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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講大陸法系(二)鏈接:民法典一般是指大陸法系國家,用以規范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人身關系等私法關系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條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規則來規范各種法律行為、身份行為)。一、法國民法典(一)1804年《法國民法典》1、法典的制定大革命前法律的多樣性;資產階級革命后,歷屆資產階級政府制定的大量民事法律法令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礎;1791年《憲法》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依據;拿破侖執政和對制定法典的重要性的認識使民法典的制定成為可能。2、1799年拿破侖建立執政府,1800年8月任命包塔利斯等四人組成法典編撰委員會。四個月時間里,有36個單行法組成的法典草案全部完成。1804年3月21日以法令將這些單行法合并為《法國民法典》(《法蘭西人的民法典》),公布施行。1807年命名《拿破侖法典》,1814年帝國崩潰后又恢復民法典的名稱。“我的光榮不是在打過40次勝仗,因為滑鐵盧的一敗便可使這一切完全被人忘記。但不會被人忘記,而且永垂不朽的,卻是我的民法典。”
《法國民法典》頒布至今,雖然在條文內容上有不少修改、廢除和增補,但民法典的結構、體例,原來編章的序目,都沒有變動。20世紀中葉,法國曾試圖制定新的民法典,但并沒有付諸實施。拿破倫對制定民法典的貢獻1、充分認識到制定民法典的迫切性和巨大意義。上臺不到一年就任命了起草委員會,并親自領導它的工作。法典起草的102次會議,他親自主持了半數以上。
2、采取果斷措施,保證法典迅速順利通過。法典草案在咨議院討論時,以65票對13票被否決。在立法院以152票對139票否決了草案。1802年他頒布法令將咨議院議員從100人減至50人,把反對派議員清洗出去。甚至把50人劃分為立法、內政和財政三部分。1803年2月-1804年3月,法典草案陸續通過。3、對法典本身也有影響。他不是法學家,沒接觸司法實踐,但不滿足只充當制定法典的倡導者和支持者,而是要成為真正的領導者,使法典風格、結構和內容能體現出他的思想。他專心研究法學著作,提出一些深刻的、有條理、明確的見解。注重實際的政治家,決定了法典的實用性。在內容上,有些內容是他提議下寫進法典的:軍人地位的規定;拒絕承認外國人的民事權利,他們不能繼承和接受贈予;收養和協議離婚。2、1804年民法典的結構和主要內容
結構:簡短的前言(無總則),三編,36章,2281條。以《國法大全》的《法學階梯》為藍本。第一編:人(權利主體)第二編:所有權的各種形式(權利客體)第三編:獲得財產的各種形式(權利的變動)第一編是人法,包含關于個人和親屬法的規定,實際上是關于民事權利主體的規定。第二編是物法,包含關于各種財產和所有權及其他物權的規定,實際上是關于在靜態中的民事權利客體的規定。第三編稱為“取得所有權的各種方法”編。內容頗為龐雜:首先規定了繼承、贈與、遺囑和夫妻財產制;其次規定了債法,附以質權和抵押權法;最后還規定了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實際上,該編是關于民事權利客體從一個權利主體轉移于另一個權利主體的各種可能性的規定。3、1804年民法典特點
特點:《法國民法典》是一部早期的資產階級民法典。
(1)法典是典型的資產階級早期的民法典,與當時的自由競爭經濟條件相適應。肯定了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維護了資本主義所有制和資產階級社會經濟秩序,對法國資產階級政權的鞏固和歐洲資本主義的發展起了積極作用。(2)法典比較完整地確認了資產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體現了“個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預”這樣的立法精神。“所有權是對于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法律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契約為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于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者不作為的債務””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使損害發生人,對他人負賠償責任。”以上集中闡明了私有財產無限制、契約自由和過失責任三大民法原則,可以認為是個人主義民法原則的經典表述,為民法法系其他國家借鑒。這些都是代表著資產階級的自然法領域中的“天賦人權”理論在此民法典中的體現。而私權神圣的核心就是所有權絕對。
(3)法典在體例上繼承了羅馬法傳統,內容上注重實際效用。第一,沒有總則部分,沒有過多的抽象概念,規定的是實際規范,措辭簡潔、明確。第二,除了少數條文有”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規定外,很少有彈性條款,司法機關執行法典時裁量權余地不大。第三,法典具體編排不是理論演繹的結果,不強調科學性和嚴謹性,而從使用方便出發。第四,言語通俗易懂,形成言簡意賅的法律文風。4、民法典的歷史地位和影響
1、1804年民法典是大陸法系的精髓;2、1804年民法典是19世紀民法的典范。(二)20世紀以來法國民法的變化進入壟斷資本主義后,出現了社會法學為基礎的新的民法理論,主張限制個人權利的絕對性和意志自由,強調個人義務和社會責任。內容和原則的變化主要表現在:1、正式承認法人的民事主體地位;2、加強對所有權的限制改變原來民法貫徹的所有權無限制原則。(1)在不動產所有權方面,強調它的社會職能,強調對它的行使加以限制。“可以不給任何賠償而在他人私產上空架設電報、電話線,只有發生損害時才賠償。”“在不妨礙土地所有權者的權利行使時,飛機有權在任何地段上空飛行。”改變了土地所有權上達天空的原則。頒布《礦山法》,規定根據國家頒發的定期許可證才能開采礦藏,地面所有人已沒有任何權利。(2)在動產所有權方面,由于國家干預經濟,這就限制了對動產的自由支配權。如,1937年法令規定,糧食貿易委員會有權強制建立商品儲備,強制現有儲備的持有人把儲備賣給行政機關指定的買主。3、契約自治原則受到限制;(1)國家加強了對債務關系的干涉,出現了“強制契約”(出現很多管理契約的法律)(2)“定式契約”(航空公司、自來水、煤氣等公司與用戶之間訂立的合同,用戶只能接受)
(3)“集體契約”(工會)等等。4、無過失責任原則的確立;又稱“無過錯責任制”。只要損害事實確鑿,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都要承擔民事責任。見備注。5、婚姻家庭法更趨平等和自由。1927年法律廢除了妻子從屬于丈夫國籍的規定。1938年廢除“丈夫應保護其妻,妻應順從丈夫”的規定。1965年宣布“夫妻雙方享有完全的法律權利”1970年規定夫妻共同管理家庭,負責教育子女。二、德國民法典(一)1900年《德國民法典》的制定1、統一前各邦制定的民法典為《德國民法典》奠定了基礎;2、自然法學派和歷史法學派的爭論延緩了《德國民法典》的制定;3、“潘德克頓”(學說匯纂的德譯)學派(又稱羅馬法學派)為《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做出了重大貢獻。1、統一前各邦制定的民法典為《德國民法典》奠定了基礎。德國統一之前,各邦都有自己的法律,民法尤為紛繁復雜。直到19世紀初期,各地區在民法適用上存在很大的差異,有的采用普魯士民法典,有的采用羅馬法和教會法。這種局面嚴重阻礙了德國經濟的發展。1815年德意志邦聯成立后,隨著德國民族統一運動的興起和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制定全德統一民法典的問題日益引起重視。2、自然法學派和歷史法學派的爭論延緩了《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形成以底伯特和薩維尼為代表的兩派斗爭。底伯特是海德堡大學的法學教授,德國法學家中自然法學派的重要代表。他在其著作《論德國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書中,積極主張制定全德統一的民法典,認為法律的統一是實現民族統一和國家復興的基礎,民法的統一會促進德國的統一。還認為立法是人們理性的產物,憑借理性就可以制定法典。薩維尼認為法律是世代相傳的民族精神的體現而不是理性的產物。固有的日耳曼習慣法體現了民族精神,應當得到維護和貫徹,制定統一的民法典必然要受到外來觀念的影響而離開民族精神。因此極力推崇體現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日耳曼法和地方習慣法,反對制定統一的民法典,尤其反對以自然法理論為指導的法國民法典的模式。兩派的爭論不僅是當時德國社會矛盾的反映,實質上也是一場究竟以什么樣的法學或法學學說為指導思想建立德國民法體系的論戰。3、以耶林為代表。這一學派是在研究羅馬法《學說匯纂》的基礎上形成的,他們拋棄了舊的注釋法學派研究羅馬私法的方法,將歷史主義和實證主義以及對羅馬私法原則的研究與現實社會的研究結合起來,通過邏輯抽象和理論概括,推導出法律概念和原則,從而形成高度概括和系統化的法學理論。這個學派在堅持維護私有財產制和個人私有財產原則的同時,還強調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相結合,強調人的社會責任和社會義務,反映出在民法領域法律從以個人為本位向以社會為本位原則的轉變。這一法學為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理論和體系的基礎。1871年德國統一后,帝國憲法把制定民法典列入帝國權限,這就為制定統一民法典提供了法律依據。1874年聯邦議會成立11人的法典編纂委員會,歷經13年完成第一個草案,受到批評。認為過分偏重羅馬法而忽視了德國固有的法律傳統。1890年成立新的委員會,經過5年制定第二個草案。經過議會修改后,作為第三個草案提交國會討論。在資產階級和容克地主(容克是德語Junker一詞的音譯,原指無騎士稱號的貴族子弟,后泛指普魯士貴族和大地主)妥協的基礎上,國會作了修改,1896年通過。19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綜觀德國民法典的制定經過,可以看出,這部法典是由它的制定者:官吏\議員\法學家\律師\工商界代表\容克貴族代表等經過深思熟慮精心設計出來的.正因為如此,它能夠在吸收法國等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民事立法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反映德國特有的國情以及壟斷時期民事法律關系的新特點,從而在立法上取得重大成功.(二)民法典的結構1、共2385條,分為總則、債的關系、物權、親屬和繼承五編;明顯受到《學說匯纂》的影響。(三)民法典的主要內容
1、一定程度上仍體現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民法的基本原則(1)肯定了私人所有權不受侵犯的原則;(2)肯定了資本主義契約自由的原則。2、體現壟斷資本主義時期民法的基本要求(社會化傾向)
(1)明確規定法人的民事主體地位;是資產階級民法史上第一部規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2)對所有權作了適當限制;摒棄了《法國民法典》在所有權上使用”神圣”不可侵犯“絕對”無限的字眼,而且對所有權的行使增加了某些限制。(3)與〈法國民法典〉注重當事人的內心本意不同,〈德國民法典〉只承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外部效力,在當事人本來意思與表示出來的意思不一致時,以表示出來的意思為準。。這一規定適應了發達資本主義經濟條件下,生產與交換頻繁,要求準確迅速完成商品流轉或變更法律關系的要求。(4)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并存;(5)彈性條款和參照條款大量運用。(彈性條款是含義不明確可以作不同解釋。參照條款的設計主要是為了結構嚴謹,避免了重復。)如“契約違反善良風俗的無效”(第138條);“當事人應依誠實信用及交易習慣履約”(第242條),從而使司法機關在復雜的經濟活動中,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對案件作出靈活的裁判,以維護壟斷資產的利益和需要。這部法典不經過大的修改而能適應不同歷史時期的需要,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其靈活性。3、保留了濃厚的封建殘余(1)注重維護容克貴族的土地權益。(2)保留中世紀家長制的殘余。(四)特點
1、是一部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的民法典
2、在結構上采用《學說匯纂》的體例。
3、在編纂的技術風格上,體現了羅馬法學派的深刻影響,區別于法國民法典。第一,在編排上具有結構嚴謹、邏輯清晰、首尾一致、避免重復的優點。由于過分追求結構形式上的科學性,往往忽視規范在實際生活中的相互聯系,結構是某些相關問題的規則被規定在法典不同部分。第二,充滿抽象概念,經常使用一般條款和參照條款。第三,在用語上力求抽象化、概念化和專門術語進行表述,這種法官文體對非專業的人士來說很深奧,只有法官和受過專門訓練的律師才能運用。“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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