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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釋義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高鵬2009年工程建設標準編制工作會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工程建設標準編制工作的管理,統一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要求,確保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質量,有利于正確理解和使用標準,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以下統稱為標準)的編寫。工程建設企業標準的編寫,可參照本規定執行。[釋義]目的、意義;適用范圍標準文本是工作成果的最終體現。可縮短起草、審批、出版周期。有利于標準的日常管理。企業標準是對企業范圍內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標準。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第一章總則第三條標準編寫應做到格式規范,邏輯嚴謹,結構清晰,用詞簡明,規定明確。第四條在編寫標準條文的同時,應編寫標準的條文說明,并應同時出版,配套使用。[釋義]總體要求
只有做到格式規范、邏輯嚴謹、結構清晰、用詞簡明,才能達到規定明確,最終達到有利于理解和執行。標準編制過程中,應在封面顯著位置標明是哪個階段的文稿。標準的正文在編寫中要求簡練明確便于理解,但不能排除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也不能排除對規定的本質涵義理解的正確與否,特別是具體執行中對嚴格程度用詞的把握。標準的條文說明就是要讓工程建設勘查、規劃、設計、施工、監督等部門和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正確理解和把握標準條文的意圖。其解釋的范圍包括:標準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一些上下限的取值條件、相關標準的信息、標準用詞用語的涵義等在執行中需注意的事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第一章總則第五條標準的正式文本應由標準批準部門指定的出版機構出版。標準局部修訂內容和強制性條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標準批準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刊登。[釋義]標準出版
依據:《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工程建設標準局部修訂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第二章標準構成第六條標準應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補充部分構成。第七條標準各部分的構成包括下列內容: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頁;3、公告;4、前言;5、目次。二、正文部分1、總則;2、術語和符號;3、技術內容。三、補充部分1、附錄;2、標準用詞說明;3、引用標準名錄。[釋義]增加:“英文目次”和“引用標準名錄”增加英文目次是為了適應對外交流的需要。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的工程設計單位、建設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承攬了大量國外工程項目。在承接國外工程項目的過程中遇到一個共同的問題,就是我方不能提供英文版的標準,或外方不能方便地了解我國標準的大致內容,制約了我國工程建設企業在國際工程市場的發展。增加引用標準名錄目的是為了讓標準執行者全面了解哪些標準與本標準密切相關,以便在具體的工程建設活動中更全面地執行標準。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第二章標準構成第八條標準封面應包括標準類別、檢索代號、分類符號、標準編號、標準名稱、英文譯名、發布日期、實施日期、發布機構等要素。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封面還應包括標準備案號。第九條標準編號由標準代號、發布標準的順序號、發布標準的年號組成。同一類或同一領域標準的代號應統一。當標準中無強制性條文時,標準代號后應加“/T”表示。例如:某項有強制性條文的國家標準編號采用“GB50×××-20××”表示,某項無強制性條文的國家標準編號采用“GB/T50×××-20××”表示。第十條標準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標準名稱應簡練明確地反映標準的主題內容;二、標準名稱宜由標準的對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組成;例如:鋼結構
設計
規范
(對象)
(用途)
(特征名)三、標準應根據其特點和性質,采用“標準”、“規范”或“規程”作為特征名;四、標準名稱應有對應的英文譯名。[釋義]
標準名稱是對標準技術內容的集中體現,也是標準化對象和范圍的明確界定。簡練——要用最準確、最概括的技術術語或術語的組合表達標準化對象最豐富的內容,要明確特定的專業技術領域所研究的特定主題;明確——要以合適的用詞來表達相應的標準化范圍或標準的用途,如:適用于城鄉規劃的標準應選用“規劃”一詞來表達標準的用途,適用于工程勘察的標準應選用“勘察”一詞來表示標準的用途,對于即適用于設計,又適用于施工及質量驗收的標準,可用“技術”一詞來綜合表示標準的用途;規范——要使名稱符合“標準化對象+標準化范圍+標準的特征”結構表達形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第二章標準構成第十一條標準發布公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標題及公告號;二、標準名稱和編號;三、標準實施日期;四、有強制性條文的,應列出強制性條文的編號;全文強制的,用文字表明;五、全面修訂的標準應列出被替代標準的名稱、編號和廢止日期;六、局部修訂的標準,應采用“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的典型用語予以說明;七、批準部門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標準的前言應包括下列內容:一、制訂(修訂)標準的任務來源;二、概述標準編制的主要工作和主要技術內容;對修訂的標準,還應簡述主要技術內容的變更情況;三、當標準中有強制性條文時,應采用“本標準(規范、規程)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的典型用語,予以說明;同時還應說明強制性條文管理、解釋的負責部門;四、標準的管理部門、日常管理機構,以及具體技術內容解釋單位名稱、郵編和通信地址;五、標準的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員名單。必要時,還可包括參加單位名單。[釋義]前言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批)>的通知》(建標[20××]××號)的要求,標準(規范、規程)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修訂)本標準(規范、規程)。本標準(規范、規程)的主要技術內容是:……
本標準(規范、規程)修訂的主要技術內是:………………
(對修訂標準)
本標準(規范、規程)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對強制性標準)本標準(規范、規程)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主編部門)負責日常管理,)由××××(具體解釋單位)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單位名稱)(地址:××××,郵編:××××)。本標準(規范、規程)主編單位:××××××
本標準(規范、規程)參編單位:××××××××××××
本標準(規范、規程)參加單位:××××××
××××××
本標準(規范、規程)主要起草人員:××××××××××××
本標準(規范、規程)主要審查人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第二章標準構成第十三條參加單位名單的確定和編排,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對在標準編制過程中提供技術、科研、試驗驗證等支持且貢獻比較突出的,同時而未具體承擔標準編寫的單位,可作為標準的參加單位;二、參加單位名單應在參編單位名單之后順序編排。第十四條主要審查人員名單的確定和編排,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主要審查人員應是參與標準審查的專家組成員,并應以簽名為準;二、主要審查人員名單應在主要起草人名單之后另行編排。第十五條標準正文目次應包括中文目次和英文目次;英文目次應與中文目次相對應,并在中文目次之后另頁編排;英文目次頁碼應與中文目次頁碼連續。第十六條標準的目次應從第1章按順序列出,包括:章名、節名、附錄名、標準用詞說明、引用標準名錄、條文說明及其起始頁碼。標準的頁碼應起始于第1章。[釋義]《工程建設標準英文版翻譯細則(試行)》(建標標函[2008]79號)
1)目次(目錄)
Contents
2)總則
Generalprovisions
3)術語和符號
Termsandsymbols
4)附錄
Appendix
5)本規范用詞說明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6)一般規定(要求)
Generalrequirement
7)基本規定(要求)
Basicrequirement
8)引用標準
Normativestandard——下載網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第二章標準構成第十七條標準的總則應按下列內容和順序編寫:一、制定標準的目的;二、標準的適用范圍;三、標準的共性要求;四、執行相關標準的要求。第十八條制定標準的目的,應概括地闡明制定該標準的理由和依據。[釋義]“總則”包含的內容和順序
注意事項:“總則”不需要分“節”,按照目的、適用范圍、共性要求和執行相關標準的順序依次編寫。需要注意的是,“標準的共性要求”不是每項標準必須具備的,而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對標準目的、適用范圍一般不采用嚴格程度用詞。標準的目的主要指為什么要制定標準、應遵循什么原則和方針政策、達到什么目的,通常采用概括性的語言。“為了貫徹何項方針政策,統一、規范何項建設活動,達到何程度目標(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等)”不同標準的制定目的,應體現各自的主要特點和重點。(規劃、設計、施工、質量驗收、運行;節能、防災、安全等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第二章標準構成第十九條標準的適用范圍應與標準的名稱及其規定的技術內容相一致。在規定的范圍中,當有不適用的內容時,應指明標準的不適用范圍。
標準的適用范圍不應規定參照執行的范圍。第二十條對標準的適用范圍可采用“本標準(規范、規程)適用于......”的典型用語;對標準的不適用范圍可采用“本標準(規范、規程)不適用于......”的典型用語。[釋義](1)適用范圍要明確標準的技術內容所適用的對象、范圍及限制條件,并與標準的名稱和技術內容相一致。例如:《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2004的第1.0.2條“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居住、公共和工業建筑的照明設計”,即準確界定了本標準技術內容適用的對象——所有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筑物(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業建筑)和技術內容的范圍——照明設計,這與標準的名稱是完全一致的。(2)當標準的名稱覆蓋涉及的領域或覆蓋的范圍較大時,一定要在標準的適用范圍中明確界定本標準的技術內容的實際范圍。例如:《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從名稱上看,可以包含所有地區的建筑物抗震設計,但實際上僅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6、7、8和9度地區建筑工程的抗震設計及隔震、消能減震設計。”,“抗震設防烈度大于9度地區的建筑和行業有特殊要求的工業建筑,其抗震設計應按有關專門規定執行”。(3)有些標準僅僅適用于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還存在不適用的方面,這時還要明確規定不適用的范圍。這一點是很重要的,因為適用范圍本身的界定一定要非常準確,使用者據此可以判斷是否需要執行本標準。(4)標準適用范圍不能規定參照執行的要求,因為參照執行本身不能作為法律上的依據,只能為使用者提供某些信息或提示,無法提供法律上保證。使用者根據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和經驗,可以自己判斷是否采用。條文說明中也不能出現參照執行的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第二章標準構成第二十一條標準的共性要求應為涉及整個標準的基本原則,或是與大部分章、節有關的基本要求。當共性要求的內容較多時,可獨立成章,章名宜采用“基本規定”。第二十二條執行相關標準的要求應采用“......,除應符合本標準(規范、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的典型用語。[釋義]標準各部分之間是一個有機的整體,當相互之間存在共性的原則和要求時,這個共性的原則和要求將對整個標準都產生約束作用,這時應將此共性原則和要求列入“總則”中,避免在以后各章中都要重復規定。如果標準不存在共性的原則或要求,則可以不寫。當共性的原則和要求的條文較多時,可單獨作為一章,列在“術語和符號”一章之后(當沒有“術語和符號”這一章時,就直接放在“總則”之后),其標題通常定為“基本規定”。這一章的指導思想與“總則”中的共性要求是一致的,單獨設立是為了避免“總則”過于龐大。另外,當某一或某些要求屬于標準中某一章的共性要求時,則應在這一章中單獨作為“節”列出,標題為“一般規定”。我國現行工程建設標準數量多、覆蓋的專業面廣,即使是同一專業領域內也有多項標準。技術人員要完成一項工程活動,不可能只執行一項標準,通常會涉及多項標準,因此在執行本標準的同時,當然還需要執行其他的相關標準。這里實際上是一種普遍性引用。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國家現行有關標準”是指:現行的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包括地方標準。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第二章標準構成第二十三條標準中采用的術語和符號(代號、縮略語),當現行標準中尚無統一規定,且需要給出定義或涵義時,可獨立成章,集中列出。當內容少時,可不設此章。第二十四條標準中的符號(代號、縮略語)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當現行標準中沒有規定時,應采用國際通用的符號。當無國際通用的符號時,應采用字母符號表示。第二十五條標準中的物理量和計量單位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使用方法》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對專門的術語標準或符號標準,其技術內容構成可按現行國家標準《標準編寫規則第1部分:術語》GB/T20001.1和《標準編寫規則第2部分:符號》GB/T20001.2的有關規定執行。[釋義]注意的問題:章名應為“術語和符號”,不是每項標準都必須具備的,而應根據標準條文和需要確定。只有術語或只有符號時,章名可簡化為“術語”或“符號”。每項標準涉及的術語往往很多,但并非每個術語都要列出。術語是否列入標準可遵循下列原則:當標準條文里的術語在現行同級或上級基礎標準(專門的術語標準、符號標準)已有統一規定時,就不需要再列出。本標準中所特有的術語,需要給出其定義或涵義時,可在本標準中列出。一些不說自明的術語不需要列出,例如長度、寬度、高度、面積等術語不必列出。當相關專業術語標準已有相同的術語,但本標準中的概念或定義角度有差別時,可在本標準中列出。本標準中需要簡稱的術語,應在本標準中列出。確定一個術語需要規定三方面的內容,即術語名稱、定義或涵義、對應的英文譯名。術語和符號通常單獨列在標準的第二章,標題為“術語和符號”,且應分節。當術語和符號不同時出現時,則可以不分節。當符號(代號、縮略語)較多時,應對其進行歸類,分組進行說明。符號(代號、縮略語)的排列一般遵循“先英文后希(臘)文”的原則,并按字母順序進行編排。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第二章標準構成第二十六條標準中技術內容的編寫,應符合下列原則:一、應規定需要遵守的準則和達到的技術要求以及采取的技術措施,不得敘述其目的或理由;二、定性和定量應準確,并應有充分的依據;三、納入標準的技術內容,應成熟且行之有效。凡能用文字闡述的,不宜用圖作規定;四、標準之間不得相互抵觸,相關的標準條文應協調一致。不得將其他標準的正文或附錄作為本標準的正文或附錄;五、章節構成應合理,層次劃分應清楚,編排格式應符合統一要求;六、技術內容表達應準確無誤,文字表達應邏輯嚴謹、簡練明確、通俗易懂,不得模棱兩可;七、表示嚴格程度的用詞應恰當,并應符合標準用詞說明的規定;八、同一術語或符號應始終表達同一概念,同一概念應始終采用同一術語或符號;九、公式應只給出最后的表達式,不應列出推導過程。在公式符號的解釋中,可包括簡單的參數取值規定,不得作其他技術性規定。[釋義]注意事項:標準的條文只規定應怎么辦、必須達到的要求、不得超過什么界限等,不闡述其原因和理由,不回答“為什么要這么做”的問題。標準條文中的定性和定量要求的依據應充分,便于執行。遵循“成熟一條寫一條”的原則,模棱兩可或不成熟的內容,不得寫進標準。首先應采用文字表達,當文字難以表達清楚時,才可以輔以圖示,不能僅用圖來作條文規定。標準之間應協調一致。對于現行某專業領域內尚未確定的內容,可做必要的補充;一般不得重復現行標準中已有的規定,更不得隨意修改其標準內容。應根據技術要求和嚴格程度,準確使用“標準用詞”。除了總則中的“制定標準的目的”、“標準的適用范圍”和“術語和符號”外,其余條文中均應有執行程度用詞,使標準的執行者明確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并應特別注意用詞用語的恰當。條文應使用“典型用語”,避免標新立異。對于條文的規定,應做到嚴謹明確,文句簡練,不得模棱兩可。標準條文不應使用俚語、俗語或方言,用字必須規范,應避免一物多名、一名多物、一事多稱、一稱多指、一詞多意、一意多詞的情況。標準條文不得采用含糊不清的用語,如:一般、基本上、認真、及時、定期、近似地(大概、大約、大致)、應盡量、注意…、相當于…、由主管部門確定、按相關規定執行等。標準內容深度、術語、符號、計量單位等應前后一致,不得矛盾。標準條文中的公式只給最后的表達式即可,不需要給出中間的推到過程。在公式符號的解釋中,僅可包括簡單的參數取值規定,不能做其他技術規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第二章標準構成第二十七條標準中強制性條文的編寫還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強制性條文應為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環境保護、能源資源節約和其他公共利益,且必須嚴格執行的條文;二、強制性條文應是完整的條,當特殊需要時可為完整的款;三、強制性條文應采用黑體字標志。[釋義]本條目的是統一強制性條文的編寫要求,確保強制性條文的編寫質量和水平,保證強制性條文正確執行。
(1)標準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環境保護和其他公眾利益的,且必須嚴格執行的條文,才能被列為強制性條文。(2)強制性條文應是整條或整款。整條或整款中不得同時有強制性和非強制性的技術規定。(3)強制性條文條款編號及其內容,應當用黑體字標志,并在標準前言中注明。(4)強制性條文的編寫應做到用詞準確,用語規范,邏輯嚴密,規定明確。強制性條文的用詞采用“必須或嚴禁”和“應或不應、不得”等用詞。(5)強制性條文應具有可操作性,可以是定量的要求,也可以是定性的規定。定量和定性應準確,并應有充分的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第二章標準構成第二十九條附錄應與正文有關,并為正文條文所引用。附錄應屬于標準的組成部分,其內容具有與標準正文同等的效力。第三十條標準中表示嚴格程度的用詞應采用規定的典型用詞。標準用詞說明應單獨列出,編排在正文之后,有附錄時應排在附錄之后。典型用詞及其說明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二、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均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三、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四、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釋義]
當標準某一部分的內容過于繁多時,為使整個標準的結構緊湊、層次清晰、邏輯性強,可將該部分內容采用附錄的形式單獨進行表達,因此,標準附錄具有與正文同等的效力。列入附錄的內容一定是與正文有關的,并且在正文的具體條文中被明確引用。正文引用附錄時可采用“…應符合本標準(規范、規程)附錄×的有關規定”或“…可按本標準(規范、規程)附錄×的規定取值”或“…宜按本標準(規范、規程)附錄×的方法計算”等典型用語。本標準(規范、規程)用詞說明1.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規范、規程)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第二章標準構成第三十一條引用標準名錄的編寫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引用標準名錄應是標準正文所引用過的標準或參照采納的國際標準、國外標準,其內容應包括標準名稱及編號,標準編號應與正文的引用方式一致;二、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及參照采納的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的層次,依次列出;三、當每個層次有多個標準時,應按先工程建設標準、后產品標準的順序,依標準編號順序排列;四、參照采納的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應按先國際標準、后國外標準的順序,依標準編號順序排列。[釋義]
增加此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標準執行者全面了解哪些標準與本標準密切相關,以便在具體的工程建設活動更全面地執行標準。此條規定了該目錄的編寫要求,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標準的范圍和內容,可以引用的國內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二是標準的排列層次;三是同一層次內的我國現行標準的排列次序;四是同一層次內的國際或國外標準的排列次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第三章層次劃分及編號第三十二條標準正文應按章、節、條、款、項劃分層次。在同一層次中應按先主后次、共性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第三十三條章是標準的分類單元,節是標準的分組單元,條是標準的基本單元。條應表達一個具體內容,當其層次較多時,可細分為款,款亦可再分成項。當某節內容較多或內容較復雜時,可在該節增加次分組單元,但所屬節的條文編號應連續;次分組單元的編號應采用大寫羅馬數字順序編號。[釋義]標準層次劃分的原則及主要特點。標準層次劃分的原則是:先主體后個體、先共性后個性,相同級別的內容在同一標準中的結構層次應一樣。工程建設標準層次劃分的主要特點有:對章和節必須設置標題;條文中的公式、圖、表的編號都以條號為基礎;條所涉及的內容是一個獨立單元,款、項是條所派生出來的層次,其目的是為了更清晰地表達條的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第三章層次劃分及編號[釋義]標準層次劃分的原則及主要特點。
章是標準正文層次中的分類單元,是標準的第一層次。因此,章應有標題。
節是標準正文層次中的分組單元,是標準的第二層次。節也應有標題。
條是標準的基本單元。條應表達一個具體的、完整的內容或規定,標準的技術內容是通過條開始作規定的。當其內容較多時,可細分為款,款亦可再分成項。條不得有標題。需要指出的是,當條中分段敘述時,分段并不作為標準的層次,它僅表示對同一內容的分別表述。
款是條的細分層次,款與條一樣不能有標題。條中應有條與款的連接用語,如“…應符合下列規定”或“…應遵守下列原則”或“…應按下列規定取值”或“…應符合下列要求”或“…應按下列公式確定”或“應包括下列內容”或“應按下列步驟進行”等等。
在條與款的連接用語中采用的嚴格程度用詞與款中的嚴格程度用詞應保持協調,例如:條中用“應”,在款中則可以用“應”或“宜”或“可”;條中用“宜”或“可”,則在款中只能用“宜”或“可”。
項是款的細分層次,項不得有標題。款與項之間可以不采用連接用語。項的內容可以是一個規定,也可以不是一個規定,它是為款的規定服務的。項的內容不能作為一個獨立的規定而被標準中的其他條文引用。項是標準層次中最后一個層次。在項中不得采用分段表達形式。次分組單元,是當某節內容較多或內容較復雜,而內容間又可歸化為并列或從屬關系的幾類時,為了表述得更清楚而增加的層次劃分。次分組單元的編號應采用大寫羅馬數字順序編號。應注意的是,同一節內各次分組單元中的條文編號應保持連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第三章層次劃分及編號第三十四條標準的章、節、條編號應采用阿拉伯數字,層次之間加圓點,圓點應加在數字的右下角。第三十五條章的編號應在同一標準內自始至終連續;節的編號應在所屬章內連續;條的編號應在所屬的節內連續。當章內不分節時,條的編號中對應節的編號應采用“0”表示。第三十六條款的編號應采用阿拉伯數字,項的編號應采用帶右半括號的阿拉伯數字。款的編號應在所屬的條內連續;項的編號應在所屬的款內連續。[釋義]層次編號的方法和原則。為了保證層次的完整和清晰,當缺少節的層次時,應在條號中采用“0”進行補位,例如,第一章的第一條編號應表示為“1.0.1”,在讀音和引用條文時應為“第1.0.1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第三章層次劃分及編號第三十七條附錄的層次劃分和編號方法應與正文相同。但附錄的編號應采用大寫正體英文字母,從“A”起連續編號。編號應寫在“附錄”兩字后面。例如:附錄A;A.2;A.2.1等。附錄號不得采用“I”、“O”、“X”三個字母。第三十八條附錄應按在正文中出現的先后順序依次編排。附錄應設置標題,其排列格式應在“附錄”號后空一字加標題居中;每個附錄應另頁編排。第三十九條附錄中表、公式、圖的編號方法應與正文中的表、公式、圖的編號方法一致。第四十條當一個附錄中的內容僅為一個表時,不應編節、條號,應在附錄號前加“表”字編號。例如附錄C為一個表,其編號為“表C”。第四十一條當一個附錄中的內容僅為一個圖時,不應編節、條號,應在附錄號前加“圖”字編號。例如附錄C為一個圖,其編號為“圖C”。[釋義]
附錄設置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證標準正文的連續和流暢,它是對標準正文條文中某一內容的詳細敘述和規定,因此,附錄與標準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附錄的設置和編排具有如下特點:標準條文的附錄應被正文所引用,并應按其內容在正文中出現的先后順序依次編排。附錄的編號應采用大寫正體英文字母,從“A”起連續編號,不得采用“I”、“O”、“X”三個字母主要是因為在書寫上容易與數字的“1”和“0”,以及大寫羅馬數字“Ⅹ”相混淆;附錄中的條文、圖表和公式的編號方法、排列格式均與正文相同,當一個附錄中只有一個圖或表時,其編號可以省略節和條順序號,如“圖B”、“表C”等。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第五章引用標準第四十四條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可以引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不應引用地方標準;地方標準可以引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被引用的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必須是經備案的標準。第四十五條當工程建設標準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的有關內容時,不得引用其名稱和編號,應將采納的相關內容結合標準編寫的實際,作為標準的正式條文列出。第四十六條當標準中涉及的內容在有關的標準中已有規定時,宜引用這些標準代替詳細規定,不宜重復被引用標準中相關條文的內容。[釋義]引用標準的目的和原則
引用標準是指在標準中引用一個或多個標準以代替詳細規定。引用標準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標準之間的重復和矛盾,簡化標準的編寫工作,方便標準資料的收集,減少不必要的編輯性加工和修改,防止重復寫出被引用標準的內容而引起不必要的差錯。對不同級別的標準,原則上是下級標準可以引用上級標準。同時,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必須經過備案才具有法律效應,所以被引用的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必須是經備案的標準。在工程建設標準中,因受自然地理氣候、技術經濟、標準文本流通等的影響和限制,故在此規定不得簡單引用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但是積極借鑒國際標準或國外標準是制定標準的重要原則,因此,借鑒時應結合我國的具體條件,提出適合我國國情的規定直接作為標準條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第五章引用標準第四十七條對標準條文中引用的標準在其修訂后不再適用,應指明被引用標準的名稱、代號、順序號、年號。例如:《×××××》GB50***-2006。第四十八條對標準條文中被引用的標準在其修訂后仍然適用,應指明被引用標準的名稱、代號和順序號,不寫年號。例如:《×××××》GB50***。[釋義]
標準的引用分為外部引用(引用本標準以外的相關標準)和內部引用(本標準內部條文之間的引用)。標準外部引用又可分為普遍性引用、注年號引用和不注年號引用。1、普遍性引用標準普遍性引用標準是指引用一個特定機構或一個特定領域的所有標準,而不是引用某個具體的標準。這種引用方式一般用于標準的總則中。總則在標準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它所規定的內容不僅僅約束著標準中的其他條文,而且闡明本標準與其他標準之間的關系。通常采用如下規范性用語:“×××的設計(或施工、或質量驗收),除應符合本標準(規范、規程)要求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注年號引用標準對標準條文中引用的標準,如果該標準修訂后不再適用于本標準,這時所引用的標準在表達上不僅要注明標準的名稱、代號和順序號,而且還要注明其年號。3、不注年號引用標準對標準條文中引用的標準,如果該標準修訂后仍能適用于本標準,并不需要對本標準進行修訂,這時所引用的標準在表達上不需要注明標準的年號,只要注明其名稱、代號和順序號,這表明:無論被引用標準是否全面修訂或是局部修訂,均是指該標準的最新有效版本。這種引用在標準中是大量采用的。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第五章引用標準第四十九條強制性條文中引用其他標準,僅表示在執行該強制性條文時,必須同時執行被引用標準的有關規定。強制性條文中不應引用本標準中非強制性條文的內容。[釋義]
標準條文分為強制性條文和非強制性條文。如果非強制性條文引用了強制性條文,則被引用條文內容仍為強制性。如果強制性條文引用了其他標準,則按照該強制性條文的適用范圍進行執行時,該內容為強制性,必須同時執行被引用標準的有關規定;但是,強制性條文不得引用本標準中的非強制性條文,避免將不符合強制性條文要求的內容一并強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第六章編寫細則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五十條標準的編號應符合工程建設標準管理的有關規定。標準一經編號,其順序號不應改變。經修訂重新發布,應將原標準發布年號改為該標準重新發布的年號。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備案順序號不應改變。第五十一條標準的封面及扉頁應按《工程建設標準出版印刷規定》的格式編寫。第二節典型用語第五十二條標準條文中,“條”、“款”之間承上啟下的連接用語,應采用“符合下列規定”或“符合下列要求”等典型用語。第五十三條在本標準條文中引用其他條文時,應采用“符合本標準(規范、規程)第*.*.*條的規定”或“按本標準(規范、規程)第*.*.*條的規定采用”等典型用語。第五十四條在本標準條文中引用其他表、公式時,應分別采用“按本標準(規范、規程)表*.*.*的規定取值”和“按本標準(規范、規程)公式(*.*.*)計算”等典型用語。第五十五條在敘述性文字段中描述偏差范圍時,應采用“允許偏差為”的典型用語,不應寫成大于(或小于)、超過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第六章編寫細則第五十六條當條文中采用表有利于對標準的理解時,宜采用表格的方式表述。第五十七條表應有表名,并應列于表格上方居中。第五十八條條文中的表應按條號前加“表”字編號。當同一個條文中有多個表時,可在條號后加表的順序號。例如:第3.2.5條的兩個表,其表編號應分別為“表3.2.5-1”、“表3.2.5-2”。表的編號后應空一字列出表名,一并居中排于表格頂線上方。第五十九條表應排在有關條文附近,與條文的內容相呼應,并應采用“符合表*.*.*規定”或“按表*.*.*的規定確定”等典型用語。表中的欄目和數值可根據情況橫列或豎列。當遇大表格需跨兩頁及以上時,應在每頁重復表的編號,并在續排表的編號前加“續表”二字。第六十條表內數值對應位置應對齊,表欄中文字或數字相同時,應重復寫出。當表欄中無內容時,應以短橫線表示,不留空白。表內同一表欄中數值應以小數點或者以“—”等符號為準上下對齊;數值的有效位數應相同。第六十一條表中各欄數值的計量單位相同時,應把共同的計量單位加括號后緊接表格名右方書寫。若計量單位不同時,應將計量單位分別寫在各欄標題或各欄數值的右方或正下方。[釋義]當條文中的某些規定出現過多的項目與數據時,采用表格的方式表達具體規定的項目、內容、指標,更便于執行和進行準確表述。表的編寫應注意下列事項:編號\編排\與正文的呼應表應有編號、表名;表的編號同條文的編號;當一條中出現多個表格時,采用“條號-順序號”表示,如“表6.1.8-1”、“表6.1.8-2”。表名應與條文中表述的表名一致;表的編號后空一字列出表名并居中排列。表內數值對應位置應對齊,表欄中文字或數字相同時,應重復寫出。當表欄中無內容時,應以短橫線表示,不留空白。當表格中所有的計量單位一致時,可以在表名后加括號統一標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第六章編寫細則第六十二條條文中的公式應按條號編號,并加圓括號,列于公式右側頂格。當同一條文中有多個公式時,應連續編號。例如:(3.2.5-1)、(3.2.5-2)。第六十三條條文中的公式應居中書寫。第六十四條公式應接排在有關條文的后面,與條文的內容相呼應,并可采用“按下式計算”或“按下列公式計算”等典型用語。第六十五條公式中符號的涵義和計量單位,應在公式下方“式中”二字后注釋。公式中多次出現的符號,應在第一次出現時加以注釋,以后出現時可不重復注釋。第六十六條公式中符號的注釋不得再出現公式。“式中”二字應左起頂格,加冒號后接寫需注釋的符號。符號與注釋之間應加破折號,破折號占兩字。每條注釋均應另起一行書寫。若注釋內容較多需要回行時,文字應在破折號后對齊,各破折號也應對齊。[釋義]編號\編排\與正文的呼應注意事項:“式中”注釋的內容中,不得出現公式,當某項符號的注釋內容較多時,一般另立條文或款編寫,每條注釋均應另起一行編排。“式中”兩字應左起頂格,空一字后接寫需要注釋的符號,符號與注釋內容之間采用破折號連接,若注釋內容需換行時,另行文字應在破折號后與上行文字對齊,且各破折號均應對齊。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第六章編寫細則第六十七條標準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時,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六十八條圖應有圖名,并應列于圖下方居中。第六十九條條文中的圖應按條號前加“圖”字編號。當一個條文中有多個圖時,可在條文號后加圖的順序號。例如:第3.2.5條有兩個圖,其圖號應分別為“圖3.2.5-1”、“圖3.2.5-2”。第七十條對幾個分圖組成一個圖號的圖,在每個分圖下方采用(a)、(b)、(c)......順序編號并書寫分圖名。第七十一條圖應排在有關條文內容之后。可在條文中采用括號標出圖的編號。第七十二條圖中不宜寫文字,可采用圖注號1、2、3、......或a、b、c......,圖注應在圖的編號及圖名下方排列。
[釋義]在工程建設標準中,圖一般不用來做規定,或者說,標準中的圖均為示意圖。因為標準出版版本的限制,圖的尺寸和比例難以達到設計圖紙的精度,只是對條款的補充說明與示意。編號\編排\與正文的呼應注意事項:圖名的排列位置與“表”不同。當幾個分圖組成一個圖號時,除總的應有圖名和圖號外,應在每個分圖下方采用(a)、(b)….順序編號并書寫分圖名。圖中不宜寫文字,僅標以圖注號1、2、3…或a、b、c…。圖的編號及圖名應在圖注的上方。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第六章編寫細則第七十三條標準中的數值應采用正體阿拉伯數字。但在敘述性文字段中,表達非物理量的數字為一至九時,可采用中文數字書寫。例如:“三力作用于一點”。第七十四條分數、百分數和比例數的書寫,應采用數學符號表示。例如:四分之三、百分之三十四和一比三點五,應分別寫成3/4、34%和1∶3.5。第七十五條當書寫的數值小于1時,必須寫出前定位的“0”。小數點應采用圓點。例如:0.001。第七十六條書寫四位和四位以上的數字,應采用三位分節法。例如:10,000。第七十七條標準中標明量的數值,應反映出所需的精確度。數值的有效位數應全部寫出。例如:級差為0.25的數列,數列中的每一個數均應精確到小數點后第二位。正確的書寫:1.50,1.75,2.00
不正確的書寫:1.5,1.75,2第七十八條當多位數的數值需采用10的冪次方式表達時,有效位數中的“0”必須全部寫出。例如:100000這個數,若已明確其有效位數是三位,則應寫成100×103,若有效位數是一位則應寫成1×105。第七十九條多位數數值不應斷開換行、換頁。[釋義]第七十三~七十四條阿拉伯數字、漢字數字的應用場合科技出版物中,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數字而且又很得體的地方,均應使用阿拉伯數字。例如:“年、月、日、時刻”,物理量量值,計數單位前的數字等。何時用漢字數字:固定詞語中作為語素的數字、相鄰2個數字并列連用表示概數。例如:三氧化二鐵、二極管、十字接頭、六十四邊形;一兩千米、十二三公頃等。第七十五~七十九條阿拉伯數字的書寫規則無論在文字敘述還是圖表中,純小數小數點前用來定位的“0”不能省略。例如:“0.75”不能寫作“.75”。多位數數值不應斷開換行、換頁。例如:把一個小數從小數點處斷開,小數點留在行末,小數點后的數字移到下行行首;把一個百分數在“%”前斷開,將“%”移至下行行首。標準中標明物理量量值的數字,通常要反映精確度,因此,要寫出數值的全部有效數字,小數點右側數字后面的“0”是不允許隨意增刪的;并且,同一處物理量數值的有效位數應相同。例如:“0.25,0.50,0.75A”不能寫作“0.25,0.5,0.75A”。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第六章編寫細則第八十條帶有表示偏差范圍的數值應按下列示例書寫:20℃±2℃或(20±2)℃,不應寫成20±2℃0.65±0.05,不應寫成0.65±.05(55±4)%,不應寫成55±4%或55%±4%[釋義]公差的表示參量與其公差的單位相同時,單位可只寫1次。例如:15.2mm±0.2mm可以寫作(15.2±0.2)mm,但不得寫作15.2±0.2mm。參量的上、下公差不相等時,公差應分別寫在參量的右上、右下角;當參量與公差的單位相同時,單位只需寫1次;當參量與公差的單位不相同時,單位要分別寫出。例如:
不可以寫作
又例如:參量上、下公差的有效數字應全部寫出。例如:
不應寫作參量的上或下公差為“0”時,“0”前面的“+”或“-”號應省略。例如:℃不應寫成℃表示帶百分數公差的中心值時,百分號“%”只需寫1次,且“%”前的中心值與公差應用圓括號括起。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第六章編寫細則第八十一條表示參數范圍的數值,應按下列方式書寫:10N~15N或(10~15)N,不應寫成10~15N;10%~12%,不應寫成10~20%1.1×105~1.3×105,不應寫成1.1~1.3×105;18°~36°30‘,不應寫成18~36°30’;18°30‘~-18°30’,不應寫成±18°±30‘。第八十二條帶有長度單位的數值相乘,應按下列方式書寫:外形尺寸l×b×h(mm):240×120×60,或240mm×120mm×60mm,不應寫成240×120×60mm。[釋義]數值(量值)范圍的表示書寫百分數范圍,每個百分數后面的“%”都要重復寫出。例如:18%~25%不得寫作18~25%,后者的數值范圍實際上已變為18~0.25了。書寫具有相同冪次的數值范圍,每個數值中的冪次都要重復寫出。例如:1.1×105~1.3×105,不應寫成1.1~1.3×105;后者的數值范圍實際已變為1.1~130000了。書寫單位不完全相同的量值范圍,每個量值的單位都要全部寫出。例如:18°~36°30‘,不應寫成18~36°30’。附帶單位的量值相乘表示面積、體積時,每個量值的單位均應一一寫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第六章編寫細則第八十三條標準中的物理量和有數值的單位應采用符號表示,不應使用中文、外文單詞(或縮略詞)代替。第八十四條符號代表特定的概念,代號代表特定的事項。在條文敘述中,不得使用符號代替文字說明。例如:(1)鋼筋每米重量——(1)鋼筋每m重量(2)搭接長度應大于12倍板厚——(2)搭接長度應>12倍板厚(3)測量結果以百分數表示——(3)測量結果以%表示第八十五條在標準中應正確使用符號。單位的符號應采用正體字母。物理量的主體符號應采用斜字母,上角標、下角標應采用正體字母,其中代表序數的i、j為斜體。代號應采用正體字母。第八十六條當標準條文中列有同一計量單位的系列數值時,可僅在最末一個數值后寫出計量單位的符號。例如:10、12、14、16MPa。[釋義]對任何一個物理量A,都可以寫出
A={A}·[A]
式中:[A]——量A的單位;
{A}——A在使用單位[A]時的數值;
A——物理量。量名稱、量符號;單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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