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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導論第一節國際法概述國際法概述定義: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法特征:與國內法的區別法律效力的根據:國家的同意主體:國家、國際組織、爭取獨立的民族阿卜杜勒·哈桑肩上扛著一枚火箭彈,他身后小船上坐著的是他的同伙。他們所在的這個海盜集團名叫“中部地區海岸巡邏隊”,成立于2005年,目前集團擁有350名海盜、100多艘快艇。

被劫持的船員被海盜看押在漁船的前甲板。索馬里海盜

聯合國安理會安全理事會,回顧其第1814(2008)號和第1816(2008)號決議,嚴重關注近來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劫船行為大幅增多,對迅速、安全和有效地向索馬里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物資,對國際航運和海上商業航線安全,以及對依照國際法從事的捕撈活動,都構成嚴重威脅,

……重申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中體現的國際法確立了適用于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以及其他海洋活動的法律框架,重申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認定索馬里領海和沿岸公海的海盜和武裝劫船事件加劇索馬里的局勢,而索馬里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采取行動,

1.重申譴責并痛斥索馬里沿海的一切海盜和海上武裝劫船行為;

2.吁請關心海上活動安全的國家根據《公約》所體現的國際法,積極參與打擊索馬里沿岸公海的海盜行為,尤其是部署海軍艦只和軍用飛機;

3.吁請在索馬里沿岸公海和空域有本國海軍艦只和軍用飛機活動的國家按照《公約》所體現的國際法,在索馬里沿岸公海和空域采用必要手段,取締海盜行為;

4.敦促有能力的國家與過渡聯邦政府合作,依照第1816(2008)號決議的規定,打擊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

5.又敦促各國和各區域組織依照第1814(2008)號決議的規定,繼續采取行動保護世界糧食計劃署海運船隊,因為這對于向索馬里境內受影響民眾運送人道主義援助至關重要;

6.敦促各國依照國際海事組織第A-1002(25)號決議的要求,視需要向有權懸掛其國旗的船只提供咨詢和指導,使其了解它們在索馬里沿海水域行駛時,應采取哪些適當防范措施以保護自己免遭襲擊,或在遭受襲擊或遇到襲擊威脅情況下應采取哪些應對行動;

分析以下幾組事件,總結各組事件的特點第一組:1.尼加拉瓜就美國的干涉行為向國際法院提出申訴2.中國與越南就北部灣劃界問題進行談判,并簽定協議3.日本向中國派遣新任駐華大使4.西班牙請求英國引渡智利前總統皮諾切特5.美國對伊拉克發動戰爭.第二組1.中國恢復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2.聯合國接納巴解組織為其觀察員3.世界貿易組織接納歐盟為其成員4.聯合國與美國簽訂《總部協定》5.歐盟與中國就紡織品設限問題進行談判第三組1.伊朗政府與某外國石油公司簽署特許權協議.2.中國公民甲與美國公民乙結婚.3.德國大眾公司在中國投資設廠.4.中國公民在日本提出訴訟要求日本對其在二戰中所受損害進行賠償.

結論

第一組: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系第二組: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的關系;國際組織相互之間的關系;國際組織與爭取獨立的民族解放組織之間的關系第三組:國家與公司、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系。問題:以上三組事件,你認為應適用何種法律進行調整?定義國際法是調整國家、國際組織、爭取獨立的民族之間以及相互之間的關系的法律。國際組織的國際法主體地位

——聯合國求償案1948年9月,聯合國瑞典籍調解人貝納多特在耶路撒冷的以色列控制區內遭到暗殺。事后,以色列沒有立即偵察和處理。問題:你認為應該由誰來向以色列提出求償?為什么?聯合國大會于同年12月3日通過決議,請求國際法院就下述問題發表咨詢意見:一、如果聯合國代表執行職務時,在涉及國家責任的情況下受到傷害,聯合國作為一個組織是否有能力對應負責任的政府(無論是法律上的或事實上)提出國際請求,以便就聯合國和受害人所受的損害取得應有的賠償?二、如果對問題一的答案是肯定的,聯合國的求償權和受害者本國的求償應如何協調?國際法院的意見:(一)1、聯合國是國際人格者,是國際法主體,有求償權:聯合國是一個國際組織,它設有特殊職權的機關,具有明確的成員,在成員國領土享有特權與豁免,承擔著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促進國際合作與發展的重要任務,如果不具有國際人格,它無法完成這些任務。因此,它是國際人格者,是國際法主體,享有國際權利和義務,有資格通過國際求償維護其權利。

2、聯合國不但可以就聯合國所受的損害提出求償,而且可以就其職員所受的損害而提出求償。被告違反國際義務的行為是針對聯合國的工作人員作出的。受害人是以聯合國職員的身份行事。(二)聯合國行使的“職務保護權”,受害人國籍國行使的是“外交保護權”。二者的優先問題國際法上沒有規則。因此,應由國籍國和聯合國在善意的基礎上協調解決。國際法的主體

——國家與外國公司簽訂的協議是“條約”嗎?英伊石油公司案件問題:1.請根據教學材料提煉和總結:英國與伊朗在本案中的爭議焦點是什么?針對爭議焦點,英國提出的主要觀點是什么?(注意觀點的陳述要簡要,既不能照搬原文,還要能夠體現其推理過程)2.你認為國際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嗎?國際法院的結論英國不是特許權協議的當事人,特許權協議不是國際條約。國際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二、國際法的特點(與國內法相比)1、國際法與國內法(整個國內法律體系)的調整對象有什么不同?2、國內法是怎樣制定的?你知道國際法是如何“制定”的嗎?3、國內法如何得到實施?那么國際法是怎樣實施的呢?《海洋法公約》會議現場美國代表在查閱《海洋法公約》最終文本外交部發言人接受記者提問聯合國會議現場中國代表在聯合國安理會上舉手表決日本國民登上釣魚島宣示主權中國軍人登上南沙島宣示主權中國媒體刊登外交部聲明主體調整對象制定方式國內法:國內法主體之間的關系國際法:主要是國家之間的關系國內法:立法機關制定或法官形成判例法國際法:國家制定或認可國際法:國家、國際組織、爭取獨立的民族國內法:國內法主體-公民、法人、組織、國家執行方式國際法:以國家自愿履行為主國內法:由國家機器強制執行第二節國際法的淵源如何理解“國際法的淵源”?

《奧本海國際法》:國際法的淵源關系到構成該體系的特殊規則,以及這些規則可以被識別為法律規則的過程。王鐵崖: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第一次出現的地方。鄒鯁生:兩種意義:一是指國際法作為有效的法律規范所形成的方式和程序,包括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二是指國際法規范第一次出現的地方。前者才是國際法的淵源。慕亞平等:是國際法中證明具有法律拘束力并普遍適用的規則已經存在的證據和表明這種規則效力的法定形式。《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的規定國際法的淵源國際組織決議、司法判例、權威公法學家學說一般法律原則國際習慣國際條約主要淵源輔助淵源作為國際法淵源的國際條約條約必須信守誠實和正直地履行條約,不僅按照條約的文字、而且也按照條約的精神履行條約;要求不僅以任何行為挫敗條約的宗旨和目的的,而且予以不折不扣的履行。《聯合國憲章》各國應尊重由條約與國際法其他淵源而起之義務《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凡有效之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拘束力。什么是“條約”?條約是國家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或國際組織之間所締結的以國際法為準的國際書面協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實踐中,國際法并不排除口頭的條約;二是爭取獨立的民族也可以具有締約能力。案例回溯:英伊石油公司案國際法院以特許權協議的當事一方是英伊石油公司、英國政府不是協議當事方為由,判定該協議不是條約。條約的類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契約性條約造法性條約條約作為國際法淵源的特點

缺點因條約只對締約方有約束力,因而它通常只能創設特殊國際法規則,而無法創設一般國際法。優點所創設的規則內容明確。什么是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被接受為法律者。案例:北海大陸架案國際法院在北海大陸架案的觀點:《大陸架公約》生效時,該規則未成為習慣法規則1.《大陸架公約》第6條幾乎原封不動地采納了國際法委員會提出的草案,而該委員會是帶著相當大的猶豫提出的,某種程度上是以實驗為基礎的,充其量是根據擬議法,而完全不是根據現行法或習慣國際法正在形成的規則.2.下列事實也支持這一結論:《大陸架公約》第6條屬于可以保留條款.這與國際習慣法規則的特性——對國際社會的所有成員具有同等效力,因而不允許保留——不符.3.該公約在有關訴訟提交之時生效還不到3年;某些情況下有些國家(15個國家)采用這一方法劃界,但沒有任何證據表明他們這樣做是因為感到習慣法規則使他們有義務這樣做.1.(客觀)通例之存在:各國重復的類似行為。要求時間上連續地適用、空間上的普遍適用、數量上的多次不斷重復、方式上對同類問題采取一致的做法。2.(主觀)法律確信:該通例被接受為法律:當事國必須有履行一種法律義務的感覺,而非僅僅出于禮讓或傳統的考慮。關于“法律確信”及其證據,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軍事和準軍事活動案中,作出如下的闡述:法院必須確信習慣法中存在著不得使用武力的約束性的法律確信。法院認為,除其他外,這種法律確信還可以從當事方和各國對待聯合國大會某些決議的態度中推論出來,特別是題為《關于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和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的第2625號決議。同意這些決議是對不使用武力的原則的法律確信的一種表達形式。問題:如何證明國際習慣法規則的存在?尋找國際習慣法的證據國家之間的外交關系方面的實踐:條約、宣言、聲明及外交文書;國際組織的實踐:國際組織和機關的決定、決議、判決等;國家內部行為:國內法規、法院判決、行政命令等問題:多數國家的行為表明存在著某一條國際習慣法規則,但有少數國家反對這一規則的存在,應如何處理?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軍事行動和準軍事行動案中的觀點:不能期盼在對某一個問題的習慣法規則的適用上,國家的行為是完美的,完美到國家完全遵照習慣法的要求禁止另一個國家使用武力或者干涉其內政。本法院并不認為為了證明一條習慣法規則的存在,國家的相關行為都必須絕對嚴格地與這條規范保持一致。為了推測國際習慣法規則的存在,本院認為:國家的相關行為在總體上與這一條規范的要求相符合,這對于判斷習慣法規則是否存在就足夠了。而對于國家行為與規范的要求不一致的狀況,這應該被認為是對既有法律規范的違反,而不是作為對確認新習慣法規則產生的確認。如果初步證據表明國家的行為與既有習慣法規則的要求不一致,但同時又援引這條規則內部的例外或者合法性來為自己的行為辯解,那么無論國家的行為根據它的主張是否合法,這一態度的本身就肯定了既有習慣法規則的存在,而不能削弱這條規則的效力。問題:新獨立或新產生而被納入到國際社會中、但未參與國際習慣法形成過程的國家,對于其獨立或形成前已經存在的國際習慣法規則,是否應受其拘束?為什么?國際習慣作為淵源的特點特點優點:可以創設一般國際法規則(不允許保留)缺點:內容并不明確,需要尋找證據,容易發生爭議和分歧。地位最早的淵源形式,且曾是最主要的形式。但在現代,因條件的發展及條約的優點,國際習慣成為相對次要的形式,但仍會長期存在。

國際條約與國際習慣的關系北海大陸架案判決的闡述:

條約法規則國際習慣法規則條款的造法性主體廣泛性和代表性行為廣泛性和統一性轉化有關的條款必須具有創造規則的性質,從而能夠被視為構成一項一般法律規則的基礎。包括該條款的協定或條約不僅應包括利益受到特別影響的國家,而且還應有廣泛的、有代表性的國家參加該協定或條約。在條約或協定生效后直至發生爭端的期間內,包括其利益受到特別影響的國家在內的國家實踐應是廣泛和實際統一的是一必不可少的條件。條約法規則轉化為習慣法規則的條件國際法的輔助淵源一般法律原則司法判例及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國際組織及國際會議的決議上述三種形式均作為國際習慣法的證據而存在,但其自身不能成為一項單獨的國際法淵源。一般法律原則各國法律體系所共有的原則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思考:一般法律原則是否是國際法的獨立淵源?Vs如何理解?案例:俄國和土耳其仲裁案司法判例及公法學家學說司法判例主要指國際司法機構(包括常設的和臨時)的判例思考問題:目前有哪些主要的國際司法機構?延伸問題:判例法與成文法優劣勢的比較注意問題:國際法不是判例法!“遵循先例原則”不適用。各國權威最高的公法學家學說學說在闡釋法理、認證、確定國際法規范的生成和演變及其意義方面具有極大的幫助,特別是在國際法的新領域、新問題上。聯合國國際法院(設于海牙)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簡稱“前南法庭”,設于荷蘭海牙)1993年根據聯合國安理會第827號決議成立,專門負責審判自1991年以來在前南聯盟境內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律的犯罪嫌疑人。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設置于坦桑尼亞的阿魯沙)1994年11月根據聯合國安理會第955號決議而成立。該法庭負責審理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這段期間于盧旺達境內從事種族滅絕和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行為之人以及于這一段期間于鄰國境內從事種族滅絕和其他這類違法行為的盧旺達公民。聯合國海洋法法庭

(設于德國漢堡)國際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其主要功能是對犯有種族屠殺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的個人進行起訴和審判。國際刑事法院成立的基礎是2002年6月1號開始生效的《羅馬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因此該法院僅對規約生效后的前述四種國際罪行有管轄權。但是實際上,國際刑事法院暫時還不能對侵略罪行使管轄權。

國際刑事法院國際組織及國際會議的決議普遍性的、在國際上具有重大影響國際組織(如聯合國)的決議具有重要意義。聯合國的某些決議具有國際習慣法證據的作用:1.內容包含國際法規則2.是以多數通過的從而使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第三節國際法的歷史發展古代國際法近代國際法現代國際法

一、古代國際法(15、16世紀前)特點:處于萌芽狀態1、區域有限:列國并存并互相交往的地區2、領域有限:使節法、條約法、戰爭法二、近代國際法(1500——20世紀初即一戰前后)形成標志: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簽訂特點:有所發展,為現代國際法奠定了基礎,但仍不完善。1、國際法主體在地理范圍上有所擴大,但仍有限。2、國際法的主要部門基本形成且接近現代國際法的規則。如戰爭法、海洋法、居民、外交關系法、條約法等。

三、現代國際法(20世紀初——)特點:無論在主體還是在內容上都有很大的發展,而且處在進一步的發展中。1、主體上,進一步擴大了地域范圍,同時在國家之外出現了新的類型的主體——國際組織及爭取獨立的民族。2、內容上,對近代國際法部分保留(如外交關系法、海洋法、戰爭法的大部分內容)、部分摒棄(如戰爭權的禁止甚至對使用武力的限制)、部分發展完善(如海洋法中的新規則),同時出現新的部門及規則(如國際組織法、外層空間法、國際環境法等)。3、處于新的發展之中:主體的進一步擴大的可能性(個人的主體地位問題)、人權法內容的不斷完善、國家責任甚至國際組織責任的發展等。

國際法名稱的由來羅馬法中的jusgentium(萬民法)格老秀斯在其名著《戰爭與和平法》中使用了“萬民法”,指其拘束力來自所有國家或許多國家意志的法律.萬國法英國牛津教授蘇支:國家之間的法lawofnations英國邊沁首次提出國際法internationallaw.又慣稱國際法公法publicinternationallaw.在中國最早使用萬國公法丁韙良翻譯的美國學者惠頓的ElementsofInternationalLaw.即譯為萬國公法.

第四節國際法基本原則特點國際法原則體系各國公認適用于國際法各領域構成國際法基礎(“強行法”性質)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20世紀50年代中印緬共同倡導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具有普遍性是其他規則產生的基礎判斷其他規則是否有效的標準禁止非法使用威脅或武力原則對戰爭行為的禁止各國有義務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不可非法使用,但可合法使用——經聯合國授權或國家行使自衛權不干涉內政原則內政的含義干涉的含義與形式第五節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問題國際法與國內法是一個體系VS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兩個體系一元論二元論協調論國際法如何在國內生效轉化式納入式國際法優先說國內法優先說國際法與國內法的辯證關系區別1.主體和調整對象不同;2.制定方式不同;3.執行方式不同;聯系1.主權國家既是國際法的制定者也是國內法的制定者;2.內容上互相補充,互相滲透

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實質:國家如何在國內執行國際法的問題1.國際法如何在國內生效2.國際法與國內法發生抵觸時如何適用?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案例分析溫博登號案件問題:1.案件的焦點問題是什么?2.對這一焦點問題你認為應如何解決?

1947年6月26日聯合國總部協定第21條仲裁義務的適用問題問題: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你認為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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