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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F430000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施工相關法規與標準本章涉及水利水電工程法規、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一級建造師(水利水電工程)注冊執業管理規定及相關規定三節。“水利水電工程法規”僅闡述了與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直接相關的重要法律法規,涉及《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防汛條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頓條例》等,所有行業均須強制執行的法律法規由《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闡述。“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依據《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電力工程部分)第二篇水力發電及新能源工程之3,摘錄了與施工直接相關的條目內容。“一級建造師(水利水電工程)注冊執業管理規定及相關規定”闡述了一級建造師(水利水電工程)執業工程規模標準、執業工程范圍、施工管理簽章文獻目錄等文獻規定中水利水電工程的相關內容和有關背景資料。本章內容在考試中的具體應用可參考復習題集以及網上增值服務。本章的重點是《水法》、《防洪法》、《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或施工方面的規定以及一級建造師(水利水電工程)注冊執業管理規定及相關規定等。規定應試者了解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法律法規體系,在工程建設中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1F431000水利水電工程法規1F431010《水法》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規定
1F431011掌握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攔河閘壩的補救措施從廣義上講,水法(有的國家也稱為“水資源法”)是一個國家調整水資源的開發、運用、節約、保護以及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的總稱。水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都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里所稱的水法是狹義上的水法,是指2023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發布)。《水法》是關于水事的基本法,其法律效力僅在憲法之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頒發的第一部《水法》是1988年1月21日經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的《水法》,共7章53條。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水資源形勢的變化等,原《水法》的一些規定已經不能適應實際需要,所以2023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修訂草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發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水法》共8章82條,分別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水資源規劃,第三章水資源開發運用,第四章水資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護,第五章水資源配置和節約使用,第六章水事糾紛解決與執法監督檢查,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水法》第三條規定:“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水法》第四條規定:“開發、運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運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水法》第七條規定:“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行。”《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用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水法》第七十條規定:“拒不繳納、遲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水和水資源是兩個概念,這兩個概念既有聯系也有區別。水,側重于水的自然屬性,水的自然屬性涉及水是一種化學分子結構式為H2O的氫氧化合物,無色無味,在液態時被稱為水,在固態時被稱為冰,在氣態時被稱為水蒸氣。在一個標準大氣壓下,水的沸點為100℃,冰點為0℃,水在4℃時密度達成最大值為l000kg/m3。水資源是從資源的開發運用角度出發,強調水的可運用性。水資源是基礎性自然資源、戰略性經濟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控制性要素。水資源系統是一個動態的、循環的閉合系統,地表水、地下水和空中水彼此可以互相轉化,某一種形式的水資源的變化可以影響其他形式的水資源。《水法》所稱的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水經常被用于指代具體物,而水資源則用于指代抽象的、作為所有權和使用權客體的宏觀資源。作為具體物的水可認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所有(使用);而作為抽象物的水資源,需強調水資源的公有和共有屬性,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水資源的所有權只能是國家。《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由于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是國有的公共資源,所以任何人都不能將其隨意據為己有,假如要取用水資源,就必須獲得政府的許可,即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所謂取水許可,按照國務院1993年8月1日頒發的《取水許可制度實行辦法》的規定,是指所有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除為家庭生活等目的少量取水,或者在為緊急公共利益而必須取水的情況外,都應當向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證,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限額取水的制度。這里的取水是指運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取水。l988年的《水法》并沒有規定實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提出來的。所謂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是指國家作為水資源的所有人對開發運用水資源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收取一定費用的行為。水資源有償使用是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的具體體現,是節約用水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與取水許可制度是互相依存,取水許可制度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所謂水資源費,是指直接從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由于消耗水資源(水量、水質、水溫、水能等)向國家繳納的費用,費用的目的是用于對水資源的恢復和管理。所謂水費,是指使用水利工程供應的水而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支付的費用,費用的重要目的是用于補償供水成本以及合理的供水收益。所謂水價,是指使用水工程供應的水的價格,即單位水所繳納水費的標準。供水成本涉及工程的運營管理費、大修費和折舊費以及按照規定可以計人成本的其他費用。水費分為農業水費、工業水費、城鄉生活用水水費以及水力發電用水水費等。《水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鼓勵開發、運用水運資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攔河閘壩,建設單位應當同時修建過魚、過船、過木設施,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采用其他補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間的水生生物保護、航運和竹木流放,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閘壩后可以通航的,閘壩建設單位應當同時修建過船設施或者預留過船設施位置。”《水法》所說的水運是指內河航運。水運與其他運送方式相比,具有運能大、成本低、占地少、能耗少的特點,所以,應當鼓勵開發運用水運資源。航道是水運的基礎,在已經通航的河流上修建攔河閘壩等設施時,應當合理維護通航和竹木流放條件,建設必要的過船建筑物或駁運設施等。從保護生態環境需要,建設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漁業法》規定,在魚、蝦、蟹洄游通道上建閘、筑壩,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或采用其他補救措施。為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原先不具有通航條件的河流或人工開挖的水道上,由于修建閘壩工程抬高了水位、改善了水流條件等從而使河道具有了通航的條件時,閘壩建設單位根據需要選擇建設過船設施或給其他單位以及此后建設過船設施預留位置。《水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別人的合法權益。”《水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引水、截(蓄)水、排水,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別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對的解決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導致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補償損失。”《水法》的規定與《民法通則》是完全一致的。民事責任是指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補償損失等其中的一種或幾種。1F431012掌握水工程實行保護的規定一、嚴禁性規定和限制性規定《水法》從保持河道、運河、渠道暢通以及保證湖泊、水庫正常發揮效益出發,針對各類生產建設活動的特點以及也許產生的危害,分別作出了嚴禁性規定和限制性規定。嚴禁性規定涉及《水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嚴禁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嚴禁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根據《防洪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河道管理范圍按有堤防和無堤防兩種情況而有所不同。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和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和行洪區。限制性規定涉及《水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規定,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因建設前款工程設施,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水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擴建、改建的費用和損失補償。但是,原有工程設施屬于違法工程的除外”。所謂限制性規定,重要是考慮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上述生產活動有也許對河道穩定以及防洪安全產生不良影響,但為了生產和防洪安全的共同需要,有必要設定必要的法律制度和實行嚴格的管理措施,將生產活動對防洪安全的影響減少到最小限度或可以控制的范圍。故《水法》沒有絕對嚴禁上述活動,而是通過行政許可加以限制。《水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國家對水工程實行保護。國家所有的水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劃定工程保護范圍和保護職責。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嚴禁從事影響水工程運營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開發、運用、控制、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類工程。《中國水利百科全書》將水利工程定義為對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進行控制和調配,以達成除害興利的目的而修建的工程,并按服務對象分為防洪工程、農田水利工程(也稱為排灌工程)、發電工程、航道及港口工程、城鄉供水排水工程、環境水利工程、河道堤防和海堤工程、海涂圍墾工程等,所以水工程就是水利工程。由于行業和部門的分工,人們習慣狹義的將水利部門管理建設的上述工程稱為水利工程,為避免歧義,故《水法》將規范的涉水工程稱為水工程。二、水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水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是不同的,管理范圍是指為了保證工程設施正常運營管理的需要而劃分的范圍,如堤防工程的護堤地等,水工程管理單位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權,故管理范圍通常視為水工程設施的組成部分。保護范圍是指為了防止在工程設施周邊進行對工程設施安全有不良影響的其他活動,滿足工程安全需要而劃定的一定范圍。范圍內土地使用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改變,但其生產建設活動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必須滿足工程安全的規定。水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依據工程的重要性和工程所在地土地的狀況進行劃定。常見水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依據有關技術標準如下:(一)水閘工程《水閘工程管理設計規范》(SLl70一96)1.管理范圍水閘工程的管理范圍是水閘管理單位直接管理和使用的范圍,涉及:(1)水閘工程各組成部分的覆蓋范圍。涉及上游引水渠、閘室、下游消能防沖工程和兩岸連接建筑物。(2)為保證工程安全、加固維修、美化環境等需要,在水閘工程建筑物覆蓋范圍以外劃出的一定范圍,其值可參照表IF431012—1擬定。水閘工程建筑物覆蓋范圍以外的管理范圍表1F431012—1建筑物等級12345水閘上、下游的寬度(m)500~1000300~500100~§0050~10050~i00水閘兩側的寬度(m)i00~20050~10030~5030~5030~50注:堤防上的水閘,管理范圍應與堤防管理范圍統籌擬定。2.保護范圍水閘工程的保護范圍是為保證工程安全,在工程管理范圍以外劃定一定的寬度。水閘工程的保護范圍可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擬定。(二)堤防工程《堤防工程管理設計規范》(SLl71—96)1.管理范圍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圍一般應涉及以下工程和設施的建筑場地和管理用地:(1)堤身,堤內外戧堤,防滲導滲工程及堤內、外護堤地。(2)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涉及各類水閘、船閘、橋涵、泵站、魚道、伐道、道口、碼頭等。(3)附屬工程設施:涉及觀測、交通、通信設施、測量控制標點、護堤哨所、界碑、里程碑及其他維護管理設施。(4)護岸控導工程:涉及各類立式和坡式護岸建筑物,如丁壩、順壩、壩垛、石磯等。(5)綜合開發經營生產基地。(6)管理單位生產、生活區建筑:涉及辦公用房屋、設備材料倉庫、維修生產車間、砂石料堆場、職工住宅及其他生產生活福利設施。護堤地管理范圍,應根據工程級別并結合本地的自然條件、歷史習慣和土地資源開發運用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擬定:(1)護堤地的順堤向布置應與堤防走向一致。(2)護堤地橫向寬度應從堤防內外坡腳線開始起算。設有戧堤或防滲壓重鋪蓋的堤段,應從戧堤或防滲壓重鋪蓋坡腳線開始起算。(3)堤內、外護堤地寬度,可參照表IF431012—2規定的數值擬定。護堤地寬度數值表表1F431們2—2工程級別12、34、5護堤地寬度(m)30~10020~605~30(4)堤防工程首尾端護堤地縱向延伸長度,應根據地形特點適當延伸,一般可參照相應護堤地的橫向寬度擬定。(5)特別重要的堤防工程或重點險工險段,根據工程安全和管理運用需要,可適當擴大護堤地范圍。(6)海堤工程的護堤地范圍,一般臨海一側的護堤地寬度為l00~200m;背海一側的護堤地寬度為20~50m。背海側順堤向挖有海堤河的,護堤地寬度應以海堤河為界。(7)城市堤防工程的護堤地寬度,在保證工程安全和管理運用方便的前提下,可根據城區土地運用情況,對表中規定的數值進行適當調整。護岸控導工程管理范圍,除工程自身的建筑范圍外,可按以下不同情況分別擬定:(1)鄰近堤防工程或與堤防工程形成整體的護岸控導工程,其管理范圍應從護岸控導工程基腳連線起向外側延伸30~50m。但延伸后的寬度,不應小于規定的護堤地范圍。(2)與堤防工程分建且超過護堤地范圍以外的護岸控導工程,其管理范圍:橫向寬度應從護岸控導工程的頂緣線和坡腳線起分別向內、外側各延伸30~50m;縱向長度應從工程兩端點分別向上下游各延伸30~50m。.(3)在平面布置上不連續,獨立建造的壩垛、石磯工程,其管理范圍應從工程基腳輪廓線起沿周邊向外擴展30~50m。(4)河勢變化較劇烈的河段,根據工程安全需要,其護岸控導工程的管理范圍應適當擴大。2.保護范圍在堤防工程背水側緊鄰護堤地邊界線以外,應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工程保護范圍。堤防工程保護范圍的橫向寬度可參照表IF431012—3規定的數值擬定。堤防工程保護范圍數值表表lF431012—3工程級別12、34、5保護范圍的寬度(m)200~300100~20050~100堤防工程臨水側的保護范圍,應按照國家頒布的《河道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三)水庫工程《水庫工程管理設計規范》(SLl06—96)1.管理范圍工程管理范圍應涉及:工程區和生產、生活區(含后方基地)。工程區管理范圍涉及:大壩、輸水道、溢洪道、電站廠房、開關站、輸變電、船閘、碼頭、漁道、輸水渠道、供水設施、水文站、觀測設施、專用通信及交通設施等各類建筑物周邊和水庫土地征用線以內的庫區。(1)山丘區水庫,應符合以下規定:.·大型水庫上游從壩軸線向上不少于150m(不含工程占地、庫區征地反復部分)。下游從壩腳線向下不少于200m。上、下游均與壩頭管理范圍端線相銜接。·中型水庫上游從壩軸線向上不少于100m(不含工程占地、庫區征地反復部分)。下游從壩腳線向下不少于150m。上、下游均與壩頭管理范圍端線相銜接。·大壩兩端以第一道分水嶺為界或距壩端不少于200m。(2)平原區水庫,應符合以下規定:·大型水庫:下游從排水溝外沿向外不少于50m。·。。中型水庫:下游從排水溝外沿向外不少于20m。·大壩兩端:從壩端外延不少于l00m。(3)溢洪道(與水庫壩體分離的):由工程兩側輪廓線向外不少于50~100m,消力池以下不少于100~200m。大型取值趨向上限,中型取值趨向下限。(4)其他建筑物:從工程外輪廓線向外不少于20~50m(規模大的取值趨向上限,規模小的取值趨向下限)。生產、生活區(含后方基地)管理范圍涉及:辦公室、防汛調度室、值班室、倉庫、車庫、油庫、機修廠、加工廠、職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設施,其占地面積按不少于3倍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有條件設立漁場、林場、畜牧場的,按其規劃擬定占地面積。水庫工程管理范圍的土地應與工程占地和庫區征地一并征用,并辦理確權發證手續,待工程竣工時移交水庫管理單位。2.保護范圍(1)工程保護范圍:在工程管理范圍邊界線外延,重要建筑物不少于200m,一般不少于50m。(2)水庫保護范圍:由壩址以上,庫區兩岸(涉及干、支流)土地征用線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線之間的陸地。工程和水庫保護范圍內的土地不征用,應根據工程管理的規定和有關法規制定保護范圍的管理辦法。1F431013了解水資源規劃方面的水工程建設許可規定《水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制定全國水資源戰略規劃。開發、運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照流域、區域統一制定規劃。規劃分為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流域規劃涉及流域綜合規劃和流域專業規劃;區域規劃涉及區域綜合規劃和區域專業規劃。前款所稱綜合規劃,是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開發運用現狀編制的開發、運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總體部署。前款所稱專業規劃,是指防洪、治澇、灌溉、航運、供水、水力發電、竹木流放、漁業、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節約用水等規劃”。《水法》第十五條規定:“流域范圍內的區域規劃應當服從流域規劃,專業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以及與土地運用關系密切的專業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運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的需要”。按照上述規定,水資源規劃按層次分為:全國戰略規劃、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其中流域規劃又劃分為流域綜合規劃和流域專業規劃;區域規劃又劃分為區域綜合規劃和區域專業規劃。水資源規劃的關系是:流域范圍內的區域規劃應當服從流域規劃,專業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以及與土地運用關系密切的專業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運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的需要。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建議中指出“水資源的可連續運用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問題。”水資源戰略規劃重要是提出水資源合理開發、優化配置、高效運用、有效保護和綜合運用的總體布局和實行方案,目的是為我國水資源的可連續運用和科學管理提供規劃基礎。流域規劃重要是解決流域治理開發中的戰略部署,總結治理的經驗和教訓,探討水害防治與水資源開發運用的具體規律,對流域的重大水問題進行研究,提出治理工程總體布局并進行多方案比較,為一定期期內流域治理開發提供依據。區域規劃是按地理、經濟和行政單元對水資源開發運用和防治水害等進行總體部署。流域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分水線所包圍的集水區域。流域是研究水文現象,進行水資源開發運用規劃的基本單元。《水法》第十九條規定:“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在國家擬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前,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水工程的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水工程的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水工程建設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其他地區和行業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的意見。”《水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準,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準,但未按照規定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1F431020《防洪法》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規定
1F431021掌握在河道湖泊上建設工程設施的防洪規定為了防治洪水,防御、減輕洪澇災害,維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1997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8號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分為總則、防洪規劃、治理與防洪、防洪區和防洪工程設施的管理、防汛抗洪、保障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等8章共66條。根據《防洪法》,防洪區是指洪水泛濫也許淹及的地區,分為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其中洪泛區是指尚無工程設施保護的洪水泛濫所及的地區;蓄滯洪區是指涉及分洪口在內的河堤背水面以外臨時貯存洪水的低洼地區及湖泊等;防洪保護區是指在防洪標準內受防洪工程設施保護的地區。《防洪法》規定,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范圍,在防洪規劃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劃定,并報請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批準后予以公告。《防洪法》第十八條規定:“防治江河洪水,應當蓄泄兼施,充足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洼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河道防護,因地制宜地采用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暢通。防治江河洪水,應當保護、擴大流域林草植被,涵養水源,加強流域水土保持綜合治理。”、《防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規定和其他技術規定,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規定審查批準。前款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間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設單位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建設的位置和界線審查批準后,方可依法辦理開工手續;安排施工時,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和界線進行。”防洪標準是指根據防洪保護對象的重要性和經濟合理性而由國家擬定的防御洪水標準。《防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批準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線,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批準或者審查批準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用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用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防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也許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也許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時,應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在蓄滯洪區內建設的油田、鐵路、公路、礦山、電廠、電信設施和管道,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應當涉及建設單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時,其防洪工程設施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在蓄滯洪區內建造房屋應當采用平頂式結構。”洪水影響評價涉及:洪水對建設項目也許產生的影響、建設項目也許對防洪產生的影響、減輕或避免影響防洪的措施等。房屋采用平頂式結構是一種緊急避洪措施。《防洪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驗收防洪工程設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1F431022掌握防汛抗洪方面的緊急措施《防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防汛抗洪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行政首長負責是指全國由國務院負責、省、市、縣由省長、市長、縣長負總責。在統一指揮的原則下,以分級分部門負責為基礎實現防汛抗洪工作的統一指揮。《防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防汛指揮機構,負責領導、組織全國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擬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可以設立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該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機構負責人等組成的防汛指揮機構,指揮所管轄范圍內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流域管理機構。有防汛抗洪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由有關部門、本地駐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等組成的防汛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經城市人民政府決定,防汛指揮機構也可以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城市市區辦事機構,在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城市市區的防汛抗洪平常工作。”國家防汛指揮機構即目前的國家防汛總指揮部,由國務院副總理任指揮長,國務院副秘書長、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改革與發展委員會負責人任副指揮長,國務院所屬有關部門的領導任指揮部成員。《防汛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防汛總指揮部,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長江和黃河,可以設立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該江河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機構)負責人等組成的防汛指揮機構,負責指揮所轄范圍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流域機構。長江和黃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項須經國家防汛總指揮部批準后執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太湖等流域機構,設立防汛辦事機構,負責協調本流域的防汛平常工作。”所以,《防洪法》上的重要江河、湖泊是指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和遼河、太湖等。《防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根據本地的洪水規律,規定汛期起止日期。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汛期一般分為春汛(桃花汛)、伏汛(重要汛期)和秋汛。保證水位是指保證江河、湖泊在汛期安全運用的上限水位。相應保證水位時的流量稱為安全流量。江河、湖泊的水位在汛期上漲也許出現險情之前而必須開始警戒并準備防汛工作時的水位稱為警戒水位。設計洪水位是指水庫碰到設計洪水時,在壩前達成的最高水位,是水庫在正常運用設計情況下允許達成的最高水位。《防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緊急防汛期,防汛指揮機構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權在其管轄范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送工具和人力,決定采用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必要時,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決定,依法實行陸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依照前款規定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送工具等,在汛期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導致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解決。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束后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取土后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緊急防汛期系指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擬定進入緊急防汛期。在緊急防汛期,防汛指揮機構可以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做出緊急處置。1F431023了解防洪規劃方面的規定《防洪法》規定,開發運用和保護水資源,應當服從防洪總體安排,實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與流域水資源的綜合開發相結合。《防洪法》所稱綜合規劃是指開發運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綜合規劃。《防洪法》擬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務院的領導下,負責全國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平常工作。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擬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范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防洪協調和監督管理職責。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防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平常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防洪工作。《防洪法》指出,防洪規劃是指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區域的洪澇災害而制定的總體部署,涉及國家擬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規劃,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規劃以及區域防洪規劃。防洪規劃應當服從所在流域、區域的綜合規劃;區域防洪規劃應當服從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規劃。防洪規劃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設施建設的基本依據。《防洪法》規定,編制防洪規劃,應當遵循保證重點、兼顧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結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的原則,充足考慮洪澇規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關系以及國民經濟對防洪的規定,并與國土規劃和土地運用總體規劃相協調。防洪規劃應當擬定防護對象、治理目的和任務、防洪措施和實行方案,劃定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范圍,規定蓄滯洪區的使用原則。防洪措施分為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防洪工程措施是指為防御洪水而采用的諸如修筑堤防、整治河道、修建分洪工程以及水庫等工程技術手段;防洪非工程措施是指為減少洪災損失或改變洪災損失分擔方式而采用的法令、政策、經濟和防洪工程以外的技術等手段。分洪工程是指分泄河道不能承受的超標準洪水的各種工程建筑物。《防洪法》第十七條規定:“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等,應當符合防洪規劃的規定;水庫應當按照防洪規劃的規定留足防洪庫容。前款規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時,應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符合防洪規劃規定的規劃批準書。”防洪庫容是指水庫防洪高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間的水庫庫容,用于攔截洪水,滿足水庫下游保護對象的防洪規定。《防洪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批準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規劃批準書手續;違反規劃批準書的規定,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違反規劃批準書的規定,影響防洪但尚可采用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用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1F431030《水土保持法》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規定?1F431031熟悉修建工程設施的水土保持防止規定為了防止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運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連續發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公布,自公布之日生效,該法的實行標志著我國水土保持工作開始走上法制化的軌道,對防止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可連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和人們對生態環境規定的不斷提高,水土保持工作也碰到了一些新問題,需要通過修改現行法加以解決。2023年1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23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9號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國務院頒發了《水土保持法實行條例》,此外,在《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以及《農業法》中也有防治水土流失的規定。《水土保持法》涉及水和土兩種自然資源,這兩種資源已有《水法》和《土地管理法》,《水法》側重水資源的開發運用和水害防治,《土地管理法》強調的是合理運用土地,《水土保持法》側重于水土流失的防治。水土保持是針對水土流失現象提出的,是水土流失的相對語,是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導致水土流失所采用的防止和治理措施。自然因素涉及地形、地質條件、土壤、降雨、植被等,其中降雨使產生水土流失的基本動力。水土流失是指由于自然或人為活動的因素導致土地表層由于缺少植被的保護,被雨水沖蝕后致使土層逐漸變薄、肥力喪失的現象。人為活動涉及破壞森林資源、坡地耕種以及工程建設的開礦、修路和采石等。水土流失形式涉及水的損失和土的損失(土壤侵蝕)。土壤侵蝕是指土壤及其他地表組成物質在水力、風力、凍融、重力等作庸下被破壞、剝蝕、轉運和沉積的過程。其中,水力侵蝕是指土壤及其他物質在降雨和地表徑流作用下被破壞、剝蝕、轉運和沉積的過程;風蝕是風力作用引起的土壤流失;凍融侵蝕是指在冬季寒冷地區,由于表層土體和巖石間的水分凍結而產生的體積膨脹,對土體和巖石產生很大的壓力,當氣候變暖凍結融化時,因下層凍土傳熱慢融化也慢,形成不透水層,而產生地表徑流導致的水土流失;重力侵蝕是指由于重力作用使得溝坡邊的土失去其平衡而產生的破壞、遷移和堆積的過程。水土流失限度用侵蝕模數表達,即單位時間內單位面積上土壤流失的數量。《水土保持法》規定,國家對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防止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貫徹貫徹這個方針,就必須堅持‘‘從事也許引起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用措施保護水土資源,并負責治理因生產建設活動導致的水土流失”的原則。根據上述基本規定,國家在水土流失重點防止區和重點治理區,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的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在水土保持規劃中,對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的區域,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防止區;對水土流失嚴重的區域,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根據“防止為主、保護優先”的指導方針,《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條規定:“嚴禁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也許導致水土流失的活動。”《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無法避讓的,應當提高防治標準,優化施工工藝,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范圍,有效控制也許導致的水土流失。”《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擬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也許導致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用水土流失防止和治理措施。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具有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需要注意,水土保持方案實行過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生產建設活動中排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綜合運用;不能綜合運用,確需廢棄的,應當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擬定的專門存放地,并采用措施保證不產生新的危害。”根據“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的指導方針,《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擬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防止和治理。專項水土流失防止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行。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生產建設活動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應當進行分層剝離、保存和運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減少地表擾動范圍;對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存放地,應當采用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等措施。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在取土場、開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樹種草、恢復植被,對閉庫的尾礦庫進行復墾。在干旱缺水地區從事生產建設活動,應當采用防止風力侵蝕措施,設立降水蓄滲設施,充足運用降水資源。”防止風力侵蝕措施重要有輪封輪牧、植樹種草、設立人工沙障和網格林帶等。防止水力侵蝕措施重要有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護性耕作等。保護性耕作涉及嚴禁在25°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在5°以上坡地植樹造林、撫育幼林、種植中藥材等,應當采用水土保持措施等。《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也許導致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的機構,對生產建設活動導致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并將監測情況定期上報本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方案分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其中,“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是指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公司、電力公司和其他大中型工業公司,在動工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遞交的防治因生產建設活動導致水土流失的措施和工作計劃。“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是指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依照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開辦鄉鎮集體礦山公司和個體申請采礦,在動工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遞交的以表格形式表述的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和工作計劃。水土保持的措施分為防沖措施、儲存措施、覆墾措施、運用措施和植物措施。其中,防沖措施是指針對生產建設項目而布設的相應防沖攔渣工程;儲存措施是指為棄土棄渣、尾礦尾砂而專門設立尾礦庫或儲渣儲土庫;覆墾措施是指針對廢棄的開采場等覆土墾殖,增長植被,恢復運用;運用措施是指對廢棄物綜合運用。1F431040《防汛條例》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規定1F431041掌握防汛與搶險的規定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1991年6月28日國務院第八十七次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這是新中國第一部管理防汛工作的法規,標志著我國防汛管理步入了法制軌道。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防汛抗洪實際工作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存在的問題和局限性也逐漸顯現出來,國務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進行了修改,2023年7月15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41號)(以下簡稱《防汛條例》)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分為總則、防汛組織、防汛準備、防汛與搶險、善后工作、防汛經費、獎勵與罰則、附則等8章共49條。《防汛條例》規定,防汛工作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遵循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防汛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實行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各有關部門實行防汛崗位責任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與防汛抗洪的艾務。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防汛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省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可以根據本地的洪水規律,規定汛期起止日期。當江河、湖泊、水庫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時,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情況緊急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并報告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汛期是指江河、湖泊中每年出現汛水的期間。汛是指江河、湖泊中每年季節性或周期性的漲水現象。保證水位是指保證江河、湖泊、水庫在汛期安全運用的上限水位。相應保證水位時的流量稱為安全流量。江河、湖泊的水位在汛期上漲也許出現險情之前而必須開始警戒并準備防汛工作時的水位稱為警戒水位。《防汛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在汛期,河道、水庫、水電站、閘壩等水工程管理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對水工程進行巡查,發現險情,必須立即采用搶護措施,并及時向防汛指揮部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水工程設施出現險情,應當立即向防汛指揮部和水工程管理單位報告。”《防汛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在緊急防汛期,為了防汛搶險需要,防汛指揮部有權在其管轄范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送工具和人力,事后應當及時歸還或者給予適當補償。因搶險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前款所指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防汛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當河道水位或者流量達成規定的分洪、滯洪標準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有權根據經批準的分洪、滯洪方案,采用分洪、滯洪措施。采用上述措施對毗鄰地區有危害的,須經有管轄權的上級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并事先告知有關地區。在非常情況下,為保護國家擬定的重點地區和大局安全,必須作出局部犧牲時,在報經有管轄權的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批準后,本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可以采用非常緊急措施。實行上述措施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如碰到阻攔和遲延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有權組織強制實行。”分洪和滯洪措施通常是指運用低洼地或在湖泊修筑圩堤分泄或分蓄河道超標準洪水的措施。1F431042了解防汛組織的規定《防汛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防汛總指揮部,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長江和黃河,可以設立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該江河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機構)負責人等組成的防汛指揮機構,負責指揮所轄范圍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流域機構。長江和黃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項須經國家防汛總指揮部批準后執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太湖等流域機構,設立防汛辦事機構,負責協調本流域的防汛平常工作。”《防汛條例》第七條規定:“有防汛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指揮部,由有關部門、本地駐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組成,由各級人民政府首長擔任指揮。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執行上級防汛指令,制定各項防汛抗洪措施,統一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洪工作。”防汛減災工作是一項社會性的公益事業,也是一項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各級政府對其實行有效的社會管理,因此,《防汛條例》明確規定,有防汛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指揮部,明確了防汛指揮部的政府職能,同時明確了防汛緊急情況下各部門各單位的職責。對防汛抗洪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調度是奪取防洪抗災勝利的最基本條件,防汛指揮部必須具有很強的權威性。《防汛條例》規定了防汛抗洪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這是防汛抗洪必須具有的組織保證。《防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防汛抗洪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所以,防汛工作責任制必須依法嚴格執行,并貫穿到防汛工作的全過程。《防汛條例》第八條規定:“石油、電力、郵電、鐵路、公路、航運、工礦以及商業、物資等有防汛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汛期應當設立防汛機構;在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統一領導下,負責做好本行業和本單位的防汛工作。”《防汛條例》第九條規定:“河道管理機構、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加強對所轄水工程設施的管理維護,保證其安全正常運營,組織和參與防汛抗洪工作。”《防汛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一)在執行抗洪搶險任務時,組織嚴密,指揮得當,防守得力,奮力搶險,杰出完畢任務者;(二)堅持巡堤查險,碰到險情及時報告,奮力抗洪搶險,成績顯著者;(三)在危險關頭,組織群眾保護國家和人民財產,搶救群眾有功者;(四)為防汛調度、抗洪搶險獻計獻策,效益顯著者;(五)氣象、雨情、水情測報和預報準確及時,情報傳遞迅速,克服困難,搶測洪水,因而減輕重大洪水災害者;(六)及時供應防汛物料和工具,愛惜防汛器材,節約經費開支,完畢防汛搶險任務成績顯著者;(七)有其他特殊奉獻,成績顯著者。”1F431043了解防汛準備的規定《防汛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有防汛任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防御洪水方案(涉及對特大洪水的處置措施)。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國家防汛總指揮部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后,經有管轄權的流域機構審查批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構批準后施行。有防汛抗洪任務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綜合規劃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報上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機構批準后施行。防御洪水方案經批準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執行。”《防汛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有防汛任務的地方,應當根據經批準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調度方案。長江、黃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衛南運河和北三河)、松花江、遼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調度方案,由有關流域機構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家防汛總指揮部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江河的洪水調度方案,由有關流域機構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流域防汛指揮機構批準;沒有設立流域防汛指揮機構的,報國家防汛總指揮部批準。其他江河的洪水調度方案,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準。洪水調度方案經批準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執行。修改洪水調度方案,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洪水調度方案是規范防汛抗洪工作程序,有效防控、科學防洪,實行洪水管理的具體措施。洪水調度方案要與防御洪水方案所擬定的目的、原則和總體對策一致,要具體,具有可操作性。《防汛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有防汛抗洪任務的公司應當根據所在流域或者地區經批準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調度方案,規定本公司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監督實行。”《防汛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程規劃設計、經批準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調度方案以及工程實際狀況,在興利服從防洪,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備案,并接受其監督。汛期調度運用計劃經批準后,由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部門負責執行。”《防汛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各級防汛指揮部應當在汛前對各類防洪設施組織檢查,發現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責成責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解決,不得貽誤防汛抗洪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防汛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對所管轄的防洪工程設施進行汛前檢查后,必須將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和解決措施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和上級主管部門,并按照該防汛指揮部的規定予以解決。”《防汛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各級防汛指揮部應當儲備一定數量的防汛搶險物資,由商業、供銷、物資部門代儲的,可以支付適當的保管費。受洪水威脅的單位和群眾應當儲備一定的防汛搶險物料。防汛搶險所需的重要物資,由計劃主管部門在年度計劃中予以安排。”對于拒不執行經批準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或者拒不執行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的防汛調度方案或者防汛搶險指令的,《防汛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F431050《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頓條例》的重要規定1F431051了解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標準的規定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頓工作,維護移民合法權益,保障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1991年頒布了《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頓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于l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l998年8月2913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次修正。根據2023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23年進行了修訂。同時,1991年制定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頓條例》也暴露出補償補貼標準偏低、移民安頓程序不夠規范等問題,故需要作全面修訂。2023年3月29日國務院第l30次常務會議通過修訂后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頓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1號)(以下簡稱《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分為總則、移民安頓規劃、征地補償、移民安頓、后期扶持、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8章共63條。《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頓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水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對水工程建設移民實行開發性移民的方針,按照前期補償、補貼與后期扶持相結合的原則,妥善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保護移民的合法權益。移民安頓應當與工程建設同步進行。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安頓地區的環境容量和可連續發展的原則,因地制宜,編制移民安頓規劃,經依法批準后,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行。所需移民經費列人工程建設投資計劃。”這為《條例》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據。《條例》提出,國家實行開發性移民方針,采用前期補償、補貼與后期扶持相結合的辦法,使移民生活達成或者超過原有水平。《條例》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頓應當遵循原則是:l.以人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權益,滿足移民生存與發展的需求;2.顧全大局,服從國家整體安排,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利益;3.節約運用土地,合理規劃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規模;4.可連續發展,與資源綜合開發運用、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5.因地制宜,統籌規劃。《條例》指出,移民安頓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國務院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機構(I?2T簡稱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負責全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頓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頓工作的組織和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移民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頓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征地補償和移民安頓資金、依法應當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和耕地開墾費以及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等應當列入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概算。征地補償和移民安頓資金涉及土地補償費、安頓補貼費,農村居民點遷建、城(集)鎮遷建、工礦公司遷建以及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補償費(具有關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和搬遷費,庫底清理費,淹沒區文物保護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涉及勘測設計科研費、實行管理費、技術培訓費等。《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依法批準的流域規劃中擬定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用地,應當納入項目所在地的土地運用總體規劃。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核準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項目用地應當列入土地運用年度計劃。屬于國家重點扶持的水利、能源基礎設施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其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應當依法申請并辦理審批手續,實行一次報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補償費。對于應急的防洪、治澇等工程,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補辦用地手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頓補貼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土地補償費和安頓補貼費不能使需要安頓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標準的,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準部門批準。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頓補貼費標準,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筑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對補償費用局限性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貼。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使用未擬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運用地,不予補償。移民遠遷后,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于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等應當分別依照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1F431052了解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頓工程驗收的規定為了做好移民安頓工作,《條例》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應當編制移民安頓規劃大綱,按照審批權限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批;經批準的移民安頓規劃大綱是編制移民安頓規劃的基本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移民安頓規劃大綱應當根據工程占地和淹沒區實物調查結果以及移民區、移民安頓區經濟社會情況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編制。工程占地和淹沒區實物調查應當全面準確,一調查結果經調查者和被調查者簽字認可并公示后,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實物調查工作開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布通告,嚴禁在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并對實物調查工作作出安排。《條例》規定,移民安頓規劃大綱應當重要涉及移民安頓的任務、去向、標準和農村移民生產安頓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評價和搬遷后生活水平預測、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沒線以上受影響范圍的劃定原則、移民安頓規劃編制原則等內容。移民安頓規劃應當對農村移民安頓、城(集)鎮遷建、工礦公司遷建、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防護工程建設、水庫水域開發運用、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補償和移民安頓資金概(估)算等作出安排。對淹沒線以上受影響范圍內因水庫蓄水導致的居民生產、生活困難問題,應當納入移民安頓規劃,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妥善解決。為了保證移民安頓工作順利進行,《條例》規定移民區和移民安頓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移民安頓規劃的組織實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應當根據經批準的移民安頓規劃,與移民區和移民安頓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縣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頓協議;簽訂協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與下一級有移民或者移民安頓任務的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頓協議。項目法人應當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規定和移民安頓規劃,在每年汛期結束后60日內,向與其簽訂移民安頓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下年度移民安頓計劃建議;簽訂移民安頓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移民安頓規劃和項目法人的年度移民安頓計劃建議,在與項目法人充足協商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并下達本行政區域的下年度移民安頓年度計劃。為了加強移民安頓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針對不同的移民安頓形式,《條例》規定了有關移民安頓資金的兌付形式,一是農村移民在本縣通過新開發土地或者調劑土地集中安頓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補償費、安頓補貼費和集體財產補償費直接全額兌付給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二是農村移民分散安頓到本縣內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應當由移民安頓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與縣級人民政府簽訂協議,按照協議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三是農村移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其他縣安頓的,與項目法人簽訂移民安頓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相應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頓資金交給移民安頓區縣級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農村移民跨省安頓的,項目法人應當及時將相應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頓資金交給移民安頓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四是搬遷費以及移民個人房屋和附屬建筑物、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青苗、農副業設施等個人財產補償費,由移民區縣級人民政府直接全額兌付給移民;五是移民自愿投親靠友的,應當由本人向移民區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提交接受地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的接受證明;移民區縣級人民政府確認其具有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后,應當與接受地縣級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簽訂協議,將土地補償費、安頓補貼費交給接受地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將個人財產補償費和搬遷費發給移民個人。《條例》同時規定,城(集)鎮遷建、工礦公司遷建、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補償費,由移民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給本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因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增長的費用,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自行解決。為了加強移民安頓工作以及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和驗收,《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移民安頓達成階段性目的和移民安頓工作完畢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移民安頓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進行階段性驗收和竣工驗收。”《條例》提出國家對移民安頓實行全過程監督評估。簽訂移民安頓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項目法人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共同委托有移民安頓監督評估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對移民搬遷進度、移民安頓質量、移民資金的撥付和使用情況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復情況進行監督評估;被委托方應當將監督評估的情況及時向委托方報告。從事移民安頓規劃編制和移民安頓監督評估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通過國家考試,取得相應的資格。1F432023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指出“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減少建設工程質量”。“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獻和建設工程承包協議,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行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條例中所指的技術標準中包含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而強制性標準則是指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以下簡稱《強制性條文》)是根據建設部[2023]31號文的規定,由建設部會同各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各方面專家共同編制,經各有關主管部門分別審查,由建設部審定發布。《強制性條文》中涉及城鄉規劃、城市建設、工業建筑、水利工程、電力工程、信息工程、水運工程、公路工程、鐵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礦山工程、人防工程、廣播電影電視工程和民航機場工程等部分,覆蓋了工程建設的重要領域。《強制性條文》的內容,是摘錄工程建設標準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環境保護和其他公眾利益的、必須嚴格執行的強制性規定,并考慮了保護資源、節約投資、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政策規定。《強制性條文》是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一個配套文獻,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行監督的依據。《強制性條文》發布后,被摘錄的現行工程建設標準繼續有效,兩者配套使用。所摘條文的條、款、項等序號,均與原標準相同。1F432023《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施工方面的重要內容2023年版《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由建設部以建標[2023]234號文批準發布,自2023年10月18日起施行。《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由六篇組成,即第一篇水利工程勘測、第二篇水利工程規劃、第三篇水利工程設計、第四篇水利工程施工、第五篇水力機械與金屬結構、第六篇水環境影響評價與監測,共涉及到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33本,摘錄出強制性條文共742條。其中第四篇水利工程施工,共7章24節244條。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和《實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設部令第81號),建設部會同水利部對2023年版《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進行了修訂,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23年版《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原2023年版《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同時廢止。2023年版《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由七篇組成,第一篇設計文獻編制、第二篇水文測報與工程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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