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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專題四:法律救濟1.法律救濟的含義2.法律救濟的特征
3.法律救濟的途徑一、法律救濟的含義救濟:用金錢或物資幫助災區或生活困難的人法律救濟:指當法律關系主體的相關權益受到損失時,特定機關通過一定的程序和途徑對其利益進行恢復和補救的一種法律制度一、法律救濟的含義法律救濟是以損害事實的發生為前提的,沒有損害事實就沒有法律救濟,只有當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才可提出救濟請求教師爭教案所有權起訴學校教案權屬確認路曲折教師為爭教案所有權與學校“對簿公堂”
十幾年來,重慶市南岸區四公里小學都要求教師在每學期末上交教案,作為學校檢查教師教學工作質量及考核教學成績的依據,這在學校已成為慣例。從事小學教學工作已近30年的高麗婭老師說,她從1990年調到四公里小學擔任語文教師后,按學校的規定,她已經上交給學校48本教案。2002年4月,她為寫教學論文,向學校索要教案,但最終只拿回了4本,其余的44本已被銷毀或被當作廢品處理掉。
教師爭教案所有權起訴學校教案權屬確認路曲折教師為爭教案所有權與學校“對簿公堂”
四公里小學以往從來沒有一個老師要求學校返還教案,而教師因為“教案”將學校告上法庭,更是聞所未聞。然而2002年5月30日,高老師卻將學校告到了南岸區法院,要求學校返還自己語文教案44本,賠償損失8800元。最初,法院認為原告、被告并非平等的主體,彼此間在從事職務活動過程中產生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裁定駁回高麗婭的起訴。高麗婭不服,提出上訴;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南岸區法院的裁定并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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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24日,南岸區法院重審后,以教案本屬物權范圍,歸學校所有為由,作出一審判決:駁回高麗婭的訴訟請求。高麗婭仍不服,再次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訴。
2004年3月29日,二審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教師是基于學校為完成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教育內容而受聘于學校,教師在上課前應提前備好所授課程,寫教案是教師在工作中應該履行的職責,是一種工作行為。而學校購買并發給教師的教案本是記載教案的一種載體形式,其所有權無證據證明已轉移。為此,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高麗婭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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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樣的終審判決,高麗婭仍然不服,于2004年5月向檢察機關遞交了民事申訴書。2004年7月,重慶市檢察院對此案立案審查,并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05年3月30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開庭再審,但還是以高麗婭老師的敗訴告終。
教師爭教案所有權起訴學校教案權屬確認路曲折四次敗訴后終于討到“說法”
2005年9月,繼一審、二審、終審和抗訴后重審的4次接連敗訴后,高麗婭老師改變訴由,將爭奪教案所有權改變為以侵犯著作權為由提出起訴。至此,這宗全國首例“教案”官司峰回路轉。
教師爭教案所有權起訴學校教案權屬確認路曲折四次敗訴后終于討到“說法”庭審中,高麗婭老師與學校在兩個問題上進行了激烈的辯論:其一、本案所涉及的44冊教案本所載的教案是否構成我國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其二、學校是否已經完成告知高麗婭老師取回涉案教案本的義務。對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定以及雙方提供的證據,法院支持了高麗婭老師的主張,認定教學過程等欄目記載的內容主要屬于高麗婭獨立創作的內容,屬于著作權法上所稱的作品;而學校也沒有盡到通知高麗婭取回涉案教案本的義務。
教師爭教案所有權起訴學校教案權屬確認路曲折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法院還認為,涉案的教案作品是高麗婭為完成重慶市南岸區四公里小學校的教學工作任務而編寫的,屬于職務作品。進而在涉案教案著作權的歸屬問題上,法院認定涉案的教案作品應當屬于“一般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高麗婭享有,四公里小學僅享有在其業務范圍內的優先使用權。同時,法院還認為學校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教案本是記載原告教案作品唯一載體的情況下,作為所有權人,對作品唯一載體的處分不僅會導致作品載體本身滅失,也會導致作品隨之滅失,使高麗婭享有的教案作品著作權無法實現,從而侵犯了高麗婭享有的教案作品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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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以上認定,一中院判決重慶市南岸區四公里小學校私自處分高麗婭教案原稿的行為侵犯了原告高麗婭的著作權,賠償其經濟損失5000元。
教師爭教案所有權起訴學校教案權屬確認路曲折本案中原告的權益看似沒有受到實質上的侵害,但從著作權角度來看,學校的做法已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原告擁有教案的合法權益因受到學校的侵犯而造成利益損失。二、法律救濟的特征(一)法律救濟是以憲法為依據的《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二、法律救濟的特征
《憲法》:“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二、法律救濟的特征(二)法律救濟是由各種糾紛引起的建立解決糾紛的程序,通過裁決糾紛補救相對人受損的利益如,民事糾紛:民事主體的一方侵犯另一方的利益而引起女大學生跌下床鋪4年昏迷不醒
家長索賠百萬(2005)1999年,張宏波如愿考上沈陽師范大學化生學院,成了村里為數不多的本科生,這讓父母在左鄰右舍面前倍感榮光2001年11月20日凌晨4點左右,“撲通”一聲悶響驚動了沈陽師范大學99級化生學院的一個女生寢室,寢室里的女孩打開燈后發現,原本應睡在上鋪的張宏波躺在地上,頭下有一攤鮮血,被子還裹在身上,只露出頭和肩女大學生跌下床鋪4年昏迷不醒
家長索賠百萬(2005)經過沈陽市第四人民醫院確診,張宏波“重型顱腦損傷,右硬膜出血”。在經歷了短暫的清醒后,張宏波陷入了植物人狀態。
一審意外:補償9萬,學校無責任張宏波的父母隨后向法院起訴,要求沈陽師范大學對醫療和精神損失費進行賠償,2002年9月,于洪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經法院認定:張宏波的傷殘等級為一級。女大學生跌下床鋪4年昏迷不醒
家長索賠百萬(2005)原來,沈陽社會事業管理學校與沈陽師范大學在生活區建設上有協議,約定由事業管理學校負責生活區的建設和管理,師范大學只負責協助管理。因此法院判決由管理學校做出補償,并且認為兩者不存在違約和侵權行為。案件的焦點問題是,張宏波使用的學生床上欄板高度是否合理。經法院勘驗及測量,安全欄板高度為220毫米,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高度。2003年9月,于洪區法院判決沈陽市社會事業管理學校補償張宏波9萬元。。女大學生跌下床鋪4年昏迷不醒
家長索賠百萬(2005)二審轉折:欄板高度不夠,學校賠償30萬
這樣的判決讓張宏波的父母感到難以接受,他們堅持認為,是學生床的欄板不夠標準導致了這場事故。上訴后,這一問題也成為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的爭議焦點。
法院進行的實地測量后發現,從下床內頂至上床欄板上沿高度為220毫米,從上床床面至上床欄板上沿間高度為154毫米,就是說欄板的凈高不夠國家規定的200毫米標準高度。
二、法律救濟的特征最終,制定這個國家標準的歸口單位全國家具標準化中心對此進行了解釋:標準中所規定的雙層床安全欄板高度是指凈高,即床面上表面至安全欄板上沿的垂直距離。這無疑宣告了張宏波所使用的床為不合格品。
二審中案件的另一個轉折是責任歸屬問題。中國政法大學李顯冬教授、人民大學楊立新教授以及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梁彗星共同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見書,該意見書寫明:張宏波與學校是受教育與教育的關系,實際上是一種合同關系,因此對于張宏波在學校住宿期間的受傷,從法理的角度說學校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二、法律救濟的特征2004年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沈陽師范大學承擔張宏波因受傷遭到的損失的80%的賠償責任,賠付張宏波已發生費用30余萬元,沈陽市社會事業管理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法律救濟的特征
再上法庭:索賠百萬,要求一步到位2005年5月,帶著法院判決后又發生的7萬多元的醫藥費收據,張宏波的父親再次提起訴訟,要求學校一次性賠償殘疾生活費、治療費以及護理費(以40年為準)等費用共計118萬元。2005年10月12日,沈陽市于洪區法院北陵法庭開庭審理了此案。應沈陽師范大學要求,法院追加沈陽市社會事業管理學校為第三人。但被告方不同意一次性賠付,他們認為,此后的花費無法預見,應該以實際發生的治療費用進行賠付。
二、法律救濟的特征沈陽師范大學與張宏波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教育合同關系(民事關系)沈陽市社會事業管理學校與張宏波之間的契約關系(民事關系)二者因為管理以及提供不合格的設施而致使張宏波的利益受損法律救濟是由各種糾紛引起的通過裁決糾紛補救相對人(張宏波)受損的利益
二、法律救濟的特征(三)法律救濟是以損害事實的發生為前提即便法律糾紛,若沒有實際上的損害,也無從產生法律救濟。如,行政法律關系中,只有當行政相對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才能從法律上對其進行公平的補救
案例:沒造成損害后果
起訴警察罵人“瘋子”教師敗訴
山村教師劉宗信組織村民準備在2004年3月13日舉辦“綦江縣世外桃源首屆賞花節大會”。最終“賞花節”因各種原因未能如期舉行,而貍獅村村民為弄清取消的原因,遂請來了某媒體的記者。隨后,電視臺播出了“賞花節之死”的節目,在節目中,原綦江縣公安局治安大隊隊長周某,在電視鏡頭前說:“聽說他(劉宗信)是個瘋子,神經病,他想從辦‘賞花節’中找錢……”
案例:沒造成損害后果
起訴警察罵人“瘋子”教師敗訴
看到節目的劉宗信對周隊長給他作出的個人評價實在難以接受,便一紙訴狀將周隊長告上了法庭,要求周某向他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案例:沒造成損害后果
起訴警察罵人“瘋子”教師敗訴
綦江縣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周某在與記者交談時,明確表示個人不接受采訪,說明周某沒有侵害原告劉宗信名譽權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造成損害后果,而且這段采訪周某的錄像并沒有在征得周的同意下公開,因此判決周某不構成名譽侵權。劉宗信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沒造成損害后果
起訴警察罵人“瘋子”教師敗訴
綦江縣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周某在與記者交談時,明確表示個人不接受采訪,說明周某沒有侵害原告劉宗信名譽權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造成損害后果,而且這段采訪周某的錄像并沒有在征得周的同意下公開,因此判決周某不構成名譽侵權。劉宗信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劉宗信的訴訟請求,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二、法律救濟的特征(四)法律救濟是一種權利(補救利益受損者)法律救濟與法律權利相伴而生,法律救濟是對利益受損者權利的一種補救。例外: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不在救濟的范疇之內。(行政機關屬于權力機關,其利益一般不受行政相對人的侵害)三、法律救濟的途徑指合法權益到侵害的侵權行為的相對人尋求法律救濟的渠道。一般有:訴訟、行政復議、行政申訴、賠償、調節和仲裁等方式總體分為三類:訴訟渠道、行政渠道和其他渠道(一)訴訟渠道指通過法定訴訟制度尋求法律救濟的司法救濟途徑,包括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訴訟是解決糾紛最權威和最有效的渠道《教育法》: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訴訟指通過法定訴訟制度尋求法律救濟的司法救濟途徑,包括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個人與學校發生經濟糾紛經濟糾紛中,個人與學校之間屬于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應提起民事訴訟。比如,學生在學校里發生的傷害事故(校舍倒塌、體罰學生、)
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學校不發畢業證或學位證在學校有責任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為學校只是被授權發放機關,真正發放畢業證的應該是教育部。學校上報教育部之后,教育部統一授權學校發放。因此,這屬于行政行為,應該提起行政訴訟。
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加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校園內的刑事案例(二)行政渠道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請求主管機關依法糾正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行為,追究其行政責任,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法律救濟途徑行政救濟的主要方式:行政申訴制度、行政復議制度、行政賠償制度行政申訴制度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國家行政機關、準公權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主要是不當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特定的國家申訴機關申明不服,請求救濟的制度.我國憲法第41條明確規定了公民的申訴權,但并沒有一部單獨的行政申訴立法,只在少數單行法律中規定了公務員、教師等特殊人群的申訴權.行政申訴是部門內部人員對內部行政行為的救濟,比如,對單位的處分不服的可以申訴。行政訴訟是對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就是民告官。行政復議是對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向行政部門的上級或同級政府提出的救濟,要求行政部門的自查程序。
西安石油大學280名受處罰學生
向教育部申訴成功案例:西安石油大學280名受處罰學生向教育部申訴成功.doc(三)其他渠道指在法律關系中除訴訟和行政兩種渠道以外的,依靠社會力量處理糾紛,進而恢復或補償利益受損者合法權益的途徑。主要包括:調解制度和仲裁制度調解制度是指經過第三者的排解疏導,說服教育,促使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依法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活動。它已形成了一個調解體系,主要的有人民調解、法院調解、調解組織、行政調解、仲裁調解等
初中生負氣逃課受傷經調解學校擔責五成
中國法院網訊
初中學生因不滿老師批評而擅自回家,卻在途中不慎摔傷,近日,江西省德興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了該起學生狀告學校的健康權糾紛案件,經法院主持調解,被告某學校一次性賠償原告王某各項損失2.55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是被告學校初中二年級的學生。2008年12月15日上午,因上課時沒有摘下帽子,王某遭到了當班老師的批評,但王某認為班上其它同學也戴了帽子故拒絕摘帽子。當班老師便要求王某去見班主任,但王某卻徑直離開了學校。在回家的路上,原告騎自行車不慎撞上石頭受傷,后經鑒定王某傷情為九級傷殘。2009年6月,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學校賠償各項損失共計5.069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學校對學生應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同時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本案中,作為被告的校方對此次事故的發生并沒有進行必要的防護措施,而是讓原告在上課期間單獨離開了學校,且沒有采取必要的阻撓措施,但原告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由于原告在案發時已滿14周歲,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故的發生本身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自身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為化解雙方的矛盾糾紛,法院主持雙方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了上述調解協議。
灌南縣成立中小學校園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doc浙江省杭州市成立學生傷害事故調解委員會.doc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愿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
仲裁: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民事爭議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訴和申請仲裁機構審理兩種方法。仲裁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執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仲裁機構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五年沒休息保安狀告學校勞動仲裁僅獲賠五千.doc教師維權首例人事爭議仲裁案開庭.doc申訴制度與教育申訴制度申訴制度:指當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國家機關申述理由,請求處理或重新處理的制度,可分為訴訟上的申訴制度和非訴訟上的申訴制度。申訴制度與教育申訴制度訴訟上的申訴制度:指當事人或其他公民對經人民法院受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重新處理的申訴。(對法院判決不服的申訴)非訴訟上的申訴制度:指不以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為必要前提,當事人或其他公民對處分、處罰不服,依法向司法機關以外的機構提出要求改正的申訴。(學生向教育部申訴)申訴制度與教育申訴制度(1)教育申訴制度的含義指當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的國家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或重新處理的制度。它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申訴權利在教育法律關系中的具體體現。按照申訴的主體不同,分為教師申訴制度和學生申訴制度申訴制度與教育申訴制度(2)教育申訴制度的特征第一,是一項法定的申訴制度《教育法》、《教師法》中有規定第二,是一種權利救濟制度屬于行政救濟的一種方式;不能完全依靠訴訟等途徑時;第三,非訴訟上的申訴制度(一般由行政機關受理)1.申訴制度與教育申訴制度(3)教育申訴制度的含義、范圍及程序含義:指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及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的處理不服,或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或重新處理的制度。憲法規定公民有申訴權利,教師申訴制度又為教師這一特定的專業人員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教育法》的相關規定“老師對學校或者其他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教育法》的相關規定“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教師申訴的范圍:《教師法》第39條第一,教師認為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職務聘任;教學科研;工作條件;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工資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案例)教師申訴制度(新疆某教育局).doc廣東反補課英雄告學校案維持原判
教師稱將申訴肖兵,1997年進入南海羅村高中任政治課老師,2003年國慶黃金周期間,因支持100多名高一學生以聯合簽名和發短信倡議的方式抗議補課,在校內外引起軒然大波。2004年7月初,肖兵在學校的年度考核中被學校評為該校唯一一名不稱職的老師,8月底的重評中再次“不稱職”;同年9月,肖兵因未參加學校的雙向選擇和競爭上崗而被宣布待崗,并被暫發工資。
廣東反補課英雄告學校案維持原判
教師稱將申訴肖兵隨后申請了仲裁,由于雙方均不滿仲裁結果,羅村高中和肖兵先后提起訴訟,2006年3月23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雙方戰果為1∶1,各有勝負。法院認為,羅村高中因在考核過程中存在違規,應撤銷對肖兵2003~2004年度“不稱職”的考核結果,而肖兵由于不參加競聘當然沒崗位,對此要自己擔責。接判后,雙方都表示不服,同時提起上訴。
廣東反補課英雄告學校案維持原判
教師稱將申訴當談及下一步的打算時,肖兵面容堅定,表示要上訪,要申訴,總之,會想盡辦法,為能重回教師崗位而堅持下去。具體到如何申訴,他說,既然法院判決學校考評程序不當應該撤銷,那么,他就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讓學校重新進行第三次考核,雖然此前就這次考評學校已經進行了兩次,“考評是參加競聘的基礎,可我現在連一個明確的考評結果都沒有”。廣東反補課英雄告學校案維持原判
教師稱將申訴法院認為:羅村高中沒有嚴格按照規定及事先擬訂的程序進行考核。缺少了平時考核和上學期期終的初次考核等環節,無論結果是否公正,該考核結果都因違反了程序而缺少說服力,進而可能影響對肖兵考核結果的公正性,應該撤銷。法院認為:羅村高中在2004年新學年即將開學之際,針對全校教師進行雙向選擇和競爭上崗,該聘任工作并非針對肖兵個人。實施方案中,沒有規定考核為不稱職的教師不能被聘任,并沒有限制肖兵參加聘任的權利,也沒有剝奪肖兵競爭上崗的機會。
廣東反補課英雄告學校案維持原判
教師稱將申訴肖兵面對二審維持原判的結果,表示為了重返教師崗位還要申訴
教師申訴的范圍第二,教師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無論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決定是否侵害了教師的合法權益,只要教師對處理不服,就可提出申訴。教師申訴的范圍第三,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提起申訴。但申訴僅限于有關行政部門,如教育行政部門,而不能以人民政府為被申訴單位,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不列入教師申訴制度范圍內。教師申訴的環節提出申訴:教師以書面形式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人,被申訴人,申訴要求,申訴理由,附項受理申訴審查申訴人的資格和條件:符合條件/不符合條件處理申訴被申訴人的管理行為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事實清楚的,維持原處理結果;反之,則撤銷原處理決定或責令限期改正;部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可變更不適用部分或責令重新處理,或撤銷原處理等教師申訴的環節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30內進行處理,逾期未作處理的,或者久拖不決的,其申訴內容涉及人身權、財產權以及其他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申訴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有關主管部門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后,應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發送給申訴當事人(送達之日生效)申訴當事人對申訴處理決定書不服的,可向原處理機關隸屬的人民政府申請復核。其申訴內容直接涉及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4)學生申訴制度的含義、范圍及程序含義:指學生在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請求處理的制度。《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的權利。學生申訴制建立的目的在于補救學生受損害的合法權益。學生認為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時,均可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任何阻礙、壓制和剝奪學生申訴權利的行為,均構成違法行為,應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規定:要求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學生申訴的范圍第一,對學校作出的各種處分不服的,如因考試作弊,學校對其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等,可以提出申訴第二,認為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如在教育活動中對其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迫其購買非必需教學物品的,都可以提出申訴學生不服處分要求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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