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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匯總目錄TOC\o"1-5"\h\z一、直接減免稅 3\o"CurrentDocument"(一)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減免企業所得稅 3\o"CurrentDocument"(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3\o"CurrentDocument"(三)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3\o"CurrentDocument"(四)企業從事以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4\o"CurrentDocument"(五)企業從事以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o"CurrentDocument"(六)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 5\o"CurrentDocument"(七)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9(八)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9(九)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9\o"CurrentDocument"(十)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10(十一)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以及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 10二、稅收優惠 11(一)垃圾填埋沼氣發電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11\o"CurrentDocument"(二)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 11(三)安置失業人員就業的優惠政策 12\o"CurrentDocument"(四)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2\o"CurrentDocument"(五)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 13(六)安置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優惠政策 13三、支持類政策 14(一)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 14(二)支持棚戶區改造企業所得稅政策 16四、降低稅率 17(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7(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7(三)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8(四)電子商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8五、免稅收入 19(一)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9\o"CurrentDocument"(二)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 19\o"CurrentDocument"(三)企業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9(四)鐵路債券利息收入 20(五)保險公司收入 20六、減計收入 20(一)企業綜合利用資源減計收入 20(二)涉農貸款利息收入減計收入 21(三)涉農保費收入減計收入 21七、加計扣除 21\o"CurrentDocument"(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 21\o"CurrentDocument"(二)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 22\o"CurrentDocument"(三)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23\o"CurrentDocument"(四)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 24(五)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稅前扣除 24\o"CurrentDocument"(六)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稅前扣除 25(七)公共租賃住房 25八、加速折舊 25(一)《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加速折舊的政策 25(二)國家關于加速折舊新政策 26九、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27十、抵免企業所得稅 27直接減免稅、直接減免稅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減免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77號)。自2011年1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備案要求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份。——能源管理合同復印件。——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情況確認表,或者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意見。——項目轉讓合同、項目原享受優惠的備案文件(項目發生轉讓的,受讓節能服務企業提供)。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第一條第一款。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備案要求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份。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1〕81號)第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居民企業,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業所得稅: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且在民政部發布的《中國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目錄》范圍之內;以銷售本企業生產或者裝配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傷殘人員專門用品銷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業全部收入60%以上;企業賬證健全,能夠準確、完整地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納稅資料,且本企業生產或者裝配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夠單獨、準確核算;企業擁有取得注冊登記的假肢、矯形器(輔助器具)制作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1人;其企業生產人員如超過20人,則其擁有取得注冊登記的假肢、矯形器(輔助器具)制作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全部生產人員的1/6;企業取得注冊登記的假肢、矯形器(輔助器具)制作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須接受繼續教育,制作師《執業資格證書》須通過年檢;具有測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飾、鉗工裝配、對線調整、熱塑成型、假肢功能訓練等專用設備和工具;具有獨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矯形器(輔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訓練室,使用面積不少于115平方米。.備案要求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份。——傷殘人員專門用品制作師名冊、《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以及申請前年度制作師《執業資格證書》檢查合格證明。企業從事以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遠洋捕撈。.備案要求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份。——經營業務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農、林、牧、漁業具體項目說明。——有效期內的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從事遠洋捕撈業務的提供)。——縣級以上農、林、牧、漁業政府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進行農產品的再種植、養殖是否可以視為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難以確定時提供)。——從事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的認定證書復印件(從事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的提供)。企業從事以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二)款。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2.備案要求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份。—經營業務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農、林、牧、漁業具體項目說明。—有效期內的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從事遠洋捕撈業務的提供)。—縣級以上農、林、牧、漁業政府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進行農產品的再種植、養殖是否可以視為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難以確定時提供)。—從事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的認定證書復印件(從事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的提供)。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和《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規定,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以下統稱軟件、集成電路企業)的稅收優惠資格認定等非行政許可審批已經取消。為做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享受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每年匯算清繳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同時提交《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備案資料明細表》(見附件)規定的備案資料。為切實加強優惠資格認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軟件、集成電路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后,稅務部門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對經核查不符合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由稅務部門追繳其已經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理。二、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芯片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制造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的居民企業;(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四)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五)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并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六)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三、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四)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五)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六)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服務器或工作站等);(七)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四、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軟件企業是指以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四)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五)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六)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七)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五、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除符合本通知第三條規定,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一)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年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二)在國家規定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六、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是除符合本通知第四條規定,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一)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二)在國家規定的重點軟件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三)匯算清繳年度軟件出口收入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軟件出口收入總額占本企業年度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50%,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七、國家規定的重點軟件領域及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國家產業規劃和布局確定,并實行動態調整。八、軟件、集成電路企業規定條件中所稱研究開發費用政策口徑,2015年度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70號)的規定執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的規定執行。九、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應從企業的獲利年度起計算定期減免稅優惠期。如獲利年度不符合優惠條件的,應自首次符合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年度起,在其優惠期的剩余年限內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十、省級(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財政、稅務、發展改革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密切配合,通過建立核查機制并有效運用核查結果,切實加強對軟件、集成電路企業的后續管理工作。(一)省級稅務部門應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兩批將匯算清繳年度已申報享受軟件、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名單及其備案資料提交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其中,享受軟件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名單及備案資料提交給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名單內企業是否符合條件進行核查;享受其他優惠政策的名單及備案資料提交給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共同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名單內企業是否符合條件進行核查。2015年度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名單和備案資料,省級稅務部門可在2016年6月20日前一次性提交給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二)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在收到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名單和備案資料兩個月內將復核結果反饋省級稅務部門(第一批名單復核結果應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反饋)。(三)每年10月底前,省級財政、稅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將核查結果及稅收優惠落實情況聯合匯總上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如遇特殊情況匯算清繳延期的,上述期限可相應順延。(四)省級財政、稅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可以根據本通知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操作管理辦法,并報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十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所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第38、41、42、43、46項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政策不再作為“定期減免稅優惠備案管理事項”管理,本通知執行前已經履行備案等相關手續的,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年度仍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十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停止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所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第38項至43項及第46至48項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政策的“備案資料”、“主要留存備查資料”規定停止執行。附件: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備案資料明細表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一、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以及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在2017年(含2017年)前實現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2017年起計算優惠期,享受至期滿為止。(八)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即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財稅〔2008〕116號)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備案要求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份。——有關部門批準該項目文件復印件。——項目權屬變動情況及轉讓方已享受優惠情況的說明及證明資料復印件(優惠期間項目權屬發生變動時提供)。(九)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備案要求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份。——有關部門批準設立該項目文件復印件。——獲得該項目的特許經營權或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項目運營資質條件證明復印件。——項目權屬變動情況及轉讓方已享受優惠情況的說明及證明資料復印件(優惠期間項目權屬發生變動時提供)。(十)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實施條例》第九十條。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備案要求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份。——省級或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復印件(境內技術轉讓時提供)。——省級或以上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復印件(向境外轉讓技術時提供)。(十一)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以及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第一條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以及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在2017年(含2017年)前實現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2017年起計算優惠期,享受至期滿為止。二、 稅收優惠垃圾填埋沼氣發電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16]13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務院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有關決定精神,落實垃圾填埋沼氣發電項目所得稅政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將垃圾填埋沼氣發電項目列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規定的“沼氣綜合開發利用”范圍。二、企業從事垃圾填埋沼氣發電項目取得的所得,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規定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依照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3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等文件精神,決定繼續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給予稅收優惠。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一、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二、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征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三、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免征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四、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六、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七、對公共租賃住房免征房產稅。對經營公共租賃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八、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按照《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九、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三)安置失業人員就業的優惠政策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第二條。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備案要求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份。(四)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一、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三)由金融企業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3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投資者取得中國鐵路總公司發行的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有關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一、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16-2018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二、對個人投資者持有2016-2018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兌付機構在向個人投資者兌付利息時代扣代繳。三、鐵路債券是指以中國鐵路總公司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包括中國鐵路建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債務融資工具。請遵照執行。安置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優惠政策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第二條、第四條。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備案要求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份。支持類政策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為支持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戰略的實施,促進我國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一、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二)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下同)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屬于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后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于《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見附件)。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比最高的行業確定。(三)本通知所稱股票(權)期權是指公司給予激勵對象在一定期限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本公司股票(權)的權利;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只有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以處置該股權;所稱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激勵對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四)股權激勵計劃所列內容不同時滿足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全部條件,或遞延納稅期間公司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第一條第(二)款第4至6項條件的,不得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一)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廢止。(二)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款的計算,繼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5]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等相關規定執行。股權獎勵應納稅款的計算比照上述規定執行。三、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一)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二)企業或個人選擇適用上述任一項政策,均允許被投資企業按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值入賬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扣除。(三)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四)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是指納稅人將技術成果所有權讓渡給被投資企業、取得該企業股票(權)的行為。四、相關政策(一)個人從任職受雇企業以低于公平市場價格取得股票(權)的,凡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應在獲得股票(權)時,對實際出資額低于公平市場價格的差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個人因股權激勵、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取得股權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內上市的,處置遞延納稅的股權時,按照現行限售股有關征稅規定執行。(三)個人轉讓股權時,視同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的股權優先轉讓。遞延納稅的股權成本按照加權平均法計算,不與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權成本合并計算。(四)持有遞延納稅的股權期間,因該股權產生的轉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該遞延納稅的股權再進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應在當期繳納稅款。(五)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執行。適用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五、配套管理措施(一)對股權激勵或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選擇適用遞延納稅政策的,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遞延納稅優惠政策。(二)企業實施股權激勵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以實施股權激勵或取得技術成果的企業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遞延納稅期間,扣繳義務人應在每個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遞延納稅有關情況。(三)工商部門應將企業股權變更信息及時與稅務部門共享,暫不具備聯網實時共享信息條件的,工商部門應在股權變更登記3個工作日內將信息與稅務部門共享。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2016年1月1日至8月31日之間發生的尚未納稅的股權獎勵事項,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條件的,可按本通知有關政策執行。附件: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支持棚戶區改造企業所得稅政策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改造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65號)。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工礦(含中央下放煤礦)棚戶區改造、林區棚戶區改造、墾區危房改造并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一)棚戶區位于遠離城鎮、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醫療等社會公共服務缺乏城鎮依托的獨立礦區、林區或墾區;(二)該獨立礦區、林區或墾區不具備商業性房地產開發條件;(三)棚戶區市政排水、給水、供電、供暖、供氣、垃圾處理、綠化、消防等市政服務或公共配套設施不齊全;(四)棚戶區房屋集中連片戶數不低于50戶,其中,實際在該棚戶區居住且在本地區無其他住房的職工(含離退休職工)戶數占總戶數的比例不低于75%;(五)棚戶區房屋按照《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和《危險房屋鑒定標準》評定屬于危險房屋、嚴重損壞房屋的套內面積不低于該片棚戶區建筑面積的25%;(六)棚戶區改造已納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由地方政府牽頭按照保障性住房標準組織實施;異地建設的,原棚戶區土地由地方政府統一規劃使用或者按規定實行土地復墾、生態恢復。備案要求備案程序: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棚戶區改造支出同時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書面說明材料。降低稅率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稅收政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34號)第一條。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備案要求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無需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代替。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稅收政策《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上述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備案要求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企業應當在年度匯算清繳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附送相關資料。第一年須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實行備案管理。對設在我省境內,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的居民企業和二級分支機構,應于該目錄下發后第一次申報期(月、季)開始之前,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附送相關資料,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確認后,可暫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申請時應報送以下資料:1.書面申請;2.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3.企業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審核表;4.總機構提供的各分支機構名單(注明其所在的地區);5.二級分支機構提供的總機構批準其設立的相關文件。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稅收政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備案要求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份。—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中的具體項目的說明。—企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四)電子商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稅收政策《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國發〔2015〕24號)。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相關優惠政策,小微企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備案要求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份。—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中的具體項目的說明。—企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五、 免稅收入(一)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稅收政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備案要求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辦理:——《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份。.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辦理:——《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份。.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辦理:——《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份。(二)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10號一、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捐贈所得;.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企業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第一條。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鐵路債券利息收入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30號第一條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16-2018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五)保險公司收入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號第一條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捐贈所得;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減計收入企業綜合利用資源減計收入稅收政策《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財稅〔2008〕117號)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備案要求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份。——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復印件。涉農貸款利息收入減計收入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并完善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涉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02號)第二條。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稅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備案要求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份。涉農保費收入減計收入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并完善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涉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02號)第三條。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稅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備案要求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份。加計扣除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6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問題明確如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交納的存款保險保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二、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計算公式如下: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二保費基數義存款保險費率。保費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數額為準。三、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不包括存款保險保費滯納金。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五、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執行。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明確如下:一、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準予據實稅前扣除:.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15%;無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長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15%。.非投資性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保險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繳納形成的,在規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或者處置保險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風險救助基金。保費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費。業務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購買相應的保險產品支付給保險公司的全部金額。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是指僅具有保險保障功能而不具有投資理財功能的財產保險業務。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是指兼具有保險保障與投資理財功能的財產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是指保險產品在投資收益方面提供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保障。無保證收益,是指保險產品在投資收益方面不提供收益保證,投保人承擔全部投資風險。二、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三、保險公司按國務院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依據經中國保監會核準任職資格的精算師或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的中介機構確定的金額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非壽險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人壽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長期健康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經發生并已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經發生、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四、保險公司經營財政給予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按不超過財政部門規定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簡稱大災準備金)計提比例,計提的大災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本年度扣除的大災準備金二本年度保費收入義規定比例一上年度已在稅前扣除的大災準備金結存余額。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財政給予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是指各級財政按照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規定給予保費補貼的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等農業保險。規定比例,是指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3]129號)確定的計提比例。五、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給付,應首先沖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沖抵部分,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六、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三)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政策《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備案要求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份。—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復印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復印件。—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復印件(非自主開發情形時報送)。(四)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稅收政策《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二條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備案要求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份。——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證明資料。——安置殘疾職工名單及《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復印件。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稅前扣除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4號第一條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準予據實稅前扣除: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15%;無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長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15%。非投資性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保險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繳納形成的,在規定情形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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