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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保險學張建英zjywhs@163.co與學教:學:大學的任務:人:如何做人?做什么樣的人?如何做事(專業)?如何和他人溝通?一、學習本課程的基本要求1、到課率2、學習形式:

1)筆記

2)互動:提問

3)案例分析

4)作業二、為何要有保險1、現實生活2、國內外比較3、我國改革開放前后比較4、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

風險不等于危險風險是發生事故的可能性與后果的結合。危險是可能會出現什么樣的人們不期望的后果。風險、危險風險:范圍寬、大:政治風險、經濟風險;風險發生可能兩方面:損失或盈利危險:范圍窄、小:一方面:100%損失人類社會與風險共同發展

人類社會形成以來,一直與風險共存。與風險抗爭過程中不斷發展與繁榮,風險在不斷升級期盼沒有風險的社會,天災人禍,生老病死始終與我們生活相隨。沒有風險的社會不存在,人類社會與風險共同發展。人類提供對風險的防御、轉移、處理,走在風險的前面,推動社會發展、進步。

新的技術產生解決風險,新的風險又產生。如:核工業的發展,便利,但核風險。。。人類社會面臨的風險:1、人類行為導致的風險2、自然災害導致的風險3、人的生老病死形成的風險三、學習保險學的目的1、了解保險學的基本原理2、了解部分保險產品3、了解保險經營與管理

四、中國保險的發展1、全國保險業保費收入

單位:億元

5641.4億

4.6億

1980年

2006年年增長近30%2、全國保險公司數量

98個

1個

1980年2006年緒論學習目標通過本章學習,達到如下目的:

1、了解保險學的研究對象及學科性質。

2、掌握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區別與聯系。

3、明確學習保險學的意義。

※保險學的研究對象※保險學的研究內容※保險學的研究方法※學習保險學的意義一、保險學的研究對象

“保險”最初含義是“以交付一定的費用為代價,來換取在遭受損失時獲得補償”。“保險”包括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廣義的保險包括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狹義的保險僅指商業保險。

所謂商業保險,是指通過自愿訂立保險合同建立保險關系,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所謂社會保險,是在即定的社會政策指導下,由國家通過法律手段強制收取保險費,用以對其中喪失勞動機會或失去勞動能力的社會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在性質及經營手段上有本質區別:1:性質;2:實施方式;3、資金來源和保費負擔原則不同;4、保障對象和程度;5、保險范圍1、保險性質不同。商業保險是一種經營行為;社會保險是社會政策,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一種。2、實施方式不同商業保險依照平等自愿原則,是否建立保險關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決定;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其參加與否、交納的費用,接受的保障都是由國家立法直接規定的。3、資金來源和保費負擔原則不同。

商業保險基金由參加保險的單位或個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交納,強調等價交換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社會保險一般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面負擔,不特別強調權利義務對等,具有一定的轉移分配性質。4、保障對象不同。商業保險的保障對象是符合保險條件并交納了保險費的被保險人;社會保險保障的對象是社會勞動者,有的國家甚至擴大到全體國民。社會保險勞動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商業保險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人身保險

6、保險范圍不同保險是以商業保險為研究對象,揭示其本質及運行管理的內在規律,闡述保險險種及其經營管理實務知識的一門科學。二、保險的研究內容保險學研究內容保險基本原理保險實務保險經營管理保險的本質與職能保險的歷史沿革保險合同保險的基本原則

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人身保險再保險

保險承保與理賠保險投資保險產品定價三、保險學的研究方法1、多學科綜合方法。2、理論與實務相結合,以應用為主的研究方法。

四、學習保險學的意義

1、保險是社會發展的穩定器。

2、保險是社會發展的助動器。

3、是現代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復習思考題1、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與聯系有哪些?2、保險學的研究對象和研究內容包括哪些?3、分析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互補性。第一章風險與保險

學習目標通過本章學習,達到如下目的:

1、了解風險及其基本特征。

2、掌握風險管理與保險的聯系與區別。

3、明確理想可保風險的條件。

第一節風險概述一、風險的概念風險指難以預料并能造成物質和精神損失的不幸事件(日常生活);風險是指實際結果相對于預期結果的變動程度(概率統計和財務管理);風險是指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保險學)1、損失性:經濟利益的損失。2、不確定性:損失能否發生和有多大程度的損失事先不能確定。①空間上的不確定性;②時間上的不確定性;③損失程度上的不確定性。三、風險的特征

1、客觀性:各種自然災害屬于按照自然規律運行的客觀現象,是人類不可抗拒的風險;各種人為事故可以通過加強風險管理得以減輕,但無論如何也不可能完全消滅它。

2、可測性:利用概率論和數理統計,可以測算出風險事故的發生概率和損失幅度。

3、可變性:①風險的性質是可變的;②風險發生的概率和損失幅度是可變的;③風險的種類會發生變化。四、風險的分類(一)按風險的性質分類1.純粹風險純粹風險是指那些只有損失機會而無獲利可能的風險。

2.投機風險投機風險是指那些既有損失機會,又有獲利可能的風險。風險的分類風險投機風險純粹風險地震洪水火災車禍股票投資企業經營風險的分類(二)按照風險所涉及和影響的范圍分類1.基本風險:指非個人行為引起的風險,它對整個團體乃至整個社會產生影響,而且是個人無法預防的風險。例如:地震、洪水等引起的風險。2.特定風險:指個人行為引起的風險。它只與特定的個人或部門相關,不影響整個團體和社會。特定風險一般較易為人們所控制和防范。例如:火災、爆炸、盜竊及對他人財產損害或人身傷害所負的法律責任等均屬此類風險。

風險基本風險特定風險洪水地震通貨膨脹戰爭失業盜竊爆炸火災風險的分類(三)按風險的損害后果分類1.財產風險

財產風險是指導致一切有形財產毀損、滅失或貶值的風險。2.人身風險人身風險是指可能導致人的傷殘死亡或損失勞力而產生的經濟風險。3.責任風險

責任風險是指個人或團體因行為上的疏忽或過失,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依照法律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的風險。4.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是指在經濟交往中,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由于一方違約或違法行為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財產風險人身風險責任風險信用風險風險1.火災2.雷電3.臺風4.洪水1.衰老2.疾病3.傷殘4.死亡1.公眾責任風險2.雇主責任風險3.產品責任風險4.職業責任風險1.商業信用2.銀行信用第二節風險管理一、風險管理的概念

風險管理是指人們對各種風險的認識、控制和處理的主動行為。它要求人們研究風險的發生和變化規律,估算風險對社會經濟生活可能造成損害的程度,并選擇有效的手段,有計劃有目的地處理風險,以期用最小的成本代價,獲得最大的安全保障。風險管理的意義1.對微觀經濟主體的意義物質方面減少風險所導致的損失,心里上獲得一種安全感。2.對宏觀經濟主體的意義避免社會經濟波動;減少社會資源的浪費;改進社會資源的分配二、風險管理的目標(一)損前目標1.經濟目標2.安全保障目標3.社會公眾責任目標(二)損后目標1.生存目標2.持續經營目標3.穩定收益目標4.持續增長目標5.社會責任目標三、風險管理步驟風險識別風險衡量選擇風險管理方法風險管理評估風險管理的步驟(一)風險識別風險識別是風險管理的第一步,它是指對企業面臨的、以及潛在的風險加以判斷、歸類和鑒定風險性質的過程。(二)風險衡量風險估測是指在風險識別的基礎上,通過對所收集的大量詳細損失資料加以分析,運用概率論和數理統計,估計和預測風險發生的概率和損失程度。(三)選擇風險管理的方法風險管理技術分為控制型和財務型兩大類。前者的目的是降低損失頻率和減少損失程度,重點在于改變引起意外事故和擴大損失的各種條件。后者的目的是以提供基金和訂立保險合同等方式,消化發生損失的成本,即對無法控制的風險所做的財務安排。(四)風險管理評估風險管理效益的大小取決于是否能以最小風險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四、風險管理的方法(一)控制法1.風險回避

是指設法回避損失發生的可能性。它是處理風險的一種消極技術。采用避免技術通常在兩種情況下進行:(1)某特定風險所致損失頻率和損失程度相當高時。(2)在處理風險時其成本大于其產生的效益時.避免風險雖簡單易行,但意味著利潤的喪失,且避免的采用通常會受到限制。風險管理的方法2.損失控制:通過降低損失頻率和減少損失幅度來減少期望損失成本的方法。有防損和減損兩種方法。防損:

減損:事前?事中?事后?(二)財務法1.自留風險:自留風險是指對風險的自我承擔,即企業或單位自我承受風險損害后果的方法,并作好相應的資金安排。▲把損失攤入生產成本▲建立意外損失基金▲建立專業自保公司

通常自留風險在風險所致損失頻率和程度低、損失短期內可預測以及最大損失對企業或單位不影響其財務穩定時采用。

2.投保保險:

是風險的財務轉移機制,即以小額的固定支出,換取對未來不確定性的巨大風險損失的補償,使風險損害后果得以消化和減輕。即降低風險和分擔損失。3.非保險方式的風險轉移:(1)出售或租賃(2)分包

企業風險經理如何選擇風險管理的方法,要根據風險的狀況,見下表:風險類型損失概率損失程度

風險管理方法

1低

自留風險

2

小損失控制

3

大保險

4

風險回避五、風險管理與保險的關系

1、風險管理的外延要大于保險2、保險是風險管理中最有效的方法3、保險只適用于可保風險第三節可保風險

一、可保風險的概念

可保風險是保險市場可以接受的風險,或者說可以向保險公司轉嫁的風險。可保風險必須是純粹風險。二、理想可保風險的條件

1、經濟可行性(經濟上合算)

對投保人來說,只有在可能發生的損失達到無法承受時才能產生保險需求;對保險公司來說,損失發生的概率必須是很低的,風險才能分散。2、風險必須是大量的、同質的和可測的損失的概率能夠被準確預測,而大量的同質的風險的存在又是準確預測風險損失概率的必備條件。3、損失必須是意外的、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

風險不能在預料之中,不能是必定要發生的;事件是在被保險人的控制下也是不可保的。

4、損失必須是確定的和可測量的損失必須在時間上和地點是可以被確定,在數量上可以用貨幣測量。保險學案例探討

某企業在經營中可能遇到下列風險:1、投入開發新產品的大量資金難以收回;2、遭受火災、洪水、爆炸而使企業廠房設備、原材料遭受損失;3、市場發生變化、國家價格政策調整、產品削價導致的損失;4、職工因工傷、災害而導致的傷殘或死亡;5、運輸貨物的車輛發生碰撞而造成的車輛損失,運輸貨物的損失;6、定貨合同訂立后,收貨方可能會延遲付款或拒付貨款而造成的損失;7、企業內部物品被盜竊而遭受的損失;8、產品銷售后,因產品的內在缺陷,使消費者遭受損失而發生的賠償責任。9、因機器設備故障引起的連鎖反映造成的經濟損失;10、企業的產品被他人仿冒而影響信譽造成的經濟損失。

根據可保風險的條件,分析以上風險哪些可以向保險公司轉移?那些則根本不能向保險公司轉移?為什么?本章小結

在保險中,風險是指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風險具有損失性;二是指損失的發生及其結果具有不確定性。風險具有客觀性、可測性和可變性特征。保險經營的一般是純粹風險。保險是風險管理的財務處理手段之一

但是保險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不是世界上的一切純粹風險都可以通過保險的方法來解決。出于保險公司經營技術上的原因,更是為了體現保險穩定社會的作用,保險公司一般只承保符合保險人經營要求的純粹風險,即可保風險,也就是說,只有符合保險人經營要求的純粹風險才能成為可保風險。

關鍵詞:

風險純粹風險投機風險

基本風險特定風險

風險管理可保風險復習思考題:

1、簡述風險的含義及主要特征。

2、風險的分類對保險經營有何意義。

3、風險管理的方法有那些?

4、如何理解保險在風險管理中的地位與作用。

5、理想可保風險應具備那些條件?為什么?

第二章保險的本質與職能學習目標通過本章學習,達到如下目的:1、了解保險學說的內容2、掌握保險的內涵及其構成要素。3、明確保險的職能和作用。

第一節保險學說一、損失說

1、損失賠償說:保險就是一種損失賠償合同。

2、風險分擔說:保險是把個別人的損失由多數人來分擔。

3、風險轉嫁說:保險是通過眾多被保險人將風險轉移給保險人來實現的。二、非損失說

1、技術說保險精算技術是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共同本質。

2、欲望滿足說:保險是一種滿足人們的經濟需要和經濟欲望的手段。

3、相互金融機構說:保險是以風險發生為條件,是被保險人之間相互融通資金的行為。

三、二元說財產保險是損失補償性的;人壽保險是以給付一定的金額為目的。第二節保險的定義、性質及構成要素

一、保險的定義

保險是一種經濟保障制度或經營方式。保險人把面臨同樣風險的個人和單位組織起來,通過對可能發生的不確定事件的數理預測和收取保險費的方法,建立保險基金,并以合同的形式,將風險從被保險人轉移到保險人,實現風險損失在所有被保險成員之間的分攤,并從中獲取贏利。

二、保險的本質屬性(一)保險是有廣泛社會需求的產品(二)保險是一種能夠獲利的經營性事業(三)保險是一種國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四)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

三、保險的構成要素

(一)以可保風險為經營對象

(二)以多數人的互助共濟為基礎(三)以對特定風險事故所致損失進行補償為目的(四)以合理的保險分攤金為保證第三節保險的分類一、根據保險性質分類(一)商業保險:是指通過自愿訂立保險合同建立保險關系,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二)社會保險:是在即定的社會政策指導下,由國家通過法律手段強制收取保險費,用以對其中喪失勞動機會或失去勞動能力的社會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三)政策保險:是政府為了一定政策的實施,運用商業保險技術開辦的一種保險。國家設立專門機構或委托官方或半官方的保險公司具體承辦。例如,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是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承辦的。二、根據保險標的分類(一)人身保險1.人壽保險:是以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以生、死為保險事故的一種人身保險。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然發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體蒙受傷害而殘廢或死亡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3.健康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不能從事正常工作,或因疾病造成殘疾或死亡時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人壽保險是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按照保障責任分為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和年金保險。健康險是指對因健康原因導致的損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是以被保險人身體的健康狀況為基本出發點,以提供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補償為目的的一類保險;是以疾病的發病率和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率為保險費計算的基礎。健康保險的保險事故是指患病和意外傷害,而非死亡,不像其他壽險那樣以生命表為確定保險費費率的基礎。因此,商業健康保險的費率是經驗費率,而非一般人壽保險有固定生命表可查。人的疾病有多種,健康險的險種也有許多不同類型,各種疾病、各年齡層次均可組合,每一險種都有一定的客戶群,險種多的,爭取到的客戶就多,尤其是某些發生率低,但一旦發生,大多數家庭均難以負擔其醫療費用的保險,更能凸顯費率低,保障高的優勢。而一般壽險的險種僅僅是生存領取和死亡給付的組合,險種少。(二)財產保險1.財產損失保險:是以各類有形財產為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2.責任保險:是指以保險客戶的法律賠償風險為承保對象的一類保險,它屬于廣義財產保險范疇。3.信用與保證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都是以信用風險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根據承保方式的不同劃分為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兩類業務。當債權人作為投保人投保債務人的信用風險時就是信用保險;當債務人作為投保人投保自己的信用風險時就是保證保險。三、根據保險人承保的方式(一)原保險:是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直接簽訂保險合同而建立保險關系的一種保險。(二)再保險:也稱分保,是保險人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分保合同,將其所承保的風險和責任向其他保險人進行保險的行為。(三)共同保險:簡稱共保,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共同承保同一保險標的的同一風險責任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保險。有“萬里長江第一隧”之稱的武漢長江公路隧道,其建筑、安裝工程方面的風險,獲得保險公司的有力保障。

天安、永安、平安、太平、中華聯合等5家保險公司,共同承擔了這張總保額為8.9億元的大保單。1、再保險與原保險的區別在于:(1)原保險標的是物、責任、信用或者是人的身體和生命,而再保險的標的是原保險人承擔的風險和責任。(2)再保險合同是以原保險合同為基礎的合同,但它又是脫離原保險合同的獨立合同。主要表現在:再保險合同有自己獨立的當事人,即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一般情況下,再保險人不得請求原投保人交付保險費,原保險的被保險人也不得向再保險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論再保險人是否履行再保險賠償義務,原保險人都應對原被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當原保險人因破產或其他原因未履行賠償原被保險人的義務時,再保險人不得因此而免除對原保險人履行的再保險賠償義務。(3)原保險合同分為補償性合同和給付性合同兩種。

2、共同保險簡稱“共保”,在保險損失發生時,各保險人按各自承保的保險金額比例分攤損失。共同保險是對可保風險的橫向轉移,但仍是第一次轉移,這是它與再保險的主要區別。第四節保險的職能

保險的職能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社會功能,它是有事物的根本特征和地位決定的,是事物本質的客觀反映。保險職能學說的發展單一職能說:組織經濟補充(或給付)二元職能說:經濟補償與資金融通三職能說:經濟補償、資金融通與輔助社會管理

一、經濟補償職能

(一)分擔風險職能:保險公司通過收取保險費的形式建立保險基金,當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用保險基金進行補償,實質是將風險分擔給全體被保險人。損失分攤的關鍵是用大數法則預計損失。

(二)經濟補償或給付保險通過將參加保險的全體成員所交保險費建立起的保險基金用于對少數成員因遭遇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受到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二、融通資金職能

(一)資金的積聚:保險公司通過開展保險業務,吸引積聚社會閑散資金。(二)資金運用:保險公司通過資金運用提高保險資金的收益率,確保未來償付能力和經營的穩定性。成為資本市場的重要機構投資者和資金供給方。

三、輔助社會管理職能:1.社會的穩定器或減震器。2.參與社會風險管理。3.保障交易,啟動消費。4.優化金融資源配置。5.減少社會成員之間的經濟糾紛。6.補充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第五節保險的作用

一、宏觀作用

1、保障社會再生產的順利進行

2、有助于財政收支計劃和信貸收支計劃的順利實現

3、增加外匯收入,增強國際支付能力

4、有助于推動科技發展

5、有助于穩定社會生活二、微觀作用1、有助于受災企業恢復生產2、為個人和家庭提供經濟保障3、作為投資手段本章小結

西方保險學說——“損失說”、“非損失說”、“二元說”都是從保險的某一方面特征入手概括了保險的本質和內涵,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對于現代意義上的保險,應從以下方面去認識保險的內涵:

(一)從經濟的角度看,首先,保險最主要特征體現在它是一種經濟行為。其次,保險又是一種國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二)從法律角度看,保險又是一種合同行為。保險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契約。保險的構成要素包括:以可保風險為經營對象,以多數人互助共濟為基礎,以對特定風險事故所致損失進行補償為目的,以合理的保險分攤金為保證。它是保險構成其自身的特殊性的物質內容或得以成立的基本條件,也是保險區別于其它經濟制度或活動的主要標志。

保險的基本職能分擔風險補償損失保險的派生職能融資職能輔助社會管理職能

關鍵詞

保險損失說非損失說二元說保險的職能復習思考題

1、保險損失說的觀點是什么?有哪些分支理論?

2、保險非損失說的觀點是什么?有哪些分支理論?

3、為什么說保險是一種經濟行為?

4、為什么說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

5、保險是如何分擔風險與補償損失的?

6、保險的基本職能與派生職能有什么樣的關系?第三章保險的形成及其發展

學習目標通過本章學習,達到如下目的:

1、了解原始的保險思想和保險方式是怎樣萌芽的。

2、掌握現代保險的形成與發展過程。

3、了解現代保險業的發展趨勢.保險產生與發展的條件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觀存在是保險產生和發展的自然基礎剩余產品的增多是保險產生和發展的物質條件商品經濟的發展是保險產生和發展的經濟條件概率論和大數法則是保險經營的技術條件第一節保險的萌芽期

一、西方原始的保險思想和保險方式外國最早產生保險思想是處在東西方貿易要道上的文明古國,如古代的巴比倫、埃及和歐洲的希臘和羅馬。據英國學者托蘭納利論證:“保險思想起源于巴比倫,傳至腓尼基(今黎巴嫩境內),再傳入希臘”。

漢謨拉比法典中的保險思想古巴比倫第六代國王漢謨拉比時代,商業繁榮,為了援助商業及保護商隊的騾馬和貨物損失補償,在漢謨拉比法典中,規定了共同分攤補償損失之條款。古代埃及與羅馬的保險思想在古埃及石匠中曾有一種互助基金組織,向每一成員收取會費以支付個別成員死亡后的喪葬費。古羅馬軍隊中的士兵組織,以收取的會費作為士兵陣亡后對其遺屬的撫恤費用。這會費我們可以把它理解成保險費,幸運者雖然拿不回會費,但是留得了一命,沒有什么比生命更珍貴的了。古希臘的保險思想在古希臘,一些政治哲學或宗教組織由會員攤提形成一筆公共基金,專門用于意外情況下的救濟補償。以道義和宗教為基礎的民間互助方式二、中國古代的保險萌芽我國古代歷代有儲糧備荒,以賑濟災民的傳統制度,這些都是由政府統籌,帶有強制性質。漢代的“常平倉”和隋朝的“義倉”以官方賑災方式實施的倉儲制度。公元前3000年,我國長江流域的一些糧食商人在運輸中常采用“分舟運米”的辦法(據英國維克多·多弗《海上保險手冊》記載)。第二節保險形成期

一、海上保險的產生

1、“共同海損”是海上保險的萌芽凡因減輕船舶載重投棄大海的貨物,如果為全體利益而損失的,須由全體進行分攤。公元前916年在羅得島上制定的羅地安海商法所采用,并正式規定為:“凡因減輕船只載重投棄入海的貨物,如為全體利益而損失的,須由全體分攤歸還。”這一共同海損分攤原則可以說是海上保險的萌芽。

“一人為大家,大家為一人”的共同分攤損失原則。

2、船舶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險的初級形式當船舶航行在外急需用款時,船長將船舶做抵押向當地商人借款。如果船舶在到達目的地前滅失,船長無須向商人償還借款;如果船舶安全到達目的地,船長和貨主不僅要償還借款,還要支付一筆高額利息。這種高出一般利息的部分,實質就是最早形式的海上保險費。

3、專門的海上保險單和保險機構的出現在14世紀中期,意大利商人曾控制了東西方的中介貿易。1347年,第一張船舶航程保險單的出現。世界上最古老的保險單是一個名叫喬治.勒克維倫的熱那亞商人在1347年10月23日出立的一張承保從熱那亞到馬喬卡的船舶保險單。在美洲的新大陸發現之后,英國的對外貿易獲得迅速發展,保險的中心逐漸轉移到英國;1568年12月22日經倫敦市市長批準開設了第一家皇家交易所,為海上保險提供了交易所。1871年,世界最大的保險壟斷組織之一:勞合社成立。二、火災保險及其它財產保險業務的產生倫敦大火與巴蓬的保險營業所

1667年英國醫生尼古拉·巴蓬創辦了具有商業性質的專門為建筑物提供保險的營業所,并按建筑物結構收取保險費。隨著人們的需要,火災保險所承保的風險也日益擴展,承保責任由單一的火災擴展到地震、洪水、風暴等非火災危險,保險標的也從房屋擴大到各種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

現代的火災保險制度起源于英國。1666年9月2日,在英國倫敦發生了一場大火,燒毀了全城的一半,起因是皇家面包店的烘爐過熱,火災持續了5天,有13000幢房屋和90個教堂被燒毀,20萬人無家可歸,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財產損失。這場特大火災促使人們重視火災保險。次年一個名叫尼古拉斯.巴蓬的牙科醫生獨資開辦了一家專門承保火險的營業所,開創了私營火災保險的先例。由于業務發展,他于1680年邀集了3人,集資4萬英鎊,設立了一個火災保險合伙組織。保險費是根據房屋的租金和結構計算,磚石建筑的費率定為2.5%的年房租,木屋的費率為5%。正因為使用了差別費率,巴蓬有“現代保險之父”的稱號。三、人身保險業務的產生

在海上保險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中,一度包括人身保險。15世紀后期,歐洲的奴隸販子把運往美洲的非洲奴隸當作貨物進行投保,后來船上的船員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傷害,由保險人給予經濟補償,這些應該是人身保險的早期形式。三、人身保險業務的產生

1、年金制度的實行

17世紀中葉,意大利銀行家倫佐.佟蒂提出了一項聯合養老辦法,這個辦法后來被稱為“佟蒂法”,并于1689年正式實行。佟蒂法規定每人交納法郎,籌集起總額140萬法郎的資金,保險期滿后,規定每年支付10%,并按年齡把認購人分成若干群體,對年齡高些的,分息就多些。“佟蒂法”的特點就是把利息付給該群體的生存者,如該群體成員全部死亡,則停止給付。

2、生命表的編制著名的天文學家哈雷,在1693年以西里西亞的勃來斯洛市的市民死亡統計為基礎,編制了第一張生命表,精確表示了每個年齡的死亡率,提供了壽險計算的依據。18世紀40-50年代,辛普森根據哈雷的生命表,做成依死亡率增加而遞增的費率表。之后,多德森依照年齡差等計算保費,并提出了"均衡保險費"的理論,從而促進了人身保險的發展。1762年成立的倫敦公平保險社才是真正根據保險技術基礎而設立的人身保險組織。

四、責任保險的起源責任保險是對無辜受害人的一種經濟保險,它的起源更晚于人壽保險。1855年,英國開辦了鐵路承運人責任保險,以后又陸續出現了雇主責任保險和醫生職業責任保險。五、保證保險的產生和發展保證保險實際上是一種擔保業務。隨著資本主義商業信用的普遍發展和道德危險的頻繁,保證保險應運而生。1702年,英國成立了專門經營保證保險的保險公司——主人損失保險公司。第三節保險的發展創新時期一、業務范圍不斷擴大二、經營的規模和組織形式不斷拓展三、營銷方式的變革和發展四、保險經營與管理技術的迅速發展五、保險金融化趨勢(一)保險業職能的演變——具有重要的融資功能(二)銀行與保險的融合——銀行保險(三)證券與保險的融合——保險證券化六、保險市場一體化

1、大多數國家放松了對本國保險市場的監管,打破保險市場的進入壁壘

2、保險人之間廣泛的業務的合作七、保險組織的集中化和壟斷化2005年保險業務統計國家名次總保費收入百萬美元世界份額%美國1114291233.36日本249648113.19英國33002418.76法國42222206.49德國51972515.76

合計67.56第四節中國保險業的形成與發展

一、舊中國保險業的形成

西方保險開始傳入中國在《海國圖志》中,魏源比較全面地介紹了西方先進的社會科技經濟文化等知識;當時也有一些報刊文章根據insurance的讀音,直接將之音譯為“燕梳”或“煙蘇”的。而將insurance譯成“保險”的卻是日本近現代傳播西方文明知識的第一人福澤諭吉所為,以后再傳入我國,一直稱呼到現在。

1805年英商在廣州開設了中國第一家保險公司——諫當保安行,又名廣州保險會社,專門承保這條航線上的海上船舶險和海運貨物險。民族保險業的產生與發展

1865年第一家華商“義和保險公司”在上海成立。是最早的民族保險企業,該行設在華商德盛商號內,規模甚小,只是經營貨運險業務,受到外國保險公司的排擠,沒有產生多大影響。1875年12月輪船招商局招集股份,在上海設立“保險招商局”是近代民族保險業產生的標志。

1926年,銀行資本相續投資保險業。國內成立了保險同業公會,制定了《保險法》,民族保險業得到了發展。二、新中國保險業的創立與發展

1949年10月20日成立了國營性質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1958年,國內保險業務停辦。

1979年4月,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會議紀要》,作出了逐步恢復國內保險業務的重大決策

1980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保險業務重新開辦。109三、我國保險事業嶄新發展的階段

1988年,深圳蛇口工業區招商局、中國工商銀行等單位合資創建了我國第一家股份制企業——平安保險公司,1992年9月更名為中國平安保險公司;1992年9月,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經批準在上海設立分公司,標志著我國保險市場跨出了對外開放的第一步;1995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簡稱《保險法》)正式實施,我國保險業走上了法制化發展道路;110三、我國保險事業嶄新發展的階段

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標志著我國的保險宏觀管理體制日漸成熟。三、我國保險事業嶄新發展的階段2005年中國保險市場,全年保費收入4927.3億元,同比增長14%。其中:112三、我國保險事業嶄新發展的階段2005年底,全國共有保險機構93家。其中:本章小結

保險制度源遠流長,在古代就萌生了保險思想和原始的保險方式。在國外,人們通過互助共濟的方法來取得某種損失補償,這種補償是以道義和宗教為基礎的;在我國,積谷防饑的倉儲制度則是保險的萌芽和雛形,這些方法和制度直接體現了“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現代保險的宗旨。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人們開始將應付風險的方法和制度逐漸由互助形式轉化為經營形式,即作為一種買賣行為。由專門的經營者——保險公司集中同樣面臨風險的人們,通過收取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并負責對之進行有效管理;

保險經營者通過與參加保險的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確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經營者既要承擔由保險參加者轉嫁的各種風險,又會因為經營獲得一定的利潤,只有在這時,真正意義上的保險制度才形成。海上保險在現代保險各類保險業務中起源最早,海上保險的發展帶動了火災保險、工程保險及人身保險的產生和發展。

舊中國的保險業是隨著帝國主義對中國的通商貿易和經濟侵略而形成的,外國保險業從進入我國一直占據主導地位,民族保險業雖有所發展但卻始終未能擺脫受外國保險公司支配的局面。直到新中國成立后,情況才發生了根本轉變,但期間遭受了許多的挫折,改革開放后,我國保險業得到的快速的發展,目前我國保險市場已形成以國有保險公司為主體,中外資保險公司并存,多家保險公司競爭發展的新格局。復習思考題:

1、西方古代保險萌芽是如何產生的?

2、我國古代保險方式與西方國家有何不同?為什么?

3、什么是船舶抵押貸款,它與現代保險制度有那些不同?

4、試析保險金融化的原因。

5、試析我國保險業加入WTO后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第四章保險合同

學習目標通過本章學習,達到如下目的:

1、明確保險合同的主體及其構成條件。

2、掌握保險合同概念、特征及其內容。

3、了解保險合同的形式及訂立、變更和終止。

第一節保險合同及其特征

一、保險合同的概念保險合同也稱保險契約,它是保險關系雙方當事人為實現保險保障目的,在自愿基礎上訂立的關于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協議。二、保險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一)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二)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三)合同依法成立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三、保險合同的特殊法律特征1、保險合同是保障合同一般的交換性合同中在支付了對價之后就必須從接受對價的一方當事人那里取得某種利益,如價值大致相當的商品或服務。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保險合同與此不同,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后并沒有獲得等價物,而是得到保險人的一個承諾,對未來保障的一個承諾。2、保險合同是附和合同由當事人的一方(保險人)事先擬定好合同的條款,另一方(投保人)只能接受或者拒絕,一般沒有修改某項條款的權利。如果有必要修改或變更保單的某項內容,通常也只能采用保險人事先準備的附加條款或附屬保單,而不能完全依照投保人的意思來做出改變。3、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的本意是追求僥幸,或不確定性。指合同的履行內容在訂立合同時并不能確定的合同。保險人是否履行賠償或給付的義務取決于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就保險合同總體來說,事故發生的概率是確定的。4、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合同當事人雙方相互都有義務稱為雙務合同。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都必須各自履行其義務,權利與義務是互為因果的。如只有一方負擔義務,而他方只享有權利,稱為單務合同(無償保管合同、贈與合同、無償供貸合同)。

5、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是指保險合同必須采取特定形式并履行特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書面協議形式訂立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的內容保險條款: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投保人的有關保險標的的情況、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保險風險、保險費率、保險期限違約責任與爭議處理以及雙方當事人的應盡義務與享受的權利。

a、投保人的姓名與住所:明確投保人姓名與住所,是簽訂保險合同的前提。這里需說明幾點:被保險人不是一人時,需在保險合同中一一列明,經保險人核定承保后簽發保險單。保險合同中除載明投保人外,若另有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還需要加以說明.b、保險標的: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與義務所指的對象,是保險作用的對象,也是可保利益的物質形式。

c、保險風險:是保險人對投保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或保險金給付的風險因素,也必須在合同中一一列明。

d、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保險價值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時保險標的用貨幣計量的實際價值,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對投保標的的承保金額或記入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價值,它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和承擔補償或給付責任的最大限額。

e、保險費和保險費率:

f、保險賠款或保險金的給付:

g、保險期限:

h、違約責任與爭議處理:違約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保險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違反保險合同規定的義務而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i、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第二節保險合同的主體

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指保險合同的參加者,即合同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保險合同的主體,可分為當事人和關系人。此外,在保險合同的訂立上和履行上,還涉及到一些中介輔助人,他們雖然不是保險合同的主體,但屬于保險市場的輔助組織,對保險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

第二節保險合同的主體

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指直接參與建立保險法律關系、確定合同權利與義務的行為人,即保險合同的締約者,是與保險合同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

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一)保險人保險人也稱承保人,是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各國法律都對保險人的資格作了嚴格的規定。絕大多數國家保險人是法人而不是自然人。除英國允許個人經營保險業務外(但必須加入勞合社組織,成為勞合社會員)外,各國法律均禁止個人經營保險業務。我國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為兩種: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勞合社在海上保險的發展過程中發展起來的。1683年,英國人愛德華·勞埃德在泰晤士河畔開設了一家咖啡店,顧客主要是經營遠洋航海業的船東、船長、商人、經紀人和高利貸者。這些人經常在咖啡店交換航海信息,達成海上保險交易,該咖啡店逐漸成了海上保險交易的中心。為了給交易雙方提供充分的信息,1696年勞埃德咖啡館開始出版《勞埃德新聞》,每周三期,主要內容是海事航運消息,并登載拍賣船只的廣告。到1734年,《勞合社動態》出版,該出版物刊登了有關海上保險更為詳盡的消息,并成為具有國際影響的刊物。勞合社的產生勞合社的特點勞合社不是保險公司,是一個保險市場。勞合社本身不經營保險業務,只為其成員提供交易場所和相關服務。

在勞合社里由會員自由組合,組成承保辛迪加(壟斷組織形式之一

),每個辛迪加組織均有個牽頭人,負責與經紀人商談確定保險合同的有關條款、費率等。投保人不能和保險人直接接觸,而需通過經紀人分業務出單。勞合社的業務流程如下:投保人→經紀人→辛迪加牽頭人(由組合內成員自由決定承保及承保份額)→勞合社出單處換取正式保單→投保人。134他的鼻子值800萬美元!

全球歷史最悠久的保險組織英國勞合社日前宣布,荷蘭著名釀酒和品酒大師伊利亞·戈特向勞合社旗下的保險公司為自己的鼻子購買了一份保險,如果他的鼻子出現問題,他將獲得近500萬歐元(約合800萬美元)的賠償。據報道,此前,戈特聽說一位朋友在一場交通事故后失去嗅覺能力,由此萌生了給自己的鼻子上保險的念頭。由于鼻子是釀造頂級美酒不可或缺的一環,因此戈特決定為自己的鼻子投保。協約條款周密為此,承保方特別針對戈特的需求制定一份特殊的保險合約,合約規定如果戈特失去鼻子、失去嗅覺,甚至出現異常情況,保險公司都要作出賠償。135合約還列出一的要求,以確保戈特保護好自己的鼻子。根據規定,戈特不能夠騎摩托車,也不能去參加拳擊運動,而且還不能當飛刀雜技表演助手或者噴火雜技演員。承保方首席核保員喬納森·托馬斯在制定保險合約的時候,還把戈特的翹八字胡考慮在內,并特別為此增加一項條款,規定戈特只能去有經驗的理發店刮臉,以確保他的鼻子不會被剃刀意外刮傷。在投保之前,戈特特別進行了一次體檢。保險公司承認,戈特有一個不同尋常的鼻子,狀況“比正常還好”,嗅覺非常靈敏。托馬斯說:“800萬美元完全物有所值。”現在,戈特的鼻子成為身邊朋友開玩笑的話題,甚至有人開玩笑稱要把戈特的鼻子打歪,然后瓜分保險金。戈特說:“每次我照鏡子的時候,我都仿佛看到500萬歐元,不過我想我慢慢會習慣的。”他表示,他現在會比以前更小心呵護鼻子,不再挖鼻孔,而且還會徹底放棄他心愛的滑雪運動。1000萬美元的笑容

勞合社承保的業務向來包羅萬象,戈特的鼻子只是其承保的其中一種人體器官。此外,勞合社還為美國廣播公司電視劇《丑女貝蒂》女主角阿美瑞卡.費拉拉的笑容提供接近1000萬美元的保險。在2003年,勞合社還為英國一家連鎖超市提供價值1000萬英鎊(約合2010萬美元)的保險,以保證超市品酒師安吉拉.蒙特的嗅覺正常。此前,還有一位名人想為自己的胸毛投保,結果被托馬斯以“風險太高”為由拒絕。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二)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是指對于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并承擔交付保險費義務的自然人或法人。1.投保人的特征投保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投保人應具備的條件投保人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方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即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存在利害關系:若保險標的安全,則投保方可以由此而獲益;而保險標的受損,投保人就會蒙受經濟損失。保險利益的適用范圍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投保人必須是保險標的的權利主體(如擁有所有權、經營權、抵押權、留置權等)人身保險可保利益分兩種情況:1)投保人對自己的壽命和身體具有保險利益,可以為自己購買各種人身保險2)為他人投保人身保險,保險利益有嚴格規定。必須具有血緣、婚姻或撫養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或業務關系等。3.投保人的主要義務按照約定繳納保險費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主要處于以下兩個目的:一是投保人為自己的利益而簽訂合同,如大多數財產保險和部分人身保險合同;二是投保人為他人利益而簽訂保險合同,如部分人身保險合同。不論處于何種目的,繳納保險費都是投保人的義務。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保險合同的關系人是與保險合同有間接利害關系的人,他們雖不是保險合同的訂立者,但與保險合同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享受法律及保險合同所規定的某些權利和義務。保險合同的關系人是指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一)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人身享受保險合同保障,即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自然人或法人。財產保險中的被保險人是保險標的的權利主體;人身保險中的被保險人就是身體或生命受到保障的人。

被保險人與投保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區別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承擔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被保險人是保險責任形成時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被保險人與投保人的關系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投保人為自己的利益而簽訂合同,這時投保人就是被保險人。另一種是投保人為他人利益而簽訂保險合同,這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是同一個人,也可以是不同的兩個人。被保險人享有獨立的保險金請求權;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發生后,未造成被保險人死亡,保險金請求權由被保險人本人行使;造成被保險人死亡,保險金請求權由其繼承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繼承。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或事件發生后,被保險人仍然生存的,保險金請求要由被保險人本人行使;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請求權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行使。被保險人享有同意權

1、當投保人不是被保險人時,投保人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才能訂立保險合同。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必須取得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否則保險合同無效。但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但是死亡給付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限額?。2、投保人不是被保險人時?,?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

案例分析某年11月,A女士通過保險代理人為她本人及丈夫投保了某險種(含死亡保險),年繳保費2947元,保險金額7萬元,被保險人分別是A女士和她的丈夫。次年9月21日,A女士的丈夫因哮喘病急性發作在家中去世,按照保險合同規定,A女士作為受益人可以獲得7萬元保險金。于是,A女士通過保險代理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保險公司經調查、審核,發現以A女士丈夫為被保險人的這份保單中,A女士丈夫的名字是由A女士代簽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認定該保險合同無效,不予給付身故保險金,并退還了保單項下的全部保險費。一個簽名的疏漏居然導致了7萬元權益的喪失。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被保險人的義務

(1)通知義務;(2)防災減損義務。

(二)受益人

是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受益人是指以被保險人的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中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廣義的受益人是指各類保險合同中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受益人的有關規定1.受益人須由被保險人同意。2.受益人對保險金的請求權只有在被保險人死亡時才發生,是一種期待權。受益人的受益權以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尚生存為條件,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則受益權應回歸給被保險人,或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而不能由受益人的繼承人繼承受益權。

案例分析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與其相處不和,帶著兒子另住別處。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氣保險,并指定其妹妹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氣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現王妻與王妹的兒子都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問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受益人案例受益人的有關規定3.受益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后領取的保險金,不得作為死者遺產用來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受益人以外的他人無權分享保險金。在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繳付保險費的義務。4.受益人不受民事行為能力及保險利益的限制離婚不影響保險受益人的權利

案例:李某1998年5月17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大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死亡保險金為8萬元,她在保單上載明的受益人是自己的丈夫孫某。2000年2月10日李某與其丈夫離婚。2003年7月8日,李某不幸車禍身亡。保險公司根據保單中載明的受益人給付了8萬元的死亡保險金。李某的父親認為他們已經離婚,孫某沒有權利獲得自己女兒的保險金,自己女兒的保險金理應由父親享有,于是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孫某保險金是合法的,駁回李父的訴訟請求。專家: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指定的保險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離婚,并不影響他的受益權。受益人是根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意愿指定的,體現了指定人的意志,是受法律保護的,不管他們之間的關系怎么改變,只要保單受益人仍然是他,那么,他應有的權益都不受影響當然,《保險法》同時也規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通知保險公司。在此案件中,李某與孫某離婚后,李某完全有“自由意志”變更受益人或不變更受益人,如果變更受益人,孫某不再成為保單的受益人,那么他就不能享受受益人的權利了。

案例分析

李先生在一家公司搞營銷,家有賢妻、老父和老母。2005年6月,他為自己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終身壽險及附加住院補貼醫療保險。其中壽險保額10萬元,身故受益人是妻子,附加住院補貼為60元/天,受益人是自己。投保不過半年,一向健康的李先生在出席一個酒會時,突感腹痛難忍并伴惡心嘔吐,送至醫院被診斷為急性壞死性胰腺炎。雖經搶救,但最終卻因醫治無效而于10天后不幸去世。李先生的妻子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理賠申請。經過理賠審核,保險公司向她支付了10萬元身故理賠金。此外保險公司還向李先生的父母親及妻子,分別支付了200元住院補貼理賠金。李先生的妻子對住院補貼理賠金發放產生了疑問:為什么此筆賠償不象身故理賠金那樣,均歸自己所有?三、保險合同的輔助人(中介人)保險公估人LossAdjustor保險經紀人Broker基于投保人或保險人的利益而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中間人。獨立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以第三者的身份,憑借豐富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本著客觀公正的態度處理保險合同當事人委托辦理的有關保險業務公證事項的人,包括保險調查人、保險鑒定人和保險理算人輔助人保險代理人Agent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并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人。1.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代理人的權限以及如何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均依代理合同或授權書而定。2.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保險經紀人的任務是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介紹、咨詢服務或受投保人的委托,代表投保人的利益,與保險人洽訂保險合同。保險經紀人與投保人是居間關系,不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他為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信息與建議,并從投保人的利益出發,與保險人洽商保險合同,保險合同仍由投保人自己與保險人訂立。由于保險經紀人在向投保人提供服務的同時,也為保險公司開發了業務,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由保險人在簽訂合同后,向保險經紀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傭金。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經紀業務過程中因其過錯而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由此引起的責任。3.保險公證人保險公證人是受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委托,對保險標的、保險事故等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查勘、評估的機構或專家。這些機構或專家受當事人的委托對事實進行評估調查,其提出的證明,是訂立保險合同、進行保險索賠的重要依據。保險公證人由于過錯給保險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時,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案例分析×年5月20日,某研究所試驗室突然爆炸,事故發生后,該研究所向承保其企業財產的保險公司報案,索賠金額為385萬元。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確認了此次事故屬于保險責任,對此次事故估損為200萬元左右,并當即預付賠款50萬元。由于當事人雙方估損反差甚大且互不讓步,在爭執不下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建議聘請某公估行的專家到現場對損失程度進行分析鑒定,此提議得到研究所的同意。公估行派三位專家圍繞受損財產,對原始單證、賬目進行了檢查;對損毀的財產的損失程度逐一進行了鑒定,對損失金額進行了評估;剔除了除外責任,區分了保額不足部分等。最后確定全部損失金額為242.5萬元,屬于財產保險范圍內應賠付的損失金額為228.8萬元,比研究所索賠金額少157萬元。最后公估行專家制定出一份正式的專業評估報告交雙方當事人審核。由于評估報告做得科學、細致、規范,使當事人雙方都心悅誠服地予以接受。保險公司對鑒定期間花費的交通費、食宿費、測試費、電報電話費、鑒定費共2.4萬元全部承保擔下來,使該案得到較為圓滿的解決。第三節保險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一、保險合同的內容(一)基本條款基本條款是按照法律規定必須在合同中列明的條款。第三節保險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一、保險合同的內容1.有關保險當事人、關系人的條款2.保險標的保險標的是保險利益的物質載體,包括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責任、信用或人的壽命和身體等。明確保險標的,是為了確定保險人承擔保障責任的對象,判斷保險合同的種類及保險利益是否存在。第三節保險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一、保險合同的內容3.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除外責任)保險責任是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項目,或者說是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由保險人承擔責任的保險事故范圍。保險合同中由專門的責任條款。保險責任一般包括事故的原因和后果。責任條款中,一般要指出哪些原因引起的事故屬于保險事故,還要指出事故發生造成何種后果是保險人負責賠償或給付責任。第三節保險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一、保險合同的內容3.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除外責任)

責任免除就是保險人不予承擔的風險項目。責任免除通過除外責任條款在保險合同中加以明確。除外責任具體規定哪些原因或哪種狀態下引起的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以及保險事故造成哪些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賠償或給付責任。例如在某些人身保險的產品中可能規定如下的“除外責任條款”: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案例分析保險責任案例1997年11月27日,宋某向保險公司投保了簡易人身保險5份,保險期限20年,保險金額每份400元,共計2000元,每月交保費5元,宋某指定她的母親為受益人。1998年3月12日,宋某所在廠發生火災,她被毀容,于是在當年的8月6日自殺身亡。宋某死后,其母親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則指出,《簡易人身保險條款》第7條第2款規定:自殺屬于除外責任,宋某的死亡是自殺所致,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案例分析自殺免責案例:2006年4月28日,嚴某為其9歲的女兒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5份少兒保險,身故受益人為嚴某。次年3月22日晚,嚴某的妻子劉某攜帶其女兒從11層辦公樓跳樓死亡。經公安部門現場勘察和調查詢問,認定劉某及其女兒的死亡性質為自殺。事故發生后,受益人嚴某向保險公司申請賠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案的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內自殺,但其年僅9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自殺是否適用責任免除條款?

新《保險法》對于“自殺”,已經明確增加了一條細致的新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像本案中的嚴某之女,年僅9歲,屬于未滿10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其智力狀況和認知水平較低,無法正確理解其行為的性質和預見行為的后果,所以如果按照新的法規,將不構成故意自殺,保險公司應當賠付保險金。4.保險金額保險金額是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保障的貨幣額度。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也是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

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按照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

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確定主要考慮被保險人的需求程度和投保人的支付能力,還要征得保險人同意。5.保險費率及其支付辦法

投保人支付給保險人使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的費用。保險費率是每一單位保險金額的保險費的計收標準,又稱保險價格。通常以每百元、每千元保險金額應繳的保險費表示(%、‰)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純保費:用于保險賠款的費用。附加保費:用于營業費用支出的部分。保險費的支付有躉繳、分期繳費和限期繳費等。6.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期間是指保險人和投保人約定的保險合同的有效時間界限。

確定方式(1)自然時間界限(按日歷年、月計算):保險期間從起保日零時開始到期滿日的24時為止。(2)行為時間界限:以一項事件的始末為存續期間保險責任開始時間是指保險人何時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在通常情況下,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即生效,保險人的責任也即開始。保險合同期滿日,也即合同效力終止和保險責任結束之時。但有時合同成立日、合同生效日和保險責任開始日不完全一致。7.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辦法

財產保險是一次性賠付,賠付方式報現金賠償、修復、置換等方式。人身保險則可以采取一次性給付方式、利息收入方式、定期收入方式、等額收入方式及終身收入方式等。8.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違約責任,是指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保險合同而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爭議處理:是指當發生保險合同糾紛后的解決方式。一般包括協商、仲裁和訴訟三種方式。9.免賠額(率)免賠額(率)是保險人要求投保人自行承擔部分損失的一種作法。⒈絕對免賠額(率):保險標的的損失必須超過保險單規定的金額或百分數,保險人才負責賠償其超過部分;如果保險標的的損失沒有達到保險單規定的金額或百分數,保險人則不予賠償。⒉相對免賠額(率):保險標的的損失只有達到保險單規定的金額或百分數時,保險人才不做任何扣除而全部予以賠償;如果保險標的的損失沒有達到保險單規定的金額或百分數,保險人則不予賠償。免賠額條款在保險實踐中的意義:

(1)可以減少發生頻率較高的小額索賠的處理成本,從而降低被保險人的保險費支出。(2)可以增強被保險人防損減損的意識,減少道德風險。(二)特約條款

1.附加條款2.保證條款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保險憑證投保單保險單二、保險合同的形式1、投保單:投保人要求獲得保險保障的申請書。2、保險單: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的正式法律文件。3、保險憑證:被保險人獲得保險保障的證明文件。第四節: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與終止一、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1、要約: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寫投保單。2、承諾:保險人同意承保即簽發保險單。

二、保險合同的變更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指保險合同有效期間,當事人依法對合同條款所作的修改或補充。保險合同的變更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的變更。(一)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是指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或關系人的變更,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財產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即財產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變更。變更的原因包括:保險標的所有權、經營權發生轉移;保險標的用益權(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使用權和收益的權利)的變動,如保險標的的承包人、租賃人因承包、租賃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債務關系發生變化。財產保險合同轉讓應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方可變更原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但是,以下情況下是不用通知的: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轉讓,特別是海上貨物運輸。1.財產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2.人身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

人身保險合同主體變更主要有下列情形:(1)投保人的變更,投保人變更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核準后方可變更;(2)被保險人的變更,被保險人的變更實質是另設一張保險單,所以不能變更。(3)受益人的變更。受益人的變更,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在保險單上批注。案例分析

有一承租人向房東租借房屋,租期10個月。租房合同中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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