水廠兩類用地包括的主要內容。二、泵站泵站用地與水廠相似,也包括兩類用地,但是內容相對較少。第四+七條本條規定了凈〔配〕水廠的建設用地控制面積。水廠用地控制面積主要按照水廠的類型進展規定,以便于使用。水廠分常規處理水廠、配水廠、預處理+常規處理水廠、常規處理+深度處理水廠、預處理+常規處理+深度處理水廠,按照水廠的總用地面積控制。水廠單位水量用地面積列于附表1中,表中主要列出單獨的預處理單元、深度處理單元以及污泥處理單元的用地控制面積指標,方便分項使用。根據調查資料,水廠用地面積差異較大。水廠的生產構筑物的建設用地在規模一樣或相近時,差距應較小,占地大的主要原因是附屬設施建筑面積較大,水廠內建〔構〕筑物的間距過大造成,有些水廠的輔助生產、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區占地面積過大,沒有將節約用地的基本原那么貫穿在整個工程的建設過程中,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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