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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律師實務
第一章中國律師制度概述本專題目錄一、舊中國的律師制度二、新中國的律師制度一、舊中國的律師制度(一)中國古代律師制度(二)中國近代律師制度(三)民國時期中國律師的代表人物
二、新中國的律師制度(一)新中國律師制度的萌芽(二)新中國律師制度初創的艱難時期(三)新中國律師制度的復興第二章西方主要國家律師制度目錄一、英國的律師制度二、德國的律師制度三、法國的律師制度四、美國的律師制度五、日本的律師制度一、英國的律師制度(一)英國律師制度的沿革產生于13世紀,有初級律師(大律師或出庭律師barrister)與專門律師(小律師或事務律師solicitor)之分。15世紀中期,為培養律師人才,先后在倫敦設立了4所傳授法律知識和律師業務的學院:林肯律師學院、格雷律師學院、內殿律師學院、中殿律師學院。一、英國的律師制度15-17世紀前半期,律師學院具有以進行法學教育為主的大學的性質,重視宗教和道德教育,并且開設有歷史、圣經、音樂等教程。法學教育富有實踐性,如“假設案例討論會”(類似于模擬法庭)和“講解案例”是代表性的方法。到16世紀中期法律書籍已很普及。律師學院從該世紀后半葉起已喪失教育職能,到18世紀初變為單純的律師自治組織。一、英國的律師制度(二)律師資格的授予1、專門律師資格的授予2、皇家律師資格的授予3、初級律師資格的授予(三)律師的業務1、專門律師的業務2、皇家律師的業務3、初級律師的業務二、德國的律師制度(一)德國律師制度的沿革于16世紀末和17世紀初建立了早期的律師制度。分為辯護律師和庭外律師。1781年,普魯士的腓特烈大帝實行“一元制律師”制度,確認律師是獨立的自由職業者等基本原則,1789年制定第一部《律師法》。1958年通過《聯邦律師條例》,1959年10月1日生效,并廢止各州的有關法律。1973年,聯邦律師協會頒布了《律師準則》。二、德國的律師制度(二)德國律師資格的取得1、專業條件2、國籍3、年齡4、律師資格的審批5、宣誓6、職業限制二、德國的律師制度(三)律師業務1、法律咨詢2、訴訟代理3、法庭辯護4、其他業務法律顧問、稅務顧問、審計人、公證人三、法國的律師制度(一)法國律師制度的沿革法國的律師制度是法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產物。1789年,在法國第一次制憲會議上,就明確規定:從被告人被追究犯罪時起,就允許辯護人介入參與訴訟的法令。1791年法國憲法第9條:案件從預審開始就“不得禁止被告人接受辯護人的援助”。1808年《刑事訴訟法典》把辯護權、辯論原則和律師制度加以確認,規定被告人應自行選擇辯護人,否則由法官代為選擇。三、法國的律師制度(二)法國律師資格的取得1、專業條件法學碩士學位;律師資格考試證書;實習2、取得律師資格的程序3、國籍4、年齡三、法國的律師制度(三)法國律師的業務1、訴訟業務2、非訴訟業務四、美國的律師制度(一)美國律師制度的沿革美國獨立后,律師制度成為司法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早期重要從事刑事訴訟,后來范圍日益廣泛。美國獨立后一段時期沒有法律院校,美國律師去英國的律師學院學習法律知識。1784年誕生第一所法律院校,到1850年,發展到15所,法學院成為律師的主要渠道,直到現在,經過法學院的學習是美國人取得律師資格的必經之路。四、美國的律師制度在美國,律師有很高的社會地位。到克林頓為止,已有24位總統為律師出身,國務卿、州長、部長也大都是律師出身,美國的法官則全部是律師出身。沒有一部全國統一的律師法典。美國律師制度是美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堪稱英美法系國家的典范,為美國社會的現代化、法治化和民主化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四、美國的律師制度(二)律師資格的取得1、學歷制度2、考試制度3、品行考察制度4、年齡和籍貫(三)美國律師的培養方式四、美國的律師制度(四)美國律師制度的發展趨勢1、律師業務逐步向外國開放以促進國際交流活動;2、一部分律師事務所的規模逐步向公司化、大型化發展;3、律師業務日益向非訴訟化發展;4、大型律師事務所開始采用企業經營管理模式開展業務。五、日本的律師制度(一)律師制度的沿革日本在明治維新(1868年)以后,引進了西方的律師制度,起源于1872年《司法職務定制》所承認的代言人,他們可以代理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1876年,司法省制定《代言人規則》、《代言人考試章程》。1880年,日本政府修改《代言人規則》,并實行全國統一考試。1893年制定第一部《律師法》,開始將代言人改為律師。五、日本的律師制度(二)律師資格在日本,取得律師資格要經過全國統一的司法考試,此外,還必須到司法研修所學習兩年。但是也有例外情況。(三)律師組織1、律師會2、日本律師聯合會(四)法律事務所(日本律師的執業機構)第三章律師和律師執業目錄一、我國律師的概念和種類二、律師資格與律師執業三、律師從業限制和執業回避四、律師執業的基本原則五、律師執業的權利和義務一、我國律師的概念和種類(一)我國律師的概念1、《律師法》第2條:“本法所稱的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2、特點資格性、社會性、專業性、服務有償性、平等性。一、我國律師的概念和種類(二)我國律師的類型1、根據律師身份不同來分類專職律師、兼職律師與特邀律師2、根據律師活動領域的不同分類軍隊律師、政府律師3、根據業務范圍不同來分普通律師與專業律師4、根據專業技術職稱來分一、二、三、四級律師和助理律師,一、我國律師的概念和種類前二者是高級律師,三級律師為中級律師,四級與助理為初級律師;各級律師都有相應的任職條件和崗位職責的要求,根據《律師職務試行條例》試行晉級制。兼職律師不作律師職稱評定。二、律師資格與律師執業(一)我國律師資格的取得實行雙軌制,即考試合格授予制和考核批準授予制。(二)律師執業1、申請律師執業的條件(《律師法》第8條)(1)具有律師資格;(2)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3)品行良好。律師執照經申請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合格后,予以頒發。二、律師資格與律師執業2、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的情形(第7條)(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2)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3)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3、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程序(第6條)提出申請;申請的受理;申請的審核與批準二、律師資格與律師執業4、律師執業范圍(第28條)(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
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
二、律師資格與律師執業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4)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5)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6)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7)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三、律師從業限制和執業回避(一)律師從業限制1、國家機關的公務員不得兼職執業律師2、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3、公司、企業的在職人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4、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從事律師執業5、曾擔任法官、檢察官身份的律師的從業限制三、律師從業限制和執業回避(二)律師執業回避1、律師執業回避概述《民事訴訟法》45條和《刑事訴訟法》28條均有審判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自行回避的規定,但我國《律師法》對律師執業問題沒有規定。2、律師執業回避的主要因素(1)律師與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為近親屬;三、律師從業限制和執業回避(2)律師與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為解脫不久的原同事、上級關系;(3)律師擔任的其他工作與與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有其他利害關系;(4)律師和與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是私交深厚的朋友、鄰居關系。四、律師執業的基本原則(一)遵守憲法和法律的原則(第3條)1、遵守憲法2、遵守法律3、接受合法的委托,維護當事人合法的權益(二)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原則(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四、律師執業的基本原則(四)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原則國家監督;社會監督;當事人監督(五)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1、律師依法代理訴訟和辯護的意見還沒有得到司法機關的重視2、律師依法執業到社會上有關部門調查取證尚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3、損害律師依法執業權利的行為不會受到任何責難五、律師執業的權利和義務(一)律師執業的權利1、律師的法定權利(1)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律師的合法權益(2)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的權利(33條)(3)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了解案情的權利(34條)(4)調查取證的權利(35條)(5)出庭參加訴訟的權利五、律師執業的權利和義務(6)有權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7)拒絕代理或者辯護的權利(32條)(8)人身權利不受侵害(37條)2、律師的繼受權利(1)一般代理權(2)特別代理權(民訴法59條)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五、律師執業的權利和義務代為調查、提供證據,代為出庭代為自行和解、接受調解代為提起反訴、提起上訴代為申請執行(二)律師執業承當的義務1、法定義務(1)保守秘密的義務(2)承擔法律援助的義務五、律師執業的權利和義務(3)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4)律師必須和應當承當的其他義務遵守憲法和法律是律師必須承當的義務應當在律師事務所執業的義務應當遵守訴訟程序和法庭秩序依法納稅的義務加入律師協會的義務五、律師執業的權利和義務(5)律師不應當實施某些行為的義務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串供;不得誘使委托人、證人和其他人在訴訟和仲裁活動中制造、提供偽證或改變、毀壞、隱藏證據;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向上述人員行賄;
五、律師執業的權利和義務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接受當事人的財物,為不利于當事人之行為;不得接受與己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關系或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的委托辦理法律事務或者在同一案件中接受雙方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不得對委托人授權代理的法律事務無故拖延、玩忽職守、草率處理;五、律師執業的權利和義務不得采用不正當的手段與同行進行業務競爭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律師事務所執業不得攜帶被告人親屬或其他人會見在押被告人,或違反規定為被告人遞傳與案件有關的信件或信息;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五、律師執業的權利和義務2、其他義務(1)律師的近親屬擔任法官、檢察官、仲裁員的,律師就不應當到近親屬所供職的執法機關代理訴訟和擔任辯護人。(2)律師不應當接受自己并不熟悉的領域的律師事務或無把握代理和辯護的案件。(3)律師承辦業務,不得因案件影響不大,或者案情復雜而工作量大或者財產標的額小而借故推卻,去爭攬大案和收益高的經濟案件,不論大案、小案、難易程度均應一視同仁。第四章律師事務所目錄一、律師事務所概述二、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三、律師事務所的種類四、境外律師事務所在中國設立的辦事處一、律師事務所概述(一)律師事務所的沿革從“法律顧問處”到“律師事務所”(二)我國律師事務所的法律特征1、是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成立的提供法律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2、是從事律師業務的組織;3、是律師執業的場所;4、是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組織;5、律師事務所之間地位平等。一、律師事務所概述(三)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1、建立健全的收費和經費管理制度;2、建立健全的檔案管理、年度考核等制度;3、對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4、建立健全律師事務所內部的利益沖突審查制度;二、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一)律師事務所的設立1、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條件(14條)(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3)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4)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
2、律師事務所批準登記的程序(17條)申請;受理;審查;審核;決定二、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二)律師事務所設立分所(19條)1、國內分所2、駐外分所(三)律師事務所的變更和終止(21條)1、律師事務所的變更2、律師事務所的終止三、律師事務所的種類(一)國資律師事務所1、國資所的概念和特征又稱全民所有制律師事務所,是在司法行政機關領導下占用國家編制的事業單位。(1)開辦資金是由國家投入;(2)具有法人資格;(3)以自己的資產對外承當有限責任。2、國資所的管理三、律師事務所的種類(二)合伙律師事務所(合伙所)1、概念和特征(15條)是指由3名以上辭去公職的律師自愿組合,訂立合伙協議,規定出資比例,按法定程序報經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1)合伙人自愿組合;(2)律師事務所的財產歸合伙人所有;(3)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按照合伙形式承當責任。三、律師事務所的種類2、設立合伙所的條件(14條、15條)3、合伙所的設立形式及合伙人的責任承擔(三)個人律師事務所(個人所)(16條)四、境外律師事務所在中國設立的辦事處(一)境外律師事務所在中國設立辦事處的意義1、有助于加強我國的律師事務所與境外律師事務所的協作與交流,促進我國律師制度的深化改革;2、有助于加快我國律師走向世界的步伐;3、有助于擴大對外開放和國際經貿交往,改善我國的投資環境。(二)外國律師事務所設立代表機構的條件《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第7條四、境外律師事務所在中國設立的辦事處1、該外國律師事務所已在其本國合法執業,并且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到處罰;2、代表機構的代表應當是執業律師和執業資格取得國律師協會會員,并且已在中國境外執業不少于2年,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其中,首席代表已在中國境外執業不少于3年,并且是該外國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職位的人員;3、有在華設立代表機構開展法律服務業務的實際需要。四、境外律師事務所在中國設立的辦事處(三)外國律師事務所辦事處的業務范圍《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第15條1、向當事人提供該外國律師事務所律師已獲準從事律師執業業務的國家法律的咨詢,以及有關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的咨詢;2、接受當事人或者中國律師事務所的委托,辦理在該外國律師事務所律師已獲準從事律師執業業務的國家的法律事務;3、代表外國當事人,委托中國律師事務所辦理中國法律事務;
四、境外律師事務所在中國設立的辦事處4、通過訂立合同與中國律師事務所保持長期的委托關系辦理法律事務;5、提供有關中國法律環境影響的信息。代表機構按照與中國律師事務所達成的協議約定,可以直接向受委托的中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提出要求。代表機構及其代表不得從事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務活動或者其他營利活動。第五章律師執業素質目錄一、律師的外在素質二、律師的業務素質三、律師的文化素質四、律師的政治思想素質五、律師的職業道德素質六、律師的執業紀律素質一、律師的外在素質(一)律師應當表現出符合身份的儀表(二)律師的性格氣質進取性;創造性;自信心;洞察力;想象力;嚴密性;幽默感(三)律師的言談舉止1、語言文明規范;2、行為舉止穩重端莊二、律師的業務素質(一)律師執業的特色1、訴訟型律師2、學者型律師3、管理型律師4、關系型律師5、打工型律師(二)律師的業務能力1、有敏銳細致的觀察能力2、有明辨是非的判斷能力3、有較強的應變能力4、有較強的表達能力5、有豐富的辦案經驗三、律師的文化素質(一)律師的學歷(二)律師的閱歷(三)律師的專業知識1、律師應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2、律師應具備基本的專業知識3、律師應是通才與專才的結合型人才四、律師的政治思想素質(一)堅持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二)擁護社會主義制度(三)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四)強烈的事業心和工作責任感五、律師的職業道德素質(一)遵守憲法和法律(二)律師執業以服務社會,提高社會效益為首要宗旨1、忠誠于律師事業2、勇于吃苦耐勞3、重視社會效益高于重視個人利益(三)嚴格保守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四)精通法律,不斷進取(五)從業清廉,樸實無華實踐中存在有違職業道德的現象1、一切向錢看2、講究排場,吃喝浪費3、收受不義財禮4、分析案情不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迎合當事人的曲解六、律師的執業紀律素質(一)按規定立案和統一收費(二)不挑動訴訟和惡意委托的案件(三)不采用不正當手段與同行進行業務競爭(四)正確處理與承辦機關之間的關系律師與公訴人的關系;律師和法官的關系;律師與仲裁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系(五)律師應恪盡職守,努力完成代理事項第六章律師相關制度及違法執業的法律責任目錄一、律師收費制度二、法律援助制度三、律師違法執業的法律責任一、律師收費制度(一)律師收費的必要性(二)國外律師收費情況1、固定收費2、協商收費3、按訴訟標的額收費4、勝訴費5、計時收費一、律師收費制度(三)我國律師收費方式1、計件收費2、按標的額比例收費3、計時收費4、風險代理收費5、協商收費6、特殊情況下的律師收費一、律師收費制度(四)各類不同案件的收費1、刑事案件收費2、代理民事(經濟)訴訟和仲裁案件3、代理行政訴訟或勞動仲裁、訴訟案件4、上述各項收費標準5、計時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一、律師收費制度(五)非訴訟律師業務收費1、法律顧問收費2、律師見證收費3、項目代理收費4、律師咨詢、代書收費(六)律師風險代理收費一、律師收費制度(七)律師退費1、客觀情況發生變化2、當事人不滿律師工作3、當事人撤訴4、律師延誤時機(八)律師費爭議1、當事人對收費不服而發生的爭議2、律師對當事人不支付約定的律師費而發生的爭議二、法律援助制度(一)法律援助的概念律師法律援助指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對某些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費用,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制度。律師法律援助是各級政府出資,面向社會開辦的公益性的司法救助機制,政府分散了一些只能賦予了律師,一起共同承擔社會責任。二、法律援助制度律師法律援助是一種法律扶貧、扶弱、扶殘,是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項重要措施。立法依據:《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現已頒布了《法律援助條例》。(二)法律援助的條件1、當事人一般是我國的公民個人2、當事人確實經濟困難,急需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二、法律援助制度(三)我國律師的法律援助1、律師法律援助的對象(1)具有本地常住戶口或暫住證的公民;(2)經濟困難的農村人口及月收入不超過低保線的非農村人口;(3)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已經立案或申請人有充分理由和證據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確需提供法律幫助;二、法律援助制度(4)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的案件的被告人;(5)刑事案件的外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指定辯護律師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2、律師法律援助的范圍第一、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法律援助制度(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第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請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二、法律援助制度(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二、法律援助制度第三、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二、法律援助制度(四)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五)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六)法律援助的管轄(七)法律援助實施中的問題二、法律援助制度(八)法律援助案例1、案件簡介本案的受援人劉力初中畢業后就踏上了工作崗位,從事計算機器材銷售工作,在工作中劉力曾與本案另一被告倪某有過業務上的聯系,后劉力因經濟上的一些困難向倪某借了2000元,并與其約定每月還200元,直到還清為止。2002年8月20日,倪某帶著社會上的不良分子到劉力公司門口向其討債,威脅劉力如不還錢就找他的家人。劉力由于一時不能還清全部的欠款而試圖與其協商,倪某便乘機誘騙徐力一起詐騙計算機器材,劉力當場表示拒絕。二、法律援助制度次日,親受牽連,更不想因為此事殃及家人,故一念之差答應了倪某,參與其組織的詐騙活動。由于劉力掌握了許多計算倪某又打電話威逼劉力,如不還錢就必須參與詐騙,否則將會找到劉力的家人。劉力知道父親身患絕癥,不忍心讓父機銷售客戶和計算機器材銷售規律的材料,因此,在倪某的密謀下,倪某、劉力以及另一名同伙便利用計算機銷售行業中的一些漏洞開始詐騙計算機器材,詐騙金額達5萬多元。案發后,劉力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交代了自己及其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實,并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其他兩個同案犯。二、法律援助制度2、辦理過程2003年2月11日,某區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某區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通知書后,將該案指派到某律師事務所,并由某律師來承辦此案。根據送達的公訴書的指控,該案屬共同犯罪、案情比較復雜、涉及金額較大,并且開庭時間比較倉促,因此律師在接受指派后,立即與承辦法官聯系閱卷時間,前去法院調取并復制了全部案卷材料,認真分析了案卷材料,對案情有了一個初步的了解。二、法律援助制度為了及時向受援人了解案情,2月13日,律師不顧天氣寒冷,路途遙遠,冒雨趕往看守所會見劉力,了解了劉力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還了解到劉力父母離異,從小就跟著母親生活,家境貧困,其父親由于身患絕癥,長期臥病在床。劉力在談話中認識到由于當時自己的法律意識淡薄所產生的嚴重后果,感到深切的悔恨并失聲痛哭。在與劉力深入接觸后,律師感覺到劉力本質其實并不壞,只是因為意志薄弱,受別人的誘騙從而犯下錯誤,一失足便改變了這個年輕人的命運,這個代價實在是太沉重了!為安定劉力情緒,律師告訴劉力將盡力為其辯護,同時也告誡其在庭審時要如實交待事實,認罪態度要誠懇。
二、法律援助制度通過閱卷以及會見受援人等調查工作,律師對本案的情況有了一個比較全面的了解,認為公訴機關對本案指控的金額與事實不符,公訴機關指控本案的涉案金額為人民幣51000元,根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司法局聯合頒布的《關于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試行)》中的規定,應屬于數額巨大,對被告人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但律師認為因為劉力在案發前已經歸還被害單位人民幣5000元,這筆金額不能計算在涉案金額內,如果扣除這5000元,那么本案的涉案金額應該是數額較大而不是數額巨大,這對于劉力的量刑有著很大的幫助。
二、法律援助制度于是律師又查閱了大量的司法解釋,終于查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1991年4月23日做出的《關于申付強詐騙案如何認定詐騙數額問題的電話答復》,《答復》規定:即在具體認定詐騙犯罪數額時,應把案發前已被追回的被騙款額扣除,按最后實際詐騙所得數額計算。同時,根據調查證實,劉力還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情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作為本案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依據,在此基礎上左律師準備了詳盡的辯護提綱。
二、法律援助制度3、庭審經過本案于2003年2月17日開庭審理,法庭首先調查了三位被告的犯罪事實,在調查過程中,其他兩名被告輕描淡寫的交代了犯罪事實,而受援人劉力卻以誠懇和實事求是的認罪態度詳細交代了其犯罪經過。在詢問被告人的環節中,左律師著重向劉力詢問了在案發前已經歸還的5000元的情況,詢問了其怎樣到案,在到案后是否有檢舉揭發等事實情況,向其他兩名被告人詢問了本案的犯罪動機是由誰提出的,怎樣安排的分工等情況。在法庭辯論階段,公訴機關還是提出本案涉案金額巨大的意見,同時另外兩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二、法律援助制度在為本方當事人辯護時,提出劉力應承擔主要犯罪責任,從而達到減輕其他兩位犯罪人處罰的目的。根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律師在為劉力辯護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精神,針對公訴機關認定的本案涉案金額提出辯護意見,從事實調查的結果反駁了另外兩名被告人辯護律師企圖推卸責任的辯護意見,同時還從受援人劉力的主觀動機、立功表現等其他六個方面為其做了罪輕的辯護,以充分的事實和理由發表了自己的辯護觀點。在庭審結束后,又向法庭提交了長達四頁的辯護詞。二、法律援助制度最終,法院采納了律師關于本案詐騙數額應屬較大的辯護意見,使當事人的刑期由三年以上減至一年十月。減少一年的刑期對于風華正茂的年輕人是何等的可貴,法律的公正、援助律師對其合法權益的維護也會使這位二十歲剛出頭的年輕人重新看待社會,促使他在獄中努力改造,早日回歸社會。二、法律援助制度4、辦案體會在拿到本案的判決書之后,律師感到十分的欣慰,通過自己的努力,使法院采納了自己的辯護意見,讓受援人能夠體會到是法律援助讓其獲得了法律的公正待遇。律師非常珍惜援助中心給其這次辦案的機會,為貧弱群體辦實事,這對于一個年輕律師來說既是培養自身高尚的品德,體現對社會的一份責任,又能夠進一步積累辦案經驗。通過辦理本案,他體會到作為援助律師,同樣應該肩負著責任感,認真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不能因為是援助案件而草草了事,從而忽略一些可二、法律援助制度能影響案件結果的細節。同時,也要保證無錢聘請律師的受援人能平等的進入司法程序,維護其合法權益,這樣才能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則。三、律師違法執業的法律責任(一)行政責任1、特點(1)依法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只能是執業律師及其律師事務所(2)必須是實施了違反《律師法》和有關律師行政管理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3)違反行政法律的行為主體必須主觀上有過錯(4)行政違法行為同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三、律師違法執業的法律責任2、承擔行政責任的依據和處罰種類(47條)(1)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2)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3)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4)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5)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三、律師違法執業的法律責任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第48條)
三、律師違法執業的法律責任(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2)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3)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的;(4)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三、律師違法執業的法律責任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49條)(1)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2)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律師違法執業的法律責任(3)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4)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5)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6)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7)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
三、律師違法執業的法律責任(8)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9)泄露國家秘密的。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
三、律師違法執業的法律責任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1)違反規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的;(2)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項的;(3)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4)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5)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6)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三、律師違法執業的法律責任(7)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8)對本所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律師事務所因前款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對其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3、正確地履行職責是律師的責任三、律師違法執業的法律責任(二)民事責任1、律師承擔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1)當事人和律師事務所之間簽訂的聘用律師合同,是律師執業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和依據;(2)律師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必須是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發生的;(3)律師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律師事務所。第七章律師協會目錄一、律師協會的性質、章程和機構二、律師協會的組成及其權利和義務三、律師協會的職責一、律師協會的性質、章程和機構(一)律師協會的性質(43條第1款)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1、律師協會與司法行政機關的關系2、律師協會是一個特殊的組織主體資格;設立的意愿;設立的依據3、律師協會和其他行業組織對其成員的管理不同一、律師協會的性質、章程和機構(二)律師協會的章程(三)律師協會的機構1、律師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每3年一次會議;2、律師協會理事會,常設機構。3、常務理事會;4、律師協會設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人;5、按律師業務設若干業務委員會。二、律師協會的組成及其權利和義務(一)律師協會的組成(二)律師協會會員的權利和義務三、律師協會的職責(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定期組織律師業務培訓,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三)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四)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的申訴;三、律師協會的職責(五)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六)制定行業規范和懲戒規則;(七)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第八章律師與刑事辯護目錄一、律師與刑事辯護概述二、偵查階段的律師三、檢察階段的律師四、審判階段的律師一、律師與刑事辯護概述(一)刑事訴訟和律師辯護的概念律師辯護是指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活動。一、律師與刑事辯護概述(二)律師擔任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1.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不受他人約束;2.律師依法執行辯護職務,不受非法干涉;3.律師可以依照法律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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