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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五章
就業社會保障本章目錄失業概述1失業保險2失業預防和就業扶助3中國的就業社會保障制度4失業和失業率標準5.1失業概述
國際勞工組織于對失業的定義為在調查區內達到一定年齡并滿足右邊條件:三、正在尋找工作
即在最近特定時期已經采取明確步驟尋找工作或自謀職業者二、本人當前具有勞動能力,可以工作一、本人無工作
即沒有從事有報酬的職業或自營職業5.1失業概述失業和失業率標準失業水平是指社會的失業人數與社會一般勞動力之比。失業率失業程度社會失業時間的平均長度漫畫:失業救濟機構越“龐大”,形勢越糟糕
UNEMPLOYMENTOFFICE:失業救濟辦公室OVERWHLMINGJOBLOSSESFORCEUNEMPLOYMENTAGENCIESTOHIREMORESTAFF:劇增的失業人群迫使失業救濟機構增加雇員。
“YOUKNOWTHINGSAREBADWHENUNEMPLOYMENTCOMPENSATIONBECOMESAHIGHGROWTHINDUSTRY.”:失業救濟機構越“龐大”,形勢越糟糕。5.1失業概述
失業率=失業人數÷(在業人數+失業人數)×100%警戒線:3%或4%以下為勞動力供給緊張型,5%-6%為勞動力供給寬松型,7%-8%為失業問題嚴重型。5.1失業概述失業類型的劃分摩擦性失業結構性失業周期性失業季節性失業是指在生產過程中由于難以避免的摩擦而造成的短期、局部性失業。它通常起源于勞動力的供給方。是指由經濟變化導致的勞動力的供給和需求不匹配所造成的失業。通常起源于勞動力的需求方。是指經濟周期中的衰退或蕭條時,因需求下降而造成的失業。某些行業生產條件或產品受氣候條件、社會風俗或購買習慣的影響,使生產出現季節性的波動而形成的失業。技術性失業由于使用新機器設備和材料,采用新的生產工藝和新的生產管理方式,導致社會生產節省了勞動力而形成的失業。5.1失業概述失業類型的劃分失業的表現形式自身意愿性失業程度失業期限完全失業不完全失業公開性失業隱蔽性失業自愿失業非自愿失業長期失業短期失業其它劃分標準5.1失業概述公開的失業非公開的失業自愿失業就業不足型非自愿失業偽裝的失業隱蔽性失業潛在失業愛德華茲教授對發展中國家失業類型的劃分愛德華茲關于發展中國家失業類型的劃分
1、公開的失業:自愿失業和非自愿失業。2、非公開的失業:指發展中國家除掉公開失業之外的其它各類失業現象的總稱。就業不足型的失業這類失業者是指那些實際工作時間少于他們能夠并愿意工作時間的勞動者。偽裝的失業指勞動邊際生產率等于或接近于零時的就業,也就是說,如果從總就業中撤出一部分勞動者而不會使總產量減少,那么,被撤出來的勞動者即處于偽裝失業狀態。隱蔽性失業指有些人因無工可作而選擇非就業的活動。提前退休而引致的潛在失業。在不少國家,盡管人均壽命不斷延長,但退休年齡逐漸下降。這類旨在為更多的年輕人創造就業和提升的機會而過早離開工作崗位的勞動者也被視為潛在失業者。
健康受損引致的潛在失業指在正常情況下本來可以作全日工作的勞動者,由于營養不良和衛生保健狀況較差而使其身體健康遭受嚴重的損失,實質上已經引致了潛在的失業存在。無效益生產引致的潛在失業是指本來具有較高勞動生產率的勞動者,因物質資源不充分,生產率極低,生產出來的產出甚至還不能補償他們的生活必需品。5.1失業概述問題思考充分就業就是指百分百的就業嗎?中國目前有哪些失業人員?農村失業人員和城鎮失業人員關注無業青年5.1失業概述失業的經濟社會效應
指標國內生產總值(GDP)產出缺口失業的經濟損失測定GDP產出缺口=潛在GDP—實際GDP潛在GDP=充分就業條件下就業人數/實際就業人數×實際的GDP潛在GDP=實際GDP/實際就業人數×充分就業條件下就業人數潛在GDP=就業勞動者人均創造的實際GDP×充分就業條件下就業人數5.1失業概述失業的經濟社會效應
促進社會就業工作減少就業與經濟運行的摩擦為失業最嚴重的人口群體創造就業機會抑制社會勞動力資源的總供給刺激經濟增長重新安排總需求發展職業介紹和培訓事業維持就業法案控制人口膨脹擴大社會對勞動力的總需求實現充分就業的途徑
5.2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的類型強制性失業保險非強制性的失業保險屬于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險。政府直接管理或委托一個機構負責管理,凡屬失業保險法范圍內的就業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參加。失業保險由工會建立,政府提供大量資金,失業保險的管理一般由失業基金會負責。勞動者自愿參加。存在雙重失業保障嗎類型與特征失業救濟制度以前的標準側重為失業者提供生活保障,而新的標準則倡導把失業保護措施同促進就業結合起來。公約要求采取適當的步驟使失業保護制度同就業政策相協調,確保失業保護制度尤其是失業補貼的提供應有利于促進充分的、生產性的和自由選擇的就業。建立失業保險制度是市場調節機制的內在要求1934年1952年1988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失業補貼公約》和《失業補貼建議書》,針對當時工業化國家普遍存在的嚴重失業問題,要求各國建立一種對非自愿失業者提供失業補貼的制度。《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對失業補貼的標準和計算方法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促進就業和失業保護公約》與《促進就業和失業保護建議書》,這可以被看作是在失業保險方面國際勞動立法的一個分水嶺。
5.2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的基本構成要素一些具有勞動能力,卻因社會經濟原因不能參加勞動并藉此獲得基本生活資料的人。保障對象待遇資格待遇項目資金來源失業者在業時的積累體現了履行繳費義務與享受保險權利的統一非自愿失業的勞動者才能領取失業保險短期給付不包括具有賠償性質的待遇項目
5.2失業保險
5.2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和實施對象全部有勞動能力的無業人數一二三收入中斷的從業人數非自愿和非本人原因形成的失業人數符合該國社會保險法規實施范圍內的失業人數失業保險制度的實施對象四失業保險受保人的享受資格非自愿失業二一四三失業保險受保人的享受資格失業者必須處于勞動年齡階段,即法定最低勞動年齡與法定退休年齡之間。失業者必須滿足一定的合格期條件失業者必須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5.2失業保險有就業愿望失業者到規定的失業管理部門登記失業并接受合適的就業安置和職業培訓,視為有就業愿望。“合適就業”:失業者所接受的教育培訓、身體條件和工作經歷三方面確定所介紹的工作是否合適.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
5.2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基金籌資渠道企業和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利息收入財政補貼增值收入、滯納金等其它失業保險基金的費率水平企業的繳費率提高到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的2%,職工個人繳費為本人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的1%,
。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中,如工資高于當地平均工資的300%,高出部分不繳費,如工資低于當地平均工資的60%,按60%繳費。失業保險基金在一定行政區劃范圍內統籌使用。
5.2失業保險
5.2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范圍領取失業保險津貼期間的醫療補助金2喪葬補助金和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3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4規定、批準的相關的其他費用5失業保險津貼1失業保險津貼給付標準第一、失業保險津貼的厘定,以失業者的投保費為依據,但是,應視各國具體情況而定第二、失業保險津貼不低于失業者原有工資的50%(第75屆國際勞工大會建議改為不低于失業者原工資的60%)第三、失業津貼有上下限。給付標準的上限是不超過失業前的工資收入;給付標準的下限是高于社會救助的標準。第一、權利和義務相對稱;第二、保障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使勞動力的再生產得以順利進行;第三、給付標準要低于失業者原有的工資水平,并限制一定的給付期限,超過此期限者,則按社會救助的標準給付。我國國際勞工組織
5.2失業保險
5.2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津貼給付標準原則:確保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防止失業陷阱失業陷阱是指由于失業保險金的提供使失業人口失去尋找工作的激勵而長期處于失業狀況,從而造成效率損失。涉及兩個要素:基數和標準基數的四種不同選擇:(1)基數為失業者失業前本人的工資(薪資比例制)(日本,60%-80%)(2)基數為社會平均工資(均一制)(波蘭,36%)(3)基數為法定最低工資(吉爾吉斯斯坦,100%)(4)基數為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格魯吉亞,200%)我國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確定失業津貼有上限和下限的規定,
失業保險基金的給付期限失業津貼給付期上限失業津貼等待期給付期限
5.4失業保險
(1)失業津貼的給付期一般結合被保險人參保和繳費記錄確定(2)安置大齡失業人員的具體困難(3)和失業率聯系挪威、芬蘭規定:失業者年滿55周歲可一直享受失業津貼至退休年齡美國的失業津貼是按正常期和非正常期分別規定的,美國的失業保險由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管理。正常期的給付期上限由各州規定,分別為20-26周不等,非正常期的給付期,聯邦政府規定為52周失業保險管理體制失業風險是一種動態的社會性風險,失業保險性質決定了政府的責任,是各國采用較多的一種體制模式。一般由勞動者、企業和政府三方共同組成有關機構進行合作式的管理。這種形式主要是在那些工會運動有較好基礎的北歐國家實行,如丹麥、瑞典、芬蘭等。其一,由政府直接管理其二,在政府監督之下,授權自治機構管理其三,在政府支持和指導下,由工會專職進行管理。現今世界各國的失業保險管理體制分類
5.2失業保險補充:各國失業保險模式比較(一)補充性的失業保險制度失業保險+企業補充失業津貼代表國家:美國(1935年《社會保障法》)失業保險資金來源:失業保險稅(聯邦稅州稅)全部由雇主繳納,雇員一般不繳納浮動稅率:根據被雇主解雇的雇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數多少而上下浮動。失業保險金標準:失業前稅前工資的50%,各州還規定每周支付保險金的最高額(180美元),最低額(90美元),約有四分之一的州為失業者所贍養的人口提供供養補助。企業補充失業津貼:如福特公司(1955)享受條件:獲得領取法定失業金的資格,企業工齡一年以上。費用:雇主和工會共同承擔津貼標準:約為本人失業前工資收入的30%;領取期限為一年(二)銜接型的失業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失業救濟代表國家:德國(1927年《失業介紹法和失業保險法》,1974年《失業救濟條例》)失業保險金資金來源:雇主、雇員繳納的保費和政府的財政補貼,失業保險費按工資收入的6.5%繳納,雇主和雇員各承擔一半。,但工資收入低于一定標準的不繳費,基金入不敷出時由政府財政補貼。標準:一般為失業前凈工資的60%,如有子女則為凈工資的67%失業救濟金資金來源:完全由政府負擔對象:無權享受失業保險的和在失業保險金給付期滿后的仍失業者。標準:按在職時稅后收入的一定比例,有子女的58%。無子女的56%期限:前者為312天,后者沒有期限限制(三)援助型的失業保險制度失業保險+特殊失業補助代表國家:加拿大失業保險這種模式對失業中有特殊困難的弱者給予特殊補助。資金來源:雇主、雇員和政府標準:本人失業前工資的57%,期限最長為50周特殊失業補助——一種國家援助(保護弱者的政策措施)給付條件:失業保險受給者,而傷病和孕婦失業者必須在過去52周內有過20周的就業經歷,并具備醫生的病情證明。期限:1-15周老年失業者即使未能獲得失業保險的資格,也能獲得相當于3周失業保險金的一次性補助二、國外失業保險的發展趨勢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逐步擴大失業保險的目標越來越明確抑制失業保險的成本迅速上升,增收節支失業保險向失業預防和失業補救相結合轉變5.3失業預防與就業扶助失業預防1、對企業解雇的約束(1)單項解雇原因:過失解雇:雇員因為犯罪、嚴重瀆職而被解雇無過失解雇:雇員能力欠佳,與此企業的要求不適應而被解雇前者企業可以立即解雇,并且無須給予補償后者涉及一系列的法律程序、事先通知和最低限度的經濟補償(2)集體解雇其規模和后果都超過前者美國沒有法律約束歐洲有法律約束,最為嚴格,解雇程序復雜日本有法律約束,而且解雇要滿足一系列的先決條件2.失業預警制度內容:失業控制目標確定失業控制目標是在調查分析和綜合考慮社會經濟因素的基礎上,劃定無警失業線、失業警戒線、作為失業監測和預警的依據標準失業監測系統對失業調查、統計、預測、報告的系統。失業控制對策分為長期對策和短期對策涉及如:金融政策、財政政策、稅收政策、物價政策、經濟發展政策、產業規劃、人口規劃、教育培訓規劃等3.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功能:促進就業,開發人力資源、培養適合經濟發展需要的勞動力等特征:有法可依政府、社會和企業共同承擔培訓工作職業教育中加強了就業指導職業教育和培訓從供給導向型向需求導向型轉變就業扶持定義:就業扶持主要是通過政府對就業市場的指導和干預,以優惠政策鼓勵積極就業,提供全方位就業服務等,來推動失業者實現再就業主要做法:1.以優惠的政策鼓勵失業者創辦企業2.開發社區工作崗位3.開辟家庭雇工就業領域4.鼓勵失業者向勞動力短缺地區流動5.采取措施扶持就業困難群體
特種雇傭計劃啟動個人利益杠桿,獎勵和刺激縮短失業時間(美國的個人再就業賬戶)6.實施職業輪換制度(丹麥)7.政府和社會提供全方位就業服務就業信息和就業服務是促進就業的基礎措施就業信息:一是失業人員的信息;一是職位空缺的信息就業服務:一站式的就業服務其它措施:縮短就業者個人工作時間;降低退休年齡、鼓勵提前退休,騰出就業崗位;提供臨時就業崗位,增加就業機會存在的問題對勞動力市場的過度管制限制了企業的用人自由,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勞動市場的良性運行;職業教育和培訓的心理教育薄弱;以優惠貸款、企業津貼的方式鼓勵失業者還遠遠不夠區域作業方案:法國是以16到21歲的離校青少年為對象的,以每星期工作20小時以上為原則,工作項目包括對社區有意義的工作,如整理校園環境、社區、幫助無人照顧的老年人等。工作待遇由中央政府補助和主辦地方機關籌措。返回英國從1998年開始實施“新政”的失業救濟計劃,以幫助失業6個月以上的失業者告別救濟,重新就業。規定,失業6個月以上,并有工作能力的失業者必須在政府提出的以下四個方案中選擇其一:在私營企業或公營部門從事見習性工作;在義務服務部門工作;參加社區環境保護工作;接受全日制教育或職業培訓。參加者可繼續領取失業津貼,也可從雇主那領取一定的報酬,還可得到400英鎊的失業培訓金,參加期限為6個月。期滿后可繼續得到政府的幫助,直至就業。符合條件拒絕參加的將減少三分之一的失業金。返回5.4我國的就業保障制度
建國初期:失業救濟制度1950年6月,政務院發布《關于救濟失業工人的指示》勞動部發布《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
20世紀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變革勞動就業制度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實行“在國家統籌規劃和指導下,勞動部門介紹就業、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就業方針,國營、集體、個體經濟多種渠道就業突破了國家統包統配的就業制度。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歷史沿革20世紀80年代-90年代中期: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與修訂
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頒布《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1993年4月,國務院頒發《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
1994年,中國政府正式使用“失業”的概念,國家統計部門也放棄了曾經使用多年的“待業率”指標,正式公布“失業率”(實為“城鎮登記失業率”),并且國家有關部門也正式將“待業保險”改為“失業保險”。
1999年開始:失業保險制度逐步完善
1999年1月20日,國務院頒發《失業保險條例》2000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了《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0年第8號令)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1、覆蓋范圍與享受條件范圍:包括城鎮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單位的職工。條件: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繳費滿一年是最主要條件。2、失業保險基金的構成包括:失業保險費(單位和個人兩部分);財政補貼;基金利息;其他資金。3、發放標準應當與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4、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5、失業保險金的管理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原則和內容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原則專款專用。要在銀行建立專戶儲存,制定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依法管理。“統籌安排、合理調劑、以多補少、互助互濟”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一是要規范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方向和結構。二是強化對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監督。建立勞動、財政、銀行三家相互在事權劃分上相互制衡的機制。
6、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出現哪些情形應終止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由其檔案代管機構,為其申請辦理退休手續,未委托檔案代理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申報,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勞動教養的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1失業保險覆蓋范圍方面2失業保險基金發揮功能不足,給付水平過低3農民工的失業保險問題中國就業社會保障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4大學生的失業保險問題5靈活就業者的失業保險問題6就業服務有待進一步提高【案例一】吳某1986年5月參加工作,單位同時為其繳納了失業保險金。2003年9月他因企業改制而失業,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核定了應領取的24個月失業保險金。2003年10月他開始失業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2004年9月,因他被某單位招聘,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停發了其剩余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新的用工單位繼續為其繳納失業保險金2年多后本人因故辭職,再次失業,并要求享受失業保險金。請問能否再次享受失業保險金嗎?
【案例一】分析
吳某如果沒有再就業,可以繼續申領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12個月失業保險金。
理由有二:
第一,吳某第二次失業是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故第二次的繳費年限不可以核發失業保險金,但繳費年限應予以保留,待其再次就業后再次失業重新計算。
第二,吳某第二次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并不影響申領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的失業保險金,因為前次失業是因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只要本人處于失業狀態,就可以繼續申領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
【案例二】李某1980年5月在國有企業參加工作,單位一直為其繳納了失業保險金。2003年9月企業改制,轉變為民營股份制公司,他領了改制單位的經濟補償后繼續在新企業上班。新企業從2003年10月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繼續繳納失業保險金。新的用工單位繼續為其繳納失業保險金2年多后,本人主動辭職而失業。
李某是否可以享受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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