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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六章服裝貿易貨款結算有關國家的貨幣制度、外匯管理、貨款支付的法規和慣例不一,加之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介入,使國際貿易貨款支付顯得更為復雜。買賣雙方極力爭取有利于自身的結算方式,以便買方順利收貨、賣方安全收匯,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確規定。隨著國際貿易和國際信用制度的發展,逐漸產生了多種多樣的支付方式和計價、結算、支付的貨幣、支付憑證以及各種貨幣間兌換的匯率和外匯業務,方便了貿易,促進了成交。目前國際貿易貨款的收付,一般都是通過銀行,利用匯票等外匯憑證進行非現金結算的。現在國際上慣用的支付工具主要有匯票、本票和支票,支付方式主要是匯付、托收和信用證等。
對于國際貿易從業人員而言,掌握必要的結算常識,選擇合適的結算方式,避免不必要的貿易爭端和收匯風險是非常重要的。一、案例1
我國甲公司向比利時乙公司訂購貨物,合同中約定貨物的標準達到M級,并要求對方在出廠時提供甲M級標準合格證書,甲公司在申請開立信用時未要求對方提供M級合格證書作為議付單據。發貨后,甲公司在未付款的情況下先提到貨物,發現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M標準,并請當地檢疫部門出具證明,提交給銀行,要求銀行拒付。問:銀行可否拒付?
分析:不可,雖然銀行知道對方違約的事實,但銀行只按單證相符的原則處理,只要對方提供的單據與信用證要求相符,就必須付款。本案中,甲公司在開立信用證時未要求提供M級標準合格證書,盡管在合同中有此約定,但銀行不審查合同,也不審查對方是否實際違約,只審查對方提交的單據是否與信用證相符。此案即典型的“單證相符原則”案例,“單證相符”是UCP500的核心所在。
二、案例2
我某外貿企業從國外一新客戶進口一批高級產品,按CFR上海即期信用證付款條件達成交易,合同規定由賣方以承租船方式將貨物運交我方。我開證行憑國外議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進行償付。但裝運船只一直未到上海港。后經多方查詢,發現承運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船舶啟航后不久已宣告破產倒閉,承運船是一條舊船,船貨均告失蹤,使我方錢貨兩空。問:這種重大損失能否挽回?
分析:從案例的多處疑點可以推論,此系賣方與船方互相勾結進行的詐騙,導致了我方蒙受重大的無法挽回的損失。因此,
(1)L/C支付方式并非沒有風險,因為銀行只要“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就付款,至于貨是否到達目的港和是否貨物有假,是否提單有假均不負責。
(2)做進出口業務時,客戶資信如何十分重要,按信用證支付,開證行僅憑單據議付。與新客戶、資信情況不了解或資信較差的客戶及中間商做大宗買賣,更應對對方的資信做深入的調查,以防上當受騙。
(3)CFR條件是賣方租船訂艙,負責運輸,買方辦理保險,對買方風險較大。因此對大宗進口交易,在正常情況下應爭取按FOB條件成交,必要時應指定裝運船只的船名或所屬船公司,規定船只必須適航等限制性條件,同時還應有專人掌握對方派船進駐、在途、到港等情況。
即使在FOB條件下,也應堅持買方自己租船訂艙或自派船運輸,不能輕易讓對方代為租船。對方租船無論是CFR,還是FOB,風險較大,往往是實施詐騙的關鍵所在。因為提單是交貨收據,在正常情況下,發貨人不交貨便拿不到提單,只有租船提單才便于裝貨人與承運人互相勾結,沆瀣一氣,制作假提單或真提單但中途將貨物轉賣以騙取貨款。
第一節結算工具
一、票據概述(一)票據的含義1.票據是一種有價證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額,而且表示對財產的所有權或債權,誰擁有了票據,誰就有權憑票據取得票據上規定的金額,正如誰擁有公司的股票,誰就擁有了公司財產的相應部分。票據權利的產生、轉移和行使等均以它本身的存在為前提。
2.票據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承諾。出票人開出票據,它就必須承擔到期支付票據上規定的金額的義務,只有它支付了相應金額才能解除其承擔的義務。
3.票據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諾是無條件的,即出票人履行付款的義務不能有賴于某一事件的發生或者某些情況的出現或者某一行為的作出作為先決條件。即出票人一旦開出票據,那么不管是否發生或不發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為,它都必須到期支付規定的款項。
(二)票據的作用
票據一般通過銀行買賣,提供信用,融通資金,實現國際間債權債務的結清。因此,票據的作用可以分為兩種:信用作用和結算作用。
1.信用作用
票據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書面支付憑證。出票人在票據上立下書面的支付信用保證,付款人或承諾人允諾按照票面的規定履行付款義務。信用有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之分,如果通過票據提供信用的一方是商人,則屬于商業信用;如果提供信用的一方為銀行,則為銀行信用。
2.結算作用
國際結算的基本方法是非現金結算。在非現金結算條件下,必須使用一定的支付工具來結清國際間的債權債務,票據就是一種支付工具。用票據代替現金收付,可以隨時結清國際間的債權二、匯票
(一)匯票的含義、基本內容和主要當事人
匯票(BillofExchange,Draft)是由出票人簽發并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時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種票據。各國票據法對匯票內容的規定不同,一般認為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1)應載明“匯票”字樣;
(2)無條件支付命令;
(3)一定金額;
(4)付款期限;
(5)付款地點;
(6)受票人(Drawee),又稱付款人(Payer),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進出口業務中,通常是進口人或其指定的銀行;
(7)受款人(Payee),即受領匯票所規定金額的人(出口人或其銀行);
(8)出票日期;
(9)出票地點;
(10)出票人簽字。上述基本內容,一般為匯票的要項,但并不是匯票的全部內容。按照各國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要項必須齊全,否則受票人有權拒付。匯票的主要當事人有:
(1)出票人(Drawer),即開匯票人,一般是出口人;
(2)受票人(Drawee),匯票付款人;
(3)受款人(Payee),受領匯票所規定金額的人;
另外,關系人中有的還涉及背書人(Endorser)、被背書人(Endorsee)、正當持票人(Bearer)等。(二)匯票的種類
根據出票人、承兌人、付款時間以及有無隨附單據的不同,匯票可以分為四類:
1.按出票人的不同分:
(1)商業匯票(CommercialDraft),是出口商簽發的,向進口商或其銀行收取貨款的匯票。
(2)銀行匯票(Banker'sDraft),由銀行開立的匯票(應匯款人的請求)。2.按對遠期匯票的承兌人不同分:
(1)商業承兌匯票(CommercialAcceptanceBill),凡商業企業開立的,以另一商人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經付款人承兌后就叫商業承兌匯票。
(2)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AcceptanceBill),商業匯票并且付款人為銀行的遠期匯票,經付款行承兌,即為銀行承兌匯票。
3.按付款期限不同分:
(1)即期匯票(SightBill),指付款人見票后即需付款的匯票。
(2)遠期匯票(TimeBill),指付款人見票后于將來的一定時間付款的匯票。對一定時間的規定辦法一般有如下4種:
①付款人見票后若干天付款(Paymentat×××daysaftersight)(業務中較常見);
②付款人于出票后若干天付款(Paymentat×××daysafterdateofdraft);
③提單簽發后若干天付款(Paymentat×××daysafterdateofB/L);
④指定日期付款(PaymentbeforetheendofMay,2000)
4.按匯票流轉時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分:
(1)光票(CleanBill),即不附有任何貨運單據的匯票。一般只用于收取小額貨款,如運費、保險費、貨款尾數及傭金等的收付。
(2)跟單匯票(DocumentaryBill),是附有各種貨運單據的匯票,貨運單據是提單、保險單和發票等。跟單匯票除具有人的信用,還帶有物的保證,因此使用非常廣泛。
(三)匯票的使用
使用匯票支付貨款一般需經過出票、提示、承兌、付款等,如需轉讓還要背書,如匯票遭到拒付,還要進行追索等。
1.出票(TodraworIssue)
出票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填寫受票人(付款人)、付款金額、付款日期和地點及受款人等項目,經簽字交給付款人的行為。在出票時,對受款人的填寫,常見的有三種寫法:
(1)限制性抬頭:PayACo.only(僅付A公司)或PayACo.notnegotiable(付A公司,不準流通),顯然這種抬頭的匯票不能流通轉讓,只限于××公司收取貨款。
(2)指示性抬頭:PayACo.ororder(付A公司或其指定人),這種抬頭的匯票,除××公司收取票款外,也可以經過背書轉讓給第三者。
(3)持票人或來人抬頭:PayBearer(付給來人或持票人)。這種匯票無須由持票人背書,僅憑交付匯票即可流通轉讓。2.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持票人將匯票交付款人,要求承兌或付款的行為,可分為付款提示和承兌提示。承兌提示是遠期匯票要求付款人承諾到期付款的提示;付款提示是持即期匯票或到期的遠期匯票要求付款人付款的提示。
3.承兌(Acceptance)
承兌是付款人對遠期匯票表示承擔到期付款責任的行為。要在匯票上寫明“承兌”(Accepted)字樣,并注上日期和簽名。付款人對匯票作出承兌即成為承兌人,要承擔到期付款的絕對責任。一般來說,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拒絕承兌。如未注承兌日期,則以付款人收到匯票之日起的第三天為承兌日期。
4.付款(Payment)
付款是匯票付款人或承兌人向執票人清償匯票金額一部分或全部的行為。付款后執票人在匯票上記載收訖(Receipt)字樣并簽名交出匯票,匯票收款權利即歸終止。
5.背書(Endorsement)
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一種法定手續,是指匯票轉讓時,由匯票抬頭人(執票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和背書日期或再加上受讓人(被背書人)的名字,并把匯票交給受讓人的行為。背書后,原持票人成為背書人,擔保受讓人所持匯票得到承兌和付款,否則,受讓人有權向背書人追索清償債務。與此同時,受讓人成為被背書人,取得了匯票的所有權,可以再背書轉讓,直到付款人付款收回匯票為止。背書的方式主要有三種:
(1)限制性背書:即不可轉讓背書。
(2)空白背書:也稱不記名背書,票據背面只有背書人名稱而無受讓人簽名。此類背書只憑交付即可轉讓。
(3)記名背書:指匯票背面既有背書人簽名,又有被背書人簽名。這種背書受讓人可繼續背書將匯票轉讓。
6.拒付(Dishonour)與追索
匯票提示時,遭到付款人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統稱為拒付,亦稱退票。此外,付款人拒不見票、死亡或宣告破產,以致付款事實上已不可能也稱拒付。如遭拒付時,持票人有追索權(Rightofrecourse)。追索權是匯票遭到拒付時,持票人對背書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請求償還匯票金額、利息及費用的權利。
7.貼現(Discount)
遠期匯票承兌后,持票人如想在匯票到期前取得票款,可以將匯票背書轉讓給銀行,銀行從匯票面額中扣除按照一定貼現率計算的貼現利息后,將余款付給執票人,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貼現。貼現計算如下:
面額100,000美元見票60天付款的匯票,5月10日得到付款人的承兌,該匯票到期日為7月9日,持票人于5月30日去銀行要求貼現,如果貼現年利率為5%,一年按360天計算,則:
貼現利息=匯票金額×貼現利息×貼現天數÷360=100,000×5%×40÷360=555.55美元
銀行向持票人凈付款=匯票金額-貼現利息=100,000-555.55=99,444.44美元
銀行于7月9日向付款人提示,收取票款100,000美元。
三、本票
本票(PromissoryNote)是一個人向另一個人簽發的,保證見票時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的書面承諾。
本票可分為商業本票和銀行本票。由工商企業或個人簽發的稱為商業本票或一般本票。由銀行簽發的稱為銀行本票。商業本票也分即期和遠期,銀行本票均為即期,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的本票大都是銀行本票。在業務中,應將客戶寄來的本票送銀行核對,看其是否是假票或有透支現象。
本票與匯票的主要區別是:
(1)當事人:匯票有3個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與受款人;而本票只有兩個當事人:出票人和受款人,出票人本身就是付款人。
(2)承兌與付款責任:匯票(遠期)必須經過承兌之后,才能確定付款人對匯票的責任,使承兌人處于主債務人的地位,出票人則居于從債務人的地位。本票則不同,本票的出票人始終處于主債務人的地位,因此,在遠期本票的使用過程中無需承兌。由于本票的出票人是絕對的主債務人,一旦拒付,持票人就可立即要求法院裁定,命令出票人付款。
四、支票
支票(ChequeorCheck)是由出票人簽發一定金額,委托銀行見票時,無條件地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付款命令。
支票的出票人必須是在付款銀行設有存款的存戶,出票人在簽發支票時,應在付款銀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額的存款,否則,就是透支(又叫空頭支票)。開出空頭支票要負法律上的責任。在進出口貿易業務中,支票使用較少。
支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確定的金額、付款人的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
與匯票相比,支票有兩個不同之處:
(1)必須是即期付款,支票上不須作付款期限說明。
(2)受票人應該是出票人開立支票帳戶的銀行。
由于支票遺失后很容易被冒領,而且難以追回,為了防止冒領,出票人或持票人可以在支票上劃兩條橫向條線,這樣的劃線支票(CrossedCheque)就只能通過銀行收款,不得由持票人直接提取現款。劃線支票又稱平行線支票。第二節匯付和托收目前,進出口業務中所使用的結算方式,主要有匯付、托收和信用證。本節主要介紹匯付和托收,它們都是商業信用,匯付為順匯方式(結算工具與資金的流動方向相同),托收為逆匯方式(結算工具與資金的流動方向相反)。
一、匯付
(一)匯付的定義
匯付(Remittance)即匯款,是由付款人將貨款通過銀行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這和國內匯款差不多。
(二)匯付的當事人
匯付方式的當事人主要有:
1.匯款人(Remitter):即付款人,通常是買賣合同中的買方或是商務往來中的債務人。
2.收款人(Payee,Beneficiary):即收款方,也稱受益人。通常是買賣合同中的賣方或是商務往來中的債權人。
3.匯出行(RemittingBank):匯出款項的銀行,通常是進口地的銀行。
4.匯入行(PayingBank):即受匯出行委托解付匯款的銀行。因此,又稱解付行,通常是出口地的銀行。
(三)匯付種類
匯付的種類有三種:信匯、電匯和票匯:
1.信匯(MailTransfer,M/T)
這是由進口人將貨款交給進口地銀行,該匯出行利用信件委托出口人所在地銀行把足額貨款付給出口人。其優點是費用較低,但收款時間長。由于目前各國電信事業的迅速發展,以及SWIFT的廣泛使用,信匯方式已很少使用。
2.電匯(TelegraphicTransfer,T/T)
電匯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拍發加押電報或電傳給另一國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匯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一種匯款方式。發電后匯出行將電報證實書寄給匯入行以便核對電文。匯入行核對密押后,繕制電匯通知書,通知收款人取款。匯入行解付貨款后,將付訖借記通知書寄給匯出行進行轉賬。其特點是速度快,但費用較高。3.票匯(RemittancebyBanker'sDemandDraft,D/D)
票匯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代匯款人開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為解付款的銀行即期匯票,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一種匯款方式。
票匯與信匯、電匯的不同在于:
(1)票匯的匯入行無須通知收款人取款,而由收款人持票登門取款;
(2)這種匯票除有限制轉讓和流通的規定外,經收款人背書,可以轉讓流通,而電、信匯的收款人則不能將收款權轉讓;
(3)票匯匯款時間比電匯長,但匯費比電、信匯都低。
使用匯票時,匯款人填寫申請書,并交款付費給匯出行。匯出行開立銀行匯票交給匯款人,由匯款人自行交給收款人。同時匯出行將匯票通知書或稱票根(AdviceorDrawing)交給匯入行。收款人持匯票向匯入行取款時,匯入行驗對匯票與票根無誤后,解付票款給收款人,并把付訖借記通知書交給匯出行,以結清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四)合同中的匯付條款
(1)“買方應當在6月10日前將全部貨款用電匯方式匯至賣方”(ThebuyersshallpaytotalvalueofthecontractedgoodsbyT/TtothesellersnotlaterthanJune10.)
(2)“買方應于3月20日前將一半貨款票匯至賣方,其余貨款收到正本提單后10日內付清”(ThebuyersshallpayhalfthesalesproceedsbyD/DnotlaterthanMarch20,andtheremainingpartwillbepaidtothesellerswithin10daysafterreceiptofthefaxconcerningoriginalB/L)
二、托收
(一)托收的定義
托收(Collection)是國際結算中常用的方式。它是指收款人或債權人將有關單據交與本地銀行,委托該銀行通過其國外代理行向付款人或債務人收取貨款的業務。在國際貿易中,托收一般是通過銀行進行,所以又叫銀行托收。
(二)托收方式的主要當事人
托收方式的有關當事人有:
1.委托人(Principal),即委托銀行辦理托收業務的客戶,通常是出口人。
2.托收行(RemittingBank),即辦理托收業務的銀行。
3.代收行(CollectingBank),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進口地銀行。通常是托收行的國外分行或代理行。
4.受票人(Drawee),即付款人或債務人,通常為進口商。
在托收業務中,還可能有另外兩個當事人:提示行和需要時的代理。提示行(PresentingBank)是指向付款人作出提示匯票和單據的銀行。需要時的代理(Customer'srepresentativeincaseofneed)是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的代為照料貨物存倉、轉售、運回等事宜的代理人。
(三)托收的方式和程序
1.托收的方式
托收按照是否隨附單據可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
(1)光票托收,指債權人僅向托收行提交匯票、本票、支票等金融單據,委托其代為收款。用于小額樣品、貨款尾數等的收付(2)跟單托收,指債權人向托收行提交匯票連同商業單據如提單等委托其代為收款的結算方式。依據交單條件不同可分為承兌交單和付款交單。交單,即代收行向進口方釋放全部正本單據,包括海運提單,意味著貨物所有權轉移至進口方。
承兌交單(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簡稱D/A)指代收行憑進口方對遠期匯票的承兌而交單的結算方式。進口商只須承兌匯票即可取得單證,待匯票到斯時再付款。采用這種方式,出口商所擔風險較大。如果進口商取得貨運單據后,到斯拒不付款,出口商要遭受貨款兩空的損失。只有出口商非常信任進口商資信的情況下才能使用。
付款交單(Documentsagainstpayment,簡稱D/P)指代收行憑進口方付款而交單的結算方式。按照支付時間的不同又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兩種。
①即期付款交單(D/Patsight)進口人見票立即付款才能領取貨運單據。
②遠期付款交單(D/Paftersight)進口人見票時在遠期匯票上承兌,待匯票到期買方付款領取貨運單據。采用遠期付款交單,如果日后進口商到期拒付,則與銀行無關,應由出口商自己承擔風險。其性質與承兌交單差不多,因此,使用這種支付方法一般應謹慎,從嚴掌握。
2.托收的程序
在國際貿易結算中,大多采用跟單托收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出口方先行發貨,然后備妥包括運輸單據在內的有關商業單據,并開立匯票,將全套單據交出口地銀行,委托其通過進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收取貨款,憑進口方的付款或承兌向進口方交付全套單據。跟單托收的收付程序如下:(四)托收的特點
托收的一個很重要特點,就是完全憑進口商的信用。如進口商到時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與托收銀行無關,托收各有關銀行都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是承兌交單,進口商到時不付款,出口商便會遭到錢、貨兩空的損失,因此,托收對出口商來講,風險比較大。
托收對進口商有利,可免交開立信用證(L/C)的押金,銀行費也較低。因此,這種支付方式對促進成交,擴大出口能起到一定作用。實際上,在我國出口貿易中,采用托收方式支付條款的合同已占很大的比重。在買方市場情況下,為了促銷商品,爭奪客戶,爭奪市場等原因,現在出口商有時不得不接受托收方式。
(六)使用托收方式應注意的問題
為了有效地利用托收方式,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1.必須了解進口商的資信情況,使成交金額不超過外商的經營能力和信用程度。
2.必須注意進口國家關于進口管制和外匯管制方面的有關規定,以免貨到目的地后,不準進口或收不到外匯而造成損失。
3.必須熟悉有關國家銀行對托收的規定和習慣做法。《托收統一規則》雖然已為世界上許多國家采用,但是某些地區和國家的銀行仍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和習慣做法,這都會影響到我國安全、及時收匯。例如,拉美許多國家的銀行在匯票托收時,必須等到貨物運抵后,才辦理付款或承兌手續,智利等國甚至把D/P按D/A處理,我們在這方面是吃過虧的。以前我國有的公司按D/P遠期跟單托收出口多筆貨物,原以為只要客戶不付款贖單,貨物單據還在代收行手中,但后來才知道客戶早已承兌贖單提貨,以致貨款已難以收回。
4.出口貨物應爭取采用CIF或CIP價格成交,以防客戶一旦漏保,貨物若在中途遇損或滅失,我方將遭受損失,對那些只接受CFR條件的國家,我們可向PICC投保出口信用險,或賣方利益險,該險對于因客戶拒不贖單、無力贖單或因進口國政局變動等情況造成損失承擔責任,負責賠償。
5.對托收方式的交易,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及時催收清理,發現問題迅速采取措施,以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
6.采用D/P成交時,出口商應對進口商指定的運輸公司和運輸代理進行必要的資信調查,對其簽發的運輸單據的真偽性進行必要的鑒別,避免不法商人以假運輸單據騙取出口商的貨物。出口商可在運輸單據上加上適當的限制性條款,如在海運提單的收貨人一欄中加注“憑發貨人指示”或“憑XXX銀行指示"等等,這樣可以更加明確出口商對進口商的制約。一旦出口商對進口商的誠意產生疑慮,出口商應在貨物被提取前以發貨人的身份果斷通知運輸公司扣留貨物,待問題解決時再解除扣留令。此外,還應注意如下細節問題:
提單shipper欄必須打印出口公司的名稱;
所配國外船公司應在中國登記注冊,并且有正規的辦事處;
國內的貨代必須為經貿部批準登記的公司;
全套的正本提單必須通過國內銀行郵寄給對方客戶的銀行;
提單必須是你自己的公司或你委托的外貿公司交給中國的銀行;
隨時跟蹤貨物的運輸情況;
所發貨物的總值盡可能減少;
貨物有保鮮期的,最好不用D/P,等等。
一個惡劣的信用證欺詐判例
一、案件事實概要1996年3月4日,原告廈門象嶼保稅區中包物資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稱中包公司)與被告香港千斤一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千斤一公司)簽定了一份購銷總價值225萬美元、7500噸熱軋卷板的合同。合同約定起運港黑海港,目的港中國鎮江港,采用分批裝運方式履行。合同簽定后,中包公司于同年7月1日依約開出受益人為千斤一公司、金額為60萬美元增減5%、代號為FIBXM96698-XG的遠期不可撤消信用證,信用證規定貨物裝運時間不遲于1996年7月15日,付款日期為1997年1月14日,后更改信用證交貨地點為中國福州馬尾港。
被告千斤一公司在議付期內向議付行交付了全套單據。原告于1996年7月18日向開證行福建興業銀行廈門分行保證承兌而取得了全套單據,該行于同月25日對外承兌。千斤一公司取得承兌匯票后轉讓給了英國倫敦的一家公司。原告中包公司取得的海運提單載明:承運船舶為被告里舍勒公司所屬“卡皮坦·坡克福斯基(KAPITANPOLKOVSKIY)”輪,發貨人“ALKORADVANCEDLTD.”,數量165捆,重量2149.50噸,價值644850美元,裝運港依切利夫斯克(ILYICHEVSK),目的港中國福州馬尾港,裝船期1996年6月26日,提單簽發日期1996年6月26日。該提單表明,是被告香港永威船務有限公司(下稱永威公司)代被告里舍勒公司簽發,但不是里舍勒公司的格式提單,提單的抬頭名稱也不是永威公司。“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輪到達福州馬尾港后,原告持上述提單前往提貨,但該輪并無該票貨物。原告中包公司認為被告方提供的裝運單據和提單都是虛假的,故起訴至廈門海事法院,請求判令其與千斤一公司的購銷合同及海運單據無效,并撤消信用證,不予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并由千斤一公司連帶賠償其損失。二、判決摘要廈門海事法院經審理查明:里舍勒公司系在利比亞登記的航運公司,“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輪為其所有(該輪在本案訴訟期間因另案被扣押于馬尾港)。該公司未委托永威公司為其代理船舶,也未授權永威公司代其簽發提單。“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輪與1996年5月24日至6月31日在依利切夫斯克港裝運24860.627噸貨物,但未裝載原告所持提單上的貨物。“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輪本航次福州代理稱其未接到有關收貨人為原告的委托。
廈門海事法院認為:原告中包公司為購買鋼材與被告千斤一公司簽定購貨合同,依約向開證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其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千斤一公司不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提供貨物,而在沒有交貨的情況下,串通永威公司偽造已裝船清潔提單,并將提單及其他偽造單證提交議付行,企圖騙取貨款,這些行為是千斤一公司與永威公司對原告的蓄意欺詐。據此,中包公司與千斤一公司簽定的購銷合同及其相關的提單等單據無效,原告據此開立的以千斤一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證項下款項應當停止支付。千斤一公司和永威公司應對由此給中包公司造成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里舍勒公司未參與欺詐,與本案無關,不應承擔責任。1996年12月21日判決如下:1,原告中包公司與被告千斤一公司簽訂的購貨合同無效,被告永威公司1996年6月26日簽發的9A號提單等相關單證無效。中包公司申請開立的千斤一公司為受益人的FIBXM96698-XG號信用證項下款項不予支付。2,千斤一公司和永威公司連帶賠償中包公司開立和更改信用證的銀行費用人民幣9103.03,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3,駁回中包公司對里舍勒告訴的訴訟請求。三、判決評論1,問題之一:如何適用獨立性原則和欺詐例外在對待因基礎合同欺詐為由而凍結信用證項下款項支付問題上,最高法院早有極為明確的司法解釋。最高法發布于1989年6月12日的《全國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最高法院和世界上絕大多數先進國家的法院一樣,認為信用證基礎交易和信用證交易相互獨立這一基本原則不能保護一個“不道德的商人”,或者用羅馬法的一句古老的格言來說,就是“欺詐使一切無效”。最高法院的這一立場是清楚而堅定的,從最高法院最近作出的新湖商社案和三和銀行案判決就可以看出,另外,新湖商社案特別提出了欺詐必須是“實質性”欺詐的標準,換言之,一旦信用證項下發生實質性欺詐,則獨立性原則將不再能夠保護受益人,法院將可以突破信用證的獨立性和單據交易的基本原則,去根據基礎合同項下受益人是否作出欺詐來判斷開證行應否付款,而不是僅僅根據單據是否嚴格相符來作出應否付款的判斷。欺詐是否是實質性,是一個由法官自由裁量權掌握的問題。2,問題之二:認定信用證欺詐和舉證責任和舉證標準本案信用證交易顯然存在受益人提交假單據進行欺詐的事實。但是問題的關鍵點是,由于信用證的獨立性原則阻止法院不能輕易越過獨立性原則以及單據交易原則去看單據背后的基礎交易,那么法院在何種情形下將以何種方式越過獨立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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