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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進出口貿易實務項目二進出口商品的對外報價能力目標1.了解貿易術語的含義、作用及與貿易術語有關的國際慣例。2.掌握《INCOTERMS2010》中的11個貿易術語的基本含義。3.了解出口商品的作價方法和計價貨幣的選用4.掌握出口商品的價格構成、出口商品的報價核算、還價核算和成本核算,進口商品成本核算、傭金與折扣的應用、主要貿易術語間的價格換算以及擬定價格條款應注意事項。知識目標1.能夠熟悉各種貿易術語的特點、內容。2.能夠正確的選用貿易術語。3.能夠熟練進行報價核算、還價核算、成本核算和進口商品成本核算。4.能夠準確合理地擬定對外貿易合同中價格條款的內容。任務一了解貿易術語和其有關的國際貿易慣例一、貿易術語的含義和作用貿易術語(TradeTerms)又稱貿易條件、價格術語,是進出口商品價格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用一個簡短的概念(例如“FreeonBoard",)或三個字母的縮寫(例如“FOB”),來說明交貨地點、商品的價格構成和買賣雙方有關費用、風險和責任的劃分,確定賣方交貨和買方接貨應盡的義務。二、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
(一)《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二)《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1.國際商會自20世紀20年代初即開始對重要的貿易術語做統一解釋的研究,1936年提出了一套解釋貿易術語的具有國際性的統一規則,定名為《INCOTERMS1936》,其副標題為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譯作《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隨后,國際商會為適應國際貿易實踐的不斷發展,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對INCOTERMS作了6次修訂和補充。最新一次與2010年9月完成,《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INCOTERMS2010),即國際商會第715E號出版物(ICCPublicationNo.715E)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INCOTERMS2010的主要變化(1)貿易術語的數量由原來的13種變為11種。(2)貿易術語分類的調整。由原來的E、F、C、D四組分為兩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和水運兩大類。(3)刪除了《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4個術語,即DAF、DES、DEQ、DDU,只保留了DDP.(4)新增了2種貿易術語,即DAT(deliveredat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貨)和DAP(deliveredatplace,指定目的地交貨)。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個術語,DAT取代了DEQ,且擴展至適用于一切運輸方式。(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5)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在FOB、CFR、CIF術語條件下,賣方承擔貨物裝上船為止的一切風險,買方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后的一切風險。(6)在FAS,FOB,CFR和CIF等術語中加入了貨物在運輸期間被多次買賣(連環貿易)的責任義務的劃分。(7)使用范圍的擴大。考慮到對于一些大的區域貿易集團內部貿易的特點,國際商會規定,INCOTERMS2010不僅適用于國際銷售合同,也適用于國內銷售合同。三、INCOTERMS2010概述雖然Incoterms2010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Incoterms2010實施后并非Incoterms2000就自動作廢。因為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對國際貿易當事人不產生必然的強制性約束力。當事人在訂立貿易合同時仍然可以選擇適用Incoterms2000甚至Incoterms1990。但如果想在合同中適用Incoterms2010,則應在合同中做出明確表示。三、INCOTERMS2010概述(一)賣方/買方一般義務(A1/B1generalobligations)(二)許可證、授權、安檢通關和其他手續(三)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四)交貨/收取貨物(五)風險轉移(六)費用劃分(七)通知買方/通知賣方(八)交貨憑證/交貨證據(九)查對-包裝-標記/貨物檢驗(十)協助提供信息及相關費用任務二掌握全能貿易術語在實際業務中,買賣雙方使用的貿易術語多選擇適用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最新版本,本節所述“全能貿易術語”指INCOTERMS2010中適用于任何單一運輸方式或多種運輸方式的術語,包括EXW、FCA、CPT、CIP、DAT、DAP和DDP。一、EXWExWorks(insertnamedplaceofdelivery),工廠交貨(插入指定交貨地點)。是指賣方在其所在地(如工場、工廠或倉庫等)將備妥的貨物交付買方,以履行其交貨義務。EXW術語是賣方承擔責任最小的一種貿易術語,適合國內貿易。(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如表5-5一、EXW
(二)使用EXW應注意的問題1.在EXW術語后面要寫明指定交付點,如果沒有寫明,且有不止一個交付點可供使用時,賣方可以選擇對其來說最方便的交付點。2.賣方不需要將貨物裝上任何前來接收貨物的運輸工具,如果賣方方便裝貨,應使用FCA。3.需要清關時,賣方無需辦理出口清關手續。二、FCAFreeCarrier(insertnamedplaceofdelivery),貨交承運人(插入指定交貨地點)。(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如表5-6(二)使用FCA術語應注意的事項1.在FCA術語后面要寫明指定交付點,如果沒有寫明,且有不止一個交付點可供使用時,賣方可以選擇對其來說最方便的交付點。2.根據INCOTERMS2010,在賣方所在地交貨,賣方要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提供的運輸工具;在其他指定地點交貨時,當貨物在賣方的運輸工具上可供卸載,并可由承運人或買方指定的其他人處置時,賣方完成交貨,即賣方不負責卸貨。(二)使用FCA術語應注意的事項(二)使用FCA術語應注意的事項3.根據INCOTERMS2010,“承運人”是指與其簽訂運輸合同的人。若買方指定承運人以外的其他人收取貨物,則當賣方將貨物交給此人時,即視為已履行了交貨義務。4.采用FCA術語,買方應自付費用訂立從指定地點承運貨物的運輸合同,并指定承運人,但當賣方被要求協助與承運人訂立合同時,只要買方承擔費用和風險,賣方也可以辦理。當然,賣方也可以拒絕訂立運輸合同,如若拒絕,則應立即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另作安排。三、CPTCarriagePaidto(insertnamedplaceofdestination),運費付至(插入指定目的地)(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買賣雙方基本義務如表5-7。(二)使用CPT術語應注意的事項1.按照CPT術語成交,雖然賣方要負責訂立從啟運地到指定目的地的運輸契約,并支付運費,但是賣方承擔的風險并沒有延伸至目的地。貨物自交貨地點至目的地的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賣方只承擔貨物交給承運人控制之前的風險。在多式聯運情況下,賣方承擔的風險自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控制時即轉移給買方。(二)使用CPT術語應注意的事項2.采用CPT術語時,由賣方指定承運人,自費訂立運輸合同,將貨物運往指定的目的地,并支付正常運費。正常運費之外的其他有關費用,一般由買方負擔。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之后,應向買方發出貨物已交付的通知,以便于買方在目的地辦理貨運保險和受領貨物。如果雙方未能確定買方受領貨物的具體地點,賣方可以在目的地選擇最適合其要求的地點。(二)使用CPT術語應注意的事項3.根據INCOTERMS2010,卸貨費由買方支付,但賣方要注意運輸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協調,如果賣方按照運輸合同在指定目的地發生了卸貨費,除非另有約定,賣方無權向買方要求償付。4.賣方向買方提供的運輸憑證必須載明合同中的貨物,且其簽發日期應在約定運輸期限內,并能使買方在指定目的地向承運人索取貨物,或能使買方在貨物運輸途中以向下家買方轉讓或通知承運人方式出售貨物。當運輸憑證以可轉讓形式簽發且有數份正本時,賣方必須將整套正本提交給買方。四、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insertnamedplaceofdestination),運費、保險費付至(插入指定目的地)。買賣雙方基本義務買賣雙方基本義務如表5-8。(二)使用CIP術語應注意的事項1.按CIP術語成交的合同,賣方要負責辦理貨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但貨物從交貨地點運往目的地的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所以,賣方的投保仍屬于代辦性質。INCOTERMS2010規定:一般情況下,賣方要按雙方協商確定的險別投保,如果雙方未在合同中規定應投保的險別,則由賣方按慣例投保最低的險別,保險金額一般是在合同價格的基礎上加成10%。即CIF合同價款的l10%,并以合同貨幣投保。2.買賣雙方在合同中要寫明交貨地點,交貨地點也是風險轉移點。如果運輸到約定目的地涉及多個承運人,且雙方不能就交貨地點達成一致時,當賣方在某個完全由其選擇且買方不能控制的點將貨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時,風險轉移至買方。3.在CIP術語后面要寫明指定目的地點,便于賣方簽訂將貨物運至該目的地的運輸合同,準確核算并支付運費。(二)使用CIP術語應注意的事項五、DATDeliveredAtTerminal(insertnamedterminalatportorplaceofdestination),運輸終端交貨(插人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運輸終端),該術語是Incoterms2010新增術語。(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買賣雙方基本義務如表5-9。(二)使用DAT術語應注意的事項1.DAT是Incoterms2010新增術語,賣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運輸終端交貨,但賣方要負責將貨物從到達的運輸工具上卸下,這一點與Incoterms2000中的DEQ類似。賣方在訂立運輸合同時要注意運輸合同與買賣合同相關交貨地點的協調,如果賣方按照運輸合同在指定目的地發生了卸貨費,除非另有約定,賣方無權向買方要求償付。2.“運輸終端”意味著進口國境內任何地點,而不論該地點是否有遮蓋,例如碼頭、倉庫、集裝箱堆場或公路、鐵路、空運貨站。3.由于賣方承擔在特定交貨地點交貨前的風險,買賣雙方應盡可能確切地約定運輸終端的地址,最好能具體到約定港口或目的地運輸終端內特定的點。如果沒有約定特定的交貨點或該交貨點不能確定,賣方可以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運輸終端選擇最適合其目的地的交貨點。(二)使用DAT術語應注意的事項4.賣方對買方沒有訂立保險合同的義務,但由于整個運輸過程的風險要由賣方承擔,賣方通常會通過投保規避貨物運輸風險。如果雙方希望由賣方承擔將貨物由運輸終端運輸或搬運至另一地點的風險和費用,則應使用DAP或DDP術語。(二)使用DAT術語應注意的事項六、DAPDeliveredAtPlace(insertnamedplaceofdestination),目的地交貨(插入指定目的地),該術語是Incoterms2010新增術語。(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買賣雙方基本義務如表5-10。(二)使用DAP術語應注意的事項1.DAP是Incoterms2010新增術語,賣方在指定目的地交貨,但賣方不負責將貨物從到達的運輸工具上卸下,這一點與Incoterms2000中的DAF、DES和DDU類似。賣方在訂立運輸合同時要注意運輸合同與買賣合同相關交貨地點的協調,如果賣方按照運輸合同在指定目的地發生了卸貨費,除非另有約定,賣方無權向買方要求償付。2.由于賣方承擔在特定交貨地點交貨前的風險,買賣雙方應盡可能清楚訂明指定目的地的地址,最好能具體到指定目的地內特定的點。如果沒有約定特定的交貨點或該交貨點不能確定,賣方可以在指定目的地選擇最適合其目的地的交貨點。(二)使用DAP術語應注意的事項3.賣方對買方沒有訂立保險合同的義務,但由于整個運輸過程的風險要由賣方承擔,賣方通常會通過投保規避貨物運輸風險。4.如果雙方希望由賣方辦理進口所需的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授權,以及貨物進口所需一切的海關手續,包括支付所有進口關稅,則應使用DDP術語。(二)使用DAP術語應注意的事項七、DDPDeliveredDutyPaid(insertnamedplaceofdestination),完稅后交貨(插入指定目的地)。DDP術語是賣方承擔責任、費用和風險最大的一種術語。(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買賣雙方基本義務如表5-11。(二)使用DDP術語應注意的事項1.在DDP的交貨條件下,賣方是在辦理了進口結關手續后在指定目的地交貨的,這實際上是賣方已將貨物運進了進口方的國內市場。如果賣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取得進口許可證或辦理進口手續,則,不應所有DDP術語。2.如果雙方當事人愿從賣方的義務中排除貨物進口時需支付的某些費用,如增值稅,則應就此意思加注字句,如“完稅后交貨,增值稅未付(插入指定目的地)”,以使之明確。(二)使用DDP術語應注意的事項3.買方要負責在指定目的地將貨物從到達的運輸工具上卸下。賣方在訂立運輸合同時要注意運輸合同與買賣合同相關交貨地點的協調,如果賣方按照運輸合同在指定目的地發生了卸貨費,除非另有約定,賣方無權向買方要求償付。(二)使用DDP術語應注意的事項4.由于賣方承擔在特定交貨地點交貨前的風險,買賣雙方應盡可能清楚訂明指定目的地的地址,最好能具體到指定目的地內特定的點。如果沒有約定特定的交貨點或該交貨點不能確定,賣方可以在指定目的地選擇最適合其目的地的交貨點。5.賣方對買方沒有訂立保險合同的義務,但由于整個運輸過程的風險要由賣方承擔,賣方通常會通過投保規避貨物運輸風險。任務三掌握水運貿易術語本節所述“水運貿易術語”是指Incoterms2010中適用于海運和內河水運的術語,包括FAS、FOB、CFR和CIF。一、FASFreeAlongsideShip(insertnamedportofshipment),船邊交貨(插入指定裝運港)。(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買賣雙方基本義務如表5-12。(二)使用FAS術語應注意的事項1.在實際義務中,當買方指定的載貨船舶能夠直接靠岸時,“船邊”指碼頭上裝卸工具所及的范圍,如果買方所派的船只不能靠岸,賣方則負責要用駁船把貨物運至船邊,完成船邊交貨。2.當使用集裝箱運輸貨物時,賣方通常將貨物在集裝箱碼頭移交給承運人,而非交到船邊,這時不宜使用FAS術語,而應使用FCA術語。(二)使用FAS術語應注意的事項3.由于賣方承擔在特定交貨地點交貨前的風險和費用,而且這些費用和相關作業費可能因各港口慣例不同而變化,所以買賣雙方應盡可能清楚訂明指定裝運港內的交貨點。如果沒有約定特定的交貨點或該交貨點不能確定,賣方可以在指定裝運港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二、FOBFreeonBoard(insertnamedportofshipment),船上交貨(插入指定裝運港)(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買賣雙方基本義務如表5-13。
(二)《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FOB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與Incoterms2010對FOB術語的解釋相近。但仍有下列不同:(二)《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SanFrancisco”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二)《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2.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他費用。3.FOBVessel多用于美國廠商向美國出口商報價,即FOBVessel既可以用于國際貿易,也可用于國內貿易,而Incoterms中的FOB主要用于國際貿易。(三)使用FOB術語應注意的事項1.使用FOB術語時,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時完成交貨,而載貨船舶由買方負責租船訂艙,所以,買賣雙方必須注意船貨銜接問題。2.當使用集裝箱運輸貨物時,賣方通常將貨物在集裝箱碼頭移交給承運人,而非交到船上,這時不宜使用FOB術語,而應使用FCA術語。3.賣方裝船后,必須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及時辦理投保手續。4.FOB術語與FCA術語的異同。(四)FOB術語的變形1.FOB班輪條件(FOBLinerTerms)2.FOB吊鉤下交貨(FOBUnderTackle)3.FOB理艙費在內(FOBStowed)4.FOB平艙費在內(FOBTrimmed)在許多標準合同中,為表明由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常采用FOBST(FOBStowedandTrimmed)方式。(四)FOB術語的變形FOB的上述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而產生的,并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的界限。為了避免因理解上的偏差引起爭執,建議買賣雙方在使用FOB變形術語時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這種變形是僅限于費用的劃分還是包括了風險在內。三、CFRCostandFreight(inser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運費(插入指定目的港)。(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買賣雙方基本義務如表5-14。(二)使用CFR的注意事項1.按CFR條件成交時,由賣方安排運輸,由買方辦理貨運保險。如賣方不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則買方就無法及時辦理貨運保險,甚至有可能出現漏保貨運險的情況。因此,賣方裝船后務必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賣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和損失。(二)使用CFR的注意事項2.在進口業務中,按CFR條件成交時,鑒于由外商安排裝運,由我方負責保險,故應選擇資信好的國外客戶成交,并對船舶提出適當要求,以防外商與船方勾結,出具假提單,租用不適航的船舶,或偽造品質證書與產地證明。若出現這類情況,會使我方蒙受不應有的損失。3.雖然賣方必須簽訂運輸合同,并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的運費,但賣方完成交貨是在裝運港船上,風險也隨著交貨轉移,所以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盡可能準確地約定裝運港。(二)使用CFR的注意事項4.CFR術語變形與CIF術語一樣。5.CFR與CPT的異同。CFR術語的價格構成模式與CPT術語類似,均為運費在內價,按這兩種術語成交的合同均屬裝運合同。CFR與CPT的主要不同在于適用的運輸方式、交貨和風險轉移的地點不同。CPT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交貨地點視不同運輸方式的不同約定而定,其風險劃分是賣方將貨物交至承運人時轉移;CFR術語僅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交貨地點為裝運港船上,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船上為界。四、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inser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插入指定目的港)。(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買賣雙方基本義務如表5-15。
(二)使用CIF術語應注意的事項1.賣方辦理保險的責任。在CIF合同中,賣方是為了買方的利益辦理貨運保險的,因為此項保險主要是為了保障貨物裝船后在運輸途中的風險。最低保險金額應為合同規定的價款加10%,并以合同貨幣投保。2.象征性交貨問題。從交貨方式來看,CIF是一種典型的象征性交貨(SymbolicDelivery)。
(二)使用CIF術語應注意的事項3.CIF合同屬于“裝運合同”。在CIF術語下,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即完成了交貨義務。因此,采用CIF術語訂立的合同屬于“裝運合同”。4.CIF與CIP的區別。CIF術語的價格構成模式與CIP術語類似,均為運費、保險費在內價,按這兩種術語成交的合同均屬裝運合同。CIF與CIP的主要不同在于適用的運輸方式、交貨和風險轉移的地點不同。CIP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交貨地點視不同運輸方式的不同約定而定,其風險劃分是賣方將貨物交至承運人時轉移;CIF術語僅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交貨地點為裝運港船上,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船上為界。
(三)CIF的變形1.CIF/CFR班輪條件(CIF/CFRLinerTerms)2.CIF/CFR卸到岸上(CIF/CFRLanded)3.CIF/CFR吊鉤下交貨(CIF/CFREXTackle)4.CIF/CFR艙底交貨(CIF/CFRExShip'sHold)(三)CIF的變形在CIF術語后加列各種附加條件(CFR術語一樣),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誰負擔,并不影響交貨地點和風險轉移的界線。若要改變交貨地點和風險轉移界限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四)FCA、CPT、CIP與FOB、CFR、CIF的比較任務四正確選用貿易術語貿易術語是對外成交價格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使用得恰當與否直接關系到買賣雙方的經濟利益。因此,在進行交易磋商時,貿易雙方都從自身的利害得失考慮,都希望采用對自己有利的貿易術語。為了順利履行合同,提高經濟效益,在選擇貿易術語時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任務四正確選用貿易術語一、考慮所使用的運輸方式二、考慮運費和保險費的因素三、考慮貨物的特性四、考慮辦理進出口貨物的結關手續有無困難五、按實際需要,靈活掌握任務五核算進出口商品價格一、出口報價核算出口報價核算一般包括明確商品價格構成、核算出口成本、出口費用、出口利潤和出口報價等五個步驟。如果貨物需要投保或支付傭金,還需要核算出口保費和傭金。一、出口報價核算(一)明確商品價格構成明確商品價格構成是出口報價核算的前提,出口價格的構成包括出口成本、費用和預期利潤三部分。國際貿易中常用貿易術語價格的基本構成為:FOB價/FCA價=出口成本+國內費用+(傭金)+預期利潤CFR價/CPT價=出口成本+國內費用+國外運費+(傭金)+預期利潤CIF價/CIP價=出口成本+國內費用+國外運費+國外保險費+(傭金)+預期利潤
=FOB價/FCA價+國外運費+國外保費
=CFR價/CPT價+國外保費一、出口報價核算(二)核算出口成本出口成本,也稱為實際成本或實際采購成本。采購成本=貨價+增值稅額=貨價×(1+增值稅率)出口成本=采購成本-出口退稅額出口退稅額=貨價×退稅率=采購成本/(1+增值稅率)×出口退稅率一、出口報價核算(三)核算出口費用商品的出口費用包括國內費用和國外費用兩部分。1.國內費用
2.國外費用(1)核算出口運費(2)核算國外保險費(3)核算傭金一、出口報價核算(四)核算預期利潤(Expectedprofit)在出口交易中,利潤作為企業自己的收入,其核算的方法由企業自行決定,通常設定一定的百分比作為利潤率來核算,計算利潤的基數有兩種:一是以出口成本為基數,二是以出口報價為基數,實踐中具體以哪種為基數由各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定。即:利潤額=出口成本x利潤率或:利潤額=出口報價x利潤率一、出口報價核算(五)主要貿易術語的價格換算1.FOB/FCA價換算為其他價CFR/CPT價=FOB/FCA價+國外運費CIF/CIP價=(FOB/FCA價+國外運費)÷(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2.CFR/CPT價換算為其他價FOB/FCA價=CFR/CPT價—國外運費CIF/CIP價=CFR/CPT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一、出口報價核算3.CIF/CIP價換算為其他價FOB/FCA價=CIF/CIP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國外運費CFR/CPT價=CIF/CIP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六)核算出口報價(課內訓練2—4
)二、出口還價核算出口還價核算根據不同作用分為三種類型:1.根據進口商的還價對出口利潤進行核算,該核算是出口商是否接受還價的依據。其計算公式為:出口利潤=出口價格一出口成本一出口費用2.根據設定的出口利潤,在出口價格和出口費用不變的情況下,對采購成本進行核算,該核算是出口商是否要求供應商調價的依據。其計算公式為:采購成本=出口價格一出口利潤一出口費用+出口退稅額二、出口還價核算3.根據設定的出口利潤,在出口價格、采購成本和其他出口費用不變的情況下,對某項出口費用進行核算,該核算是出口商是否要調整某項出口費用的依據。其計算公式為:某項出口費用=出口價格-出口利潤-出口成本-其他出口費用三、出口商品成本的核算1.出口換匯成本 出口換匯成本是指商品出口后凈收入每1美元所耗費的人民幣成本。通常把換匯成本與當時的銀行外匯牌價進行對比,換匯成本低于牌價則可保本或盈利,高于牌價則意味著虧損。計算公式為:出口換匯成本=出口商品總成本(人民幣元)
FOB出口銷售外匯凈收入(美元)三、出口商品成本的核算(1)出口商品總成本出口商品總成本:指外貿企業為出口商品支付的國內總成本。出口商品總成本=采購成本(含增值稅)+國內費用-出口退稅收入出口退稅收入=采購成本(含增值稅)÷(1+增值稅率)×出口退稅率(2)出口銷售外匯凈收入
出口銷售外匯凈收入:指出口外匯總收入扣除國外勞務費用(如國外運費、保費、傭金)等非貿易外匯后的外匯收入,即以FOB價成交所得的外匯收入。三、出口商品成本的核算出口商品的換匯成本如高于銀行的外匯牌價,則出口為虧損;反之,則說明出口有盈利。例如,當日的人民幣對美元的買入牌價是USD1=RMB6.35,若計算出換匯成本為6.05人民幣元/美元,則可盈利;若計算出換匯成本為6.55人民幣元/美元),則會虧損。三、出口商品成本的核算2.出口盈虧額和出口盈虧率
(1)出口盈虧額:指出口銷售人民幣凈收入與出口商品總成本的差額。:出口盈虧額=出口銷售人民幣凈收入-出口商品總成本=FOB外幣價x銀行外匯買入價-出口商品總成本三、出口商品成本的核算(2)出口盈虧率:指盈虧額與出口總成本的比例,用百分數表示。它是用來衡量出口盈虧程度的重要指標。出口盈虧率=出口盈虧額
×100%
出口總成本實踐中,也有一些外貿企業直接用換匯成本與銀行外匯買入價相比來計算出口盈虧率。出口盈虧率=銀行外匯買入價-換匯成本
×100%換匯成本四、進口商品成本的核算(一)進口貨物成本的計算公式
FOB進口貨物成本=FOB進口合同價+運費+保險費+進口國內費用+進口稅費CFR進口貨物成本=CFR進口合同價+保險費+進口國內總費用+進口稅費CIF進口貨物成本=CIF進口合同價+進口國內總費用+進口稅費四、進口商品成本的核算(二)進口合同價格進口合同價格在進口合同成立之前是一種估價,是買賣雙方通過磋商可以取得一致意見的合同價格,有時也是進口方爭取以此為基礎交易的價格。(三)進口國內總費用
四、進口商品成本的核算(四)貨物進口關稅的計算
1.進口貨物完稅價格。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由海關以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核確定。一般包括貨價、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費和保費。通常以CIF價為基礎。若貨物在交易的過程中,賣方付給我方正常的折扣,則應在成交價格中扣除。四、進口商品成本的核算進口貨物采用CFR價格術語成交,應加保險費組成完稅價格。其公式為:完稅價格=CFR÷(1–保險費率)進口貨物采用FOB價格術語成交,應加保險費和運費組成完稅價格,其公式為:完稅價格=(FOB價+運費)÷(1–保險費率)四、進口商品成本的核算2.進口貨物應納關稅計算。完稅價格確定后,查出適用的稅率就可以直接進行計算了。其公式為:應納關稅額=應納稅進口貨物數量x完稅后價格x適用關稅稅率。(五)應納消費稅的計算從國外進口應稅消費品,海關要征收消費稅。消費稅的計算執行從量稅和從價稅兩種計算方法。四、進口商品成本的核算1.從價定率消費稅征收。我國消費稅采用價內稅,即計稅價格組成中包括消費稅稅額。單位貨物應納消費稅稅額=組成計稅價格x適用消費稅稅率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其中,關稅完稅價格即上述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故公式可整理為: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x(1+適用關稅稅率)]÷(1-適用的消費稅稅率)四、進口商品成本的核算2.實行從量定額征收應稅消費稅,以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進口數量為計稅依據,計算公式為:應納消費稅額=應納稅進口數量x適用定額稅率四、進口商品成本的核算(六)應納增值稅計算
增值稅屬于價外稅,其大小由組成應納增值稅價格與適用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所得,即:應納增值稅額=組成計稅價格x適用稅率x應稅進口數量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若進口貨物非應稅消費品,則不征消費稅。四、進口商品成本的核算(七)進口總成本
將以上各項加總即得:進口總成本=FOB合同價+運費+保險費+進口貨物國內總費用+關稅+消費稅+增值稅=CFR合同價+保險費+進口貨物國內總費用+關稅+消費稅+增值稅=CIF合同價+進口貨物國內總費用+關稅+消費稅+增值稅任務六掌握進出口貿易合同中的價格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價格是交易雙方爭議的焦點,關系著交易雙方的經濟利益。因此,在實際業務中,交易雙方應了解各種作價方法和國際市場商品價格變動趨勢,選擇合適的計價貨幣,充分考慮影響價格的各種因素,合理地制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價格條款。任務六掌握進出口貿易合同中的價格條款一、影響進出口商品成交價格的因素
1.要考慮商品的質量和檔次
2.要考慮運輸距離的遠近3.要考慮交貨地點和交貨條件4.要考慮季節性需求的變化5.要考慮成交數量6.要考慮支付條件和匯率變動的風險二、計價貨幣的選擇
根據國際貿易的特點,用來計價的貨幣,可以是出口國家貨幣,也可以是進口國家貨幣或雙方同意的第三國貨幣。通常商品的出口貿易,采用幣值堅挺或匯率上浮趨勢的“硬幣”計價比較有利;商品的進口貿易,則采用軟匯率下降趨勢的“軟幣”計價比較合算。但在實際業務中,以什么貨幣作為計價貨幣,還應視雙方的交易習慣、經營意圖以及價格而定。如果為達成交易而不得不采用對我方不利的貨幣,則可設法用下述兩種辦法補救:一是根據該種貨幣今后可能的變動幅度,相應調整對外報價;二是在可能條件下,爭取訂立保值條款,以避免計價貨幣匯率變動所帶來的風險。三、進出口貿易的作價方法在進出口貿易中,作價方法多種多樣,根據合同當事人的意愿,可以采取如下作價方法。(一)固定作價固定作價是指交易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合同價格予以明確、具體的規定。固定價格的規定方法是國際市場上較常見的方法。例如:買賣茶葉合同中的價格條款為:USD6000perM/TFOBXiamen。此價格為固定價格,雙方必須按此價格結算貨款,即使在訂約后市價發生變化,任何一方不得要求變更原價格。三、進出口貿易的作價方法這種做法的優點是明確、具體、肯定,便于核算和執行。缺點是采用固定作價,當事人要承擔從簽約到交貨付款乃至轉賣時價格波動的風險。遇到行市變動激烈時,信用不好的商人可能尋找借口撕毀合同從而影響合同的履行。三、進出口貿易的作價方法(二)非固定價格1.具體價格待定。(1)在價格條款中明確規定定價時間和方法。例如,“在裝船月份前20天,參照當地及國際市場價格水平,協商議定正式價格”或“以提單日期的國際市場價格為基礎議定價格”。(2)在合同中只規定議價時間。例如,“由雙方在××年×月×日協商確定價格”。由于買賣雙方采用“價格待定”的方法,因價格未確定,合同未有效成立,存在著一方借故隨時撤銷合同的風險,實際業務中要慎重使用。三、進出口貿易的作價方法
2.暫定價格買賣雙方商定一個初步價格,作為開立信用證和初步付款的依據,當雙方確定最后價格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例如,暫定價格為每件2000港元CIF香港,于裝船月份15天前由雙方協商確定價格。由于訂有“暫定價格”的條款,合同仍有較大的不穩定性,在實際業務中采用這種做法,應以雙方關系密切,信譽可靠的客戶為限。三、進出口貿易的作價方法3.部分固定價格,部分非固定價格這種作價方法適用于大宗商品交易,分期分批交貨的方式。即期交貨的商品采取固定價格,遠期交貨的商品采取非固定作價,以前期交貨的價格為基礎,根據后期市場行情的變化,在交貨前一定期限內由雙方商定后一批次貨物的價格,以此類推,直到交易完成。三、進出口貿易的作價方法(三)價格調整條款(滑動價格)價格調整條款是指在訂約時只規定初步價格,同時規定,如原材料和工資等發生變化,按原材料價格和工資等的變動來計算合同的最終價格。它主要適用于類似生產加工期較長的機器設備等商品的合同。價格調整條款這種做法已被聯合國歐洲委員會納入它所制定的一些“標準合同”之中,而且其應用范圍已從機械設備交易擴展到一些初級產品的交易,因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四、傭金和折扣(一)傭金(Commission)傭金是指代理人或經紀人、中間商因介紹交易或代買代賣所獲取的報酬。傭金有明傭和暗傭之分,明傭是在買賣合同上公開表明的傭金。暗傭對實際買方保密,由賣方暗中支付給中間人,不在買賣合同上表明。正確運用傭金,可以調動中間商推銷和經營我商品的積極性,增強有關貨物在國外市場的競爭力,從而擴大銷售。
四、傭金和折扣1.傭金的表示方法(1)用文字表示。例如:每打100英鎊CIF倫敦包括傭金2%?100.00perdozenCIFLondonincluding2%commission(2)用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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