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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下冊·各論)第二十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目錄第一節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概述第二節故意殺人罪第三節過失致人死亡罪第四節故意傷害罪強奸罪第五節非法拘禁罪第六節綁架罪第七節拐賣婦女、兒童罪第八節誣告陷害罪第九節目錄第十節誹謗罪第十一節刑訊逼供罪第十二節破壞選舉罪虐待罪第十三節第十五節第十六節第十八節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概述第一節一、定義二、構成特征(一)侵犯的客體是為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以及與人身有直接關系的其他權利(是區分其他相關犯罪及非犯罪行為的關鍵)。(二)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各種方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以及與人身有直接關系的其他權利的行為。(三)多數是一般主體,少數是特殊主體。(四)多數是故意,少數是過失。故意殺人罪第二節一、本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232)---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其構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1)具有生命的自然人---關于生命的開始:獨立呼吸說、一部分露出說、分娩開始說即孕婦有陣痛的開啟即為分娩的開始—生命的開始)---關于生命的終止:心跳、呼吸停止說與腦死亡說(2)尸體(認識錯誤)(3)嬰兒(4)胎兒(胎兒的認定,胎兒是否屬于母體的一部分)故意殺人罪第二節2.客觀方面必須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1)剝奪他人生命行為的非法性(2)具體的方法、手段(競合的問題)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4.主觀方面是故意故意殺人罪第二節二、認定本罪應注意的問題1.本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中相關犯罪的區別2.對于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247條(刑訊逼供、暴力取證)、289條(聚眾打砸搶)、292條(聚眾斗毆)關于轉化犯的規定3.關于提示法條所規定的故意殺人罪4.對于“大義滅親”行為的處理5.關于“安樂死”以及受囑托而殺人的處理6.關于自殺案件(致人自殺、逼人自殺、教唆或幫助自殺、相約自殺)

(1)對于兒童、精神病人的自殺

(2)對于一般人的自殺故意殺人罪第二節教材關于自殺情況的分析1.自愿自主自殺關聯行為:(1)相約自殺:心理幫助的問題(2)開設自殺網站傳授自殺方法:為自殺者提供具體心理支持2.自愿非自主自殺關聯行為:強迫、誘騙、教唆等行為3.非自愿自主自殺關聯行為:(1)強迫自殺(2)教唆自殺(3)誘騙自殺(4)其他行為引起他人自殺故意殺人罪第二節4.需要注意的司法解釋1999年10月30日兩高《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的,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2001年6月11日兩高《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組織、策劃、煽動、教唆、幫助邪教組織人員自殺、自殘的,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故意殺人罪第二節三、對本罪的處罰2015年3月“兩高兩部”關于家暴犯罪的解釋第17條:準確區分虐待犯罪致人重傷、死亡與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犯罪致人重傷、死亡的界限,要根據被告人的主觀故意、所實施的暴力手段與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傷亡后果等進行綜合判斷。

區分遺棄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要根據被告人的主觀故意、所實施行為的時間與地點、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對被告人的依賴程度等進行綜合判斷。對于只是為了逃避扶養義務,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棄置在福利院、醫院、派出所等單位或者廣場、車站等行人較多的場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遺棄罪定罪處罰。對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養義務,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帶至荒山野嶺等人跡罕至的場所扔棄,使被害人難以得到他人救助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故意殺人罪第二節牛刀小試關于故意殺人罪,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時被車撞死,便勸乙清晨在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馬路上跑步時被車撞死,甲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B.甲意欲使乙遭雷擊死亡,便勸乙雨天到樹林散步,因為下雨時在樹林中行走容易遭雷擊。乙果真雨天在樹林中散步時遭雷擊身亡。甲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C.甲對乙有仇,意圖致乙死亡。甲仿照乙的模樣捏小面人,寫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針并詛咒49天。到第50天,乙因車禍身亡。甲的行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構成故意殺人罪D.甲以為殺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頭支配下將乙殺死。后經法醫鑒定,甲具有辨認與控制能力。但由于甲的行為出于愚昧無知,所以不構成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233)第三節一、本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是指因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其構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2.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實施了因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其行為主要發生在日常生活中(關于競合的問題)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4.主觀方面是過失。關于主觀過失的認定二、認定本罪應注意的問題1.本罪與過失引起他人死亡構成的其他犯罪的關系。(法規競合的處理)過失致人死亡罪第三節2.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罪與間接故意殺人罪的界限客觀上都發生了死亡的結果,行為人都不是希望結果的發生。其主要區別在于:

(1)主觀心理態度不同(對死亡結果的發生在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上)(2)客觀行為的表現(認識因素不同,導致行為表現不同)3.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的區別。客觀上都發生了死亡的結果,主觀上都沒有想到結果的發生,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對死亡結果可能發生的認識不同(2)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應當預見三、對本罪的處罰(略)過失致人死亡罪第三節案例研習:蔣、李二人受雇駕駛農用車于某年8月13日上午9時許在某村道上行駛時,與當地的徐某駕駛的農用車對向相遇,雙方為了爭道發生爭執并扭打。而后,徐持手機打電話,蔣、李二人認為徐糾集人員,即上車調轉車頭欲駕車離開現場。徐見狀,即沖上前攔住農用車,意圖阻止二人離開。二人將徐拉至車后,由李拉住徐,蔣上車駕駛該車以約20公里的時速緩慢行駛。后李放開徐跳上該車后車廂。徐見狀追趕,雙手抓住車的右側護欄欲爬上車。蔣在駕車過程中,從后視鏡看見徐一只手抓住右護欄,但未停車。李為了阻止徐爬上車廂,將徐的雙手沿護欄扳開。徐因雙手被扳開而右傾跌地且面朝下,被該車的右后輪當場碾扎致死。該車開出10余米時,李用手拍打駕駛室車頂,將此事告知蔣,并下車先行離去。蔣見狀將車開回廠里后逃離。本案行為是否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第四節一、本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的構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身體的完整性與不可侵害性、生理機能、心理狀態的健康等)心理健康受損與輕重傷(1)身體健康權利的含義(人造器官的性質)(2)自傷身體、自殘身體行為的處理2.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1)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傷害行為)的認定(2)行為的非法性(3)結果犯的問題(4)輕傷、重傷的認定故意傷害罪第四節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4.主觀方面是故意。---傷害故意的含義與傷害故意的認定二、認定本罪應注意的問題1.本罪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2.關于刑法第238、247、248、289、292、333條的規定問題(轉化犯的認定處理);3.本罪與其他包含傷害內容的故意犯罪的界限(競合的問題);4.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1)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2)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5.故意傷害致死與過失致人死亡。故意傷害罪第四節三、對本罪的處罰(略)關于加重犯規定的理解

毆打致人心臟病發作猝死如何定性處罰?

【案情】

王某與陳某系鄰居,2015年7月18日,兩人因爭地界發生爭吵。王某的兒子王某某趕到現場后,揮拳連擊陳某的胸部和頭部,陳某被打后突然倒地,經搶救無效于當天死亡。經鑒定,陳某系在原有心臟病的基礎上因吵架時情緒激動、胸部被打等多種因素影響,誘發心臟病發作,致心跳驟停而猝死?!痉制纭抗室鈧ψ锏谒墓澋诙N意見認為,王某某僅具有一般毆打的意圖,而沒有傷害的故意,也沒有殺人的故意,只是由于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才造成陳某死亡結果的發生。因此,應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鑒定意見,不能確認王某某的拳擊行為與陳某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故應宣告王某某無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強奸罪第五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一、本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性交,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其過歐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自主決定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權利。

(1)婦女

(2)幼女

(3)奸尸行為的處理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性交,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強奸罪第五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性交的行為a.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的本質特征b.暴力手段---軟暴力與暴力程度問題c.脅迫手段---精神強制d.其他手段性交行為的界定---與猥褻行為的區別

(2)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提問:婦女能否成為強奸罪的主體?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違背婦女意志與之性交的目的或者奸淫幼女的目的。強奸罪第五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關于明知幼女的問題——2003年“高法”給遼寧高院的批復:

你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此復強奸罪第五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二、認定本罪應注意的問題1.強奸與通奸

2.強奸與未婚男女在念愛過程中發生的不正當性行為的界限

3.關于女精神病人、癡呆婦女的問題

4.關于婚內強制性行為的定性問題5.強奸未遂與強制猥褻、侮辱罪的界限6.輪奸與共同犯罪的認定7.犯罪既遂與未遂的認定三、對本罪的處罰(注意從重處罰和加重處罰的區別)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4.二人以上輪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強奸罪第五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四、罪數問題(1)數罪并罰①刑法第241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強行與其發生關系的)②刑法第318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刑法第321條(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對被組織人、被運送人有強奸行為的。③刑法第300條第3款(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又奸淫婦女的。④刑法第358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并有強奸犯罪行為的。(2)一罪的情形①刑法第240條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不定強奸罪)非法拘禁罪(238)第六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一、本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為。本罪的構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行動自由的權利:

——行動自由與行動自由的能力2.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為。

(1)關于行為方式:

——直接拘束他人身體

——間接拘束他人身體

(2)行為的非法性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4.主觀方面是故意。非法拘禁罪(238)第六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案例思考王二小(18歲,智力缺陷)喜歡看西游記,對里面的劇情深信不疑。李恨懷嫉妒王二小的家庭條件,于是某天將王二小騙至郊區一樹林里,用樹枝在王二小腳下畫了一個圈,說:孫悟空讓我給你畫個圈,一會兒來救你,你千萬不要亂跑,有妖怪。王二小誠懇地點頭,在圈中呆了三天兩夜,直到被人發現。如何評價李某的行為?非法拘禁罪(238)第六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二、認定本罪應注意的問題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的行為

(2)是否應以被害人認識到自己被剝奪自由作為構成犯罪的前提(否)因為對人身權利的侵犯不以權利人本人希望實現這一權利為前提2.本罪與故意傷害、殺人罪轉化的問題

3.本罪與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的界限4.關于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為人質的問題三、對本罪的處罰(略)綁架罪(239)第七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一、本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或者綁架他人為人質的行為。其構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主要是他人的人身權利。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或者使他人處于自己的實力控制之下的行為。其行為特征:

(1)犯罪的手段即暴力、脅迫、其他方法

(2)綁架行為的認定以及勒索對象的限制問題

(3)關于偷盜嬰幼兒3.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1)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綁架行為的處理4.主觀上是故意,并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以他人為人質的目的。案例思考

被告人張某長期吸毒、屢教不改,妻子便帶著兒子離家出走,張某多次勸說妻子回來,妻子都拒絕不見。某日,張某得知兒子回到外婆家,于是趕到丈母娘住處,將兒子強行抱走,留下一句話,如果妻子不能在第二天七點以前回到原來的家中,他將和兒子一起跳崖。張妻遂報警,警察在村口茅房里發現了毒癮發作而暈倒的張某,其兒子在一旁直哭。

如何評價張某的行為?第七節綁架罪(239)綁架罪(239)第七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二、認定本罪應注意的問題1.關于本罪的既遂與未遂;

(1)關于結合犯與行為犯的問題

(2)關于綁架罪是否是繼續犯的問題,即對于明知他人已經綁架人質而中途參與勒索財物者是否構成共犯的問題。2.關于罪數問題(殺害、傷害人質的處理);3.本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4.本罪與劫持航空器罪、劫持汽車、船只罪的區別。2001年解釋規定:行為人在綁架過程中,又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構成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三、對本罪的處罰綁架罪(239)第七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條進行了修改:將刑法第239條修改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胺盖翱钭铮率贡唤壖苋怂劳龌蛘邭⒑Ρ唤壖苋说模幩佬?,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奔捶ǘㄐ逃兴薷慕壖茏?239)第七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14條:將刑法第239條第2款修改為:“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修改了絕對法定刑的規定將“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改掉,是否意味著排除了過失致人死亡----如何理解現行規定的適用條件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問題----對結果的罪過和因果問題拐賣婦女、兒童罪(240)第八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其構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以及婚姻家庭關系。關于犯罪對象――婦女、兒童2.客觀上表現為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1)行為方式的含義及其相互關系

(2)拐賣行為的含義、認定及其與行為方式的關系

(3)關于是否以違背被害人意志為前提的問題拐賣婦女、兒童罪(240)第八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關于“偷盜嬰幼兒”2016年高法解釋規定:

第一條對嬰幼兒采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視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偷盜嬰幼兒”。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關于相關機構的問題(關于單位行為與個人行為如何定性的問題):

第二條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拐賣婦女、兒童罪(240)第八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4.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賣婦女、兒童的目的。二、認定本罪應注意的問題1.本罪與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的界限。2.本罪與買賣婚姻行為的界限。16年解釋:第三條以介紹婚姻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證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婦女人地生疏、語言不通、孤立無援等境況,違背婦女意志,將其出賣給他人的,應當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刑事責任。以介紹婚姻為名,與被介紹婦女串通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的,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放飛鴿)案例思考1994年4月間,黃振儀(在逃)在廣西柳州市汽車站以介紹工作為由,將從農村出來找工作的婦女劉某某、黃某某妯娌二人拐騙到劉景勝(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家。劉景勝伙同他人將黃某某賣予王某某為妻,在欲將劉某某賣予一名年齡較大的男人為妻時,由于劉某某哭鬧不愿而未得逞。此后,劉景勝找到李邦祥,商定以1700元的價格將劉某某賣予李做小妾,并可隨后付款。李邦祥將劉某某帶回家后,遭到了其妻的強烈反對,同時又得知劉某某已結婚,且已生育,遂表示要么將劉某某送回家,要么將其退還至劉景勝。劉某某因黃某某隨其一道出來也被拐賣掉,既怕一人回家無法交代,又怕被送回劉景勝處被劉景勝毆打,故要求李邦祥將其再轉賣嫁予他人。李邦祥遂將劉某某以1800元轉賣予張某為妻。所得款除給付劉景勝1700元外,剩余的100元自得。第八節拐賣婦女、兒童罪(240)拐賣婦女、兒童罪(240)第八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3.拐賣兒童罪與拐騙兒童罪的界限4.本罪與綁架罪的界限。5.關于親賣親案件的處理。見后2010年解釋規定6.關于本罪的罪數問題。7.關于“放飛鴿”的問題。三、對本罪的處罰拐賣婦女、兒童罪(240)第八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2010年“兩高兩部”解釋規定16.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17.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應當通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拐賣婦女、兒童罪(240)第八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于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1)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后即出賣子女的;(2)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3)為收取明顯不屬于“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不是出于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于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對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征的,可以遺棄罪論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案例2004年7月,被告人周某攜帶兩兒子在蘭州市臨江區文魁橋下賣淫為生,期間大兒子走失。同年8月,周某在賣淫時結實了杜某,兩人經常在一起居住。后來,杜某建議周某將小兒子賣掉,還一起結婚過日子。9月13日,兩人通過肖某將小兒子賣給村民吳某,獲得款項1.8萬元。案發后,周某的丈夫證實他家并不貧窮,希望司法機關為他找回兒子。臨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杜二人無視國家法律,為索取錢財將兒子賣給他人,構成拐賣兒童罪,各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1萬元。第八節拐賣婦女、兒童罪(240)拐賣婦女、兒童罪(240)第八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四、本罪的犯罪形態(一)罪數形態拐賣過程中,過失致被拐賣人傷害、死亡的,以本罪論處;奸淫(強奸)被拐賣的婦女或誘騙、強迫其賣淫的,以本罪論處。故意殺害或傷害被拐賣人的,以本罪與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猥褻、侮辱被拐賣人的,數罪并罰拐賣婦女、兒童罪(240)第八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四、本罪的犯罪形態(二)共犯形態根據2010年《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仍然向其提供健康證明、出生證明或其他幫助的,以共犯論處。明知是被收買的婦女兒童,仍向其提供戶籍證明、出生證明的,以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論處。同拐賣人勾結同謀,拐賣婦女強迫賣淫或從事其他色情服務的,同時構成拐賣婦女罪和組織賣淫罪的,從一重處罰。誣告陷害罪(243)第九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一、本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是指捏造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或者其他單位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其構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體使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顒?。關于犯罪對象“他人”的理解2.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或者其他單位告發,情節嚴重的行為。(1)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實(2)向司法機關或者其他單位進行了告發(3)所謂特定的誣告對象

(4)情節嚴重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4.主觀方面故意,并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誣告陷害罪(243)第九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二、認定本罪應注意的問題1.本罪與錯告、檢舉失實的界限。2.本罪與一般的誣告違法行為的界限。3.得對方承諾的“誣告陷害”如何處理

三、對本罪的處罰誹謗罪(246)第十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

一、本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指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其構成特征: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名譽權?!八恕??

2.客觀上表現為捏造并散布某種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1)捏造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的事實(2)如何認定“足以”貶損

(3)散布所捏造的事實的行為

(4)“他人”的特定性和行為的“公然性”(5)情節嚴重3.本罪是一般主體。4.主觀方面是故意,且具有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目的。誹謗罪(246)第十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二、認定本罪應注意的問題1.本罪與一般誹謗行為的界限—情節嚴重2.關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行為的認定3.本罪與侮辱罪的關系。4.本罪與誣告陷害罪的界限。三、對本罪的處罰誹謗罪(246)第十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缎谭ㄐ拚?九)》第16條:在刑法第246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睂τ谖耆枳铩⒄u謗罪作為自訴案件時的程序補充規定公安機關如何應對----是否進行刑事立案?如立案,是否成為了公訴案件,這是否有法律依據?如不立案,能否采取偵查手段?誹謗罪(246)第十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某年8月間,被告人楊某到某私營企業總經理黃某辦公室,向黃某提出借款50萬元。黃某因與楊某素不相識,不同意借款給楊,并向派出所報警,派出所派員將楊某驅趕出該企業。楊某就此懷恨在心,伺機報復。此后楊某將道聽途說的內容,冒用該企業女員工曹乙男朋友名義編成大字報稱:“黃某與該企業三名女性時某、曹甲、曹乙(曹甲、曹乙系姐妹倆)有不正當兩性關系;其中與時某有一私生子;黃某在汽車里同女人亂搞被聯防隊抓住罰款等;請有關領導挽救一下黃某,不要讓他再破壞自己與曹乙的戀愛關系等?!睏钅痴埲税岩陨蟽热莩?張大字報,于同年11月18日晨,分別貼在黃某個人公司的大門外、該公司員工公寓大門外、該鎮政府大門外、及該鎮菜場大門外。黃某在次日早上發現大字報后,即派人揭下。

黃某了解到大字報系楊某所為后,向法院提起自訴,要求追究楊某誹謗罪的刑事責任。誹謗罪(246)第十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楊某辯稱:這些大字報是我貼的,但其內容是聽別人說的,是否屬實不清楚。其辯護人認為楊某的行為尚不構成誹謗罪:1.有多名證人證言證實黃某與相關女性有不正當兩性關系,存在大字報上所寫有非婚生子的事實,楊某并非捏造事實。2.上述證人證言說明黃某的生活作風之事,在楊某貼大字報之前己是眾所周知,大字報沒有造成“惡劣影響”,不能認為是“情節嚴重”。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人格,其行為己構成誹謗罪。辯護人所舉證人證言內容均沒有直接證實大字報內容是確有其事,又未能提供其他證據予以證實,被告人楊某也已承認這些內容是聽說的,是否屬實不清楚,應認定這些事實是虛構的;被告人楊某采用貼大字報的手段,將道聽途說的內容公之于眾,造成一定社會影響,足以并己經破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人格,應認定為情節嚴重,對辯護人意見不予采納。依照《刑法》第246條第1款之規定,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1年。誹謗罪(246)第十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2013年兩高關于辦理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誹謗罪(246)第十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第三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誹謗罪(246)第十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第五條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問題:1.為何辱罵(侮辱)行為不能定為侮辱罪呢?2.“他人”如何界定?即對他人的辱罵、恐嚇如何會破壞社會秩序?刑訊逼供罪(247)第十一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一、本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其構成特征是:

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關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確定治安案件中的當事人能否作為犯罪嫌疑人2.客觀上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1)肉刑、變相肉刑的確定(2)行為具有逼取口供的內容(3)是利用職權、職務便利而實施(濫用職權)刑訊逼供罪(247)第十一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具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

---監委的工作人員?4.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二、認定本罪應注意的問題1.罪與非罪的界限;2.本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3.本罪與暴力取證罪的界限;4.關于“致人傷殘、死亡”的問題。三、對本罪的處罰牛刀小試某派出所民警甲接到關于某旅店老板乙涉嫌組織賣淫的舉報,即前往該旅店,但沒有碰見乙,便將懷疑是賣淫女的服務員丙帶回派出所連夜審訊,要她交代從事賣淫以及乙組織賣淫活動的事。由于丙拒不承認有這些事,甲便指使其他民警對丙進行多次毆打逼其交代,丙于次日晨死于審訊室。法醫出具的尸檢報告稱:“因受外力擊打造成下肢大面積皮下出血,引起患有心臟功能障礙的丙心力衰竭而死?!睂τ诩椎男袨?,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屬于刑訊逼供行為B.屬于暴力取證行為C.應按故意殺人罪處罰D.屬于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第十一節刑訊逼供罪(247)破壞選舉罪(247)第十二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一、本罪的概念與構成特征---是指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其構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國家選舉工作的正常秩序。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破壞選舉罪(247)第十二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陳某的身體健康,雖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其客觀行為特征:

必須是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時

破壞選舉的行為方式

(1)破壞選舉工作的正常進行

(2)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

(3)情節嚴重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特定的目的。二、認定本罪應注意的問題1.罪與非罪的界限。2.關于罪數問題。(牽連犯的問題)三、對本罪的處罰虐待罪(260)第十三節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對陳某頭部、胸部分別連擊數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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